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些國家、團體和個人可以和平地解決衝突,而另一些國家、團體和個人卻不斷地被衝突困擾呢?感謝謝林和奧曼的研究,為這自古以來困擾我們的問題帶來啟迪。」
──諾貝爾經濟學獎評委會主席 約爾根‧韋布爾
「我們回來看《衝突的策略》這本經典著作,可以體會到謝林教授很多深刻與精辟的見解,在出版四十六年後的今天,仍然很有啟發性。這本書第一部份討論談判、溝通與有限戰爭的思考架構,第二部份重新定位賽局理論,要求賽局理論『入世』,也是要求著重分析現實世界的一篇宣言,第三部份討論不確定的威脅與邊緣策略,最後一部份討論突襲和我們前面所舉下樓遇匪徒的例子。在體察謝林教授這麼多真知灼見之後,值得國內讀者深思的是: 在瞭解謝林教授提出的分析架構後,對充滿衝突與對決氣氛的台灣,可否帶來一些理性思考的空間?」
──台灣大學國際企業學系 巫和懋
「《衝突的策略》有什麼特殊之處,使得經濟學界在近半個世紀之後賦予它最高的評價?要真正理解這本書在賽局論發展歷史上的獨創意義和重大影響,我們必須瞭解當時的一些理論背景。在謝林寫作此書的時候,賽局論尚處於早期的發展階段,納許於1950年提出了納許均衡的概念,並證明了納許均衡存在的條件。那時賽局論主要作為應用數學的一個分支,對經濟學主流的發展幾乎沒有什麼影響。當人們討論談判問題時主要從合作性、零和賽局的角度研究什麼樣的談判結果是公平和有效率的。謝林沒有受當時賽局論發展現狀的束縛,而是從非合作、非零和賽局的角度研究衝突和談判策略的一般理論基礎,該理論可以適用於大國間的核戰略、國外援助、黑社會幫派衝突,甚至大人對小孩的管教策略。更重要的是,謝林不只是滿足於一般性的理論探討,而是直接關注如何從這些理論框架出發深入研究現實生活中的策略互動和選擇,尤其是國際事務中的衝突與合作問題。」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 周黎安
「謝林教授的著作《衝突的策略》,理性地分析了政治學中一個重要的分支,即當今流行的國際威懾政治學。此書清晰易懂,頗富吸引力。在該領域,作者的分析超過了之前的所有相關學者。在眾多國際威懾政治學著作中,《衝突的策略》無疑是迄今為止最優秀、最具說服力和最精采的一部著作。」
──《美國科學院年鑒》
作者簡介:
●湯瑪斯.謝林 Thomas C. Schelling
1921年生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奧克蘭,現年85歲。1951取得哈佛大學經濟學博士學位。後任教於美國哈佛大學的甘迺迪學院政治經濟系,教學長達20年,為哈佛大學政治經濟學榮譽教授。並為馬里蘭大學經濟系和公共政策學院榮譽教授。他教授的課程除經濟學理論外,還涉及外交、國家安全、核戰略及軍控等多方面。
謝林重要的理論著作包括《衝突的策略》(The Strategy of Conflict)、《戰略與軍控》(Strategy and Arms Control)等,前者是相關領域中最具開創性的理論著作之一。他的理論和思想不僅適用於經濟學分析中,在外交、軍事領域也深受影響。
2005年瑞典皇家科學院授予湯瑪斯‧謝林諾貝爾經濟學獎,以表彰他在賽局理論方面的開創性貢獻。在瑞典皇家科學院頒獎的新聞稿中就特別提到他的《衝突的策略》一書。毫無疑問,《衝突的策略》是謝林獲得諾貝爾獎的最重要的原因。
校訂者簡介
高銘淞
現任
輔仁大學金融與國際企業學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博士
台灣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碩士
中山大學應用數學系學士
經歷
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助理
德銘財金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中華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章節試閱
第一篇 策略理論構成要素
第一章 緩慢發展的國際策略學
