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9年,羅斯金寫下了《建築的七盞明燈》。那是一個瘋狂追求機械化的時代,工業量產、效率、速度,因著經濟大家衝向了一個羅斯金眼中崩壞的世界。
就在這樣的背景下,羅斯金對哥德式建築的追求和渴想便成了影響當時極深的想法。書中從不同的面向分析哥德式建築,提出建築的七盞明燈,包括奉獻、真理、力量、美麗、生活、記憶與順服。「獻祭之燈」與「真實之燈」談論建築的生命力,來自建築師、創作者、工匠建築師、創作者、工匠的付出;「力量之燈」與「美感之燈」則自探討建築的美,一種來自心靈、精神層次的美;在「生命之燈」中,羅斯金認為作品在生產勞動的過程中,會將創作者、作品和使用者關聯在一起;「記憶之燈」與「遵從之燈」重新定義我們該如何看待歷史,如何傳承。
本書關於工業的反思與洞見,對建築、美術與工藝領域之現代性發展至為關鍵而影響深遠。也因此使得羅斯金其人之思想著作值得被引介與了解。
本書特色
建築哲學的強力指標,七盞建築本質性的靈魂
羅斯金最著名的建築美學思潮巨作
以崇高的使命與責任看待建築,且自在遊走於神學、哲學、美學與工藝技術間,令人神往。見出古典傳統與現代性風潮間,即將面臨的斷裂矛盾,念茲在茲的提醒著:信仰與美德是建築不可或缺的核心價值。這是本少見以聖潔態度尊敬地書寫建築的書,在此刻過度商品化的建築文化裡,尤其需要這樣的明燈照路。──建築師/作家 阮慶岳
《建築的七盞明燈》是羅斯金的一部有關哥德式建築的傑作,享譽英美藝術界,影響後代建築及建築美學深遠,為好幾代人評判藝術價值提供了標準。該書闡述了建築的七大原則:獻祭之燈、真實之燈、力量之燈、美感之燈、生命之燈、記憶之燈和遵從之燈,美好的作品來自創作者美好的心態。同時他認為藝術作品和人類各層面的文明息息相關,為二十世紀的很多建築和設計提供了靈感。此外,羅斯金認為建築是從前人手中繼承下來的東西,並映射出前人生活的景況。這種思想對當今的建築保護有著深遠的影響。
作者及著作皆具經典地位,本書對建築系所的學生而言,是很重要的參考讀物。
作者簡介:
約翰•羅斯金(John Ruskin,1819-1900)為英國知名的藝術史家及思想家,一生著作無數,其藝評、隨筆與社會理論皆影響維多利亞時期的思潮深遠。主要的代表作《現代畫家》、《威尼斯之石》、《建築與繪畫》、《建築的七盞明燈》等書。
他帶給後世的影響極大,不僅限於他的同時代人,俄國文豪托爾斯泰說:「羅斯金是極少數真正用心思考的人之一」;法國作家普魯斯特在二十世紀初就致力於翻譯羅斯金的作品,將其引進法國;印度聖雄甘地則大量地引用他的社會理論。今天的英國仍保有以他為名的路及以他為名的大學。
譯者簡介:
谷意,臺灣大學法律系、法律研究所法學組畢業,目前為專職翻譯。譯有《茶之書》、《世界文明史 - 後篇》、《英國國會》、《人類的故事》等書。
各界推薦
名人推薦:
亞馬遜網站4.5顆星
建築師/作家 阮慶岳強力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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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序
