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現場的勘察,只有一次機會,
一旦錯失,真相就永難水落石出。李俊億 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暨研究所教授 譯
李承龍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副教授 導讀
孟憲輝 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系系主任
侯友宜 警政署前署長、中央警察大學前校長
顏世錫 警政署前署長、中央警察大學前校長
聯合推薦
鑑識科學突飛猛進,但唯有勘察人員能夠正確處理犯罪現場,它才能發揮效用。
曾參與美國九一一恐攻案、美式足球球星辛普森案,以及臺灣桃園縣長劉邦友血案、彭婉如命案、白曉燕命案、三一九槍擊案、蘇建和案等的國際鑑識權威李昌鈺,在本書為犯罪現場勘察提供獨到的系統化方法,循序漸進講解:
• 處理犯罪現場的基本觀念
• 犯罪現場的管理
• 犯罪現場初步勘察的步驟
• 犯罪現場紀錄
• 物證搜索
• 物證採取與保存
• 引導成功偵查的邏輯樹
• 現場檢驗試劑的調配與使用
• 特殊現場的勘察技術
• 犯罪現場重建
現場勘察工作關係著犯罪偵查的成敗,但卻少有專書提供這類知識,本書正是現場勘察人員最重要的參考資料。
——顏世錫 警政署前署長、中央警察大學前校長
本書從犯罪現場基本觀念介紹、現場勘察、物證蒐集及處理,乃至於證物運用價值及現場重建,均有極為深入的介紹及講解,對於我國未來刑案現場勘察技術之提升將有極重要的影響。
——侯友宜 警政署前署長、中央警察大學前校長
本書或將與《洗冤集錄》在我國偵審歷史同佔重要地位,各自展現不同時代的科學家為公平正義奉獻智慧所留下的不朽足跡。
——孟憲輝 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系系主任
本書的內容精實,一再強調「犯罪現場」是證物的寶庫,是案件成敗的關鍵,所傳達現場保全、採證、鑑定觀念的寶貴之處,是想瞭解勘察人員在「犯罪現場處理與採證」的重要入門寶典,無論是警察、調查官、憲兵、檢察官、法官、律師等司法實務人員,均應人手一本。
——李承龍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副教授
本書為犯罪現場處理提供了一種獨到的系統化與邏輯性方法。
——《執法科技》(Law Enforcement Technology)
編撰精良、易於閱讀與理解、透徹而洗鍊的著作……可培養出優秀的犯罪現場偵查員。
——《鑑識科學網路期刊》(Internet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本書為《犯罪現場:李昌鈺刑事鑑定指導手冊》改版
作者簡介:
李昌鈺Henry C. Lee
一九三八年生於中國,一九六○年畢業於中華民國中央警官學校,主修警察科學;在臺灣擔任數年警官後,至美國修習鑑識科學與生物化學,取得碩士與博士學位。李博士曾任康乃狄克州警政廳廳長,現任紐海芬大學(University of New Haven)榮譽教授,並協助該大學設立「李昌鈺鑑識科學研究院」。
李博士參與過全球五十九個國家、八千多件刑案,為七個學術期刊的編輯,包含《鑑識科學期刊》(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也是四十多本書、三百多篇研究論文的作者,獲頒八百多個榮譽獎項以及二十多個榮譽博士。李博士是全世界最權威的鑑識專家,被尊稱為「犯罪現場之王」。
他是各國爭相禮聘的講座教授和主講人,是從臺灣走向全球的傳奇人物,更是國內開創鼓吹推廣鑑識科學教育的第一人。一九八九年的中央警官學校(現在的中央警察大學)在李博士的倡議下,從刑事警察學系的專業中,開設國內第一屆鑑識科學系,並於一九九六年成立鑑識科學研究所。
提姆西‧龐巴Timothy M. Palmbach
康乃狄克州大學(University of Connecticut)法學院法學博士,紐海芬大學碩士,主修鑑識科學中的刑事鑑識,進修時曾獲研究生獎。他的學士學位也是在紐海芬大學獲得,主修化學與鑑識科學。龐巴先生是康乃狄克州律師公會會員、美國鑑識科學學會會員與國際血液噴濺分析家協會會員。同時也是國際鑑識學會認可的資深犯罪現場分析專家。
