本書講究理論與實務兼備,特別重視相關理論在實務上之運用與發展。隨著9226修正刑事訴訟法,自訴制度改採律師強制代理制,明定告訴代理人制,嚴謹證據法則,強調無罪推定原則,改採傳聞法則,明定傳聞例外規定,嚴加區分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加強交互詰問之要求,重視當事人之對質權與詰問權,增設簡式審判程序,擴大簡易判決處刑功能,強化集中審理,活潑法庭活動,以建立更符合公平正義堅實第一審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本書對此等新制之重要問題,均予詳細而有系統的分析與探討,俾利初學者得以順利掌握刑事訴訟法之體系架構與實務運作,終而能保障人權與發見真實。
作者簡介:
林俊益
現職:
司法院大法官
經歷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最高法院法官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法官
士林、金門、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學歷: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輔仁大學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士
考試:
68年書記官普考及格
69年公證人高考第一名
69年司法官特考第一名
70年律師高考第二名
著作:
程序正義與訴訟經濟
刑事訴訟法講義
刑事訴訟法重點整理
刑事訴訟法爭議問題
刑事訴訟法研習手冊
當事人主義在我國刑事訴訟可行性之研究
其他有關刑事訴訟法之短文一百多篇
作者序
十四版序
司法院於2016.4.29.公布釋字第737號解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從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釋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原則上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除有例外者外),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及第101條第3項整體觀察,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僅受告知羈押事由所據之事實,規範有所不足,宣告上開規定於前揭範圍內違憲,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修正刑訴法妥為規定。
基此,刑訴法於2017.4.26.修正公布,增訂第31-1條(採折衷式強制辯護,自2018.1.1.施行)、第33-1條(賦予辯護人原則上有檢閱卷證並抄錄攝影之權;無辯護人之被告有受適當方式告知之權),修正第93條(明定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程式及法官付予羈押聲請書繕本)、第101條(配合釋字第665號解釋,修正第1項第3款,重大犯罪之嫌疑不得成為唯一羈押原因;第2項增訂聲請羈押相關證據不給閱,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第3項修正法官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羈押所依據之事實、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增訂不給閱之證據,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第4項增訂被告、辯護人之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準備權),俾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
司法院嗣於2017.7.28.公布釋字第752號解釋,從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釋示人民初次受有罪判決,至少應有一次上訴救濟機會之原則,宣告刑訴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於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時,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違憲,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為配合釋字第752號解釋,亦提出刑訴法第376條、第253條及第284-1條修正案,已於2017.11.16.修正公布。
本書在改版之際,特將相關法規之修正及改版前最高法院之最新見解,予以增補,以利讀者掌握修正刑事程序法之最新發展。
本書在著者工作極為忙碌下改版,錯誤、遺漏或誤會之處,勢所難免,尚祈讀者見諒並不吝批評、賜教指正。再版事務之處理,特別感謝新學林出版公司副總編林靜妙、主編李啟琳及協助文字校對之張家綾、楊松齡及楊景嵐給予許多寶貴建議,獲益良多,謹此致謝!
林俊益
謹誌於文山書屋
2018年2月
十四版序
司法院於2016.4.29.公布釋字第737號解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從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釋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原則上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除有例外者外),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及第101條第3項整體觀察,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僅受告知羈押事由所據之事實,規範有所不足,宣告上開規定於前揭範圍內違憲,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修正刑訴法妥為規定。
基此,刑訴法於2017.4.26.修正公布,增訂第3...
目錄
十四版序 I
序言 III
凡例 V
參考書目 VII
第一篇 偵查 1
第一章 偵查之構造 3
第一節 偵查之意義 3
第二節 實施偵查之持續性 4
第二章 偵查權之歸屬 5
第三章 偵查輔助機關 6
第一節 司法警察(官) 6
第二節 檢察事務官 10
第四章 偵查之開端 12
第一節 告訴及請求 12
第二節 告 發 54
第三節 自 首 55
第四節 其他情事 56
第五章 偵查程序(偵查方法) 58
第六章 偵查之終結 66
第一節 偵查終結之概念 66
第二節 起 訴 69
第三節 不起訴 72
第四節 緩起訴 83
第五節 再議制度 100
第六節 聲請法院交付審判 109
第七節 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之效力 122
第八節 無效之不起訴 130
第九節 不起訴與誣告 132
第二篇 起 訴 135
第一章 公 訴 137
第一節 公訴權 137
第二節 公訴之要件 138
第三節 公訴之提起 139
第四節 公訴之效力 151
第五節 公訴之撤回 162
第二章 自 訴 166
第一節 自訴權人 166
第二節 自訴案件不可分 175
第三節 自訴之提起 177
第四節 自訴之限制 187
第五節 自訴對告訴之限制 198
第六節 自訴之效力 201
第七節 自訴之承受與擔當 202
第八節 自訴之撤回 207
第九節 反 訴 213
第三篇 審 判 219
第一章 第一審 222
第一節 通常程序 222
第二節 簡式審判程序 306
第三節 簡易程序 311
第二章 上訴審 331
第一節 上訴通則 332
第二節 第二審上訴 354
第三節 第三審上訴 382
第四節 抗告與準抗告 412
第三章 再 審 430
第一節 再審之客體 430
第二節 再審之事由 432
第三節 聲請再審權人 439
第四節 聲請再審之程序 440
第五節 聲請再審之期間 443
第六節 聲請再審之效力 443
第七節 聲請再審之撤回 443
第八節 再審之裁判 444
第四章 非常上訴 451
第一節 非常上訴之意義 451
第二節 非常上訴之目的 451
第三節 非常上訴之客體 453
第四節 非常上訴之要件 457
第五節 提起非常上訴之程序 463
第六節 非常上訴之審理 465
第七節 非常上訴之判決 466
第八節 非常上訴判決之效力 477
第四篇 執 行 479
第一章 執行之意義 481
第二章 刑罰之方式 483
第三章 執行之聲請裁定 488
第四章 聲明疑義與聲明異議 490
第五篇 附帶民事訴訟 497
第一章 概 說 499
第二章 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 500
第三章 準用規定 504
第四章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 507
第五章 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 509
第六章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 510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 514
第八章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再審 518
第六篇 協商程序 519
第一章 協商程序之立法背景 521
第二章 建構協商制度之關鍵 523
第三章 審判中協商程序之意義 525
第四章 審判中協商程序之開啟 527
第五章 審判中協商程序之進行 530
第六章 審判中協商判決之聲請 533
第七章 聲請協商判決之調查 534
第八章 協商合意之撤銷與協商判決聲請之撤回 535
第九章 法院之裁判 536
第十章 對協商判決之上訴 541
第七篇 沒收特別程序 545
第一章 沒收特別程序之立法背景 547
第二章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548
第三章 單獨宣告沒收程序 563
十四版序 I
序言 III
凡例 V
參考書目 VII
第一篇 偵查 1
第一章 偵查之構造 3
第一節 偵查之意義 3
第二節 實施偵查之持續性 4
第二章 偵查權之歸屬 5
第三章 偵查輔助機關 6
第一節 司法警察(官) 6
第二節 檢察事務官 10
第四章 偵查之開端 12
第一節 告訴及請求 12
第二節 告 發 54
第三節 自 首 55
第四節 其他情事 56
第五章 偵查程序(偵查方法) 58
第六章 偵查之終結 66
第一節 偵查終結之概念 66
第二節 起 訴 69
第三節 不起訴 72
第四節 緩起訴 83
第五...
商品資料
語言:繁體中文For input str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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