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統治的五十年,是台灣社會法律發展的一段重要轉折期。非西方的日本帝國主義者,於十九世紀末,首度將近代西方法╱現代法引進原本施行傳統中國法的台灣。台灣殖民地立法的內容,逐漸從初期的「舊慣溫存」,演變為以日本化的西方式法律為主的規範架構。廉潔有為的司法部門,相當程度地落實這些源自西方的法典內涵。而在日本當局以刑罰鞏固台灣統治權的過程中,近代西方式的刑法觀亦被引進台灣;且在民商法領域中,除親屬繼承事項外,已有明顯西方法化的跡象。
五十年後,台灣施行了另一套同樣根源自近代西方法的中華民國法體制,生活在其中的我們,不免困惑:在此之前的日治時期,台灣社會的法律體制究竟是什麼光景?台灣如何從傳統中國法走向近代西方法體制?戰前與戰後兩套西方式法律體系間,究竟有無承繼的關係?
透過王泰升的《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修訂版)》可以解開上述的困惑,並且瞭解:日本固然基於帝國的利益而在台灣施行西方式法律,但台灣人民在付出高昂代價的同時,卻也分享了改革的附隨利益。戰後施行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法體制,更因仿效戰前歐陸式的日本法甚多,而使得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經驗,深刻地影響著戰後的台灣社會。
作者簡介:
王泰升
1960年出生於台灣台南市,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台大法律學院講座教授(歷史系兼課)、中研院台史所暨法律所合聘研究員、政大台史所兼任教授、台北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台師大台史所兼任教授、台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曾任國科會法律學門召集人、台大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所長、台灣法學會理事長。獲頒華大法學院校友終身成就獎、教育部學術獎、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國史館台灣文獻館傑出文獻研究獎、台大教學傑出獎等。專攻台灣法律史,出版華文專書數本、日文的《台湾法における日本的要素》、以及同時有英文華文和日文版的《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發表數篇英文論文,有數篇華文論文被譯為日文、英文、韓文、法文或土耳其文。
章節試閱
導論
第一節 「台灣研究」的一個新興議題
台灣在日本殖民統治下的法律發展,一直未受到應有的重視。戰後美國學界對於台灣的研究,原大多出於研究中國之需要,即一般所謂將台灣視為「中國研究」的代用品。以往西方歷史學者經常視台灣史為「中國地方史」,故總將關心焦點置於清朝中國統治下的台灣(1683-1895),而忽略台灣曾是戰前日本帝國的一部分(1895-1945)。美國許多對台灣戰後經濟發展或社會變遷感興趣的社會科學家,似乎也認為二次大戰結束後,台灣的自日本手中轉由中國統治,已足以將其歷史發展截然二分為彼此不相干涉的兩個時期,以致於未能深刻地反省其社會本身戰前狀況與戰後發展所可能具有的延續關係。當時許多美國人類學者所進行的研究,更將這種把台灣等同於「中國」、輕忽台灣歷史發展上獨特性的學術傾向給強化了。按美國學者在1950及60年代,一方面因難以進入共產黨統治下的中國進行實地研究,另一方面有關台灣傳統漢人(華人,亦有逕稱「中國人」者)社會的參考文獻又十分豐富,故將台灣視為從事「中國研究」理想的田野調查對象。
在台灣進行田野調查的美國人類學者,固然對台灣社會曾被一個高效率的「非中國」政權統治五十年有所認知,但多半不太關注日本統治的這段時期,因為他們得先肯定「在台灣可以找到傳統中國(漢人)社會」這個必要的前提,以便將自己在台灣的田野調查活動合理化。這些學者認為他們在台灣所調查之特定地區的生活水準,儘管在物質方面已經隨著日本的統治而有所提升,但鄉村中傳統漢人社會的生活方式並未隨之改變。在上述強勢學說的籠罩下,某些研究台灣漢人社會法律發展的美國學者,也不免認為日本的殖民地法律對台灣人民的影響相當有限。
然而當研究的對象不再是「傳統中國(漢人)社會」,而是整個「台灣社會」時,前揭的研究取徑就不得不有所調整。正如部分原為「英國人」的盎格魯─撒克遜人在北美建立殖民地那樣,部分原為「中國人」的漢人在台灣所建立起來的移民社會,多少已異於在中國原鄉的傳統漢人社會。事實上,至少大約要到1860年代,台灣的漢人才逐漸發展出所謂的「傳統中國社會」(其特性將於本書第一章加以說明)。
換句話說,清治晚期的台灣社會尚足以代表傳統中國社會,故有不少學者以此為前提,廣泛使用該時期台灣法律運作實況的資料,來探索傳統中國的法律。但接踵而來的問題卻是:五十年的日本統治,對台灣社會的影響,除了物質建設(例如鐵路、電力等)以外,果真那麼有限?