在研究「衝突」的眾多理論中,對於「衝突」一詞大體存在兩種不同的定義:一種是將衝突視為非理性的狀態,試圖尋找產生衝突的根源和解決衝突的方法;另一種則認為,衝突的產生具有合理性,並對衝突相關的各種行為,進行研究分析。後者又可進一步分為兩派:一派主張對衝突主體進行綜合全面的分析,包括衝突主體的「理性」與「非理性」、有意識與無意識的行為及動機,和對利弊的權衡;另一派著重於關注衝突主體充滿理性、意識和智謀的行為。可以說,後一派把衝突看做是一場衝突雙方「志在必得」的競賽。研究這些有意識、理智、複雜的衝突行為──特別是在衝突中獲勝一方的行為──就像是在尋找一個能夠贏得競賽的「正確」法則。
我們可以把這項研究領域稱為「衝突的策略」1。至少有三個理由,足以激發我們對這項領域的興趣:事實上,每個人都有可能不同程度地涉及國際衝突,且希望在衝突中取得勝利。我們也希望了解在現實衝突中,參與者真實的反應。有了對「正確」法則的理解,為我們提供一個研究現實衝突行為的基點。如果我們希望控制或影響衝突主體的行為,那麼就必須先釐清控制過程中的各種變數是如何影響衝突主體的行為。
如果把研究放在策略理論的觀點上,一切的推論必須在理性行為的假設下進行,它不僅指明智行為,還包括權衡利弊後所做出的行為反應,而這種權衡是建立在,衝突雙方皆明白內部協調價值體系的基礎上,如此一來,透過人為的方式,縮小了研究結論的適應範圍。如果目的是為了研究現實中的衝突行為,那麼在這樣局限的條件下,得到的結論,要麼是對現實完美的反映,要麼就是對現實的扭曲。由於任何抽象活動都存在類似的風險,因此必須做好對自我研究結論進行評判的準備。
有關「策略」的研究,之所以能夠推動理論的發展,並非是因為這項研究方法最能反映事實,而是在於,其對理性行為的假設卓具成效。這種研究方法能夠一針見血地揭露研究對象的關鍵所在,從而幫助理論發展。此外,這種方法使我們能夠區分出,個人分析衝突的過程和假設衝突主體參與的過程。在假設的前提下,衝突主體行為具有某種連貫性,只有這樣,才能根據是否符合連貫性標準來分析,是否還存在其他可供選擇的行為模式。雖然「理性」的假設對理論的發展有很大的貢獻,但是我必須重申,檢驗研究得出的理論是否真實反映了現實,將來才會知道。
雖然策略論承認衝突產生的合理性,並以「獲得勝利」這項衝突主體作為研究標的,但並不否認的是,在衝突雙方之間除了衝突利益,往往還存在某種共同利益。事實上,研究對象的多樣性,反映了在國際關係中,對立衝突與合作依賴並存的現實。完全衝突狀態,也就是雙方利益完全對立的情形是非常罕見的。完全衝突通常只會在大規模毀滅性戰爭中出現,在一般戰爭中很難發生。鑑於此,衝突中的「勝利」一詞含義並沒有嚴格的界定。衝突中的「勝利」只是相對於衝突一方的價值觀而言的,這種勝利透過衝突雙方的討價還價、互諒,以及避免採取互損行為得以實現。如果戰爭成為解決問題的唯一方式,那麼就會出現所謂的「完全衝突」。但如果存在著任何能夠避免發生大規模毀滅性戰爭的方法;像是僅打一場破壞性最小的有限戰爭;又或者是以武力嚇阻就能迫使對方退縮的可能性,那麼互諒的可能性就和衝突要素一樣重要。諸如在嚇阻、有限戰爭、裁軍或談判中,衝突雙方都隱含著某種共同利益和相互依賴性。
因此,我這裡使用的「策略」一詞僅涉及武力嚇阻(potential force)而非武力的使用。另外,此處所指的衝突雙方也不是完全誓不兩立的敵人,而是互存疑慮與分歧的夥伴。這裡關注的不是衝突雙方的利弊得失,而是如何達到一個實現衝突雙方最大利益的結果。在賽局理論的術語中,最有趣的國際衝突不是「零和賽局」而是「非零和賽局」。在後者,賽局一方的「失」並不意味著另一方的「得」;對賽局雙方而言,尋求一個雙贏結果,就是他們的共同利益。
當我們在研究分析衝突的策略時,必須瞭解,大多數的衝突都存在討價還價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衝突一方能否達到自己的目的,取決於另一方選擇或決策的最佳均衡點。如果衝突一方有人願意讓步,此時討價還價現象的發生就非常明確;但有時討價還價可能是一種隱性行為,例如,當衝突一方占領或退出具有策略意義的領土。這就像市場中常見的討價還價行為,找到雙方利益的最佳結合點,做出對雙方互利的安排。但是,其中也可能存在如罷工、聯合抵制、價格戰或強取豪奪等破壞性行為,甚至造成兩敗俱傷。
將衝突視為一個談判過程,有助於我們擺脫非敵即友的傳統思維模式。我們把有限戰爭看做是一個討價還價的過程,強調衝突雙方之間不是只存在利益分歧,尋求雙贏結果同樣能為雙方帶來共同利益。成功的罷工行動,絕不是搞得雇主飽受經濟損失、資不抵債,否則根本就不存在所謂「成功的罷工」。戰爭也是同樣的道理。
