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解決糾紛一定要打官司?打官司一定得請律師?
律師究竟提供哪些服務?該如何從律師那裡得到幫助?
訴訟關鍵,當事人的認知與作為,比律師的角色更重要!
馬特拉案、威盛案、四汴頭案等眾所周知的官司背後,運籌帷幄的重要操盤手張冀明律師,再度現身說法。本書將再度揭開律師不會告訴你的重要內幕與技巧。
很多糾紛其實並不需要走到訴訟的地步,因為訴訟涉及風險管理、時間與金錢成本,而這些事情是一般律師在接案前不會分析給你聽的。
一旦真的步入訴訟,我們該如何找對律師?如何判斷律師是否適任?怎麼跟律師溝通?對律師要抱持什麼樣的期待?律師在每個訴訟階段可以提供哪些幫助?這些都將在本書中一一揭露,並提供實用指引。
掌握以下四大關鍵,一次搞定訴訟糾紛:
◎搞清楚你是不是真的需要打官司
◎做好打官司前的準備功課
◎知道如何從律師那裡得到幫助
◎妥善運用訴訟的十項決戰法則
各界推薦
名人推薦:
◎由一位能夠贏得信賴的律師來寫作法律風險與訴訟處理之道,定能讓讀者與可能涉入官司的當事人,從「問題」到「問題解決」之間,抓到最有效的途徑。――裕隆集團執行長嚴凱泰
◎字裡行間充滿了張律師的關懷仁心,信手拈來都是他多年執業的智慧結晶,沒有枯燥的理論學說或艱澀的法律用語,讓讀者能夠輕鬆地瞭解法律風險,學習因應之道,的確是一本少見的好書。――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日燦
◎本書將有助於融化解凍法律與普羅大眾的關係,讓法律的遊戲規則成為顯學,從而實質提升整個社會大眾的法律素養,更可能因此加強了法律體系運作的效率。――英華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景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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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試閱
真的要打官司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過去二十餘年身為訴訟律師的經驗,我深知走向訴訟過程的艱辛及痛苦。看著眾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歷經心情煎熬與生活起伏,因此我不會建議當事人任意提起訴訟。法律爭端的解決方式不外乎透過協商或訴訟。前者可以由爭執雙方自行協商和解,也可經由第三者協調以達成和解;後者是交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是非曲直,作出專業判斷。訴訟,是由國家設立的法院組織,就糾紛雙方的主要法律爭端,進行調查審理,依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最後交由法官作出判斷。訴訟,是解決糾紛的重要方式,只要經法院判決確定,不論真相為何,糾紛內容即告確立,雙方都要遵循法院判斷的結果。是否走入訴訟,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考量角度。依過去經驗,我建議當事人宜考量下列幾項因素:糾紛當下的雙方立場和解談判必須立基於雙方平等的地位,如果雙方處於不平等的狀態,就很難達成和解結果。我過去處理的訴訟糾紛,都是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只好訴諸法院處理,而無法達成和解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一方有求於他方,使他方姿態很高,即使一方委屈求全,他方仍不願予以善意回應。因此,訴訟就成為解決糾紛的可能選項。我曾承辦一件買賣糾紛的民事案件,我的當事人是賣方,已依雙方的合約約定,將貨物交予買方,但買方藉故一再以貨物有瑕疵為由拒絕付款,我的當事人雖然多次與對方協商貨款折讓,以期盡早取得貨款,但對方仍堅持不支付貨款。由於我的當事人與對方沒有其他合作關係,也沒有享有和對方合作的其他債權,可以作為雙方抵銷貨款的法律手段,對方可能也瞭解雙方當時的立場及合約履行的地位,所以對方的姿態相對地比我的當事人高,我的當事人即使退讓,也得不到對方的善意回應。所以,我只能建議當事人提出訴訟,尋求法院判決。在考慮是否提出訴訟時,有另一個思考重點,就是應評估可否藉由訴訟手段,使雙方的談判地位趨於平等。如果經由訴訟手段仍無法「拉平」雙方立場時,縱使雙方的立場迥異,也不宜隨意提出訴訟,否則只是徒增雙方的緊張關係,無濟於糾紛的解決。從另外的角度來看,訴訟只是一種手段,提出訴訟未必就是「你死我活」的血腥爭鬥。訴訟過程中,可以隨時評估雙方地位是否已趨於平等,如果情勢已接近平等時,則可以思考結束訴訟戰爭,並依不同種類的訴訟,做不同方式的撤回。處於談判地位較高的一方,掌握糾紛解決的主動權,固然無主動提起訴訟的必要。不過仍要謹慎處理與對方的溝通,盡量避免引發對方「狗急跳牆」的不理性動作,而使自己陷入不必要的法律訴訟泥沼。畢竟,訴訟戰爭一旦發動,對方必定傾全力攻擊,原本處於談判地位高的一方,反而要因應不必要的訴訟戰爭,無異提高了法律風險。我認為,「不到訴訟的最後關頭,絕不輕言訴訟」,給自己及對方相對的空間。當然,如果糾紛雙方已無其他方式解決,訴訟自然是必要的選項。訴訟成本估算訴訟切忌逞一時之快,因為從決定提起訴訟到訴訟結束,是一條漫長的道路。所以,考慮是否提起訴訟時,要先瞭解所欲採取可能的訴訟手段所需的「時間成本」及「金錢成本」。
