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在內容上儘量以白話呈現,判決也整理出最簡潔的部分,每個爭點都有配合題目,讓同學日後面對題目更容易看出爭點所在。
爭點內容中,也仿照司律考試,附上不同意見以及個人見解,讓同學學習如何實際寫作。
作者簡介
紀綱
作者序
這本書寫了很久。一方面是因為要蒐集很多爭點跟不同意見;另一方面就是很懶,非得要到沒錢可以出國,才肯把另一半內容寫完。所以,從有具體想法到完成,總共兩年。剛好就是疫情這兩年。
很巧的是,每一次新書完成的最後階段,都是在國外完成。刑法分則的完稿,是在往世界的盡頭—烏蘇懷亞的飛機上,這本爭點書也不例外,寫序的當下,又是在運輸工具上。
考試院111年5月12日的會議(第13屆第86次),已經決議多引進法官、檢察官參與司法特考及司律考試的方式,代表會有更多實務界的人出題。因此,這本爭點書的內容上,不是單純只有學者的意見,每個爭點都會附上實務見解。
另外,本書花比較多時間整理因果歷程錯誤跟違法性部分。兩個部分的爭點都很詳盡,尤其有把110年考選部公布的司律第二試評分要點中,出題老師所點出當年大部分考生發生的錯誤(即搞錯因果歷程錯誤類型),重新整理一次,讓讀者能更清楚之間的差異。不過,因為時間的關係,這本爭點書的範圍只有「犯罪論」的爭點,其他的部分只能在下一版再補充。
最後,爭點裡所有的不同意見,盡可能地整理在裡面,但一方面也要考慮到寫作時間,所以,也不可能放進所有的意見。至於單一爭點裡如果不同意見太多,讀者可以考慮挑選部分內容吸收就好,一切以能夠在時間內寫完為主。
紀綱
目錄
PART A 未遂犯
CHAPTER 1 著手的認定A3
爭點 行為人所為非構成要件所明定之行為,能否認定已達著手實行之階段?A3
CHAPTER 2 不能未遂A7
爭1 不能未遂之判斷標準A7
爭2 不能未遂之性質A9
CHAPTER 3 中止未遂A11
爭1 是否必須「出於倫理上自我要求的誠摯悔悟」,才能認為中止意思是出於己意?A11
爭2 未了未遂與既了未遂如何區分?A13
爭3 結果的發生如果不可歸責,行為人是否仍有中止犯適用?A16
爭4 行為人於預備階段中止其犯行,是否仍有中止犯之適用?A18
爭5 共同正犯關係之脫離,主要爭點包括:(一)共同正犯脫離之要件;(二)共同正犯脫離之適用時期A20
PART B 違法性
CHAPTER 1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B3
爭1.1 正當防衛「侵害現在性」之判斷B3
爭1.2 長期家暴的案件,能否主張正當防衛?B6
爭1.3 對於他人之恐嚇行為,能否主張正當防衛?B9
爭1.4 對於既遂後的侵害行為,能否主張正當防衛?B10
爭2 對於欠缺罪責之不法侵害,能否主張正當防衛?B11
爭3 防衛情狀或避難情狀是否存在,是以「事前判斷」還是「事後判斷」?B14
爭4.1 防衛意思如何認定?B15
爭4.2 挑唆防衛(挑撥後之防衛),能否主張正當防衛?B17
爭4.3 互毆能否主張正當防衛?B20
爭5 偶然防衛、偶然避難之法律效果B22
爭6 正當防衛與權利濫用B24
爭7.1 如何認定防衛過當與避難過當?B27
爭7.2 確認防衛過當後,如何區分免除(寬恕)罪責之防衛過當及減輕罪責之防衛過當?B30
爭8 防衛過當是否應擴張適用到「延展型防衛過當」?B32
爭9 緊急避難所保護之利益範圍B35
爭10.1 利益衡平特殊案例──強制捐血案B37
爭10.2 利益衡平特殊案例──同一法益持有人B39
爭10.3 利益衡平特殊案例──攻擊性緊急避難與防禦性緊急避難B40
爭11 自招危難可否主張緊急避難?「自作孽不可活」?B42
爭12 強制型緊急避難B44
爭13 過失犯的違法性B46
CHAPTER 2 其他阻卻違法事由B49
爭1 倘若命令違法,下級公務員仍依命令行為時,是否仍得阻卻其行為之違法性?B49
爭2 得被害人之承諾B51
爭3 公民抗爭運動的刑法評價B53
PART C 加重結果犯
爭1 刑法第17條條文中之「能預見」,意義為何?C3
爭2 對於加重結果有過失就能成立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犯「基礎行為」與「加重結果」間之關聯?C5
爭3 「基礎行為」未遂卻產生「加重結果」,能否成立加重結果犯?C8
爭4 加重結果犯能否引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C10
爭5 基本行為若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對於加重結果部分卻又防衛過當,應如何判斷其行為?C13
