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我國在國際社會大環境與現實問題出發,說明我國在法制修訂與研究上,亟需了解國際社會的趨勢和規範,認識其因素與意義何在,並論及「合法罷工」此一核心主題中,國際勞工組織、各區域經濟組織之勞動規範,正足比較我國現有罷工制度下,政府如何在此一勞資爭議當中尋求合法罷工之界定標準和正當行使之程序。
作者簡介:
吳威志
現職: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私立康寧大學董事.勞動部就業服務證照監評委員.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特約研究員.中國時報特約評論.台灣職工教育暨職業培訓協會榮譽顧問.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顧問.中華國際勞動扶助協會榮譽總顧問
經歷: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局長.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諮詢委員.台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考試院國家文官學院講座.雲林科技大學研究所所長、圖書館長、總務長.景文科技大學、僑光科技大學學務長.救國團總團部兼任執行長(暨研發法務長)
著作:憲政立法制度與人權法制(論著.102年)、法律制度與生活實例(合著,99年再版)、認識中華民國憲法(合著,99年再版)、憲法釋論(合著,96年初版)、公務員懲戒制度相關論文彙編(合著,司法院印行,95年)、法治現代化之回顧與前瞻(與楊建華等大法官合著,86年)、我國現行彈劾制度之研究(論著,86年)、立法院議事自律制度之研究(論著,80年)。
蘇爾晴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私立南華大學國際事務與企業學系學士畢業,曾實習於醫院採購部門、律師事務所,現從事於地政士事務所助理一職。
推薦序
推薦序1
李永然律師
本書書名為《合法罷工──勞資爭議界定與行使程序》,從第一篇開始,便探索國際社會於罷工規範之意義,闡釋如何權衡行使罷工權與「公共利益」,以及政府在罷工事件中之角色與職責。第二篇更以「罷工之理論與概況」為名,從《憲法》賦予人民之基本權利、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法官意見書,了解「勞動三權之類型。
至於第三篇則敘述國際社會於勞動爭議之規範,包含國際勞工組織與區域性組織。第四篇則更深入分析其他國家於合法罷工之界定與行使程序,包括美國、德國、法國。當然,在第五篇則專章討論「我國於行使罷工權之現況」,分別敘述罷工主體之正當性、罷工目的之正當性、罷工程序之正當性、罷工手段之正當性等事項。
本書第六篇「我國於罷工之工會與職業規範」,則以個案或實地觀察方式,將公共運輸業者、公務人員、醫療護理人員、教職人員加以比較,並從國際觀點和現況介紹如何規範;最後提供我國罷工判決案例及見解,並進行我國罷工相關判決訴訟之分析。當然本書也對我國罷工法制加以檢討,尤其檢討現行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之運作,歸結為我國未來罷工法制之相關建議。
本書以我國在國際社會大環境與現實問題出發,說明我國在法制修訂與研究上,亟需了解國際社會的趨勢和規範,認識其因素與意義何在,並論及「合法罷工」此一核心主題中,國際勞工組織、各區域經濟組織之勞動規範,正足比較我國現有罷工制度下,政府如何在此一勞資爭議當中尋求合法罷工之界定標準和正當行使之程序。
「勞動法」肇始18世紀末到19世紀初工業革命與無產階級運動,工人階級於原有的《工人法規》下,開始積極爭取在工作方面的權益,如工作時間、薪資加給、薪資給付日期,以及建立社會保險、勞工保護制度等眾多訴求,從而促成勞動法之產生,例如1912年英國制定《勞工法》;在20世紀後各國亦相繼頒布勞動法規,將其從《民法》中分離另設立專法。而至今勞工相關的法律問題,仍是為世人應用與討論極為熱絡。
