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文創」,不能只說「文創產業」,而要著眼於「產業文創化」!
「文創產業」將文創窄化為「設計產業」與「內容產業」,「產業文創化」方能擴大視野,將文創融合為庶民生活的一部分,而非菁英專屬。文化是生活方式的呈現,也是族群的集體記憶與先民活動軌跡;而創意是可提昇價值的創新思維或作法,予以商品化或傳播化。因此所有的生活方式、產業經營只要能連接「文化」、「創意」這兩個元素,都可以成為「文創產業」。
所以簡單的說,「產業文創化」就是「文化商品化、商品文化化」,透過適當的包裝與傳播,使其campaignable,就是「文創行銷」。
作者簡介:
鄭自隆
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博士
現任:國立政治大學廣告系專任教授(1995-)
專書著作:
1992《競選文宣策略-廣告、傳播與政治行銷》,台北:遠流
1995《競選廣告-理論、策略、研究案例》,台北:正中
1997《企業公共關係》,台北:國立空中大學(合著)
1998《廣告學》,台北:國立空中大學(合著)
2001《廣告管理》,台北:國立空中大學(合著)
2004《競選傳播與台灣社會》,台北:揚智
2005《文化行銷》,台北:國立空中大學(合著)
2006《各國傳播媒體自律規範》,台北:行政院新聞局
2007《打造〈台灣〉品牌》,台北:國立編譯館
2008《電視置入-型式、效果與倫理》,台北:正中
2008《廣告與台灣社會變遷》,台北:華泰
2009《廣告代理50年-東方廣告公司與台灣廣告產業》,台北:遠流
2012《競選傳播:策略與管理》,台北:華泰
章節試閱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文創產業?
壹、老觀念
一般人提到「文創」,都會想到有趣新奇的文具、杯子、公仔,部分知識份子、社會菁英提到「文創」,會想到動漫、電玩、電影,甚至電視偶像劇,「文創」真的只是文具、杯子、公仔,或是動漫、電玩、電影、偶像劇嗎?
將「文創」窄化為「文創產業=內容產業」或是「文創產業=設計產業」,認為「文創」商品為菁英把玩欣賞,是「陽春白雪」,是品味生活,與普羅大眾無涉,這是狹隘的觀念。
很多學者討論文創產業,都會追溯到「文化」源頭,認為廣義的文化,是指某一特定社會中,人們共有或接受的信仰、生活方式、藝術與習俗;狹義的文化,是指藝術、音樂與文學,簡單地說,就是「藝術」。並有學者引用阿多諾(Theodor Adorno)及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的主張,認為文化的理想狀態就是藝術,是人類創造力特殊而卓越的型態。而世界各國文化政策所管的「文化」,其實是狹義的文化:藝術,這是因為藝術代表國家形象,被視為精神生活水準的指標。(劉新圓,2009)
至於文化產業,劉文認為,英國學者David Hesmondhalgh所定義的文化產業最為精準的。他認為,文化產業的製品都是文本,可以任人加以解讀。文本包括歌曲、敘事或表演等,它主要是為了引起心智反應,充滿豐富的表徵意涵,藉此達成溝通的目標。例如大部份的車輛都會涉及文化性的設計,但它的目標不是為了指涉某種意義,而是為了運輸。根據這個定義,Hesmondhalgh提出了「核心文化產業」一詞,內容包括廣告及行銷、廣播與電視產業、電影產業、網際網路產業、音樂產業、印刷及電子出版業、影視與電腦遊戲產業。
劉文的觀念呈現了歐陸國家對文化產業的態度,也代表很多學者的看法,甚至有學者主張「文創產業」就是「精緻文化的產業化 」。但是歐陸國家的庶民文化,搬到台灣就成為精緻文化,如古典音樂是歐洲人生活的一部分,但台灣卻是少數菁英專屬,歐陸國家對文化產業的態度,台灣或中國可以或是應該全盤引用嗎?