「嚇阻」思想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歷程,這無疑對我們的研究工作十分有利。在「嚇阻」成為國家核心策略的十多年裡,「嚇阻」思想不斷被完善地發展。我們知道,嚇阻必須可信、有效,嚇阻的可信度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執政黨實施嚇阻付出的成本和風險。長期以來,我們主張實施嚇阻,建立遏制敵人進攻的包圍圈,並使其發展成為一種民族榮耀和尊嚴。這一切都增強了嚇阻的可信度,從而推動了「嚇阻」思想不斷發展。使我們了解到,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可以避重就輕,透過在局部地區發動有限戰爭,避免大規模的報復行動。在此同時,有研究發現,假使,像是在不久前所提出「核共用」計畫的那群人擁有足夠資源,也有能力承擔一切後果,那麼他們就可能發動大規模報復行動。此外,我們還發現到,對手的自我控制力與其實施嚇阻的有效性,有直接的相關。嚇阻對那些喪失理智、行若稚童的人起不了任何作用。我們的研究還發現,嚇阻的效果與對手掌握著何種可供選擇的資源有很大的關係。如果不是一頭困獅的話,對方的行為,我們多少能夠容忍。但我們必須承認,孤注一擲的嚇阻,會使對手所處的情況更加危急,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他別無選擇,只能與我們殊死一搏,也就排除了任何迴旋的餘地,迫使對方必須在兩個極端之間做出抉擇。研究顯示,大規模殺傷性嚇阻只有在對方完全不具備殺傷性報復能力時才能發揮作用。因此,我們必須考慮對方的突襲能力是否達到足以導致對方先發制人,以避免先遭受來自我方的突襲。最近,我們開始研究所謂的「警惕突襲措施」問題,考慮是否能透過軍備控制緩和彼此間的嚇阻。
令人感到震驚的不是嚇阻思想在演變中變得多麼複雜,也不是人們多麼兢兢業業地發展完善的嚇阻思想,而是嚇阻思想的發展腳步竟如此緩慢。嚇阻概念如此含糊不清,現存的嚇阻理論體系多麼鬆散。我這麼說當然不是為了打擊那些十多年來一直致力於發展嚇阻概念的專家學者。關於「嚇阻」的策略問題就是一個範例。那些制定具體政策、解決緊急問題的決策人員並沒有,或很少從現存的理論體系中得到某些啟示和幫助,因此,不得不在決策過程中創造他們自己的理論依據。至今,甚至尚無相關的嚇阻科學讀物能和通貨膨脹、亞洲流感、基礎教育和霧霾等方面的讀物相媲美。
此外,大多數人研究策略思想是為了解決實際問題,而非真正關心這理論體系的完善和發展。不僅從事實際決策的政府人員和媒體記者們抱著這種想法,一些學者亦是如此。無論是否反映了一些學者或編者的利益需求,有關嚇阻及其概念的著作文章主要是為了解決實際問題,而非發展解決問題的方法論。2正因如此,現在甚至沒有專業術語,偶爾使用的「主動」嚇阻和「被動」嚇阻等辭彙並不能滿足理論發展的需求。
那麼,我們其中誰應該為嚇阻理論的緩慢發展承擔責任呢?一個嚴酷的現實引發了我的思考。與其他幾乎所有龐大的、受人尊敬的行業相比,軍事部門似乎還沒有相對應的學術研究機構。在經濟、醫學、公共衛生、國土資源保護、教育以及刑法等行業部門,它們都有大量相對應的學術研究機構。(以經濟部門為例,從事經濟研究和著作研究的人員數量幾乎等同於從事實際經濟決策或行政管理人員的數量)。但是我們軍事部門的情況又是如何呢?
我們沒有相當規模的軍事研究機構,現在的大學也大多只從事教學工作,而非理論研究,更不用說相當規模的軍校或者軍事部門中建立的其他非技術性教研機構了。這些院校或者研究機構缺乏長期穩定的研究人員、明確的研究方向,以及持續性系統理論研究必須具備的價值觀。
在美國大學裡,僅有為數不多的歷史學家和政治學家從事國家策略研究。他們存在的價值僅僅在於向相關政府部門提供建議方案,遏止前蘇聯占領歐洲;其重要性最多停留在實施「反托拉斯法」的水準上。我之所以這麼說,沒有任何貶低現有研究成果的意圖,而是為了強調美國大學通常還沒有設立相關的諮詢機構或熱線,與軍方或者從事外交事務的權力人物存在任何密切關聯。(最近制定實施的「後備軍官訓練隊(ROTC)計畫」也僅是一個小小的例外。但是,至少該計畫涉及了能夠提供歷史學和政治學等相關課程的機構。)現在,美國許多大學都設立了國防研究項目或相關機構;許多基金會也開始關注國家安全問題,使國家策略研究有了顯著的進展。新型的準政府研究機構,如美國蘭德公司(RAND)和國防分析研究所(the Institute for Defense Analysis)為彌補相關的空缺,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這顯然符合我們的初衷。