PART D 客觀構成要件
爭1 有義務遺棄罪是抽象危險犯還是具體危險犯?D3
爭2 何謂「適格犯」(適性犯)?對於抽象危險犯是否應作限縮解釋,而將不可能發生危險的行為加以排除?D5
爭3 竊占罪為狀態犯還是繼續犯?D7
爭4.1 客觀可歸責—製造風險?信賴原則之限制?D8
爭4.2 降低風險與緊急避難之適用D10
爭5 風險實現—風險升高問題?D11
爭6 他人專屬之負責領域D12
PART E 主觀構成要件
爭1 「擇一故意」的法律效果E3
爭2.1 構成要件錯誤—因果歷程錯誤:題型確認E5
爭2.2 構成要件錯誤—因果歷程錯誤:結果延後發生E6
爭2.3 構成要件錯誤—因果歷程錯誤:單一行為E9
爭2.4 構成要件錯誤—因果歷程錯誤:結果提前發生E12
爭3 行為人不知道補充空白刑法的行政規則或命令?E13
爭4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E15
爭5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是否適用於過失犯?E18
爭6 雙重錯誤E19
PART F 不純正不作為犯
爭1 保證人地位之來源,是否僅限於危險前行為?F3
爭2 危險前行為之範圍?是否包含故意危險前行為?F8
爭3 危險前行為之範圍?若為合乎義務的前行為是否仍有保證人地位?F9
爭4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著手F11
爭5 作為與不作為之區分F12
爭6 醫療過失案件應適用作為或不作為之構成要件審查?F15
爭7 利用他人過失行為殺人,應適用作為或不作為?F16
PART G 正犯與共犯
CHAPTER 1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G3
爭點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標準G3
CHAPTER 2 間接正犯G5
爭1 被利用者是否僅限於無責任能力之人或不成立犯罪之人,利用者才能成立間接正犯?G5
爭2 己手犯與間接正犯G6
爭3 間接正犯之著手G9
爭4 被利用人(工具人)發生等價客體錯誤G10
爭5 被利用人(工具人)發生打擊錯誤G12
爭6 利用人誤認對於被利用人有支配力,但客觀上並無支配力G13
爭7 利用人誤認對於被利用人不具支配力,但客觀上卻有支配力G14
爭8 利用人誤無故意工具為有故意工具之錯誤G15
爭9 利用人誤有故意工具為無故意工具之錯誤(或被利用人起初不知被利用,於中途知情,續行犯罪)G16
CHAPTER 3 共同正犯G18
爭1 無責任能力之人,是否能成立共同正犯?G18
爭2 過失共同正犯G19
爭3 相續共同正犯最後加入時間點以及刑事責任G21
爭4 組織支配的幕後下令者,為共同正犯或間接正犯?G24
爭5 擇一共同正犯G25
爭6 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是何種身分犯?G27
爭7 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同違犯純正身分犯之犯罪?G29
爭8 雙重身分犯G32
爭9 純正身分犯與間接正犯G35
CHAPTER 4 共犯G37
爭1 被教唆人尚未著手,教唆犯之刑責?G37
爭2 陷害教唆之刑事責任G39
爭3 被教唆人發生等價客體錯誤G41
爭4 輾轉教唆(教唆教唆犯)G43
爭5 加劇教唆G44
爭6.1 教唆他人湮滅自己的刑事罪證(甲教唆乙湮滅甲的罪證)G45
爭6.2 教唆他人藏匿、頂替自己(甲教唆乙藏匿甲或甲教唆乙頂替甲)G47
爭6.3 教唆他人在自己的案件作偽證G48
爭6.4 教唆他人湮滅他人的刑事罪證(甲教唆乙湮滅乙的罪證)G51
爭7 幫助行為是否必須與正犯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G52
爭8 不作為犯參與正犯之犯罪G55
爭9 中性行為G58
爭10 教唆幫助行為G60
爭11 幫助教唆行為G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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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紀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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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容上儘量以白話呈現,判決也整理出最簡潔的部分,每個爭點都有配合題目,讓同學日後面對題目更容易看出爭點所在。
