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必備、職人必BUY!
30件勞資案例,王牌律師生動說故事,從上班第一天到退休,報到、加班、請假、簽同意書?性騷擾!組織工會、退休金、發明專利歸屬……勞工如何自保、資方如何管理!無論小蝦米或大鯨魚,勞方、資方都必須掌握的職場法律力!
本書以一個有抱負有理想、剛出社會的年輕人當主角,生動有趣的30則真實案例,以說故事的方式呈現職場實境,以及與上班族息息相關的職場問題,輕鬆帶出涉及的法律條文。王牌律師用白話文為你講清楚、說明白,釐清大眾誤解或曲解的狀況。同時針對每個實況,配備所有你最想諮詢的重量級企業人資主管或法務專家。
作者簡介:
馬靜如
台灣大學法學士、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法學碩士。執業26年,目前擔任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專長勞工法、智慧財產權法、爭議處理,並自1999年協助台灣赴大陸發展之客戶的法務規畫。
《歐洲貨幣》(Euromoney)頒贈2014亞洲女性法律奬
《錢伯斯亞太指南》(Chambers Asia-Pacific)律師評鑑評選為勞工法領域「首選律師」(Band 1 Lawyer)(自評選起每年獲選)
《亞太法律服務評鑑500強》(The Legal 500 Asia Pacific)評選為「領銜律師」(Leading Individual)(自評選起每年獲選)
章節試閱
第1章/定期或不定期?試用或正職?
譚大維(David)是個有理想有抱負的社會新鮮人,許多同學申請延畢、不想工作,但大維從大學畢業後,就速速服完兵役,摩拳擦掌,準備步入社會。他的志向是成為發明最多專利的工程師,但也不是鎮日待在研究室裡的瘋狂科學家,他喜歡交朋友、參加公益社團,所以他的最終目標是:有朝一日成為高科技公司的總經理,做出全球大賣並拯救人類的產品!
大維與幾家公司面試後,到了美商布拉沃(Bravo)公司做第一次面試。公司人資長陳雅萱(Ya-Xuan)對他印象很好,尤其欣賞他積極、不做作的個性。面試結束前,雅萱問他是否接受一開始先以「定期員工」的身分來公司工作,並有六個月的「試用期」?如果願意,公司會安排第二次面試讓他的部門主管決定是否錄用及敘薪後,希望大維盡快上班。
大維自從開始找工作,常常搜尋相關的就業資訊,就他所知,定期勞工(一般稱為臨時工)多半就是做六個月,怎麼還有六個月的試用期?而且,聽說現在還有詐騙集團會誘騙初入社會的年輕人。大維有點狐疑,雅萱親切地說明:因為公司有一位工程師休育嬰假六個月,而公司有嚴格的「headcount」(員工人數)管制,所以目前只能讓大維擔任這個臨時性的職務;若六個月到期而且大維也通過試用,就可能會讓大維成為正職的「不定期」、「繼續性」員工(即一般所謂的「正職員工」)了!
大維聽後坦白告訴雅萱:目前還沒有別的公司確定要僱用他,但自己一定是公司最正確的選擇!只是,他實在不了解這些「定期」或「不定期」、「試用」或「正職」什麼的..,怕自己可能會變成誤闖叢林的小白兔。他用單純的眼神望著雅萱,雅萱想了想,公司才剛向律師諮詢了這方面的法律意見,就把它拿給大維參考,讓他放心。
【相關法規分析】
我國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將勞雇雙方就僱傭關係之權利義務所約定的契約(簡稱僱傭契約或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或稱繼續性契約)。但就定期契約之要件限制甚嚴,需受僱者(簡稱勞工或員工)的工作性質確實屬於「非繼續性」;而且,就定期契約的時間長短及工作性質,必須符合「臨時性」(六個月)、「短期性」(六個月)、「季節性」(九個月)或「特定性」(一年,一年以上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定要件,才是法律上定義的定期僱傭契約。有些雇主(亦簡稱事業單位或公司)所採用的「定期契約」,事實上並不符合這些要件。
有些公司有員工人數的限制,而在僱用新進人員時需採取僱用定期員工的方式;有些公司則考慮,若簽「不定期契約」將無終止期限,雇主必須有法定事由才可終止契約,而且須付資遣費,以致雇主一旦僱用一名員工,除非有法定資遣或法定解僱事由發生,必須以不定期契約繼續僱用員工,而對「定期契約」期滿終止之員工,雇主無須支付資遣費。因此,雇主為使人事成本保持彈性,會使用定期員工或訴諸勞動派遣。