瑪琍琳‧米勒rMarilyn T. Mille
佛羅里達州南方學院(Florida Southern College)化學系學士,匹茲堡大學(University of Pittsburgh)刑事化學碩士,二○○二年五月從強生與威爾斯大學(Johnson & Wales University)獲得高等教育學博士學位,是紐海芬大學助理教授與鑑識科學系大學部課程負責人。瑪琍琳提到,她最大的願望是在真實的刑事偵查領域中培養出客觀、人道與熱誠的鑑識科學與刑事司法的專家。
譯者簡介:
李俊億
中央警官學校刑事系學士,中央警官學校警政研究所刑事科學組法碩士,紐海芬大學鑑識科學理碩士,英國斯特拉思克萊德大學(University of Strathclyde)鑑識科學博士。目前為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暨研究所教授、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 Genetics編輯委員。
章節試閱
第五章 物證之搜索(節錄)
前言
從犯罪現場或其他偵查階段中獲得的物證,常是破案關鍵之所繫,同樣地,很多案子無法突破也正是 因為缺乏物證。在理論上可能會有近乎完美的犯罪,或只留下極少的物證,使得重要的證據永遠都找不到。許多勘察人員都已經具備了各種物證的辨識、紀錄、採取與保存的專業能力,然而,卻可能忽略了犯罪現場勘察中,被認為簡單工作的尋找重要證物的搜索工作。
常見的作法是把現場所有可能成為證據的物品都採回來,但如果這些東西都被採取,送到實驗室分析,實驗室會被絕大部分不具證據價值的證物給拖垮。因此,這種作法不僅浪費時間與資源,也會引起法律與偵查的問題。相反地,如果證物被遺漏或處理不當,即便使用現代高科技的方法,還是無法挽回。因此,必須建立一個可以真正找到有用的物證而排除不相關物品的系統化搜索方法。只有犯罪現場勘察人員使用系統化的搜索步驟,瞭解犯罪現場搜索的目標,掌握有效的搜索方法,進行專案搜索才能成功。
犯罪現場搜索的目的
犯罪現場搜索的目的是找出所有有用的物證,用來連結或澄清嫌犯或證人與犯罪的關聯。經驗與訓練對犯罪現場勘察人員能否找到證物很有幫助,但經驗也告訴我們,沒有兩個完全相同的案子。我們必須知道,天下沒有不可能發生的事,只有想像不到的事。專業的犯罪現場勘察人員會對證物可能在哪裡有直覺,但不可避免的現實是,並不是所有的證物都可以期待被找到。因此,好的勘察人員都應該瞭解到,只有遵守有系統有條理的方法,才能保證犯罪現場已經沒有留下沒有被採取到的證物。在這搜索步驟下有兩個主要問題:要到哪裡找證物與要如何進行搜索工作?在進入這個問題前,讓我們先瞭解連結與移轉理論。
連結論
四向連結論說明犯罪現場、被害者、嫌犯與物證的相互關係,瞭解這些項目間的相互關聯性對找尋證物有很大的幫助,圖 5.1 顯示四向連結論的原理。
理論上,建立任何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的關聯性—現場、被害者、嫌犯與物證—案子就有可能解決,建立愈多關聯性,破案的機會就愈大。例如,如果嫌犯說他從沒到過犯罪現場,那麼現場必須詳細搜索以證明嫌犯在某個時候確曾到過現場,嫌犯可能留有指紋、鞋印,或移轉微量證物。同時,植物類物質、土壤或玻璃可能被帶離現場等,這些證物可以建立嫌犯與現場的連結,如果現場搜索後確定沒有找到屬於這個嫌犯的證物,那麼偵查方向可能要轉到其他嫌犯。然而,要確定的是,現瑒必須經過正確而徹底地搜索,而且是所有證物都已找過才能下這個結論。
如果嫌犯住在犯罪現場或經常出入犯罪現場,那麼這種連結就沒有多大的證據價值,除非能確定犯罪發生的當時,嫌犯確實遺留證物在特定的位置上,例如,命案現場或屍體身上的血指紋,這種狀況就可以將嫌犯與被害者連結起來。
很多案例顯示家人或親密朋友間會涉入暴力犯罪,例如,在一個偏僻的高級住宅區中,一對夫妻被毆打致死,屍體被火焚燒。在詳細檢查房子外部後發現侵入方法是移開窗型冷氣機,在冷氣機旁的玻璃上找到十枚潛伏指紋,隨後指紋鑑定證明是屬於被害者已分居的兒子。由於兒子的吸毒問題,該夫妻於幾個月前將他趕出家門並換了門鎖,儘管這個兒子以前曾住在這裡,但是在這特定位置遺留的指紋,與夫妻遇害當時非法侵入而遺留的痕跡具有高度的相關性。這個案例顯示系統化搜索證物的價值與連結現場、被害者、嫌犯與物證在偵查犯罪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移轉論
