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世紀以來,位於具有戰略意義的亞洲腹心地區的西藏,一直被這塊大陸上的許多強大帝國所垂涎,包括蒙古帝國、俄國、滿洲、英國和中國。此書回顧了西藏國從十七世紀實現民族統一到今天有爭議的併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歷史。作為一本準確闡述西藏法律地位的論著,此書為弄清懸而未決的中國—西藏間的衝突及其在亞洲政治中更大範圍內的各種問題中的重要性提供了非常必要的基礎。特別是它講明了諸如國家的地位、國家之間的關係、對獨立、領土要求以及自覺等問題的影響。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與達賴喇嘛的西藏流亡政府的代表正在談判,所以,這種全面的考察和闡述是特別及時的。
作者簡介:
邁克爾.C.范沃爾特.范普拉赫是華盛頓特區及倫敦的國際律師,他在蒙特雷國際研究學院教授國際法和西藏學,也是設在荷蘭的西藏事務協調辦公室的前主任。
譯者簡介:
跋熱‧達瓦才仁,現任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董事長,是達賴喇嘛尊者駐臺灣的代表。長期擔任達賴喇嘛尊者的中文譯者,任職西藏流亡政府外交新聞部,曾任外交新聞部中文發言人及西藏之頁、西藏通訊總編,精通中文。
他認為失敗者應該書寫自己的歷史,否則勝利者墨寫的謊言就會徹底掩蓋血腥的真相,基於此寫下《血祭雪域-西藏護教救國抗戰史》一書,並於2003年在印度出版。
章節試閱
第十章:西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盪的幾十年
從1950年開始,西藏的社會、經濟與政治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從簽訂「十七條協議」到不久前中國政府紀念「中國西藏自治區」成立二十週年為止,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控制的這個地區的情勢發生了各種變化。
有關目前西藏的地位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張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描述i,意味著由西藏自治區、青海以及四川、雲南、甘肅ii境內的藏族自治州或地區所組成的西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條明確規定,所有民族自治地區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時規定「少數民族在聚居的地方」「為了行使民族權利」而建立自治機構。1983年5月31日通過的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憲法第六節對上述內容做了稍微具體的說明iii。擔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副委員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委員會主席職務的阿沛‧阿旺晉美在解釋其精髓時指出:「必須要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集中統一領導,以及它的基本原則、政策和計劃的貫徹實施。另一方面,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政府的各項自治權利也必須得到保證,必須充分考慮到各地的特點和特殊需要」。iv他還說,政府自治機構的實質是「既是地方國家機構,也是自治政府機構」v。基本而言,憲法和民族自治法給予了地方自治政府在執行中央政策方面相較於省級行政部門要寬鬆一些的權利。
如果中國人有關西藏屬於中國一部分的主張是正當的,則目前的西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則其地方「自治」不過是北京的中央政府賦予派駐這一地區的地方官員有限的政府權力而已vi。因此,這裡主要討論的僅僅是西藏為中國一部分之主張是否合法的問題。
中國人進駐西藏並不是一帆風順的,人民反抗中國人進駐的高潮導致1959年在拉薩的反抗運動。這些反抗在城市迅速遭到鎮壓,鎮壓是在達賴喇嘛和大部份政府部長前往印度流亡途中發生的。(印度政府)為他(達賴喇嘛)和八萬餘名西藏人提供了庇護。雖然從大約1954年開始,游擊戰爭就在西藏東部和東北部進行,並持續到1974年。在過去的二十餘年中,西藏各地至少發生過五十餘次規模不等的反抗運動,據粗略估算,由於中國入侵而已造成百餘萬西藏人的非正常死亡。
為了確定目前的西藏之地位和西藏人民的權利,必須對簽訂十七條協議以後十年中發生的事情及1959年發生反抗運動的各項原因、其後發生的情況之要件進行研究。對於1950年以來西藏各個時期的過程已有許多作者做了令人敬佩的研究記錄,因而不欲贅述,但對與研討有關的一些事件過程還是有必要略做回顧。
合作、抵制以及反抗
達賴喇嘛和西藏政府從來沒有正式地批准或接受十七條協議,雖然西藏政府曾在給中國官員的回覆中表示接受vii,但達賴喇嘛和西藏官員後來一直申明這些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做出的,(西藏的)所有正式講話或通訊聯絡都是經由中國官員修改和承辦的,西藏官員除了根據中國官員的命令照本宣科以外毫無其他辦法viii。另一方面,西藏人對協議的抵制也是不加掩飾的,做為西藏政府最高官員的兩位攝政聯合向抵達拉薩的中國將軍明確無誤地表達了拒絕合作的態度ix。
十七條協議簽訂後的幾年中,做為國家元首的達賴喇嘛以及他的政府行為是否表現出承諾遵循協議或接受協議對西藏約束之意願,如果有,從一開始就不具效力的協議是否因此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1951年8月達賴喇嘛返回拉薩時,中國軍隊為佔據西藏的戰略要地而正在行進當中。9月9日中國陸軍第十八軍的三千餘名軍隊抵達拉薩,三個月當中,僅在拉薩就有兩萬餘名佔領軍進駐x。
在侵占後的初期幾年,中國政府的政策重點是所謂的統一戰線工作。這是特別針對非漢族之少數民族中的「著名人物」,以便利用這些人在人民中享有的聲譽和影響力以「促使群眾活動順利進行」以及鞏固共產黨影響力的一項特別政策xi。
在西藏統一戰線的主要目標是被稱為「達賴集團」的西藏政府,但自相矛盾的是,(這個集團)卻被認為是妨礙這一政策的主要障礙xii。
表面上中國官員似乎在尊重達賴喇嘛和他的政府之地位、職權以及權力不予變更的承諾。事實上隨著中國大軍進入拉薩,中國人為了破壞達賴喇嘛及其政府原有職權而無所不用其極,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為削弱達賴喇嘛和西藏政府權力,不僅利用藏人內部的政治或地域、宗派衝突,而且還將其制度化。其次,成立北京中央政府的各種分支部門或由這些部門控制的新機構並賦予他們實際的權力,讓這些權力機構與西藏原有的(政府)機構並行從而架空西藏政府。最後,為了進一步削弱西藏政治或宗教力量的權威,著手進行一些旨在改變西藏社會結構的社會或經濟改革xiii。
北京政府將西藏領土以地域劃分後重新定義「西藏地方政府」的權限。從歷史而言西藏雖不存在分治的基礎,但卻因眼前的需求而被劃分為三個平行的自治地區,即昌都地區(其中包括未併入中國四川、雲南等省分的大部份康區)、班禪喇嘛轄地、西藏中部地區等。在昌都,中國人成立了昌都解放委員會,班禪喇嘛轄地則由親中國的班禪堪布廳操控,而西藏地方政府被認為只有管理西藏中部地區的權力xiv。其後中國政府又宣稱十七條協議的適用範圍僅僅是西藏中部地區,因而在其他兩個地區鞏固其政治統治,並開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xv。
(中國人)起初向拉薩政府提出的建議中就包括將西藏外交部解散,從此不僅西藏的所有外交事務由中國政府控制,而且在拉薩和其他城市設立中國人民銀行或其轄屬之中藏聯合貿易機構後,中國人實現了對所有商務活動的壟斷和對西藏經濟的控制。使西藏經濟不得不依附於中國xvi。另外使西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體化的重要措施是1952年5月成立西藏軍區,從而將西藏防務置於北京的直接管轄下xvii。
