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164條規定:「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交通建設計畫屬行政計畫之一種,其制定與定案程序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本研究針對交通建設計畫定案之程序問題進行探討,研訂適合交通建設計畫定案之法規範準則,供未來計畫定案程序建構之有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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