不論何時兩個物體表面相互接觸就可能出現移轉性證物,這是羅卡交換論;這個理論指出不論何時兩個物體表面相互接觸時,在接觸面上會有物質交換,照片 5.1 與 5.2 是刑事證物在接觸面上接觸移轉的例子。更實際的說法是,當犯罪者進入犯罪現場時,會遺留一些東西在現場,當他離開現場時,身上會帶走一些現場的東西,關鍵的問題是我們能否找到這些被移轉的物質。
明顯的直接移轉物常被忽視,如門把上的血手印,在犯罪現場勘察時絕不可忽略。有些時候,移轉的物質並不需要直接接觸,如噴到物體表面上的槍擊殘跡或濺到嫌犯衣服上的血液噴濺痕等。此外,有些移轉物是由間接移轉而非直接移轉所產生。間接移轉物是由中間物或人將其從原始來源傳遞到最後目標上,間接移轉的例子,如犯罪者把手上的血沾上門把,而不經意地移轉到第三者開門的手上。
通常移轉性證物可分為微量物質的移轉性證物與型態痕跡的移轉性證物。微量物質的移轉性證物包括纖維、玻璃、土壤與血液。移轉性證物常是微量物質與型態痕跡的組合,如血鞋印、油漬指紋或纖維印痕等。
微量物質很難去辨識、尋找與採取,其包含生物或化學物質,種類非常多,也存在相當多的偵測與採取問題。另一個要瞭解的是,搜索的對象與經由它可能建立的連結是甚麼?在現場,只能懷疑微量證物可能存在,但很難確定,因此,勘察人員必須窮盡所有可能的方法去採取現場中任何可能忽略的地方。膠帶黏取、真空吸取與扣押含有微量證物的物體是常用的方法,微量證物的採取將在第六章討論。
最近儀器分析方法的進步與靈敏度提高使得微量證物漸受重視,例如氣相色層分析質譜儀可以偵測火災現場中百萬分之一含量的縱火劑,以及已發展出來很多更先進更靈敏的縱火劑偵測器。但諷刺的是,儘管偵測器已有大幅進步,在縱火現場最可靠最靈敏的偵測縱火劑殘渣的方法還是靠警犬偵測,訓練有素的警犬依其超強的嗅覺已證明具有偵測各種微量縱火劑的能力。
另一個突破性方法能突顯微量證物重要性的是 DNA 分析,目前的技術分析短重複序列或粒線體 DNA 的靈敏度極高,使用微量 DNA 就可以鑑定出 DNA 型,因此,犯罪現場勘察人員應記得搜索犯罪發生時留下的任何含 DNA 物質的證物。
羅卡交換論除了積極地說明遺留移轉性證物的可能性外,也消極地告訴我們,在擁有高靈敏度分析方法時不要忽略了這些證物。草率的犯罪現場勘察很容易破壞有價值的證物,甚至經由間接移轉造成污染。小心謹慎及詳細的搜索計畫才能避免勘察時的不當移轉及破壞證物。
犯罪現場搜索的一般概念
證物要到哪裡去找,現場搜索要如何進行?在犯罪現場勘察時,想要找到證物,應該綜觀犯罪現場全部而不是只看個別的採證工作,如指紋、血液、攝影等。想要做好這項工作,不要忽略去尋找平常很少注意到的地方,如天花板上的血液噴濺痕、垃圾筒裡面的武器或衣服、門或窗簾上的血跡或纖維、馬桶坐墊(毛髮與指紋)、冰箱內食物上的唾液與咬痕;還有,站在不同的位置尋找證物,如地面或樓梯上。有條理地搜索加上謹慎與耐心,才不會破壞或遺漏重要證物,這些搜索所得常提供珍貴的偵查線索。如果這些東西後來也在嫌犯身上、汽車上或其他地方找到,那麼它將對嫌犯與犯罪現場形成重要的連結。
列出搜索時應該尋找的物品清單,以便讓勘察人員知道要尋找哪些證物,例如,在現場搜到槍枝必須檢查每一把槍的最大容量與發射子彈數,以確定是否搜索完全。照片 5.3 顯示在現場找到的命案凶槍。對於涉及警察的槍擊案件,每一位抵達現場的警察的彈匣都必須清點,不論他在當時是否有開槍。
雖然有很多例外,但不同種類的犯罪通常會遺留不同的物證,只有遵守有條理的步驟才能有完美的犯罪現場搜索。主觀與武斷是非常危險的,最好的方式是,依據犯罪類型合理推論可能出現的證物種類與其可能出現的地方。第七章討論的「邏輯樹」非常有用。
尋找物證
犯罪現場勘察人員必須在開闊客觀的心胸與漫無目標缺少方向感之間尋求平衡點,為達到這個境地,只有不斷地吸取經驗與接受訓練才能有成。然而,一般而言,還是有一些要領可以提供有目標而又不失為客觀的勘察。
第一現場與第二現場
