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導論》是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最負盛名的著作之一,這本書在一九一○年第一次問世,他說他要為年輕的法律學生寫一本入門的書,使他們對於法律真正產生興趣。
本書奠定了拉德布魯赫在法學界和哲學界的大師地位。拉德布魯赫是現代法哲學的先驅,有別於其他法律的抽象形式討論,他從歷史中引徵不同的社會現象和文化體系,探討法律的實質內容。拉德布魯赫以簡練優雅的文筆和深邃敏銳的思考,對於法律思想的基本問題作了獨特的深入探討。在這本著作中,拉德布魯赫有系統地闡述對於法律的價值相對性的主張,嘗試以全新的角度去解釋法律的內在價值,也就是正義的意義,修正了自然法的思想。
本書在全世界已翻譯為英文、日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等多國語言,對於每個有志一窺法律堂奧的讀者,非常有幫助。
作者簡介:
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 1878-1949)
法學界的大師級人物。拉德布魯赫是法學家、哲學家和社會民主主義者的縮影。在當代的法律思想史上,他已經被公認為一代大師,倡導法律相對主義和法實證主義。他的哲學來自於新康德派,認為法律奠基於道德價值之上,在這樣的體系下,沒有絕對的事物。因此,關於正義的概念,必須視當下的時代環境和社會脈絡而定。他在晚年逐漸轉向自然法的法學,新信正義有絕對的特性。著有:《法學導論》(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wissenschaft, 1910)、《法哲學基礎原理》(Grundzüge der Rechtsphilosophie, 1914)、《英國法精神》(Der Geist des englischen Rechts, 1946)。
譯者簡介:
王怡蘋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律系,曾任德國馬克思‧普朗克國際刑法研究所研究助理。
林宏濤
台灣大學哲學系碩士,德國弗來堡大學博士研究。譯著有:《啟蒙的辯證》、《菁英的反叛》、《詮釋之衝突》、《體會死亡》、《美學理論》、《法學導論》、《愛在流行》、《隱藏之泉》、《神在人間》、《眾生的導師:佛陀》、《南十字星風箏線》、《神話學辭典》、《與改變對話》等作品。
章節試閱
所有的秩序(Ordnung),無論是我們在生命的多樣性裡所發現的,或是我們要努力建立的,都可以說是一種「法律」(Recht):自然「法則」、倫理和道德的「法則」,或是邏輯和美學的「法則」。而在這些法則裡、在我們對世界的整個認識裡、那最原始的意義的法則,即法律的法則,究竟是什麼呢?
法律的概念:法律、習俗、倫理
「人皆有死」、「你不應殺人」,這兩個例子說明了兩種不同的法則:必然的法則和應然的法則。前者說明事物不可避免地會實現,後者則是規定可能不會實現的事物;前者是奠基於法則和事實的一致性,而後者則不管是否和事實一致,都是有效的;前者勾勒出現實世界,而後者則是描繪理想世界的建構計畫。對於我們來說,這兩種法則的類型是非常涇渭分明的。
人類所有的基本行動中都有某種應然的法則:邏輯闡述那些正確的、真實的、科學的思考法則,美學則是討論合宜的形式、藝術和美感的體驗,至於規範人類意志和行為的倫理的應然法則,則可以區分為道德、習俗以及法律,它們提供了善良的、應有的、公正的行為標準。在歷史上是先有習俗,然後才由倫理分離出法律,最後才有道德。隨著歷史的發展,法則和事實的對立越來越明顯,而理想和現實之間的緊張關係也越來越強烈。習俗的規範依然有著現實性的特徵:至今仍然存在的傳統習俗,將來也應該繼續維持,凡是大家習慣上都那麼做的,你也應該遵循;它崇拜過去的傳統,販夫走卒就是最理想的典範,而「合乎常規」就是它的標準。
正因為這樣,當其他兩種倫理法則從對於既有習俗的敬畏中解放出來以後,便開始批評舊有禮法中不義或不道德的「陋習」。其實最初的法律規定(Rechtssatz)和習俗一樣,都還沒有脫離現實性:即使是習慣法,也要遵守約定俗成的法則。然而法律畢竟成為除了風俗習慣之外的規範來源,其中最重要的不是傳統,而是人類意志,法律聽任意志去認可或否定傳統。於是,應然的法律規範便開始從既有事物的束縛下解脫出來。