前述人類學者之認為日本統治影響有限,多半是針對傳統的親屬繼承事項而發,其研究主題不外是婚姻、收養、宗教、祭祀等,且研究區域多屬台灣鄉村。雖然以往的學說認為:傳統的農村結構因為有利於日本帝國的殖民地經營,所以日本當局不願全盤改造台灣的鄉村社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日本設於台灣殖民地的法院,很可能已藉由司法判決之作成而改變台灣人某些有關親屬繼承的習慣。
即使認為台灣傳統中國式的親屬繼承事項未受日本法院判例太大的影響,也不宜遽然斷言當時台灣其他的民事生活事項亦原封不動地保存了漢人原有的(傳統中國的)習慣。誠如本書第五章所述,許多原有的「民事財產法」習慣,於日治時期已被轉化成西方式法律。況且台灣自1930、40年代即逐漸有都市化現象,使得當時城市與鄉村之間已存在著若干差異。因此,若欲觀察的對象是整個台灣社會,則所蒐集的資料,即不應單單著眼於親屬繼承事項,或僅僅針對鄉村地區。
最近美國學界對台灣的研究,已有逐漸自「中國研究」分離出來的趨勢,但台灣的法律發展,仍未被當成一個專門的議題來討論。事實上,早自1960年代晚期或1970年代初期,某些美國學者已注意到台灣社會發展的獨特性,亦即除了承認台灣與傳統中國在社會與文化上的傳承關係之外,也重新檢討台灣本身在歷史發展過程中所產生之相對的「獨特」現象。今日台灣社會之形成,是否皆可一概追本溯源至傳統中國?抑或其已被傳統中國以外的勢力所改造?目前仍頗受爭議。探討這些問題的一個恰當的取徑,即是從日治時期切入。因為「對於那些強調(中國)文化連續性的人,日治時期是一座通往過去的橋樑;對於那些認為日治時期已重大地改變台灣的人,亦有必要顯示台灣在這些歲月裡已產生了什麼樣重要的轉變。」美國學術界迄今已有不少研究日治時期台灣的專論,但大多是針對政治、社會、經濟及教育等所作的研究,法律方面僅僅是在該研究所需的必要範圍內附帶提及。
當研究法律發展的眼界擴展至整個世界,而不再侷限於較狹隘的中國時,則戰前日本帝國在台灣所實施的西方式法律,就顯現出極高的學術價值。在極端的中國民族主義者眼中,日本統治底下台灣的法律,只不過是「日本的」法律,且幾乎等於是「壞的」法律。但事實上,日本人引進台灣的,是一套已經日本化且殖民地化的西方式法律。回顧歷史,自19世紀後期,西方強權早已直接地強制其亞非殖民地人民接受西方的法律制度及觀念,或間接地誘使某些亞洲的獨立國家「繼受」西方法。1895年,日本獲得第一塊殖民地──台灣,且逐步在這個島嶼上,施行其甫自西方繼受而來的法律,台灣(及朝鮮)的經驗因此在眾多繼受近代西方法的案例中,顯現出某種獨特性,也就是說,西方式法律,竟然是由一個非西方的亞洲殖民主義強權所推行,藉以取代根深蒂固於殖民地台灣的傳統中國式法律。遺憾的是,目前有關繼受西方法之研究,似乎無視於台灣(及朝鮮)案例中的這項獨特性。
此外,令人疑惑的是,外國人可能因為文化與生活經驗的隔閡而無動於衷,但為什麼連台灣人本身也不關心「日治時期繼受西方法」這個與自身社會息息相關的問題?其中最關鍵的原因,恐怕在於國民黨政府過去長期地將台灣史研究視若蛇蠍,除非它依從官方觀點──即「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且須以『中國地方史』而非『台灣人本身的歷史』,來詮釋曾發生在這個島嶼上的所有社會現象」。結果,依官方的詮釋,台灣被日本統治五十年的這段歷史,歸納起來只有二句話:「遭到日本殖民統治的剝削」,以及「在台灣的中國人,始終強烈反抗日本政府」。