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定價:NT$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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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適用】司法特考五等/身心障礙特考五等/原住民族特考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是司法特考五等兩大類科–錄事與庭務員都要考的專業科目。依考選部命題大綱,該科目的考試範圍即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2012年家事事件法由民事訴訟法中獨立出來後,自也為該科目命題範圍,只是出題比重較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為低。本書定位為準備「錄事與庭務員」考試之輔助教材,收錄最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刑事訴訟法三法全文。別於坊間小六法,精選100-108年相關特考(司法/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五等試題,由三民補習班名師群親自研究這些考古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條文中常被命題的關鍵字特別以顯眼「藍色」字體標示,背完條文馬上演練題目,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完整條文+重點標示+精選試題本書由三民補習班法科名師群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小六法更實用。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最新修法重點】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1. 民事訴訟法(107.11.28)(1)明定判決不論是否經言詞辯論,均應公告之。又經言詞辯論之判決固應宣示之,然若當事人已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法院即毋庸宣示,爰修正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以杜爭議。(2)相較於獨任審判之情形,合議審判事件,於辯論終結後,尚需經評議及製作判決書等程序,耗費時間較多;另為因應案情繁雜或特殊情形,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製作判決書,宜放寬宣示期日,爰於增訂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三項。2. 家事事件法(108.06.19)因應民法親屬編第四章「監護」增訂第三節「成年人之意定監護」節名及條文,其中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第三項以及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六第四項所定之事件,非屬原本條所定之監護宣告事件類型,爰配合於增訂修改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以資適用。3. 刑事訴訟法(108.07.17)(1)為確保被告於審判中之訴訟主體地位,如法院認為適當者,在確保卷證安全之前提下,自得許其親自檢閱卷證;惟倘有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或檢閱卷證並非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方式者,法院自得予以限制,爰參考增訂第三十三條第三項。(2)被告對於法院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限制卷證獲知權如有不服者,自應賦予其得提起抗告之權利,俾周妥保障其防禦權,爰增訂第三十三條第四項。(3)配合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及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併為修正第一百十七條得再執行羈押之事由。【三民考生上榜心得】司法特考錄事上榜生:呂沛羽因為對於寫字有障礙,於是選擇了門檻較低的五等考試,且避開過去排斥的公職類型,投考極有挑戰性的司法特考。根據過去的考試經驗,我發現體力是很大的重點。其實除了平常念書,一整天到下午也是很需要元氣,所以建議平時應該要有適量的運動,可以鍛鍊體力又可使精神充沛!民事與刑事訴訟法我將全部法條從頭到尾先念完一遍,接著做題目,遇到做錯的題目,檢討時再去翻法條。題目做到後面,會大概知道主要考的方向,針對重覆的法條,須將容易混淆、數字或是有一字之差的地方分辨、弄清楚,可以做個重點整理。【三民考生上榜心得】司法特考錄事上榜生:李羽緁因為大學時就讀中文系,對於記憶背誦比較有自信,在經過考情資訊分析和評估後,發現需要大量理解和背誦法條的司法特考滿符合我的需求。而且考慮到法律是一門生活中的實用學科,有基礎後遇到不公義的事件也可以適時的保護自己和家人朋友,因此毅然投入了司法特考五等錄事的考試準備!對於沒有接觸過法律的人,民事與刑事訴訟法繁雜又不好理解。建議除了把法條認真讀熟,在課堂中跟著老師的舉例盡量把法條解釋和情境應用搞懂,外加考古題輔助,就能更快上手。
作者簡介:
三民補習班權威名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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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適用】司法特考五等/身心障礙特考五等/原住民族特考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是司法特考五等兩大類科–錄事與庭務員都要考的專業科目。依考選部命題大綱,該科目的考試範圍即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2012年家事事件法由民事訴訟法中獨立出來後,自也為該科目命題範圍,只是出題比重較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為低。本書定位為準備「錄事與庭務員」考試之輔助教材,收錄最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刑事訴訟法三法全文。別於坊間小六法,精選100-108年相關特考(司法/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五等試題,由三民補習班名師群親自研究這些考古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條文中常被命題的關鍵字特別以顯眼「藍色」字體標示,背完條文馬上演練題目,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完整條文+重點標示+精選試題本書由三民補習班法科名師群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小六法更實用。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最新修法重點】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1. 民事訴訟法(107.11.28)(1)明定判決不論是否經言詞辯論,均應公告之。又經言詞辯論之判決固應宣示之,然若當事人已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法院即毋庸宣示,爰修正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以杜爭議。(2)相較於獨任審判之情形,合議審判事件,於辯論終結後,尚需經評議及製作判決書等程序,耗費時間較多;另為因應案情繁雜或特殊情形,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製作判決書,宜放寬宣示期日,爰於增訂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三項。2. 家事事件法(108.06.19)因應民法親屬編第四章「監護」增訂第三節「成年人之意定監護」節名及條文,其中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第三項以及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六第四項所定之事件,非屬原本條所定之監護宣告事件類型,爰配合於增訂修改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以資適用。3. 刑事訴訟法(108.07.17)(1)為確保被告於審判中之訴訟主體地位,如法院認為適當者,在確保卷證安全之前提下,自得許其親自檢閱卷證;惟倘有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或檢閱卷證並非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方式者,法院自得予以限制,爰參考增訂第三十三條第三項。(2)被告對於法院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限制卷證獲知權如有不服者,自應賦予其得提起抗告之權利,俾周妥保障其防禦權,爰增訂第三十三條第四項。(3)配合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及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併為修正第一百十七條得再執行羈押之事由。【三民考生上榜心得】司法特考錄事上榜生:呂沛羽因為對於寫字有障礙,於是選擇了門檻較低的五等考試,且避開過去排斥的公職類型,投考極有挑戰性的司法特考。根據過去的考試經驗,我發現體力是很大的重點。其實除了平常念書,一整天到下午也是很需要元氣,所以建議平時應該要有適量的運動,可以鍛鍊體力又可使精神充沛!民事與刑事訴訟法我將全部法條從頭到尾先念完一遍,接著做題目,遇到做錯的題目,檢討時再去翻法條。題目做到後面,會大概知道主要考的方向,針對重覆的法條,須將容易混淆、數字或是有一字之差的地方分辨、弄清楚,可以做個重點整理。【三民考生上榜心得】司法特考錄事上榜生:李羽緁因為大學時就讀中文系,對於記憶背誦比較有自信,在經過考情資訊分析和評估後,發現需要大量理解和背誦法條的司法特考滿符合我的需求。而且考慮到法律是一門生活中的實用學科,有基礎後遇到不公義的事件也可以適時的保護自己和家人朋友,因此毅然投入了司法特考五等錄事的考試準備!對於沒有接觸過法律的人,民事與刑事訴訟法繁雜又不好理解。建議除了把法條認真讀熟,在課堂中跟著老師的舉例盡量把法條解釋和情境應用搞懂,外加考古題輔助,就能更快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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