導言
數年之前,筆者在與一位畫家(當今之日,或許唯有這位畫家的作品,可將素描所能達到的完美筆畫與色彩所能呈現的燦爛繽紛融為一體)的對談中,向他提出了一些問題。主旨都是關於有沒有什麼人人都做得到的方法,可以最輕鬆簡單,就達到他那種境界。他回答我:「找出什麼是你必須去做的事,然後就去做」。這回答既簡潔扼要,卻又道盡一切。它之道盡一切,不只是就此刻我們所談論的這項藝術分科而言,它所表達的還廣及於:在人類付出自己心力的任何領域裡,若要獲致成功,所應該依循的至理為何。我之所以會這麼說,是因為我相信:失敗,常不是由於缺乏手段資源,或者吝於付出勞力;更多時候,失敗是因為沒有清楚理解到真正該做的是什麼。也因此,當人們給自己提出的目標,不論種類為何,總之它要求的是盡善盡美,於是與此同時,一旦適度求助於理性的判斷,人們或許就會發現,以自己握有的手段資源而言,要達成這樣的目標,實在是癡心妄想──這麼一件眼高手低的事,雖然適足當成茶餘飯後的消遣對象,有時候還足堪非難;然而,讓手段與資源的考慮計算干涉我們創發構想,又或者(畢竟這並非不可能發生)甚至讓這種計算阻礙我們認識「善」與「完美」的原貌,凡此,才是更為凶險的過錯。這,才是需要更謹慎小心予以牢記的一點。因為,即便人類的理智和良心,只要我們真心地將自己交由其領導,在上帝天啟的協助之下,它們永遠都能夠指引我們辨別是非善惡;然而,無論是理智、或是良心,還者再加上情感,這些從來都不夠格替我們判定何者是辦得到,何者又是辦不到的事,因為那不是這些能力之所以被賦予人類的任務。人,既不了解自己的力量,也不了解同伴的長處;既不知道該依附同伴至何種程度才好,亦不明白從對手那裡該預期會遭遇多大的抵抗──這些問題關係到的,正是情緒如何可能扭曲人們的推論,無知又如何必然局限人們的結論;然而,一旦最後人們做出的決定,是與責任感,或者與是非對錯之心有所抵觸,對此人們就責無旁貸了。另一方面,依照距今為止我所觀察領悟到的心得,明明是聰明才智之士,還付出了相當努力,卻往往終究以失敗收尾(這種情況,在政治事務方面尤其常見)──很多這種失敗之例,雖然原因所在多有,但以犯下這種錯誤為最主要:他們去追究一些沒有確定答案的事,於是在能力之極限、機運之順逆、阻礙之強弱,與不利之有無,所交織而成的某種複雜關係下,他們追究到後來,原本那個:這件事絕對值得,也絕對應當去做的判斷,就算沒有全然遭到捨棄,也必定淪為次要的考量。一樣,完全不足為奇的是:太過冷冰冰地算計自己的能力,有些時候會讓我們太輕易就和自己的短處妥協;甚至,還會促使我們犯下這個致命錯誤:以為自己揣測出的自我極限,真的是一個合情合理的極限──換句話說,當不滿是必然的,也就不再令人心生不滿了。
一件事,對人類的政治組成與體制而言若為真,對「建築」這種特別具有政治特質的藝術來說,在我看來也一樣為真。長久以來,我一直深信,為了「建築」的發展,必須有人立下決心,投注努力,從為數眾多、混亂無序、片面而偏頗的常規與教條中(由於遵從這些常規教條,而帶來的壞處、而受到的限制,已經拖累了「建築」的發展),去蕪存菁出那些對任何時期階段、任何體例樣式的「建築」,都可以適用的正確大原則。