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鳩是法國啟蒙時期極為著名的一位思想家,迄今仍盛名不墜;其大作《論法的精神》對於爾後西方立憲主義的發展,更有深遠影響。
本書名為《論法的精神》,其要闡釋的核心內容就是「法應因地制宜」,要考慮每個國家或每個地區的特質,去制定相應的法律。除此之外,作者也提出一些制定法律的一般性原則,以及適合於特定政體的立法原則。今天的讀者可以從《論法的精神》中獲得啟示,懂得如何從黑格爾主義到馬克思主義的思想體系處於平衡,其方法就是通過合理的思考,既像馬克思主義那樣肯定物質、經濟和社會的決定作用,又不把歷史的進程視為機械的因果關係發展的結果,也不把物質、經濟和社會的決定作用僅僅歸結為人類所創造的最佳的上層建築。
作者簡介:
孟德斯鳩(Montesquieu, 1689-1755)
法國啟蒙時期思想家、律師,也是西方國家學說和法學理論的奠基人。其代表作除本書外,尚有《波斯人信札》(Lettres Persanes, 1721)以及《羅馬盛衰原因論》(Considerations sur les causes de la grandeur des Romains et de leur decadence, 1734)。
譯者簡介:
許明龍
浙江定海人,著名孟德斯鳩研究專家。1963年畢業於北京大學西語系法國語言文學專業,現為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所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國史。著有《孟德斯鳩與中國》、《中西文化交流先驅》、《黄嘉略與中國早期漢學》等,譯有《論法的精神》、《蒙塔尤》、《聖路易》、《萊茵河》、《羅芒狂歡節》、《羅馬盛衰原因論》、《波斯人信札》等多部經典名著。
章節試閱
第一編
第一章 一般意義上的法
第一節 法與各種存在物的關係
從最廣泛的意義上來說,法是源於事物本性的必然關係。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上帝【1】有其法,物質世界有其法,超人智靈有其法,獸類有其法,人類有其法。
有人說,我們在世界上所看到的一切,都是盲目的必然性造成的,這種說法荒謬絕倫,試想,還有比聲稱具有智慧的存在物也產生於盲目的必然性更加荒謬的言論嗎?
由此可見,存在著一個初元理性,法就是初元理性和各種存在物之間的關係,也是各種存在物之間的相互關係。
作為宇宙的創造者和保護者,上帝與宇宙有關係,上帝創造宇宙時所依據的法,便是他保護宇宙時所依據的法。他依照這些規則行事,因為他了解這些規則;他了解這些規則,是因為他曾制定這些規則;他之所以制定這些規則,是因為這些規則與他的智慧和能力有關。
正如我們所見,由物質運動組成而且沒有智慧的世界始終存在著。可見,世界的運動必定有其不變的法則。我們如果能夠想像出另一個世界來,那麼,這個世界大概也有其固定的規律,否則它就會毀滅。
因此,創世看似一種隨心所欲的行為,其實它意味著一些不變的法則,就像無神論者所宣稱的永恆宿命那樣。沒有法則世界便不復存在,所以聲言造物主可以不憑藉這些法則來治理世界,那是謬論。
這些法則是恆定不變的關係。在兩個各自運動的物體之間,所有運動的獲得、增大、減小或喪失,原因都是品質和速度的關係,差異意味著同一,變化意味著恆定。
與眾不同的智慧存在物能夠擁有他們自己創制的規則,但他們同樣擁有一些並非由他們自己創制的法則。在智慧存在物尚未存在之時,他們已經有了存在的可能性,他們彼此之間有可能存在著某些關係,因而也就可能有了某些法律。在制定法律之前,就可能存在著某些裁定是非的關係。斷言有了規定和禁止某些行為的人為法之後,才有公正和不公正的區別,那就不啻於說,在畫出圓圈之前,所有半徑都是長短不一的。
所以,我們必須承認,在人為法確立公正關係之前,就存在著公正關係。例如,倘若已經有了人類社會,那麼,遵守人類社會的法律就是正確的;倘若智慧存在物獲得了另一種存在物的惠澤,那麼,前者理應感謝後者。倘若一個智慧存在物創造了另一個智慧存在物,被創造者就應該始終保持與生俱來的從屬關係。一個智慧存在物加害於另一個智慧存在物,前者就應該受到同樣的損害。如此等等。
但是,智慧世界的治理遠遠比不上物質世界。因為,智慧世界雖然也有因其本性而不能改變的法則,但是,智慧世界卻不像物質世界那樣恆久地遵守這些法則。其原因在於,與眾不同的智慧存在物受本性所限,難免會犯錯誤,再則,他們往往始終出於本性而自行其是,所以,他們並不始終遵守他們的初元法則,也不始終如一地遵循他們自己制定的法律。
我們不知道,獸類是受制於普遍的運動法則抑或受制於特殊的動因。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獸類與上帝的關係絕對不比物質世界中的其他東西更為親密。只有在它們的相互關係中,只有在它們與其他特殊存在物的關係中或是在對待它們自己時,情感對它們來說才是有用的。
借助肉欲的引誘,它們保存了自己特殊的存在,肉欲的引誘同樣使它們得以保存自己的物種。它們有自然法則,因為它們由同樣的情感連接在一起,但是,它們並非憑藉認知而連接在一起,所以它們沒有人為法。不過,獸類並不一成不變地遵守自然法則,倒是那些既沒有知識也沒有情感的植物,更好地遵守了自然法則。
獸類雖然完全不具備我們那種無與倫比的優越性,但它們也有我們所不具備的優越性。它們雖然絲毫沒有我們的期望,卻也沒有我們的恐懼;它們像我們一樣會死去,但是它們在死去的時候並不知道死亡為何物;它們中的大多數比我們更善於保存自己,而且不那麼放縱情欲。
作為物質存在,人與其他物質一樣,也受制於不變的法則。作為智慧存在物,人不斷地破壞上帝確定的法則。人本應自持自理,可是,人有局限性,如同一切高級智慧存在物一樣,既會陷於無知,也會犯錯誤;丟失本來就不多的知識,而作為一種感情豐富的創造物,人往往會萌生出各種各樣的欲念。這樣一種存在物隨時隨地都可能忘掉其創造者,上帝則借助宗教法規喚起他們對上帝的記憶。這樣一種存在物隨時都可能忘掉自己是誰,哲學家們借助道德規範提醒他們。他們來到世上就要生活在社會中,但有可能忘掉他人,立法者借助政治法和公民法讓他們恪盡自己的義務。
第二節自然法
