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史上,第一本跨越國籍與語言,結合翻譯與法律的巨作。
良善的司法制度,必須維護基本人權。
基本人權不只屬於你,屬於我,也屬於來台旅遊的外籍遊客、在台工作的新住民。
但是因為語言不通的關係,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外國人,在台灣的法律面前喪失了尊嚴與權益。
因為他們從一開始就喪失了「知」的權利。
在你不知道的時候,曾經發生過這樣的故事:
即將當兵的小朱(化名),認識了從菲律賓來台灣工作的瑪麗亞(化名),年紀相差將近20歲的兩個人陷入了熱戀。一天,小朱和瑪麗亞在住處發生關係,瑪麗亞留宿在小朱家。隔天,瑪麗亞因為害怕被雇主以不假未歸的事由解雇,便謊稱遭到了陌生男子性侵。被逮捕的小朱百口莫辯,在棄保潛逃後選擇自殺。兩年後,負責偵辦的員警才得知當時瑪麗亞可能說了謊……
如果當時能讓瑪麗亞了解自己的處境,她是不是就不會選擇說謊?
而故事的結局,是不是就不會以悲劇告終?
這正是台灣司法通譯長期以來一直面臨的窘境:
「懂法律的不通語言,通語言傳譯的不懂法律,而那些又通語言又熟悉法律的人,正是律師、法官及檢察官。他們的角色,卻不適合在案件進行中擔任通譯的工作。」
「台灣的司法通譯必須有一個客觀的第三方進行專業、客觀的服務。」台灣司法通譯協會創辦人陳允萍說。
從1992年擔任台東縣警察局外事警員開始,直到2016年擔任內政部移民署台東縣服務站專員為止,陳允萍集結所學、所見,完成2017年全新著作《司法通譯》。這本書,將揭開「司法通譯」不為人知的神祕面紗,讓所有在台旅遊、工作、定居,卻語言不通的人,重新擁有「知」的權利。
如果你有語言長才,如果你懂法律,如果你想要為友善的新住民、外國朋友多做一點事,「司法通譯」就是你從現在起最需要關心的事情之一。
因為只有通法律又通語言的人,才能夠用他的恩賜去保護那些需要幫助的人。
本書特色
* 舉證實例,司法到哪都會通的實用書
司法初學入門者在傳譯的過程中會遇到的問題,都能在這本書獲得相關的印證與解答,本書並提供在傳譯過程中可能遇到的人、事、地、物,及相關流程,避免初學者因為未知而恐懼不安。
* 案例與法規大匯集,司法譯者必備攻略書
廣蒐相關案例與法規,並以合適的原理傳授如何在傳譯司法相關案件時精準拿捏。就算第一次到現場翻譯,也能夠快速上手。
* 首次曝光,司法通譯能力檢測,獨家評量書
特別與學術單位合作,設計一系列的評量方式,讓有心從事司法通譯服務的譯者可以透過考題來實測,印證自己的能力,更可藉由實測,經由協會分發至各種場合服務。
作者簡介:
陳允萍
一個出生在台東、成長在台東、就業在台東的前熱血外事員警與外事巡官,現職為內政部移民署台東縣服務站的專員。由於外事警察的職務,接觸了許多在台東奉獻一輩子的外籍神職人員,還有合法、非法來台工作的外籍工作者,有感於他們在台灣司法面前因為語言不通,喪失了「知」的權利以及尊嚴,義無反顧的組織了台東外語通譯協會,並且目標是把成功的台東經驗推廣到台灣,為離開熟悉的故鄉,在台灣工作、生活的九十萬新住民爭取司法上的平等權利。
座右銘
有權力,有能力的人,要善用上天所賦予的恩賜,去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人,如此一來,你的能力及權力才不會上天所被剝奪。
學歷
台東私立公東高工畢業
勤益工專機械工程科設計組肄業(現改制國立勤益技術學院)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第九期81年畢業
