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總督府檔案係指目前庋藏於國史館臺灣文戲館之1895年至1945年間,日本帝國設置來統治臺灣的總合政府機關臺灣總督府及其下部機關因職務而形成之公文書,有時也包括1936年成立之官民合資之國策會社臺灣拓殖株式會社的會社營運文書,其時間跨度長達50年,是截至目前為止連日本國內近代官廳都難得見到、相對完整的機關行政文書。
向來以外交文書、政治家私文書研究日清戰爭(甲午戰爭)著稱的專家檜山幸大教授,投人近40年的心力,全面性整理總督府檔案,從中理解臺灣總督府的統治方式。本書特別精選檜山教授〈臺灣總督的職務權限與臺灣總督府機構〉、〈臺灣統治結構與臺灣總督府檔案〉與〈臺灣總督府之文書管理論〉三篇論著以及東山京子研究員〈臺灣總督府文書管理體制的建構與崩解〉一文,中譯結集成冊,透過這四篇文章的深人介紹,提供檔案文書學和臺灣總督府行政研究的相關成果,探究日本如何在甲午戰後統治臺灣這片新領地,以供學界參考。
【珍貴史料】
自1895年至1945年,長達50年的臺灣總督府官方檔案
【開拓視域】
以日本對臺統治為切入點,多面向探討臺灣與日本之近代史
章節試閱
【1▌臺灣總督的職務權限與臺灣總督府機構】(節錄)
序
若將臺灣總督府視為國家的行政機關,那麼它就是被設計成隸屬於臺灣事務局、拓殖務省、內務省、拓務省這些本國政府機關的監督指揮下,但是在它管轄下的臺灣,又擁有立法、行政、司法、軍事(但僅限武官專任總督制期間)的全部權限,又是一個擁有巨大權限的行政機關。如此看來,它其實又宛如一個小型政府。
當然,臺灣總督府並非在統治臺灣的全部期間內擁有如此巨大權限。擁有巨大權限的臺灣總督府僅存在於統治臺灣期間前半段的六三法與三一法制底下,而權限遭到大幅縮小的開端,即是從大正十一年(1922)起施行的法三號,縮小的起點則是昭和十七年(1942)基於行政簡化及內外地一元化所衍生的臺灣總督府官制修正,而其終結則是因太平洋戰爭的敗戰而轉移給中國的歷史性轉變,導致此一外地統治機關之特殊行政機關遭到消滅。誠然,臺灣總督府背負著如此奇特的命運,但其實這也可說是日本的外地支配宿命。原本臺灣總督府並非從統治臺灣的開始就是一個正式機關,也不是因亞洲太平洋戰爭的敗戰並在密蘇里號舉行投降儀式而遭到廢止的。換言之,若論其行政機關史,它以一個正式行政機關即臺灣總督府名義存在的期間,其實是從明治二十九年(1896)四月一日起,截至昭和二十年(1945)十月二十四日。
原本總督府權限的縮小過程並非是單線式。一方面,設置臺灣總督府此一特殊行政機關,卻又將臺灣總督的職務權限限縮,乃是因為具有臺灣特殊性的地方行政機關已經趨於完備之故。原因無它,就是州制與街庄制的導入,以及郡守與市尹的設置。其次,雖說內外地一元化,但那僅是因行政簡化而來的至高命題而已,絕非意味著內地化。一方面,推行皇民化政策促使臺灣人轉化成日本人,另一方面,卻又具有維持著制度上與內地有差異,顯現出企圖「外地」化的矛盾構造。
臺灣總督府的職務權限遭限縮,等同臺灣總督的職務權限遭到限縮,這不僅是國家行政機構上的職權,還伴隨著擴大對轄下地方行政官的權限委讓範圍。將權限移轉給地方行政官,其目的即是總督府的行政事務簡化。此種臺灣總督職務權限縮小,必然會減少臺灣總督府的文書數量,亦即,臺灣總督府的行政事務簡化導致總督府的文書數量減少。
一、明治二十九年(1896)條例體制
規範臺灣總督府此一行政機構的法條是「臺灣總督府官制」(統治臺灣初期則是臺灣總督府條例),然而此一官制沒過多久便遭修正,而頻繁的修正即意味著統治政策與組織機構的不安定性。「臺灣總督府官制」的多次修正皆集中於統治初期。那是因為,對「大日本帝國」而言,臺灣是最早的一個殖民地之故。