技術性的元素與創造性的元素,若將其根本地統合起來,如同人類之統合靈魂與身體那般,它們一樣會出現在人類身上可以發現的,那種貌似平衡,但其實並不牢靠的傾向:低等的部分每每壓過高等的部分;構造上的要素則干擾到反思性要素的純粹與簡明。這種傾向與時俱增,就跟任何其他形式的唯物思想一樣;而雖然從一些算不上普遍的先例裡,尚能見到某些僅存的、還抗拒著這種傾向的法則,但它們就算沒被冠以專橫之名而遭到世人的挑戰與駁斥,也已經被輕蔑地視為過時之物了──藝術的新形式與新功用既是為了滿足當下必須的要求,很顯然地這些法則對它們便不適用。這種「必須」還會有多少?我們沒辦法推測;它們就是兀地,自現代變遷所生成的陰影處浮現,詭譎,而又急促。又,該在多大限度內滿足這些「必須」,才有辦法不致於犧牲對建築藝術來說不可或缺的特質?這也無法藉由特定的推測或觀察就加以確定。根據過往的經驗,每當新的條件、新的情境出現,或者每當新的材料得到發明,任何法則、任何原理,盡皆可在轉瞬之間遭到翻轉。而吾人過往經驗裡那些條理分明,並且始終不變的事物,或者那些由古聖先賢流傳下來,助我們評判鑑別事物的心得教訓──為了避免它們面臨一夕崩潰的危險,最合乎理智的作法,即使不是除此之外就別無他法,就是先停下動作,一下下就好,別再將那麼多心力耗在那些講究至極、吹毛求疪,不只數量眾多,還在迅速增加的花招、限制、要求上;而是如同人類任何經由努力所獲得的成果向我們建議的:應當致力去找出一些慣常恆久、普遍適用、不容破壞的正確法則;以人類之本性,而非人類之知識為基礎的法則。從而這些法則可以像人之本性那般穩固不變,而且就算人類的知識,是如何地增長,又是如何猶有不足,都不會傷害或抹滅這些法則的效力。
或許,這類法則並沒有特別針對任何一門學問與技藝存在;人類一切自主行動的範圍,理應都受這類法則所涵蓋。不過,針對人類為了追求不同的目標而從事的種種活動,這些法則確實也有所修正調整,以特定的形式與作法與之對應;唯需強調的是:適用範圍之廣泛,不當然可以認為這些法則的力量因而有所減損。本書接下來的篇幅,我便將盡力刻劃與這門最高藝術有關的獨特面向。而鑒於:只要對其的描述夠正確,這些由根本法則所變化出的面向,就必定可以幫助人們免於各種類型的錯誤,此外,只要描述得夠正確,它們也必然能成為這門藝術裡所有成功途徑的參考根源;據此,我認為稱它們為「建築的七盞明燈」並不算過分。同理,在致力於確認這七燈的焰火,其本質為何、其珍貴何在之後,拒絕再去觸及那些稀奇古怪,或是專門具體的問題──七燈的火光,太常被這類無以數計的光害給壓倒或折散了──對此,我也不認為這可以稱為疏懶。
若我著手進行那些問題的探討工作,必定會有更多的人對結果有所不滿;再說,本書能帶來的助益也有可能為此打了折扣,因為一旦如此,透過本書寫作藍圖之簡單明暸所能避免掉的錯誤,不免就會開始出現。誠然,簡則簡矣,然而本書所涉範圍之廣泛,使它無法達到任何可以稱得上是成就的境界──除非,把那些作者雖然知道這麼做不應該,但是基於完成各項應盡之事,已經完全佔據作者之力,於是乎予以放棄不加討論的子題,再額外投注時間予以完成。另外,七燈的排列以及名稱,皆是基於方便,不是根據某種規則而定;順序是恣意的,所採之命名也無關邏輯。同樣地,本書亦不誆稱:增益建築之藝的的原理,已經全部盡在這次探討成果之內;甚至也不會僭稱它已經包含其中的大多數。不過,我相信有許多相當重要的道理,可以從書中明確提出的重點裡頭得到刺激,從而一併加以發展建立。
