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唸了再多,唸了就忘,沒有用!背了再多,考試寫不出來,實在沒有用!本系列書均以爭點方式呈現,只用最容易記憶的篇幅協助讀者快速融會貫通,達到最高投資報酬率!
一、「爭點式」方式編排,快速學習、複習,爭點全盤掌握不遺漏。
二、精選重要文章,節省考生搜羅、閱讀文章的瑣碎時間,並揭示文章重點,使考生更易記憶。
三、去蕪存菁,精選重要實務見解,結合理論的「應然面」與事務的「實然面」,使兩者得以激盪出燦爛星光火花。
四、補充修法條文見解及修法說明,俾使考生能從容比較現行法與新法之差異。
作者簡介:
與樂、小明
台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作者序
身分法這個科目一直以來,對於考生來說相信都不算是一個好處理的科目。由於,學說的百家爭鳴及實務見解的一些分歧,都造成了包含作者在內學生時代或是準備考試時,一個很大的負擔。但是,由於這個科目具有差距極大的分數特性(對的很高,錯的很低),因此縱然準備上的負擔很重大家還是不能夠輕言放棄。但是,其實在國家考試進入新制後,準備上也開始變得較為地簡單,只要大家能夠找出正確的法規依據,並進一步的提出可以套用的實務見解,基本上分數就不低,如果能夠再看出爭點,並就學說實務的分歧做一個有邏輯及系統性的論述,這樣就有逐鹿榜首的資格了!
而本書的撰寫上,主要就是以能夠讓大家知道爭點的相關法條依據,並且知道學說及實務的論述為目標。另外,為了讓大家不會被誤導或是有所誤植,編寫上都會從原書的出處或是相關的實務見解再三確認,也盡可能忠於老師的原意,以讓大家能夠盡可能地寫出出題者或改題者期待的答案為原則。當然,本書除了以讓讀者準備考試為主外,也希望這本書能夠讓讀者之後執業或是處理法律問題時能夠快速地找到需要的資訊,因此在編寫上也盡可能完整詳盡,因此雖然可能覺得篇幅略厚,但如果是準備考試需要可以筆者提到的重點議題優先研讀,其他就等有需要或是有餘力時再研讀即可。因此,縱然讀者是要準備學校的期末考、法研所考試或是進而要處理法律問題,相信這本書都能夠滿足需求。
另外在準備考試的方法上,想要跟各位分享的是大家都有聽過「一本書主義」,也就是要先找一本書作為底本,但是實際上要提醒大家的是底本書在建立體系上確實不可或缺,但是一定會有其盲點,也就是可能有些特定教科書或是文章上才有的爭點無法看到,進而到考場時束手無策。因此,還是會建議大家參考一下作者的「修正式一本書主義」─也就是呢!打底要看一本書來應付現在的一試並建立基本法體系,爭點處理跟答題可以再分別看一本書來準備二試。這樣準備考試才能夠事半功倍。
最後,本書的完成除了要感謝身分法界無數值得尊敬的老師們致力投身所學外,亦要感謝學稔出版社的大力協助!毛總、靜妙經理和主編瑩甄對於出版的熱情和付出讓人感動。編輯仲達用心的校對更讓人深感欽佩,在此對於所有幫助本書出版的團隊人員們致上萬分感謝!沒有你們,本書絕對無法順利誕生。還要感謝筆者家人一直以來的全力支持。此外,本書初完成必定有所不足或謬誤,在此懇請讀者不吝賜教,作者必定萬分感激!
與樂、小明
身分法這個科目一直以來,對於考生來說相信都不算是一個好處理的科目。由於,學說的百家爭鳴及實務見解的一些分歧,都造成了包含作者在內學生時代或是準備考試時,一個很大的負擔。但是,由於這個科目具有差距極大的分數特性(對的很高,錯的很低),因此縱然準備上的負擔很重大家還是不能夠輕言放棄。但是,其實在國家考試進入新制後,準備上也開始變得較為地簡單,只要大家能夠找出正確的法規依據,並進一步的提出可以套用的實務見解,基本上分數就不低,如果能夠再看出爭點,並就學說實務的分歧做一個有邏輯及系統性的論述,這樣就有逐...