也許有人會問,難道軍事部門沒有能力提出它們自己的相關理論,來闡述「嚇阻」和「有限戰爭」的思想嗎?畢竟,理論的發展並不僅僅是大學裡那些與世隔絕的專家學者們的責任。如果軍方具有足夠的智慧,能有效地運用軍事力量,那麼可以說他們已經具備將其理論化的能力。但是武力的使用和以武力為後盾的威脅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嚇阻可能包含「潛在」使用武力,而非實際使用;嚇阻是為了警告並說服潛在敵人,只有避免某些舉動才能維護其自身利益。因此,雖然都是為了追求國家目標,但是執行軍事任務與運用潛在軍事能力二者所要求的能力存在極大差異。本質上講,嚇阻理論是一門關於如何巧妙運用智慧,避免真正使用武力的理論。鑑於此,嚇阻需要的不單只是軍事戰略。軍人可能必須具備更廣泛的技能,但他們不可能本身就擁有這些技能,再加上,履行任務是他們的第一要務,而任務多半占據了軍人大部分的時間,使他們很難有時間培養這些技能。3
十五年前,賽局理論的一個新發現促使了策略論的誕生。賽局理論研究的核心問題──「策略」賽局、「技巧性」賽局和「機會」賽局──也就是,賽局一方的最佳策略取決於其對另一方行為的先期預測。嚇阻恰好滿足這項條件。嚇阻思想之所以能夠發揮作用,不僅僅在於對手期望我們對其舉動做出相對的反應;同時,我們之所以能夠製造嚇阻,是因為我們期望藉此影響對方的選擇。但目前為止,現實的國際策略環境還不能完全滿足賽局理論的前提假設。事實證明,賽局理論有助於人們將國際政治問題公式化,及相關概念的詮釋;但是賽局理論最大的成功之處在於其他領域,而非國際策略理論領域。總體而言,賽局理論傾向於抽象的理論層面,也很少涉及像是嚇阻這樣的現實問題。4
儘管不是整個國際關係領域,嚇阻思想所產生的某些作用,在衝突理論領域中十分顯著,所以有人認為,在國際關係領域存在著一個待人們發現,且能夠被用來指導國際關係的完整理論體系。長期以來,嚇阻一直是刑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數十年來,人們一直期望立法者、執法者、律師和法學專家們能夠對嚇阻概念進行嚴謹、系統性的研究論證。毫無疑問,嚇阻概念並不是刑法中唯一考慮的事項,甚至並非最重要和不可或缺的因素。儘管如此,在一些人看來,嚇阻思想還是為研究的相關問題,提供了一個可供參考的理論依據,像是法官對既定罪犯量刑的尺度、嫌疑犯的價值觀、犯罪行為的危害性、現存法律體系對罪犯行為的解釋力、罪犯的法律意識、故意犯罪行為的多樣性、社會對犯罪行為懲罰成本的承受程度,以及罪犯對判決結果表現堅定的程度、體制弊端的可能性、第三者假公濟私的可能性、溝通在組織社會與罪犯之間的作用、犯罪組織對社會體系的威脅等等。
嚇阻不僅適用於犯罪者,也適用於對孩子的管教。父母總是再三的告誡小孩要守規矩,如果不守規矩的話就會受到懲罰。但是,對犯罪者的嚇阻與對孩子的嚇阻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家長在懲罰孩子的同時,也傷害到自己。此外,父母對孩子的嚇阻更像是一個富有的宗主國嚇阻一個貧弱、政府組織混亂的國家,即:前者以提供外債和援助強迫要求換取後者「優惠」的經濟政策和軍事合作。
這項比喻告訴我們,即使在國際關係中,友好國家之間和敵對國家之間都存在嚇阻的可能性。(例如美國威脅法國,如果法國拒絕批准《歐洲防禦共同體條約》,美國將實施「地緣策略」。實際上,這樣就像報復式的威脅一樣,毫無作用。)嚇阻存在的前提,是雙方存在衝突的同時,也存在共同利益。如果雙方之間的關係是完全共同利益關係或者完全衝突關係,那麼嚇阻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在上述兩個極端之間,對盟友的嚇阻和對敵國的嚇阻之間的區別也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如果我們希望指出,美國與蘇俄或希臘之間是否存在相對於分歧而言的共同利益5,那麼我們應該先建構一個富有連貫性的理論體系。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也可以隨處看到嚇阻思想的身影。汽車司機之間也存在避免發生撞車的共同利益和誰先停車讓路的衝突。對雙方司機而言,撞車是雙向的、也是唯一可以使用的嚇阻手段,任何一方都有權以撞車報復另一方侵犯自己的通行權。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實際行動可以和語言一樣產生嚇阻作用;嚇阻不僅限於透過言語的方式來表現,也可以是故意放棄某些原有的權力,或以其他方式呈現。