先於所有這些法則和規則而存在的是自然法;之所以稱作自然法,是因為除了我們的存在本質之外,自然法再沒有任何其他淵源。只有考慮了社會組成之前的人,才能較好地認識自然法。自然法就是人在社會組成之前所接受的法。如果不是依照順序而是依照重要性排列,自然法的第一條便是把造物主的觀念灌輸給我們,並讓我們心嚮往之。自然狀態下的人具有認知能力,但知識相當貧乏。人的最初思想顯然絕非思辨意識。人首先想到的是保存自己,然後才會去思索自己來自何處。因此,人起初感到的是自己的弱小,因而極端怯懦。如果需要對此提供實證,那麼,叢林中的蠻人便是【2】。任何東西都會使他們顫慄,任何響動都會把他們嚇跑。
在這種情況下,人人都自以為不如他人,相互平等的感覺微乎其微。所以,誰也不會想方設法彼此攻擊,和平於是成了自然法的第一條。
霍布斯認為,人最初的欲念是相互制服,這種說法沒有道理。控制他人和淩駕於他人之上的念頭絕非單一的思想,而是從屬於許多其他思想,所以,控制他人和淩駕於他人之上不可能是人的最初思想。
霍布斯問道:「人如果並非生而處於戰爭狀態,那麼,他們為什麼總是全副武裝,總要給自己的住所上鎖呢?」但是,霍布斯沒有想到,只是在社會組成之後,人才找到了相互攻擊和自我保護的理由,他是把社會組成後發生的事加之於社會組成前的人身上了。
人在感到自己弱小的同時,還有需求。因此,自然法的另一條就是設法填飽肚子。
我在前面說到,畏懼促使人們逃跑,但是,當人們發現彼此都心懷畏懼時,反而很快親近起來。況且,一個動物在一個同類向它靠近時所體驗到的愉悅,也會促使他們相互親近。因此,兩性之間互獻殷勤便是自然法的第三條。
除了最初擁有的感情,人還漸漸獲得了知識,於是人便有了其他動物所沒有的第二種聯繫,從而有了相互結合的新理由;在社會中共同生活的願望便是自然法的第四條。
第三節人為法
人一旦生活在社會中便不再感到弱小,平等不復存在,戰爭狀態於是就開始了。
每個社會都覺得自己實力強大,於是國與國之間便處於戰爭狀態。每個社會中的每個人都開始覺得自己的實力強大,於是就想方設法使社會的主要好處為己所用,於是人與人之間便處於戰爭狀態。
這兩種戰爭狀態的存在,促成了人與人之間的法律的產生。地球如此巨大,地球上的居民也必然分成不同的民族,各個民族之間的相互關係中於是有了一些法律,這便是萬民法【3】。各個民族生活在一個社會之中,這個社會應該得到維持,因而在治人者和治於人者之間的關係中便有了一些法律,這就是政治法【4】。全體公民之間的關係中也有法,這便是公民法。
萬民法自然而然地建立在如下原則之上:在和平時期,各國應盡力謀求福祉,在戰爭期間,各國應在無損於自己的真正利益的同時,盡一切可能減少破壞。
戰爭的目的是勝利,勝利的目的是征服,而征服的目的則是保全。組成為萬民法的所有法律,都應源自這項原則和前項原則。
所有國家都有萬民法,就連將戰俘殺而食之的易洛魁人也有一種萬民法。他們派遣和接受使節,懂得戰爭法與和平法,但是,壞就壞在他們的萬民法並非建立在名副其實的基礎之上。
除了與各個社會有關的萬民法之外,每個社會還有各自的政治法。如果沒有政府,一個社會是不可能存續的。格拉維納說得對:「各種單個力量彙集起來,就組成人們所說的政治國家。」
全社會的力量可以置於一人或數人手中。有人曾認為,大自然既然確立了父權,由一人單獨執政當然最符合自然。可是,父權的實例卻絲毫不能證明這一點。因為如果說,父權可以被理解為一人單獨執政的話,那麼,父親死後權力傳到兄弟們手中,或者兄弟們死後,權力傳到堂兄弟或表兄弟們手中,這些人的權力也可以與數人執政相比了。政治權力必然包含著若干家族的聯合。
莫如說,最符合自然的政體應該是這樣的:為一個民族所設置的政體,最符合這個民族的秉性。
意志如果不能彼此融合,諸多單個力量便無法聯合起來。格拉維納又說,意願的融合就是人們所說的公民國家。
一般而言,法是人類的理性,因為它治理著地球上的所有民族。各國的政治法和公民法只不過是人類理性在各個具體場合的實際應用而已。
這些法律應該量身訂做,僅僅適用於特定的國家;倘若一個國家的法律適用於另一個國家,那是罕見的巧合。
各種法律應該與業已建立或想要建立的政體性質和原則相吻合,其中包括藉以組成這個政體的政治法,以及用以維持這個政體的公民法。
法律還應該顧及國家的物質條件,顧及氣候的寒冷、酷熱或溫和,土地的品質,地理位置,疆域大小,以及農夫、獵人或牧人等民眾的生活方式等等。法律還應顧及基本政治體制所能承受的自由度,居民的宗教信仰、偏好、財富、人口多寡,以及他們的貿易、風俗習慣等等。最後,各種法律還應彼此相關,考慮自身的起源、立法者的目標,以及這些法律賴以建立的各種事物的秩序。必須從所有這些方面去審視法律。
這就是我在本書中打算做的事。我將一一考察這些關係,所有這些關係組成了我所說的法的精神。
我並未將政治法和公民法分割開來,因為,我將要論述的不是法,而是法的精神,而法的精神存在於法與各種事物可能發生的關係之中。所以,我不得不較多地遵循這些關係和這些事物的順序,而較少地顧及這些法的自然順序。
首先,我將首先考察法與每一種政體的性質和原則的關係;鑒於這種原則對法具有至巨的影響,因而我將傾全力去正確認識它。一旦我成功地理清了原則,人們將會看到,各種法就會從它們的源頭一一流出。然後,我將轉而論述其他看來比較具體的關係。
本章注釋
【1】 普魯塔克說:「法是一切人和神的主宰。」見普魯塔克,《君王務必博學》,第三卷。
[普魯塔克(Plutarque,約四六—一二六),希臘傳記作家,散文家。——譯者]
【2】 一個蠻人在漢諾威叢林中被發現,喬治一世在位時被送到英格蘭,此人便是實證。
【3】 萬民法(loi des gens),又譯「國際法」。萬民法源自羅馬法,意思是「各民族共有」的法律,適用於羅馬公民和非公民之間,用以解決羅馬人與異邦人以及被征服地區居民之間的各種矛盾。孟德斯鳩生活的時代迥然有異於古羅馬時代,他所說的萬民法比較接近「對外關係法」。——譯者
【4】 這裡所說的政治法大體相當於我們現在所說的公法,用來調節國家與公民的關係。孟德斯鳩筆下的政治法往往特指與憲法有關的法律。——譯者
第一編
第一章 一般意義上的法
第一節 法與各種存在物的關係
從最廣泛的意義上來說,法是源於事物本性的必然關係。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上帝【1】有其法,物質世界有其法,超人智靈有其法,獸類有其法,人類有其法。
有人說,我們在世界上所看到的一切,都是盲目的必然性造成的,這種說法荒謬絕倫,試想,還有比聲稱具有智慧的存在物也產生於盲目的必然性更加荒謬的言論嗎?
由此可見,存在著一個初元理性,法就是初元理性和各種存在物之間的關係,也是各種存在物之間的相互關係。
作為宇宙的創造者和保護者,上帝與宇宙...