任何可能使證物遭到破壞或變更的現場都應優先處理,例如:現場一部分在戶外,雖然最重要的證物在室內,但戶外現場還是要先處理,免得天氣產生變化。另一個因素是可能無法有效管制的全部現場或部分現場,在沒有人工或天然屏障的大規模現場會有現場管制的問題,例如,比起偏僻少數人接近的地方,擁擠的道路或公共場所更要優先處理。處理犯罪現場最好由一組訓練有素的人員一次勘察一個現場,而不要分成好幾組同時分散到各現場去,現場勘察的連續性與一貫性是非常重要的,但有天氣或其他特殊狀況時應予適當地調整勘察方式。
決定第一現場或第二現場有助於排列勘察現場的優先順序。第一現場是指主要犯罪行為或證物發生的地點,例如在命案中,被害者被謀殺的地點。相反地,第二現場是指犯罪次要行為發生的地點,第二現場包括犯罪產生後丟棄屍體或證物的地方,照片 5.4 顯示一具女性屍體被丈夫在臥室殺死後丟棄在路旁。第一與第二現場可能就在附近也可能相隔數英里。此外,有些證物也可能散布在兩個或更多的地點。一般而言,勘察的順序只要依序進行,次序先後並不是很重要,因為屍體可能位在遙遠沒人知道的地方,而在現場進行的徹底搜索可能只採到少數證物。第一現場可能經過數個月還找不到,有時甚至永遠找不到,因此,在確定某一現場是第二現場後,最重要的事就是盡快找出第一現場,以減低嫌犯清除或改變第一現場的機會。
搜索重點地區與次要地區
當現場的所有條件都相同時,應先搜索重點地區而非次要地區。重點地區是指很可能留有重要證物的地方,這些重點地區如下:現場入口、犯罪者行經路線、犯罪發生的目標區、現場出口。一旦重點地區經完整記錄、搜索、採證與保存後,即可搜索次要地區,最後,再重點式且徹底地搜索其他次要地區。
應用這種方式處理竊盜現場的步驟如下:搜索整個建築物外面的任何出入口痕跡,一旦出入口找到,應馬上搜索,並擴及相關區域,因為這些區域可能有物證,如鞋印、潛伏指紋、微量證物等。進入建築物時,應留意從入口到目標區路徑上的證物。接著搜索明顯被擾亂或洗劫區域,詳細勘察這些區域中可能被犯罪者接觸過的物體,例如珠寶盒、保險箱、化妝台、書桌、瓷櫃、休閒室、槍櫃等。接著搜索目標區與出口,徹底搜索出口及離開路徑。最後搜索的次要地區,包括附近地區及大垃圾筒等,可能會有犯罪相關的證物。記得搜索那些該在而不在的物品,若可能,應在現場記錄、搜索與採證後,請屋主或現場使用人或親屬列出現場重要物品清單以確定有無遺失物品。
犯罪現場的組成
犯罪現場的種類很多,傳統上,現場包含室內犯罪現場(房子、建築物)、室外犯罪現場(院子、公園、野外或道路)與交通工具(火車、飛機、汽車)等。但勘察人員應瞭解任何地方或物體都有可能含有證物而成為犯罪現場。
被害者的屍體或嫌犯本身就是現場,應詳細檢驗,所有的微量證物,包括毛髮、纖維、DNA、體液、潛伏印痕、縱火劑、槍擊殘跡、花粉、土壤、殘渣等,常出現在與犯罪相關的人身上。屍體的狀態與位置,包括顏色、僵直、屍斑等,以及傷口的形狀與位置等,也是需要偵查的資訊。
身體的開口可能含有異物、纖維、體液與毒品,體液可以顯示有無毒品、酒精或毒物的存在,體液也含有血型物質與其他遺傳標記。除了屍體,衣服或私人物品往往也具有證據價值。屍體在搜索階段應最優先處理,因其可能被移動、被清洗或腐敗分解。此外,還有一些特殊犯罪現場,如水底犯罪現場、地下毒品工廠、火災與爆炸現場及埋屍現場等,值得特別討論,這些特殊現場與勘察技術將在第九章討論。
近來一種新的犯罪現場愈來愈普遍,即與電子或數位網域(digital domain)相關的犯罪,特別是網路世界。全世界的執法單位已面臨不斷增加的網路或電子媒體的犯罪調查,並投入更多的人力去搜索、尋找與保存所有電子證物,這些證物包含從兒童色情圖片到用來進行各種犯罪行為的密碼數據等。在勘察時不只需要注意其電子特性,還需要搜尋電腦檔案或數據並進行後續分析的勘察。
犯罪現場搜索
沒有單一犯罪現場搜索法可以適用所有類型的現場,因此,有經驗的犯罪現場勘察人員必須在詳細評估特別障礙物、現有設備與人力、搜索範圍及要尋找的證物等後,選擇合適的搜索方法。搜索時,往往是多種方法交互使用,如連結法可以與其他幾何圖形法結合使用。對任何一種犯罪現場,最重要的是使用有條理、有系統的搜索方法,現場搜索的目的是辨識與找出相關的物證。
除了上述傳統的搜索方法外,犯罪現場搜索也可以利用特殊的設備或方法。
以訓練過的警犬去尋找證物是很有價值的資源,屬於被害人或嫌犯的己知衣物可以用來使警犬追蹤到個人。此外,可以訓練警犬去追查毒品、縱火劑、炸藥殘跡、屍體與特定物品等;警犬的嗅覺特別敏銳,牠可以偵測到百萬分之一濃度的縱火劑,與氣相色層分析質譜儀的分析能力相當。