此一明治二十九年條例體制,屬於統治臺灣時的「假官制」(暫行官制)起始的明治二十九年(1896)成立臺灣總督府這一正式機關時期。圖1與圖2,顯示此一「假官制」與正式官制底下本國政府與臺灣總督,以及臺灣總督的權力關係。而「假官制」是指後述的「臺灣總督府假條例」,依據此一假條例,臺灣總督府被設定為暫定的臨時機關。樺山資紀總督雖然在京都草擬「臺灣總督條例案」,但因不了解臺灣的情況,處於因憲法上未能預想到的新領土納編,而在國家構造上的位置與法律位置上屬於不確定階段,無法建立一個固定的行政機構,更遑論又是一個連臺灣統治的基本方針與臺灣統治基本法也沒有的階段,欲設置一個正式的行政機關,在法律制度上成為問題,而且還必須獲得天皇的裁可,樺山所擬草案僅是暫定之物,雖然可以適用,但前提是要在調查過當前臺灣統治相關基本方針確定作業,以及臺灣實情之後,才建構其組織,因而「臺灣總督府假條例」(以下簡稱「假官制」)才得以施行。亦即,明治二十八年(1895)六月十七日,樺山總督在臺北宣告開府開始執行日本對臺灣的統治支配,可謂總督府是臨時行政機關,而宣告開始辦理業務。
因為臺灣總督府是被設置為暫定的準備機關,所以「假官制」中僅是行政機構的組織規程而已,針對臺灣總督的職務權限,並無任何規定。對臺灣總督的職務權限加以規定的,是依據明治二十八年(1895)六月十三日敇令第七十四號公布的「臺灣事務局官制」。但連此一官制也並未對臺灣總督的職務權限做直接規定。臺灣事務局是「管理臺灣及澎湖列島相關文武諸般事務」(同官制第二條)的機關,設於內閣(同第一條)且接受內閣總理大臣的監督,該組織設親任官的總裁及敕任官的副總裁各一名,以及委員若干人(同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委員由內閣總理大臣奏請而組成(同第七條)。此一官制第三條載有「臺灣事務局針對臺灣總督的稟議報告等,向內閣總理大臣稟報其意見」,事實上,臺灣總督的位置處於臺灣事務局總裁底下。而此一臺灣事務局在日本的外地統治史中,也是一個擁有最強大權限的機關。同官制第四條第一項中有「中央各官衙及臺灣總督府間往返文書,須經由臺灣事務局」,第二項更有「中央各官衙對臺灣總督發出文書,須經由臺灣事務局審查」。這無非表示,臺灣事務局是涵蓋本國政府的所有機關,在與臺灣總督府的關係上,擁有監督指導權。此一組織正可謂顯示出,伊藤博文首相所描繪的外地統治基本構想。因為,出任臺灣事務局總裁者,正是燃燒著強烈新領土經營意志的伊藤博文本人。
依據此官制,臺灣統治權完全掌握在內閣手中,而臺灣總督則僅被賦與在政府的監督指導下有限的權力。此一構想其後成為統治臺灣的基本方針。觀諸圖1,虛線中的範圍是由法令所規定,而由內閣總理大臣監督的臺灣事務局則設於內閣,可說是對由天皇親任的樺山總督負責監督及指導的機構。然而,有一曖昧之處,即在大本營與臺灣總督的關係中,在轉為軍政統治之前,總督並未納入大本營的指揮之下,「假條例」第三條「陸軍局長官及海軍局長官輔佐總督,辦理軍政及軍務」,大概可確定的是與陸海軍省同處於大本營的監督之下。然而,此處總督所能指揮的是「軍政及軍務」,並無軍令,由此看來,對於做為戰鬥部隊而被派遣來的近衛師團並無其指揮權,因而,截至臺灣平定而回復平時態勢之前,臺灣事務局在民政、軍政及軍務上擁有監督權,至於軍令,則由大本營掌握,此可被視為一種變通的雙重構造。
依據「假條例」而成立的總督府機構,在總督府底下置民政局長官、陸軍局及海軍局的長官,民政局之下配置內務、外務、殖產、財務、學務、通信、司法的各部長,為輔佐總督及長官而置參事官,各部的職員有書記官、技師、屬、技手,在民政局之下設有由各部長負責監督的各部。亦即,臺灣總督府在總督府下設有民政、陸軍、海軍三局,在民政局下設有內務等六部,另外,還設有輔佐總督的機關,即總督官房。依此「假條例」,成為正式機關的總督府機構,為制定統治的基本法則而進行實踐性研究。然而,此種想法從統治一開始便遭到挫折。