推薦序
《論法的精神》導讀
陳淳文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所暨公共事務研究所教授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合聘研究員
要替本書撰寫導讀是一件極為困難的事,因為本書篇幅龐大,且內容豐富多元。筆者嘗試以我們自己的地理位置、文化傳承與現行政治社會制度出發,先談一談為何此時此刻我們還要閱讀此書,然後再簡單說明本書主旨:亦即探究法的精神,與建立溫和節制的政體。
為何我們還要閱讀此書?
孟德斯鳩是法國啟蒙時期極為著名的一位思想家,迄今仍盛名不墜;其大作《論法的精神》對於爾後西方立憲主義的發展,更有深遠影響。光就此二條件,就足以啟動我們想要一窺堂奧的好奇心。而一旦真的拿起此書,讀者立即會被其廣闊的視野、縱橫古今與東西方不同世界的豐富事例、充滿思想與創見的評述,以及優雅輕快的筆觸所吸引。此書書名看似十分嚴肅無趣,其實內容卻充滿想像,饒富趣味。例如他闡釋何謂專制主義時,引述傳教士的描述:「路易斯安那的未開化人想要果子的時候,就把果樹從根部砍倒,然後採摘。這就是專制政體。」(上卷)這個「砍樹摘果」的譬喻與《韓非子》的「焚林而田」、《呂氏春秋》中的「竭澤而漁」,或是《伊索寓言》裡的「殺雞取卵」十分相近,只是這些故事的情境各不相同。究竟作者透過此譬喻要強調的是專制統治者的「短視近利」、「貪婪無度」 ?還是「為達目的不擇手段」?讀者可以有很大的想像空間。又如他進一步說明專制政體的原則是畏懼,其實在專制國度中不需要太多法律,這就像「馴獸時切忌更換主人、課程和姿態,要讓牲畜牢牢記住的只是兩三個手勢,無需更多。」(上卷)此段敘述讓人不禁聯想到民主選舉的勝選策略,不也是只要讓選民牢牢記住兩三個足以打動人心的選舉口號嗎?而當我們看到孟德斯鳩說:「後宮是虛假、惡毒和奸詐在濃重的黑暗籠罩之下無聲無息地作祟的場所。年邁的君主昏庸日甚,他其實是宮中第一號囚徒。」(上卷)怎能不去想到《後宮甄嬛傳》或是《延禧攻略》的情節與對白呢?「猜想」與「聯想」既是閱讀本書的必備態度,同時也是提供本書閱讀樂趣之泉源。
讀者之所以必須「猜想」作者的原意,正是因為作者蓄意隱藏真意,或是常在字裡行間蘊藏弦外之音。批評該書的人常說該書整體欠缺體系,有些論述似乎前後矛盾或是不夠嚴謹,甚至是欠缺邏輯。作者在該書首頁使用拉丁文引文「無母而生的孩子」,恰正要說明此書係獨創一格,無前例可循;同時它也隱含創作者自由受限的意思(上卷)。回到孟德斯鳩創作該書的時代背景,為了避免該書因宗教審查而成為禁書,作者不得不採取迂迴隱喻的筆法。讀者在猜想之餘,除了感受當時那個自由受限的時代氛圍之外,也能享受腦力激盪所孕育的無窮樂趣。
至於「聯想」,它亦是閱讀所必備的智力活動之一。尤其是閱讀古籍,如果不能透過聯想來穿越時空,串聯人物、時代背景與事件,閱讀所能獲得的啟發將大幅受限。特別是在這個資訊爆炸且快速變遷的時代裡,一定有人要問:為什麼我們還要耗費寶貴的時間去閱讀兩百多年前的過時舊作?如果專就本書而言,它值得我們耗時去推敲品味,至少有以下三點理由:
首先在時點上,該書是東西方世界頻繁接觸之後,開始扭轉西方對東方認知的標竿著作。簡略地說,在該書之前,歐陸瀰漫著推崇東方文明的中國風,從瓷器、折扇、絲綢到養蠶、農耕、儒家思想與政府組織,都被當時的歐陸思想家認為是西方應該學習的對象。孟德斯鳩透過該書挑戰當時的主流思想,以專制主義描繪代表東方的中華帝國,並將其形容成一個尚待啟蒙之黑暗、愚昧與邪惡落後的國度。該書出版後,清帝國仍持續盲目自傲地以天朝自居,且採閉關自守政策與世隔絕;但歐洲卻開始天翻地覆地大變革。工業革命後的大量生產與船堅砲利,政治革命後的立憲主義與人權保障,使得西方在各方面快速超越東方,進而主宰世界兩百餘年,迄今不墜。面對二十一世紀的中國崛起,以美國為中心的西方世界似正如當年的孟德斯鳩,如今正不遺餘力的邪惡化中國,並打擊中華文化。在此東西文明激烈角力的歷史時刻,我們尤須看清時代脈絡,並認清自我定位。透過此書,我們正可以追溯並爬梳西方人眼中的東方觀與中國觀。唯有充分了解西方世界對東方的刻板印象與既定想法,才有可能進行妥適的溝通與相互交流,甚且進而改變其對東方的認知。
或許身處臺灣的讀者自覺可以置身於東西角力之外。只是這種想法忽略了全球化的事實,十分不切實際。當我們看到孟德斯鳩竟然在其大作提及臺灣時,固然要對其寬闊的視野與博學多聞的能力感到敬佩;但我們同時也要關切其為何會有如此荒謬與錯誤的臺灣認知:如臺灣島上的宗教不許婦女在三十五歲前生育(上卷);或是臺灣人不把酗酒與調戲婦女視為罪惡,放蕩行為能博得神明的歡心(下卷)。事實上,限於作者當時僅能透過繪畫、書籍與傳教士的見聞錄來了解西歐以外之世界,該書難免錯誤甚多。但是過去傳教士的誤解與偏見,迄今仍可能還是構築一道道東西文化藩籬的主要建材。臺灣在政治上或可「去中」,但在文化上卻永遠無法「脫亞入歐美」。面對此事實,我們不僅不應漠視或迴避,更應主動了解包括孟德斯鳩在內之西方人眼中的東方圖像與中國觀。
其次,在制度面上,立憲民主與非立憲民主之別,一直是西方與非西方之區別基準。前者以基督教文明為基礎,從個人主義出發,強調自由平等與人權保障,同時以民主法治作為公權力之組織與運作的準則,並在資本主義的誘導下,推崇創新、競爭與消費。其他非西方世界與前述制度不盡相同,常因之而被視為是落後,或是尚不完美的政治社會型態。不過,當今西方的立憲民主與資本主義體制,雖被視為是人類文明的成熟典範,本身卻也蘊含著人民政治參與低落、階級複製與貧富不均、政黨間喪失差異與難以課責、過度消費、開發與資源浪費,以及其他科技發展所造成的各類問題。西方近來民粹主義、激進民主乃至反民主的風氣日盛,正是對於前述各類問題的具體回應。
當我們致力追求與推崇西方民主體制之餘,不能不去審視它現今所遭遇的多重挑戰。特別是我們自己實踐民主過程中所衍生的各類問題,更要虛心自省,認真以對。就此而言,本書中有關各類政府體制的分析與描述,饒富深意,值得細究與品味。若我們僅看我們最有興趣的民主政體,孟德斯鳩首先指出民主政體的存立原則就是「美德」,其內涵就是「愛法律愛祖國,始終把公共利益置於個人利益之上,是一種先公後私的公民德性。」(上卷)民主政體腐化的原則就是「人民喪失美德,並追求極端平等」。此種人民僅把分光公共財產當作追求的目標,他們雖懶惰卻還要管理公共事務,雖貧窮卻還要奢侈享樂。他們取自於自由的越多,他們就越接近失去自由的時刻。看看這段生動地引述:「我對自己感到滿意,因為我窮。以前我有錢,我不得不向那些毀謗者諂媚,因為我很明白,以我的處境,我陷害他們難,他們陷害我容易。共和國總是跟我要錢,無法迴避。自從我變窮了以後,我反而有了威望,無人再來威脅我,我反倒成為別人的威脅,想走開就走開,想不走就不走。富人紛紛從他們的席位上站起來給我讓路。從前我是奴隸,現在我是國王。從前我給共和國納稅,現在共和國養我。我用不著害怕什麼,卻可以期待有所收穫。」(上卷)