目錄
Chapter 1 通則:親屬關係之建立與解消
主題概說1-2
Q.01 身分法之特殊性及原理原則? 1-3
Q.02 配偶是否屬於親屬? 1-4
Q.03 認領是否為親子關係發生之原因? 1-5
Q.04 夫妻一方之「自然死亡」,是否構成婚姻解消之事由? 1-7
Q.05 配偶一方死亡後,生存配偶再婚,此時,生存配偶與死亡配偶一方之姻親關係是否消滅? 1-9
Q.06 死亡宣告之效力,是否與自然死亡相同,亦使婚姻關係於推定死亡之日起解消? 1-10
Q.07 受死亡宣告之失蹤人,得否於死亡宣告後再婚? 1-12
Q.08 設撤銷死亡宣告時,生存配偶未曾另有婚姻,則原婚姻關係狀況為何? 1-12
Q.09 死亡宣告期間,生存配偶曾和第三人結婚,但是撤銷死亡宣告時已經離婚,則原婚姻關係為何? 1-13
Q.10 失蹤人撤銷死亡宣告後,生存配偶善意再婚而不受影響的「善意」所指為何?是否須後婚雙方當事人皆善意始屬之? 1-14
考題參照1-16
參考文獻1-18
Chapter 2 婚姻:婚約、結婚、普通效力
主題概說2-3
Q.01 婚約之性質為何? 2-5
Q.02 無權代理之追認於訂立婚約有無適用? 2-6
Q.03 違反訂婚年齡之法效? 2-7
Q.04 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未成年人之婚約,當事人有無救濟途徑? 2-9
Q.05 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婚約之效力為何? 2-9
Q.06 未成年人解除婚約,是否仍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2-10
Q.07 可否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解除權? 2-12
Q.08 婚約得撤銷之原因? 2-12
Q.09 甲與乙訂婚後再與丙訂婚,則後訂婚者丙應如何為之? 2-13
Q.10 若訂婚後卻未定婚期,當事人可否催告遲遲不願履約之他方結婚? 2-14
Q.11 訂婚前明知他方有絕症或惡疾者,可否解除婚約? 2-15
Q.12 發生重大事由之本人得否解除婚約? 2-16
Q.13 無效婚約得否請求損害賠償? 2-17
Q.14 撤銷婚約而致受損之一方,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為何? 2-18
Q.15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訂立婚約時,應以何方法撤銷之? 2-20
Q.16 訂婚後一方死亡,則生存之他方得否請求返還贈與物?又該婚約贈與物之性質為何? 2-21
Q.17 當事人一方違反婚約時,他方請求返還婚約贈與物之基礎為何? 2-22
Q.18 受監護宣告之人於回復常態時之結婚,是否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2-23
Q.19 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婚事時,未成年人有無救濟途徑? 2-25
Q.20 修正前已登記之無效婚姻,是否因新法之施行而成為有效? 2-26
Q.21 對於結婚證人之資格限制為何? 2-28
Q.22 監護人固不得與受監護人結婚,然輔助人得否與受輔助人結婚? 2-30
Q.23 婚姻無效之事由是否僅限於民法第988 條之情形? 2-31
Q.24 重婚例外有效之情況為何? 2-32
Q.25 前婚婚姻第一次解消至重婚前之期間,前婚配偶得否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2-35
Q.26 不違反民法第983 條規定的近親結婚,是否會因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 2-36
Q.27 擁有婚姻撤銷權的「最近親屬」有無資格限制? 2-38
Q.28 於民法第997 條若係受「第三人詐欺」而結婚,有無民法第92 條第1 項但書之適用? 2-39
Q.29 未成年人之婚姻撤銷後,是否喪失其依民法第13 條第3 項取得之
行為能力? 2-41
Q.30 離婚時如何處理冠姓? 2-41
Q.31 「別居」究係「積極請求權」抑或「消極抗辯權」? 2-42
Q.32 夫妻雙方約定暫不履行同居義務之別居契約,是否應承認其效力? 2-45
Q.33 別居中之夫妻是否有日常家務代理權? 2-45
Q.34 事實上夫妻或同居之男女有無日常家務代理權? 2-47
Q.35 夫妻一方死亡時,他方之日常家務代理權是否消滅? 2-47
考題參照2-49
參考文獻2-51