近年來,我國發生知名航空公司基層員工與工會,針對過勞航班與勞資問題等多項訴求進行之罷工事件,而員工為爭取勞工權益所參與之罷工行為,是否為我國現行《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罷工的正當程序?又是否符合當前國際社會標準對於罷工行使規範之共同認知,若是未來修訂罷工法制能夠以國際準則作為準則,進行國內相關勞動法規之調整和落實,不僅可獲得國際組織之認同與支持,更有利於國家發展與政策之推行。
我國於1970年間退出聯合國後,參與各類國際活動皆有一定困難性,但對於相關國際組織規範和公約,或者區域經濟整合組織之目標和協議,皆是儘可能跟進和參與,國內法律並隨之進行調整或修正。我國雖於1971年喪失「國際勞工組織」之會籍,但我國與勞動法規之立法淵源,多為依循當時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和建議書之訂定,是以仍需回顧其相關內容來審視我國法規。
由於國際社會對於勞動人權之重視逐年上升,透過國際勞工組織之倡議與影響,於當今諸多國家亦皆可見各類型態之罷工抗爭事件,發生原因不外乎該國政府在勞動政策上之改革,抑或民間一般性勞資糾紛,進而引發事件;姑不論勞資兩造立場為何,政府作為一國家主導者,自應擔起相當重要之角色。所以界定當前國際普遍認可合法罷工之標準,以及完善我國於合法罷工之行使程序,並參考國際組織與先進國家之罷工法律規範及實務運作,本書論述甚具價值。本人特於本書出版之際,予推薦。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李永然
推薦序2
高思博理事長
中華人權協會一貫秉持「維護人權」的職志,歷年來成立各個委員會,關注台灣各項人權指標與人權問題。其中「勞動人權」便是本會的重要課題。如何促進勞資關係、提升勞動權益,一直是本會的目標;當然在此目標下,如何建立公平合理的遊戲規則,更是做為民間人權團體努力的方向。
基於勞工自我保護意識抬頭,除了要落實集體勞動權之保護,也要積極協助促進工會的組織自由化、會務自主化、運作民主化;培育擅於團體協商與契約簽訂之人才,並加強輔導與鼓勵勞資雙方簽定團體協約,以保障各自在勞動關係之權益。
為了提升勞資爭議處理之效能和效益,有必要強化多元化和專業化的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包含調解、仲裁、裁決等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皆能增進我國勞工的勞動權益。以近年審理勞資案件數量來說,其中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件數之比率,往往高達七成之多,其中又多以運輸業、倉儲業、製造業等此三類產業為最大宗者;加上三年來受疫情影響之下,更有醫療及保健等產業案件突增。我國政策多是鼓勵於調解程序解決,大過於進行爭議行為;然而除了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外,若未能順利解決,所衍生之相關疑慮與問題,實有待更多制度配套以對。
本書作者也是本協會副理事長吳威志教授綜合我國與各國經驗,結合理論與實務工作經驗於此大作,預期能夠提供未來在「罷工事件」之處理與解決之道,亦是提供政府與勞資雙方處理勞動關係和勞資糾紛上之重要參考。
近年來,我國發生知名航空公司基層員工與工會,針對過勞航班與勞資問題等多項訴求進行罷工事件,此舉被解讀為員工爭取勞工權益所參與之罷工行為;雖然我國現行《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尚有罷工正當程序之規定,但如何參考當前國際社會標準,使得國人、資方或勞工團體都能對罷工行使規範有其共同認知,甚至引用國際準則做為未來修訂罷工法制之比較,進而讓相關勞動法規獲得調整和落實,不僅有利於勞動人權進一步保障,更可獲得國際認同與支持。