最後,我們必須提到黑社會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層面。黑社會內的幫派鬥爭與國家間戰爭有很多相似之處。國家之間與黑社會幫派之間,皆沒有強而有力的法律體系能夠調節衝突者之間的關係,二者最終都將付諸武力。雖然他們之間都存在避免衝突的共同利益,但又都喜歡採取暴力行動威脅對方。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是──詐騙犯和犯罪同夥之間也存在所謂的有限戰爭、裁軍、脫離軍事接觸、突襲、報復和報復式威脅。他們也擔心被招安(appeasement)或是怕丟臉。和國家與國家之間一樣,他們也喜歡彼此結盟,締結條約。但是,這些條約毫無法律上的保證,一旦其中一方違約,另一方根本沒有傾訴之處。
事實上,在現實中存在的眾多研究領域,也都將為我們關注的國際關係研究,提供某些幫助和啟示。但很多時候,在我們關注的領域中,某些原則,因為隱藏在眾多細節背後,或者本身是個複雜又龐大的結構體系,甚至是因為我們假設的前提錯誤,而沒被發現。而相對來說,在一個結構簡單、易懂的研究領域,或前提假設正確的範圍內,這項原則則較容易被發現。當某個人以無效的方式嚇阻孩子,阻止他傷害一隻狗,或以相同的方式,阻止一隻小狗傷害孩子時,我們也許能夠更容易得清楚描述,使用嚇阻來遏制一個摩薩臺(Mossadeq)是一件尤其困難的事。
目前,似乎還未有任何衝突研究領域建構起一個只要經過調整,便可適用於國際關係分析的完整理論體系。包括研究黑社會衝突間犯罪行為的社會學家,一般來說,也從未認真關注過這裡所提的衝突的策略。即使那些研究法學和犯罪學的論著也沒有建立一個完整明確的相關理論體系。我不敢說黑社會中是否存在關於勒索理論的單行本、書冊或原始手稿。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除了《少兒教育新編》這樣涉及「嚇阻」的書籍外──儘管呼聲很高──尚不存在有關如何使用或對抗訛詐的類似修訂版論著6。
策略學理論應該包括哪些要素?這個理論應該回答什麼問題?該理論體系應該統一、明確、有效地向人們傳達哪些資訊?首先,我們必須為問題中所涉及的有關場景和行為要素進行定性。嚇阻──這裡指典型的策略概念──是指一方採取有效方式影響對方決策,並期望藉此影響對方對自身行為預期判斷的行為模式。嚇阻涉及在與對方衝突的同時,以足夠的證據使對方相信我方的反應取決於對方的行為。
但是,嚇阻雙方間的價值系統──賽局中的報酬矩陣──要如何分配才會使嚇阻的威脅可信?我們應該如何衡量衝突與共同利益間的組合,使其形成一個存在嚇阻的情形。如何溝通和什麼樣的現象可以促使溝通的達成?在什麼樣的理性條件下才能使對方被嚇阻──是對自我價值觀的釋義、辨析有利條件和權衡各種可能性的能力,還是展現(或無法隱藏)自我理性的能力?
實現互信或履行承諾的條件是什麼?具體來說,就是除了因為嚇阻已造成的損失之外,如果一方開始履行承諾,是否需要另一方保證停止正在進行的破壞行為?或者說,這是否取決於雙方間決定因素的比例結構?什麼樣的「司法體系」、溝通體系或資訊結構是承諾成立的必要條件?
一方能否宣稱自己「可能」採取嚇阻行動;或者一方宣稱自己將一定會採取嚇阻行動?如果一方在宣稱自己「可能」採取嚇阻行動後,又持保留態度,無意採取相關行動,那麼他此前宣稱的嚇阻又有什麼意義呢?一般而言,如果一方考慮到已經做出的嚇阻承諾沒有實施即已產生了預期效果,那麼,他會採取什麼策略來處理自己已經做出,但卻又不願意履行的嚇阻承諾呢?如果存在的話,一個能夠阻止對方行為的嚇阻,與一個促使對方行動的嚇阻之間,或者與旨在透過自我人為失誤來保護另一方的嚇阻之間存在什麼區別呢?嚇阻、懲戒,以及敲竹槓式的威脅之間是否存在邏輯上的不同?
如果有第三者,與衝突雙方之間存在著衝突利益和共同利益,並能夠接觸或控制溝通系統,且採取一定意義上的理性行為(或非理性行為),甚至與二者之一存在互信或有效的協議,那麼,第三者如何影響嚇阻局面呢?如果存在一個允許或禁止某些行為的司法體系,不僅有權懲罰不履行承諾的一方,還有權要求雙方提供可靠的資訊,那麼,這個司法體系如何對這些問題產生影響呢?考慮到現實中及假設的司法體系、選手價值觀念的變化,或選手與現實中(或假設)的第三方關係,我們需要將「榮譽」、「尊嚴」或「信任」等概念理性化到何種程度?