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92年班94年畢業(法學碩士)
專長
外來人口管理與移民輔導與行政訴訟
涉外案件處理
司法通譯
著作與相關研究
《我國外事警察涉外案件處理之研究─與日本比較》(碩士論文)
〈涉外案件通譯初論〉
《培訓外語通譯人才講習課程內容彙編》
合著《全球化趨勢司法通譯網路社群的設立與使用成效》
各界推薦
名人推薦:
陳子瑋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翻譯研究所所長
李念祖 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副所長
廖元豪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劉進福 中央警察大學外事系及外事所專任教授
聯合推薦
名人推薦:陳子瑋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翻譯研究所所長
李念祖 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副所長
廖元豪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劉進福 中央警察大學外事系及外事所專任教授
聯合推薦
章節試閱
在我國,各界對於司法通譯的演進,長久以來尚處在一個模索的階段,執法界雖有迫切的需要,但卻沒一個配套制度來培訓及考用,僅司法行政單位尚有循監察院的糾正文被動的舉辦通譯人的訓練,但受訓的譯者大都需公部門的推薦,所以外界難能一窺司法通譯神祕的面紗中究竟其內容為何。而學界對於司法通譯的研究尚處於萌芽階段,少有深入探討的文獻可供參考,於是有雙語能力的初學者甚少有機會能夠學習並進入案件的程序中做服務,更甭提學術界有什麼可以提供學習司法通譯的教材,而那些真正在整個法律實務工作者,大都由機會與經驗累積,大部分的譯者都沒有真正法學基礎或司法通譯的基本概念,只能迎合承辦人的需求,幫助各單位解決涉外案件缺乏通譯人的窘境。
我曾經用半開玩笑的口吻在各種培訓通譯人的場合告訴聽眾,司法通譯的現狀是:「懂法律的不通語言,通語言傳譯的不懂法律;而那些又通語言又熟悉法律的人,正是那些律師、法官及檢察官,他們的角色,不適合在案件的進行中任通譯的工作。」這些看似挖苦人的話,確實一語道破了我國在司法通譯面向上的窘境,也是我想要選寫本書的動機之一,但卻少有人真正明白,為何筆者一直積極的想推行司法通譯制度的原因,讓我心中一直覺得良心過意不去並且矢志推行維護基本人權的理念的動力,這一切都要從筆者25年前開始從警以來親身所遭遇的一些案子說起:
故事一:處男的眼淚
被遺忘的程序正義
再過幾天就要當兵的小朱,認識了從菲律賓來臺灣工作的瑪麗亞,二人雖然年紀相差將近二十歲,但兩人之間的友誼,並不因為語言不通而產生什麼問題,一個隻身在外工作的移工,和一個鄉下長大又涉世未深的小孩,在這個時空環境下相遇,年齡與語言的障礙,似乎並不是什麼太大的問題,他們也經常利用在瑪麗亞放假的時候和她的同鄉們一起去附近的河谷溪流旁去郊遊烤肉。
在事情發生的那一天,他們村裡一群人和這些從國外來台工作的移工像往常一樣在大橋下陰涼處烤肉,納涼休憩,在結束之後,小朱便和瑪麗亞一起回到他的住處。或許是人在異地的寂寞,加上四下無人,二人乾柴烈火下,小朱和瑪莉亞便發生了關係,小朱或許因為是第一次經驗吧,情竇初開的他不願意就此讓瑪莉亞離開,那天晚上一連和她發生了四次的關係,直到隔天瑪麗亞回家的時候,為了怕她老闆生氣,被以不假外出的名義開除,只好撒了一個謊,告訴老闆說她昨天去遊玩遇到一個陌生人,之後被他控制行動並且性侵害,一直到隔天她趁隙脫離那名陌生男人的掌控,回到家後才將上情告訴老闆。