爭點內容中,也仿照司律考試,附上不同意見以及個人見解,讓同學學習如何實際寫作。
作者簡介
紀綱
作者序
這本書寫了很久。一方面是因為要蒐集很多爭點跟不同意見;另一方面就是很懶,非得要到沒錢可以出國,才肯把另一半內容寫完。所以,從有具體想法到完成,總共兩年。剛好就是疫情這兩年。
很巧的是,每一次新書完成的最後階段,都是在國外完成。刑法分則的完稿,是在往世界的盡頭—烏蘇懷亞的飛機上,這本爭點書也不例外,寫序的當下,又是在運輸工具上。
考試院111年5月12日的會議(第13屆第86次),已經決議多引進法官、檢察官參與司法特考及司律考試的方式,代表會有更多實務界的人出題。因此,這本爭點書的內容上,不是單純只有學者的意見,每個爭點都會附上實務見解。
另外,本書花比較多時間整理因果歷程錯誤跟違法性部分。兩個部分的爭點都很詳盡,尤其有把110年考選部公布的司律第二試評分要點中,出題老師所點出當年大部分考生發生的錯誤(即搞錯因果歷程錯誤類型),重新整理一次,讓讀者能更清楚之間的差異。不過,因為時間的關係,這本爭點書的範圍只有「犯罪論」的爭點,其他的部分只能在下一版再補充。
最後,爭點裡所有的不同意見,盡可能地整理在裡面,但一方面也要考慮到寫作時間,所以,也不可能放進所有的意見。至於單一爭點裡如果不同意見太多,讀者可以考慮挑選部分內容吸收就好,一切以能夠在時間內寫完為主。
紀綱
目錄
PART A 未遂犯
CHAPTER 1 著手的認定A3
爭點 行為人所為非構成要件所明定之行為,能否認定已達著手實行之階段?A3
CHAPTER 2 不能未遂A7
爭1 不能未遂之判斷標準A7
爭2 不能未遂之性質A9
CHAPTER 3 中止未遂A11
爭1 是否必須「出於倫理上自我要求的誠摯悔悟」,才能認為中止意思是出於己意?A11
爭2 未了未遂與既了未遂如何區分?A13
爭3 結果的發生如果不可歸責,行為人是否仍有中止犯適用?A16
爭4 行為人於預備階段中止其犯行,是否仍有中止犯之適用?A18
爭5 共同正犯關係之脫離,主要爭點包括:(一)共同正犯脫離之要件;(二)共同正犯脫離之適用時期A20
PART B 違法性
CHAPTER 1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B3
爭1.1 正當防衛「侵害現在性」之判斷B3
爭1.2 長期家暴的案件,能否主張正當防衛?B6
爭1.3 對於他人之恐嚇行為,能否主張正當防衛?B9
爭1.4 對於既遂後的侵害行為,能否主張正當防衛?B10
爭2 對於欠缺罪責之不法侵害,能否主張正當防衛?B11
爭3 防衛情狀或避難情狀是否存在,是以「事前判斷」還是「事後判斷」?B14
爭4.1 防衛意思如何認定?B15
爭4.2 挑唆防衛(挑撥後之防衛),能否主張正當防衛?B17
爭4.3 互毆能否主張正當防衛?B20
爭5 偶然防衛、偶然避難之法律效果B22
爭6 正當防衛與權利濫用B24
爭7.1 如何認定防衛過當與避難過當?B27
爭7.2 確認防衛過當後,如何區分免除(寬恕)罪責之防衛過當及減輕罪責之防衛過當?B30
爭8 防衛過當是否應擴張適用到「延展型防衛過當」?B32
爭9 緊急避難所保護之利益範圍B35
爭10.1 利益衡平特殊案例──強制捐血案B37
爭10.2 利益衡平特殊案例──同一法益持有人B39
爭10.3 利益衡平特殊案例──攻擊性緊急避難與防禦性緊急避難B40
爭11 自招危難可否主張緊急避難?「自作孽不可活」?B42
爭12 強制型緊急避難B44
爭13 過失犯的違法性B46
CHAPTER 2 其他阻卻違法事由B49
爭1 倘若命令違法,下級公務員仍依命令行為時,是否仍得阻卻其行為之違法性?B49
爭2 得被害人之承諾B51
爭3 公民抗爭運動的刑法評價B53
PART C 加重結果犯
爭1 刑法第17條條文中之「能預見」,意義為何?C3
爭2 對於加重結果有過失就能成立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犯「基礎行為」與「加重結果」間之關聯?C5
爭3 「基礎行為」未遂卻產生「加重結果」,能否成立加重結果犯?C8
爭4 加重結果犯能否引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C10