縱火勘察人員目前已在使用各種人工鼻子與偵測器,而且相當有效。不久後,特殊的遙控偵測器將被用來進行現場儀器分析,因此,在現場找到的微量跡證,可在勘察人員還沒離開時即可確認結果。這些技術由美國國家司法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紐約、康乃狄克與麻塞諸塞州警察局刑事實驗室贊助發展中,這些新興的技術將在第九章特殊現場技術中討論。
還有很多先進的理論與方法應用在犯罪現場搜索上,如金屬探測器、手提 X 光機等。在槍擊案件中,勘察人員可以利用己知訊息選用搜索方法,一旦找到彈殼,即可研判武器種類與可能的射擊位置。此外,研判彈道也可幫忙找到彈頭與子彈路徑,這些槍擊現場重建將在第十章討論;其他特殊與先進方法則在第九章討論,包括水底搜索、空中搜索、失蹤人口、失蹤車輛及其他不同搜索方法的結合等。
任何犯罪現場的搜索都有一些注意事項必須遵守,通常勘察人員只有一次機會去搜索原始的犯罪現場,因此,最初的搜索必須正確而徹底。當勘察人員懷疑可能忽略某些物證時,就必須再搜索一遍,除非各種方法都已用盡,否則不可放棄。現場必須完整保全,直到屍體解剖完成或實驗室初步分析完成為止。
不要讓現場搜索干擾到犯罪現場勘察的其他工作,如記錄、採取與保存證物等。記住羅卡交換論提到,在現場的任何行為都有可能造成改變或破壞證物的結果,因此,在利用大批人力進行搜索時,特別是包括非專業的搜索人員,應在初步記錄、採證與保存後才進行。此外,不要規避繁瑣的程序,若在後續搜索時找到證物,也一樣要依程序進行紀錄、採取與保存證物的步驟。證物監管鏈的問題勝過一切,並只侷限在犯罪現場採證的少數人可以接觸。
第五章 物證之搜索(節錄)
前言
從犯罪現場或其他偵查階段中獲得的物證,常是破案關鍵之所繫,同樣地,很多案子無法突破也正是 因為缺乏物證。在理論上可能會有近乎完美的犯罪,或只留下極少的物證,使得重要的證據永遠都找不到。許多勘察人員都已經具備了各種物證的辨識、紀錄、採取與保存的專業能力,然而,卻可能忽略了犯罪現場勘察中,被認為簡單工作的尋找重要證物的搜索工作。
常見的作法是把現場所有可能成為證據的物品都採回來,但如果這些東西都被採取,送到實驗室分析,實驗室會被絕大部分不具證據價值的證物給拖垮。因此,...
推薦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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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現場處理的最高指南
孟憲輝
遠在三千年前,從事司法偵查和審判的官吏就體會到,犯罪現場是破案斷獄的關鍵,其中屍體更是命案偵查的重點。中國古籍《禮記.月令》篇就有檢驗各類創傷以決訟端的記載:「是月也⋯⋯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端平。」刊行於西元一二四七年,宋慈編著的《洗冤集錄》一書更包含現場勘察、屍體勘驗、毒物和物證鑑定等內容,是系統化鑑識手冊的鼻祖。此外,宋朝鄭克編撰的《折獄龜鑑》一書則敘述了包括法醫、文書鑑識、物理鑑識、化學鑑識和微物跡證等多種物證鑑定的案例;引自《三國志.吳書.孫登傳》的一個案例,敘述吳國太子孫登根據彈丸比對結果釋放無辜嫌犯的史實,更是國際槍彈鑑識學界公認最古老的彈丸比對鑑識案例。
以今日的科學水準觀之,這些古書記載的僅是基本的鑑識知識與方法,大部分已被推翻或取代,且與現代鑑識科學之演進無明顯關聯。但在科學不發達的封建社會裡,《洗冤集錄》一書不僅建立了運用科學維持司法公正的典範,更成為後世司法官員檢驗屍體和刑案偵審的指導方針。近幾個世紀,隨著政治、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變遷,以及科技的發達,犯罪型態日趨複雜,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障也益加完善,舊有的偵查與鑑識方法已無法完成發現犯罪事實和公平審判的目的;藉各基礎科學領域快速發展之助,現代的科學偵查技術乃得以逐漸萌芽、茁壯。 自二十世紀上半葉起,世界各國紛紛設立鑑識實驗室、發展鑑識科學、發行學術刊物、組織學會並積極培養鑑識人才,現代鑑識科學逐漸成為刑事訴訟程序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的堅實後盾。