時間成本所謂「時間成本」,是指訴訟要投入的時間;主要考量是個人在正常的生活及工作時間之外,是否仍行有餘力,可以重新調整作息,以因應訴訟戰爭的準備。不論是否委請律師處理,訴訟成敗都得由個人承擔,律師只是「為人作嫁」,委託人絕對要花時間監督律師的作為,以保持訴訟的初衷。事實上,時間成本也包含了個人可否經得起長期訴訟所帶來的精神煎熬。發生糾紛,已經是「首次傷害」,如果決定提起訴訟,必然重新挑起過去的事實,再次檢討及挖掘自己過去的錯誤或疏忽,可說是對當事人的「二次傷害」。
不論是否委任律師承辦訴訟案件,訴訟雙方必須提出佐證的文件資料,以支持個人的訴求及主張。當事人整理過去相關文件,就得面對過去的錯誤或疏忽,而且隨著訴訟攻防的展開,雙方必須挖掘過去事實的程度可能愈來愈深,時間甚至可能必須延續到三審訴訟,這是考慮時間成本時,不能忽略的問題。金錢成本「金錢成本」是考慮提起訴訟的重要因素。除了委任律師必須支付律師費用外,提出民事及行政訴訟時,尚須支付法院裁判費用;至於刑事訴訟則無須支付法院裁判費用。如果訴訟的爭點是必須提請第三者作鑑定時,該鑑定費用也是一筆重大的支出,所以考慮提出訴訟時,須一併預估訴訟所產生的可能花費。有關民事訴訟費用的計算,針對財產訴訟,主要是以請求金額的多寡為基礎:
第一審裁判費用是請求金額的百分之一,而第二審及第三審都是上訴金額的百分之一點六五。
舉例來說:甲方想對乙方提起訴訟,請求三千萬元的損害賠償,甲方提起訴訟時就須繳納三十萬元的裁判費;如果甲方不幸一審敗訴,而想上訴時,就須繳納四十九萬五千元的裁判費。我與當事人討論是否提出訴訟時,常一併提請當事人評估可能支出的費用;尤其我是一位提供服務的律師,自然有應收取的律師費用,對當事人而言,這常是一筆不小的費用支出。我過去也曾遇到當事人因為訴訟進行過久,無法繼續支付律師費用因而打退堂鼓的例子,心中很替對方惋惜。此外,提出訴訟就是向對方「正式宣戰」,雙方之間的緊張關係自然跟著升高,這種緊張關係是否會同時傷及雙方的共同親屬或其他朋友關係,也值得一併列入思考。畢竟,「講人情」是我們固有的文化傳統,提出訴訟必然會因為訴訟進展加深彼此的攻防,也因此深化「對立與仇恨」,是否會傷及周遭的親友,當事人一定要一併考量。評估自我個性訴訟是口舌及筆墨的戰爭,而戰爭的本質是你爭我奪的過程。當事人雖然可以委託律師出庭,但如果因為案件需要,法院或檢察機關仍有權要求當事人到庭說明。所以,當事人最好先評估自己有無「膽量」出庭,以及是否願意在法庭上面對糾紛的對方,甚至是連續多次面對。當事人出庭必須面對法院或檢察機關的訊問,所以最好先評估能否應付法院或檢察機關的訊問。有無冷靜的頭腦、是否有良好的口才、面對對方是否會惱羞成怒、身體可否負荷等等,都是當事人出庭前必須先思考過的問題。有些當事人一心想告糾紛的對方,以為只要委託律師出面就可以高枕無憂,這種想法未必正確。每當我與當事人討論案情時,我會由當事人與我對話的過程中,評估當事人是否禁得起可能出庭的挑戰。如果我的主觀看法是當事人不適合出庭時,我會直接要求當事人請其自我評估。但即使無須親自出庭面對訊問或見到對方,當事人仍會因律師提供對方的書狀,而閱讀到對方提出的攻擊內容。容易受到影響的人,或許會因此耿耿於懷,甚至惱羞成怒而忘了提出訴訟的初衷。如果當事人無法釋懷對方的訴訟攻擊,自當保守決定是否提出訴訟。我常遇到當事人拿著對方的書狀,生氣地對我數落對方的不是,嘴裡喃喃唸著對方不應如此攻訐。我常提醒當事人,不要太過計較對方於訴訟中所提的主張,畢竟雙方都想贏得這場官司。律師要做的一件事,就是拉回當事人的情緒反應,重新站穩訴訟主軸。我常在想,當事人在與我討論書狀時已有這般情緒反應,返家後,難道就能重回正常的生活嗎?提出訴訟會使自己陷入情緒的困擾中,這也是提出訴訟初始應該多加考量的一點。無論如何,訴訟是戰爭,當事人如果不喜歡對立的局面,不願見到相互攻擊的場面,實不宜任意提出訴訟。當然,是否提出訴訟,沒有絕對的好壞,只是利益權衡的問題。如果當事人確有提出訴訟的必要,即使當事人的個性不宜面對訴訟,仍不應拒絕提出訴訟,以防止法律風險惡化。
真的要打官司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過去二十餘年身為訴訟律師的經驗,我深知走向訴訟過程的艱辛及痛苦。看著眾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歷經心情煎熬與生活起伏,因此我不會建議當事人任意提起訴訟。法律爭端的解決方式不外乎透過協商或訴訟。前者可以由爭執雙方自行協商和解,也可經由第三者協調以達成和解;後者是交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是非曲直,作出專業判斷。訴訟,是由國家設立的法院組織,就糾紛雙方的主要法律爭端,進行調查審理,依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最後交由法官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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