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刑法與民法上,就個人名譽之法益保護有所不同,刑法採以國家公權力介入,不論被害人名譽有無受實際損害,只要有侮辱之行為即成立本罪;民法保護方式則為,被害人所受損害由民法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或回復原狀並得請求防止之。刑法第309條與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適用之關係相形之下各有保護目的與範圍。本文研究目的為:一、為了解刑法與民法對公然侮辱行為之學說及實務見解。二、為了解並統計分析刑事與民事有關公然侮辱之判決。三、檢討將刑法公然侮辱除罪的可能性。
作者簡介:
◎袁興
畢業於土城國中、私立中華中學電子科、陸軍軍官學校專科班第五期電機科、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開南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法律碩士在職專班。曾任職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警、彰化縣芳苑鄉公所法制課員、臺中市南屯區公所法制課員、新北市林口區公所法制課員、調解委員會祕書。專長在於民事、刑事、行政、採購爭議訴訟、國家賠償及協助解決一般生活上的法律紛爭。
各界推薦
名人推薦:
產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強力推薦
本書作者以法院有關公然侮辱之刑事與民事判決案例與讀者分享,使讀者了解在法律上言論自由罪與罰的界線。
名人推薦:產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強力推薦
本書作者以法院有關公然侮辱之刑事與民事判決案例與讀者分享,使讀者了解在法律上言論自由罪與罰的界線。
購物須知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