上面這些簡短的問題表明,建構策略「理論」的空間還很大。看起來,這一理論似乎融合了賽局理論、組織理論、資訊理論、實證主義,以及機會主義和集體決策論。這也符合我們對「策略」一詞的定義條件:既重視衝突的存在,又關注衝突雙方之間的共同利益;既重視「合理」追求價值最大化的行為模式,又關注一方的「最佳」選擇取決於另一方的行為,以及「策略行為」涉及的一方如何透過研究自我,並進行對方行為的預期判斷,來影響對方決策的事實。
這裡需要強調兩點:一方面,儘管「衝突的策略」這個名字聽起來讓人毛骨悚然,但是這一理論既不涉及武力的「使用」,也不主張先發制人或以暴制暴。相反,「衝突的策略」理論主張運用嚇阻,或嚇阻與承諾並存,或者更通俗的說法是,一方行為對另一方行為的影響。這也是該理論的核心所在。
另一方面,「衝突的策略」理論對衝突與共同利益一視同仁,不僅適用於潛在敵人,也適用於潛在朋友。這一理論只有在下面兩個極端條件下才會失去作用,即:在雙方之間存在完全的共同利益,即使在尋求和達到共同利益的過程中也沒有出現任何分歧;或者二者之間存在完全的衝突,即使發動兩敗俱傷式的戰爭也沒有絲毫共同利益可言。即便如此,在上述兩個極端之間,「衝突的策略」理論也沒有嚴格劃分衝突與共同利益的界限。我們既可以稱其為動態(precarious)理論,也可以稱其為不完全對抗(incomplete antagonism)理論。7(我在第9章中指出,國際關係中有關突襲的一些重要問題,都與雙方之間的互不信任問題存在結構上的相似性)。
《衝突的策略》理論對於雙方衝突程度的中立態度,以及「策略」涉及透過影響對方對自我行為後果的預期判斷,達到遏止對方的目的,甚至可以將我們所研究的領域稱為相互依存決策理論。
嚇阻與反嚇阻、報復與反報復、有限戰爭、軍備競賽、邊緣政策、突襲、攻擊與欺詐等一系列行為,既可以看做是理性行為,也可看做是一時的非理性行為。儘管為了理論發展的需要,這些行為都被視為是理性行為,但是實際並非如此。當然,假設上述行為是理性行為,並不意味著這些假設一定有助於系統理論的發展。如果實際中的行為都是理性行為,建構相關的有效理論就會比實際上更容易。假設我們把自己的研究結論看做只是評判現實的基點,而非有效的完整理論,那麼我們應該避免採用偏頗理論,才能避開在最糟情況下,所帶來的不利影響。
此外,由於這項理論成立的前提是,衝突雙方能夠保持冷靜,理性地根據各自一貫的價值觀念權衡利弊,因此,我們不得不對「非理性」的含義進行更加全面、深入的分析,因為現實中的決策者們,並非只是單純的分布在連接理性與非理性的一維層面上。理性是一個人個性特徵的總體反映,除了完全理性外,還存在其他眾多構成要素。非理性意味著無序和非連貫性的價值體系、錯誤的分析判斷以及無法有效地獲取資訊和溝通;非理性還意味著,在接受或傳達指令、獲取或傳遞資訊過程中可能存在危險的隨機因素。此外,非理性有時能夠反映眾多個體決策的集體特徵。但事實上,由於每個個體具有不同的價值觀、組織形式和溝通體系,因此根本無法像單一實體那樣產生統一的行為模式。
實際上,理性行為模式通常由眾多關鍵要素構成,而這些共同要素又與某個具體理性或非理性行為者所表現出的行為存在極大相似性。價值觀、溝通體系、資訊系統、集體決策過程,甚至表示錯誤或失控存在的參數,都可以被視為是促進非理性研究模式化的成果。希特勒、法國議員、轟炸機飛行員、珍珠港的雷達操作員、赫魯雪夫,以及美國選民可能都有某種非理性特徵,毫無疑問的是,他們不可能是同一個人。其中有些人的行為可以被看做符合理性行為標準。(甚至不具有穩定價值觀和無法令自己安定的精神病人,都樂於選擇壓抑而非鼓勵自相衝突的目標。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精神病人也被認為具有某種理性的特徵,即:具有特徵鮮明的價值觀,透過具有隨意性、非對稱性溝通、危險性等特徵的選擇過程,實現集體決策)。
另外,有兩個研究結論削弱了理性行為──如利弊權衡、收益最大化策略──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第一個研究結論是,甚至在那些經濟條件不平衡、被認為是非理性的群體中,也存在對策略與生俱來的傾向性,也至少存在對策略原則的運用。當然,在此我必須聲明,這並非我本人的研究結論。雖然我只能從未經證實的二手資訊瞭解到,即使是那些精神病院裡的病人也似乎懂得如何有意識、如何本能地培養自己的價值觀,而能夠向他人實施嚇阻或保護自我,避免遭受他人的威脅。對於傷害抱持著既無所謂,甚至具有自殘傾向的態度,例如某個人說:「如果你不讓我……,我就要自殘」。這也是人類本身所具備的一種先天性策略優勢。
諸如此類還有聽覺和理解力的喪失,或者能夠破壞外界懲罰性威脅或嚇阻的經常性自我失控等(這令我再次想起了自己的孩子)。事實上,在衝突與共同利益並存的條件下,理性策略決策理論的優勢之一在於,這一理論能顯示出一個看似矛盾的談判技巧本質,使我們瞭解到,弱勢人群同樣能夠演繹某些理性的談判技巧。如果說在後天養成之下,人們的世故,在某種程度上摧殘了自我天性,這也許有些小題大作了。但是,一個簡單的理論結論告訴我們應該反璞歸真,重新找回我們失去的那些看似「非理性」的天性。
第一篇 策略理論構成要素
第一章 緩慢發展的國際策略學
在研究「衝突」的眾多理論中,對於「衝突」一詞大體存在兩種不同的定義:一種是將衝突視為非理性的狀態,試圖尋找產生衝突的根源和解決衝突的方法;另一種則認為,衝突的產生具有合理性,並對衝突相關的各種行為,進行研究分析。後者又可進一步分為兩派:一派主張對衝突主體進行綜合全面的分析,包括衝突主體的「理性」與「非理性」、有意識與無意識的行為及動機,和對利弊的權衡;另一派著重於關注衝突主體充滿理性、意識和智謀的行為。可以說,後一派把衝突看做是一場衝突雙方...
