賺錢不容易,但賠錢可以很快!聽保險業務員說,更要聽聽律師怎麼說。
◎報喜不報憂!沒有告訴你投資有風險,光是匯率損失,就可能吃掉你的本金,更別提那見不得人的投資績效?
◎牛再肥,也只有一層皮!辦房貸繳保費,除了可能的匯兌虧損、投資虧損外,還得繼續繳利息給銀行?
◎消費者培力!金融消費者除了量力而為、堅持投資紀律外,更應該學習如何自我保護,建立正確投資觀念。
投資有風險,金融消費者應該學習如何自我保護,
金融服務業也應該把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觀念,
納入企業經營的核心價值中。
投資本有風險,有賺當然也會賠,除了量力而為、堅持投資紀律,
金融消費者更應該學習如何自我保護。
把招攬爭議案例介紹給金融消費者,
除了可以幫助消費者了解如何保護自己,
建立「消費者培力」外,
同時,也在提醒金融服務業,
應時刻優化招攬技巧,
把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觀念,納入企業經營的核心價值中。
作者為執業律師,長期處理保險爭議案件,
也持續在財團法人保險發展中心講授「保險招攬爭議」、
「招攬處理制度之查核」、「公平待客原則解析」等課程,
現在把這些經驗彙整成書,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
◎代理經銷:白象文化
更多精彩內容請見
http://www.pressstore.com.tw/freereading/9786267151990.pdf
作者簡介:
池泰毅
作者為執業律師,長期處理保險爭議案件,並持續在財團法人保險發展中心講授「保險招攬爭議」、「招攬處理制度之查核」、「公平待客原則解析」等課程,對於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以及相關爭議的處理方式,有深入的研究與了解。
關於本書的補充、更新,歡迎前往我們架設的網站(terrychih.com)查閱。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
英國倫敦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商學碩士(EMBA)
國立台灣大學工學碩士(EMCA)
經歷
璞實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中華仲裁協會仲裁人 ‧ 金融仲裁人
財團法人保險發展研究中心講座
章節試閱
第七章 廣告招攬真實原則
376. 公平待客原則第三項為「廣告招攬真實原則」。
377. 《金保法》§8 I規定:「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378. 由於招攬人員在說明特定保險商品時,有時會使用廣告文宣作為說明工具,因此,本章討論,可同時參考第九章「告知與揭露原則」之說明。
第一節 廣告文宣
379. 過去,保險業法僅針對「廣告」予以規範,2011年《金保法》制定時,將「業務招攬」與「營業促銷活動」同時納入規範。
380. 「廣告及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種類眾多,凡是以促進業務為目的,利用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方式,就業務及相關事務為傳遞、散布、宣傳、推廣、招攬或促銷者,均屬之。
381. 具體類型,依〈廣告辦法〉§3規定,包括:
(1) 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2) 宣傳單、海報、廣告稿、新聞稿、信函、簡報、投資說明書、保險建議書、公開說明書、貼紙、日(月)曆、電話簿或其他印刷物。
(3) 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廣播、廣播電臺、幻燈片、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
(4) 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
(5) 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電子看板、電子郵件、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6) 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
(7) 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382. 為了行文方便,以下將「廣告及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簡稱為廣告文宣。
第二節 不得致人誤信
383. 金融服務業在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應基於「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以及「保護金融消費者」之精神,依下列原則辦理(〈廣告辦法〉§4):
(1) 避免誤導;
(2) 衡平表達;
(3) 淺顯易懂;
(4) 正式文宣。
384. 淺顯易懂,即廣告文宣「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廣告辦法〉§4 (4)),以下針對其餘三項原則進行說明。
第一目 避免誤導
385. 金融服務業應致力充實金融消費資訊及確保內容之真實,避免誤導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廣告辦法〉§4 (1))。
386. 實務上,常見廣告文宣有將保險契約與銀行存款進行比較的不當招攬行為,特別在業務員未使用公司正式文宣的情形(請見編碼403以下)。
|不當比較|銀行存款
387. 保險與銀行存款是完全不同的金融商品,將二者進行比較,是明顯的誤導行為,會使金融消費者誤解保險商品之實際內容。
388. 不當比較,包括:
(1) 內容的不當比較,例如將儲蓄險以銀行存款與保險商品結合的方式進行說明,容易使金融消費者誤以為保單現金價值可以如同存款一般,隨時存取;
(2) 用語的不當比擬,例如將保險每年給付的生存保險金稱為利息,會使金融消費者誤以為該筆給付是存款所得之收益。