我國雖然從一九三六年中央警官學校(中央警察大學前身)在南京創校起,即開有刑事科學相關課程,並陸續禮聘學界菁英任教;但恪於制度,一直無法將科學辦案落實至警察實務單位。直到一九七○年代社會治安逐漸惡化,刑事訴訟制度也因政治開放及法律修正而日趨健全,鑑識科學初獲重視,並由上往下緩慢扎根。許多國內鑑識學者專家也從那時起陸續到美國投入傑出鑑識科學家李昌鈺博士門下,學習鑑識專業理念、知識和技術;如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學系林茂雄主任和刑事警察學系李俊億主任(本書譯者)、故刑事警察局鑑識中心翁景惠主任和鑑識科程曉桂科長及多位鑑識專家、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識中心謝松善主任、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多位鑑識專家均為李博士門生。筆者因至英國蘇格蘭修習鑑識科學,無緣接受李博士的指導,但在國內外曾多次聆聽李博士的學術性演說與講學,深感李博士不僅鑑識學養和經驗俱豐,為學辦案更是嚴謹踏實,實值吾輩學習效法。此外,李博士與國內多位治安單位首長情誼甚篤,對於國內鑑識制度的發展也曾多次建言並獲採納。如前調查局長吳東明先生、前警政署長顏世錫先生和盧毓鈞先生均十分認同李博士的鑑識理念,曾先後致力於我國鑑識制度的改革發展而著有成效。
有些現場處理專家往往忽略經驗傳承的重要性,未能將個人的知識經驗寫成專書供後進學習參考,殊是可惜。李昌鈺博士基於提倡鑑識科學、培養鑑識人才、維護司法公正及保障人權的理念,特別與兩位得力助手合著本書,內容以現場處理程序為經,始於首抵現場官員的初步處理,終於現場重建;以各階段的處理方法為緯,涵蓋管理方法、系統化處理流程、詳細採證步驟、人員配置、器材設備、藥品試劑、文書紀錄、資料處理、邏輯推理、結果解釋等要項;各種現場工作重點綿密交織,鉅細靡遺,其完整性與實用性堪稱空前。又輔以許多具代表性的案例、現場照片和說明圖表,使得本書之可讀性和實用價值發揮得淋漓盡致。
本書性質上屬於專業教科書或參考書籍,特別適用為大學或研究所教授現場處理、犯罪偵查或鑑識科學等課程的授課教材,也是從事偵查和鑑識相關工作者的絕佳隨身參考書。其他與訴訟程序相關的專業人員,如法官、檢察官、律師、主跑相關新聞的記者,也都應該詳讀本書與其工作相關的部分,以提高專業能力。由於本書並非科普書籍,非專業人員閱讀前應注意書中有部分令人不舒服的血腥殘忍內容和畫面,不適合兒童、青少年和對此等內容敏感的成年人閱讀。另應注意的是,部分現場使用的試劑含有危險化學藥品,如強酸、強鹼、有機溶劑和毒性化學物質,部分現場勘察器材也會對人體產生危害,如紫外燈和多波域光源;因此所列各項實驗都必須在設備完整、防護周全的環境並在合格的專業人員指導下進行,一般讀者不宜私自進行相關實驗,以免發生危險。最後,也最重要的是,一般讀者遇有犯罪現場時,應保持現場原貌,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交由具備法定職權的鑑識人員處理,切莫擅自依樣畫葫蘆,否則造成破壞現場之後果,不僅嚴重影響偵查審判的進行,也違反本書作者和出版者推廣鑑識知識共同維護治安之原意。
本書原以英文出版,經翻譯為中文,值此刑事訴訟法關於詰問制度和證據部分大幅變革之際發行,對所有司法偵、審、辯護人員和訴訟關係人都將有所助益。預料必可不脛而走,成為偵查及鑑識人員處理犯罪現場的最高指南、法官判斷證據價值和證據能力的參考依據、律師維護被告權利必備的案頭書,也可增進民眾對犯罪偵查工作的理解,共同為維護治安而盡力。多年後回首檢視,本書或將與《洗冤集錄》在我國偵審歷史同佔重要地位,各自展現不同時代的科學家為公平正義奉獻智慧所留下的不朽足跡。
寫於二○○三年,本文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學系系主任
推薦序
犯罪現場是刑案偵查的開端,也是結束
侯友宜