我必須對一件比上述更嚴重的缺失,表達更為嚴肅的歉意。我方才說過,人類之勞作,不論屬於何支何門,其所具有的慣常法則,無一不與左右著其他所有種類苦勞之舉的上位法則相符相近。但是,很抱歉,事情不以此為足。只要我們將任何一組這些實際存在的法則,恰當而通透地加以歸結化約,使其更加簡明、更為可信,便可發現它們不再僅是與更高法則有所關連,或者相似類比,反倒是:那些統治著精神與道德世界的強大律則,其基本的肌理與質地,就是它們為具體之表現。人之行動,無論再怎麼無足輕重,再怎麼凡庸俗鄙,只要好好去做,便有意義居於其中──它與人之德性中最高貴的行止有所契合;求真、決斷、節制,這些被我們虔誠地視為人類這種「靈性存在」之所以值得尊敬的要件,都對雙手所為之勞動,對制度或思想架構之變動,對智慧出眾之人所採取之舉動,有著或者典型,或者衍生性的影響。
此外,根據上述之理,既然任何動作,就算不過是畫一條線、唸一個字,於事它的方法態度上,都可能顯耀出某種獨特的尊嚴──這點,我們有時會以它被「如實完成」(例如一條線畫的不偏不倚,一個字唸的字正腔圓)來表示──同理,由任何動作的動機裡頭,也可能彰現出更為崇高的尊貴性。因為,沒有如此不值、如此低下的行動,以致於當它有助於偉大的目的時,仍無法因而變為高尚;也不會目的偉大至此,以致於不需得力於微不足道的行動,反而可能是大大受其所助──這點對一切目的之中最重要者,也就是取悅上帝一事而言,更尤其是如此。喬治.赫伯特 故有此句:
「秉持此訓的僕人,
令勞務也為之神聖;
他依你之命,清理打掃,
潔淨了的,不只是房間。」
因而,當我們想要提倡或者推薦任何一種行動(或者任何據以行動之方法態度)時,當就兩個不同,但皆有其道理的論證方向做出選擇:其一,是去呈現行動的的利弊計算或者其本身既有的價值──但那通常是些小利小弊,而且永遠沒有定論;另一,則是去證明它與人類德性之更高秩序所具有的關係,以及證明它目前為止之實踐,可為身為德性之源的上帝所接受。這兩種論理方向,前者一般而言較能打動人心;後者,卻是無庸置疑更加確實的。只不過後者很容易就招致反感,好像在只具有渺小現世價值的討論中,引進如此沈重的考量,是什麼不敬之事一般。然而,我認為,沒有比這種態度更欠缺思慮的錯誤了。什麼是對神不敬?是將祂驅除出我們的思考,而不是在即使不重要的地方也追問祂的意志。祂所擁有的,是無限的權威與無窮的智慧,不會受困於微小的事物。沒有一件事物是渺小到當我們就其請求上帝指引時,會榮耀不了祂,也沒有一件事是渺小到若我們將其逕自實行時,也侮蔑不了祂;這點對上帝本身而言是如此,對上帝所賜予之天啟而言亦是如此。若欲最虔敬地借助祂的啟示,該做的就是最引以為常地去借助它:在行為時一直不去參詢神之啟示,乃是我們人類的傲慢,真正榮耀天啟的作法,是將它不分對象地適用。我曾因為發表了與上述類似的、關於天啟意義的想法,而受到一些非難。我也對自己那麼做曾傷害到他人的感覺而難過。不過我出發點除此之外無他:我祈盼祂的話語有日能夠成為任何說理的立論基礎,成為任何行動的檢視標準。對於那些話語,我們讓其躍於唇上的時候不夠、留存其於心中的位置太淺,在自己的生命裡也不夠竭誠以對。冰雪、雲煙、暴雨、狂風,皆履現著上帝之言。難道我們的行動與思想,比那些東西還要輕飄、還要狂亂,以致於竟然將祂的話語給遺忘?