在現代的大眾民主體制下,政客透過討好選民以獲得政權,再透過所取得的政權去掏空或移轉公共資產。而討好選民的手段就是透過公權力進行重分配,不斷地給予多數人宛如雞肋的小利。少數有錢人成為政府待宰的肥羊,同時也是多數人忌妒並仇視的對象。雖然如此,富人則會以政治獻金作為保護費,在買通政治權力之後,即能以不顧外部成本的方式累積財富。於是我們一方面看到政商勾結,公平正義與法治遭到破壞,貧富差距加大,政治課責無法落實;在另一方面,我們看到在週期性的選舉與政權輪替中,短視近利的選民一再地被肉桶政策所收買,但也一再地對總是無法真正改革的僵固政治而感到失望與沮喪。
菁英、政客與知識青年都大聲疾呼:應以民主而自豪,應不斷追求正義。但是誰在乎美德呢?「民主與正義」難道不就是他們謀求已利,奴役人民的障眼法嗎?又有多少菁英與政客就像孟德斯鳩所描述的佞臣:「無所事事卻又野心勃勃,目空一切卻又猥瑣卑劣,期盼致富卻又不願勞動,憎惡真理,吹牛拍馬,背信棄義,卑鄙無恥,罔顧一切承諾,蔑視公民義務,……尤為甚者的是永遠對美德嘲笑。」(上卷)一旦一個國家中的大人物全是壞蛋和騙子,而受他們所統治的卻又都是些不明所以、甘心受騙的善良人,這個國家就很難救了。
最後,在文化面上,孟德斯鳩固然對於東方文明及中華文化有很深的誤解與偏見,但是這些他由商人或傳教士所取得的東方印象,就算不能以偏概全,也會有幾分是可能接近真實的。當孟德斯鳩說中國人雖是以禮作為生活指南,但卻是地球上最會欺騙的民族。商人們做生意使用三種不同的秤子,一種用於買進,一種用於賣出,一種用於與經驗老到的對手交易。中國人個個都利益薰心,令人難以想像(上卷)。這些話語怎能不讓我們想到現今甚為猖獗的電話詐騙犯罪,旅遊名勝地區土產店或餐飲店哄抬價格的行為,或甚至是早年漢人與臺灣原住民商業交易活動中的各種不公平的交易手法?商人偷斤減兩,工人偷工減料,農人不敢吃自己種植的作物,大量施肥用藥,但卻還敢宣稱是無毒有機。更不用說政黨與政客根本就是詐騙集團,言而無信不覺羞恥,政見跳票視同自然。孟德斯鳩指稱中國人根本不知誠信為何物?我們難道可以完全無感,置身事外,毫無反省的餘地嗎?
雖然本書的成書時點是在十八世紀,但在今天來看卻一點也不落伍,格外有意義。成書當時在西方早已屬大航海時代,西方列強透過海運經略全球,四處建立殖民地;同時也以他們的眼光來看待世界,並以他們的文化傳統來評價其他文明。本書作者大量閱讀當時所存在的各種文獻,視野及於全球,眼光巡弋各個當時存在或曾經存在的文明與社會。固然今日世界與十八世紀的世界有很大的差異,但是人卻還是同樣的人,人的秉性,以及基於秉性所形塑的風俗與文化,仍有其基本性與共通性,值得今日溯源回顧並省思。例如作者介紹歐洲的決鬥制度,從名譽的重要性、取證方法、愛情與諂媚風氣、騎士精神到司法制度之原則等(下卷),其內容一方面介紹並分析該項制度,例如決鬥與公開審判,以及文字與祕密審判的關係(下卷);在另一方面也讓讀者可以從其分析與評價得悉歐人重視名譽,講究信用的秉性與文化。透過閱讀此書,我們好像搭上穿越時空的船舶,航行於十八世紀及其更早的世界。來去於今昔之間,我們得以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今日各個文明的現狀及其淵源,我們也開啟重新自我認知與自我反省的契機。
什麼是法的精神?
本書名為《論法的精神》,其要闡釋的核心內容就是「法應因地制宜」,要考慮每個國家或每個地區的特質,去制定相應的法律。除此之外,作者也提出一些制定法律的一般性原則,以及適合於特定政體的立法原則。
從西方法制發展史來看,孟德斯鳩的法律觀完全不同於阿奎那(Saint Thomas d’ Aquin)的法律觀。阿奎那認為「法的精神」就是「神的意旨」,人法,亦即是規制國家社會的現行法,必須與永恆之法、自然之法、以及神啟之法相互呼應。而孟德斯鳩則認為人法受制於各種不同的機制,一方面既非來自不可捉摸的神的意旨,另一方面也超出人的理性之外。這些節制人類立法者企圖的各種機制包括氣候、土壤與社會風俗等。一旦立法者以其自以為是的理性,不顧前述各種影響機制去制定法律,必然導致失敗的結果。此種法律觀蘊含三個特質,尤其值得我們重視。
首先是「去絕對價值性」。在常人眼中,法律常與公平正義畫上等號,或是法律就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工具。但是孟德斯鳩開宗明義地說:法律(也就是人為法)的誕生是為了止戰,阻止國與國之戰,阻止人與人之戰。所謂的權利、義務與正義,並不是先於法律或是外於法律而存在,它們皆是由法律而生,皆是源自於法律的衍生物。法律因而不過就是立法者的意志,它可好可壞,沒有絕對的對錯。其次是「相對性」。法律應該顧及每個國家的自然條件、人口規模、民族性格與風俗文化;它應該被量身訂做,它應該有自我特色。雖然強調相對性,但孟德斯鳩並非主觀主義者,而是個客觀主義者。他認為每個國家基於其自有的各項事實(客觀)條件,在客觀上也都可以找到符合該國所需的理想法律。最後是「機械性」。孟德斯鳩深受牛頓力學的影響,且為避免其書遭到教會的壓制,他把自然法則、機械論與神意結合在一起。於是宇宙星體的有序運行既是神的理性所創設的,同時也是星體之質量與速度所形成的相互效果。這就如同兩塊磁鐵只要在特定距離內即會自動相吸,其運動非基於特定意志,僅是機械性質使然。在此觀點下,一旦人為法漠視或違背其自然特性,如同性相斥異性相吸,則基於其機械效果,必將導致失敗。
孟德斯鳩不接受阿奎那的自然法,也不採洛克的自然法,更不相信存在一種最好的政體與法律制度,可以成為所有國家仿效的典範。每個國家一定要認清自己的特質,然後研擬適合自己的法律。換言之,每個國家基於自己特質而生的各種相互關係,各種社會規制之需要,即是這個國家之法律所該有的東西,這就是這個國家的「法之精神」。
如何建立溫和節制的政體?