在二十幾年前臺灣東部這個純樸小地方,有外籍人士被控制行動並且性侵害,是一件非常重大且嚴重的涉外案件,筆者在星期一剛上班即接獲雇主來電報案,於是向長官報告這個重大的案情之後,筆者這個外事警察前往雇主家和被害移工進行訪談,調查案件的經過始末。由於有通報壓力的關係,筆者必須立即處理好,並將這個案件做一個報告,往警政署外事組(現己改制國際組)回報案情。在當時並沒有規定受到性侵害的女性被害人案件一定要由女性警務人員來處理,加上員警大部分都不諳外語,因此理所當然,一開始即由筆者這個熟悉外語的執法人員親自來操刀偵訊被害人,但是因為筆錄內容必須詢問詳細的經過情形,包括被性侵的地點、方式、手段、次數及時間長短等等細節,問著問著連我自己都有些覺得不好意思甚至感覺不妥,才又臨時找另一名女警及教會的修女一起陪伴,最後在瑪麗亞的雇主(一位英文老師)的見證之下,把筆錄再翻譯給瑪麗亞聽內容是否正確,她最後才在筆錄末簽名。詢問筆錄的內容的結果大致上是「她被一個陌生的男孩子用機車強制帶回男子住處,控制她的行動自由然後性侵她」,我們知悉上情之後,於是指揮當地的派出所備勤員警前往案發地點搜索相關的證據,同時也順利帶回了該男子回派出所去做筆錄,該男子被警員查獲的時候還在睡覺,在睡眼矇矓之下被帶回派出所問話。
後來員警也立即請瑪麗亞到派出所去指證是否為該男子性侵她,瑪麗亞一到派出所之後立刻指認是該男子性侵她並且控制她的行動自由,一直到隔天她自行脫離之後才回到雇主家。同時瑪麗亞甚至語帶害羞的告訴筆者,請筆者翻譯給派出所警員聽,指稱該男子好像穿她的紅色小內褲。於是警員請該男子一旁的房間內當場脫下褲子,果不其然發現瑪麗亞的紅色內褲就穿在小朱的身上,於是紅色內褲成了判定小朱性侵她的關鍵證據,當場被當成重要證物查扣。接下來小朱對於昨晚和瑪麗亞發生四次關係及相關案情經過內容,均坦誠不諱,並且對於穿著瑪麗亞的內褲一事感到不好意思,小朱唯一不承認喊冤的部分,是瑪麗亞當時和他二人都有酒意,但二人是情投意合,是自願的,小朱並沒有性侵她云云。
至此,警方認為案情己全部明朗,加害人也已經查獲,相關的證物都己查扣,證據確鑿,全案移送地檢署之後,檢察官不疑另有虛實,也依據警方的筆錄內容方向,再次重複詢問被害人及加害人、證人的相關證詞之後,以小朱有重大嫌疑並有逃亡可能之事由,向法院申請羈押小朱。小朱在法院的羈押庭供稱一如在警詢筆錄所示,指稱瑪麗亞是自願和他發生性關係,他並沒有性侵瑪麗亞,但是對於他為何穿著瑪麗亞的內褲及控制她行動自由一事及相關證據等,他一時也無法解釋辯駁,於是法官當庭論令十萬元交保後傳。再過幾天就要去當兵的小朱,緊急向家人求救還是沒有辦法籌款到十萬元,於是當庭被法官命令收押禁見。在這過程當中由於時間緊急的關係,從派出所、地檢署、一直到法院,都是由筆者這個通英文的外事警察去充任翻譯人員。加上又是案件承辦人的關係,對於整個案情十分的瞭解並且掌控相關關鍵的證詞與證據,因此從小朱被檢察官偵訊到法官的收押庭過程均十分順利。
過了一個禮拜法官再次提訊小朱出庭,依當時不成文的慣例,筆者還是被法庭傳喚到庭任此案件的傳譯,而小朱依然還是堅稱兩個人是認識的並且當天晚上發生關係是你情我願,同時還是沒有辦法十萬塊的保釋金,對於此,法官並不是很滿意,只好反過來問他到底有多少能力能夠付保釋金,小朱的姐姐在法庭後方默默的表示,她身上時有三萬塊,加上爸爸是退伍的老兵,家裡經濟並不寬裕,全家上上下下就只能籌到這個數目。不滿意的法官當庭訓斥小朱之後,就以這數目讓他交保候傳,請他下次開庭審理的時候一定要出庭。於是小朱交保後悻悻然的離開走出了臺東地方法院。在經過了這一段時間的折磨之後,從派出所到分局,地檢署還有法院的收押等等一陣串壓力之下,他不知道他到底做錯了什麼事,要受到如此的對待。回想到一個禮拜前,他只不過是和那位剛認識不久而且語言不通的朋友瑪麗亞共度春宵一刻,但有需要被如此的對待嗎?加上事後瑪莉亞不認帳,造成這一連串的誤會,他覺得心中十分的委屈,不知向誰訴苦,同時家人也不是很諒解他的行為,他無處申訴,於是到處遛達,最後一直到再次開庭的時間,不知所措的他,最後還是沒有出現在法庭當中,最後想當然爾他依法被法院通緝。