爭5 基本行為若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對於加重結果部分卻又防衛過當,應如何判斷其行為?C13
PART D 客觀構成要件
爭1 有義務遺棄罪是抽象危險犯還是具體危險犯?D3
爭2 何謂「適格犯」(適性犯)?對於抽象危險犯是否應作限縮解釋,而將不可能發生危險的行為加以排除?D5
爭3 竊占罪為狀態犯還是繼續犯?D7
爭4.1 客觀可歸責—製造風險?信賴原則之限制?D8
爭4.2 降低風險與緊急避難之適用D10
爭5 風險實現—風險升高問題?D11
爭6 他人專屬之負責領域D12
PART E 主觀構成要件
爭1 「擇一故意」的法律效果E3
爭2.1 構成要件錯誤—因果歷程錯誤:題型確認E5
爭2.2 構成要件錯誤—因果歷程錯誤:結果延後發生E6
爭2.3 構成要件錯誤—因果歷程錯誤:單一行為E9
爭2.4 構成要件錯誤—因果歷程錯誤:結果提前發生E12
爭3 行為人不知道補充空白刑法的行政規則或命令?E13
爭4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E15
爭5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是否適用於過失犯?E18
爭6 雙重錯誤E19
PART F 不純正不作為犯
爭1 保證人地位之來源,是否僅限於危險前行為?F3
爭2 危險前行為之範圍?是否包含故意危險前行為?F8
爭3 危險前行為之範圍?若為合乎義務的前行為是否仍有保證人地位?F9
爭4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著手F11
爭5 作為與不作為之區分F12
爭6 醫療過失案件應適用作為或不作為之構成要件審查?F15
爭7 利用他人過失行為殺人,應適用作為或不作為?F16
PART G 正犯與共犯
CHAPTER 1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G3
爭點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標準G3
CHAPTER 2 間接正犯G5
爭1 被利用者是否僅限於無責任能力之人或不成立犯罪之人,利用者才能成立間接正犯?G5
爭2 己手犯與間接正犯G6
爭3 間接正犯之著手G9
爭4 被利用人(工具人)發生等價客體錯誤G10
爭5 被利用人(工具人)發生打擊錯誤G12
爭6 利用人誤認對於被利用人有支配力,但客觀上並無支配力G13
爭7 利用人誤認對於被利用人不具支配力,但客觀上卻有支配力G14
爭8 利用人誤無故意工具為有故意工具之錯誤G15
爭9 利用人誤有故意工具為無故意工具之錯誤(或被利用人起初不知被利用,於中途知情,續行犯罪)G16
CHAPTER 3 共同正犯G18
爭1 無責任能力之人,是否能成立共同正犯?G18
爭2 過失共同正犯G19
爭3 相續共同正犯最後加入時間點以及刑事責任G21
爭4 組織支配的幕後下令者,為共同正犯或間接正犯?G24
爭5 擇一共同正犯G25
爭6 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是何種身分犯?G27
爭7 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同違犯純正身分犯之犯罪?G29
爭8 雙重身分犯G32
爭9 純正身分犯與間接正犯G35
CHAPTER 4 共犯G37
爭1 被教唆人尚未著手,教唆犯之刑責?G37
爭2 陷害教唆之刑事責任G39
爭3 被教唆人發生等價客體錯誤G41
爭4 輾轉教唆(教唆教唆犯)G43
爭5 加劇教唆G44
爭6.1 教唆他人湮滅自己的刑事罪證(甲教唆乙湮滅甲的罪證)G45
爭6.2 教唆他人藏匿、頂替自己(甲教唆乙藏匿甲或甲教唆乙頂替甲)G47
爭6.3 教唆他人在自己的案件作偽證G48
爭6.4 教唆他人湮滅他人的刑事罪證(甲教唆乙湮滅乙的罪證)G51
爭7 幫助行為是否必須與正犯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G52
爭8 不作為犯參與正犯之犯罪G55
爭9 中性行為G58
爭10 教唆幫助行為G60
爭11 幫助教唆行為G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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