作者序
1980年版序
聞知哈佛大學出版社將要出版《衝突的策略》平裝本,我頓時感到自己有必要刪除或重寫書中一些陳舊的部分。或者至少應該在新序中向他們表示歉意。雖然《衝突的策略》一書已經出版了二十多年,但是我平時很少完整地讀過此書。書中有些部分,我甚至十多年都沒有看過了。我必須指出,書中有些部分已經過時,或者不切主題,有的甚至是完全錯誤。
當然,這只是就部分內容而言。總體來說,我認為,儘管書中有些案例看似古怪離奇,但是該書大部分內容還是正確的。現在看來,我在該書第一章中有關軍事戰略不被大學學者和軍事部門重視的論述存在明顯錯誤。這些內容除了其歷史價值外,可以完全丟棄。更嚴重的問題在於學生──特別是那些第一次閱讀《衝突的策略》的學生,是否熟悉書中出現的赫魯雪夫和穆沙德(Mossadeq)等歷史人物,以及瑞恩高德(Rheingold)小姐的當選歷程。
儘管如此,令我們感到欣慰的是該書附錄A的內容尚未過時,其存在前提是原子武器自美國在日本長崎首次使用以來從未再次被用於戰爭。希望《衝突的策略》再版之時,該前提依然成立。
最初我在該書第十章中提到的一些觀點,今天已經廣為人們所認可。不可否認,其中有些觀點已經過時。現在存在很多有關軍控的文章,其中許多觀點我都曾經論述過。而且,第十章中涉及很多限制戰略武器條約 (the Strategic Arms Limitation Treaty)的部分與我現在找到的其他25頁相關文章論述得一樣準確。
希望進一步了解本人有關戰略和軍控思想的讀者,可以查閱我和莫頓•H. 哈爾伯林(Morton H.Halperin)合著的《戰略與軍控》(Strategy and Arms Control)一書,該書由21世紀基金會於1961年出版;或者參閱我編著的《武備與影響》(Arms and Influence),該書由耶魯大學出版社於1966年出版。
現在,大多數人閱讀《衝突的策略》一書是為了滿足理論需要,而非實際外交決策。我之所以蒐集整理眾多資料編寫此書,主要目的是為了建立一個跨學科領域──該領域曾被人們稱之為「討價還價理論」、「衝突理論」或「策略理論」。我想向人們證明,一些橫跨經濟學、社會學和政治學,甚至是法學和哲學,或者是人類學的基礎理論不僅對從事理論研究的學者大有裨益,而且也有助於人們解決實際問題。與此同時,我最初還認為賽局理論(the theory of games)在某些領域應該具有更多實用性。但是現在看來,這也許是一種曲解,因為除了大家比較熟悉的霍華德•雷夫(Howard Raiffa)、馬丁•舒比克(Martin Shubik)和尼格爾•霍華德(Nigel Howard)等學者外,賽局理論家更傾向於將賽局理論限制於數學範疇。儘管我致力研究的領域可能不會突飛猛進,甚至尚未有自己的正式名稱,但是我相信將會有更多的有志之士投入到這一領域,使其完善和發展。現在,一些期刊雜誌也為這一領域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其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衝突解決雜誌》(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這些期刊為了滿足實際決策者,以及實際工作者等非專業人士的需要,除了一些賽局術語外,大都是沒有過多涉及賽局的基本概念等。(僅在幾年前,為了更好地幫助讀者理解文章內容,我在一篇討論美蘇兩國對軍控武器態度的文章中引入了一個2×2的矩陣圖例。但是,雜誌社的主編(在此我不便透露其姓名)堅持讓我將其中的矩陣圖例刪掉以免嚇著讀者,並表示文字說明已經足以滿足文章的需要,儘管他本人對我的意圖也沒有完全理解。)
自出版以來,《衝突的策略》受到了讀者的廣泛好評。許多讀者向我反映,他們非常喜歡這本書並從中受益頗深,這令我感到高興。但是這20年來,最令我感到欣慰的是後來約翰•斯特雷奇(John Strachey)對該書的評價。約翰•斯特雷奇是20世紀30年代傑出的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家,我在大學時曾拜讀過他的著作。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他擔任英國工黨執政政府的國防大臣。因為他寫過一本關於裁軍和軍控的書,哈佛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許多學者曾邀