我因此敢於,即使冒著必須寫下一些貌似不敬的段落的風險,也要選擇心目中較佳的論證方向,只要那些是它能夠被清楚描述的部分──而這正是我將懇請讀者特別注意的一點。不只是由於我認為那是獲致至極真理的最佳模式,主要也不是因為我認為這主題比任何其他問題更重要,而是由於在像當前這樣的時期,任何主題的探討確實都應該依此種精神為之,不然就根本沒有必要有所探究了。向著我們逼來的時代,外表看起來是多麼地肅穆,也就如何地滿是謎團;我們必須與之對抗的邪惡力量,日積夜累,猶如水之溢流。現在不是做些形而上的空談,或者饕饗藝術的時候。人間對上帝的褻瀆之聲正甚囂塵上,塵世堆積的苦難也日益深重;此時,任何一位虔誠之人若是受到感召,挺身致力於抑制或減緩如此情勢,而假如在他力行這項神聖任務時,請求各行各業、四面八方之眾(除了那些處於窮困之中,情況至為急迫而嚴重者)付出一點關心、一點時間、或者提供不過是舉手之勞的援手──要是,這請求算得上是正當,那麼,我們也就至少該義不容辭地,去深入我們將與他們共同面臨的問題,並且秉持與他們同樣的精神(那已經成為他們堅定的心性),懷抱著如下的希望──他們的熱情或成效,皆不會因為一時的退卻而消失──這讓他們得以知道:即使是那些似乎非關意識、不涉情感,或者不屑信仰之事物,它們依然除非是承認接納了屬於信仰、真實、與遵從的神聖原理,才有可能達到完美;而正是為了這些神聖的原理,這項撥亂反正的任務才會成為他們窮一生之力去完成的志業。
第一章
獻祭之燈
Ⅰ
「建築」是這樣一種藝術:它將由人類所築起,不論用途為何的建物,處理、佈置、裝飾,讓它們映入人們眼廉時的象貌,可為心靈帶來愉悅、滿足,和力量,並且促進心靈的圓滿。
任何與此相關的研究,打從最開始,都極有必要謹慎區別「建築」與「建物」。
在英文裡,「建」,字面上的意義,就是加以強化、使之確定;至於我們對它的一般理解,就是對任何具有相當尺寸的建物,或者可供容人納物的空間,就其所擁有的一些組成部分,加以湊合調整、組合連結。於是便有教堂之興建、居家之興建、船艦之興建、車體之興建。它們的建成品有的立於地上,有的浮於水中,有的則是懸吊於鐵製彈簧的避震結構上,表面上儘管有所差異,但是就這門關於建造的,或者說「精化」的技藝──如果可以這樣稱呼它的話──本質上卻沒有不同。精通建造之藝的人,是那些分別隸屬於教會、海軍之下,或者是那些不論名字為何,總之是與他所完成的工作相應的建築(造)工人。不過,建造,不會僅憑它樹立於大地上的成品穩當堅固,就是「建築」;讓一座教堂得以建立,或者讓它有辦法輕鬆容納為了執行某些教會職務所必要的人員,所憑藉的也不是「建築」;讓車箱寬敞舒適、船隻行走迅捷的,也不是。當然,我的意思並非是說,「建築」這個詞不常,或者甚至不可以有上面那種意義,就像英文裡的確很慣用「船的建築 」這種說法。只是,在那樣的用法之下,「建築」就不是一門精妙的藝術了;總之,術語定義若是模糊與不確定,讓屬於建造工程的全部原理原則都可能伸入嚴格意義之建築領域內,從而不時產生,同時也會持續產生種種混淆──這種風險還是別去招攬的好。
職此之故,讓我們馬上給這種藝術下一個確定而不變的定義,它將廣義的建築一詞所必然指涉,並且一般而言皆會指涉的意義吸納進去,當作是運用這個定義的基本條件,在這基礎形式之上,再去強調那些令人肅然起敬,或者是帶來美感,然而除此之外,就沒有任何必要性的性質 。據此,容我這樣說:那些定出軍堤應該建至多高,或者稜堡應該座落何處的法則,不會有人稱其為「建築」的法則。但是,如果在那座稜堡的石頭飾面添上某個非必要的外觀特徵,例如立體繩紋裝飾──那,就是「建築」了。