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用語的艱澀難懂足以使一般民眾望而生怯,並阻礙法治教育的推廣普及,因此本書透過較為平易通順的文字解釋刑事訴訟法,使法律「平民化」;並運用較為充足的篇幅,對於刑事訴訟法及其重要理論、制度進行完整闡述,以供欲進一步研習的讀者入門之用。
作者簡介:
蘇銘翔
現任
「法律追追追」電視節目主講人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業界專家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行銷管理系兼任講師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特約主編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市長獎)
經歷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兼任講師
致理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兼任講師
北臺灣科學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
司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著作
新白話六法-刑法(書泉)
生活與刑法(書泉)
生活法律刑不刑(書泉)
宗教取財與詐欺罪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主編 家事訴訟實戰(五南)
校訂 新白話六法-強制執行法(書泉)
李美寬
現職:王東山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司法組畢業
各界推薦
名人推薦:
避免見樹不見林
如果你剛接觸法律,開始閱讀正統法律教科書,一開始一定會覺得有點痛苦。因為你將發現,法律人的文風獨特,不是一般人使用的通俗用語。有點古文的味道,但又雜夾白話文,不文不白,極不通順,讀來倍感吃力。
因此,如果你是要自修法律的人,我會建議,盡量去找文字比較通順的書來讀。因為閱讀一般的正統教科書,若是沒有去上課聽講,透過老師的講解,把課本中的外星文,轉化為一般人理解的概念,光靠自己理解,吸收程度是有限的。所以,既然要自修,我建議你們可以去找較為白話、用通俗文字撰寫的法律入門書來讀。
至於法律系的同學,雖然你們不是自修,但我還是會建議你們,也可以去找一些淺白的法律入門書來閱讀。因為,除了閱讀上較為通順外,另一個好處,則是可以避免見樹不見林的學習盲點。
剛開始讀法律系的同學,應該不難發現,法律系教授在上課時,往往很愛講授理論、或者理論的爭議,講了甲說乙說,一堆抽象的概念,彼此糾纏、在腦袋中打結,越學越模糊。一個學期下來,理論越聽越不懂,而條文只學了十幾條,其他的條文都沒教到。
但別忘了,未來真正出去工作,或參加考試,刑事訴訟法的所有條文都會用到。或許你對某些條文的理論學習得很深入,但是刑事訴訟法裡面其他條文到底在講什麼,卻毫無概念。這就是所謂見樹不見林的學習盲點。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我通常都會建議學生,在學習一門課之前,可以先找一本簡單的法律入門書,自己先快速地瀏覽過一遍該法的基本知識。掌握了整個大概念、基本條文內容後,再跟著課堂老師的步伐,進入深奧的理論,這樣才能相輔相成。
蘇銘翔老師、李美寬律師合寫的這本《新白話六法-刑事訴訟法》,就是這樣的一本書。其定位是寫給一般人看的,用語淺白易懂,不像正統法律人寫的那麼僵化、八股、拗口。書中也不乏搭配一些有趣的例子,來解說抽象的法律條文,幫助理解。
我自己的刑事訴訟法學得不好,如果當年就有這本小書,或許我現在會更瞭解刑事訴訟法。因此,推薦你閱讀《新白話六法-刑事訴訟法》這本書。
(本文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名人推薦:避免見樹不見林
如果你剛接觸法律,開始閱讀正統法律教科書,一開始一定會覺得有點痛苦。因為你將發現,法律人的文風獨特,不是一般人使用的通俗用語。有點古文的味道,但又雜夾白話文,不文不白,極不通順,讀來倍感吃力。
因此,如果你是要自修法律的人,我會建議,盡量去找文字比較通順的書來讀。因為閱讀一般的正統教科書,若是沒有去上課聽講,透過老師的講解,把課本中的外星文,轉化為一般人理解的概念,光靠自己理解,吸收程度是有限的。所以,既然要自修,我建議你們可以去找較為白話、用通俗文字撰寫的法律入門書來...