那麼當時的法律,也只是壓迫者邪惡的工具而已,有什麼值得深入探討的?進入1980年代,情勢才稍見改變。由於國民黨威權政府對台灣社會的控制力已相對減弱,以台灣為主體(不再依附於中國),且從台灣人民的立場作為歷史詮釋之基點的台灣史研究,逐漸在台灣島內取得生存發展的空間。今天已有許多學者認為,研究台灣史應摒棄過去「漢人本位」或「中國本位」的態度,宜把眼光延伸至台灣原住民族,以及台灣在整個世界大環境裡的定位,而非僅是注意其在「中國」內的處境。倘若能夠走出「中國史觀」的窠臼,則台灣由日本統治的五十年,絕對是值得仔細深究的關鍵年代。誠如近年來某些論著所指出的,日本人的統治已為台灣社會帶來激烈的變革,且持續影響著戰後台灣的發展。
類似的研究趨勢,也可在台灣的法學研究上窺見。長期以來,台灣法學界在討論「法制史」時,幾乎都排除了日治時期法律的存在。只有極少數的法學研究,曾於三十餘年前討論過殖民統治時代的法律,且總是將重點置於批判那些具有壓迫人民性質的殖民地法制。降至1980年代,開始有異於往昔的聲音。1986年,即台灣解除戒嚴的前一年,有兩位台灣法學者在公開的演講中表示:日本的殖民統治,對台灣的繼受西方式法典具有若干貢獻。雖然這並非該演講的主題,但願意公開肯定日治時期在法律史上應有的地位,實已蘊含相當的意義。特別是戰後台灣的法學界,向來一提及「繼受西方法」,馬上就聯想到中國政權──即清朝及嗣後的中華民國政府──自20世紀初開始推動的法制西方化。然而,問題的焦點若是「台灣的繼受西方法」,則台灣事實上在1895年至1945年間,並未被這兩個中國政權所統治。那麼我們又該如何看待這個斷層呢?中國大陸法制的西方化,對於1945年以前的台灣社會而言,是另一個社會的經驗。我們固然無法否認:中國大陸在1945年以前的法制改革經驗,極可能影響到1945年(尤其是1949年)以後始自中國大陸移居台灣,並構成今日台灣社會一部分的「外省」族群。但更不應忘記:今日台灣的社會環境及多數人口,都是1945年以前日本統治下之台灣社會的延續。而台灣社會首次接觸近代西方式法律,正是19世紀末開始接受日本統治之時。
日本人做為「當事者」的另一造,就其於台灣殖民地所施行的法律,或許會有不同於台灣人的看法。二次大戰結束後,日本學界對台灣似乎欠缺研究的興趣。不過,戰前殖民主義發展史畢竟是日本近代史的重心之一,台灣殖民地的經營又是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因此諸如台灣人民對殖民地政府的反抗、日本對殖民地的經濟剝削等等,乃成為若干日本學者的研究主題,其中更不乏曾親身在台經歷殖民統治的學者。對於台灣殖民地的法律,戰後的日本也僅有少數學者,站在研究日本近代法史的立場,稍加討論。但近來已有某日本學術機構,擬利用台灣總督府檔案,研究日本殖民統治政策與台灣殖民地法制間的關係。期待未來有更多的日本人,對其過去的殖民地法制進行研究。
導論
第一節 「台灣研究」的一個新興議題
台灣在日本殖民統治下的法律發展,一直未受到應有的重視。戰後美國學界對於台灣的研究,原大多出於研究中國之需要,即一般所謂將台灣視為「中國研究」的代用品。以往西方歷史學者經常視台灣史為「中國地方史」,故總將關心焦點置於清朝中國統治下的台灣(1683-1895),而忽略台灣曾是戰前日本帝國的一部分(1895-1945)。美國許多對台灣戰後經濟發展或社會變遷感興趣的社會科學家,似乎也認為二次大戰結束後,台灣的自日本手中轉由中國統治,已足以將其歷史發展截然二分為彼此不相干涉的兩個時...