五年前的一個初夏夜晚,正值編織美夢的兩名荳蔻少女,因為同時傾心於研究所內的一位學長,故而相約談判。在激烈的爭吵中,洪姓女研究生因情緒一時無法控制,而殺害了被害人。這起案件因為發生在國內的知名學府中,在素來純樸的風城引起了極大的震驚。本案在偵查工作上雖然有所進展並鎖定洪姓研究生,然而卻苦無直接證據確定犯案。不過,稍後案件在鑑識人員的發現下有了戲劇性的轉折,鑑識人員在洪女身上發現一枚被害人的斷裂指甲及幾點血跡,而由於指甲紋路的吻合及 DNA 的型別鑑定具有絕對的證據力,洪女也在罪證確鑿的情況下選擇認罪。
「見微知著」是所有警察在偵查犯罪中所應具備的能力,最具體的表現就是在於現場勘察,而前述案例就是刑事偵查與現場勘察結合的最好案例。在長年從事刑案偵查工作後,所匯聚的經驗法則清楚地告訴我們:「犯罪現場是刑案偵查的開端,也是結束。」所有的刑案發現及偵查的啟動都需以刑案現場作為開端,而在案件偵查結束時,也應將偵查結果與現場狀況做全面性的比對,以再次確定偵查結果的正確與否;刑案偵查與犯罪現場確實存在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時序拉到民國七十九年年底,當時本人銜命負責偵辦一起重大綁架勒贖案件,在該案中,警方於嫌犯胡關寶住宅處搜出二枝左輪手槍。在經過一連串的查證及偵訊後,赫然發現其中一枝正是五年前新竹雙警命案中殉職警員被劫走的配槍。而之後胡嫌帶警起出當年殺警所用的卡賓槍,遺留在槍上殘缺的木槍托,與當年殺警現場所蒐集到的槍托部分居然還能完美重合。兩塊槍托木片紋路及缺口的吻合,不只應驗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句話,也點出了刑案現場勘察的重要性。
近年來,社會大眾對於治安要求日高,同時對於人權保護也採取高規格的標準,因此,有些傳統的偵查作為則顯得不合時宜。尤其在凡事講求證據的今日,刑案現場勘察能立即勘驗程序的嚴謹,遂成為警方邁向科學化及現代化的一大挑戰。李昌鈺博士在國際刑事鑑識界有極高的威望,對於國內指導更是不遺餘力。李博士曾於美國各州及全球十七個國家參與調查六千多起重大刑案,最近其將多年刑案現場勘察心得編成《犯罪現場:李昌鈺刑事鑑識教程》乙書,以其豐富的現場勘察經驗及書中獨到的見解,該書不僅已被許多國家之現場勘察人員引為圭臬,更能提供國內作為未來發展刑案勘察標準化作業的重要參考。
李俊億教授為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系主任,肩負國內刑事幹部的基礎教育,對於刑事人員的知識奠基極具影響,其在 DNA 鑑識研究上,亦堪稱國內翹楚。此次,李教授能將李昌鈺博士最新著作翻譯引進國內,憑藉其豐富學養,讓國內鑑識科技新知與國外零時差呈現,對於國內鑑識界不啻為一大福音。本書從犯罪現場基本觀念介紹、現場勘察、物證蒐集及處理,乃至於證物運用價值及現場重建均有極為深入的介紹及講解,此書付梓對於我國未來刑案現場勘察技術之提升將有極重要的影響,在推崇李教授用心之餘,爰著序以薦之。
寫於二○○三年,本文作者時任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推薦序
犯罪偵查的最佳指導手冊
顏世錫
犯罪現場是證據的寶庫,犯罪者在現場中所遺留的蛛絲馬跡訴說著犯罪發生時的所有過程,它們不會說話,必須有專業的勘察人員去發現、採取、鑑定與研判,才能破解謎團,重建現場發生的犯罪過程。雖然世上不可能有兩個完全相同的犯罪現場,但是現場遺留的犯罪物證,卻可能告訴我們,不同的現場可能有相同的犯罪手法。不要主觀、不要偏見,除了要眼觀四面、耳聽八方外,還要利用現代最先進的科技設備和專業知識才能讓所有的蛛絲馬跡重現,讓證據說話。
現場勘察就是在犯罪偵查的最前線找出能夠證明犯罪的所有證據,讓實驗室的專家運用高科技儀器進行分析比對,否則再精明的偵查人員與再先進的儀器設備都無法憑空提出定罪的證據。這麼重要的現場勘察工作關係著犯罪偵查的成敗,但卻是很少有專書提供這類知識,《犯罪現場:李昌鈺刑事鑑識教程》正是現場勘察人員最重要的參考資料,它的內容從犯罪現場的管理、最先抵達現場員警的任務、各種現場勘察的技術到犯罪現場重建等,具體敘述現場勘察的重要關鍵,尤其書中列舉案例以對照理論,提高學習的效果。
以筆者數十年的經驗,國內很多刑案延宕破案,甚至成為永久懸案,多與現場勘察的失誤有關;另外有些案件檢警宣布破案後,在審判過程中,因偵查人員在現場採取的證物不夠具體完整而宣判無罪,使犯罪者永遠逍遙法外,但已時過境遷,現場不復存在,偵查人員縱然肯定其犯罪行為,也只能徒呼負負而已。