貳、台灣政策
台灣的文創政策就是複製歐陸國家,政府早在2002年就開始提倡文化創意產業,2009年初行政院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並搭配「『創意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行動計畫」做為說帖與指導綱領。
其組織是在「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指導下,成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辦公室」推動與執行各項工作。分工方式為 - 文建會負責「環境整備」與「工藝產業旗艦計畫」;新聞局負責「電視內容產業」、「電影產業」與「流行音樂產業」三項旗艦計畫;經濟部負責:「設計產業」與「數位內容產業」兩項旗艦計畫。
審視整個方案,就是「賺錢」計畫,方案中提到「全球文創產業發展趨勢」都是那些國家因文創產品外銷賺了多少錢,成長幅度高達若干,〈我國文創產業現況分析〉也只提各部會投入多少錢,民間產出多少錢。而提昇的方法,就是投入多少、要產出多少。整個方案都是以金錢為量化的依據,至於民眾文化水準提昇若干,不是這個方案所關心的。
其實也不能怪這個方案,方案是法律的執行計畫,2010年公佈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該法第三條,定義文化創意產業為「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明白指出政府所關注的是「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之產業,至於「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只是附帶功能,「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成為參與文化創意產業遊戲的必要條件。
因此《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所確認的「文化創意產業」範圍就是以下15項可以「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的產業-
一、視覺藝術產業。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四、工藝產業。
五、電影產業。
六、廣播電視產業。
七、出版產業。
八、廣告產業。
九、產品設計產業。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這十六項所謂的「文化創意產業」,其實就是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的內容產業與設計產業兩大類(見表1.1.1:台灣官方版的文化創意產業分類)。它患了三項「近視」的毛病:
把「文化」窄化為「藝文活動」:事實上文化是所有庶民生活的呈現,不只是菁英的休閒品味與享受;
把「創意」窄化為「設計」:也是為少數菁英服務(「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忽視了真正的生活;
把「產業」化約為「經濟產出」:要求「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文創成了資本家專屬遊戲,與升斗小民無關。
台灣官方版的文化創意產業類型,是由文化菁英主導,一方面不忘情於「創造財富」,另方面賺錢之餘還要取得文化主導權,是典型的「菁英主導、庶民追隨」文化霸權,文化菁英以高高在上的姿態指導普羅大眾如何「提昇文化」。但換個角度想想,文化既然是一種生活方式,庶民生於斯、活於斯,為什麼不能決定自己的生活方式與品味?
參、新思維
或許我們可以換個新思維來思考文化創意產業,既然討論文化、創意,那什麼是文化?什麼是創意?
簡單的說,文化是族群生活方式的呈現,是集體記憶與歷史軌跡;而創意是提昇價值的創新思維或作法。因此所有的生活方式、產業經營只要能連接「文化」、「創意」這兩個元素是不是都可以成為「文創產業」?我們是不是可以更寬廣的「產業文創化」新思維取代狹隘的「文創產業」老觀念?
傳統觀念將「文創」定位為「文創產業=內容產業」、「文創產業=設計產業」,認為「文創產業」與庶民無關,這是視野狹隘。回歸「產業文創化」才能擴大思考野,將文創融為庶民生活的一部分。
「產業文創化」遍地開花,我們的生活方能注入「文化」與「創意」活水,一位賣粽子的小店家,改良了粽子內涵或型態,這就是「創意」,他的新粽子廣受歡迎,成了當地代表性的「等路」、「伴手」,為地方特色商品,這就是「文化」。「產業文創化」讓人人都成為「文創者」,路才能越走越寬廣。
第二節 產業、文化、創意
壹、文化、創意與產業