明治二十八年(1895)五月二十九日,從三貂角登陸由北白川宮能久親王率領的近衛師團,在六月三日攻陷基隆要塞,七日早上由小島政利步兵大佐所率領的前衛部隊第一聯隊先發隊,在臺北攤販姚旺之妻陳法的幫助下,從滬尾街攻入城內占領了臺北,十一日北白川宮能久親王率領本隊入城,接著十四日樺山總督進城,十七日舉行始政儀式。另一方面,四月十九日漢族住民士紳接獲清廷發來的割讓臺灣通告電報,為抗議清朝政府而率領一般住民,邊敲鑼邊呼籲罷市,二十一日部分士兵襲擊巡撫衙門並殺害了中軍的方良元,還釀成三十人死亡,臺北市井為之譁然。臺灣士紳反對日本的統治,擁戴在五月二日頒布內渡禁止令的臺灣巡撫唐景崧任總統,丘逢甲任副總統兼義勇統領,臺灣民主國於焉誕生,然而,唐總統在基隆淪陷不久後的六月六日便逃亡回到本國,北部的權力機構遂告瓦解。身為臺灣巡撫的清朝官吏唐景崧會逃亡是理所當然的行為,而因為唐景崧總統的逃亡,臺灣民主國當然也就隨之瓦解。的確,臺灣民主國的建國,在國際法上,是清朝政府因戰爭敗於日本,在講和條約獲批準生效而接受日本統治之前,意味著脫離清朝而獨立以確保自主主權,也並非沒有國際政治的部分面相,但從中國史的觀點視之,因為建國意味著脫離清朝而獨立,雖然僅只短暫存在,但因臺灣民主國具備了近代的型態,不折不扣是漢族掙脫二百數十年來外夷滿族統治而成立的民族獨立國家。因此,來自福建省等地的對岸移民,在建立起往昔移住築起堅固生活圈的西岸地區,漢族住民進行激烈抵抗以阻止近衛師團南下;另一方面,被唐總統任命為大將軍的劉永福則率領黑旗軍,以保衛臺灣民主國的名義,意欲維持臺灣民主國的獨立。因此之故,大本營新派伏見宮貞愛親王麾下的混成第四旅團部隊,從布袋嘴登陸,乃木希典中將麾下第二師團則從枋寮登陸,直指臺南推進。劉永福無法抗擋此一日軍的攻勢,在十月十九日便逃亡而去,臺南的守備軍遂告崩潰。二十一日晨,山口素臣陸軍少將率領前衛部隊攻入臺南占領該城,臺灣民主國於焉滅亡。
無論如何,雖然臺灣總督府舉行了始政儀式宣告開始統治臺灣,但實情卻非如此。因此,臺灣總督府在八月六日,以陸達第七十號之規定「迄臺灣全島平定前,臺灣總督之下設軍事官衙,組織如附表所示」,制定了臺灣總督府條例(以下簡稱「軍衙條例」)而轉行軍政。從臺灣統治法制史觀之,這具有重大意義。先前的假條例未被賦與法令制度的位階,同樣的,此一「軍衙假條例」係以「陸達」行政命令的形式來公布的法令而已。此事非僅僅是轉行軍政,這種可能性可謂是因為領臺初期的臺灣總督府,在國家機構制度中是個沒有明確位階的臨時暫定機關罷了。
因為轉行軍政,總督府遂被改編成軍衙組織,依此,總督府的業務全被納入參謀長的監督之下,並規定府內的「各局長,陳報總督案件,應先獲參謀長之承認」(「軍衙假條例」第二條)。這等同於是在占領地區所設置的民政廳。臺南城淪陷後,樺山總督雖依「臺灣平定宣言」確保西岸地區的支配,但觀諸芝山巖事件,零星的武力抵抗持續存在,處於一種不安定的狀況。在此時,針對政府與臺灣總督府從十二月左右起設為正式統治機關,開始進行具體的準備,其結果,產生了成為臺灣統治基本法的六三法。
基於六三法,明治二十九年(1896)三月三十日以敕令第八八號,頒布了統治臺灣最早的正式「總督府官制」,即「臺灣總督府條例」(以下簡稱明治二十九年條例),做為中央政府監督機關的「拓殖務省官制」亦同時頒布,形成圖2所示的構造。此一明治二十九年(1896)條例,是一面將假條例簡化,一面又沿襲其基本原理而成,具有三項重大特徵。第一是臺灣總督府位階被提升為遂行總督統治行為的組織,第二是藉由民政局與軍務局,總督府將總督的武官專任總督制加以制度化,第三是依據六三法,總督被賦與包括處罰權在內的莫大行政命令權。