章節試閱
緒論
一、刑事訴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定位
法律依其性質及規範內容的不同,可以大致區分為民事法、刑事法及公法等三大領域。我國法院審判制度,基本上即採此三分法,將民事事件劃歸普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民事庭審理,將刑事案件劃歸普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刑事庭審理,並將行政訴訟事件劃歸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三大領域的法律,均可再區分為實體法及程序法二部分。民事法領域的實體法部分(簡稱民事實體法),主要包含民法及商事法,例如: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等,內容多在規範私人與私人間(平等地位)的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例如:民法規定房東有向房客請求給付租金的權利、票據法規定執票人有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的權利,其中房東、房客間,執票人、發票人間,都是立於私人間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事法領域的程序法部分(簡稱民事程序法),主要包含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非訟事件法等,內容多在規範:私人與私人間(平等地位)的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應遵循何種法律程序始能加以實現,例如:民法規定,房東可以向房客請求給付租金,但當房客不付租金時,房東不得自力強制取交,仍須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地方法院提出起訴狀並經三級三審判決確定後,才可依強制執行法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由此可知,民事實體法所規定的權利,須遵循民事程序法的規定才可加以實現。
刑事法領域的法律,也可區分為實體法及程序法二部分。刑事法領域的實體法部分(簡稱刑事實體法),主要包含刑法及特別刑法,例如: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內容多在規範何種行為會成立犯罪,以及犯罪後的法律效果為何,例如:刑法第320條規定竊取他人動產者,成立竊盜罪,其法律效果為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法領域的程序法部分(簡稱刑事程序法),主要包含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等,內容多在規範:國家對於刑事被告的具體刑罰權(刑事被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成立犯罪及其具體刑罰為何),應遵循如何的法定程序始能加以確定,例如:某甲被指控偷走百貨公司的名牌皮包,雖然刑法第320條規定竊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但是某甲的行為究竟是否成立竊盜罪,及其如果成立竊盜罪,應科以如何的刑罰?仍須由檢察官、法官遵循刑事訴訟法的法定程序,例如:偵查、起訴、傳喚人證、調查物證、判決等程序,始能加以確定。由此可知,刑事實體法只能抽象地規範某行為是否成立犯罪及其法定刑多重,但一個刑事被告在具體個案中究竟是否成立犯罪,及其宣告刑多重,仍須遵循刑事程序法的規定才能加以確定。
公法領域的法律,也可區分為實體法及程序法二部分。公法領域的實體法部分,主要包含憲法及行政法,例如:國家賠償法、地方制度法、公務員懲戒法等,內容多在規範:政府與人民間(上下權力服從地位)的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例如: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的公共設施如因設置、管理有所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權遭受損害時,人民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國家與人民間,即處於上下權力服從的法律地位。
公法領域的程序法部分,主要包含行政訴訟法及訴願法,內容多在規範:當人民的權利遭受政府不法侵害時,應遵循如何的法定程序始能獲得救濟,例如:某甲行經高速公路時,因地面凹陷不平,致發生車禍受傷,雖然國家賠償法規定,人民得向國家請求賠償,但若國家否認自己有所疏失、拒絕賠償,人民即須依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國家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法院二級二審判決確定後,始得對國家強制執行。由此可知,公法實體法上的權利,仍須遵循公法程序法的規定才能加以實現。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為我國刑事法領域中,最重要且最基本的程序法,法院可依據刑事訴訟法所定的程序來確定:一個刑事被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成立犯罪及其宣告刑多重(即對被告的具體刑罰權為何),此即刑事訴訟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定位。
二、刑事訴訟法的意義與功能
刑法是規定怎樣的行為會構成犯罪,以及構成犯罪後應處以何種刑罰或保安處分的法律。刑事訴訟法則是規定「國家於確定被告具體刑罰權時,應遵守何種法定程序」的法律。亦即抽象的刑法規範,必須靠刑事訴訟法才得以在具體個案中確定。因此,刑事訴訟法的主要功能如下:
(一)確定具體刑罰權
刑事訴訟法的目的,就是確定國家對於被告的具體刑罰權為何,亦即確定刑事被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成立犯罪及其宣告刑為何。
(二)發現實體真實
為了確定國家對被告的具體刑罰權為何,法院必須先確定客觀上的實體真實為何,亦即在判決之前,必須先確定被告是否在客觀上確有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例如:被告是否確有竊盜的犯罪事實。發現實體真實,為刑事訴訟法的主要功能之一。
(三)保障基本人權
在發現實體真實的過程中,政府有可能會過度侵害被告的基本人權,例如:為避免被告與證人串供而裁定羈押被告,即屬對被告人身自由的侵害。為了保障被告的人權,刑事訴訟法對於司法機關所發動的強制處分例如:拘提、羈押、搜索、扣押等,往往定有若干限制及所應遵循的法定程序,例如:羈押須經法官同意、搜索票須有法官簽名等,以於發現實體真實的過程中,兼顧被告基本人權的保障。