我國行政院勞動部(前稱勞委會,以下稱勞動部)於民國(下同)91年4月12日,即針對當時甫生效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前稱「兩性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為推動其育嬰假(無薪)制度,宣告雇主得因員工休育嬰假而僱用「定期契約」員工。本案所涉育嬰假,即是性平法所保障之一種長期的員工無薪假,依該勞動部之宣告,布拉沃公司得合法僱用「定期契約」員工。除此之外,例如員工若休家庭照顧假、留職停薪等,雇主也得僱用「定期契約」員工。「試用員工」雖是常見的僱用型態,其實勞基法早已刪除「試用期」之規定,一旦受公司僱用,即使是試用期間的員工,其受勞基法保障的權利、對雇主應有之義務,與所謂「正職員工」並無不同,包括雇主須具備法定資遣或解僱事由才能予以合法解僱。不過,就「試用員工」其能力是否勝任工作一點,實務上多給予公司較大的裁量權限,但仍非無須符合法定資遣或解僱事由即能任意解僱。而若確實不能勝任而終止其僱傭關係,雇主仍需依法給予資遣預告通知(凡受僱三個月至一年者,應有十天預告終止期)及資遣費。
【律師的叮嚀】
定期契約的要件限制甚嚴,僱傭上能符合的情形很有限。其一,工作的性質必須具備「非繼續性」、「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的法定要件;其二,每一種定期也都有上限,簡要而言就是六個月,至於九個月上限的季節性工作、一年上限的「特定性」工作都很有限。勞雇雙方都該檢視所簽的「定期契約」是否符合這些要件,而不是冠上什麼名稱就必然符合法律上的定義。就公司而言,不會因誤解法律而觸法,就員工而言,也免得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有些公司會將繼續性工作的員工,如祕書、總機、客服、清潔工等,視為定期契約員工,每年一聘,卻等到要終止僱傭關係時,才發現:為什麼要付資遣費呢?甚至於,可能因為找不到可適用的法定資遣事由,以致不能合法解僱。但雇主如果不能解釋其工作有何定期性可言,該位員工對公司而言,早已構成是繼續性契約的員工了。
雇主僱用定期契約員工,而於定期契約期滿後如果打算繼續僱用,那麼先前定期契約期間的年資也要一併計算,如此既符合法律規定,也能獲得員工的向心力。
一般公司僱用新進員工時仍大都採用「試用期」,以觀察員工適不適任。但是別忘了,如果試用不過而打算終止僱傭關係時,仍需具備法定資遣或解僱事由,並需依法給予該員工資遣預告通知及資遣費。
【專家的建議】
奇異醫療台港區人資經理陳以令提供
近年來幾乎每年都有同事請育嬰假,於是也常需要協助解決育嬰留停期間職務代理人的問題;有時面談的應徵者會好奇地問我,你們為什麼要使用派遣,而不直接和我簽訂定期契約呢?
依據中華民國91年4月12日勞動二字第091001794號函解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其原有之工作時,該替代人力之工作因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職務代理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雇主得與其簽訂定期契約。
依我個人的了解,部分外商總部對所謂「正職人員」的數量(Headcount employee)有嚴格的控管機制,而定期員工仍被視為正職人員。有時甚至連因員工請辭而產生的職缺是否可以補人,都有審核流程。這類外商面對育嬰留停或專案之類的暫時性人力需求時,極可能必須透過派遣,而不能由公司直接聘僱,無論是不定期或定期員工都一樣。
對應徵者而言,未來履歷上呈現的雇主是什麼公司固然重要,但是在任何位置上的表現,以及所得到的學習成長,才是真正履歷表加分之所在!
第29章/退休
光陰似箭,大維到中國工作了兩年,母公司對他的表現頗為肯定,又延長了兩年。但也明白告訴他,公司對這種所謂外派(Expatriate)的安排,政策上規定最長就是四年,大維就該回家了。大維理應高興可以衣錦榮歸,但實際上,如果回到台灣工作,他將少了外派薪資(Expatriate Package),收入會大幅縮水。而老婆對於現在的生活消費已大幅提升到國際「檔次」,他有點擔心,他們能夠同享樂,也能共患難嗎?
大維想想,從畢業後工作至今已經二十五年了,兢兢業業,一天也沒偷懶過—至少不是主動要偷懶,乾脆還是申請退休吧!以他在業界的名聲,退休後再找個其他工作,應該也不難。大維想得有點心虛,沒想到老婆說無論如何都好,大維這才發現,平日大剌剌、老愛吐槽的老婆,其實是最支持他的賢內助。幸好,剛去大陸時他嚴峻地拒絕了所有「小三」的誘惑(其實,大維的死黨說:是「小三」的檔次也已大幅提升,看不上大維啦)。
何況,大維還有一個法寶。原來,當年他決定接受外派前,要求母公司給他一份同意書,承認他在先前公司及現在集團的台灣公司的一切年資,並且讓他可以在集團內的台灣公司按照舊制領取退休金,大維可不是裸退,而是可以領到很大一筆退休金!