十七條協議雖然規定根據西藏的狀況和西藏政府的意志進行社會和經濟改革。但北京主張(協議)僅僅適用於西藏中部地區,並且未知會拉薩政府,就開始直接在西藏東部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根據社會主義原則,幾千名中國移民為發展農業而移居昌都地區xviii。而對當地藏人雖然強制推行土地改革,但人民對這種強加的外來生活方式的不滿也日益明顯,中國行政官員的缺乏耐心與好戰心理引發了極為自由的康巴人的反抗,反抗很快發展成為軍事衝突,不久武裝反抗與武力鎮壓的範圍日益擴大,最終遍及整個康區,並逐漸波及了整個西藏高原xix。
1954年,康藏、青藏公路的開通加快了與中國一體化的進程xx,在人民解放軍的支持下,「愛國青年文化聯誼會」和「拉薩愛國婦女聯誼會」等組織相繼成立xxi。從1952年開始不僅開辦了許多學校和衛生所,而且有計劃地對年輕人進行政治說教,同時將成千上萬的西藏孩子送往中國去接受教育xxii。
在中國人侵占拉薩九個月後,拉薩首次發生騷亂,由於需要為人民解放軍提供幾千噸的糧食,使地方瀕臨飢餓的邊緣,這促使人民在拉薩集會抗議。做為第一個由人民自動組成的反抗組織「人民會議」就此應運而生,他們向中共軍區提出了要求解放軍撤出西藏、中國人停止干涉西藏事務的請願書,對此中國人迅速做出了反應:強迫兩位公開反對中國統治的攝政辭職,逮捕五位人民會議的領導人,迫使該組織轉入地下xxiii。
在西藏政府機制的基礎未被改造、1955年前尚未置於中國政府直接控制下之前,中國人的影響還未能深入到西藏的社會、文化和宗教領域。十七條協議賦予西藏的「特殊」自治狀態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54年頒布憲法後隨即被正式取消。代表西藏中部、日喀則和昌都地區的達賴喇嘛、班禪喇嘛、阿沛.阿旺晉美所率領的西藏代表團參加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xxiv。根據憲法,中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自治」區從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一體xxv。
這並不是說新憲法直接廢除了1951年的協議內容,而是由此(憲法)產生的直接效果,即由中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了《關於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決定》,從而把西藏的行政管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管理一體化xxvi。
在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達賴喇嘛,副主任委員班禪喇嘛、張國華將軍以及秘書長阿沛‧阿旺晉美的領導下,負責西藏的行政管理事務,並指導西藏地方政府、班禪堪布廳、昌都解放委員會的工作。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權力直接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並完全接受其領導。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代表大部分是西藏人,其中以日喀則和昌都解放委員會為主的大部份代表之身分是由於中國官員的支持而獲得,中國官員的任命是他們能否成為代表的唯一決定因素xxvii。結果與達賴喇嘛的期望相反,籌備委員會未能帶來和解,反而直接導致了西藏政府的覆滅。籌備委員會下設的行政管理部門包括財政、預算、衛生、文化、教育、司法、農業、工業、商業、交通、建設、宗教等囊括了所有的政府行政事務,而各部門的實際控制者不僅都是中國人,而且(籌備)委員會本身也由張國華將軍來領導xxviii。按照章程,由達賴喇嘛掛名主任委員的同時,政府的大部分事務形式上都由籌備委員會做出決定,實際上達賴喇嘛或其他西藏官員從未感受到他們具有實際的決策權力或影響力,達賴喇嘛指出:「在籌備委員會中,雖然表面上有西藏代表,但他們毫無權力,掌握實際權力的是中國人,事實上,所有的基本政策都是由沒有西藏代表的一個叫中共西藏工作委員會的機構所決定的」。xxix這種對實際權力的分配方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所有權力階層或大部分共產主義國家所共同具有的特點xxx。
在行政機構發生這些變化的同時,雖非總體性的,但中國人在康區和安多強制推行社會、政治與土地改革,並頻繁攻擊宗教人士和寺院,從而使衝突趨於激烈xxxi。而拉薩人民普遍的憤怒聲音則通過秘密組織人民會議得到傳播xxxii。到1956年夏天,康區和安多出現整體性的游擊戰爭xxxiii。當年的夏天,來自西藏東部或東北部的難民開始湧入拉薩,從而使拉薩的局勢日趨緊張xxxiv。
根據印度總理尼赫魯的邀請,達賴喇嘛於1956年冬天前往印度參加釋迦牟尼佛入寂2500週年紀念儀式,這期間西藏局勢日趨惡化xxxv,中國官員已沒有辦法掩蓋發生在西藏東部、東北部(尤其是青海、甘肅、四川的藏人地區)的武裝反抗運動,中國人向這些地區派去了超過十五萬的軍隊以鎮壓藏人的反抗。達賴喇嘛在德裡與尼赫魯和周恩來會晤時,開誠佈公地表明了對局勢嚴重惡化的憂慮,並曾仔細考慮過尋求政治避難的可能性xxxvi。中國政府隨即宣佈對西藏的改革延遲推行,指出「事實證明,在上層人士中只有少數人贊成改革,多數人還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疑慮,實際上是不贊成的;少數群眾對改革雖有積極要求,但多數群眾還缺乏這種積極要求。」xxxvii同時宣佈撤出大部分工作人員並為此成立了「縮編小組」xxxviii,中國共產黨在公佈對西藏「停止進行民主改革的宣傳提綱」xxxix的同時也警告西藏人「如果帝國主義或分裂主義份子膽敢利用我們精簡的機會,或以任何藉口試圖進行破壞,造成叛亂」,人民解放軍一定「對叛亂分子嚴懲不貸」xl。
但中國人推出的新政策已經太晚了,人民會議和四水六嶺聯合組建了護教志願軍,並在一年內就將抵抗運動推展到西藏中部地區。到1958年秋,約有八萬餘人的人民武裝已經控制了西藏南部的大部分宗縣和西藏東部的一些地方xli。
為了尋求外界的援助,流亡印度的人民會議成員向尼赫魯呈交了一分「藏人領袖的宣言」xlii,中國人則加強了對進行「獨立」xliii活動的「地方民族主義」的清洗運動,向西藏增援的軍隊超過了不久前撤出的行政工作人員的數量,中國人似乎在為必然到來的重大而劇烈的變化進行準備xliv。
不可避免的攤牌時刻終於在1959年3月到來,首都拉薩正式爆發了匯集所有力量的反抗運動,這是多年來壓迫和反抗的白熱化。從3月10日開始,拉薩人民每天舉行集會,要求恢復西藏的獨立,要求中國人離開西藏。西藏游擊隊則不斷鞏固山南和東部地區的陣地。而在拉薩的康巴難民和士兵人數日益增加,人民舉行示威遊行,政府官員召開會議,發表聲明,其中一項以噶廈的名義發布的公告中,宣佈拒絕接受十七條協議,聲明西藏是完全獨立的xlv。其後不久,拉薩正式發生戰鬥xlvi,成千上萬的西藏人被逮捕,根據中國人公佈的戰果,有八萬七千餘名西藏人被消滅xlvii。達賴喇嘛和他的大部分政府部長(噶倫)於3月17日夜晚秘密逃離,並在兩個星期後抵達印度。幾萬名難民也尾隨他們而來。解放軍為控制山南等西藏南部或東南部地區耗費了好幾個月,而消滅游擊組織的努力則持續了約十五年。
隨著中國軍隊對拉薩控制力度的增強,中國總理周恩來於1959年3月28日發布國務院命令,宣佈解散西藏政府xlviii。
正在流亡途中的達賴喇嘛和他的政府部長們迅疾做出反應,為延續西藏自由合法政府而在隆子宗成立臨時政府xlix,達賴喇嘛宣佈拉薩新成立的政府機構完全受中國人的控制,因而不為西藏人民所承認。抵達印度後,達賴喇嘛公開譴責十七條協議,並發表聲明說:「不管我和我的政府在那裡,西藏人民只承認這個西藏政府。」l同時他將西藏流亡政府的中心設立在印度西北部喜馬拉雅附近的一個山脈中。
根據事實,應考慮兩個重要的因素,首先,至為明顯的是,達賴喇嘛和政府官員在不情願的狀況下,還是參加了中國人的某些政府機構以及不得不接受這種新狀態。其次,西藏人對中國人進駐西藏以及十七條協議的內容是普遍反對的,而且是公開、明確地表達了反對的立場。上述這兩點並不表示西藏人內部具有相互矛盾的立場,相反這表現的是西藏人在中國人持續的高壓政治下相互補充的兩種反應形式。
