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研究必須理論與實務並重,如此才能收劍及履及之效。繼「圖解教育行政理論」之後,本書即以教育行政實務運作為焦點,分別敘述探討教育行政制度、學校制度、教育選擇權、教育人員、教育財政、教育視導、教育評鑑、教育行銷、教育法令、學校建築、校長治校、與危機處理等重大議題。
全書層次分明,言簡意賅,分析當前教育行政領域的實務運作,提供初學者或應試者基本之相關概念。全書體例完備,為修習教育行政者不可或缺的入門之作。
作者簡介:
秦夢群
美國University of Iowa教育碩士、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電腦碩士、教育行政與領導博士(Ph.D)。歷任政治大學教育學系主任、教育行政與政策研究所所長、校長培育與評鑑中心主任、與教育學院創院院長。目前擔任政治大學教育學院特聘教授。
鄭文淵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系博士,曾任國中主任。目前於桃園市擔任國中資源班導師。
章節試閱
Unit 1-1 教育行政制度與組織的定義
一、教育行政制度的定義
教育行政制度是一國教育行政組織為執行相關教育政策,所發展出的特定共同信念與運作的行事準則。
二、教育行政組織的定義
教育行政組織是一國為實現其教育政策等特定目標,所設立的管理機構或體系。功能包括:計畫、領導、協調、執行與考核等。
三、組織與制度之關係
組織與制度實為一體兩面而無法分割。由於組織是由個人組成,完成特定目標的社會結構,而制度則是組成組織後,所發展出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執行原則或章程。有部分學者認為體制(systems)就是結合組織與制度的總稱,因此,教育行政體制即包含教育行政組織體系與教育行政相關制度,一般常以教育行政制度一詞代稱教育行政體制。
四、教育行政組織的運作範圍
(一)廣義的教育行政組織運作範圍
1.國會:制定相關教育法令。
2.司法機關:解釋法令與判決相關教育案件。
3.行政部門:協調與監督教育與其他部門之運作。
4.教育行政主管組織:負責教育業務之規劃與執行。
5.學校系統:各個層級與各種類型學校。
(二)狹義的教育行政組織運作範圍:包括教育行政主管組織與學校系統。
五、影響教育行政制度的因素
現代教育行政組織多為立法設立之政府體制,其設計受到外界大環境的影響自不可忽視,其運作的重要因素如下:
(一)文化傳統:各國歷史文化的差異
1.美國立國後各區移民各自辦學之傳統,其教育行政制度因此趨向地方分權。
2.英國基於社會傳統,二戰後即使極力推廣綜合中學之學制,但仍無法合併私人興辦的「公學」系統(public school)。
(二)政治體制:一國執政黨的政治理念
1.美國資本主義v.中國社會主義
2.英國工黨和保守黨對文法中學廢存看法之迥異。
(三)科技發展:如電腦、網絡之發展
1.美國「國防教育法案」強力改革學校課程結構並加強科技教育。
2.傳播科技的高度發展,網絡教育得以蓬勃發展與推廣。
(四)經濟因素:經濟發展之成長程度
1.美國於二次大戰後其經濟高度成長、國民所得增加,促使高等教育急速擴張。
2.高國民所得國家如美國,可提供義務教育至18歲;大陸遲至1986年通過「義務教育法」,將其延長至9年。
(五)社會結構:有關社會結構的變數
1.城鄉差距:都會地區由於人口自鄉村地區大量流入,導致學生人數暴增的問題。
2.社會階級:社會階級制度明顯的國家,如印度、英國,所提供的教育服務也不同。
3.人口結構:美國在二次世界大戰後產生的嬰兒潮,使得各級學校需急速擴張。之後,少子化之趨勢卻嚴重影響學校教育之運作。
Unit 1-2 臺灣的教育行政制度(I)
一、臺灣教育行政制度的起源
清光緒32年(1906)在各州縣成立「勸學所」,奠定「中央、省、縣」三級制教育行政制度。民國元年設中央教育機關為教育部,省為教育廳,縣市為勸學所,實行中央集權制。民國16年(1927)曾短暫實行源自法國的「大學區制」,惟因出現「行政學術化」之弊而遭廢止。民國17年(1928)仍改行三級制,並為民國38年(1949)臺灣教育行政制度沿用。直至民國87年(1998)採取「精省」政策後,才改為二級制。
二、臺灣的教育行政制度
臺灣採用中央集權式的「中央與地方縣市」教育行政二級制,實施後雖遭人批評會受到政治干預,過於僵化不能因地制宜等弊病,卻有其一定功效。中央集權式的體制在制定重大政策或決議時,易收事權統一之效。且各縣市財源不均,實施地方分權則不利於貧困地區之教育實施。中央集權式的制度可以透過中央權衡輕重之撥款補助,縮小城鄉差距所造成的差距。
臺灣教育行政組織可分為中央的教育部,與地方的教育局處,其中直轄市稱教育局;縣市則多半稱教育處,統籌辦理相關教育業務。
三、中央教育行政組織
臺灣中央的教育行政組織為教育部,依據「教育部組織法」相關法令,教育部設部長一人,為特任官與內閣閣員之一,負有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機關之責。此外有「政務次長」二人與「常務次長」一人,輔助部長處理部務,教育部之職權依據「教育基本法」第九條規定如下:
1.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2.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3.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4.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5.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6.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7.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8.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面所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四、臺灣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優點
1.部長為內閣成員,在教育政策的推動與資源的爭取上具有相當影響力。
2.補助地方教育經費,可縮短城鄉差距,以達到教育機會均等的理念。
3.對地方行政首長執行的業務具有監督權,以減少各地方派系對教育之不當干預。
4.監督私立學校的經營,降低學校發生問題時所產生之傷害。
五、臺灣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缺點
1.部長為內閣成員,容易受到政黨之政策影響,導致政治嚴重干涉教育的弊病。
2.缺乏審議機關與各界進行溝通協商, 產生無法集思廣益、了解基層民情之弊。
3.課程權力過大,課程標準與教科書皆需經其審訂,造成教學較無彈性且易助長升學主義。
4.督學視導體系過小且定位模糊,視導活動過於制式,較難幫助被視導者之行政運作與教師之專業發展。
Unit 1-1 教育行政制度與組織的定義
一、教育行政制度的定義
教育行政制度是一國教育行政組織為執行相關教育政策,所發展出的特定共同信念與運作的行事準則。
二、教育行政組織的定義
教育行政組織是一國為實現其教育政策等特定目標,所設立的管理機構或體系。功能包括:計畫、領導、協調、執行與考核等。
三、組織與制度之關係
組織與制度實為一體兩面而無法分割。由於組織是由個人組成,完成特定目標的社會結構,而制度則是組成組織後,所發展出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執行原則或章程。有部分學者認為體制(systems)...
目錄
Ch1 教育行政制度與組織
Ch2 學制與分流設計
Ch3 教育選擇權
Ch4 教育財政與教育經費
Ch5 教育視導
Ch6 教育評鑑
Ch7 教育行銷與危機處理
Ch8 教育人員的培育與任用
Ch9 教師專業權利與義務
CH10 校長的任務與作為
Ch1 教育行政制度與組織
Ch2 學制與分流設計
Ch3 教育選擇權
Ch4 教育財政與教育經費
Ch5 教育視導
Ch6 教育評鑑
Ch7 教育行銷與危機處理
Ch8 教育人員的培育與任用
Ch9 教師專業權利與義務
CH10 校長的任務與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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