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是「政府開放資料」(Open Data)深化應用元年,個人資料保護是開放資料政策之重要關卡,也是大數據(Big Data)分析之關鍵問題,畢竟在數位科技發展與應用過程,能取得與個人資料隱私保護權益之衡平,是建立人群間互信與溝通之基石,故「隱私始於設計」(Privacy by Design),已成為國際間通用之概念,也是本書增補個資法施行細則內容,以強化個人資料保護觀念之用意。
本書係就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以逐條釋義方式,深入淺出闡明條文的立法真義,並舉出諸多實務案例介紹,即使是非熟諳法律的讀者,亦能迅速正確的認識個資法,是一本關心個資保護與維權不可不讀的書籍。
內容架構分為本論與各論二部分,本論係介紹個資法的立法緣由及修法過程重點,及相關架構與原則。由於個資法不若傳統之民法與刑法,屬科技新興法律,許多名詞與概念,一般讀者無法明確瞭解,為便於讀者閱讀起見,各論部分採逐條釋義方式撰寫,內容包括條文本身、條文釋義與實務運用三部分。除對條文立法緣由與意旨充分解釋,以讓讀者能真正瞭解條文規範外,更加上大量實務案例與法務部函釋,使讀者能從實際個案中,舉一反三,而更容易清楚的認知條文規定的內容。另本書之撰寫,盡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表達,避免艱澀的法律用語,由淺入深,以方便非唸法律的讀者瞭解本書內容。
目錄
本論
第一節 導言
第二節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與修法背景
第三節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第四節 APEC 隱私權保護原則
第五節 結語
第 一章 總則
第 1 條:立法目的
第 2 條:用詞定義
第 3 條: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當事人權利
第 4 條:受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視同委託機關
第 5 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基本原則
第 6 條:特種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要件
第 7 條:當事人書面同意之定義
第 8 條:直接蒐集之告知義務
第 9 條:間接蒐集之告知義務
第 10 條: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請求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第 11 條:個人資料正確性之維護及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 12 條:個人資料外洩之通知義務
第 13 條:當事人行使本法權利之處理期限
第 14 條: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之成本收費
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15 條:公務機關對一般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要件
第 16 條:公務機關對一般個人資料之利用要件
第 17 條: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應公開事項
第 18 條: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義務
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19 條:非公務機關對一般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要件
第 20 條:非公務機關對一般個人資料之利用要件
第 21 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
第 22 條:主管機關行政檢查權
第 23 條:扣留物或複製物處理
第 24 條:聲明異議之程序
第 25 條:主管機關之處分
第 26 條:主管機關公布未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檢查結果
第 27 條: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義務
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第 28 條:公務機關損害賠償責任
第 29 條:非公務機關損害賠償責任
第 30 條:損害賠償責任消滅時效
第 31 條:損害賠償責任分別適用國家賠償法與民法規定
第 32 條:提起團體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之資格要件
第 33 條:專屬管轄法院
第 34 條:授與訴訟實施權要件、公告程序及暫免徵裁判費
第 35 條:承受訴訟
第 36 條: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計算
第 37 條:授與訴訟實施權之訴訟行為權限
第 38 條:團體訴訟判決後之撤回訴訟實施權與通知當事人
第 39 條:訴訟結果所得賠償之交付與禁止請求報酬
第 40 條: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第五章 罰則
第 41 條:違反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及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之刑罰
第 42 條:妨害個人資料檔案正確之刑罰
第 43 條:領域外犯罪之適用
第 44 條:公務員犯本章之罪加重其刑
第 45 條: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罪
第 46 條:刑罰法規競合處理
第 47 條:違反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及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之行政罰則
第 48 條:違反本法其他規定之行政罰則
第 49 條: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之行政罰則
第 50 條: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併罰
第六章 附則
第 51 條:排除本法適用之例外情形與領域外蒐集、處理或利用適用本法
第 52 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權限委任與委託
第 53 條:本法所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
第 54 條:本法修正施行前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
第 55 條:另訂本法施行細則
第 56 條:施行日期與非公務機關登記制度廢除之過渡措施
第七章 施行細則概述
第 1 條:訂定依據
第 2 條:「個人」定義
第 3 條:「間接方式識別」定義
第 4 條:「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定義
第 5 條:「個人資料檔案」定義
第 6 條:「刪除、內部傳送」定義
第 7 條:受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依循之規定
第 8 條:委託機關對受託者之適當監督內容
第 9 條:「法律」定義
第 10 條:「法定職務」定義
第 11 條:「法定義務」定義
第 12 條:「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安全維護事項、適當之安全措施」內容
第 13 條:「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定義
第 14 條:當事人書面同意得依電子簽章法為之
第 15 條: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當事人書面同意應注意事項
第 16 條:告知之方式
第 17 條:「資料經過處理後或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定義
第 18 條:「妨害 第 三人之重大利益」定義
第 19 條:當事人請求更正或補充其個人資料之釋明
第 20 條:「特定目的消失」定義
第 21 條:「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定義
第 22 條:「適當方式通知」定義與內容
第 23 條:「公開」及「其他適當方式」定義
第 24 條: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規定
第 25 條:「專人」定義與教育訓練
第 26 條:適用本法之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存在期間
第 27 條:「契約關係、類似契約之關係」定義
第 28 條:「一般可得之來源」定義
第 29 條:實施檢查注意事項
第 30 條:行政檢查之處理程序
第 31 條:「公益團體」定義
第 32 條: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蒐集或處理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之適用規定
第 33 條:細則施行日期
附錄
附錄一:個資法及施行細則修正 條文對照
附錄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附錄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明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說明
法務部函釋索引
本論
第一節 導言
第二節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與修法背景
第三節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第四節 APEC 隱私權保護原則
第五節 結語
第 一章 總則
第 1 條:立法目的
第 2 條:用詞定義
第 3 條: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當事人權利
第 4 條:受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視同委託機關
第 5 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基本原則
第 6 條:特種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要件
第 7 條:當事人書面同意之定義
第 8 條:直接蒐集之告知義務
第 9 條:間接蒐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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