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是人生坎坷,只是還沒學會自保
從社會新聞、當事人案件延伸,解開普通人的法律誤解
不懂才會怕,不懂才會被騙,社會在走,法律常識要有,
讓身經百戰的刑事律師教你避開冤枉路。
本書收錄刑事律師最懂的法律地雷,包括人頭帳戶詐騙、愛情詐騙、車禍糾紛、惡房東、網路公然侮辱、警察臨檢等常見案例。用最白話的比喻解釋難懂的法律條文,告訴你犯罪與否的關鍵和舉證。不是律師也能懂法律,也能保護自己聰明脫身!
★★誠摯推薦★★
Sunny|女力律師
王至德|法老王律師
李岳洋|律師
李茂生|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法律白話文運動|專業法律媒體
范琪斐|資深媒體人
陳奕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副理事長
陳信聰|媒體工作者
雷丘律師|知名法普粉專版主
鄭俊德|閱讀人社群主編
賴瑩真|律師
(依首字筆畫排序)
有些事,你做了可能要坐牢
▶被騙帳戶的是我,要被關的怎麼也是我──詐騙猖獗,人頭帳戶受害者也有罪
▶她很漂亮,我只是想追她──跟騷法上路,累犯還會被預防性羈押
▶後面的機車自己倒地了我沒管──竟然是肇事逃逸?
有些事,你恨得牙癢癢想讓對方去坐牢但你可能會失望
▶偷看世界盃足球賽會坐牢嗎?──偷接第四台是偷嗎?
▶未經同意偷錄音其實不犯法?
▶ 前任傳訊息詛咒你下地獄,他可能不能算是恐怖情人
有些事,你學起來人生會更美好
▶警察一言不合就要臨檢,我可以說NO嗎?
▶犯過罪、坐過牢,還是有機會申請到良民證
▶ 媽媽跟女友同時掉進水裡,你該救誰?──在法律上有標準答案
特別收錄
▶ 當你需要律師的時候,怎麼選才不吃虧
▶ 找律師很花錢嗎?透明公開律師費用
作者簡介:
蔣子謙
北漂台中人,輔仁大學畢業應屆考上律師,現任承理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ACAMS國際公認反洗錢師、金管會虛擬通貨洗錢防制專業人員。
自擔任律師以來,因為深刻體會到人民與法律之間的落差,於2021年創立Podcast節目【律師電臺】(Apple Podcast社會與文化熱門節目)、Instagram與Tiktok粉絲專頁上,法律短影音累積破千萬觀看,持續在推廣生活法律常識的路上堅定前進。
擅長各類重大刑事案件,代表案件有「Im.B不法吸金案」、「前電競世界冠軍TOYZ販賣大麻案」、「全台最大靈骨塔詐欺案」、「US+虛擬貨幣交易所洗錢案」等等。
個人網站:https://www.lawyer-victor.com/
IG:lawyer_victor
Tiktok:蔣律師不是法師
LINE ID:leo860417
章節試閱
自序在薄冰上跳舞
2021 年春天,我碰上一件讓我印象很深刻的案子:一對母女在通化街吃米粉湯的時候起了口角爭執,當警方獲報到場要求女兒出示身分證的時候,女兒認為警察是違法臨檢。她當下氣不過,對警察脫口說出「你有病、神經病!」沒等她話說完,馬上就被警察壓在地上逮捕,
最終法院判決女兒有罪。對於他們倆各自的主張,我的記憶早已隨著時間慢慢模糊,但這件案子卻是讓我起心動念,成為寫下這本書的契機──太多不懂法律的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種法律問題時,該怎麼保護自己?