Chapter 3 婚姻:夫妻財產制
主題概說3-2
Q.01 針對74 年6 月4 日以前,真正權利人夫以妻名義取得之不動產,若未於一年緩衝期間內為更名登記,則登記名義人妻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時點為何? 3-4
Q.02 施行法第6 條之1 之一年緩衝期間性質為何? 3-7
Q.03 夫之債權人於施行法第6 條之1 之一年緩衝期屆滿前聲請查封拍賣者,於緩衝期屆滿後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妻,得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3-8
Q.04 夫死亡時是否有施行法第6 條之1 之適用? 3-10
Q.05 登記名義人妻依施行法取得所有權之不動產,是否屬於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3-13
Q.06 施行法第6 條之2 是否具有溯及之效力?(民§1030-1 之規定是否適用於74.6.4 以前結婚已取得之原有財產?) 3-14
Q.07 自由處分金之性質? 3-17
Q.08 夫妻一方依民法第1020 條之1 撤銷他方無償處分婚後財產之行為後,撤銷權人得否依民法第244 條第4 項併予聲請受益人或轉得人(第三人)回復原狀返還該婚後財產? 3-19
Q.09 配偶一方之死亡,是否構成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之事由? 3-20
Q.10 「夫妻間相互之贈與」是否屬於民法第1030 條之1 第1 項但書中所謂「無償取得之財產」? 3-22
Q.11 民法第1030 條之1 第4 項之時效性質? 3-23
Q.12 民法第1030 條之3 第2 項「對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之要件? 3-24
Q.13 夫妻因判決離婚或判決撤銷婚姻而消滅法定財產制者,其婚後財產範圍之認定時點為何? 3-24
考題參照3-25
參考文獻3-29
Chapter 4 婚姻:離婚
主題概說4-3
Q.01 兩願離婚的「離婚意思」究採「實質意思」抑或「形式意思」? 4-5
Q.02 是否承認「使者離婚」? 4-6
Q.03 如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之離婚登記效力為何? 4-7
Q.04 離婚證人可不可以用蓋章代替簽名? 4-10
Q.05 兩願離婚之一方事後不願協同前往辦理離婚登記者,他方得否以訴請求之? 4-11
Q.06 民國97.5.23 以前採儀式婚,並不以登記為必要。若未辦理結婚登記之夫妻欲兩願離婚時,是否仍需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4-12
Q.07 「強姦」是否屬於民法第1052 條第1 項第2 款之事由? 4-14
Q.08 「不堪同居之虐待」是否可經配偶之宥恕而消滅離婚請求權? 4-14
Q.09 民法第1052 條第1 項第4 款之「直系親屬」,應如何解釋? 4-15
Q.10 民法第1052 條第1 項第5 款「遺棄」之範圍應如何界定? 4-16
Q.11 「不能人道」是否屬於民法第1052 條第1 項第7 款之「不治惡疾」? 4-18
Q.12 「不治惡疾」是否限於婚後發生者,始得成為離婚事由? 4-19
Q.13 重婚或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因而構成犯罪被處徒刑者,是否構成「故意犯罪」而可適用民法第1052 條第1 項第10 款? 4-19
Q.14 夫妻對重大離婚事由均有過失者,責任較重之一方得否請求離婚? 4-20
Q.15 調解或和解離婚是否與確定判決具同一之效力? 4-22
Q.16 離婚請求權消滅期間之性質? 4-23
Q.17 離婚判決得否作為交付子女請求權之強制執行依據? 4-24
Q.18 未成年子女是否為會面交往權之主體? 4-26
Q.19 其他親屬/第三人是否亦為該「會面交往權」之權利主體? 4-28
Q.20 何謂「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 4-29
Q.21 陷於生活困難之一方親屬向他方請求贍養費時,是否須考慮其有無具扶養能力之親屬可對之為扶養? 4-30
Q.22 若贍養費之被請求人本身亦陷於生活困難時,是否仍須負擔贍養費? 4-32
考題參照4-34
參考文獻4-36
Chapter 5 父母子女:自然血親、擬制血親、親權
主題概說5-3
Q.01 婚生子女是否須為其母之夫之血統? 5-5