從各國之特性可以找到各國所需之政體,制定法律必須與該國所適合之政體相互呼應。但如何確保人民之自由,不讓政體最終走上恣意暴戾之途?為回答此問題,本書第二編第十一章起以降開展了孟德斯鳩最為人所熟知的權力分立理論,其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個溫和、寬容且能節制權力的政府體制。孟德斯鳩最大的貢獻乃在於強調以權力制衡權力,特別是基於機械論與人性本惡觀點,孟德斯鳩特別重視權力部門間必須彼此力量相當,就如同星球間的引力一樣,如果失去均衡,基於機械效果,必然導致失序與崩解。也就是在此想像下,並以他遊歷英國的親身經歷為基礎,主張立法權內部必須分成兩院相互制衡,貴族(上議)院的保守持重與平民(下議)院的改革進步,此二種力量必須相互牽制。同樣的,行政權(君王)與立法權(貴族與平民)也應彼此相互牽制,因為彼此的利益不同。司法權更應該扮演一種含蓄且匿蹤的角色,讓人不易察覺它的存在。司法權不應該交給一個常設的機構,法官更不該常在人民眼中出現,人民不是畏懼法官,而是畏懼司法制度(上卷)。
孟德斯鳩有關分權制衡的理論與爾後西方立憲主義的開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特別是美國制憲先賢們,格外推崇孟德斯鳩的主張,將其理論融入世界第一部成文憲法中。不過,即使是美國憲法,也不完全符合孟德斯鳩的想法。特別是在大眾民主發展之後,投票權普及於每個成年公民,一人一票,票票等值。世襲的貴族院在今日的世界顯得如此不合時宜,早已不復存在。君王就算還坐在王座上,手中早已空無一權。雖然如此,時代的變遷不僅不能證實孟德斯鳩的想法已經過時,反而是更加顯現其先見之明。
在當代的民主政治下,多數民意可能成為多數暴力,人民的激進力量沒有世襲的貴族可以制衡。美國用終身職位保障的大法官與其成文憲法來節制其立法權與行政權,其大法官倒帶有幾分世襲貴族的氣息。但是因為美國司法權過於顯眼,有違孟德斯鳩的司法權建構原則,所以常常落入「抗(反)多數困境」,常被要求應奉行「司法極簡主義」及「憲法原意主義」。至於其他民主國家,多數國家面對強勁澎湃的人民力量,往往很難有效節制。如何建立溫和、寬容且節制權力的政府體制?迄今仍是個亟待回答的嚴肅問題。
於今重拾《論法的精神》,在其字裡行間遊走,最重要的是要不斷地猜想與聯想。在猜想中,批判中國與批評教會是可以連結在一起的,其中有關東方專制主義的描繪,或有影射教會與法國王權之意圖。透過聯想,我們更應不斷反思自身的政經社文現狀、不斷推崇的民主體制,以及被我們奉為圭臬的各種西方價值。
雖然孟德斯鳩出身貴族,但他安慰鼓勵我們說:「出身高貴很幸福,出身低微也並非不幸,厄運對貴賤一視同仁。」他自己一生衣食無缺,平安順遂,但卻能兢兢業業地花了大半輩子的時間撰寫此書。而此撰書計畫,「力圖以崇高的膽魄去拯救被專斷權力摧殘得遍體鱗傷的人類,這永遠是世上最美好的計畫。」美哉斯言!
《論法的精神》導讀
陳淳文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所暨公共事務研究所教授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合聘研究員
要替本書撰寫導讀是一件極為困難的事,因為本書篇幅龐大,且內容豐富多元。筆者嘗試以我們自己的地理位置、文化傳承與現行政治社會制度出發,先談一談為何此時此刻我們還要閱讀此書,然後再簡單說明本書主旨:亦即探究法的精神,與建立溫和節制的政體。
為何我們還要閱讀此書?
孟德斯鳩是法國啟蒙時期極為著名的一位思想家,迄今仍盛名不墜;其大作《論法的精神》對於爾後西方立憲主義的發展,更有深遠影響。光就此二條件...
作者序
本書談及的事物難以計數,如果其中某一件與我的期望相反而冒犯了讀者,那絕非因為我用心不良。我生就不喜歡與人抬槓。柏拉圖為自己出生在蘇格拉底時代而感謝蒼天。我也對蒼天懷有感激之情,因為它讓我出生在如今我生活於其中的政體裡,因為蒼天要我聽命於它讓我愛戴的那些人。
我有一個請求,但又怕得不到允准,那就是不要僅僅翻閱了寥寥數頁就對這部花費了二十年心血的著作妄下斷言,受到贊許或貶斥的應該是整部著作,而不是其中的某幾句話。想要探明作者的意圖,也只有讀完整部著作才能發現。
我首先對人進行了研究,我認為,在千差萬別的法律和習俗中,人並非僅僅受到奇思異想的支配。
我提出了一些原則,於是我看到:一個個各不相同的實例乖乖地自動對號入座,各民族的歷史只不過是由這些原則引申出來的結果,每個特殊的法則【1】或是與另一個法則相聯,或是從屬於另一個較為普遍的法則。
當我回首古代時,我竭力把握住古代的精神,以免把事實上彼此有別的實例視為相同,或是看不出表面相似的事例之間的差異。
我的原則絕非出於自己的一孔之見,而是從事物的本性演繹出來的。
在這裡,只有看到許多真理與另外一些真理彼此相聯時,我們才能感知這些真理。思考得越仔細,越覺得這些原則確鑿無疑。我並未陳述這些原則的細枝末節,因為,誰能事無巨細地把這些細節和盤托出而不感到厭煩呢?
