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為學術性著作,各章之論述,與保險與再保險締約原則均有所關連。內容包括解析保險與再保險於締約前之告知義務人及其告知範圍、分析簡易人壽保險契約關於詢問告知與謹慎核保原則之適用、探討替代性風險移轉的法律與監理議題並以財務再保險與巨災債券為討論重心、探究再保險契約以引用方式置入原保險條款所產生之疑義,以及以英國法為基礎解構海上貨物保險之保險利益等。在議題討論上,本書從概念到細節,從爭點到制度面,以保險與再保險之締約特性為基礎,構思如何平衡當事人權益,尋求使保險與再保險有效運行與符合大眾利益,作為解決之道。
作者簡介:
林昭志
現職: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學歷:
英國南安普敦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銘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主要著作:
The Risk Strategies from Reinsurance to 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 and Financing in Current Law (ISBN: 978-986-6467-09-7) (2011)
作者序
序
現代保險法的立法趨勢,傾向依締約當事人及締約方式之不同,將保險契約區分為消費者保險與商人保險兩大類別。在消費者保險中,保險人締約的對象,大多是一般社會大眾,而契約條款由保險人單方所擬定;因此,調整當事人締約地位不對等,實有必要。至於商人保險則屬於保險人與他保險人或經營專門企業商人之間的經濟活動;當今的商人保險,以再保險與海上保險為代表。無論再保險或海上保險契約之運作,有相當程度沿用英國法與慣例,並且相當重視商業上的習慣,從而參酌國際上所通用習慣,殊為重要。
近年來,傳統的保險或再保險已無法滿足現代企業或保險業者之需求;因此,替代性風險移轉機制因勢興起。替代性風險移轉係利用資本市場所提供承保能量作為風險管理工具,從財物再保險到巨災債券等商品之交易運作,堪稱保險與再保險市場的一項重要發展。我國面臨新型態風險移轉趨勢,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規範已刻不容緩。
本書各章之論述,與保險與再保險締約原則均有所關連。內容包括解析保險與再保險締約前之告知義務人及其告知範圍、探討簡易壽險契約關於詢問告知與謹慎核保原則適用、分析替代性風險移轉中以財務再保險與巨災債券為中心的法律與監理議題、探究再保險契約以引用方式置入原保險條款,以及以英國法為基礎討論海上貨物保險之保險利益等。
在議題討論上,本書從概念到細節,從爭點到制度面,以保險與再保險之締約特性為基礎,構思如何平衡當事人權益,尋求使保險與再保險有效運行與符合大眾利益為解決之道。本人期待此書所提出之觀點,日後能成為國內保險法學界在比較法研究上之參考。
本書之出版,特別感謝高大法學叢書的兩位匿名審稿人,對本書提出各種意見,讓本人得到學習成長的寶貴經驗。
林昭志
二一八年一月
序
現代保險法的立法趨勢,傾向依締約當事人及締約方式之不同,將保險契約區分為消費者保險與商人保險兩大類別。在消費者保險中,保險人締約的對象,大多是一般社會大眾,而契約條款由保險人單方所擬定;因此,調整當事人締約地位不對等,實有必要。至於商人保險則屬於保險人與他保險人或經營專門企業商人之間的經濟活動;當今的商人保險,以再保險與海上保險為代表。無論再保險或海上保險契約之運作,有相當程度沿用英國法與慣例,並且相當重視商業上的習慣,從而參酌國際上所通用習慣,殊為重要。
近年來,傳統的保險或再保險已無法滿...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壹、 楔子-保險與再保險契約之發展
貳、 議題摘要
第二章 保險與再保險契約之告知義務人及其告知範圍-兼論鹿特丹規則對海上保險關於告知義務之影響
壹、 問題思考及議題提出
貳、 保險契約之告知義務人
參、 保險契約之告知義務範圍
肆、 再保險契約之告知義務
伍、 鹿特丹規則對海上保險及其再保險關於告知義務之影響
一、 海上保險之告知義務
二、 海上保險之再保險的告知義務
陸、 結論
第三章 簡易人壽保險關於詢問告知與謹慎核保原則之研究
壹、 前言
貳、 簡易壽險詢問告知與謹慎核保原則之關聯與議題提出
參、 簡易壽險之詢問告知原則
一、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告知義務
二、 針對書面詢問為告知
肆、 簡易壽險之謹慎核保原則
一、 適合度評估義務
二、 資訊說明與風險揭露義務
三、 適當調查義務