「我們的一生同樣都在薄冰上跳舞,冰層下極冷,若不幸落水,很快就會喪生。有時冰層無法承載某些人的重量,於是冰破人落海,我感興趣的就是這一刻。」
──《罪刑》費迪南.馮.席拉赫
或許女兒不知道警察要求她出示身分證,在法律上是合法的;或許女兒自認那些罵人的話,只是自己抒發情緒的口頭禪,根本沒有要侮辱警察的意圖;或是更富有詩意地說,女兒該如何在薄冰上跳舞(遵守法律)而不落入海(違法受罰)?如果時光倒流,她在事發前看過本書,知道這些學校沒教的生活法律常識,結果會有所不同嗎?老實說,我也沒辦法回答。
對我而言,當刑事律師最吸引人的地方,就是聽當事人親口說出一段曲折離奇的人生故事:明明車子沒有撞到對方,卻成為肇事逃逸罪的階下囚;或是被老闆鹹豬手,卻不知道能否偷錄音蒐證的女員工等等。正是因為聽過太多(鬼)故事,所以本書每篇文章,都是根據我經手的真實案件(去識別化)改編而來。而且我希望用最白話的方式,提供各種生活法律問題的解決之道。希望日後當大家遇到問題時,腦海中自動浮現出我的臉龐(欸),告訴你「這件事好像哪裡怪怪的!」讓你知道該怎麼做才能趨吉避凶,那就是本書的終極目標。
敬祝展讀愉快。
跟蹤騷擾|不要一直跟著我!拒絕恐怖追求,你還有這一招
陳先生打給我的時候,周遭環境吵雜,除了警車鳴笛的聲音外,我還隱約聽到有個女生蹲在一旁啜泣的聲音。
「蔣律師,我被警察逮捕了,他們說我跟蹤騷擾她。我沒有這麼做,我只是剛好巧遇她!」陳先生大聲喊冤。
「喔,他們現在會帶你回警局作筆錄,你把手機拿給警察聽。」對於他的說法,我多半持保留態度。但作為他的律師,我還是跟長官確認待會要把他扭送哪個派出所。
「你們這個已經是累犯了。」在派出所內,警察語氣平淡的說。
「是啊。」我已經看出陳先生造成他們多大的困擾,說話的同時我一邊用目光找尋他的身影,發現他被手銬銬在椅子上,身體癱軟不發一語。
「這次恐怕沒這麼好處理,因為『跟蹤騷擾防制法』已經正式上路了。」我對他說。
「蔣律師,我這次能回家嗎?」陳先生用近乎哀求的口氣問我。
「我不敢保證,上次你已經被警察告誡過一次,現在被害人要聲請保護令,檢察官也要偵辦你的跟騷行為,我真的不敢保證。」我嘆了一口氣說道。
還記得上次陳先生告訴我一個毛骨悚然的故事:他去年應徵上一家科技公司的內勤職員工作,公司內有個女生也就是本案被害人,一開始對他的到職表示歡迎,但是陳先生卻誤認為她是在表示好感,於是對她展開一連串的恐怖追求。
他先是在女生的辦公桌上放玫瑰花與示愛信,等到女生下班後,他還多次尾隨到她家門口堵人,連番騷擾下,女生不堪壓力離職。後來他又不知道從哪邊打聽到女生的新公司,直接跑去女生的新公司送所謂的愛心便當,並大喊「老婆我愛你!」
反覆持續的騷擾事件堆疊,造成女生的精神壓力山大,近乎崩潰。女生當然受不了決定報警處理,當時警方依照跟騷法對陳先生開出「書面告誡」處分,警告他不要再犯。但沒想到陳先生屢勸不聽,終於捅了個大簍子,這次他尾隨女生並沿途對路人失控大喊這是我老婆,警方當然以現行犯逮捕他。
跟騷狂退散!你知道跟騷法僅限於「與性有關」嗎?
人與人之間都有一條無形的界線存在,界線的距離會因為彼此的關係親疏遠近有所不同。如果界線被任意打破,那可是會造成別人的巨大困擾。從前不當的跟騷行為,通常只能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鍰3,000元,好消息是現在我們可以用跟騷法處罰了。2022年6月正式上路的跟騷法,就是為了劃清人與人之間那條無形的社交界線。
依照跟騷法,要成立跟蹤騷擾有三大條件:
持續做出違反對方意願→而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對方心生畏懼,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如此就會成立跟騷行為!