小朱棄保潛逃的這段期間到處找朋友訴苦,但並沒有獲得朋友、家人的支持,他吃了很多的苦頭,年少的他甚至也不知道如何向相關資源求救,在絕望之餘,他將家裡的殺草劑(巴拉刈)配上了小米酒一飲而下,決定結束自己的生命,這突如其來的舉動,讓他的家人朋友及所有承辦案件的法官及承辦人,都認為他是畏罪自殺,後來他被送到醫院去急診住到加護病房急救,依醫院的標準作業均會先查他的身分,之後得知他是通緝犯的身分,輾轉告知承辦法官他現在已經住到加護病房的消息,法官收到他自殺的消息之後,因為當時筆者是涉外案件承辦人的關係,立即請筆者前去醫院的加護病房查看是否屬實並且回覆。於是筆者銜命前往醫院的加護病房,從護理長那裡找到他的資料並且請護理長帶我去他的病床旁邊,我同樣還是用很不諒解的語氣告訴小朱:「男子漢敢作敢當,用這種方式是不能解決問題的。」當時筆者在病床前告訴小朱他被通緝的時候,他因為藥物中毒,全身己呈枯草的顏色,器官皆己壞死,僅能依靠呼吸器來維持他的生命,無法回答我,他全身上下,只剩下一雙眼睛會動,我還依稀記得,我離開時看到他的眼神,充滿了無奈與憤怒,在我告訴他被通緝的時候,他不自覺的留下了眼淚,眼淚一直滴到地上,但是筆者還是一樣不留情,並且用很嚴厲口吻告訴他,必須為這個案件負責。一旁哭紅著眼的姊姊很委屈的告訴我:「他人都這樣子了你幹嘛還這樣子對他說話?」只記得當時筆者正氣凜然的告訴他:「法官命令我前來捉拿他回去,因為他現在棄保潛逃而且已經被法院通緝,若他活著可以下床,我必定逮捕他歸案,若他走了我要一張死亡證明,以覆命法官並且結案。」之後筆者很生氣的就走了,並且交代護理長若他有些三長兩短一定要先讓我知道,過沒一個禮拜之後,果然他就走了。筆者回醫院取得死亡證明之後,便將死亡證明交給法官結案,整個案件也告一個段落,後來瑪麗亞在二年的工作契約結束後也離開臺灣不再回來。
過了兩年,筆者到菲律賓在臺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位於高雄的辦事處辦理無證外勞旅行文件的時候,遇到當初來臺東處理這件事的簽證官還有相關承辦人,他們平時因為涉外案件業務的關係,和我們外事警察的互動很多,因此和我們私底下也是很熟悉。這些官員偷偷的向我透露,在當時瑪麗亞有一些朋友也在現場,當他們要離境前,他們有偷偷的向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的官員說,其實瑪麗亞與小朱一開始都是認識的,並沒有被強迫帶到小朱的住處,他們是一起共乘一台摩托車去的,只是當時大家都是朋友,不好意思去到處講瑪麗亞可能有一些地方沒有說老實話,他們在返菲律賓之前,因為良心不安才告訴辦事處的官員這件事。
筆者在聽到這個不可思議的消息之後,宛如晴天霹靂,剎那之間當時的一切情節好像電影倒帶似的,立即又重新再一次的在腦海當中一一播放出來,當筆者再次把「瑪麗亞可能是說謊」的元素加進所有的情節,再次回想到小朱的種種表現與各項的證據,小朱的行為舉止似乎一切又是非常合理。小朱當時從頭到尾一直表示,他是無辜的,他並沒有控制瑪麗亞行動自由,強制對方性侵害對方,他雖然也有承認當天晚上和瑪麗亞發生關係,或許他不讓瑪麗亞離開他家,但這件事並不只單單小朱單方面的作為,再加上當時外國人來臺工作只能1年,最多再延期1年,並且有一些潛規則,不像現行的規定,離家三天才可以報逃跑,在當時沒有請假,不假外出的時候會被立即遣返等等外在因素條件,這些外在的情節逐一核對之後,似乎瑪麗亞對於案情有非常大的隱瞞,可能她是要把不假未歸的事怪罪於小朱,以確保她沒有違反臺灣的規定,可以繼續在臺灣工作,這個的情節對於瑪麗亞有說謊的動機似乎也不辯自明。