伍、 違反詢問告知與謹慎核保原則之效力-以台北地院九十七年度保險字第三二號判決為討論對象
一、 法院案例事實與判決
二、 詢問告知原則之效力相關議題
三、 謹慎核保原則之效力相關議題
陸、 建議與結論
一、 建議
二、 結論
第四章 替代性風險移轉之法律與監理議題之探討-以財務再保險與巨災債券為討論重心
壹、 前言
貳、 財務再保險之法律與監理議題
一、 保險契約之法律定義
二、 風險移轉是否為財務再保險契約之成立要件
三、 檢視財務再保險之主要類型有無具備風險移轉之功能
參、 巨災債券之法律與監理議題
一、 特殊目的機構參與之主要契約
二、 美國證券法規對巨災債券發行方式之監管
肆、 替代性風險移轉之監理法規單一化
一、 發展背景
二、 監理法規一元化
三、 英國二年金融服務市場法下之單一規制
四、 建構我國金融監理法制的一元化
伍、 結論
第五章 再保險契約「以引用方式置入」原保險條款之研究
壹、 前言
貳、 再保險與原保險「背對背」之推定
一、 「背對背」推定在臨時再保險之適用
二、 「背對背」推定在比例與非比例再保險之適用
三、 「背對背」推定在合約再保險之適用
參、 完全再保險條款
一、 完全再保險條款之意義
二、 再保險條款與原保險條款相同
三、 同一賠付
肆、 完全再保險條款效力之限制
一、 完全再保險條款效力削弱
二、 理賠合作與理賠控制條款
伍、 再保險對原保險契約的準據法之適用
一、 同原保險條款與適用原保險之準據法並無絕對的關係
二、 原保險適用法律不明確故再保險不跟隨適用其準據法
陸、 結論
第六章 論海上貨物保險之保險利益
-以英國法制為中心
Legal Issues Resulting from the Insurable
Interest of Marine Cargo Insurance:
A Study on the Basis of English Law
I. Introduction
II. Definitions of Insurable Interest on the Basis
of Marine Insurance
A. The Lucena Case
B. MIA 1906
C. Comment
III. The Timing of Insurable Interest in Marine Cargo Insurance
A. The Existence of Interest as a Condition
of Effective Insurance
B. Retroactive Interest
C. The Legal Effect of no Interest at the Time
of the Loss
IV. Insurable Interest of Marine Cargo Owners
A. Ownership of Goods
B. Freight or Shipping Costs
C. Insurance Charges
D. Anticipated Profits
E. Forwarding Expenses
V. Insurable Interest of Secured Creditors
A. Pledgee
B. Carrier
VI. The Insurable Interest of Third Parties Involved in Sales
A. Agents and Consignees
B. The Third Party Is Entrusted to Sell, Has a Lien, or Is under a Bailment of the Goods
C. The Insurable Interest in the Commission
VII. Conclusions and Suggestions
A. Summary Concerning Insurable Interest
of Marine Cargo Insurance
B. Suggestions for Reforms in Taiwan
第七章 結論
壹、 保險與再保險法制之現代化
貳、 研究結果之歸納
第一章 導論
壹、 楔子-保險與再保險契約之發展
貳、 議題摘要
第二章 保險與再保險契約之告知義務人及其告知範圍-兼論鹿特丹規則對海上保險關於告知義務之影響
壹、 問題思考及議題提出
貳、 保險契約之告知義務人
參、 保險契約之告知義務範圍
肆、 再保險契約之告知義務
伍、 鹿特丹規則對海上保險及其再保險關於告知義務之影響
一、 海上保險之告知義務
二、 海上保險之再保險的告知義務
陸、 結論
第三章 簡易人壽保險關於詢問告知與謹慎核保原則之研究
壹、 前言
貳、 簡易壽險詢問告知與謹慎核保原則之關聯與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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