自此之後,立法者就根據意志的要求賦予法律內容——但是只在不違反人民生活實際的情況下,才能夠具有法律「效力」(rechtliche Geltung);不然的話,人民將無所措其手足。只有在大多數的人民可以遵守的情況下,法律才具有所謂的「效力」。因為法律本質上不僅僅是意志和應然的規範,而且還是人民生活中現實可行的權力。如果法律沒有考慮到人民的生活現狀,那麼在個別情況的法律,充其量也只是一些規定(Vorshrifte)而已,用馬克思主義理論的話來說,法律將只構成社會現實的「上層結構」(Überbau)。只有在道德領域,應然才完全獨立於現實之外:「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新約馬太福音》五:四八)對於基督教倫理而言是「有效力的」,儘管從未實現過。然而即使它是無法實現的,在基督徒的良知裡,仍然是他們的義務。倫理甚至超越現實世界、超越良知的心理狀態。如果我們不認為「無知」可以作為規避道德責任的藉口,如果我們「迷失的良知」和真正的道德義務有別,那麼我們會承認,即使人的良知不曾察覺,或許永遠不會知道,而只是高掛於星空當中,倫理還是一樣「有效」。「道德」即使不存在於行為中,也會在人類的良知裡出現,但是「倫理法則」卻不同,它沒有任何支點,翱翔於現實世界之上。雖然倫理法則的認識有賴於歷史社會的事實狀態,但是在有效性(Geltungsanspruch)上,倫理法則卻擺脫了現實規定的侷限。應然的其他領域也是如此:真理永遠是有效的,科學還沒有發現它,或許永遠都隱藏在未知的面紗後面。而即使藝術只是粗俗地模仿理想美,卻絲毫無損於美的理想。
倫理法則是純粹的、完全脫離真實世界的應然法則,而習俗、法律、道德卻是涵蘊在現實性中。他們是某種意志,企圖解釋應然的合理性。倫理是絕對應然的,但是習俗、法律和道德只有作為意欲的對象時,才是應然的——社會、國家和良知的意欲對象。作為「理想法則」的純粹應然法則、以及作為「文化法則」的「被意欲的」應然法則,都有別於自然法則。因為,我們的意志、知識和情感的理想中的習俗、法律、道德、科學、藝術和宗教,構成了我們的文化。這是人神之間的王國,是人類參贊化育的王國,在存有的自然領域和欲望的理想領域之間;在自然的純真靜謐和理想的崇高境界之間,是我們奮鬥不息的、充分責任、渴望、不安、希望和信仰的世界。因而,我們將法律視為某種文化現象、人類的作品,既是俗世的,也具有崇高的理想。但是道德和習俗也是我們意志和行為的文化法則,他們和法律之間,應該有其他的區分標準。
我們常聽過這樣的話,似乎可以用來區分道德和習俗或法律。「你們聽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新約馬太福音》五:二一、二七)我們可以用一句話概括說明道德和法律的區別:即法律的外在性和道德的內在性。法利賽人的「正義」只注重實踐或禁止某些行為,但是倫理卻要求人要正心誠意,法律的規範說:「不可殺人!」而倫理的規範卻是:「不應該嗔恨!」道德的支配領域是人類的心靈。康德說,在這個世界上,除了善的意志以外,所有事物都是有條件的善。相反的,法律的判斷似乎只能規範外在的行為,法諺說:「不能因人的思想而絞死任何人。」但是反過來說,內心的態度和法律並不是完全無關。外在的行為必須根據其不同的動機加以判斷,如故意犯的情況就比純粹過失要嚴重得多;在某些較不常見的情況下,法律的推論也必須考慮到某些純粹的內心狀態,例如,對於青少年的觀護,必須考慮到是否「危及其精神健康」,在這裡,判決的根據就純然是內在的心靈,外在的事實只具有證明的意義。
所以,根據前衛的刑罰理論,犯罪事實通常只是認識的根據(Erkenntnisgrund),是可罰性(Strafwüdigkeit)的徵候,但是刑罰的存有根據(Seinsgrund),卻是經由犯罪事實發現罪犯對於社會的危害性。在界定法律的適用範圍時,這種外在性的區別特徵顯然就不夠準確。但是如果是用以定位司法審判的關心取向(Interessenrichtung),倒還蠻中肯的:道德僅僅考慮人的意圖;相反的,法律在考慮人的意圖時,只是視為外在行為的可能原因,他們之所以關心罪犯透過犯罪而顯露的反社會傾向,是因為可以預測未來類似的犯罪行為。
此外,就像意圖只有作為未來行為的原因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如果行為僅僅被視為意圖的表現,不考慮其結果,而考慮其意義,像是「愛的證明」或「友誼的表現」,那麼行為本身對於司法審判而言,就太過抽象難解了。某些關係的本質不是在於外在行為,而是在於行為的意圖,這種關係不能作為審判的根據,例如和上帝、戀人和朋友的關係。因此,刑罰不及於異教徒或叛教者;也不能裁定婚姻權或「自由戀愛」的權利。但是根據最初的基督教觀念,人類的群體生活是個愛的團契,在那裡,外在的行為和愛具有同樣的價值。而法律總是把人類的心靈視為法律行為的附屬原因,因而忽略了很重要的環節。法律和執法者的本質和罪惡,在於他們「相信存在某些關係,在這些關係中,人們可以不需要愛而和他人交往,然而這樣的關係並不存在」。因此,列奧‧托爾斯泰根據他的基督教信仰,主張最崇高的無政府主義,譴責法律的關心取向只著重於沒有靈魂的外在性。
而判斷方式(Beurteilungsweise)的外在性也和關心取向的外在性有關。行為表面上合乎道德,並不意味著它就是道德的,只有當這行為是出於道德感、出於對道德法則的尊重,出於良知、出於責任感,它才是道德的。「道德」(Moralität)預設行為人自願服從道德法則。而就「合法性」(Legalität)而言,當在事後審判者認為該行為合法就夠了,而即使外在行為的動機不是出於對法律的尊重,而是由於畏懼刑罰、輿論的譴責、或是其他外在的壓力,這個行為也還是合法的。道德是不能強迫的,雖然是義務的履行有某種強制性,但是責任感無法強加在人身上的;相反的,法律則可以具有強制力。法律只需要考慮外在的行為,人之所以有法律義務,只不過是因為另一個人有合法的要求,他才不管你履行義務的動機是什麼,只要你做到了就好!