正如達賴喇嘛於1951至1959年間對人民談到的那樣,他的基本觀點是爭取與中國人和平相處,而避免無謂的戰爭則被視為是首要的,同時還要為西藏爭取保留一些自治的權利;為此達賴喇嘛盡可能地與中國進行了合作,當無法由此實現目的時他也曾進行消極或非暴力的反抗,這是面對充滿暴力與強制性的中藏關係的性質所決定的不得已而為之。因為,在西藏駐有近十五萬中國軍隊,西藏東部由於反抗中國政策而遭到殘酷的鎮壓;達賴喇嘛政府中地位最高的兩個攝政由於對中國侵占西藏表現了強烈不滿的態度而遭到罷免;甚至在中國軍隊尚未進入拉薩之前,中國人就警告說如果達賴喇嘛反抗就會要了他的命li。
總之由於西藏處於軍事佔領下,中國人通過武裝入侵西藏而獲得的局面繼續依靠武力和威脅的方式進行維持。達賴喇嘛流亡印度後才獲得公開表達自己觀點的機會,流亡印度後,達賴喇嘛對中藏條約和西藏屬於中國的主張都給予了堅決的否定。在此期間,達賴喇嘛面對強權威脅,其內心的焦慮可以從三年前訪問印度時向總理尼赫魯表達尋求政治庇護之意願即可見一斑,當時達賴喇嘛向尼赫魯表示:在拉薩期間他除了在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中「充當門面上的西藏代表」以外毫無其他意義,也根本無法為自己的人民做任何事情lii。
在這種狀態下,從1951年至1959年間,達賴喇嘛及其政府官員的所做所為絕對無法認為是基於自由意志或具有某種自願的形式。在整個這一時期,西藏處於軍事佔領狀態下,任何藏人都難以不考慮自己必然會面臨的嚴重厄運而對中國人表現出反抗的行為。
而且達賴喇嘛和他的政府對中國的入侵、強加的(十七條)協議內容以及其後對西藏事務的干涉等都自始至終表現了明確的反對姿態。兩個西藏攝政對中國人的公開反抗則是眾所週知的明確表現。十七條協議公佈後,達賴喇嘛雖然返回拉薩並希望與中國人重新進行討論並另外簽訂一個協議,但由於人民解放軍已抵達距離拉薩只有幾日行程的地方而未能如願liii。毛澤東就承認:「看來不但是兩個司倫,而且還有達賴喇嘛及其集團的多數,都覺得協議是勉強接受的,不願意實行。」liv
而且中國人也很清楚藏人對十七條協議和中國人進駐西藏的持續反抗,這點從1959年的中國正式公告中可以得到證明,其中稱:「自從人民解放軍進軍西藏,中央人民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於1951年簽訂和平解放西藏辦法十七條協議以來,他們(西藏人)一直在陰謀撕毀協議,準備發動武裝叛亂。」lv張國華將軍也承認從一開始「西藏部分上層反動份子就叫囂不承認在北京簽署的十七條協議」,解放軍進入拉薩時,必須立即採取措施,「粉碎破壞協議的任何企圖」。lvi張國華還總結說:「很清楚,西藏的叛國集團絕不是想實現有西藏人民參加的民主和民族區域自治,他們所要實現的就是所謂的『西藏獨立』」。lvii
1958年,許多的政府官員加入護教志願軍,二十餘名高層官員加入了人民會議。其後不久,有十八名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成員與造反的藏人聯合,他們都得到了各大寺院和被改編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藏軍的強力支持lviii。
十七條協議的效果
前一章節表明1951年的協議從一開始就建立在無效和空洞的基礎上,該協議的簽署並不能改變西藏在法律上原有的獨立地位。
這個協議的空洞表現在西藏代表並未被賦予代表政府簽署協議的權力,而且協議使用的印章也是偽造的。對相對無效的協議如果經由特定確認或事後藉著行為顯示或無異議地表現未經授權的行為得到政府認可,則可以使協議恢復有效性lix。然而不同的是,這些協議是以軍事行動強加給西藏國的,而非法通過威脅或使用武力強加的協議都是絕對無效的。對此國際法學委員會主席吉姆‧德阿利恰格(Eduardo Jimenez de Arechags)解釋說:
任何協議如果是基於越權、錯誤、欺詐,或賄賂等原因,則為相對無效,受害一方可自由決定是否對協議提出有效或無效的討論,對此行為的確定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表達。另一方面,如果一項條約是以武力脅迫簽署或完全違背了普遍原則的法律,則被脅迫國家的行為不能做為根據,或者說自我否定不能成立。對違背普遍原則之法律或強迫簽署的協議,當事國或其他任何國家都隨時可以指出協議的無效。lx
也許會有如果被脅迫的合法政府事後公開表示接受條約,而且無疑是自由表達,則脅迫下簽署的條約可做有效的主張。然而實際情況是在任何情況下,一個國家強迫另一個國家接受非法且無效協議的條文仍然無法使協議產生法律效力。諾扎裡(Fairborz Nozari)指出:「條約的實際執行並不能改變條約法理上無效的事實,一旦軍事手段結束,局面必須恢復到條約付諸執行前的狀態。」lxi
由此可見,十七條協議不僅在1951年簽署時無效,其後也不會重新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從協議簽署到1959年公開宣佈不予承認為止,沒有發生任何足以讓協議取得合法性的事情。首先,條約從一開始就屬於強加和脅迫的狀態在此期間始終持續而無改變,因此,達賴喇嘛和他的政府始終無法自由表達接受或拒絕十七條協議的真正立場。其次,中國透過持續威脅和使用武力來強迫西藏政府接受協議的做法不足以使原屬非法的行動和無效的條約合法化。最後,達賴喇嘛謀求和解、避免衝突的所作所為不足以使這項條約產生合法性,也不能被解釋為行為默認或改變了原來的看法。正如吉姆.德阿利恰格指出的那樣,達賴喇嘛和他的政府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對以軍事力量強加的協議提出無效的指控。而他們在第一次獲得這種機會時,即宣佈了協議無效。
如此則十七條協議在任何時候都無法產生國際法律效力,因此該協議並不能損害西藏的合法獨立地位。正如諾扎裡在對這類條約進行了廣泛的研究得出的結論中所指出的:
不論這些條約在何地簽署,是否得到實施,以及以軍事手段執行了多長時間,這些條約的非法性都不會由於時間地點的因素而發生變化。一旦構成條約關係的強迫因素消失,局面必須恢復到簽署條約之前的狀態。lxii
至於是否還有其他因素損害了西藏的地位問題,我們將在下面的兩個部分中做出回答。我們首先要回顧1959年以來的一些有關事態的發展情況。
拉薩、北京與達蘭薩拉的三方關係
1959年的反抗運動失敗以後,中國人開始在西藏推行新的統治策略,而恢復西藏獨立的鬥爭也表現出新的形式。中國人的政策是消滅西藏民族的特性、從而使整個高原與中國合併實現一體化做為首要的目標。而西藏人的奮鬥目標是竭力維護自己的民族特性,並為此建立有效的流亡藏人共同體,繼續開展抵抗中國人的鬥爭。
流亡西藏
流亡的西藏官員與他們所在國的政府此刻最關心的是如何為抵達印度、不丹、尼泊爾、錫金的八萬餘難民和正在到來的難民提供救援以及組織他們定居。他們為這個十餘年後取得可喜成果的事業竭盡了全力,到1970年六萬餘名藏人被安置在38個定居點中。此後十幾年,在印度次大陸已發展到45個以農業為主的定居點,十餘萬流亡藏人得到安置,只有少數人分散在沿喜馬拉雅山脈的各個村鎮或移居到世界其他國家lxiii。
流亡藏人之間以商業、政治和宗教為紐帶建立了密切的聯繫,他們視達賴喇嘛領導的行政管理部門為自己的政府,印度北方的達蘭薩拉由於是流亡政府的所在地而被視為是自己的首都lxiv。
達賴喇嘛甫抵達印度便建立了有效運作的流亡政府。首先,流亡政府的內閣由六個部會組成,分別是內政部、外交部、宗教暨文化部、教育部、財政部,以及安全部。流亡政府在新德里開設一個負責與印度政府、各國使領館,以及各種國際救援組織聯繫的機構,接著,流亡政府又陸續在紐約、日內瓦、加德滿都、錫金首都干托克、東京、倫敦等地開設辦事機構,事實上等於是流亡政府的非正式大使館lxv。
1960年,達賴喇嘛舉辦新設代表機構「人民代表會議」的選舉lxvi。一年之後,他公布西藏新民主憲法的綱要,1963年三月十日頒布《西藏憲法》,將藏傳佛教和普遍民主的理念結為一體。這部憲法名為「草案」憲法,以待將來返回西藏後由全體藏人做出最後的決定。達賴喇嘛為了讓西藏人民明確「西藏獨立後對國家管理的期許或理念而制定了西藏憲法」lxvii,因為「我們自己沒有明確的解決之道而僅僅批評中國是不夠的」lxviii。現有的西藏流亡政府也是基於這一選擇的。
這部憲法的前言部分承認國際法、聯合國憲章,以及世界人權宣言的優先地位,並確定放棄做為國家政策之一種手段的暴力行為。
憲法正文對政府的規劃是一種與君主立憲政體近似的政府體系,國家元首達賴喇嘛和內閣掌握實際的行政權;選舉產生的人民議會掌握立法權;獨立的最高法院則掌握司法權。
