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造業法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工地主任。為此,行政院勞委會於2006年始辦理營造工程管理技術士之技能檢定工作,規定營造工程從業人員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後,始能擔任工地主任一職,藉以提高營建工程管理品質。未來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規定下列工程金額或規模,應設置工地主任:(1)承攬金額新台幣五千萬以上之工程。(2)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3)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4)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目錄
第1章營造工程管理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第2章一般土木建築工程圖說之判讀與繪製第3章基本法令第4章測量與放樣第5章假設工程與施工機具第6章結構體工程第7章工程管理第8章施工計畫與管理第9章契約與規範第10章勞工安全與衛生第11章土方工程第12章地下工程(含基礎工程)第13章機電與設備
第1章營造工程管理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第2章一般土木建築工程圖說之判讀與繪製第3章基本法令第4章測量與放樣第5章假設工程與施工機具第6章結構體工程第7章工程管理第8章施工計畫與管理第9章契約與規範第10章勞工安全與衛生第11章土方工程第12章地下工程(含基礎工程)第13章機電與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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