縱然從派出所、分局的偵查隊(當時編制稱第三組)、地檢署檢察官、法院的法官等與這個案件有關的承辦人中,並沒有在第一時間洞悉到瑪麗亞說謊與她為何說謊的動機,並且也都因此而確認的小朱對於瑪麗亞應該是有性侵害的事實。但是對於熟悉外國人居停留的管理業務與精通外語的外事警察而言,這些更是成為筆者知悉這些事之後,未能在第一時間發現並提醒相關承辦人而良心愧疚不安的最主要因素。特別是在第一時間,我這個偵辦這件案件的外事警察,身兼司法通譯,並且在程序上從被害人的詢問,派出所協助詢問通譯,分局偵查隊得復訊、地檢署檢察官的偵訊,最後還有法院法官的開庭等等通譯,全部都是由筆者這個精通外語的外事警察一手包辦,雖然可以很有效率並且很快地完成警方在程序上的任務,但是回想這一些過程,所有人包含筆者在內,都在案件一開始發生後就立即將小朱定了罪,讓小朱他在最後走到絕路時只能默默的流下抗議的眼淚,但即使如此也無法挽回他年輕生命的逝去與實質正義的伸張。
筆者不斷的反省,這到底是程序的錯誤殺了人,還是我們這些執法人員,都只是想要完成自己手上任務的自私而導致一連串的錯誤呢,這些問題不斷的在腦海當中翻滾著。那些在書本上寫著,可以救小朱生命的程序正義,在現實生活中的執法者的眼中,竟是如此的輕忽,便宜行政的結果讓筆者去扮演著執法者與不適格的司法通譯人,終變成筆者這輩子永遠無法抹滅的罪疚。
筆者回頭認真的檢討了有關於訴訟程序上迴避的問題,發現檢察官、法官還有本身身為司法警察的我,並沒有注意到涉外案件的譯者在司法訴訟過程當中必須要確實做好迴避的問題,在法律上來說或許並沒有構成法定迴避的事由,並不需要迴避,但筆者深切的反省後覺得,就刑事訴訟法有關迴避的規定,也只是單純考量到訴訟案件是否進行得順利為主,完全是以政府機關是否能順利的進行訴訟案件的立場來界定迴避的對象與身分,並沒有考慮到當事人的權利,只有消極的,在其他的規定當中有說明對於當事人有利與不利的地方一律要注意,但對於通譯人迴避的部分,卻沒有積極的規定,或者只是在一般的倫理規則當中寫著,希望通譯人要自己去遵守(但是卻沒有處罰的規定),如此一來的法律與規定,對於語言不通的當事人的權益根本沒有什麼實質的保障。這個案件讓筆者懷著罪疚的心情反省,認為刑事涉外案件使用一個不適合(格)的人來傳譯,到最後的結果,就是任由這些政府的執法機構戕害那些語言不通的相關當事人的基本人權!
或許有人認為這樣子的想法似乎有些偏激,但是事實上是筆者以一個執法人員的經驗進行自我省思,在處理這類的涉外案件時,我們這些執法人員其實真的很少有人會站在語言不通的當事人角度,去反思這些流程與程序是否合宜,而整個法律的體制程序上亦充滿了缺陷,而我們一向宣稱的以法制國的精神與制度之中,那些可以保護那些語言不通的相關當事人權益的程序正義究竟到底在哪裡!
在我國,各界對於司法通譯的演進,長久以來尚處在一個模索的階段,執法界雖有迫切的需要,但卻沒一個配套制度來培訓及考用,僅司法行政單位尚有循監察院的糾正文被動的舉辦通譯人的訓練,但受訓的譯者大都需公部門的推薦,所以外界難能一窺司法通譯神祕的面紗中究竟其內容為何。而學界對於司法通譯的研究尚處於萌芽階段,少有深入探討的文獻可供參考,於是有雙語能力的初學者甚少有機會能夠學習並進入案件的程序中做服務,更甭提學術界有什麼可以提供學習司法通譯的教材,而那些真正在整個法律實務工作者,大都由機會與經驗累積,大部分的...