流亡中的西藏政府並無單獨的司法系統,事實上,規模較小的「人民議會」具備流亡國會的功能lxix。在內閣(噶廈)之下有以下各部會:內政部、宗教文化部、教育部、財政部、安全部、新聞部、衛生部、幹部管理部、審計部等。一名配有少數工作人員的噶倫(內閣部長)負責領導安全和國際事務,監管駐外政府代表機構的工作。政府的財政收入主要來自散居世界各地的流亡藏人和西藏商業機構的自願納稅,以及財政部經營之小型企業的利潤等lxx。
西藏流亡政府成立或鼓勵藏人成立專門機構,以保存和發展西藏的固有傳統,以及提升流亡藏人的文化生活內涵。其中重要的機構有西藏文獻圖書館、西藏醫藥曆算學院、德里西藏之家、西藏表演藝術劇團等。在印度和尼泊爾重建了包括寺院在內的各類西藏文化中心。現代的藏人教育制度在流亡社會-實際上最終也是整個西藏-的恢復和重建是至關重要的,為此,流亡藏人建立了五十餘所寄宿或走讀學校以及職業培訓中心,而最高學府是瓦拉納西西藏高等學院lxxi。為流亡藏人中的年輕人提供的現代教育,對西藏民主實驗的順利進行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為了使流亡藏人青年更加積極地從事西藏獨立與利益國家的事業,於1970年成立了西藏青年會,這個擁有萬餘名成員的組織是西藏最大的政黨,也是最符合民主原則的組織。重要的是百分之七十五的西藏政府公務員是該組織成員lxxii。
達賴喇嘛在國際社會的努力還不是完全順利,國際社會對1959年發生在西藏身上的諸多事件的反應明顯同情西藏人。儘管如此,各國政府迄未正式承認西藏流亡政府lxxiii。
達賴喇嘛流亡印度後不久,印度總理尼赫魯就通知他,印度政府無法承認以他為首的西藏流亡政府,儘管尼赫魯在本質上仍然是同情西藏人的,他認為西藏被中國兼併是「糟糕的關係」,藏人因此遭受了很多的苦難;他歡迎達賴喇嘛和流亡藏人還為他們提供了庇護,並至少允許成立事實上的西藏流亡政府。雖然尼赫魯認為印度政府在避免同激怒的中國人公開發生衝突的前提下,已經盡可能地為西藏人做了能做的一切lxxiv,但他的立場依然被人指責是為了滿足中國人的願望,議會和媒體對政府更是強烈反對lxxv。但1954年印度與中國簽訂的「中國西藏地區與印度貿易交流的條約」當然意味著印度已經承認西藏的現狀lxxvi,在這種狀況下,印度政府意識到承認西藏流亡政府將會對印中關係帶來嚴重的後果。
尼泊爾的立場和印度非常類似。尼泊爾已於1955年與中國建交,一年後再與中國簽署貿易交流協議。根據協議,之前中尼或是西藏與尼泊爾簽署的一切條約均應被廢除lxxvii。但和印度一樣,尼泊爾國大黨譴責西藏發生的事情,呼籲恢復西藏的完全自治與民族自決權利lxxviii。
倫敦的英國外交部重申其一貫立場,堅持西藏擁有自治地位,承認中國對西藏擁有宗主權。但現在面對仍被他們視為西藏最高領袖之達賴喇嘛的宣言,英國政府只好重新斟酌類似的承認行動lxxix。
美國嚴詞譴責中國干預西藏事務,野蠻鎮壓西藏人民,解散西藏合法政府以及以「直接成立軍事政權」取代的行動lxxx。表示美國「在任何時候都不會承認或接收」、「1951年5月簽署的『協議』對西藏人民長期享有之政治自治權力的剝奪」。1959年9月11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在記者會上再次表示:「美國從未承認過中國共產黨政權對西藏提出的主權要求。」lxxxi
其他大多數的非共產國家和政黨也譴責中國的所作所為lxxxii。在1960年四月在新德里召開的「非亞會議」中,通過了關於西藏問題以及反對在亞洲和非洲施行殖民主義的宣言,與會各國再次表達了支持西藏的立場lxxxiii。
1959年夏天,與聯合國直接有聯繫的非政府組織-國際法學委員會首次獲得中國人在西藏進行民族屠殺的第一手資料。法學委員會要求法律顧問小組全面研究這些證據材料,並建議聯合國審議這個問題lxxxiv。受到這些優秀法學專家調查結果的鼓舞,達賴喇嘛直接向聯合國秘書長達格(Dag Hammarskjold)發出呼籲,要求聯合國關注西藏,制止(中國)對他的人民所進行的違反人道的犯罪行徑lxxxv。
馬來西亞和愛爾蘭在聯合國第十四次會議上聯合提交了一項有關西藏問題的提案。一年後,馬來西亞和泰國再次在大會上討論西藏問題。薩爾瓦多和愛爾蘭與上述兩國一道在聯合國第十六次大會上提出了有關西藏問題的議案。1965年尼加拉瓜、菲律賓亦加入在聯合國提出西藏問題。其結果是聯合國大會分別於1959、1961、以及1965年通過三項決議案,譴責中國侵害西藏基本人權、壓制西藏獨特的民族特性以及剝奪西藏人民自決權等lxxxvi。
六十年代末,達賴喇嘛訪問泰國、日本。1973年訪問歐洲十一國,其後又多次前往亞洲和歐洲的多個國家。1979年達賴喇嘛首次訪問美國、蘇聯和蒙古。達賴喇嘛在訪問這些國家時,受到各國政府官員(有時是國家元首)、地方官員、以及宗教領袖的熱情接待。然而,大部分政府、尤其是與中國保持較密切關係的國家一般都以不彰顯政治地位的形式歡迎達賴喇嘛lxxxvii。但不論是否謹小慎微,中國政府始終都會對達賴喇嘛到訪國的政府提出指責和抗議。如達賴喇嘛第一次訪問日本時,新華社就進行抗議,宣稱:「(日本)反動政府拉攏印度反動派的反華工具達賴喇嘛訪日,從事罪惡活動,是嚴重的挑釁行為。」lxxxviii
十五年後羅馬、巴黎市長正式邀請達賴喇嘛前去訪問,中國政府同樣遞交抗議信並公開發表聲明說:「達賴喇嘛不僅僅是一個宗教人物,而且是一個在國外進行分裂活動的流亡者。」lxxxix儘管達賴喇嘛到國外訪問的正式原因都是宗教和文化事務,但正如北京所知道的那樣,這些訪問不可能不產生政治影響。
且不論除了流亡藏人以外,對西藏流亡政府不具有任何政治承認的說法是否有道理,西藏流亡政府還是有效地管理著印度或世界其他地區西藏難民的所有事務,不僅如此,在印度,以達賴喇嘛為首的西藏流亡政府還享有特殊的地位,例如,印度政府在處置有關西藏難民的事務時,均會與達蘭薩拉進行聯繫,或者與流亡政府協商後採取措施。國際社會的一些政府或非政府組織也同達蘭薩拉當局打交道xc。還有印度政府和其他政府的鼓勵與支持,甚至在流亡中還建立了一支武裝部隊。
重建持久可行而成功的流亡藏人社區是達賴喇嘛致力追求的目標,在這方面,成就非常顯著,流亡藏人被稱為「舉世安置最成功的難民」xci,麥克爾(Franz Michael)教授總結說:「在印度的藏人政治實體、定居點、企業、以及政教體制不但已經茁壯成長,而且超越西藏原有的形態,已經改造和發展成為活躍的現代世界的一個積極部分。」xcii
中國的西藏
1959年的反抗運動被人民解放軍殘酷鎮壓,這種鎮壓在其後的幾十年裡造成了嚴重的後果,這期間也是中國為表現自己已成為西藏無可爭議的主人而繼續努力的時期。
國際法學委員會所屬法律諮詢小組獲悉,在西藏人反抗運動之後,「為了消滅做為宗教民族的西藏人」而(對藏人)採用了極不人道的殘暴行為,有證據表明已構成民族滅絕的罪行,這一切在國際法學委員會的文件中都有記載xciii。在這裡並不是要研究這個或其他報告所表明的侵犯人權行為,而只是要說明這一切都是為了將西藏置於北京政府無可爭議的有效控制下、以及為了與中國實現一體化而在西藏全面推行的政策之表現或後果。消滅西藏的民族特性這個主要障礙是實現『祖國統一』這個目的所必需的xciv。民族特性又與西藏的宗教、文化是緊密相連的,因此消滅這些文化和宗教就成為了最主要的目標xcv。中國人短期的政策目的是實現對西藏的絕對控制,而最終的目的則是將西藏的社會、經濟結構改造成社會主義制度,從而使其成為與中國無法區別的一個組成部分,這一政策仍在延續中xcvi。
在拉薩恢復軍事權威,強制推行軍事管制後,地方政府被解散,軍事管制委員會得到組建,人民公安也被迅速成立,同時擴大了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而政府的所有行為都接受中共中央常委和西藏軍區的直接指揮xcvii。周恩來於四月份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宣佈西藏人的反抗「這種自取滅亡的行為給民主改革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xcviii根據北京的指令,班禪喇嘛代替「被劫持的」達賴喇嘛擔任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主任的職務,有關民主改革,副主任委員張國華將軍於6月28日宣佈:「第一階段,要徹底消滅叛亂分子,展開「三反」(反叛亂、反烏拉差役、反奴役)「雙減」(減租減息)運動』,第二階段則是分配土地。」xcix
為推行被稱其第一階段的「三反運動」,在設立平叛辦公室的同時,將所有參加反抗運動、同情反抗運動的嫌疑分子、以及被解散的舊政府有關人員全部以反動份子或人民敵人的名義被區分後遭到逮捕、監禁或處決,或者送到勞改營接受「教育」。西藏人還被劃分為「三大領主」、領主代理人、中農、貧農等不同的等級,使前兩個階級的成員和大部分的僧尼與「反動份子」一道承受了難以名狀的苦難。以拉薩為例,實際上這意味著幾乎所有成年男性都消失c。由此開始的二十五年裡中國人接二連三地展開政治運動,意圖「消滅」西藏愛國者,強化中國對西藏的統治ci。
