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講究理論與實務兼備,特別重視相關理論在實務上之運用與發展。隨著9226修正刑事訴訟法,自訴制度改採律師強制代理制,明定告訴代理人制,嚴謹證據法則,強調無罪推定原則,改採傳聞法則,明定傳聞例外規定,嚴加區分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加強交互詰問之要求,重視當事人之對質權與詰問權,增設簡式審判程序,擴大簡易判決處刑功能,強化集中審理,活潑法庭活動,以建立更符合公平正義堅實第一審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本書對此等新制之重要問題,均予詳細而有系統的分析與探討,俾利初學者得以順利掌握刑事訴訟法之體系架構與實務運作,終而能保障人權與發見真實。
作者簡介:
林俊益
現職:
司法院大法官
經歷: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最高法院法官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法官
士林、金門、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學歷: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輔仁大學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士
考試:
68年書記官普考及格
69年公證人高考第一名
69年司法官特考第一名
70年律師高考第二名
著作:
程序正義與訴訟經濟
刑事訴訟法講義
刑事訴訟法重點整理
刑事訴訟法爭議問題
刑事訴訟法研習手冊
當事人主義在我國刑事訴訟可行性之研究
其他有關刑事訴訟法之短文六十多篇
作者序
十二版序
刑事訴訟法係對特定人之特定事實為確定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所進行之程序, 最近5年(2010-2015), 刑事程序法關於被告及被害人訴訟權益之保障,有突破以往的進步與發展,俾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保障人權之旨,殊值肯定!
在刑事被告人權的保障上,主要進步如下:(1)為保障被告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利(釋字第446號、第530號解釋、公政公約第9條第3款參照),2010.5.19.公布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從此邁入審判中羈押總期限不得逾8年、保障被告之速審權、若干條件下禁止上訴權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或限制第三審上訴之新里程;(2)為保障被告與辯護人間之自由溝通權(釋字第654號解釋參照),2010.6.23.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4-1條、第404條、第416條,跨入辯護人得自由接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新境界;(3)為保障人民人身自由受非法拘束或因誤審定罪而受刑罰者之補償(釋字第670號解釋、公政公約第9條第5款、第14條第6款參照),採特別犧牲之理論,2011.7.6.修正公布刑事補償法(原冤獄賠償法),讓人民獲得應有的十足補償;(4)為貫徹偵查不公開之原則,2012.6.13.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245條;(5)為強化原住民族訴訟權益之保障,2013.1.23.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95條;(6)2013.8.15.公布修正軍事審判法,讓非戰時現役軍人犯罪之追訴、審判,於2014.1.13.全部歸由司法審判,開創司、軍法一元化之新紀元;(7)為建構人民被剝奪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救濟體系(釋字第608號、第610號解釋、公政公約第9條第4款參照),2014.1.8.修正公布提審法。(8)2014.1.29.修正公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為落實被檢查身體或被通訊監察人得有即時有效之司法救濟,2014.1.29.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416條,賦予抗告權及準抗告權,另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俾利確保具保金之迅速發還,以保障人權。(9)為強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陳述者之權利保障,2015.1.14.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31條、第35條、第93條-1。(10)為落實再審之特別救濟制度,2015.2.4.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另在刑事被害人之權益保障上,有關德、日被害人訴訟參加制之引進及立法,刻正逐步開展中,殊值關注!
本書在改版之際,特將相關法規之修正及改版前最高法院之最新見解,予以增補,以利讀者掌握修正刑事程序法後之最新動向。
本書在著者工作極為忙碌之情境下出書, 錯誤、遺漏或誤會之處,勢所難免,尚祈讀者見諒並不吝批評、賜教指正。
林俊益
謹誌於文山書屋
2016.2.
十二版序
刑事訴訟法係對特定人之特定事實為確定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所進行之程序, 最近5年(2010-2015), 刑事程序法關於被告及被害人訴訟權益之保障,有突破以往的進步與發展,俾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保障人權之旨,殊值肯定!