作者序
寫在前言
依據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我國國內之二權公約施行法的精神,司法通譯制度乃在一個國家中,不通官方所使用語言的人民在不幸有需進行訴訟時,該國政府必須免費提供給語言不通的當事人語言傳譯的服務之制度。而本書在此認為,這些訴訟程序中的案件,無論案件是否成案或者是其將來是否能進入我國的司法體制任一程序(如一般違反行政法規之調查,刑事之偵查、起訴及刑、民事案件之審判等等程序)之中,均應一體適用上述國際公約所規範的範疇中,因此,對於涉外案件而言,司法通譯制度是否完善,等同政府訴訟體制上良窳主要因素之一。
吾人更進一步闡釋,與司法通譯有關的程序,均應以當事人「知」的權益為出發點來探究,不宜在上述這些訴訟程序中將其細分屬於警政或法庭口譯,均應稱之為「司法通譯」並歸屬於其範疇之中。
觀察在我國政府行政體系之中,司法通譯所衍生的問題,大致上有分為二類,一為「人」所產生的問題,二為「制度」上所衍生的狀況。在「人」所產生的問題方面,乃政府體制中負責處理涉外案件的相關承辦人或執法人員,懂法律的,大多不通外文;而通外語的,又大都不在這個行政體制之內,也並不十分瞭解相關程序及法律問題。另外也有些許的審判或起訴人員,因為本身職司案件的偵(調)查人、起訴人或審判者,雖然他既懂法律又通外文,但因他在整個案件的進行之中所代表或扮演的角色,有法律上迴避的適用,因之不適格為合適的通譯人。在公法上進行涉外案件訴訟的時候,少數精通外文又對法律瞭解的人(司法警察或檢察官、法官),本身的角色尚不適格在個案中去任通譯的工作,而造成可「通」但卻無法「譯」;再者,譯者若沒有受過良好的訓練,只因一時的便宜行政或權宜措失,臨時找來通譯,容易演變成「譯」而不能「通」的現象。而如此一來,其所傳譯的案件,根本無法維護語言不通的相關當事人在案件上「知」的基本權益,更可能造成案件的程序正義(Due process)無法獲得伸張,間接的侵害了相關當事人的法權益,最後嚴重時可能導致案件的證據無法採用或是案件必須重新調查或重審,而影響到系爭事項的認定與實質正義的伸張。
就「制度」上的問題而言,依筆者長期觀察政府對於司法通譯的相關問題之處理態度與方式,更發現司法通譯的使用者(政府機關)對於司法通譯制度的改善,實有許多可以進步的空間,而最可悲的是這些案件中語言不通的當事人與通譯人,在案件發生時,他們無從選擇,只能任由這樣的體制去宰割、去剝奪他們在法律上知的權益及服務的尊嚴與對待,讓原本就在這制度中的筆者,覺得十分汗顏。
筆者自倡導與推行良善的司法通譯制度以來,曾在許多教授司法通譯訓練的場合中接觸到許多實際從事司法通譯的學員,參訓的學員一直不斷的反應及詢問有關司法通譯的相關問題,再加上在這個領域服務及從事相關的工作了近25年,眼見這狀況一直沒有明顯的改善,方提筆撰寫這本書,其目的一來是給有心從事司法通譯工作的人一個入門的參考,二來是希望藉由文字的傳播,向人們宣導一個良善的司法通譯制度對於維護基本人權之重要性。然而筆者學識淺薄,僅就個人所見所聞撰構本書,字裡行間或有不足與完備之處,尚盼各界對於本書內容不吝予以斧正。
本書的撰寫內容與目的
本書的內容大致上是寫給那些本身已經具備外語能力並且有心從事司法通譯工作的人為主,所以對於所傳遞語言內容之「精準度」的問題,筆者在此並不多加以詮釋及批判,取而代之的是筆者盡可能蒐集相關的案例與法規,並以合適的原理來教授譯者在傳譯司法相關案件時如何精準度拿捏。至於本書的編排內容則是以實用性為主,筆者盡量蒐集各種司法通譯實務上所遇見之案例及筆者認為可能會遇到的問題為例,讓初學的入門者能夠對於所面臨的問題,獲得相關的印證及解答,並且盡可能佐以提供在這些場遇中可能遇到的人、事、地、物及相關流程等等,就筆者個人的經驗盡可能一一的詳述,讓譯者在從事司法通譯的過程中,更加得心應手,不至於因對於相關事、物的無知而感到恐懼及不安。