本書共分九篇,舉凡「探索國際社會於罷工規範之意義」、「罷工之理論與概況」、「國際社會於勞動爭議之規範」、「我國於行使罷工權之現況」、「我國於罷工之工會與職業規範」;最後提出「我國罷工判決案例及見解」,並進行「我國罷工相關判決訴訟之分析」,歸結為我國未來罷工法制之相關建議。無論資料搜集、界定國際普遍標準、參考先進國家法律規範,對我國未來實務運作甚具價值,更對我國廣大勞工權益助益甚鉅!我與威志兄在人權協會一起努力多年,欣見其成此大作,故樂而為之序。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高思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推薦序3
吳黃治理事長
(作者吳威志母親)
兒子威志合撰了「勞動法叢書」,期望我能以媽媽的身分留言。當然,非常高興他在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任教之餘,還能專心寫書、投稿,並告訴我將出版他研究結晶。
威志從小聰敏懂事,關心周圍人群與地方事務,無論在教育界、政治界、社團界都有所表現,深得他爸爸吳景南校長的真傳,也得到我的許多囑咐,非常用心、非常努力!歷經選舉、政府單位、社團、教職歷練,都能深受各界肯定。
此次出版專書,特別要我這位媽媽寫這篇推薦文章,還要我將成長點滴寫進內容,做為人生的惕勵與紀念;所以我就應威志的要求,稍為簡單敘述,希望藉此鼓勵威志,也讓更多人瞭解家庭成長的背景。
我是威志媽媽,叫做「黃治」,出生於莿桐鄉一個小部落。父親輩三位兄弟合家生活,全家共有四十多位親戚,和睦相處,還曾經被登載報紙。我與威志的爸爸吳景南於民國51年11月結婚,婚後冠上夫姓(自此改稱吳黃治)。
我自民國43年間從斗六家職畢業,爾後都在自家公司掌管公司財務,總共約九家,直到與威志爸爸結婚才結束這工作。婚後休息約三年,於54年6月起,到村莊一家糧食局委託的碾米公司受任公司帳房業務多年。後來就近有外銷玩具公司邀約,接手玩具代工代辦,直到78年外銷沒落為止。
我對威志影嚮較深之處,應該是「社會服務」、「教育付出」與「政治公職」三方面,所以我就分別略述如下:
一、社會服務方面:
民國64年起,我經介紹加入古坑鄉婦女會,被選為理監事之職,並於74年起被推選為理事長,連續當四屆十二年,在位最久。後來又當上縣婦女會理監事,以及四屆常務理事直到110年3月底才推掉,轉任縣婦女會顧問。
婦女會理事長期間,同時擔任古坑鄉鎮調解委員,並於民國80年就任調解委員會主席,當時是全縣二十鄉鎮首位女性主席。爾後又於民國80年加入首創「雲鳳獅子會」成為創始會員,後來並接任會長;直到民國103年因年事已高而退出。另外,也曾於民國九十年接任縣工商婦女聯誼會第八屆會長兩年。
二、教育付出方面:
追隨先生吳景南校長關心教育,因為夫婿歷經水林鄉蔦松國中、虎尾鎮崇德國中、斗六市雲林國中三校校長,以及國立土庫商工校長;所以我也夫唱婦隨,常常捐資幫助學子,年長有能力之餘,更是擔任義務職的工作,期能協助更多的人。
舉凡擔任村莊東和國小顧問、斗六家商校友會理事長、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基金會董事,都是鼓勵孩子以他們的爸爸為榜樣,為教育百年大業付出!慶幸大女兒吳芝儀任教於國立嘉義大學、大女婿李奉儒任教於國立中正大學、大兒子威志、二兒子威宏也均服務於大專校院,足以令我與孩子的爸爸相當安慰。
三、政治公職方面:
民國75年在鄉親愛護推選下,我以該區最高票當選古坑鄉第十三屆鄉民代表,爾後再任第十四屆鄉民代表,之後因接手兄弟姊妹共營的瀝青公司商業,過於繁忙,加上小孩教養,所以未再參與公職競選。
民國98年1月,受到當時檢察長及多位長官提拔,當選「雲林地檢署」輔導的「雲林縣觀護協進會」(後來改稱「雲林縣榮譽觀護人協會」)第十一屆理事長兩年,我於任內得到許多協助與資源,終於獲得法務部全國考評第一名。
最後,還是要感謝各位長官、前輩、親朋好友,給予我們家人,尤其是對威志鼓勵;讓威志勇敢追求理想,也更能將這份理想寫到出版的書籍,這是我感到榮幸與欣慰!