三、刑事訴訟法的性質與種類
刑事訴訟法的性質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是公法
刑事訴訟法是規定國家如何確定其對被告具體刑罰權的法律,所以是規定國家與人民間(上下權力服從地位)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性質上屬於公法,而與規定人民與人民間(平等地位)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例如:民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性質上屬於私法者,有所不同。
(二)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
刑事訴訟法是規定「國家於確定被告具體刑罰權時,應遵守何種法定程序」的法律,所以是規定權利義務如何實現的法律,性質上屬於程序法,而與規定權利義務實體關係的法律,例如:民法、商事法、刑法等之屬於實體法者,有所不同。
(三)刑事訴訟法是成文法、強行法、國內法
刑事訴訟法是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的法典,所以是成文法,而非不成文法。刑事訴訟法不容許個人自由選擇是否加以遵守,所以是強行法,而非任意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於我國領域內,所以是國內法,而非國際法。
刑事訴訟法的種類,可分成普通刑事訴訟法與特別刑事訴訟法。普通刑事訴訟法指不分人、事、時、地,均可適用的刑事訴訟法。特別刑事訴訟法指針對特定人、特定事、特定時或特定地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刑事訴訟法,例如:少年事件處理法、軍事審判法、法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等。
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如果普通刑事訴訟法及特別刑事訴訟法對於同一犯罪行為均有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刑事訴訟法。本書所謂的刑事訴訟法即指普通刑事訴訟法。
四、刑事訴訟法的內容與架構
為確定國家對於被告的具體刑罰權為何,刑事訴訟法定有若干應遵守的訴訟程序,包括:偵查、起訴、審判、上訴、再審、非常上訴等,以求發現實體真實。在法條的架構編排上,刑事訴訟法將上述程序的共通部分,包括:法例、法院之管轄、法院職員之迴避、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文書、送達、期日及期間、被告之傳喚、拘提、訊問、羈押、搜索、扣押、證據、裁判等,由各個訴訟程序的規定中抽出,統一制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以求法條精簡並避免立法重複;至於各個訴訟程序的特別部分,則分別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編至第九編。
緒論
一、刑事訴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定位
法律依其性質及規範內容的不同,可以大致區分為民事法、刑事法及公法等三大領域。我國法院審判制度,基本上即採此三分法,將民事事件劃歸普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民事庭審理,將刑事案件劃歸普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刑事庭審理,並將行政訴訟事件劃歸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三大領域的法律,均可再區分為實體法及程序法二部分。民事法領域的實體法部分(簡稱民事實體法),主要包含民法及商事法,例如:公司法、票據法、...
作者序
蘇序
筆者先後任教於淡江大學、真理大學講授法律科目,深切瞭解法學用語的艱澀難懂足以使一般民眾望而生怯,並阻礙法治教育的推廣普及,從而將法律「平民化」,使其更容易被讀者接受,一直是筆者努力的目標。
為了達成這個目標,筆者前曾著有《生活法律刑不刑》,透過具體案例及模擬法庭劇向讀者介紹刑事訴訟制度。這樣的寫作方式尚受歡迎,該書已於98年9月進入第四版。不過由於該書的體例及篇幅有限,使筆者不能全面性地將刑事訴訟法條文及相關理論、制度進行完整說明,因此難免有失其周延之憾。
《新白話六法-刑事訴訟法》的出版,足以彌補前述缺失,本書一來運用較為平易通順的文字解釋刑事訴訟法,使法律「平民化」;二來運用較為充足的篇幅,對於刑事訴訟法及其重要理論、制度進行完整闡述,因此本書已足以提供欲進一步研習刑事訴訟法的讀者入門之用。
俗話說「大孝揚親」,筆者的父親蘇德濱先生及母親楊玉秀女士原本出生於宜蘭鄉村,為了使子嗣能有較好的生活環境,當年不辭勞苦移居臺北,使筆者得以接受教育、長大成人。無奈筆者才疏學淺,至今尚無任何足堪稱道的成就來顯揚雙親,為此常感孝道有虧、自羞慚愧。
人活得愈久,愈覺得自身渺小,今後唯有持續秉著「散發光與熱,直至生命盡頭」的信念,把法律知識及喜悅之心帶向人群,回饋社會,方勉能報答父母養育栽培之恩及天地蘊生造化之情。
於本書五版之際,謹公開自己的MSN信箱lawboy0730@hotmail.com及部落格http://www.wretch.cc/blog/lawboy0730,以便讀者朋友們能瞭解筆者的寫作、教學、演講、節目近況,並提出問題、建議與筆者討論分享,作為本書改進修訂的依據。
李序
蘇序
筆者先後任教於淡江大學、真理大學講授法律科目,深切瞭解法學用語的艱澀難懂足以使一般民眾望而生怯,並阻礙法治教育的推廣普及,從而將法律「平民化」,使其更容易被讀者接受,一直是筆者努力的目標。
為了達成這個目標,筆者前曾著有《生活法律刑不刑》,透過具體案例及模擬法庭劇向讀者介紹刑事訴訟制度。這樣的寫作方式尚受歡迎,該書已於98年9月進入第四版。不過由於該書的體例及篇幅有限,使筆者不能全面性地將刑事訴訟法條文及相關理論、制度進行完整說明,因此難免有失其周延之憾。
《新白話六法-刑事訴訟法》的出版,足...
目錄
出版緣起
羅序
楊序
蘇序
李序
凡例
緒論
第一編 總則
第二編 第一審
第三編 上訴
第四編 抗告
第五編 再審
第六編 非常上訴
第七編 簡易程序
第八編 執行
第九編 附帶民事訢訟
出版緣起
羅序
楊序
蘇序
李序
凡例
緒論
第一編 總則
第二編 第一審
第三編 上訴
第四編 抗告
第五編 再審
第六編 非常上訴
第七編 簡易程序
第八編 執行
第九編 附帶民事訢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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