Henna聽到大維的請求後,請律師幫忙確認公司該如何處理?
【相關法規分析】
國自94年7月1日起開始兼有「退休舊制」(勞基法之退休金制度)及「退休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新舊制的退休條件及退休金的計算均有不同。簡要而言,若員工是於94年7月1日後始到職或離職後再受僱者,均適用勞退新制;若是保有舊制年資之勞工,於符合以下勞基法退休條件之一時,得向雇主請求退休並依勞基法計算退休金:
勞退舊制是依照勞基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包括「自請退休」及「強制退休」兩種:
1.自請退休必須是以勞工自願退休為前提,其條件是以下其中之一:
(1)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2)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無年歲限制;(3)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
2.強制退休是指公司可要求勞工退休的情形(但並非公司一定要強制員工退休),其條件是以下其中之一:
(1)勞工年滿六十五歲;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基法退休金的給付標準是按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的工作年資,十五年內每滿一年給予兩個基數,超過十五年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累計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如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但若勞工是因執行職務所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而需強制退休者,其退休金應加給20%。
因為勞基法是逐漸擴大適用至不同行業,若員工剛任職時公司所屬行業尚未適用勞基法(也沒有其他法律規定公司負有支付退休金之義務),但於員工退休時公司已適用勞基法,這種情形下,除非公司有特別規定或與員工有特別約定,否則公司計算員工舊制退休金時,只需就適用勞基法後的同一公司工作年資發給舊制退休金,而不是就全部工作年資發給退休金。
勞退新制下可以請領退休金的條件原則上是:年滿六十歲(不限年資),得向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請領適用勞退新制期間個人專戶累積之退休金(依年資是否滿十五年決定可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該帳戶是由勞工的雇主(不限同一)依法需按月提撥勞工薪資的6%至勞工的個人帳戶。
假如勞工於94年7月1日開始實施勞退新制後選擇了新制,但之前已有舊制年資,於符合舊制退休條件時(必須是在同一雇主工作至退休),仍依勞基法退休金計算向雇主請領退休金;就新制年資,仍是向勞保局請領個人新制專戶累積之退休金。
如果雇主與員工間訂有承認先前年資之約定(例如,因公司併購或在關係企業間調職,而由新雇主承認員工在之前公司的工作年資),此時員工退休金年資之計算,就應加計先前為其他公司工作的年資。本案中,大維因已離開先前的布拉沃公司,其先前舊制年資並不當然能累積到新公司優尼克台灣公司,而優尼克中國公司的年資也非依法需併入計算退休年資。母公司給他的同意書承認他先前公司的年資,讓他可以按舊制領取退休金,形同一份契約,大維可向其母公司要求履行契約上的承諾,但他在優尼克中國公司的年資能否併予計算,並不明確,尚需協議釐清雙方當事人真意,或可協議透過集團內台灣公司承擔,讓大維能以契約領得依勞基法公式計算的退休金。
【律師的叮嚀】
勞基法第28條修正案於104年2月4日公布,將新、舊制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三者合計最高達六個月平均工資之部分,擴大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增加對勞工的保障。另外,自104年10月5日勞基法第28條第1項修正案生效日起,積欠之工資未達六個月部分、未獲清償的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受清償順序列為與第一順位之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如銀行設有抵押物的債權)相同。勞動部並宣示,如雇主未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將加重罰鍰至三十萬元至一五○萬元,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將按次處罰。因此可見,我國對雇主應負擔的退休金責任,至為重視。
退休新制施行雖有十年了,但仍有許多公司員工是領舊制退休金。公司人資單位辦理舊制退休金計算時,應特別注意。尤其,104年修法規定,雇主必須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不足未來一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舊制退休金給付所需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差額;未依限補足者,將會課予九萬至四十五萬元的罰鍰。尚未因應行動的公司可要盡快補足了!
針對違反勞基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勞工主管機關尚可公布事業單位姓名,就很多重視守法紀錄之公司及負責人而言,即使罰錢事小,若是被公布在違法名單,將是難以承受的污點。
【專家的建議】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呂曼蓉提供
就關係企業之間調職(而不是借調),處理員工退休金問題,常常被採用的方式有:調職時,原公司即與員工合意終止契約,發給相當於退休金或資遣費的離職金,結清年資。或者,原公司(通常是集團內的母公司)規定關係企業間調職的員工,於員工未來在關係企業任職的全部年資總計符合退休資格時,調回原公司再辦理退休,原公司承認於關係企業之全部年資,一併計付退休金等。
即使是關係企業之間的調職,除非新公司出具承諾,承認員工替原先公司工作之年資;或新公司退休辦法或工作規則內規定承認關係企業之年資,否則,關係企業之間因為是不同法人,員工在新公司退休時的退休年資不必併計原公司工作年資。所以,員工被調往關係企業的其他公司時,應該特別就年資能否繼續,與公司做清楚的約定。唯一例外的是,如關係企業的負責人屬同一人者,法院實務上仍可能承認屬同一雇主的調動,而併計年資。如果因員工升任為委任經理人,甚至擔任董事,其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已由僱傭關係變更為委任關係,其原有僱傭關係應已終止或暫時中止。因此,如該員工回任為勞工身分而辦理退休,計算其退休金之基數時,不計入擔任委任經理人期間之年資。若雙方約定給付員工委任期間之退休金,公司不能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的準備金給付,而需由公司另籌財源發給。
第1章/定期或不定期?試用或正職?
