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及文化景觀是人類長久且持續生活與自然環境的互動過程中,所營造出來的環境意象及群體共有公共財。二十世紀初期以來,國際保存憲章逐漸擴大文化資產之保存概念,聚落、文化景觀等場域性、群體性之文化資產類型,日益受到國際間保存專業領域的重視。
《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指南》(1992年版)中正式出現文化景觀(Cultural Landscapes)之概念;另於《西安宣言》、《魁北克宣言》分別提出「場域」及「場所精神」之保存概念,更清楚闡述了聚落、文化景觀保存之重要性。 順應國際趨勢,《文化資產保存法》於民國94年修法時,增列「聚落」與「文化景觀」兩項類別,各縣市政府亦陸續推動此兩類文化資產之普查及登錄作業。惟《文化資產保存法》94年修法前並無聚落及文化景觀之概念,以致聚落及文化景觀有傾向「古蹟化」的現象,而忽略其整體環境及景觀風貌。
因為聚落、文化景觀的價值指認及保存,應強調人在於土地、空間、環境之關聯性。 為使各縣市文化主管機關、文化資產專業規劃團隊、所有權人及相關人員,了解聚落與文化景觀相關法規、維護原則、保存策略與實務操作模式,並在執行相關保存工作時有所依循,本局於101年委託雲林科技大學研究團隊編印《聚落及文化景觀保存操作執行手冊》,彙整國際經驗,提出各項相關保存計畫之工作架構、實質操作內容等。
為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局部條文修法,本局針對法令規定及政策方向,再版增修本手冊之內容與版面;期望本手冊能持續提供文化資產界人士,作為永續保存及傳承發展聚落與文化景觀工作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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