所有的秩序(Ordnung),無論是我們在生命的多樣性裡所發現的,或是我們要努力建立的,都可以說是一種「法律」(Recht):自然「法則」、倫理和道德的「法則」,或是邏輯和美學的「法則」。而在這些法則裡、在我們對世界的整個認識裡、那最原始的意義的法則,即法律的法則,究竟是什麼呢?
法律的概念:法律、習俗、倫理
「人皆有死」、「你不應殺人」,這兩個例子說明了兩種不同的法則:必然的法則和應然的法則。前者說明事物不可避免地會實現,後者則是規定可能不會實現的事物;前者是奠基於法則和事實的一致性,而後者則不管是...
目錄
出版緣起 為中國輸入法律的血液
第七、八版序言
第一章 法律和正義
法律的概念:法律、習俗、倫理
法律的目的:法治國家、文化國家、威權國家
個人主義和超個人主義的法律觀點
法律哲學的派別學說
超越人格的觀點
法律的有效性:自然法和實證法
法律的語言
法律的來源:習慣法和成文法
自然法、歷史學派、唯物主義歷史觀
薩維尼和費爾巴哈
第二章 國家法
國家與國家法
憲法史上的發展、階級國家、專制國家和立憲國家
三權分立說和基本權利
君主專制國家的原則
議會政治
聯邦國家
俾斯麥憲法
威瑪憲法
第三章 私法
私法和公法
羅馬私法與德國私法
基本概念:主觀權利
法人
物權和債權
民法典
財產法
家庭法
民法典與現代世界
第四章 商法
私法的先驅
法律統一的趨勢
商法的特殊性
商法的形成
仲裁法庭
法律與現實
第五章 經濟法和勞動法
新的法律領域的特徵
經濟法:戰爭社會主義
社會主義化
經濟與國家
勞工法:私法和勞工法
勞工契約
勞資協定
企業參決會法
勞工局和勞工法院
第六章 刑法
刑罰的目的和政策觀點
刑法的難題
刑罰執行的問題
刑事訴訟程序的問題
刑法的改革
刑罰體系
科刑
保安措施
舊的和新的刑事法官
第七章 法院組織法
三權分立學說
司法與行政分立
法官的獨立性
法官的獨立性保證
法定管轄權和合議庭中之不可更動性
遵守法律
法官造法
自由法律運動
英國的法官
非職業法官:參審法院或陪審法院?
專業法官和律師
公益法律諮詢
司法中的女性
律師、法官和輿論
第八章 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中世紀的刑事訴訟法
糾問程序
刑事訴訟法的改革
自由心證
公訴原則
言詞辯論
公開進行
民事訴訟:自由處分原則
改革的努力和嘗試
調解程序
第九章 行政法
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的緣起
行政裁判權
自治
第十章 教會法
教會法與國家法
教會法:教會與權利
天主教會法規
基督教會法規
國家教會法
各邦的教會
國家與教會的分離
教會的國際法
教皇的主權
第十一章 國際法
國際法的法律本質
國際法的外在和內在發展
國際公約和國際公約組織
國際法的崩潰
陸戰法和海戰法
國際法的仲裁程序
國際聯盟
常設國際法院
洛迦諾合約和克洛公約
個人主義或超個人主義的戰爭論
法律和平的價值和缺陷
第十二章 法學
作為科學的法學
解釋
結構
體系
法律職業的心理預備條件
心理影響
出版緣起 為中國輸入法律的血液
第七、八版序言
第一章 法律和正義
法律的概念:法律、習俗、倫理
法律的目的:法治國家、文化國家、威權國家
個人主義和超個人主義的法律觀點
法律哲學的派別學說
超越人格的觀點
法律的有效性:自然法和實證法
法律的語言
法律的來源:習慣法和成文法
自然法、歷史學派、唯物主義歷史觀
薩維尼和費爾巴哈
第二章 國家法
國家與國家法
憲法史上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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