請他來哈佛進行學術訪問。當約翰•斯特雷奇來我家做客時,他聲稱《衝突的策略》對他的研究幫助非常大,並興高采烈地滔滔不絕講個沒完,而此時我卻在思考該書到底是哪個章節的哪些觀點對他產生了如此大的影響。事實證明,並不是因為某個章節的某個觀點與他的觀點有分歧,而是直到讀了《衝突的策略》一書,約翰•斯特雷奇似乎才領悟到非零和衝突的存在。此前,他只知道衝突能夠與共同利益並存,並想當然地認為二者存在本質上的區別,而不是一個完整結構中的兩個部分。這位前半生致力於研究壟斷資本主義與階級衝突、核戰略與聯盟政治,而在其學術生涯後期卻研究軍控和維和的學者讀了《衝突的策略》後,被書
中的精闢分析──甚至連我本人都未意識到──所震驚,並謙虛、鄭重地把此事告訴我。由此可見,一本書能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是我們難以預料的。
湯瑪斯•謝林 (Thomas C. Schelling)
於麻塞諸塞州劍橋
1980年版序
聞知哈佛大學出版社將要出版《衝突的策略》平裝本,我頓時感到自己有必要刪除或重寫書中一些陳舊的部分。或者至少應該在新序中向他們表示歉意。雖然《衝突的策略》一書已經出版了二十多年,但是我平時很少完整地讀過此書。書中有些部分,我甚至十多年都沒有看過了。我必須指出,書中有些部分已經過時,或者不切主題,有的甚至是完全錯誤。
當然,這只是就部分內容而言。總體來說,我認為,儘管書中有些案例看似古怪離奇,但是該書大部分內容還是正確的。現在看來,我在該書第一章中有關軍事戰略不被大學學者和軍事部門重視的...
目錄
目次
導讀
1980年版序
第一篇 策略理論構成要素
第一章 緩慢發展的國際策略學
第二章 論談判
談判實力:自我約束的實力
談判機制及其結構特點
威脅
允諾
賽局範例
第三章 溝通與有限戰爭
隱性調節(共同利益)
隱性調節(利益衝突)
顯性談判
隱性談判和有限戰爭
前期準備
第二篇 重新回顧賽局理論
第四章 賽局理論的重新回顧
賽局的再分類
合作賽局
混和賽局中的暗示與互動認知
第五章 執行、溝通與策略行為
典型的出招模式
威脅
允諾
執行權的放棄
定位
授權
調停
溝通及其破壞性
賽局矩陣中的行為組合
矛盾的策略優勢
策略行為
第六章 賽局理論與實驗研究
第三篇 隨機策略
第七章 允諾與嚇阻的隨機化
失敗的風險
意外執行的風險
隨機性承諾
第八章 威脅所造成的改變
意外戰爭威脅
有限戰爭:風險的根源
有限戰爭中的危險行為
報復與侵擾
風險行為和「強制性」威脅
邊緣政策
決策過程不完美
第四篇 突襲:一種互不信任的分析
第九章 雙方對突襲的擔憂
機率的無窮序列
具有「明確答案」的非合作賽局
重溫舊題
不完全預警系統產生的隨機行為
參數行為
隱性賽局
談判賽局
多人賽局
第十章 突襲與裁軍
誤解侵襲
有限戰爭中的誤解
互存誤解
長期監控
超前機制
附錄A 核武器與有限戰爭
附錄B 賽局理論的非對稱性
附錄C 重新解釋「非合作」賽局的決策理念
衝突利益
第三者的影響
收益的解釋
參賽者數量
結論
湯瑪斯‧謝林大事年表
目次
導讀
1980年版序
第一篇 策略理論構成要素
第一章 緩慢發展的國際策略學
第二章 論談判
談判實力:自我約束的實力
談判機制及其結構特點
威脅
允諾
賽局範例
第三章 溝通與有限戰爭
隱性調節(共同利益)
隱性調節(利益衝突)
顯性談判
隱性談判和有限戰爭
前期準備
第二篇 重新回顧賽局理論
第四章 賽局理論的重新回顧
賽局的再分類
合作賽局
混和賽局中的暗示與互動認知
第五章 執行、溝通與策略行為
典型的出招模式
威脅
允諾
執行權的放棄
定位
授權
調停
溝通及其破壞性
賽局矩陣中的行為組合
矛...
商品資料
語言:繁體中文For input string: ""
裝訂方式:平裝頁數:356頁開數:25K
購物須知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