作者序
再版序
距1999年發行第一版已15年,其間我曾發表不少關於日治時期法律史的論文,其他研究者亦迭有精彩之作,故已有必要為第一版自序中所預告的「修正」。因此乃針對先前論述上的若干疏失,進行更正或增補。用語上亦稍做調整,例如將轉化為採取近代西方所發展出的事物或價值,稱為「現代化」,其實質等同於「近代西方化」。本書主要欲如實地描述以近代西方法為內涵的現代意義法制,對於日治下台灣人的影響,但無意在價值取向上認為凡繼受自西方,即是較適合台灣人民的法律。在書末則指出,日本殖民統治者基於自利的動機,而主導法律改革,對台灣法律現代化帶來兼具促成與阻礙的結果;並以現今應依民主程序的價值觀,評斷過去這段歷史,以供台灣人民面向未來之用。
在第二版,就全書論述架構、所持論點以及參考文獻,大體上未做改變,仍與華文第一版以及2000年由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出版的英文版相似。導論中的學說回顧,即維持以第一版寫作時的1990年代學術環境為立論基礎,未再分析2000年代如雨後春筍般出現的台灣史相關論著。在盡量保持論述原貌的考量下,第二版也沒有參考經我整編而於2008年9月間公開的日治法院檔案,或近年來大量出版或公開的日治時期報紙、日記等而為改寫。
在幾年前即有更新之舉,由後藤武秀、宮畑加奈子兩位教授翻譯、東洋大学アジア文化研究所於2010年發行的本書日文版,就是根據該次更新後版本而為翻譯。但就華文版,卻只以第一版為第二刷爾。於今終於獲得再版機會,故在論述內容上擬做較大幅度的修訂,包括增列三個圖。同時增添第一版所無的「事項索引」(英文版則已附)。本書為了漸次展開論述,在第二章僅談「立法繼受」,至第四、五兩章再論「社會繼受」。不過在華文第一版刊行後,發現某些引用本書者,似乎僅參閱第二章,而忽略第四、五兩章內的進一步申論,或僅參閱第四、五兩章,忽略了在第二章乃至第三章已先行交代的資訊。按就同一事項或主題,雖因論點鋪陳上需要而分置於不同章節,但實宜以「事項索引」協助讀者搜尋出所有相關者,故藉再版之便予以補足。
第一版問世後,在美國及台灣各有兩篇書評。衷心期待在經過這次修訂後,能有更多機會再與各方讀者為意見的交流。
自序
這本書是由我的博士論文改寫而成的。
原於1992年以英文撰寫的博士論文,目前即將由華盛頓大學出版社印行而流傳於國際學術界,惟礙於英文非台灣的通用語言,國內學術界及一般人便少有機會得悉此論文的內容。雖然以往我也曾將部分內容,以中文的形式發表於國內的法學期刊,但總以未能呈現完整的論述為憾,而今這本「中文版」的博士論文終於能夠付梓問世。
本書在論述的內容中,可能在某種程度上,仍保留了某些原屬美國大學學位論文的特質,例如在研究史的回顧裡先談美國的研究,後談台灣。不過,在維持原有論點不變的前提下,筆者為了因應台灣讀者的知識背景及納入最新的研究成果,已作了適當的修改。尤其是在修撰的過程中,我經常一再地翻閱引用的參考文獻,發現之前以英文轉達日文或中文材料的地方,難免有語義不夠嚴謹之病,特別是涉及到以英美法的概念,來說明歐陸法或傳統中國法的內容,這種比較法學上的大難題時,尤不宜將已「失真」的英文再譯回中文;至於將英文文獻運用於中文寫作時,也不能不先複習其涵義。因此確切地來說,本書是「重寫」而非「中譯」,否則也不必等待六年始能問世。