雲林縣地檢署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輔導理事長
吳黃治
2022年11月18日寫於古坑鄉家中
推薦序1
李永然律師
本書書名為《合法罷工──勞資爭議界定與行使程序》,從第一篇開始,便探索國際社會於罷工規範之意義,闡釋如何權衡行使罷工權與「公共利益」,以及政府在罷工事件中之角色與職責。第二篇更以「罷工之理論與概況」為名,從《憲法》賦予人民之基本權利、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法官意見書,了解「勞動三權之類型。
至於第三篇則敘述國際社會於勞動爭議之規範,包含國際勞工組織與區域性組織。第四篇則更深入分析其他國家於合法罷工之界定與行使程序,包括美國、德國、法國。當然,在第五篇則專章討論「我國於行使罷工權之...
作者序
吳威志教授
本書之完成必須感謝永然出版公司創辦人李永然大律師的鼓勵、鞭策與出版,李大律師擔任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之際,推薦我擔任秘書長一職,得以合作出版學術上專門論著。爾後,我至台中市政府擔任勞工局局長,仍然在他與眾多會員選任下,兼任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並以關注「勞動人權」作為監督政府施政的工作目標。當時,由於勞動部三位司長同學亦師亦友提供許多協助,得以在工作上順利推動,並因協助疫情紓困,反而救濟許多勞工,並在市長大力支持下,推動許多保障勞工權益的政策,顯著的成績因而獲得勞動部頒發地方行政團隊六座獎座,成為獲獎最多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
此書乃以兩年多前,我指導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學生蘇爾晴碩士論文為藍本,重新加以蒐集資料、編排章節、增加意見而產出。指導之初,我因工作需要嚴格要求爾晴全力以赴,並以出版為目標。除了帶她了解地方勞工行政作業,並安排與我聯名發表學術論文,並與諸多勞動法先進學者交流,其中並勞請老同學王厚偉司長(勞動部勞資關係司司長)提供實務上經驗、接受訪談,並給未來修法意見,獲得許多寶貴的建議。使得論著更能深入剖析我國於國際社會大環境與現實問題,尤其認識「合法罷工」在法制修訂與研究上之核心問題;甚至整理國際勞工組織、各區域經濟組織等國際社會之勞動規範,以釐清我國現有罷工制度下,爭議行為與公眾利益之權衡標準,政府在此一勞資爭議當中之作為,探求合適於我國合法罷工之界定標準和正當行使之程序。
「罷工權」係屬於團體爭議權之一,泛指勞方與資方在談判協商階段失敗時,各自所採取之行使權利,並於後續引發一系列的勞資爭議行為。國際社會關於「勞動三權」概念,係自1948年第87號《結社自由及組織權保障公約》,及1949年第98號《組織權及團體協商之應用公約》此兩項基本公約所確立。「罷工權」屬於勞動三權體系中之「團體爭議權」,為集體勞動法之內容;對罷工之相關定義與說明,則涵蓋《中華民國憲法》、司法大法官解釋與法官意見書。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第15條亦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以保障。」;所以勞動三法之《工會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即是分別為落實《憲法》,而規範保障勞動者基本之勞動條件,相互組成工會或進行罷工等團體性力量,以備與資方發生糾紛時儘可能採取之作法和行動。