若將堞口或槍眼城垛這些東西稱為是「建築上的」特徵,然而一旦它們的構成元件,不過是由居高臨下的主體建物撐起面臨前線的走廊,然後用間隔出現的孔隙向下發動攻擊的話,依據與上述類似的道理,這種稱呼方式就不甚合理。不過,如果在這些高聳的主體建物根處,刻出層層環繞的紋路,而那當然是沒有用處的;或者如果把垛的頂面做成拱形,甚至是三葉形,當然那也是沒有用處的──但那,就是「建築」。這分野或許不總是能夠輕易地清楚得見。因為,很少有建物不擁有些許「建築」的因子,讓它們可以聲稱或者假扮自己就是「建築」;反之,任何「建築」都不免需要以建物為基礎,而所有好「建築」所奠基於上者,也全都是好的建物;不過,即便如此,保持觀念上的清楚區別,並且透澈地理解到:「建築」只關注建物在日常用途之外,更高、更超越的那些特徵──這一點,則是非常必要,也容易至極的事。是的,我是說「日常」用途;因為,若是一棟為了榮耀上帝,或者緬懷偉人而設立的建物,它這用途,無疑可與自身那些具有建築意義的裝飾工程相容;但這用途卻必然不會使它非去滿足某些實際需求不可,以致於限制了它在整體或是細節上的設計。
Ⅱ
承上所述,嚴格意義的建築,依其本然之性質,可以分編到下列五種項目之下:
信仰:包括所有為了服侍、禮拜或榮耀上帝而興建的建物。
記念:無論是墓地、墓碑,或是專門緬懷某人的碑、塔、樓、館等,皆包括在內。
公共:目的在供眾人共同事務之用,或者順應公眾之意願,而由國家、民族、社群、或團體,所興築的任何建物。
軍事:所有私有或公有的防禦建築。
家用:任何階層及任何種類的住所。
此處,我將要努力發展建立的原則,它們雖然如同我曾經提到的,必須全部都能夠適用於任何階段、任何風格的建築上;不過,其中有些,尤其是那些較具有啟發性,而非指導性的原則,它們必然與上述建築中的某一類,有著相對來說更完整的參照價值與關連性;在它們之中,我會將其影響雖然及於所有建築,不過終究與信仰性及記念性建築特別有關的一種精神擺在最先。那是種想替這兩類建築獻出珍貴事物的精神。獻出,單純只是因為那些是珍貴的事物;不是作為那座建物不可或缺之物件,而是身為我們自己渴望與喜愛之物,而被當作一份奉獻、一份呈給、一份祭品。依我看來,時至當下,在那些推動信仰性建物的興建與發展的人們身上,似乎多數都全然欠缺這種精神;非但如此,我們之中有許多人,甚至把它當作是一項危險的,或者說不定是可恥的原則。有各式各樣的反對意見都可以用來充作大聲疾呼、反對這種精神的論調,礙於篇幅,我不擬對其全部進行辯駁;它們為數太多,而且多半似是而非。不過,或許我可以懇請讀者撥冗一閱,容我書下一些簡單明暸的理由,說明為什麼我會認為自己這樣的看法──若要完成任何一項偉大的建築作品(而這正是我們目前關注的主題),上述精神無庸置疑是不可或缺的──乃是既可令上帝欣然而悅,亦可讓人類深感光榮,從而會是種持平而正確的真知灼見。
Ⅲ
那麼,首先便是界定清楚,這座犧牲獻祭之「燈」(也就是「精神」)所指為何。我曾經提到,我們之所以有股衝動想獻出珍貴的事物,僅僅是因為它們珍貴,而不是因為它們的功用,也不是因為它們對作品來說不可或缺。這是一種什麼樣的精神呢?舉例來說,當有兩片大理石,同樣漂亮、同樣合用,也同樣經久耐磨,那麼就會想要挑選價格比較高的那片,只是因為它貴;有兩種裝飾作法,效果同樣顯著,會想要挑選比較精緻的那種,只是因為它費心;也就是說,這是追求去在同樣的範疇裡,呈現出一個花費了更高代價,付費了更多心思的成果。它因此是最不符合理性的表現,也因此是最熱情無悔的表現;而或許,要界定這種精神,最清楚的是方式是從反面定義:它,與盛行於現代的觀感──渴望用最少的成本,產出最多的結果──正好相反。