民主改革的第二階段是進行所謂的社會與經濟革命,它以重新分配「階級敵人」和「反動派」的土地以及組織互助組為開端,這是實現農牧業集體化的第一步cii。
起初,不論農業生產是否得到發展,中國的改革普遍遭到反抗,因為西藏人發現生產發展的成果並不能利益藏人,只是被用來解決中國本土食品短缺的困境,而西藏人的情況也越來越差,到1961年開始發生了歷史上從未有過的大飢餓,這場飢荒持續了三年。1968年和1973年,西藏再次發生了飢荒ciii。
雖然在西藏推行的是中國的政策,但中國人還是注意到需要保留一些自治的形式,金斯伯格(G.Ginsburgs)與瑪多斯(M.Mathos)在介紹反抗運動後西藏新的政治制度時指出:「雖然在表面上維持了一定的地方自治形式,但那僅僅是為了掩蓋北京擁有最高權力的現實,這種最高權力對西藏來說和對全國其他地區是同樣的。」civ由於達賴喇嘛處於流亡狀態,班禪喇嘛的作用被認為是極為重要的,因為他不僅成為西藏自治的象徵,而且也象徵著中國對西藏統治的合法性。中國人建議班禪喇嘛不僅要攻擊達賴喇嘛,而且還要代替達賴喇嘛擔負西藏政教領袖的責任,這不禁讓人回想起1904年和1910年的情景,和這兩個歷史時期一樣,班禪喇嘛在初期也許可能傾向於中國,但做為一個西藏人和佛教徒,他並不認為攫取達賴喇嘛職位或向達賴喇嘛挑戰是適宜的。他於1962年、1963年分別在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拒絕接替達賴喇嘛的職位;並於1964年在人民集會上批評中國,同時公開宣佈對達賴喇嘛的尊敬和對西藏獨立事業的支持。他當即遭到中國人的逮捕,被控反革命與叛國賊的罪名,其後班禪喇嘛在監獄、勞改營或軟禁中度過了十五年。此時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在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中的職務被正式地解除,在西藏重要人物中,只剩阿沛‧阿旺晉美還在擔任領導職務。cv
在中國人控制的基層幹部中應該還是利用了一些藏人。反抗運動失敗後,為減少藏人對中國人的不滿和敵意,之前被帶到中國接受訓練的三千餘名西藏學生被匆忙送回西藏工作,不久這些因受過中國訓練而具有政治意識的藏人就像幼苗破土而出,開始領導西藏的秘密抵抗運動,在各個領域蔑視和踐踏中國人的統治與政策,到1962年這些藏人被認為是不可信任而被遣散cvi。但這並不是說沒有西藏人與中國人合作,到1965年據說有三萬到四萬名缺乏知識的西藏人被安置在中國的行政機構中,其中一半人被認為是與中國人合作者,但其中獲得中國人信任的極少,他們中的每一個人都接受某個漢族共產黨員的直接領導,也沒有人擁有干預政府工作的權力cvii。
班禪喇嘛已經被張經武稱為「社會主義路上的絆腳石」而遭到清除cviii,達賴喇嘛和他的政府則在國外流亡中,這使中國政府對於將西藏改造成自治區以及將中國社會主義的政治制度強加給西藏有了一定的信心。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阿沛.阿旺晉美被任命為自治區主席,同時中國西藏工作委員會與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合併,這個清一色由中國人組成的機構中,由張國華將軍擔任書記,從而保持了中國人在西藏事務中的統治地位cix。
i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1982年12月4日通過。
ii 西藏自治區管轄範圍不到歷史上西藏面積的一半。康區的大部分和整個安多地區已分別被劃為10個自治州、2個自治縣而併入四川、雲南、甘肅和青海。
iii 該法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通過。
iv 阿沛.阿旺晉美:《談談民族區域自治法》,見1984年6月25日《北京周報》第17頁。
v 同上,第17–18頁。
vi 之所以強調這一點,是因為鄧小平在談到臺灣統一問題時曾說過:「自治不能沒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見《鄧小平論中國統一》,載1983年9月8日《北京周報》。
vii 見《達賴喇嘛在西藏自治區籌委會成立大會上的講話》,載1956年4月25日《人民日報》,收入聯合研究院編:《西藏:1950–1967》(香港,1968年版)第144–155頁;達賴喇嘛致毛澤東的電報,見新華社1959年4月25日電訊稿。
viii 在墨西哥聖巴巴拉同達賴喇嘛的談話,1984年10月26日;又見國際律師委員會西藏法律諮詢委員會:《西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90頁(日內瓦,1960年版)。
ix 張國華司令員到達拉薩後,偕同他的同事訪問了被他稱為「西藏地方政府的實際領導人」的兩位噶倫-魯康娃和洛桑扎西。張稱,這兩人的態度充滿敵意,是反對十七條協議的。他提請他們注意,應當履行十七條協議所規定的「積極幫助解放軍開進西藏」的義務。為了表明他的立場,他向這兩人面交了十七條協議的藏文本。張後來寫道:「這個匪首(魯康娃)在眾目睽睽之下,拿起協議像捧著火一樣抖抖顫顫,忽然發病似的狂叫:『姓張的,你好大膽,把軍隊帶進來啦。』這種醜態倒不禁使我們笑了起來。原來夢囈者露出心底話來了。 」原載1962年10月25日《人民日報》;引自《中國大陸出版物概覽》第2854號,1962年11月6日。
x 見F.艾夫唐:《雪域境外流亡記》第37頁(紐約,1984年)。
xi 《推進少數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經驗總結》,見1953年9月9日《人民日報》。收入聯合研究院:《西藏﹕1950–1967》,第31頁。
xii 見1977年5月19日《光明日報》;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物概覽》第6362號(1977年6月16日)。
xiii 見金斯伯格和瑪托斯合著《共產黨中國與西藏》第二章(海牙,1964年出版)。
xiv 見《中國新聞分析》第270號(1959年4月3日)第1頁。《噶廈文件》,11(4)3號;另見《西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95–297頁。
xv 見金斯伯格和瑪托斯的著作第41頁。
xvi 張經武:《在國務院第七次全體會議上關於西藏工作的報告》,見1953年3月9日《人民日報》;聯合研究院:《西藏﹕1950–1967》,108頁;《共產黨中國與西藏》第60、61頁。另見《西藏﹕1950–1967》第99頁。
xvii 見霍夫曼﹕《西藏手冊》第78–79頁(美國布魯明頓,1977年版);達賴喇嘛﹕《我的土地和我的人民》第95頁(1962年出版,紐約1977年再版)。
xviii 見《共產黨中國與西藏》第65–66頁。在西藏東北和東部(即安多和康區),已有近500萬中國人在那裡定居。西藏政府估計有大約400萬中國人正被移居至中部西藏(見噶廈文件11(4)9號)。毛澤東於1952年10月8日曾建議,認真考慮向西藏大規模移民問題。見1952年11月22日《人民日報》(洛桑.圖登扎巴的廣播講話),收入《西藏:1950–1967》(第67頁)。
xix 艾夫東:《雪域境外流亡記》第44–45頁。中國人在1953年就已承認存在反抗和衝突,並指責這是「帝國主義分子」和「反革命分子」的陰謀。中國人已承認,「一些少數民族認為,他們能脫離漢族而生活。」見《西藏:1950–1967》第29、31頁;另見《康巴叛亂真相》,1959年6月24日新華社英文電訊稿,收入《西藏:1950–1997》(第359–361頁)。據報導,在1954年夏季,有4萬人參加了西藏東南部的起義,見1954年8月28日《紐約時報》。中國的官方通訊社-新華社也承認西康(西藏東部)存在叛亂活動,見1959年4月20日《印度斯坦時報》。關於西藏的游擊戰情況,見G.帕特森著:《反叛中的西藏》(倫敦,1960年);M.佩賽爾:《康巴騎士》(倫敦,1972年);J.諾布:《雪域牧民》(達蘭薩拉,1979年),貢布扎西:《四水六崗》(達蘭薩拉,1973年)。
xx 新華社1954年11月29日電(見《西藏﹕1950–1967》第54頁);中新社1954年12月19日電(見《西藏﹕1950–1967》第55頁)。1957年,新藏公路建成通車,見1957年10月6日《光明日報》(收入《西藏:1950–1967》第263頁)。