突兀似乎是當今著述的特徵,但在本書中卻絕對找不到任何突兀。只要把眼界哪怕稍稍放寬一點點,突兀就會立即消失。突兀之所以顯現,原因在於拘泥於事物的一點,而忽略了其他方面。
我撰寫此書,絕對無意貶斥任何國家中業已確立的東西。每個民族都能在本書中為自己的準則找到理由,我們並可由此作出這樣的推論:一些人幸運地生就洞悉國家政制,唯有他們才能提出關於改制的建議。
啟迪人民並非無關緊要。官吏的成見始於民族的成見。在蒙昧時代,幹盡了壞事也毫無疑懼。在開明時代,做了天大的好事也依然戰戰兢兢。我們看到了舊時的弊病,試圖予以糾正,但是,我們同時也要看到,糾正本身也會有弊病。如果擔心壞會變得更壞,那就莫如別去碰它,如果不相信好能變得更好,那就莫如也別去碰它。我們觀察局部,只是為了對整體作出判斷;我們考察一切原因,是為了看清一切結果。
倘若我能向所有的人提供新的理由,促使每個人熱愛他們的義務、他們的君主、祖國和法律,在他們所在的每一個國家、每一個政府和每一個崗位上更加感到幸福;果真如此,那我就是世上最幸福的人了。
倘若我能讓理政治國的人獲得更多的知識,懂得如何發號施令,讓聽命於他們的人在遵命行事時有了新的愉悅,果真如此,那我就是世上最幸福的人了。
倘若我能促使人們捐棄成見,那我就是世上最幸福的人了。我在這裡所說的成見,並非使人對某些事物毫無所知,而是令人渾然不知自身為何物的那些東西。
唯有在努力誨人的過程中,我們才能將包括普世之愛在內的普遍美德付諸實踐。人是能屈能伸的,能在社會上適應他人的思想和看法,也能認識或丟失對自己的認識。當本性被揭示時,人能夠認識它;當本性被遮掩時,人便失去了對本性的感知。
這部著作,我多次提筆,又多次擱筆。我曾無數次扔掉草稿,讓它們隨風飄去【2】,我每天都覺得慈父之手垂落下去【3】,儘管我主觀上並無意圖,實際上卻在追求我的目標,我既不懂得規則,也不知道什麼是例外。我找到了真理,卻又丟失了【4】。然而,當我一旦發現了我的原則,我所追尋的一切便一股腦兒向我湧來。在二十年間,我眼看著我的這部著作萌生、成長、成熟和完成。
這部著作如果能夠獲得一些成功,我認為主題的宏偉是主要原因。不過,我並不認為自己毫無才具。當我看到法國、英國和德國的偉人們在我之前撰寫的那些著作時,我滿懷敬仰之情。但是,我毫不氣餒,我與勒科萊喬一樣,也要說:「我也是畫家。」【5】
【1】 法文中的loi一詞,可作「法」、「法律」、「法則」、「規律」等多解,孟德斯鳩筆下的這個詞的含義也不固定,因而譯文需要根據上下文酌定。此處的「法則」一詞,原文也是loi,譯者認為譯為「法則」較為達意,妥否,請讀者斟酌。——譯者
【2】 原文為拉丁文ludibria ventis,轉引自維吉爾的《埃涅阿斯紀》第六章第七五行:「莫讓他的歌成為風的玩物。」——譯者
【3】 原文為拉丁文Bis parti禟cecidere manus,轉引自維吉爾的《埃涅阿斯紀》第六章第三三行。傳說中的雅典建築家和發明家戴達羅斯(Daidalos)與其子伊卡爾(Icare)一同成功越獄,但是,伊卡爾在逃亡途中不幸墜岩喪生。戴達羅斯後來試圖作畫描繪其子墜岩的情景;作畫過程中,「慈父之手兩度垂落。」——譯者
【4】 原文為義大利文Ed io anche son pitore。——譯者
【5】 勒科萊喬(Le Corrège),義大利文藝復興早期著名畫家,本名安東尼奧•阿萊格里(Antonio Allegri)。他在見到拉斐爾的名作《聖賽希爾》時,萌發了與之一決高下的雄心,於是說了這句話。——譯者
本書談及的事物難以計數,如果其中某一件與我的期望相反而冒犯了讀者,那絕非因為我用心不良。我生就不喜歡與人抬槓。柏拉圖為自己出生在蘇格拉底時代而感謝蒼天。我也對蒼天懷有感激之情,因為它讓我出生在如今我生活於其中的政體裡,因為蒼天要我聽命於它讓我愛戴的那些人。
我有一個請求,但又怕得不到允准,那就是不要僅僅翻閱了寥寥數頁就對這部花費了二十年心血的著作妄下斷言,受到贊許或貶斥的應該是整部著作,而不是其中的某幾句話。想要探明作者的意圖,也只有讀完整部著作才能發現。
我首先對人進行了研究,我認為,在千差萬...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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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精神》導讀
譯者附言
總目次
論法的精神
序
說明
第一編
第一章一般意義上的法
第一節法與各種存在物的關係
第二節自然法
第三節人為法
第二章直接源自政體性質的法
第一節三種不同政體的性質
第二節共和政體和與民主相關的法
第三節與貴族政治性質相關的法
第四節法律與君主政體性質的關係
第五節與專制政體性質相關的法律
第三章三種政體的原則
第一節政體性質和政體原則的區別
第二節各種政體的原則
第三節民主政體的原則
第四節貴族政體的原則
第五節美德絕非君主政體的原則
第六節在君主政體中以什麼取代美德
第七節君主政體的原則
第八節榮寵絕非專制政體國家的原則
第九節專制政體的原則
第十節服從在寬和政體與專制政體中的區別
第十一節對以上所述的思考
第四章教育法應該與政體原則相適應
第一節教育法
第二節君主政體的教育
第三節專制政體的教育
第四節古今教育效果的差異
第五節共和政體的教育
第六節希臘的一些風尚
第七節這些奇特的機制在何種場合是良好的
第八節為古人關於習俗的一個悖論進一解
第五章立法應該符合政體原則
第一節本章的指導思想
第二節何為政治國家中的美德
第三節何為民主政體中對共和國的愛
第四節如何喚起對平等和節儉的愛
第五節民主政體的法律應如何確立平等
第六節民主政體的法律應如何保持節儉
第七節維護民主原則的其他方法
第八節貴族政體的法律應如何適應政體的原則
第九節君主政體的法律應如何適應政體的原則
第十節君主政體施政的迅捷
第十一節君主政體的優越性
第十二節續前題
第十三節什麼是專制主義
第十四節法律應如何適應專制政體的原則
第十五節續前題
第十六節權力的授受
第十七節禮物
第十八節君主的賞賜
第十九節三種政體原則的新推論
第六章各種政體原則的後果與民法和刑法的繁簡、審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罰的關係
第一節各種政體下民法的繁簡
第二節各種政體下刑法的繁簡
第三節在什麼政體和情況下法官應依據精確的法律文本審案