389. 〈保業規則〉§19 I (13):「業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十三、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390. 〈廣告自律規範〉§4:「保險業從事保險商品銷售招攬廣告,應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金融消費者之精神,遵守下列事項:……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正確性,不得有誇大不實,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比較性廣告,保險業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391. 參考案例。
392. 例一:廣告文宣「分紅保單觀念介紹」記載「保本,保息帳戶」、「存款時間彈性,資金運用靈活」等文字:
(1) 關於第2項(保本,保息帳戶),系爭保單為壽險商品,並無保本、保息帳戶,此部分之記載,顯有誤導之虞。
(2) 關於第3項(存款時間彈性,資金運用靈活),系爭保單為壽險商品,並非存款,此部分之記載,顯有誤導之虞(評議中心101評0673)。
393. 例二:業務員將保單部分終止(即基金贖回)之款項,向申請人佯稱為保單「前5年每年所生之利息」;試算表記載文字(「年年提領本金5%之利息」、「繳滿第5年度末領回總本金」),堪認業務員乙確有以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不實文宣或廣告向申請人為招攬(評議中心102評1711)。
394. 例三:依申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說明文宣,其上確有記載「有定存之利率,有活存之便利」、「有錢當戶頭定存,沒錢當存摺過水」、「善用複利累積你的退休金」、「複利的威力勝過原子彈」等字樣,使申請人有信賴之基礎,進而投保系爭保單,預期獲取較高之利率,或至少如銀行之定存一般,屬較無風險之金融商品而得自由運用。相對人業務員以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並過度強調複利與節稅,招攬過程顯有瑕疵(評議中心106評1719)。
395. 例四:觀諸申請人提出乙員招攬時之文件,上載「○○○『短期定存長期獲利』」,足認係指申請人投保之系爭保險契約、並約定所繳保費及投資標的而言,且相對人授權所屬業務員藉此文件向消費者以定存概念比擬繳納保險費繳納為招攬(評議中心109評0357)。396. 例五:依申請人所提招攬文宣資料,頁首載有「○○○人壽○○○外幣終身險」,下方則載有「零存整付|短短六年滿期7%獲利」、「打敗定存|比銀行多13萬」、「隨時提領|彈性運用自己決定」、「再送保障|每年30%保障增值」,相對人就該文宣亦未否認係公司之招攬文件,而此保險契約實非零存整付之金融商品,保單借款亦非如活期儲蓄存款可隨時提領而無須負擔利息或費用(評議中心110評0504)。
以上內容節錄自《人身保險招攬爭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池泰毅◎著.白象文化出版
更多精彩內容請見
http://www.pressstore.com.tw/freereading/9786267151990.pdf
第七章 廣告招攬真實原則
376. 公平待客原則第三項為「廣告招攬真實原則」。
377. 《金保法》§8 I規定:「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378. 由於招攬人員在說明特定保險商品時,有時會使用廣告文宣作為說明工具,因此,本章討論,可同時參考第九章「告知與揭露原則」之說明。
第一節 廣告文宣
379. 過去...
作者序
賺錢不容易,但賠錢,可以很快。
如果你在2019年年初買了些美金,那到今年6月底,你大概賠掉了5.5%,這還不是最糟的,如果你沒忍住,在2021年底就把這些美金賣掉,你虧了12%。
年初,如果你覺得新冠肺炎快要結束,想換點日幣帶同事們一起去日本旅遊,到了6月底,員工旅遊還是難以成行,但你買的日幣已經跌了14%。
以上,是真實的故事,但我不會告訴大家主角是誰。
這就是金融,換個外幣而已,啥沒幹,錢就不見!
只不過,事情也不盡然如此,至少你在購買金融商品的時候,腦袋想的可是「錢滾錢」這事。試想,有位西裝筆挺的財富管理顧問,在你面前暢談金融市場、國際情勢,他的語氣或許平淡,但是你的內心無比激動。當他推薦你購買某種投資型保單時,雖然有提供書面文件,但是內容複雜而且字體狹小,根本不及細看,你還是信了,因為他是你高中時期女友的哥哥,而你也已經準備好做個有錢人了!
事後發現,顧問報喜不報憂,該說的都沒說,沒有告訴你投資有風險,光是匯率損失,就吃掉你的本金,更別提那見不得人的投資績效;更慘的是,你聽了顧問的話,拿房子辦貸款繳保費,所以除了匯兌虧損、投資虧損外,你還得繼續繳利息。
牛再肥,也只有一層皮。
上述場景,頻繁出現在近年持續發生的金融剝削、過度銷售、不當勸誘、解舊購新等保險招攬爭議案件。
投資本有風險,有賺當然也會賠,除了量力而為、堅持投資紀律,金融消費者更應該學習如何自我保護,這是評議中心近年提出「消費者培力」的觀念。
把招攬爭議案例介紹給金融消費者,可以幫助消費者了解如何保護自己,建立「消費者培力」,同時,也在提醒金融服務業,應時刻優化招攬技巧,把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概念,納入企業經營的核心價值中。
本人這幾年處理過許多保險招攬爭議,也持續在財團法人保險發展中心講授「保險招攬爭議」、「招攬處理制度之查核」、「公平待客原則解析」等課程,手上累積不少資料,現在把這些經驗彙整成書,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
關於本書的補充、更新,請前往我們架設的「人身保險招攬爭議」(terrychih.com)網站進行查閱。
透過本書,我們希望再次感謝多年來,一直協助事務所發展的師長、朋友,以及貴人們,祝福大家身體健康、順心如意!
璞實法律事務所
池泰毅律師
20220630
賺錢不容易,但賠錢,可以很快。
如果你在2019年年初買了些美金,那到今年6月底,你大概賠掉了5.5%,這還不是最糟的,如果你沒忍住,在2021年底就把這些美金賣掉,你虧了12%。
年初,如果你覺得新冠肺炎快要結束,想換點日幣帶同事們一起去日本旅遊,到了6月底,員工旅遊還是難以成行,但你買的日幣已經跌了14%。
以上,是真實的故事,但我不會告訴大家主角是誰。
這就是金融,換個外幣而已,啥沒幹,錢就不見!
只不過,事情也不盡然如此,至少你在購買金融商品的時候,腦袋想的可是「錢滾錢」這事。試想,有位西裝筆挺的財富管理顧問,在...
購物須知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