關於第一項,在明治二十九年(1896)條例中「臺灣設臺灣總督,管轄臺灣島及澎湖列島」(第一條),「臺灣」設有臺灣總督一職,設置「臺灣總督府」這機關,臺灣總督「統率陸海軍」、「統理諸般政務」(第三條)。因此,總督管轄的區域為「防備臺灣島及澎湖列島」(第五條),同時「督統所部之官吏」(第八條)。做為一個組織,臺灣總督府設總督官房以及民政局、軍務局。亦即,可謂臺灣總督府是為了臺灣總督而設立的機關。此一想法,不存在於假條例中,而存在於轉行前述軍政的「軍衙假條例」中。同條例第一條中「臺灣總督之下,組織軍事官衙」,而在該軍衙組織中一部分設民政局。亦即,可說從明治二十九年(1896)條例在島內未能平定的狀況視之,雖然廢止了軍衙組織,但基本上,卻又加以承襲。原本,在臺灣總督府遭廢止武官專任總督制之前,在憲法上將國務權與統帥權給予明確區隔。其中,同時具備兩權的特殊機關之所以存在,是依據「假條例」而來,絕非是因陸軍中將高島鞆之助擔任臺灣副總督又兼任軍司令官,導致臺灣總督府改納入改變為軍衙組織的「軍衙假條例」而來。
第二項,因為親任官總督必須是「陸海軍大將或中將」(明治二十九年條例第二條)的武官專任總督制之下,為「統率陸海軍」(同第三條),承擔「管轄區域內之防備」(同第五條)的職務,所以「為保持安寧秩序」,能夠「使用兵力」(第六條)。當然,在該情況下,必須立即陳報陸海軍大臣、拓殖務大臣、參謀總長與海軍軍令部長(第六條第一項),但也可說總督基於現地軍司令官的立場,受到天皇委任統帥大權。臺灣總督府實為戰時的軍政組織。
基於此,四月一日以敕令第一一六號制定了「臺灣總督府軍務局官制」。軍務局委由「陸海軍中將或少將」(第二條)擔任軍務局長,掌臺灣總督管轄下「陸海軍軍政及軍令相關事務」(第一條),局之下設陸軍局、海軍局二局(第四條),「佐尉官各一人」擔任副官(第三條),承擔在臺陸海軍相關軍政及軍令事項。兩局之下置陸海軍的各部長及課長、課員(第十五條)執行處務,另外,還有「下士及判任文官」(第十九條)從事服務。軍務局一方面從事兵力出動等軍事行動,但一方面也擔任一般事務。
然而,軍務局被設於臺灣總督府這一國家行政機關之下,卻非野戰軍的組織。因此,軍務局的多數業務是通常的一般事務。但臺灣總督府文書中雖收有陸海軍相關若干文書,卻非軍務局相關文書。這是因為在制度上,軍務與民政兩局各別獨立,甚至臺灣總督府並非併設軍務、民政兩機關,其實更是偏重軍務而採行排他的軍事優先主義。觀諸臺灣總督府的決裁文書,在明治二十九年(1896)條例制度下,可看到蓋有軍務局長的決裁印章。雖然因軍務局文書未能留存下來,因而不清楚軍務局的決裁文書上是否蓋有民政局長的決裁印章,但從明治二十九年(1896)條例與「軍務局官制」來看,應該與民政局長沒有關聯。亦即,大概臺灣總督府很早就連一般行政,也已經是軍部聖域化,以及貫徹執行排他的軍事優先主義吧。從法制角度視之,明治二十九年(1896)條例體制就如同圖2般,在總督之下設有軍務局與民政局,從而構成臺灣總督府,但軍務局會參與民政局的業務,反而民政局並無法參與軍務局的業務,因此,總督府的組織實為一種異類。在統治臺灣初期,軍人的跋扈形成了莫大的弊端,原因應該就是出自這種制度吧。為了解除此弊端,如後述般,兒玉源太郎總督進行了明治三十一年(1898)的改革。
第三項,總督雖依權限而被賦與行政命令權,但因這是依據六三法而來的法律根據,明治二十九年(1896)條例第四條中有別於律令的「總督府令」(府令)中,具有「得處禁錮二十五日以下,或罰金二十五圓以內之罰則」的權限。亦即,在本國政府的監督權下,可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律令,同時又在獨自的權限下可發布府令,具備禁錮二十五日以下的處罰權。而原本如後述般,地方長官並未被賦與相關處罰權。
【1▌臺灣總督的職務權限與臺灣總督府機構】(節錄)
序
若將臺灣總督府視為國家的行政機關,那麼它就是被設計成隸屬於臺灣事務局、拓殖務省、內務省、拓務省這些本國政府機關的監督指揮下,但是在它管轄下的臺灣,又擁有立法、行政、司法、軍事(但僅限武官專任總督制期間)的全部權限,又是一個擁有巨大權限的行政機關。如此看來,它其實又宛如一個小型政府。
當然,臺灣總督府並非在統治臺灣的全部期間內擁有如此巨大權限。擁有巨大權限的臺灣總督府僅存在於統治臺灣期間前半段的六三法與三一法制底下,而權限遭到大幅縮小的開...