接著,論及奉獻精神時,有兩種壁壘分明的形式:其一是,這種自我否定的行動,單純就是為了達到自律;是為了自律這個願望,而做出放棄自己深愛或者渴望之事物的行為;也就是說,除此之外,沒有什麼其他直接的要求或目的,是這種行為要去滿足的。其二則是,渴望用犧牲的代價之重,來榮耀「他者」,或者令其喜悅。現實中,屬於第一種類型者,性質上可能有屬於私人的,也可能有公共的行為;不過,最常見到的是──或許它也最應當是──私人性質的。另一方面,屬於第二種類型者,則通常是公共的,而當它是公共性質時,所帶來的益處也最大。話既如此,若我想做的主張是這樣:不為其他目的,就只為了它本身,而去實行自我否定的行為,自有其合算之處──我不得不說,這樣的主張乍看之下是無法得到認同的;畢竟,對於那許許多多其他種類的目的而言,自我否定的行為也都是如同吃飯喝水般地必要,其必要之程度甚至比親身實行的我們所知道的還深。不過我相信,之所以會如此,只是因為我們並沒有打心底承認這種行為的地位,或者對其思考得並不週全,才會不認為它本身就是件好事──也可以說,當它變成一道非關其他目的的道德誡命時,我們便太容易違背它發出的要求;也太容易去計算(這時立場多少會偏向自己)付予他人的好處,與己身受到的虧損,兩者是否相稱、是否合理;而不會認為這是於個人有益之事,而歡喜地接受這次犧牲奉獻的機會。事情就算如此,此處也沒有必要對其多所強調;畢竟,對那些選擇那麼做的人來說,永遠都有比起藝術更為崇高、也更加有用的途徑,來做到自我犧牲。
至於,說到第二種,也就是與藝術特別相關的形式,犧牲精神的正當性更是備受質疑;關於這一點,則以我們如何回答另一個更為概括的問題為依歸:上帝是否確實會因為任何呈獻給祂的珍貴物品:有形的、物質的事物;又是否真的會因為人類的熱忱與智慧──當它們不論投注於何種領域,總之對人群並沒有直接的助益時──而得到彰顯?
請讀者留心,因為此處問的,並不是建物之美觀與壯麗可不可以滿足於任何倫理目的;此刻我們所討論的,並不是任何一種由勞動穫得的「果實」;而就只是單純在討論材質、勞力,和耗時,這些東西本身所呈現出來的奢華大氣。我們要問:這些東西本身,不看它們所獲致的成果,是不是上帝會接受的獻禮?祂認不認為這是在向祂表示敬意、是在彰顯祂的榮耀?就這個問題,一旦我們所參考者,是單獨源自自我感受、良心,或者源自理性所為的判斷,答案就將會自我矛盾,或者有所遺漏;這個問題,唯有在我們回答完另一個非常迥異的問題之後,才能得到完整的答案,那問題便是:聖經是否可分新約舊約?又或者,舊約裡與新約裡顯示的上帝是否有所不同?
Ⅳ
且說,在人類歷史上任何一個時期裡,為了某些具體的目的,人們會依上帝之旨,定下特定的儀禮,而這些儀禮,到了別的時期,可能會被同一個神聖權威所廢除;但是,雖然如此,藉由過去或現在的任何儀禮而得到描述或者示現的神性,卻不可能會有哪一個部分,會因某項儀禮的廢除而受到改變,或者也不可能將其理解成已有所改變──這一點,是最確然無疑的事實。上帝乃唯一與不變,其喜悅與憎厭的永遠都是同樣的事物──就算祂的喜好中有的部分,在某個時代或許會比別的時代表現得更明顯;就算考察祂的喜好的方式,得經祂寬大地依照人類所處之境況而有所調整。從而,以此為例:為了真正理解誰可得救,得救與否,最初必須以血腥獻祭這種模式加以預先顯明。然而,如今,已不似摩西的時代,這種犧牲再也不是上帝的喜好。犧牲,作為贖罪之補償,上帝從來就只接受過一種,而這唯一的一種,就叫做「與時俱進」,這點是我們絲毫都不可加以懷疑的;當祂給出神聖的命令,指定標示著某個時代的典型犧牲時,同時也就表明了所有其他的獻祭皆無價值。上帝是種靈性的存在,只有在心靈與真理的層面上,才有所謂對祂的崇拜可言;在過去的日常慣例裡,除了典型的、有形的、物質上的服侍或獻禮以外別無其他要求,是如此;而現在,祂所要求者唯有心之敬獻,亦是如此。