最後筆者計劃再以這本書的內容為基礎,針對司法通譯過程可能遭遇的事、物及流程等為標的,透過與學術單位合作設計一系列評量的方式,讓有心從事司法通譯服務的譯者可以透過這樣的考題來實測,印證自己是否有能力從事司法通譯的工作,同時更可藉由這樣實測的分數,將譯者在司法通譯的各種場合中去分級服務,以取信於當事人及執法單位。
筆者自知所學所見或有不足,無法完整的描繪及勾勒出我國目前的司法通譯現狀並據此以建構出完美的制度,然就目前的現狀與25年前筆者初任公職時之狀況來相比,亦不見有任何重大的轉變,因此方引發筆者野人獻曝之雄心壯志,希望能借由這本書的出版,提出對於這個領域的看法及意見,拋磚引玉,盼有司法通譯工作之實務工作者及學術界前輩,能不吝給予本書指教。
寫在前言
依據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我國國內之二權公約施行法的精神,司法通譯制度乃在一個國家中,不通官方所使用語言的人民在不幸有需進行訴訟時,該國政府必須免費提供給語言不通的當事人語言傳譯的服務之制度。而本書在此認為,這些訴訟程序中的案件,無論案件是否成案或者是其將來是否能進入我國的司法體制任一程序(如一般違反行政法規之調查,刑事之偵查、起訴及刑、民事案件之審判等等程序)之中,均應一體適用上述國際公約所規範的範疇中,因此,對於涉外案件而言,司法通譯制度是否完善,等同政府訴訟體制上良窳主要因素之...
目錄
壹、緒論
寫在前言
本書的撰寫內容與目的
前言
司法通譯必須建立制度
理想的司法通譯制度為何
司法通譯對於譯者的要求與譯者的特性
司法通譯之理論相關文獻與現行的規定
與司法通譯有關的問題
貳、我國司法通譯制度的現狀與困境
我國政府相關單位對於司法通譯的努力司法通譯的現況
司法通譯人的窘境
參、司法通譯實務應用概說
涉外案件傳譯為何用「通譯」一詞
涉外案件為何要使用通譯
司法通譯的場所與傳譯方式
通譯實務應用的範疇
司法通譯傳譯所應用的學理
傳譯過程之人稱及語氣的問題
肆、司法通譯的實務運作
各類型的司法案件
接案與出發前的準備
抵達現場的標準操作模式
傳譯過程可能的情況
其他
伍、通譯實務
在法院內進行傳譯相關的問題
在地檢署內進行傳譯相關的問題
在司法警察或準司法警察機關內進行傳譯相關的問題
在其他行政機關進行傳譯相關的問題
通譯相關單位應注意事項
陸、台灣司法通譯協會的努力
緣起
招募與訓練
經營與管理、經營的點滴、管理上的難題
倡議與制度的改革
柒、與司法通譯有的口譯技巧使用介紹
概說
司法通譯口譯技巧介紹
測量方式與評分說明
附錄
與司法通譯有關的法令
我國法院有關通譯文件
中英文民行迴避
中英文刑事迴避
中英文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
中日文民行迴避
中日文刑事迴避
中日文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
中印尼文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
中泰文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
中越文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
壹、緒論
寫在前言
本書的撰寫內容與目的
前言
司法通譯必須建立制度
理想的司法通譯制度為何
司法通譯對於譯者的要求與譯者的特性
司法通譯之理論相關文獻與現行的規定
與司法通譯有關的問題
貳、我國司法通譯制度的現狀與困境
我國政府相關單位對於司法通譯的努力司法通譯的現況
司法通譯人的窘境
參、司法通譯實務應用概說
涉外案件傳譯為何用「通譯」一詞
涉外案件為何要使用通譯
司法通譯的場所與傳譯方式
通譯實務應用的範疇
司法通譯傳譯所應用的學理
傳譯過程之人稱及語氣的問題
肆、司法通譯的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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