所謂「文化」,指的是族群生活方式的展現,也是族群聚集演化過程所呈現的集體記憶,既然是群聚演化,因此文化只是客觀呈現,文化彼此之間無優劣之分,不是歐美文化優於台灣文化,也不是漢文化就比原民文化高明。
文化所呈現的是斯土斯民的生活,可以透過歷史、地理、人文、產業的特色來展現。對文化的描述通常是簡化或符號化,並以象徵物(symbol)來代表,如對台灣客家文化,一般人的印象是「勤儉」、「硬頸」,其象徵符號就是桐花、擂茶、藍衫。
所謂「創意」,就是創新思維(idea)或做法,可提昇附加價值,並能透過行銷方式擴散。包含三個原素 -
創新(innovation):具原創性(originality),不是模仿或抄襲、複製,創新可以是具體的作品,也可以是有具體化、具可操作化潛力的計畫或想法。
價值提昇(value-added):創意執行後可超出原有價值,創造額外的價格、功能、使用壽命、使用範圍、便利性…….等附加利益。
可傳播性(campaignable):創意不是空想,必須能被執行或商品化,並可透過傳播與行銷方式銷售或推廣。
所謂「產業」有兩個意義,其一是同一性質行業的聚集,一些生産同一類別或具有上下關連,及有替代性的産品或服務的企業集合體。如影視業、糕餅業、陶瓷業、餐飲業、銀行業、電信通訊業……等等。具備二個特徵:
以營利為導向:產業是企業集合體,其存在的目的是為了追求利潤。
具經濟規模:「孤門獨市」不成產業,必須是多數企業集合,而政府制定政策與輔導對象,也是產業不是個別企業。
產業的另一個概念是廣義的,服務多數不特定對象,具經濟產出能力的單位,也可以被視為產業,個別企業是,「城市」也是;平溪以天燈為號召,吸引民眾前往旅遊消費,創造就業與活絡商業,當然可以視為產業予以「文創化」。本書所謂的產業,指的是廣義的,只要具經濟產出能力的單位,都可以被視為產業。「產業文創化」指的是廣義的概念,政府、城市、商圈、個別企業乃至在地文化都可被視為產業,而「文創化」必須包含「文化」與「創意」二個元素,缺一不可,因此簡單的說 -
文創=文化+創意
這也是本書所強調的新思維:所有生活方式、產業經營,均能加入「文化」、「創意」元素,而成為「文創產業」。
貳、產業文創化
很多人無法用一句話來說明什麼是「文創」,事實上「文創」的概念很簡單,就是 -「文化」商品化、「商品」文化化。
文化是族群生活方式的呈現,創意是提昇價值的創新思維或作法。「產業文創化」將文創溶為庶民生活的一部分,所有生活方式、產業經營,均能加入「文化」與「創意」元素,而成為「文創產業」。也就是說,產業文創化包含了二個大範疇 -
一、「文化」商品化
所謂商品化係將概念具體化,予以創意加值,變成可銷售、可傳播的商品。因此「文化」商品化即將有文化意涵的「商品」,如城市、節慶、博物館,以及在地文化、「內容商品」的行銷文創化,在地文化行銷文創化,如台灣媽祖文化季、廟會(家將、三太子)、鹽水蜂炮、迪化街年貨市集、台北燈節,日本京都高台寺「夜櫻茶會」、可睡齋「寫經」都是;而「內容商品」文創化指的是影音娛樂行銷文創化、媒體行銷文創化、圖書行銷文創化。
「文化」商品化,亦即將上述「商品」賦予商品化的過程,變成可銷售、有產值的「商品」,在商品化的過程,創意是必要的條件。
二、「商品」文化化
「商品」文化化則將一般的商品,加入文化的元素,以提昇其商品價值,當然在文創化過程中,創意加值也是不可或缺。一些並不顯眼的商品,如觀光活動、
商圈、工廠、餐飲,乃至「設計商品」都可以加入文化與創意元素,以提昇其商品價值,當然在文化化的過程,也必須加入創意元素;而傳統「文創產業」概念的「設計商品」也必須創意化、文化化。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文創產業?
壹、老觀念
一般人提到「文創」,都會想到有趣新奇的文具、杯子、公仔,部分知識份子、社會菁英提到「文創」,會想到動漫、電玩、電影,甚至電視偶像劇,「文創」真的只是文具、杯子、公仔,或是動漫、電玩、電影、偶像劇嗎?
將「文創」窄化為「文創產業=內容產業」或是「文創產業=設計產業」,認為「文創」商品為菁英把玩欣賞,是「陽春白雪」,是品味生活,與普羅大眾無涉,這是狹隘的觀念。
很多學者討論文創產業,都會追溯到「文化」源頭,認為廣義的文化,是指某一特定社會中,人們...
目錄
CH1.導論
Ch2.文創產業品牌管理
CH3.城市行銷文創化
CH4.博物館行銷文創化
CH5.內容商品行銷文創化
CH6.在地文化行銷文創化
CH7.工廠行銷文創化
CH8.商圈行銷文創化
CH9.其他商品行銷文創化
CH10.結論
CH1.導論
Ch2.文創產業品牌管理
CH3.城市行銷文創化
CH4.博物館行銷文創化
CH5.內容商品行銷文創化
CH6.在地文化行銷文創化
CH7.工廠行銷文創化
CH8.商圈行銷文創化
CH9.其他商品行銷文創化
CH10.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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