這篇論文的孕育到成形,是我生命中一個極大的轉折。執業律師若干年後到美國唸書,原本是我邁向「國際商務律師」之路的生涯規畫,卻偶然在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東亞圖書館的書堆裡,發現了「台灣法律史」這個令我無法忘懷、不能自己的議題。它喚起的是一個異鄉的遊子,自大學時代以來對台灣潛藏的那份感情。一探究竟的強烈求知慾,促使我在碩士課程的最後一個學期,撰寫一篇跟「商務」、跟「律師」都無關的報告:〈日本殖民統治下的台灣法制〉。在撰寫過程中,我確信已找到一條自己喜歡又可實踐年少時理想的道路,但也充分了解到要繼續走下去所必須付出的代價。還是為了那份感情吧 !? 我選擇留下來,繼續以日治時代的台灣法律為題攻讀博士,這也意味著我將割捨多年來為律師生涯所灌注的一切努力,迎向一個從未想像、更遑論規畫的學術研究領域。我一直對這篇論文非常認真的投入,或許我想要的,就是藉以證明當年所做的選擇是對的、是值得的。而這篇論文也真的引領我進入了學術界。
當我生澀地拎著自己這僅有的關於法律史的論文,回台灣謀教職時,竟然很幸運的得到台大法律系師長們無比溫馨的擁抱,因而得以進入母系任教。尤其是李鴻禧老師與黃宗樂老師,在看過論文後,即經常帶領我參與各種法學研究活動。同時,由於論文題目本身新穎,頗能引起台灣史學界的興趣,故受邀參加不少史學界的學術饗宴,結識許多史學研究的同好。如果說我是台灣學術界的「灰姑娘」,這篇論文應該就是那隻被用來穿針引線尋人的「鞋子」吧!
當然,這篇論文仍有許多尚待改進之處。返國後一直忙於教學,研究的時間相對減少,以致再深入探討的工作做得並不夠。雖然已出版的《台灣法律史的建立》(台大法學叢書)一書中,有幾篇論文曾針對博士論文所延伸出來的問題作進一步的探討,但仍留下許多有待釐清的議題。因此,本書一如其他台灣法律史的作品,可能在未來被我自己或其他研究者所修正。然而,就像當初強忍潰瘍之痛堅持儘速唸完博士時的心情一樣,我也急於看到本書能夠在台灣刊行;即使它所觀察的是五十年前塵封已久的往事,但所欲表達的,卻是身為台灣人被壓抑近半世紀的心聲。「台灣人民」難道不能有挺身為自己辯護的「律師」嗎?
這部著作的完成與出版,要感謝很多人及機構。大學時代邱聯恭老師的人格典範、唸碩士時賴英照老師在學術研究方法上的啟發,都是我之所以會在美國寫這篇論文的「前因」;而直接催生出「後果」的,就是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的John O. Haley教授,他不時的鼓勵,以及他對各項議題的驚人洞察力,使我的論文得以在時間的壓力下兼顧品質。在參考資料的蒐集上,我特別要感謝王世慶、張有忠、洪壽南等諸位先生,以及華大圖書館、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等機構的大力協助。同時也要感謝聯經出版事業公司促成本書的出版。
家人的扶持是我一切動力的來源。若無好牽手惠玲對我突然「換跑道」的包容與諒解,這篇論文根本就無法誕生。也苦了薏婷和柏強,必須忍受經常關在房間裡看書的「自閉症」老爸。在美國求學期間,更有賴父母親與兄長的經濟援助。最令我難過的是,父親再也沒機會看到這本為歷史傳承而努力的著述。父親,如同大多數台灣人那般,一生精明幹練,卻在整個大環境的限制下,於心中深埋著許多莫名的無奈與苦悶。那簡直像極了台灣歷史的縮影!但願我們這一代及下一代,能夠掙脫這歷史的枷鎖。在此,謹以本書紀念先嚴王公天賜(1931-1996)先生。
再版序
距1999年發行第一版已15年,其間我曾發表不少關於日治時期法律史的論文,其他研究者亦迭有精彩之作,故已有必要為第一版自序中所預告的「修正」。因此乃針對先前論述上的若干疏失,進行更正或增補。用語上亦稍做調整,例如將轉化為採取近代西方所發展出的事物或價值,稱為「現代化」,其實質等同於「近代西方化」。本書主要欲如實地描述以近代西方法為內涵的現代意義法制,對於日治下台灣人的影響,但無意在價值取向上認為凡繼受自西方,即是較適合台灣人民的法律。在書末則指出,日本殖民統治者基於自利的動機,而主導法律改革,...
