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有鑑於國外規範迭有更新、使用者之修訂建議及謀求建立規範編修訂之制度化,期針對交通工程之綱要與範疇,建立原則性規範供地方政府與執行機關遵行辦理,細部執行與操作則可依當地特性作實務調整,保留操作彈性。爰此本部於103年5月委託社團法人中華軌道車輛工業發展協會辦理複審作業,計歷經23次審查會始予定案。 本規範編定原則如下: 1.本規範依公路法第三十三條訂定,適用於交通工程設施所需之規劃與設計,規範未明定之項目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2.本規範為原則性規定,考慮計畫執行可行性、權責歸屬及現有系統之相容性,並保留系統變更彈性,供交通工程設施建置使用。機關操作得視實務需要與特殊需求,按本規範訂定交通工程設施操作手冊或規定,其標準以不低於本規範規定為原則。 3.本規範分為本文與解說兩部分。本文係由原「交通工程手冊」提列原則性之技術規定及交通機關實務經驗進行編定,用以指導交通工程設施之適用場合、設置地點及設施設計應注意事項;解說則依據本文彙編原「交通工程手冊」內容,使規範頒布後之操作無縫接軌。 4.本規範係以民國99年交通部頒「交通工程手冊」為藍本,參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停車場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文件彙編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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