譚大維(David)是個有理想有抱負的社會新鮮人,許多同學申請延畢、不想工作,但大維從大學畢業後,就速速服完兵役,摩拳擦掌,準備步入社會。他的志向是成為發明最多專利的工程師,但也不是鎮日待在研究室裡的瘋狂科學家,他喜歡交朋友、參加公益社團,所以他的最終目標是:有朝一日成為高科技公司的總經理,做出全球大賣並拯救人類的產品!
大維與幾家公司面試後,到了美商布拉沃(Bravo)公司做第一次面試。公司人資長陳雅萱(Ya-Xuan)對他印象很好,尤其欣賞他積極、不做作的個性。面試結束...
目錄
目次:(為各主題提供建議的相關領域重量級專家)
推薦序/與台灣企業及勞工一起成長 陳玲玉主持律師
推薦序/小故事有大道理 黃瑞明所長
自序/勞資一起攜手,才能走得更長遠
本書重量級專家群
本書出場人物簡介
第1章 定期或不定期?試用或正職?(奇異醫療台港區人資經理陳以令)
第2章 年薪制或月薪制?(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暨法務長/台灣科技產業法
務經理人協會理事長阮啟殷)
第3章 提供個資(德國萊茵TÜV大中華區人資處總經理彭瑞琴)
第4章 我是責任制?(嬌生股份有限公司楊森藥廠人力資源處處長梁佩芳)
第5章 加班~加班~(台灣萊雅L'Oréal Taiwan人力資源總經理郭秀君)
第6章 出差怎麼算工時?(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人資處襄理李見裕)
第7章 母公司給我認股選擇權!(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會計師李訓鋒)
第8章 公司併購,員工去留?(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顧問汪士邁)
第9章 公司說我「不能勝任」!?(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蔡維恬)
第10章 公司要我走!(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李彥群)
第11章 大量解僱(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陳素芬)
第12章 資遣費、薪資怎麼算?(美商韜睿惠悅企管顧問公司總經理暨首席顧問王伯松)
第13章 資遣費可以免稅嗎?(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會計師李振豐)
第14章 勞資爭議之調解及仲裁(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前理事長陶尊芷)
第15章 員工發明的專利屬於誰?(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邵瓊慧)
第16章 我成了派遣員工?(藝珂Adecco公司東北亞區總監陳玉芬)
第17章 職業安全衛生法保護誰?(前杜邦遠東石化公司安全環保經理鄭豪杰)
第18章 假請太多了嗎?(Hearts On Fire台灣區總經理謝淑英)
第19章 成立工會(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康文彥)
第20章 團體協約(渣打銀行台灣分行人資長陳瑋芝)
第21章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台灣分公司法務處長蔡兆誠)
第22章 性騷擾(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許修豪)
第23章 跳槽競爭(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技術長賴瑾)
第24章 侵占公款(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長劉謙儒)
第25章 洩密(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鍾薰嫺)
第26章 言論自由或侮辱毀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2011年度理事長/國際通
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劉宗欣)
第27章 員工行賄?公司肅貪!(台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營運長孟芝雲)
第28章 外派(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賴建宏)
第29章 退休(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呂曼蓉)
第30章 退休金可以免稅嗎?(台亞衛星通訊TAS財務資深副總經理李燕珠)
目次:(為各主題提供建議的相關領域重量級專家)
推薦序/與台灣企業及勞工一起成長 陳玲玉主持律師
推薦序/小故事有大道理 黃瑞明所長
自序/勞資一起攜手,才能走得更長遠
本書重量級專家群
本書出場人物簡介
第1章 定期或不定期?試用或正職?(奇異醫療台港區人資經理陳以令)
第2章 年薪制或月薪制?(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暨法務長/台灣科技產業法
務經理人協會理事長阮啟殷)
第3章 提供個資(德國萊茵TÜV大中華區人資處總經理彭瑞琴)
第4章 我是責任制?(嬌生股份有限公司楊森藥廠人力資源處處長梁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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