本書作者李昌鈺博士除了具備豐富的學識素養外,數十年來勘察過無數個犯罪現場與偵辦過無數個國際知名的重大案件的經歷,讓本書的內容在實務與理論上都能兼而有之。故出版後,一時洛陽紙貴,成為最暢銷的書籍之一,很多西方國家從事犯罪偵查的人員也爭相購閱,公認為犯罪偵查的最佳指導手冊,我國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主任李俊億博士乃精心翻譯,由商周出版發行,相信此書問世後,國內的犯罪偵查工作,必將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吾人可拭目以待。
寫於二○○三年,本文作者為警政署前署長、中央警察大學前校長
推薦序
犯罪現場處理的最高指南
孟憲輝
遠在三千年前,從事司法偵查和審判的官吏就體會到,犯罪現場是破案斷獄的關鍵,其中屍體更是命案偵查的重點。中國古籍《禮記.月令》篇就有檢驗各類創傷以決訟端的記載:「是月也⋯⋯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端平。」刊行於西元一二四七年,宋慈編著的《洗冤集錄》一書更包含現場勘察、屍體勘驗、毒物和物證鑑定等內容,是系統化鑑識手冊的鼻祖。此外,宋朝鄭克編撰的《折獄龜鑑》一書則敘述了包括法醫、文書鑑識、物理鑑識、化學鑑識和微物跡證等多種物證鑑定的案例;引自《三國...
目錄
出版緣起 為中國輸入法律的血液 何飛鵬
推薦序 犯罪現場處理的最高指南 孟憲輝
推薦序 犯罪現場是刑案偵查的開端,也是結果 侯友宜
推薦序 犯罪偵查的最佳指導手冊 顏世錫
導讀 科學偵探李博士的現場勘查秘笈 李承龍
序言
關於作者
第一章 犯罪現場的基本認識
前言
犯罪現場的種類
犯罪偵查中的物證
科學的犯罪現場勘察
第二章 犯罪現場管理的重點
前言
有效的犯罪現場管理系統之要件
資料管理
人力管理
技術與設備管理
後勤管理
第三章 犯罪現場初步勘察的步驟
前言
犯罪現場初步反應
犯罪現場通報
犯罪現場搜索的法律問題
犯罪現場紀錄
犯罪現場搜索犯罪現場的生物毒害
第四章 犯罪現場紀錄
前言
現場紀錄的開始
有效的現場描述
犯罪現場錄影
攝影紀錄
犯罪現場測繪
第五章 物證之搜索
前言
犯罪現場搜索的目的
犯罪現場搜索的一般概念
犯罪現場搜索的型態
犯罪現場搜索
第六章 物證之採取與保存
一般注意事項
指紋
壓痕證物
毛髮與纖維證物
其他的微量證物:玻璃、油漆與土壤
槍彈與工具痕跡
生物跡證:血液、體液與組織
縱火劑與易燃液體
爆炸物
可疑文書
藥毒品證物
咬痕證物
昆蟲證物
第七章 邏輯樹
概念
共同特徵
邏輯樹的應用
第八章 現場檢驗與顯現試劑
前言
現場檢驗試劑
型態性痕跡顯現試劑
法律與科學之限制
第九章 特殊現場的勘察技術
前言
戶外犯罪現場
火災與爆炸現場
含有生物或化學武器的現場
含有電子與電腦證物的現場
第十章 犯罪現場重建
前言
犯罪現場重建的重要性
重建的性質
物證重建的基本原則
重建步驟
重建的種類
型態性證物的重建
槍擊現場:勘察與重建
警察涉入槍擊案件的特別注意事項
現場解除管制後才要求進行重建工作的注意事項
撰寫重建報告
案例研究一
案例研究二
案例研究三
附錄一 犯罪現場勘察之裝備目錄
附錄二 現場處理的勘察計畫
出版緣起 為中國輸入法律的血液 何飛鵬
推薦序 犯罪現場處理的最高指南 孟憲輝
推薦序 犯罪現場是刑案偵查的開端,也是結果 侯友宜
推薦序 犯罪偵查的最佳指導手冊 顏世錫
導讀 科學偵探李博士的現場勘查秘笈 李承龍
序言
關於作者
第一章 犯罪現場的基本認識
前言
犯罪現場的種類
犯罪偵查中的物證
科學的犯罪現場勘察
第二章 犯罪現場管理的重點
前言
有效的犯罪現場管理系統之要件
資料管理
人力管理
技術與設備管理
後勤管理
第三章 犯罪現場初步勘察的步驟
前言
犯罪現場初步反應
...
商品資料
出版社:商周出版出版日期:2022-10-29ISBN/ISSN:9786263184060 語言:繁體中文For input string: ""
裝訂方式:平裝頁數:456頁開數:1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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