以我的經驗,常見的例子像是:只見過一兩次面的網友(或是上班好同事,下班不認識的公司同事),其中有人不小心暈船,於是對對方展開不當追求;或是覺得醫生很有魅力的病人,幻想演出帥氣醫師俏病人的劇情(別懷疑,律師也有碰過),一樣對對方做出不當的跟蹤、騷擾行為,例如寫信、傳訊息,或是站在店門口或樓下盯哨等等。依照警政署統計,最常見的三大跟騷行為,分別是通訊騷擾(24.8%)、盯梢尾隨(21.5%)、監視觀察(17.5%)。
要注意的是,跟騷法規定要處罰的範圍,限於「性或性別有關」的事件,例如若是有網友在論壇與別人發生口角爭執,用仇恨性言論私訊怒罵對方,甚至跑到對方公司叫囂理論;或是地下錢莊為了討債,跟蹤債務人威逼還錢,這種行為通通不適用跟騷法,只能回到普通刑法處理。
另外,如果是家暴案件,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更嚴謹、完善的關係,所以我們也不會使用跟騷法,而是用家暴法處罰。
跟騷法的「雙軌制」與「三道關卡」,從告誡到保護令,甚至可以預防性羈押!
為了限制跟騷行為,跟騷法制訂了三道關卡,順序分別是書面告誡→保護令→刑事處罰。以陳先生的個案來看,累犯記錄連連的他,已經因為前一次的跟騷行為被警察開出書面告誡,兩年內他又做出跟騷行為,這時候被害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會詳盡記載禁止陳先生做出不當追求行為,而他再度違反保護令的下場,就是會被法院判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跟騷法採取「雙軌制」,被害人除了走告誡、保護令一途,還可以同時向地檢署提告。如果陳先生在跟騷女生時攜帶凶器、危險物品(例如:水果刀、辣椒水等等),就會違反加重跟騷罪,最重可以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們可以觀察到,加重跟騷罪的刑度與刑法傷害罪的一樣重(都是罰5年以下),不外乎是因為立法者認為因為被跟騷導致心理受到的創傷,與外在肉體受到的物理傷害相比,兩者一樣嚴重,才會做出如此規定。
「不只如此,我跟你說還有更嚴重的。」我說。
「是什麼?」陳先生全身顫抖地問。
「跟騷法還有規定,如果你違反保護令而且繼續反覆對那個女生跟蹤騷擾,法官還可以叫警察把你抓到看守所『預防性羈押』,我之前有個當事人就是因為這樣被羈押整整兩個月,現在還沒出來。」我嚴厲地說。
「蔣律師,我不敢了、我不敢了!我因為有躁鬱症,所以控制不住我自己。」陳先生開始大哭求饒。
「不是我說的算!我等等會幫你跟檢察官解釋,但是你這樣真的造成別人很大的困擾,我希望這是最後一次發生。」內心拉鋸的我吐出這幾句話,隨後「生死未卜」的陳先生被移送地檢署複訊,靜待司法認定。
最後想和大家分享,我很欣賞的獨立媒體「報導者」曾經針對跟騷法專題報導,其中有一段落描述被害人的心境,讓人感觸頗深:「王秋嵐(按: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員)提到……如果問跟騷被害人,最近行為人有沒有再跟蹤騷擾?他(被害人)不會跟你說結束了,他會說,『我不知道他有沒有跟蹤我』。她形容,跟騷犯罪就如『背後靈』。被害人不知何時能解脫,恐懼蟄伏在黑暗中,彷彿隨時都會再攫人而食。」
法律小學堂|「我不同意搜索!」面對警察不合理的要求,我可以說NO嗎?