本書也蒐集了國際勞動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之規範,從該組織背景與制度程序、公約與建議書等進行重點提要,以及關於在勞動爭議權之認定與規範,並接續介紹以人權為重之歐洲聯盟,以及我國所在亞洲地區之東南亞國家協會等區域性組織。當然,也舉出罷工具有較長經驗與歷程之先進諸國,如美國、德國與法國於合法罷工之界定,以及正當之行使程序,列舉其在罷工法制相關之特殊規範,包含對於特定職業類別之個別規定等。然後再比較我國當前於行使罷工權利之現有規範與合法程序等,包含罷工之主體正當、目的正當、程序正當、手段正當等四項正當性原則。最後,探討我國於罷工權方面的勞動法規之問題或困境,並附上我國現行合法罷工流程圖,勞資方於罷工活動時之注意事項及倒溯階段表等圖表,以供需者參考。
另外,為求實務上更具參考價值,也臚列我國罷工判決案例及見解。只不過1970年代解嚴後勞工運動數量雖是不勝枚舉,實際案例尚多,但事件性質多為複雜,而實難全以勞資爭議或罷工之角度去解析。但仍盡力檢討我國罷工法制,分別從《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現行法律規定與實務運作情形,進行檢討與提出見解。
最後,感謝許多學術界、政府界、工會界先進專家協助與關注;感謝任教的科技法律研究所開設「勞動法專題」課程;感謝我天國父親吳景南校長的保佑;感謝我媽媽給我生活與心靈的支柱;感謝我的知己、一群好友、許多學生始終如一對我的疼惜、扶持與信賴;還有兩位女兒獨立乖巧,讓我無需為她們操煩。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吳威志
蘇爾晴
作為非法律系本科生入門的我,在因機緣巧合之下旁聽與接觸到雲林科技法律研究所上之課程,進而對法律生有了學習之意願,儘管本人在法律此門學科的學識經驗,遠不若其他學習四、五年的法律系本科生來的成熟,但亦深信自身秉持一腔熱血之性情,並堅信天下無難事之道理。然在學習法律的這條路上,雖確實有遇到不同於過去學習領域上有理解上的困難或挫折,又有感於社會氛圍變化之影響下,實難免曾有心生迷惘之時,但有賴於師長們的教導與指點,讓我能順利完成碩士學位。希望藉由共同參與編撰之寶貴機會,能給這當下衝突氛圍顯著的社會與環境,增添點冷卻與和諧的力量。
本書之主要內容,是以本人論文為基礎,並得到指導教授也是本書合著作者吳威志老師之指導與編纂,不僅建立論文整體架構並大幅注入老師擔任勞工局局長期間的研究與經歷;同時,在本人研究期間,也給予機會參與大型研討會並發表,更提供訪談之受訪人士聯繫管道,對於論文完成莫大幫助,能與老師共同修訂、合著,確屬難逢機遇。也感謝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林更盛教授、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馬財專教授種種指點。
另外,也十分感謝接受訪談的三位受訪人士,提供實務經驗和建議立法方向。當然,在指導教授引薦下,接受主管單位「勞動部勞資關係司」司長王厚偉之指正,更是獲益良多;增添上更多在相關從業者於實務面向之言論或意見。
最後則感謝支持我的家人及親友,讓我能以正向、積極的態度,跟進老師在學術上的創作。不論時局變遷如何,我亦將秉持良善本質與志向,確為利民利國奉獻所學。
吳威志教授
本書之完成必須感謝永然出版公司創辦人李永然大律師的鼓勵、鞭策與出版,李大律師擔任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之際,推薦我擔任秘書長一職,得以合作出版學術上專門論著。爾後,我至台中市政府擔任勞工局局長,仍然在他與眾多會員選任下,兼任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並以關注「勞動人權」作為監督政府施政的工作目標。當時,由於勞動部三位司長同學亦師亦友提供許多協助,得以在工作上順利推動,並因協助疫情紓困,反而救濟許多勞工,並在市長大力支持下,推動許多保障勞工權益的政策,顯著的成績因而獲得勞動部頒發地方行政團隊六...