xxi 見德雷爾著﹕《中國的四千萬》第133頁(美麻省劍橋,1976年);《西藏工委關於民族政策若干問題的報告》,見1957年10月15日《西藏日報》,收入《西藏﹕1950–1967》(第224頁)。
xxii 見《西藏﹕1950–1967》第105–115頁﹕張經武在國務院第7次全體會議上關於西藏工作的報告;《班禪堪布會議廳札薩計晉美的報告》,見1955年3月13日《人民日報》;《西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01頁;第306–313頁。在1952–1969年間,有3萬多兒童被送往中國。見維護少數民族權利組織第49期報告:《西藏人》第17頁,作者:C.馬林及P.旺加(倫敦,1983年)。
xxiii 見艾夫東書,第38頁;達賴喇嘛的著作,第91–93頁;德雷爾書,第134–135頁;1981年1月4日在印度德拉頓同貢噶.功德林談話記要。1952年3月16日,在交給張經武將軍的一份備忘錄後附加的六點要求中提到﹕「『解放西藏』的說法在道義上和精神上對我們西藏人來說都是一種極大的嘲弄。這個自由的人民的國家,在解放的藉口下受到侵犯和強行佔領。…因此,我們明確要求,所有中國人必須退出西藏。」引自《西藏的歷史和現狀》第13–14頁(達賴喇嘛新聞出版局,達蘭薩拉,1977年)。
xxiv 見金斯伯格和瑪托斯的著作:第78–80頁。關於達賴喇嘛出席會議(他說這種會議「只是個形式」)和他在會上的情況,見《我的土地和我的人民》第100、121–122頁。
xxv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9月20日通過。兩個早些時候的文件同樣反映了中國對少數民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位的看法。見《共同綱領》(1949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1年,譯注﹕應為1952年)。
xxvi 見《國務院關於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決定》,刊於1955年3月13日《人民日報》。該決定以1951年簽訂的中藏協議作為建立這一新的委員會的基礎。據達賴喇嘛說,中國人在此之前就企圖接管西藏政權,使西藏直接處於北京領導之下。但由於他在1954年訪問北京期間向中國領導人表現出來的信念,才導致這一自治機構的建立至少在名義上是自治的。(見艾夫東的著作第41頁;達賴喇嘛書,第125頁。)
xxvii 見達賴喇嘛的著作,第125–126頁,第133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組織簡則的決定》,刊於1956年9月27日《人民日報》;這個51名委員的委員會組成情況如下:西藏地方政府15名,昌都人民解放委員會10名,班禪堪布會議廳10名,各大寺廟、教派和群眾團體11名,在西藏工作的中國人5名。
xxviii 見《國務院關於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組織簡則的決定》注釋第27條;另見德萊沃書,第135頁;金斯伯格和瑪托斯的著作第89頁。
xxix 達賴喇嘛的著作,第133頁;另見<維護少數民族權利組織>的報告第6頁;金斯伯格和瑪托斯書第89頁;<噶廈文件>11(4)8號。中國人在1951年成立中共西藏工委,張經武將軍任書記,張國華將軍任副書記。張國華後來就西藏自治區籌委會的工作缺乏進展而指責西藏人,見1959年5月29日《最新背景材料》第565號。達賴喇嘛在1959年6月29日於印度麥索爾舉行記者招待會時稱:「這個籌委會不過徒有其名,所有權力實際上都集中在中國人手中。」見1959年7月6日《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第60–61頁。
xxx 見<維護少數民族權利組織>公報第6頁;金斯伯格和瑪托斯的著作,第89頁。
xxxi 見《噶廈文件》11(4)7,11(4)16和11(4)17。另見1955年7月24日天津《大公報》;1959年3月11日、24日《人民日報》。
xxxii 1981年1月4日在印度德拉頓會見貢嘎.功德林的談話;金斯伯格和瑪托斯的著作,第190頁;達賴喇嘛書;第134–135頁。
xxxiii 這支重要的游擊部隊取名為「四水六崗」。這是對康區和安多的傳統稱謂。關於中國人在這裡打仗的情況見劉則西﹕《紅旗指引下奮鬥前進的青海高原牧民》,載1958年第11期《民族團結》;《康區叛亂真相》新華社1959年4月26日英文電訊稿,有關打擊試圖破壞藏漢人民團結的破壞分子問題在1956年的官方講話中多次被提到。見陳毅:《中央代表團訪問西藏的總結報告》,載1956年9月15日《光明日報》收入《西藏﹕1950–1967年》(第166、170頁)。
xxxiv 1957年3月23日《人民日報》報導﹕“去年,在四川藏區和金沙江以東的德格等地實行改革期間,雖然中央政府的政策是正確的,但執行政策的幹部卻犯了錯誤,使改革進展情況很不理想。它導致了整個地區人心惶惶,無論貧富都向金沙江西岸流動,許多人逃亡拉薩。”轉引自“中國新聞分析”第270號,1959年4月3日,第4頁。
xxxv 1956年4月,印度總理尼赫魯邀請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到印度參加釋迦牟尼涅槃2500週年紀念活動。中國在最初予以拒絕後又同意他們去了。見達賴喇嘛的書:第141–142頁;《西藏:1950–1967》第177頁。達賴喇嘛曾邀請尼赫魯回訪,但儘管後者接受了邀請,中國人仍未允許。見<噶廈文件>11(4)7號,第47–48頁;達賴喇嘛的書,第157–158頁。
xxxvi 見艾夫東的著作,第47–48頁﹕達賴喇嘛書,第147–150、157–158頁。
xxxvii 《西藏工委宣傳提綱》,載1957年8月2日《西藏日報》;見《西藏:1950–1967》,第207頁。
xxxviii 1957年6月18日《西藏日報》,見《西藏﹕1950–1967》第219–221頁。
xxxix 《西藏:1950–1967》第178頁。
xl 《西藏工委宣傳提綱》,見《西藏﹕1950–1967》,第211頁。
xli 見艾夫東書,第48–49頁;《歷史簡編》,第17–18頁。另見《中國新聞分析》第270號,1959年4月3日,第6–7頁,第282號,1959年6月26日;另見1959年4月17日、26日、5月1日、2日《人民日報》;1959年4月25日《光明日報》。
xlii 見《西藏領導人宣言》,《西藏領導致尼赫魯先生的信》,《西藏領導人備忘錄》,分別引自國際律師委員會編:《西藏問題與法律準則》第143–162頁(日內瓦,1959年)。
xliii 見1958年3月1日、11月12日《人民日報》;另見《西藏﹕1950–1967》(第178頁)注釋6、7。
xliv 中國人再次把「任何一場尋求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的民族運動」稱為反動運動,並開展了「清洗」參與這種運動的分子的「清洗運動」,從而進一步加劇了西藏的緊張局勢。見《最新背景材料》第490號,1958年2月7日,轉引自新華社拉薩1958年1月1日、16日電。儘管中國方面和達賴喇嘛都確認已撤出大批中國幹部,但政府也提出了加強在西藏的人民解放軍和鞏固西藏國防的號召。見1957年8月1日《西藏日報》。
xlv 1959年3月28日,當西藏起義被鎮壓下去後,周恩來總理發表如下聲明:「(查)西藏地方政府多數噶倫和上層反動集團,勾結帝國主義,糾集叛匪,進行叛亂,殘害人民,劫持達賴喇嘛,撕毀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十七條協議,並且於三月十九日夜間指揮西藏地方軍隊和叛亂分子向駐拉薩的人民解放軍發動全面進攻。」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命令》,新華社北京1959年3月28日電;《西藏:1950–1967》,第357頁。另見《西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90頁;外文出版社:《關於西藏問題》第166–174頁(北京,1959)。
xlvi 一周後,有消息說:「中國人已在拉薩實行戒嚴。兩天來已焚燒了數千名被殺害的藏人屍體。藏軍官兵或被屠殺或被遣散。4千多藏人被逮捕。」見1959年4月6日《組織者》。
xlvii