因此,這會是一個最穩當,也最確實的原則:某個時代的某種儀式,由它的執行方式所追溯、勾勒出的具體作法,若依前人所言,或者依我們自己合理的推斷,認為那是能夠在那個時代取悅上帝的作法,那麼,不論是在哪個時代,同樣的作法,在歸結到類似的執行方式,以完成任何敬神的儀式或服務時,一樣可以取悅上帝;除非,日後我們發現到:為了某些具體的目的,如今上帝有意廢除這些作法。而且,假如有人可以證明,對於儀式之於人類的用途與意義而言,這類作法在促成其完善方面並非必要,它們之所以存在於儀式中,只不過是因為它們本身乃上帝所喜,這麼一來更是大大替上面的說理增添許多說服力。
Ⅴ
於是,一個人為了在祭典上以自己之名義獻出某類牲禮:因為那是《利未記》所規定之牲禮類型的一種。但他需要散盡自己所有錢財才辦得到,這對《利未記》那個年代祭典的完善,或者對祭典解釋神之旨意的效果而言是否必要呢?完全不是。牲禮所先行示現的犧牲,在當年也應該是種作為給上帝的免費禮物;取得該類牲禮的難度,或者是它的代價,只會模糊這個牲禮類型的分寸尺度,也使得上帝最終贈予全人類的禮物失去原本深邃的意義。儘管如此,「代價不菲」在當時就已是獻祭之所以能為上帝所接受的要件,沒有例外。「同樣地,若是我不需付出任何代價之物,我也不會獻給吾主,我的上帝。 」也因此,「代價不菲」必然是古往今來,人類獻禮可以為上帝接受的條件;原因是這個性質曾經取悅過上帝,於是它必定一直都能夠取悅上帝,除非在那之後曾經由祂直接禁止,而這是從來不曾發生過的事。
其次,牲禮必須是牲口裡品級最好者,這一點對於利未禮儀本身的完善性而言是必要的嗎?毫無疑問地,就當時而言,獻祭本身越完美無瑕,它在基督徒的心目中越有意義;但是對基督徒越有意義,就會讓這一點成為準確無誤地上帝實際上所要求的嗎?一點也不。上帝在那時候之所以要求最好的,很明顯地,就跟俗世的統治者也會要求最好的,是基於相同的理由:以此作為敬意的證明。「將它獻給你的統治者。 」至於價值較低的獻禮當時之所以為上帝所拒絕,原因並不在於它既無法反應基督的形象,又不能滿足犧牲的目的。而是在於:它傳達了一種情緒或想法:不願意將主賜給我們擁有的東西中,最好的部分獻祭給祂;此外也在於:那會是對人們眼中的上帝施加無禮的侮辱。依據上面所述,可以確定無疑的是:就那些我們現在覺得有理由呈獻給上帝的獻禮而言(此處,我的意思並非指出這些獻禮可以是什麼),它們必須是同類事物中最棒的這一點,在我們這個時代,就跟它在過往一樣,也會是這些獻禮可以為上帝所接受的要件。
導言
數年之前,筆者在與一位畫家(當今之日,或許唯有這位畫家的作品,可將素描所能達到的完美筆畫與色彩所能呈現的燦爛繽紛融為一體)的對談中,向他提出了一些問題。主旨都是關於有沒有什麼人人都做得到的方法,可以最輕鬆簡單,就達到他那種境界。他回答我:「找出什麼是你必須去做的事,然後就去做」。這回答既簡潔扼要,卻又道盡一切。它之道盡一切,不只是就此刻我們所談論的這項藝術分科而言,它所表達的還廣及於:在人類付出自己心力的任何領域裡,若要獲致成功,所應該依循的至理為何。我之所以會這麼說,是因為我相信:失敗...
目錄
導言
第一章 獻祭之燈
第二章 真實之燈
第三章 力量之燈
第四章 美感之燈
第五章 生命之燈
第六章 記憶之燈
第七章 遵從之燈
附註
導言
第一章 獻祭之燈
第二章 真實之燈
第三章 力量之燈
第四章 美感之燈
第五章 生命之燈
第六章 記憶之燈
第七章 遵從之燈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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