在刑事被告人權的保障上,主要進步如下:(1)為保障被告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利(釋字第446號、第530號解釋、公政公約第9條第3款參照),2010.5.19.公布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從此邁入審判中羈押總期限不得逾8年、保障被告之速審權、若干條件下禁止上訴權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或...
目錄
十二版序 I
序言III
凡例 V
參考書目 VII
第一篇 偵查 1
第一章 偵查之構造 3
第一節 偵查之意義 3
第二節 實施偵查之持續性 4
第二章 偵查權之歸屬 5
第三章 偵查輔助機關 6
第一節 司法警察(官) 6
第二節 檢察事務官 10
第四章 偵查之開端 12
第一節 告訴及請求 12
第二節 告 發 54
第三節 自 首 55
第四節 其他情事 56
第五章 偵查程序(偵查方法) 57
第六章 偵查之終結 66
第一節 偵查終結之概念 66
第二節 起 訴 69
第三節 不起訴 72
第四節 緩起訴 83
第五節 再議制度 100
第六節 聲請法院交付審判 109
第七節 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之效力 122
第八節 無效之不起訴 129
第九節 不起訴與誣告 132
第二篇 起 訴 135
第一章 公 訴137
第一節 公訴權 137
第二節 公訴之要件 138
第三節 公訴之提起 139
第四節 公訴之效力 151
第五節 公訴之撤回 162
第二章 自 訴166
第一節 自訴權人 166
第二節 自訴案件不可分 175
第三節 自訴之提起 178
第四節 自訴之限制 187
第五節 自訴對告訴之限制 198
第六節 自訴之效力 201
第七節 自訴之承受與擔當 202
第八節 自訴之撤回 207
第九節 反 訴 213
第三篇 審 判 219
第一章 第一審222
第一節 通常程序 222
第二節 簡式審判程序 305
第三節 簡易程序 310
第二章 上訴審330
第一節 上訴通則 331
第二節 第二審上訴 351
第三節 第三審上訴 379
第四節 抗告與準抗告 406
第三章 再 審424
第一節 再審之客體 424
第二節 再審之事由 426
第三節 聲請再審權人 433
第四節 聲請再審之程序 433
第五節 聲請再審之期間 436
第六節 聲請再審之效力 436
第七節 聲請再審之撤回 437
第八節 再審之裁判 437
第四章 非常上訴445
第一節 非常上訴之意義 445
第二節 非常上訴之目的 445
第三節 非常上訴之客體 447
第四節 非常上訴之要件 451
第五節 提起非常上訴之程序 457
第六節 非常上訴之審理 458
第七節 非常上訴之判決 460
第八節 非常上訴判決之效力 471
第四篇 執 行 473
第一章 執行之意義475
第二章 刑罰之方式477
第三章 執行之聲請裁定482
第四章 聲明疑義與聲明異議484
第五篇 附帶民事訴訟 491
第一章 概 說493
第二章 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494
第三章 準用規定498
第四章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501
第五章 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503
第六章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504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508
第八章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再審512
第六篇 協商程序 513
第一章 協商程序之立法背景515
第二章 建構協商制度之關鍵517
第三章 審判中協商程序之意義519
第四章 審判中協商程序之開啟521
第五章 審判中協商程序之進行524
第六章 審判中協商判決之聲請527
第七章 聲請協商判決之調查528
第八章 協商合意之撤銷與協商判決聲請之撤回529
第九章 法院之裁判530
第十章 對協商判決之上訴535
十二版序 I
序言III
凡例 V
參考書目 VII
第一篇 偵查 1
第一章 偵查之構造 3
第一節 偵查之意義 3
第二節 實施偵查之持續性 4
第二章 偵查權之歸屬 5
第三章 偵查輔助機關 6
第一節 司法警察(官) 6
第二節 檢察事務官 10
第四章 偵查之開端 12
第一節 告訴及請求 12
第二節 告 發 54
第三節 自 首 55
第四節 其他情事 56
第五章 偵查程序(偵查方法) 57
第六章 偵查之終結 66
第一節 偵查終結之概念 66
第二節 起 訴 69
第三節 不起訴 72
第四節 緩起訴 83
第五節 再議制度 100
第六節 聲請法院交付審判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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