見中國人民解放軍西藏軍區政治部編:《西藏形勢和任務教育的基本教材》(1960年)。另見H.古爾德伯格:《西藏回憶》,載《自由工會新聞》(1966年3月)。
xlviii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命令》,新華社北京1959年3月28日消息:《西藏:1950–1967》,第357頁。
xlix 見達賴喇嘛的書第212頁。
l 見1959年6月20日有關在印度麥索爾舉行記者招待會的報導,見1959年7月6日《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第60–61頁。
li 達賴喇嘛書,第97–98、155–170頁;《西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89–290頁;《歷史簡編》,第16–18頁;艾夫東的著作,第34頁。另據報導,中國人曾威脅說,如果他不同意這些政策,便將其監禁起來。見《歷史簡編》,第17頁。
lii 見達賴喇嘛的書第133、148頁。
liii 見1984年10月26日在加利福尼亞聖巴巴拉同達賴喇嘛的談話;1981年1月在印度達蘭薩拉同噶廈政府成員的談話。
liv 見《毛澤東選集》第5卷第75頁(北京,1965年)。
lv 1959年4月1日中國駐新德裡大使館的聲明,另見國際事務研究所:《達賴喇嘛和印度》第27頁。
lvi 見張國華﹕《西藏回到了祖國的懷抱》,載1962年10月25日《人民日報》;《中國大陸出版物概覽》第2854號(1962年11月6日)第6–7、11頁。
lvii 見新華社拉薩1959年4月23日英文電訊稿。
lviii 見1959年3月30日《印度時報》。
lix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關於條約法的報告》(報告起草人勞特派特),見《聯合國文件》A/CN.4/63號,第148頁。
lx 這位法官寫道:「因此,雖然捷克斯洛伐克不是1938年9月29日慕尼黑協定的締約國,但它在1973年仍可宣布這一納粹政權以武力威脅強加給它的協定無效。」見E.J.德阿利恰格﹕《前三分之一世紀中的國際法》第69頁(1978年)。
lxi 見F.諾扎裡﹕《國際法中的不平等條約》,第286頁(斯德哥爾摩,1971年)。
lxii 出處同上,第279頁。
lxiii 達賴喇嘛情報處﹕《流亡藏人:1959–1980》。第101–206頁(達蘭薩拉,1981年);美國國會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世界難民危機:國際社會的反應》(1979年)第147–150頁;F.麥克爾:《一種文化的遺存:印度的西藏難民》,載《亞洲綜覽》第7期(1989年7月)。
lxiv 見霍夫曼:《西藏手冊》第233頁;麥克爾曾強調指出:「促進流亡藏人團結的現代民族主義作為一種新的力量,是很重要的。」見麥克爾著《轉世規則》。
lxv 見《流亡藏人》,第3–16頁。
lxvi 見艾夫東書,第107頁。
lxvii 1963年3月10日,達賴喇嘛簽署的《西藏憲法》由達賴喇嘛新聞局在新德裡公布。
lxviii 引自艾夫東的著作第106頁。
lxix 見《流亡藏人》,第3–4頁。這一機構與噶廈共同組成「全國工作委員會」,作為政府的最高決策機關。
lxx 出處同上,第3–14頁。
lxxi 同上,第209–235、101–185、23–66頁。見S.納拉揚著﹕《印度西藏難民兒童教育》,載《新西藏》1984年第1期第23-25頁。此外,一個新的藏人大學還在籌建中。
lxxii 見艾夫東的著作,第101頁。
lxxiii 傾向西藏的政府是多種多樣的,諸如美國政府、泰國政府和南斯拉夫政府。關於中國對這種同情的反應,可參閱新華社北京1959年4月23日電;另見拉加.哈提辛編:《西藏為自由而戰》第125–161頁(孟買,1960年)。
lxxiv 尼赫魯總理說:「我們已明確表示過,無論我們怎樣尊重達賴喇嘛,也無論我們對西藏的事件抱怎樣的看法,承認在印度領土上的任何一種西藏政府對我們來說都是缺乏依據的。不適當的。但除此以外,達賴喇嘛決定做他喜歡做的事情則完全是他的事。」見《政治家報》,1959年7月8日。尼赫魯在1959年4月5日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也簡潔地表述過他的政府的立場;他說,印度是從以下幾點考慮問題的,「最重要的因素當然是我國本身的安全;第二個因素是,我們願意並希望繼續保持同中國的良好關係;第三個因素是,我們強烈關注西藏的發展。」見<1959年4月9日在洛克薩巴的聲明>。引自新華社北京1959年4月9日電。被收入《中國大陸出版物概覽》第1992號。另見印度外交部:《總理談中印關係》第1卷第118頁。
lxxv 有關的報刊報導見《為自由而戰的西藏》第125–161頁。
lxxvi 見R.K.珍著:《中國與南亞關係﹕1947–1980》,第1卷第66–67頁(新德裡,1981年)。
lxxvii 《中國尼泊爾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聲明》,1955年8月1日;《中國和尼泊爾保持友好關係以及通商和交通協定》(1956年9月20日簽署,1958年1月17日生效),見《中國和南亞關係:1947–1980》,第2卷第285、287–294頁的文件254、259。
lxxviii 見1959年3月3日發自加德滿都的報導,載1959年5月5日《政治家報》。尼泊爾希望同印度採取一致外交行動,見1959年3月29日《自由新聞報》。
lxxix 見來自倫敦的報導,轉引自1959年3月25日《印度快報》,1959年4月21日《印度時報》。
lxxx 美國務院《公報》,第1033號(1959年4月13日),第515頁;轉引M.M.懷特曼編﹕《國際法摘編》第5卷第202頁(華盛頓,1965年)。
lxxxi 1953年4月29日美國助理國務卿莫爾頓(Morton)致參議院威利的信,見《國務院檔案》611.936/4–1753號;1959年9月11日新聞發布會摘要,引自懷特曼:《國際法摘編》第1卷第464頁(華盛頓,1965年版)。
lxxxii 南斯拉夫也譴責了中國的行為,見1959年4月11日NAFEN的報導,載於《西藏為自由而戰》,第193頁;馬來西亞外長的聲明,見《西藏為自由而戰》,第189頁;埃及總統納賽爾的聲明,見1959年4月21日《印度時報》;泰國外長的聲明,見1959年4月13日《印度快報》:柬埔寨首相西哈努克的談話,見1959年4月7日《政治家報》,錫金麥哈吉一庫爾馬的談話,見1959年4月7日《印度斯坦旗報》。另見辛頓:<全世界譴責中國的入侵>,載1959年4月9日《聽眾》。
lxxxiii 見亞非理事會《關於西藏問題和反對在亞、非推行殖民主義的亞非會議報告》(新德里,1960年)。
lxxxiv 見《西藏問題和法律準則》,第71頁。國際律師委員會是一個非政治組織,有50多個國家的3萬多著名律師和法官參加,在聯合國具有諮詢地位。它的最後報告《西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指控中國犯有種族滅絕罪。
lxxxv 見<達賴喇嘛致聯合國秘書長哈馬舍爾德的信>。(1959年9月9日),載達賴喇嘛新聞出版局編:《聯合國中的西藏﹕1950–1961》第17頁(新德里,1961年出版)。
lxxxvi 見《聯合國大會決議》1353(XIV)號,1723(XVI)號,2079(XX)號。上述決議全文見本書附錄26。有關大會辯論情況,見《聯合國年鑒》1959年卷第67–69頁,1960年卷173–174頁,1961年卷138–140頁,1964年卷149–150頁,1965年卷191–194頁。
lxxxvii 見《西藏事務協調局文件集》。
lxxxviii 新華社東京1967年10月11日電。
lxxxix 見《西藏評論》1982年10月第10期,第22–23頁。事實上,中國每次都向邀請達賴喇嘛的國家提出抗議。1982年12月14日《北京周報》稱,中國政府「不能同意」達賴喇嘛「從事流亡政治活動」或在國外與官方人士會晤。
xc 見《西藏事務協調局文件集》;另見《西藏評論》1975年7–8期第8頁。
xci 見斯維尼:《忠於信仰》,載1983年6月23日《舍菲爾德晨報》。
xcii 見麥克爾著:《一種文化的遺存》第738頁。
xciii 《西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頁。
xciv 見G.P.戴施潘德著:《走向一體化﹕叛亂以來的西藏》,載《國際研究》,1969年第4期第511–515頁。金斯伯格和瑪托斯的著作,第130–135頁。