作者序
【序】
目前一般俗稱之「臺灣總督府檔案」,是指目前庋藏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之1895年至1945年的50年間,日本帝國設置來統治臺灣的總合政府機關臺灣總督府及其下部機關因執務而形成之公文書,有時也包括1936年成立之官民合資之國策會社臺灣拓殖株式會社的會社營運文書。這些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前的檔案,在日本殖民政府退出臺灣之後,很難得地被交接、保存了下來,使得吾人對於那50年間的日本統治可以有據以進行實證研究的重要史料。這批檔案,不論對於臺灣近代史之研究來說也好,對於日本近代史之研究來說也好,都具有難以比擬的重要性。
然而,這批檔案要可以被普遍地利用為研究的資料,則有待各種條件俱足之後。戰後雖然接收了這批檔案,但應該還只是將之視為敵產,甚至將之當做不可輕易示人的密件。1966年,王世慶先生發表「介紹日據時期臺灣總督府檔案」一文後,世人才終於得窺其大致之面貌,但仍難以閱讀檔案之本身,只是偶有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即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之前身)之內部同仁(例如,王世慶先生)利用來或作為編修通誌之參考,或據以撰寫研究專題。另外,臺灣省文獻委員會也較有系統地挑選翻譯出版其中有關「抗日」的檔案。
1970年代中期以後,臺灣史逐漸成為學院裡的一個新興領域,但一般研究者還是難以使用這批檔案。大約在1980年前後,當時的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即今國立臺灣圖書館,其前身為臺灣省立圖書館)率先將原臺灣總督府圖書館的臺灣關係藏書採開架式提供閱覽,對於當時的日本殖民地時代臺灣史研究者的史料資源來說,是個重大的突破。因此當時的研究者之史料根據,主要是總督府及其周邊機關、單位所編輯出版的圖書、報刊或當時已經復刻出版的臺灣人報刊(例如,『臺灣青年』、『臺灣』、『臺灣民報』和『臺灣新文學叢刊』等),而不是這些更基礎性的機關行政文書。臺灣總督府檔案之逐漸能夠提供研究者使用,還是要等到1980年代中期以後。
1980年代關於臺灣總督府檔案,有兩個在時間上大致平行地展開的整理工作。一是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的許雪姬教授於1987-1988年將每冊檔案之目錄影印彙編成176冊之目錄,讓研究者可以有一個全面的件目錄可以查詢,並於其後繼續進行部分檔案的數位化掃描。一是日本中京大學檜山幸夫教授帶領的團隊,自從1981年起每年利用寒暑假來中興新村臺灣省文獻委員會一一確認每件檔案之內容幾乎是重新製作了以件為單位的檔案目錄。
我與檜山幸夫教授初識於1980年。當時正好有所謂的教科書問題,我們兩人初識就因為教科書問題而爭吵了起來,結果我們就在彼此誰也無法說服對方、各不相讓之下吃了一頓初識見面禮的午餐,但是我們卻也了有一個共識:我們必須在更多的歷史事實之基礎上,才能進行更有意義的爭論(討論)。也就是在1980年這次的臺灣訪問期間,檜山幸夫教授邂逅了中興新村臺灣省文獻會的臺灣總督府檔案,於是他自1981年起就此展開了長達將近40年的臺灣總督府檔案目錄的製作工作。
1980年代中期我赴日留學後,雖側身東洋史學科,但因希望研究日本殖民地時代的臺灣史,因此大半時間都在日本史學科接受史料實證史學的訓練,甚至參加讀書會學習解讀日本手寫文書史料。當年也在伊藤隆、我部政男等日本史教授的帶領下參加各種日本近代史的研究會。我所參加的研究會當中,其中一個就是檜山幸夫等日本大學、法政大學、東海大學、國士館大學、早稻田大學等東京地區私立大學出身者為中心所組成的日本近代政治史、外交史的研究會。在這些學習當中逐漸體得了日本近代政治史研究的真髓。
