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爲保持内容的新穎性,乃配合我國民法近年關於行爲能力、保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結婚、離婚、夫妻財產制、父母子女、監護、限定繼承及抛棄繼承等的修正,内容大幅更新。
全書内容三大綱領:
1.用淺顯易懂的文字,解釋法律名詞。有豐富的事例,説明法律條文的規定。
2.以周延詳細的説明,闡釋重要的法律原則。
3.内容提綱挈領,涵蓋全部民法。
作者簡介:
劉宗榮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紐約大學法律學院研究
經歷:
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專任教授、系主任、所長
國立空中大學民法概要電視主講教師
美國哈佛大學訪問學人
法務部民法(物權編)修改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中央銀行監事
作者序
修訂十五版序
人類生存,需要水、空氣與陽光;人類經營社會生活,離不開財產與身分,因此規範財產與身分的民法就是人類經營社會生活的水、空氣與陽光。
寫一篇好的論文不容易,寫一本好的民法概要更困難,一要釐清法律術語的涵義、二要概述龐大的民法體系、三要深入解釋各個法律的基本原則,本書就是依照這個三原則撰寫的。對法律術語,有淺顯詳細的解釋;書本的内容涵蓋整部民法;對於民法各編的基本原則,例如:意思表示的過程、善意受讓原則、公示原則、公信原則、債權行爲與物權行爲的關係,都不辭繁瑣,深入地闡明。
對教學而言,時間有限,怎麽有效率地規劃課程?在大學法律本科,民法通常安排每周三到八小時,密集教學,二年下來,才初見一程;而民法概要,通常安排每周二小時,時間只有一年或半載,如何選擇重點,獲得教學上的最大效益?答案是:「從實用的觀點出發」,挑選與生活最有密切關係者講授。根據作者的經驗,以一年課程爲例,教材的重點可以如下:
一、總則編:民法總則是民法的共同規定,盡可能地全面講述,授課重點可以放在權利主體、行爲能力與法律行爲(特別是意思表示)。民法總則是法律共同之學,教學上應該特別著重法律術語的正確認識,為培養法律的自修能力奠定基礎。
二、債編:契約與侵權行爲是債的主要發生原因,英美法甚至分別列爲單獨科目講授,極爲重要。買賣、租賃與保證都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應該納入講授範圍。
三、物權:債編與物權編關係密切,二者之間,經常有「債權行爲與物權行爲」作爲橋梁,因此對債權行爲與物權行爲的關係,有説明的必要。物權通則,是物權的共同規定,授課重點可以擺在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説明何種情況下應保護交易的安全(動的安全),而在何種不同情況下則應保護所有權的安全(靜的安全)。至於個別物權,所有權(特別是不動產所有權、分別共有)、地上權、抵押權是主要財產,當然應該納入教學範圍。
四、親屬編:親屬編是規範人倫的法律,結婚、收養、認領、夫妻財產制與每個家庭都有密切關係,是身分法的重心。
五、繼承編:繼承編的重點,應該集中在繼承人、應繼分、抛棄的繼承等相關規定。
對修習課程的人來説,初學民法,覺得理論很抽象,彷彿天上神曲,幽雅而不容易了解,這是正常現象,但是要有信心,民法正如同其他學門一樣,了解的深淺是有不同層次的,很多法律人,即使已經通過國家考試,也是在從事法官、律師工作多年之後,才逐漸體會民法的精奧與體系。學習民法,不要走入死胡同,遇到抽象理論的困境時,需要回到實際的生活去尋找印證,要相信「民法實際上只是一部日常生活的規範」而已,法律會因為印證而獲得了解,因為纍積很多點的了解而發生面的提升,再因為很多面的提升而最終形成規範體系。無論如何,學習民法,無望求其速成,韓愈答李翊書說「養其根而俟其實,加其膏而希其光。根之茂者其實遂,膏之沃者其光曄」,養民法之根,加民法之膏,積少成多,聚沙成塔,你將會獲得法學纍纍的果實與燦爛的光華。
劉宗榮
2022年4月12日
修訂十五版序
人類生存,需要水、空氣與陽光;人類經營社會生活,離不開財產與身分,因此規範財產與身分的民法就是人類經營社會生活的水、空氣與陽光。
寫一篇好的論文不容易,寫一本好的民法概要更困難,一要釐清法律術語的涵義、二要概述龐大的民法體系、三要深入解釋各個法律的基本原則,本書就是依照這個三原則撰寫的。對法律術語,有淺顯詳細的解釋;書本的内容涵蓋整部民法;對於民法各編的基本原則,例如:意思表示的過程、善意受讓原則、公示原則、公信原則、債權行爲與物權行爲的關係,都不辭繁瑣,深入地闡明。
對教學而言,時間...
目錄
修訂十五版序
序
第一編 緒 論
第一章 民法的意義
第二章 民法的法源
第三章 民法的效力
第四章 民法上的權利義務
第五章 民法的制定及修正
第六章 民法的解釋與補充
第二編 總 則
第一章 法 例
第二章 人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五章 條件與期限
第六章 代 理
第七章 無效、撤銷與效力未定
第八章 期間與期日
第九章 消滅時效
第十章 權利的行使
第三編 債編總論
第一章 債的概念
第二章 債的發生
第三章 債之標的
第四章 債之效力
第五章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第六章 債之移轉
第七章 債之消滅
第四編 債編各論
第一章 買 賣
第二章 互 易
第三章 交互計算
第四章 贈 與
第五章 租 賃
第六章 借 貸
第七章 僱 傭
第八章 承 攬
第九章 旅 遊
第十章 委 任
第十一章 出 版
第十二章 經理人及代辦商
第十三章 居 間
第十四章 行 紀
第十五章 寄 託
第十六章 倉 庫
第十七章 運 送
第十八章 承攬運送
第十九章 合 夥
第二十章 隱名合夥
第二十一章 合 會
第二十二章 指示證券
第二十三章 無記名證券
第二十四章 終身定期金
第二十五章 和 解
第二十六章 保 證
第二十七章 人事保證
第五編 物 權
第一章 物權通則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三章 地上權
第四章 農育權
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
第六章 抵押權
第七章 質 權
第八章 留置權
第九章 占 有
第六編 親 屬
第一章 通 則
第二章 婚 約
第三章 結 婚
第四章 結婚的效力
第五章 離 婚
第六章 父母子女
第七章 監護與輔助
第八章 扶 養
第九章 家
第十章 親屬會議
第七編 繼 承
第一章 總 說
第二章 遺產的繼承
第三章 繼承權的拋棄與無人承認的繼承
第四章 遺 囑
第五章 特留分
修訂十五版序
序
第一編 緒 論
第一章 民法的意義
第二章 民法的法源
第三章 民法的效力
第四章 民法上的權利義務
第五章 民法的制定及修正
第六章 民法的解釋與補充
第二編 總 則
第一章 法 例
第二章 人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五章 條件與期限
第六章 代 理
第七章 無效、撤銷與效力未定
第八章 期間與期日
第九章 消滅時效
第十章 權利的行使
第三編 債編總論
第一章 債的概念
第二章 債的發生
第三章 債之標的
第四章 債之效力
第五章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第六章 債之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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