xcv 見《西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3頁。關於藏人的宗教信仰問題,1959年5月18日的《人民日報》這樣寫道:「宗教信仰自由,但我們必須把群眾的宗教信仰同反動階級利用宗教反人民、反革命區分開來。由於宗教是一種精神活動,因此不能靠行政措施和簡單地禁止來對待它,而應作為群眾思想上的問題來對待。」(轉引自戴施潘德的著作第514頁)。
xcvi 見金斯伯格和瑪托斯的著作,第134頁。
xcvii 見1959年3月28日新華社發<關於叛亂的公報>,收入《西藏:1950–1967》(第348頁);1959年3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收入《西藏:1950–1967》(第357頁)。
xcviii 引自1964年11月11日《印度斯坦時報》。
xcix 新華社拉薩1959年7月20日電;另見4月5日電。引自《中國大陸報刊選編》,第1988號(1959年4月8日)。
c 見《歷史簡編》,第22–28頁;戴施潘德書,第515–516頁。
ci 例如,見1960年12月15日《人民日報》;1962年6月29日《印度斯坦時報》;1961年6月30日《中國新聞分析》第378號;1970年9月14、22日,10月31日《印度時報》;1972年8月24日《政治家報》;1975年8月1日《情報摘要》。另見P.H.萊曼和J.尤拉爾:《西藏:地球上一幕靜悄悄的戲劇》(漢堡,1981年)。
cii 1961年6月30日《中國新聞分析》第378號。據報導,到11月底,已有80%的農村人口「完成土地改革」見《中國建設》,1961年第2期。另見1960年12月15日《人民日報》﹕西藏工作報告。
ciii
1960年12月10日《星期日旗報》;1961年4月14日、5月15日、1962年3月25日《政治家報》;1961年11月18日《印度時報》;1961年3月15日、1962年9月6日,1964年2月5日《印度斯坦旗報》;1964年7月19日《紐約時報》;1970年1月18日,1973年9月4日《印度斯坦旗報》;另見艾夫東書,第237–238頁。
civ 見金斯伯格和瑪托斯著作,第134頁。
cv 見霍夫曼書第81頁;G.帕森特:<為什麼班禪喇嘛被免職?>載1965年2月1日《印度斯坦時報》;K.湯杜普:<班禪喇嘛:一位神秘的西藏人>,載《西藏評論》,1978年第2–3期;艾夫東的著作,第274–276頁;1965年7月30日《印度時報》;1965年1月24日《紐約時報》;《西藏﹕1950–1967》第448頁。
cvi 見1961年6月30日《中國新聞分析》第378號;艾夫東著作,第270–271頁;1965年8月3日《印度斯坦時報》《歷史簡編》第27–28頁。
cvii 《西藏:1950–1967》,第516;艾夫東書,第27頁。中國當局承認,「粉碎達賴叛國集團和班禪封建領主集團控制、拉攏、收買革命青年和幹部的陰謀,要經過一個非常艱苦的過程。」見《民族團結》,1965年第8期;《中國大陸刊物文章選編》1965年11月16日,第489號。
cviii 見艾夫東著作,第271頁。
cix C.G,1965年9月27日,第771號;《西藏:1950–1967》第757–758頁。
cx 見戴施潘德著作,第520頁。
第十章:西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盪的幾十年
從1950年開始,西藏的社會、經濟與政治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從簽訂「十七條協議」到不久前中國政府紀念「中國西藏自治區」成立二十週年為止,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控制的這個地區的情勢發生了各種變化。
有關目前西藏的地位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張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描述i,意味著由西藏自治區、青海以及四川、雲南、甘肅ii境內的藏族自治州或地區所組成的西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條明確規定,所有民族自治地區都...
目錄
第一章:古代政治史
公元821年的藏中條約與贊普時代
西藏與蒙古:宗教勢力的興起
從世俗統治到神權統治:歷輩達賴喇嘛
第二章:達賴喇嘛領導的政府以及蒙古、滿清、廓爾喀的介入
達賴喇嘛至高無上的權威
滿清對西藏的干涉
西藏與滿清關係的雛形
廓爾喀的入侵與滿清對西藏最後的干涉
滿清放棄保護的職責以及尼泊爾對此的挑戰
第三章:「大角逐」中的西藏
西藏的孤立主義與封閉的土地
與俄國的外交關係和與英國的條約關係
西藏---列強間的簽約主題
第四章:西藏堅持其主權獨立
驅逐滿清 恢復獨立
中國與英國的新政策
三方會談與1914年的《藏英協議》
第五章:謀求國家生存延續的努力
西藏對英國的信任與寄託
尋求與中國的平衡關係
在二次世界大戰中保持中立
拓展國際關係
第六章:從獨立時期到遭受侵略
活躍的外交
共產中國的威脅:逼近的侵略
第七章:各種政治實體的法律地位
國家的地位
依賴關係與其他受制約的關係
中國與國際法
第八章:西藏的歷史地位:結論
從世俗國家向宗教國家的轉變
十八世紀西藏與滿清的關係
十九世紀與二十世紀初
入侵前夕西藏的地位
第九章:對西藏的「和平解放」或入侵
軍事入侵
中藏協議
中國吞併西藏的法律問題
第十章:西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盪的幾十年
合作、抵制以及反抗
拉薩、北京與達蘭薩拉三方的關係
西藏目前的地位
第十一章:超越歷史與現實,尋求公正的解決
藏人尋求自決權符合國際法
尋求解決方法
【附 錄】
1.公元821-823年《藏中條約》
2.公元1684年西藏與拉達克簽訂的條約
3-1.公元1842年拉森代表交給西藏的建議
3-2.公元1842年西藏與克什米爾簽訂的條約
4.公元1852年西藏與克什米爾簽訂的條約
5.公元1856年3月西藏與尼泊爾簽訂的條約(據尼泊爾文本)
6.公元1856年3月西藏與尼泊爾簽訂的條約(據藏文本)
7.公元1876年英中《清浦條約》
8.公元1886年7月24日英中間有關西藏與緬甸問題的條約(引自英中條約)
9-1公元1890年3月17日在加爾各答簽定的中英有關錫金的條約
9-2西藏與錫金就商業、交通、草山的章程,公元1890年英中條約附加條款
10-1.公元1904年9月7日藏英《拉薩條約》
10-2.公元1904年11月11日中英對拉薩條約的補充聲明
11-1公元1906年中英有關西藏的條約
11-2公元1906年4月27日英中就尊重在西藏不給外人提供工作機會的照會
12.公元1907年《英俄條約》
13.公元1893年為修改西藏通商章程而由中、英、藏三方簽署的協議 371
14.公元1912年8月12日藏中協議
15.公元1912年12月14日藏中協議
16.水牛年1月8日(公元1913年)十三世達賴喇嘛的詔示
17.公元1912年12月29日藏蒙《烏蘭巴托條約》
18.公元1914年7月3日藏英聯合聲明
19.公元1914年在西姆拉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附件
20.公元1914年7月3日藏英通商章程
21.公元1914年藏英全權代表有關藏印邊界問題的照會
22.公元1918年8月19日中藏臨時停戰協定
23.公元1918年10月10日藏中為就結束戰爭自願撤軍問題的
協議
24.公元1950年11月7日在噶倫堡給聯合國的信件
25.十七條協議
26.聯合國大會決議
【附 圖】
第一章:古代政治史
公元821年的藏中條約與贊普時代
西藏與蒙古:宗教勢力的興起
從世俗統治到神權統治:歷輩達賴喇嘛
第二章:達賴喇嘛領導的政府以及蒙古、滿清、廓爾喀的介入
達賴喇嘛至高無上的權威
滿清對西藏的干涉
西藏與滿清關係的雛形
廓爾喀的入侵與滿清對西藏最後的干涉
滿清放棄保護的職責以及尼泊爾對此的挑戰
第三章:「大角逐」中的西藏
西藏的孤立主義與封閉的土地
與俄國的外交關係和與英國的條約關係
西藏---列強間的簽約主題
第四章:西藏堅持其主權獨立
驅逐滿清 恢復獨立
中國與英國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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