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本針對電信業以案例說明的「電信消費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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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黃明陽
臺灣宜蘭人,1952年生。輔仁大學法律系畢業,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美國愛阿華大學進修。歷任行政院科員、科長、參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制組組長,中央警官大學民法兼任講師。現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副秘書長,實踐大學消費者保護法兼任助理教授、司法官訓練所消費者保護專題研究兼任講座等職,著有《消費者保護法入門》。
目錄
【推薦序】/Ⅰ
【自序】/Ⅲ
第一章 電信消費的基本理念方面/1
一、電信消費關係的消費者,不以購買者為限/4
二、電信消費關係的企業經營者,不以合法立案者為限/7
三、凡是以電信營業為目的所為的買賣關係,均非屬電信消費關係/10
四、凡是與消費無關的法律關係,均非屬電信消費關係/13
五、主管機關與電信業者間的公權力管理關係,非屬消費關係/17
第二章 電信消費的產品責任方面/21
一、電信業者對其製造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應負無過失責任/24
二、電信業者對其設計有瑕疵的電信產品,應負無過失責任/28
三、手機製造業者對於所製造的瑕疵手機,應負無過失責任/31
四、電信業者對其客戶個人資料的外洩瑕疵(製造瑕疵),應負無過失責任/34
五、電信業者對其服務人員提供服務的瑕疵(製造瑕疵),應負無過失責任/39
六、電信業者對電信產品維修服務的瑕疵(製造瑕疵),應負無過失責任/43
七、電信業者對其電信產品的指示瑕疵,應負無過失責任/46
八、電信業者維修電信產品應善盡告知說明義務,否則應負無過失責任/50
九、電信業者對於電信產品的發展瑕疵,無須負無過失責任/53
十、電信產品的經銷商如有改裝電信產品者,應負無過失責任/56
第三章 電信消費的定型化契約方面/59
一、電信業者濫用「免除責任」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62
二、電信業者違反平等互惠的「不當限話條款」,無效/66
三、電信業者違反誠信公平原則的「手機收費條款」,無效/70
四、電信業者違反誠信公平原則的「電信設備收費條款」,無效/75
五、電信消費契約中的「異常條款」,無效/79
六、電信斷訊賠償發生疑義,應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83
七、電信業者發行電信禮券必須記載履約保證等應記載事項,否則不得發行/89
八、電信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等事項,否則該記載無效/93
九、電信業者發行的預付卡亦屬電信禮券,不得有使用期限等記載/96
十、電信業者發行的網路電話「Skype」儲值點數,不得有使用期限等記載/101
第四章 電信消費的特種買賣方面/105
一、電話行銷電信產品的買賣,適用郵購買賣的規定/108
二、一般簡訊行銷電信產品的買賣,也適用郵購買賣的規定/111
三、互動簡訊行銷電信產品的買賣,也適用郵購買賣的規定/114
四、推銷員行銷電信產品的買賣,適用訪問買賣的規定/118
五、在特別情形下,電信業者在營業場所推銷的買賣,亦適用訪問買賣的規定/121
六、在店面購買電信產品的一般買賣,消費者並無特殊解約權/124
七、電信業者逕送來電答鈴等電信產品的傳銷行為,適用「現物要約」的規定/127
八、簡訊刮刮樂詐騙,係以逕送簡訊進行詐騙行為/131
九、價金分期支付,並可先享受電信產品的買賣,適用分期付款買賣的規定/135
十、電信業者所使用違反誠信公平原則的「不當行銷條款」,無效/139
第五章 電信消費的消費資訊方面/143
一、電信業者對其電信產品的不實廣告,應負行政責任/146
二、電信業者對其電信產品的不實廣告,應負民事責任/156
三、電信業者對其電信產品的贈品廣告,亦應負法定責任/160
四、電信業者對其電信產品,負依法標示說明義務/163
五、電信業者對其電信產品的費用資訊,負依法標示說明義務/168
六、電信業者對其帳單資訊,負依法標示說明義務/173
七、電信業者對其電信產品的使用資訊,負依法標示說明義務/177
八、電信業者對於維修服務資訊,負依法標示說明義務/181
九、電信業者對於停止服務資訊,負依法標示說明義務/184
十、電信業者對其產品提供品質保證時,應負保證責任/187
第六章 電信消費的消費爭議處理方面/191
一、電信消費發生爭議時,消費者可以依法申訴/194
二、申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時,消費者可以申請調解/197
三、如有多數電信消費者受害,依法可以提起團體損害賠償訴訟/201
四、為避免消費者繼續或擴大受害,依法可以對電信業者提起不作為訴訟/204
五、受害的電信消費者,依法可以請求損害賠償/207
【推薦序】/Ⅰ
【自序】/Ⅲ
第一章 電信消費的基本理念方面/1
一、電信消費關係的消費者,不以購買者為限/4
二、電信消費關係的企業經營者,不以合法立案者為限/7
三、凡是以電信營業為目的所為的買賣關係,均非屬電信消費關係/10
四、凡是與消費無關的法律關係,均非屬電信消費關係/13
五、主管機關與電信業者間的公權力管理關係,非屬消費關係/17
第二章 電信消費的產品責任方面/21
一、電信業者對其製造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應負無過失責任/24
二、電信業者對其設計有瑕疵的電信產品,應負無過失責任/28
三、手機製造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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