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描述不平等現象和指出各種重分配模式的特色,需要一些客觀的資料。統計數字顯示在法國,資產和所得的不平等的現象。例如,根據法國國家統計與經 濟研究所(Institut National de la Statistique et des Études Économique, INSEE)(Données sociales, 1996),最富有的一○%家戶持有的資產占全體五○%,所得則占全體的二八%,另一方面,最貧窮的五○%家戶持有的資產僅占全體八%,所得則占二五%。若按照不同的收入來源區分,勞動所得(les revenus d’activités)占整體所得的絕大部分(約三分之二),其中薪資占超過一半。社會性所得(les revenus sociaux)—含社會津貼(transferts)或退休金(retraites)—約占家戶收入的三分之一。資產所得(les revenus du patrimoine)估計占五%至一○%。在所有西歐國家中,勞動收入所占的比重都較(估算)資本所得來得高。
重分配的效果是透過比較所得總額的分布(échelle des revenus bruts)和可支配所得的分布(échelle des revenus disponibles)來評估。可支配所得等於所得總額減去稅金與社會性稅捐再加上社會補助金。一種稅收愈是採累進制,其重分配效果便愈明顯,當然效果強弱也要看該稅在所有稅收中的比重多寡。此外,重分配並不僅僅依靠著稅收和社會稅的累進制,也依賴社會津貼的分發。如果這些津貼未和所得連結,就無法減少所得不平等,只有按照經濟狀況給予的社會津貼能帶來重分配的效果。
經濟學者畢克帝(Thomas Piketty, 2001)在一份研究二十世紀法國的報告中指出,若無累進制的所得稅,第一次世界大戰前社會普遍嚴重不平等的情形,以及所謂「食利者的社會」(société des rentiers)【編注1】,很可能會故態復萌。他認為,要達成社會正義需要強而有力的累進所得稅制,才能保障有效的重分配並阻止財富集中。這個論點和所得稅重分配功能不振的看法並不衝突,而是強調應對高收入族群施行較高的累進稅率。
由此觀之,對於所得不平等和所得重分配是否正當的問題,無法透過調查統計得到一致的結果並不令人訝異。有時納稅人希望所得重分配能給予低收入族群實質的幫助,有時關注的重點卻會改變,像是轉為希望減稅。以托賓稅為例,因為人們認為托賓稅是對資本家的投機行為稍加抽稅,再將稅款用以挹注貧窮國家,所以輿論相當支持這項稅捐。這個例子讓我們看到,租稅社會學能提供考量到社會現實的折衷論點。在不同的社會脈絡下,人們會覺得不平等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因而希望或不希望進行重分配,進而視財稅制度的出發點為自利的(egoïste)和偏向特定團體利益的(corporatiste),或反而認為稅制是基於社會連帶的(solidaire et sociale)。問題是如何讓個人做為納稅人同時也是公民的租稅正義觀合而為一。不過以上的觀察也令人瞭解到稅捐徵收和重分配之間的複雜關係。
第三章 租稅正義 I.租稅重分配 為減少貧富之間的所得差距,各個國家藉由租稅或社會性稅捐,並搭配不同模式的社會補助金(prestations sociales)挹注,進行重分配的目的。從歷史的角度出發,我們首先將探討法國所得稅的重分配功能,接著討論在租稅改革的過程中,社會如何看待租稅不平等的現象。 1.客觀不平等與重分配 要描述不平等現象和指出各種重分配模式的特色,需要一些客觀的資料。統計數字顯示在法國,資產和所得的不平等的現象。例如,根據法國國家統計與經 濟研究所(Institut National de la Statistique et des Études ...
要描述不平等現象和指出各種重分配模式的特色,需要一些客觀的資料。統計數字顯示在法國,資產和所得的不平等的現象。例如,根據法國國家統計與經 濟研究所(Institut National de la Statistique et des Études Économique, INSEE)(Données sociales, 1996),最富有的一○%家戶持有的資產占全體五○%,所得則占全體的二八%,另一方面,最貧窮的五○%家戶持有的資產僅占全體八%,所得則占二五%。若按照不同的收入來源區分,勞動所得(les revenus d’activités)占整體所得的絕大部分(約三分之二),其中薪資占超過一半。社會性所得(les revenus sociaux)—含社會津貼(transferts)或退休金(retraites)—約占家戶收入的三分之一。資產所得(les revenus du patrimoine)估計占五%至一○%。在所有西歐國家中,勞動收入所占的比重都較(估算)資本所得來得高。
重分配的效果是透過比較所得總額的分布(échelle des revenus bruts)和可支配所得的分布(échelle des revenus disponibles)來評估。可支配所得等於所得總額減去稅金與社會性稅捐再加上社會補助金。一種稅收愈是採累進制,其重分配效果便愈明顯,當然效果強弱也要看該稅在所有稅收中的比重多寡。此外,重分配並不僅僅依靠著稅收和社會稅的累進制,也依賴社會津貼的分發。如果這些津貼未和所得連結,就無法減少所得不平等,只有按照經濟狀況給予的社會津貼能帶來重分配的效果。
經濟學者畢克帝(Thomas Piketty, 2001)在一份研究二十世紀法國的報告中指出,若無累進制的所得稅,第一次世界大戰前社會普遍嚴重不平等的情形,以及所謂「食利者的社會」(société des rentiers)【編注1】,很可能會故態復萌。他認為,要達成社會正義需要強而有力的累進所得稅制,才能保障有效的重分配並阻止財富集中。這個論點和所得稅重分配功能不振的看法並不衝突,而是強調應對高收入族群施行較高的累進稅率。
由此觀之,對於所得不平等和所得重分配是否正當的問題,無法透過調查統計得到一致的結果並不令人訝異。有時納稅人希望所得重分配能給予低收入族群實質的幫助,有時關注的重點卻會改變,像是轉為希望減稅。以托賓稅為例,因為人們認為托賓稅是對資本家的投機行為稍加抽稅,再將稅款用以挹注貧窮國家,所以輿論相當支持這項稅捐。這個例子讓我們看到,租稅社會學能提供考量到社會現實的折衷論點。在不同的社會脈絡下,人們會覺得不平等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因而希望或不希望進行重分配,進而視財稅制度的出發點為自利的(egoïste)和偏向特定團體利益的(corporatiste),或反而認為稅制是基於社會連帶的(solidaire et sociale)。問題是如何讓個人做為納稅人同時也是公民的租稅正義觀合而為一。不過以上的觀察也令人瞭解到稅捐徵收和重分配之間的複雜關係。
第三章 租稅正義 I.租稅重分配 為減少貧富之間的所得差距,各個國家藉由租稅或社會性稅捐,並搭配不同模式的社會補助金(prestations sociales)挹注,進行重分配的目的。從歷史的角度出發,我們首先將探討法國所得稅的重分配功能,接著討論在租稅改革的過程中,社會如何看待租稅不平等的現象。 1.客觀不平等與重分配 要描述不平等現象和指出各種重分配模式的特色,需要一些客觀的資料。統計數字顯示在法國,資產和所得的不平等的現象。例如,根據法國國家統計與經 濟研究所(Institut National de la Statistique et des Étud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