戰後的日本近代史研究,除了企圖以社會經濟結構為中心來解釋歷史的「戰後歷史學」流派之外,最主要的研究手法是利用外交文書及政治家之私文書來研究政治過程。檜山幸夫教授就是利用外交文書、政治家之私文書來研究1894-95年之日清戰爭(甲午戰爭)的專家。日清戰爭研究的自然延伸之一,就是研究該戰爭後領有臺灣之後日本如何進行新領地的統治。因此,臺灣總督府的行政文書(臺灣總督府檔案)自然對檜山幸夫教授具有絕對的吸引力。檜山幸夫教授對於臺灣總督府之臺灣統治研究所採取的策略,並不是先設定主題選取該當檔案進行專題研究,而是透過全面地整理檔案目錄,整體地掌握臺灣總督府之檔案的全貌,並從中理解臺灣總督府之臺灣統治。由於,臺灣總督府檔案是截至目前為止即使日本國內近代官廳都難得見到的相對完整之機關行政文書,因此檜山教授也在這樣的作業過程中逐漸建立起來了近代日本官廳行政文書的文書學。所以檜山教授對於臺灣總督府檔案的介紹,一方面是檔案文書學的研究,同時也是臺灣總督府之行政研究。
此次臺灣文獻館將檜山教授整理臺灣總督府檔案之心得翻譯編輯出版,希望藉此提供國人使用這批檔案的高品質而且有效之入門指引。另外,也對檜山幸夫教授以將近四十年之歲月投入這批對於臺灣近代史、日本近代史來說都極為重要的史料之整理所付出的心力致敬。
故宮博物院院長
吳密察謹識
中華民國108年3月
【序】
目前一般俗稱之「臺灣總督府檔案」,是指目前庋藏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之1895年至1945年的50年間,日本帝國設置來統治臺灣的總合政府機關臺灣總督府及其下部機關因執務而形成之公文書,有時也包括1936年成立之官民合資之國策會社臺灣拓殖株式會社的會社營運文書。這些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前的檔案,在日本殖民政府退出臺灣之後,很難得地被交接、保存了下來,使得吾人對於那50年間的日本統治可以有據以進行實證研究的重要史料。這批檔案,不論對於臺灣近代史之研究來說也好,對於日本近代史之研究來說也好,都具有難以比擬的重要...
目錄
序/故宮博物院院長 吳密察
1▌臺灣總督的職務權限與臺灣總督府機構/檜山幸夫
序
一、明治二十九年(1896)條例體制
二、明治三十年(1897)官制體制
三、大正八年(1919)官制體制
四、昭和十七年(1942)官制體制
結語
2▌臺灣統治結構與臺灣總督府檔案/檜山幸夫
序
一、臺灣統治法與臺灣總督府
二、臺灣總督的律令制定權
三、臺灣總督的緊急律令制定權之限制
四、敕令之制定與臺灣總督府檔案
五、臺灣總督的命令權與臺灣總督府檔案
結語
3▌臺灣總督府之文書管理論/檜山幸夫
序
一、文書保存
二、文書編纂
三、文書應用
四、永久保存與限期保存文書
五、保存年限之判斷基準
六、銷毀文書
結語
4▌臺灣總督府文書管理體制的建構與崩解/東山京子
序
一、展開期之文書管理體制
二、完成期之文書管理體制
三、戰爭時期之文書管理體制
結語
序/故宮博物院院長 吳密察
1▌臺灣總督的職務權限與臺灣總督府機構/檜山幸夫
序
一、明治二十九年(1896)條例體制
二、明治三十年(1897)官制體制
三、大正八年(1919)官制體制
四、昭和十七年(1942)官制體制
結語
2▌臺灣統治結構與臺灣總督府檔案/檜山幸夫
序
一、臺灣統治法與臺灣總督府
二、臺灣總督的律令制定權
三、臺灣總督的緊急律令制定權之限制
四、敕令之制定與臺灣總督府檔案
五、臺灣總督的命令權與臺灣總督府檔案
結語
3▌臺灣總督府之文書管理論/檜山幸夫
序
一、文書保存
二、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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