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洪正
定價:NT$ 360
本商品已絕版
精心企劃,表格整理:熟記登記程序就能掌握分數,三民名師為考生們重點整理羅列各項土地登記作業,分章詳盡解說內容,表格整理各種土地登記定義、辦理程序、準備文件,易懂易讀,輕鬆背誦不失分,是預備報考地政士的考生們最好的學習書。內容編排清晰,條列清楚,閱讀不費力,研讀時不再擔憂漏失重點,備考才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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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凸顯,掌握考點:各章開頭詳列學習重點,考生研讀內文前應先掌握各章考點,才能集中火力,提高讀書投資報酬率!每章內文都以粗體藍字標註關鍵考點,加深印象,研讀不錯過!
解題實在,完美擊破:上榜除研讀考科內容,熟悉考試題型與出題方向亦為上榜關鍵。土地登記實務考試為四題申論題,透過本書的試題觀摩及歷屆試題詳解,擬答條理分明,幫助考生在準備『土地登記實務』考科時,輕鬆突破盲點,克服申論題恐懼!大量題目演練,快速熟悉考試命題方向,考前再做重點回顧與複習,發揮前所未見的實力!
‧土地登記規則最新修改要點
一、為利實施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增列其受理機關及登記項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一百十二條)
二、配合國民住宅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廢止,修正政府機關得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法定抵押權設定與塗銷登記及免提出權利書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
三、因應土地登記網路申請作業,增列依其辦理方式得免提出權利書狀及發給權利書狀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五條)
四、為推廣多元化爭議解決管道,修正因涉及權利爭執而駁回登記申請者,得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
五、鑑於無償性之處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不屬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適用範圍,並確認共有人已踐行通知他共有人之程序,爰修正相關內容。(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
六、因非訟事件法已刪除遺產清理人相關規定,爰配合刪除本規則涉及遺產清理人登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刪除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
七、為達簡政便民,移轉登記案件權利人與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相同者,增訂請求權人得免另案辦理塗銷預告登記及親自到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六條)
三民輔考風雲榜https://www.getit.com.tw/list/3pisgood/power/license.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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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三民補習班權威名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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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實施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增列其受理機關及登記項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一百十二條)
二、配合國民住宅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廢止,修正政府機關得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法定抵押權設定與塗銷登記及免提出權利書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
三、因應土地登記網路申請作業,增列依其辦理方式得免提出權利書狀及發給權利書狀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五條)
四、為推廣多元化爭議解決管道,修正因涉及權利爭執而駁回登記申請者,得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
五、鑑於無償性之處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不屬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適用範圍,並確認共有人已踐行通知他共有人之程序,爰修正相關內容。(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
六、因非訟事件法已刪除遺產清理人相關規定,爰配合刪除本規則涉及遺產清理人登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刪除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
七、為達簡政便民,移轉登記案件權利人與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相同者,增訂請求權人得免另案辦理塗銷預告登記及親自到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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