目錄
推薦序1......李永然律師
推薦序2......高思博理事長
推薦序3......吳黃治理事長
自序1......吳威志教授
自序2......蘇爾晴
第一篇 探索國際社會於罷工規範之意義
壹、摘要
貳、前言
參、探討因素與方向
一、接軌國際社會之勞工自我保護意識
二、國際社會對於「合法罷工」之共識與形成
三、行使罷工權與「公共利益」之權衡
四、政府作為罷工事件中之角色與職責
五、現有罷工權行使之相關立法或修法方向
肆、整體架構
第二篇 罷工之理論與概況
壹、摘要
貳、前言
參、勞動三權
一、憲法賦予之基本權利(註1)
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大法官意見書
三、勞動三權之類型
肆、團體爭議權行使之認定、成因與動機
一、勞資方於團體爭議權之認定與行動
二、勞工行使團體爭議權之決定性因素
三、全球化對於勞工團體罷工與停工之影響
第三篇 國際社會於勞動爭議之規範
壹、摘要
貳、前言
參、國際勞工組織
一、組織沿革與制度
二、憲章與公約、建議書
三、與我國之關聯性與影響性
肆、區域性組織
一、歐洲聯盟
二、東南亞國家協會
第四篇 他國於合法罷工之界定與行使程序
壹、摘要
貳、前言
參、美國於合法罷工之界定與行使程序
一、罷工之法律依據
二、整體程序之行使
三、職業類別之規範
肆、德國於合法罷工之界定與行使程序
一、罷工之法律依據
二、整體程序之行使
三、職業類別之規範
伍、法國於合法罷工之界定與行使程序
一、罷工之法律依據
二、整體程序之行使
三、職業類別之規範
第五篇 我國於行使罷工權之現況
壹、摘要
貳、前言
參、罷工主體之正當性
一、行使罷工之主體
二、工會組織類型
三、特殊職業與勞工
肆、罷工目的之正當性
一、對於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的禁止
二、對於不當勞動行為之勞資爭議
三、對於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伍、罷工程序之正當性
一、必要性程序
二、罷工程序相關之特別規範
三、罷工程序以外之其他規範
陸、罷工手段之正當性
一、行使爭議行為之原則
二、爭議行為之免責規範
三、對勞方於不利益待遇之保護
第六篇 我國於罷工之工會與職業規範
壹、摘要
貳、前言
參、工會與一般勞工
肆、公共運輸業者
一、「公共利益」之廣義化
二、「公共利益」之狹義化
三、針對我國現況之建議
伍、公務人員
一、我國作法和現況
二、國際觀點和現況
陸、醫療、護理人員
一、我國作法和現況
二、國際觀點和現況
柒、教職人員
一、我國作法和現況
二、國際觀點和現況
第七篇 我國罷工判決案例及見解
壹、摘要
貳、前言
參、涉及民事與刑事訴訟之判決
一、臺灣高等法院82年度上易字第5090號刑事判決
二、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908號
三、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613號
四、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836號民事判決
肆、涉及行政訴訟與訴願之判決
一、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1478號
二、臺北高等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82號
三、臺北市政府訴二字第1096100409號訴願決定書
伍、我國罷工相關判決訴訟之分析
一、勞資爭議事件多以調解或仲裁程序作結
二、勞動事件訴訟型態之僵化
三、我國現行於實務經驗上,實際進入到最終罷工行為及其司法程序者仍相對較少
四、「訴願」有望成為資方或國營企業於發生勞資爭議事件之救濟管道
五、民事訴訟應當仍會作為罷工事件之主要訴求管道
第八篇 我國罷工法制之檢討
壹、摘要
貳、前言
參、我國現行勞動三法運作之檢討
一、《工會法》運作之檢討
二、《團體協約法》運作之檢討
三、《勞資爭議處理法》運作之檢討
肆、他國與我國罷工法制之比較
一、罷工認定合法之同異
二、整體程序行使之同異
三、相關配套措施之比較
第九篇 我國未來罷工法制之相關建議
壹、摘要
貳、前言
參、勞資政三方於罷工法制之觀點
一、勞方對罷工法制之觀點
二、資方對罷工法制之觀點
三、政府對罷工法制之觀點
肆、取法國外制度之建議
一、美國罷工法制
二、德國罷工法制
三、法國罷工法制
伍、法制檢討下之相關建議
一、法律層面之觀點與建議
二、其他層面之觀點與建議
參考文獻
一、中文專書
二、中文期刊
三、學位論文
四、外國期刊
五、國際官方網站
六、參考網站
推薦序1......李永然律師
推薦序2......高思博理事長
推薦序3......吳黃治理事長
自序1......吳威志教授
自序2......蘇爾晴
第一篇 探索國際社會於罷工規範之意義
壹、摘要
貳、前言
參、探討因素與方向
一、接軌國際社會之勞工自我保護意識
二、國際社會對於「合法罷工」之共識與形成
三、行使罷工權與「公共利益」之權衡
四、政府作為罷工事件中之角色與職責
五、現有罷工權行使之相關立法或修法方向
肆、整體架構
第二篇 罷工之理論與概況
壹、摘要
貳、前言
參、勞動三權
一、憲法賦予之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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