目錄
序
再版序
自 序
導 論
第一節 「台灣研究」的一個新興議題
第二節 本書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日治前的台灣與治台前的日本
第一節 外來政權統治下的台灣社會
一 多族群與多政權
二 清帝統治下的法社會
三 外來統治史的反省
第二節 日本統治者的法律改革經驗
一 法律近代西方化的動機
二 日本繼受西方法的特色
三 日本帝國主義者的法律觀
第三節 小結
第二章 殖民地立法上對西方法的繼受
第一節 台灣殖民地的立法制度
一 治台政策的摸索
二 有關台灣立法制度的法律
三 憲法上的爭議
四 台灣立法制度的修改
五 實際的立法程序
六 台灣殖民地法律的分期問題
第二節 以殖民地特別法為主的時期(1895-1922)
一 最初的摸索期(前三任總督任職期間)
二 殖民地特別法的內容
三 政府利益取向的改革
第三節 以日本內地法為主的時期(1923-1945)
一 同化政策下的殖民地法律
二 朝西方式法律前進
三 殖民地統治下的法律改革
第四節 為自主的繼受而奮鬥
一 爭取設立殖民地立法機關
二 對西方法的態度
三 一個未實現的夢想
第五節 小結
第三章 近代西方式司法的運作
第一節 台灣的法院制度
一 制度草創期
二 1898年的改革
三 1919年的改革
第二節 司法權獨立的問題
一 最初摸索期
二 1898年改革後
三 1919年改革後
第三節 法院的設置
一 法院數目
二 人員數目
第四節 法律專業人員
一 法律專業人員的組成
二 法律專業能力及品性
第五節 法院的使用
一 法院的民事訴訟與地方行政機關的爭訟調停
二 法院的刑事裁判與警察官署的犯罪即決
第六節 小結
第四章 刑事司法與變遷中的社會
第一節 統治秩序與政治犯的處置
一 軍事鎮壓(1895-1902)
二 對武裝抗日的司法制裁(1907-1916)
三 對政治反對運動的法律壓制(1914-1937)
四 戰時對政治犯的羅織入罪(1937-1945)
第二節 社會秩序與一般犯罪的懲治
一 自成一套的犯罪控制體系
二 台灣社會的犯罪狀況
第三節 西方式刑事法制度的引進
一 罪刑法定主義
二 處罰須經正當法律程序
三 處罰的平等性
四 處罰規定的徹底執行
五 監獄與更生
六 非西方式的刑事措施
第四節 遵法服從與法律的繼受
第五節 小結
第五章 民事法的西方化
第一節 民事法西方化的過程
一 台灣民事習慣法的形成與內涵
二 台灣民事習慣法的法典化
三 以適用日本民商法典為原則
第二節 田園土地法律關係的歐陸法化
一 舊慣上各項權利
二 舊慣內涵的歐陸法化
三 完全轉化為歐陸式民法上權利
四 對台灣社會的影響
第三節 商事法律關係的西方化
一 關於一般交易活動的法律
二 近代西方的資本主義商法
第四節 親屬繼承法西方化的有限性
一 家制
二 婚姻與收養
三 繼承制度
四 身分法的社會效應
第五節 小結
第六章 歷史評價及其對後世的影響
第一節 對日本主導的法律改革的評價
一 由日本擔當改革者角色
二 台灣固有的改革條件
第二節 對戰後法律發展的影響
一 立法上的延續
二 司法文化的中斷
三 刑事司法的影響
四 民事法的影響
第三節 小結
結 論
參考文獻
索 引
序
再版序
自 序
導 論
第一節 「台灣研究」的一個新興議題
第二節 本書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日治前的台灣與治台前的日本
第一節 外來政權統治下的台灣社會
一 多族群與多政權
二 清帝統治下的法社會
三 外來統治史的反省
第二節 日本統治者的法律改革經驗
一 法律近代西方化的動機
二 日本繼受西方法的特色
三 日本帝國主義者的法律觀
第三節 小結
第二章 殖民地立法上對西方法的繼受
第一節 台灣殖民地的立法制度
一 治台政策的摸索
二 有關台灣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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