第四節審判方式
第五節在什麼政體下元首可以充當法官
第六節君主政體的大臣不應審案
第七節只有一個法官
第八節各種政體下的控告
第九節各種政體下刑罰的輕重
第十節法國古代的法律
第十一節民若有德,刑罰可少
第十二節刑罰的力量
第十三節日本法律的無效
第十四節羅馬元老院的精神
第十五節羅馬法關於刑罰的規定
第十六節罪與罰的正確比例
第十七節刑訊罪犯
第十八節罰金和肉刑
第十九節同態報復法
第二十節子罪父坐
第二十一節君主的仁慈
第七章三種政體的不同原則與節儉法、奢侈和婦女地位的關係
第一節奢侈
第二節民主政體下的節儉法
第三節貴族政體下的節儉法
第四節君主政體下的節儉法
第五節在什麼情況下節儉法對君主政體有利
第六節中國的奢侈
第七節中國奢侈的致命後果
第八節公眾的節操
第九節各種政體下婦女的地位
第十節羅馬人的家事法庭
第十一節羅馬的制度如何隨著政體而改變
第十二節羅馬人對婦女的監護
第十三節羅馬皇帝制定的對婦女淫亂的刑罰
第十四節羅馬人的節儉法
第十五節不同政體下的嫁妝和婚姻利益
第十六節桑尼特人的一種優良習俗
第十七節婦女主政
第八章三種政體原則的腐化
第一節本章的總體思想
第二節民主政體原則的腐化
第三節極端平等精神
第四節人民腐化的特殊原因
第五節貴族政體原則的腐化
第六節君主政體原則的腐化
第七節續前題
第八節君主政體原則腐化的危險
第九節貴族強烈傾心於保衛王位
第十節專制政體原則的腐化
第十一節政體原則的完好和腐化的自然後果
第十二節續前題
第十三節誓言對品德高尚人民的效應
第十四節政制中最細小的變化如何導致原則的毀損
第十五節保持三種原則的有效方法
第十六節共和政體的顯著特點
第十七節君主政體的顯著特點
第十八節西班牙的君主政體是個特例
第十九節專制政體的顯著特點
第二十節以上各節引出的結果
第二十一節中華帝國
第二編
第九章法與防禦力量的關係
第一節共和國如何獲取安全
第二節聯邦應由性質相同的國家尤其是共和國組成
第三節聯邦共和國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四節專制國家如何獲取安全
第五節君主國家如何獲取安全
第六節泛論國家的防禦力量
第七節思考
第八節當一個國家的防禦力量弱於其攻擊力量時
第九節相對國力
第十節鄰邦的衰弱
第十章法與攻擊力的關係
第一節攻擊力
第二節戰爭
第三節征服的權利
第四節被征服人民的若干好處
第五節敘拉古王傑拉
第六節從事征服的共和國
第七節續前題
第八節續前題
第九節征服鄰邦的君主國
第十節征服另一個君主國的君主國
第十一節被征服民族的習俗
第十二節居魯士的一項法律
第十三節查理十二
第十四節亞歷山大
第十五節鞏固征服成果的新手段
第十六節從事征服的專制君主國
第十七節續前題
第十一章確立政治自由的法與政制的關係
第一節本章總體思想
第二節自由一詞的多種含義
第三節自由是什麼
第四節續前題
第五節各類國家的目標
第六節英格蘭的政治體制
第七節我們所熟悉的君主國
第八節古人為何對君主政體概念不清
第九節亞里斯多德的想法
第十節其他政治家的想法
第十一節希臘英雄時代的國王
第十二節羅馬諸王的政體及其三種權力的分配
第十三節對於國王被逐後的羅馬國家的總體思考
第十四節國王被逐後三種權力的分配如何開始變化
第十五節羅馬在共和政體鼎盛時期何以突然失去了自由
第十六節羅馬共和國的立法權
第十七節羅馬共和國的行政權
第十八節羅馬政體中的司法權
第十九節羅馬諸行省的政體
第二十節本章結束語
第十二章確立政治自由的法與公民的關係
第一節本章指導思想
第二節公民的自由
第三節續前題
第四節依照罪行的性質定罪和量刑有利於自由
第五節某些需要特別克制與慎重的指控
第六節違背天性罪
第七節大逆罪
第八節褻瀆神聖罪和大逆罪的濫用
第九節續前題
第十節續前題
第十一節思想
第十二節言辭不慎
第十三節文字
第十四節懲罰罪惡時對羞恥心的破壞
第十五節為控告主人而釋奴
第十六節誣告大逆罪
第十七節揭發陰謀
第十八節共和國對大逆罪的過度懲治相當危險
第十九節共和國如何中止自由的行使
第二十節共和國中有利於公民自由的法律
第二十一節共和國的法律對待債務人的殘酷性
第二十二節君主國裡侵害自由的東西
第二十三節君主國裡的密探
第二十四節匿名信
第二十五節君主國的治國之道
第二十六節君主政體下的君主應該易於上達
第二十七節君主的品行
第二十八節君主應給予臣民的尊重
第二十九節專制政體下能給予少許自由的民事法
第三十節續前題
第十三章稅收和國庫收入額與自由的關係
第一節國家收入
第二節重稅本身就是好事的說法沒有道理
第三節蓄養苦役奴國家的稅收
第四節蓄養苦役奴的共和國
第五節蓄養苦役奴的君主國
第六節蓄養苦役奴的專制國
第七節非蓄養苦役奴國家的稅收
第八節如何保持錯覺
第九節一種惡劣的稅
第十節稅額大小取決於政體性質
第十一節稅務犯罪的懲罰
第十二節稅額與自由的關係
第十三節在什麼政體下可以增稅
第十四節賦稅的性質與政體有關
第十五節自由的濫用
第十六節穆斯林的征戰
第十七節增加兵員
第十八節蠲免賦稅
第十九節包稅和直接徵稅,哪一個對君主和人民較為適宜
第二十節包稅人
第三編
第十四章法與氣候性質的關係
第一節本章總體思想
第二節人在不同氣候下的差異有多大
第三節某些南方民族的性格矛盾
第四節東方各國的宗教、習俗、風尚和法律持久不變的原因
第五節不良立法者助長氣候的弊害,優秀立法者與之抗爭
第六節炎熱氣候下的耕作
第七節僧侶制度
第八節中國的優良習俗
第九節鼓勵勤勞的方法
第十節與各民族節制飲酒有關的法律
第十一節與氣候疾病有關的法律
第十二節反對自殺的法律
第十三節英國氣候的效應
第十四節氣候的其他效應
第十五節法律對人民的信任因氣候而異
第十五章民事奴隸法何以與氣候性質有關
第一節民事奴隸
第二節羅馬法學家對奴役權起源的論述
第三節奴役權的另一個起源
第四節奴役權的另一個起源
第五節對黑人的奴役
第六節奴役權的真正起源
第七節奴役權的另一個起源
第八節奴隸制對我們無益
第九節公民自由已經普遍確立的國家
第十節各種奴隸制
第十一節法律應為奴隸制所做的事
第十二節奴隸制的濫用
第十三節奴隸眾多的危險
第十四節武裝的奴隸
第十五節續前題
第十六節寬和政體應採取的防備措施
第十七節主奴之間應有的法規
第十八節解放奴隸
第十九節被釋奴和太監
第十六章家庭奴役法何以與氣候性質有關
第一節家庭奴役
第二節南方地區兩性之間的不平等與生俱來
第三節一夫多妻制在很大程度上依仗贍養能力
第四節多偶制的各種情況