阿傑看起來20歲出頭,穿著黑色阿瑪尼T-shirt、脖子上掛著純金項鍊,十足少年董的架式。某天半夜他突然打給我,似乎有緊急的狀況發生。
「蔣律師,警察現在在我身邊,一直說要看車子的後車廂。我不知道要怎麼辦,他們說如果不給他們看就不讓我走!?」
「發生什麼事了,為什麼警察要看你的後車廂?」
「我今天開我那台賓士C300去我朋友的招待所唱歌,結束後我開車從市民高架下交流道,突然就有一輛警車開到我旁邊叫我路邊停車。我一下車他們就說我臉色不好,質問我是不是吸毒,還把手伸進我的口袋找毒品,現在他們要求我開後車廂。」
「他們還說『既然你沒有吸毒,那你打開後車廂讓我看一下,沒有毒品就讓你離開。』」阿傑補充道。
「這是警方常見的話術,你剛剛口袋有被搜到毒品嗎?」
「當然沒有!那是以前年輕不懂事才嗑藥,現在我早就不吃了。」
「你這個是違法搜索。你把電話拿給警察,我來跟他們講。」
阿傑把電話拿給警察,我劈頭就問警察有沒有逮捕我的當事人?有沒有出示搜索票?想當然爾,阿傑並沒有被逮捕、警察也沒有搜索票,在我一陣質問下,警察只能讓悻悻然讓他先行離去。隔天一早阿傑來我事務所開會,一講到昨天晚上的事情他就很氣,直言一定要採取法律行動。
警察要求翻找車子、口袋,絕對是搜索!
首先,今天警察不管是把手伸進阿傑的口袋,或是翻找後車廂的行為,在法律上都稱作「搜索」。因為搜索行為已經強烈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身體、財產、隱私及居住自由權,所以必須經過嚴格、正當的法律程序,才能避免國家公權力任意擴張,而發生警察隨時上門「查水表」的誇張情況。
搜索要有搜索票,否則就是「無票搜索」!
臺灣的搜索制度源自歐美國家,採取的是「令狀原則」也就是說,若偵查機關要發動搜索,原則上需要「搜索票」才能搜索。只有在極度例外的狀況下才能「無票搜索」。
以前古早時代,偵查中核發搜索票的權利掌握在檢察官手上,檢察官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發動搜索,導致民國90 年左右,發生「中時晚報報社」搜索事件。該次搜索雷聲大雨點小,檢察官最後只帶走一份報社新聞規劃表,但此舉已經嚴重侵害新聞自由,而引起軒然大波。
輿論認為當檢察官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發動搜索,沒有受到任何公正第三方的監督時,實在太容易濫權、違法搜索了。所以立法院緊急於同年修法,把決定是否核發搜索票的權利,改成完全交由法官判斷,法律上稱作「法官保留原則」。
「無票搜索」原則違法,例外四種情況才合法
我們前面提到,搜索以有搜索票為原則,例外才能「無票搜索」。無票搜索有4種情況,分別是附帶搜索、(對人)逕行搜索、(對物)緊急搜索、同意搜索。其中附帶搜索、同意搜索這兩種狀況,一般人比較常遇到,就像是餘悸猶存的苦主阿傑一樣,本篇只講這兩種狀況。
什麼是「附帶搜索」?警察得先拘捕你!
附帶搜索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被拘捕的被告順手湮滅身邊的證據(例如車內的毒品)、還有防止被告拿出隨身攜帶的武器(例如口袋的刀子)攻擊警察。所以附帶搜索便規定,警察可以在拘提、逮捕民眾後,附帶搜索民眾的口袋、背包、後車箱等等。但是問題來了,今天阿傑並沒有被警察用現行犯逮補,所以並不符合附帶搜索的條件,警察未經他同意就把手伸進他的口袋,事實上已經違反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
什麼是「同意搜索」?我可不可以「不同意搜索」?
「同意搜索」顧名思義就是人民自願放棄憲法對自己基本權的保護。警察若在「事前」取得民眾出於自由意願的同意,就可以無條件開始搜索。但是我們律師最常遇到的狀況,就是當民眾被警察問到是否同意「自願搜索」時,不知道自己其實可以說不,換言之,大家其實可以勇敢大聲拒絕警察要求。
以前法院總是認為,警察在徵求人民同意搜索的時候,不用事先告知人民其實有拒絕的權利。但是人民與警察的對於「同意搜索其實可以拒絕」這件事,彼此的資訊實在太不對等了!因此現在有法官認為,警察必須要告知民眾有拒絕警察的權利。而且在搜索過程中,民眾可以隨時、無條件地撤回同意,如果警察仍然一意孤行,一樣有可能違反違法搜索罪。
「還好有認識你,不然我連可以說『不』的權利都不知道。」
「是啊,臺灣的法治教育還有待加強。你如果想對警察違法搜索行為提告的話,我們要先想辦法調閱當天警方的密錄器,這又是另一個大挑戰了。」
「不會啦,有你處理我放心!」
法律防身術
Q 1 當遇到警方要求看一下口袋、背包、後車廂,該怎麼回應?
A 請語氣和緩、態度堅定地對警察說出:「我不同意搜索!」然後堅持離開現場。
Q 2 如果警察說我不同意搜索是「妨礙公務」怎麼辦?
A 沒有這回事。拒絕搜索是正當行使法律上權利,所以沒有「妨害」公務。
Q 3 如果警察說我有前科,我就得同意警方搜索嗎?
A 也沒有這回事。就算有犯罪前科,在警察尚未經過你同意前,還是不能任意搜索。
Q 4 如果警察叫我自己翻背包、口袋、後車箱給他們看,可以拒絕嗎?
A 可以拒絕。人民在法律上沒有義務要翻背包、口袋、後車廂給警察看。
Q 5 如果我無照駕駛或酒測值未超過0.25mg/L,警察要求搜索,我可以拒絕嗎?
A 可以。因為無照駕駛、輕度酒駕是違反道交條例的行政處罰,人民違反行政處罰,警察依然不能任意搜索。
自序在薄冰上跳舞
2021 年春天,我碰上一件讓我印象很深刻的案子:一對母女在通化街吃米粉湯的時候起了口角爭執,當警方獲報到場要求女兒出示身分證的時候,女兒認為警察是違法臨檢。她當下氣不過,對警察脫口說出「你有病、神經病!」沒等她話說完,馬上就被警察壓在地上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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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同樣都在薄冰上跳舞,冰層下極冷,...
目錄
自序在薄冰上跳舞
Part 1 一不小心就坐牢
人頭帳戶|被騙的是我,怎麼我也有罪?
法律小學堂|報案與備案,傻傻分不清楚?
人頭sim卡|我只是找人去辦電話卡,怎麼就被警察抓走了?
誤買贓物|想買二手車,不小心買到贓車
詐領公款|報加班費卻外出打混,小心成立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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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好想告他,但你可能告不成
正當防衛|對方先動手,我才能反擊嗎?
公然侮辱|在網路上被罵,難道就不算被罵嗎?
恐嚇危安|被恐怖情人詛咒天打雷劈、下地獄,是恐嚇吧!
竊盜罪|我只是想看世界盃足球賽!──偷接第四台會被抓去關嗎?
法律小學堂|證人當到變被告,被傳喚作證不想去該怎麼辦?
愛情詐騙|美女傷透偶的心,騙的不是感情而是錢財?
對話錄音|對方不知情,我就不能把對話偷偷錄起來嗎?
遺產糾紛|用母親的存款幫她辦葬禮,竟然要哥哥同意?
妨害名譽|跟對方口水戰之前,你該知道的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差別?
法律小學堂|一不小心就被騙──你不能保留法律追訴權,也不能拋棄告訴權
孕婦墮胎|醫生墮胎要小心,配偶拒絕就不行!談墮胎權法律爭議
買票賄絡|候選人選舉送禮,價值高於30元可能也不算賄選?
法律小學堂|自首與投案,哪裡不一樣?
誣告罪|好衰!被對方亂告一通,我可以反告他誣告嗎?
特別收錄
你最需要的「律師挑選全指南」!
律師費大揭密,原來不是越便宜越好!?
後記&謝詞
自序在薄冰上跳舞
Part 1 一不小心就坐牢
人頭帳戶|被騙的是我,怎麼我也有罪?
法律小學堂|報案與備案,傻傻分不清楚?
人頭sim卡|我只是找人去辦電話卡,怎麼就被警察抓走了?
誤買贓物|想買二手車,不小心買到贓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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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個資|討債公司公布個資,即使打馬賽克也違法
資源回收|路邊的紙箱沒人要?小心撿了變小偷!
法律小學堂|律師,我想當個好人!申請「良民證」的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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