第五節馬拉巴爾一項法律的緣由
第六節多偶制本身
第七節多位妻子的平等待遇
第八節男女隔離
第九節治家與政治的關係
第十節東方的道德原則
第十一節與多偶制無關的家庭奴役
第十二節天然貞操
第十三節嫉妒
第十四節東方的治家之道
第十五節離婚和休婚
第十六節羅馬人的休婚和離婚
第十七章政治奴役法何以與氣候性質有關
第一節政治奴役
第二節各民族在勇氣方面的差異
第三節亞洲的氣候
第四節上述各種因素的後果
第五節亞歐北方民族都從事征戰而後果卻不同
第六節亞洲遭受奴役和歐洲享有自由的另一個物質原因
第七節非洲和美洲
第八節帝國的首都
第十八章法與土壤性質的關係
第一節土壤性質如何影響法律
第二節續前題
第三節開發最多的是哪些地區
第四節土地肥力好壞的其他後果
第五節島民
第六節憑藉勤勞開發的地方
第七節人造工程
第八節法律的一般關係
第九節美洲的土地
第十節人口與謀生方式的關係
第十一節未開化人與蠻人
第十二節不事耕作民族的萬民法
第十三節不事耕作民族的公民法
第十四節不事耕作民族的政治狀態
第十五節使用貨幣的民族
第十六節不使用貨幣民族的公民法
第十七節不使用貨幣民族的政治法
第十八節迷信的力量
第十九節阿拉伯人的自由和韃靼人的奴役
第二十節韃靼人的萬民法
第二十一節韃靼人的公民法
第二十二節日爾曼人的一項公民法
第二十三節法蘭克王的長髮
第二十四節法蘭克王的婚姻
第二十五節希爾代里克
第二十六節法蘭克王的成年年齡
第二十七節續前題
第二十八節日爾曼人如何收養義子
第二十九節法蘭克國王嗜血成性
第三十節法蘭克人的公民會議
第三十一節墨洛溫王朝僧侶的權威
第十九章法與民族的普遍精神、習俗和風尚賴以形成之原則的關係
第一節本章的議題
第二節接受良好的法律需要充分的精神準備
第三節暴政
第四節普遍精神
第五節切忌改變民族的普遍精神
第六節並非一切都需要糾正
第七節雅典人和斯巴達人
第八節社交習性的效應
第九節民族的虛榮和傲慢
第十節西班牙人的性格和中國人的性格
第十一節一點感想
第十二節專制主義國家的習俗和風尚
第十三節中國人的風尚
第十四節何為改變一個國家的習俗和風尚的自然手段
第十五節治家對治國的影響
第十六節某些立法者如何混淆支配人的諸原則
第十七節中國政體獨具的特點
第十八節上節引出的結果
第十九節中國人如何將宗教、法律、習俗和風尚融為一體
第二十節為中國人的一種反常現象進一解
第二十一節法律應如何與習俗和風尚相關
第二十二節續前題
第二十三節法律如何追隨習俗
第二十四節續前題
第二十五節續前題
第二十六節續前題
第二十七節法律如何有助於一個民族的習俗、風尚和性格的形成
第四編
第二十章就貿易的性質及特徵論法與貿易的關係
第一節貿易
第二節貿易精神
第三節貧困的民族
第四節各種政體下的貿易
第五節從事節儉性貿易的民族
第六節大航海的若干後果
第七節英國的貿易精神
第八節節儉性貿易有時如何受到阻撓
第九節排斥性貿易
第十節適用於節儉性貿易的機構
第十一節續前題
第十二節貿易自由
第十三節什麼破壞了貿易自由
第十四節有關沒收商品的貿易法規
第十五節人身拘押
第十六節一項好法規
第十七節羅德島的一項法律
第十八節商務法官
第十九節君主絕不經商
第二十節續前題
第二十一節君主國的貴族貿易
第二十二節一個獨特的想法
第二十三節哪些國家經商會賠本
第二十一章就世界貿易的變革論法與貿易的關係
第一節若干總體看法
第二節非洲民族
第三節南方民族和北方民族需求不同
第四節古今貿易的主要差異
第五節其他差異
第六節古人的貿易
第七節希臘人的貿易
第八節亞歷山大及其征戰
第九節亞歷山大之後希臘諸王的貿易
第十節環繞非洲的航行
第十一節迦太基和馬賽
第十二節德洛斯島和米特里達梯
第十三節羅馬人的氣質和航海事業
第十四節羅馬人經商的氣質
第十五節羅馬人與蠻族的貿易
第十六節羅馬人與阿拉伯和印度的貿易
第十七節西羅馬傾覆後的貿易
第十八節一項特殊規定
第十九節東羅馬衰弱後的貿易
第二十節貿易如何衝破野蠻出現在歐洲
第二十一節兩個新大陸的發現和歐洲與此相關的狀況
第二十二節西班牙從美洲攫取的財富
第二十三節問題
第二十二章法與使用貨幣的關係
第一節使用貨幣的原因
第二節貨幣的性質
第三節虛擬的貨幣
第四節黃金和白銀的數量
第五節續前題
第六節發現印度後利率為何下降一半
第七節在價值符號的變動中如何確定物價
第八節續前題
第九節黃金和白銀的相對稀缺
第十節兌換率
第十一節羅馬人的貨幣調節措施
第十二節羅馬人採取貨幣調節措施的時機
第十三節帝政時期的貨幣調節措施
第十四節匯兌如何令專制國家為難
第十五節某些義大利國家的做法
第十六節銀行家能為國家提供的援助
第十七節公債
第十八節公債的償還
第十九節有息貸款
第二十節海上貿易中的高利貸
第二十一節羅馬人的契約借貸和高利貸
第二十二節續前題
第二十三章法與人口的關係
第一節人和動物的物種繁衍
第二節婚姻
第三節子女的身分
第四節家庭
第五節合法妻子的等級
第六節不同政體下的私生子
第七節父親對於婚姻的許可權
第八節續前題
第九節少女
第十節婚姻的決定因素
第十一節政府的暴虐
第十二節不同國家的男女人數
第十三節海港
第十四節勞力需求因土地出產不同而異
第十五節人口與工藝的關係
第十六節立法者對人種繁衍的看法
第十七節希臘及其人口
第十八節羅馬興起之前的各國狀況
第十九節世界人口的減少
第二十節為增加人口羅馬人必須制定法律
第二十一節羅馬人關於增殖人口的法律
第二十二節棄嬰
第二十三節羅馬覆亡後的世界局勢
第二十四節歐洲與人口有關的變化
第二十五節續前題
第二十六節結果
第二十七節法國鼓勵人口增長的法律
第二十八節如何彌補人口損失
第二十九節濟貧院
孟德斯鳩生平和著作年表
譯名對照
目錄
《論法的精神》導讀
譯者附言
總目次
論法的精神
序
說明
第一編
第一章一般意義上的法
第一節法與各種存在物的關係
第二節自然法
第三節人為法
第二章直接源自政體性質的法
第一節三種不同政體的性質
第二節共和政體和與民主相關的法
第三節與貴族政治性質相關的法
第四節法律與君主政體性質的關係
第五節與專制政體性質相關的法律
第三章三種政體的原則
第一節政體性質和政體原則的區別
第二節各種政體的原則
第三節民主政體的原則
第四節貴族政體的原則
第五節美德絕非君主政體的原則
第六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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