Q.02 子女受雙重婚生推定之情形,應如何處理? 5-6
Q.03 對於已推定為他人婚生子女之子女,親生父可否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5-8
Q.04 若與生母結婚之生父並非事實上真實血統之生父,則是否已生準正之效力?(如不具真實血統是否應發生準正之效力?) 5-10
Q.05 準正之對象是否限於父母結婚前已出生之非婚生子女? 5-11
Q.06 準正之效力自何時發生? 5-12
Q.07 「認領」之性質為何? 5-13
Q.08 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之間是否須有真實血統聯繫? 5-14
Q.09 認領是否得以遺囑為之?又該認領發生之效力時點為何? 5-16
Q.10 依遺囑之認領而違背遺囑方式時,該認領是否無效? 5-17
Q.11 已死亡之非婚生子女,是否得成為生父認領之對象? 5-17
Q.12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為認領之否認(民§1066)時,是否應負舉證責任? 5-18
Q.13 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提起強制認領之訴,究為本於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非婚生子女為之,或係本於自己固有權利為之? 5-19
Q.14 強制認領請求權可拋棄? 5-21
Q.15 強制認領訴訟之性質如何? 5-22
Q.16 對胎兒之認領效力發生時點,是否適用民法第1069條之規定? 5-23
Q.17 受監護宣告人於回復正常狀態,未撤銷監護宣告前所為之收養行為是否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法院是否應予認可該等收養契約? 5-24
Q.18 生母可否收養自己之非婚生子女? 5-26
Q.19 尚未被認領或準正之非婚生子女是否可被生父所收養? 5-27
Q.20 一方配偶可否收養他方配偶之子女之配偶? 5-28
Q.21 夫妻共同收養之性質? 5-29
Q.22 夫妻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時,由他方單獨收養子女者,其收養效力是否及於他方? 5-30
Q.23 夫妻一方擅自冒用他方名義共同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經法院認可時,其收養行為效力如何? 5-31
Q.24 夫妻可否共同被收養? 5-32
Q.25 收養有無效之原因,而法院未經查明予以認可時,其效力如何? 5-33
Q.26 收養契約之生效時點是否應溯及?現行法之規定妥當否? 5-34
Q.27 配偶共同收養時,僅一方與養子女存有得撤銷原因時,得否撤銷全部之收養關係? 5-36
Q.28 夫妻一方例外單獨終止收養時,其終止效力是否及於他方? 5-37
Q.29 收養契約是否因當事人一方之死亡而消滅? 5-39
Q.30 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養父母死亡」是否包含養父母一方死亡之情形? 5-40
Q.31 養子女在收養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其與養方之親屬關係,是否得經同意而不隨收養之終止而消滅? 5-41
Q.32 未同意收養效力及於己身,而未隨同本生父母出養之成年子女,是否仍有繼承權? 5-43
Q.33 若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或生母乃未結婚之未成年人,則其是否有任親權人之能力? 5-45
Q.34 懲戒權之對象是否限於未成年子女? 5-46
Q.35 未成年子女有償取得之財產,歸屬於何人? 5-46
Q.36 民法第1088條所稱之「處分」,其內涵如何? 5-47
Q.37 父母如非為子女之利益,其所為之處分行為效力如何? 5-48
Q.38 父母以子女名義,代為保證行為,該行為之效力如何? 5-50
Q.39 父母非為子女之利益,而代理子女之行為效力如何? 5-51
考題參照5-54
參考文獻5-57
Chapter 6 監護、扶養、家、親屬會議
主題概說6-2
Q.01 如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此是否屬於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而需設置監護人之原因? 6-3
Q.02 民法第1091條但書之規定是否妥當? 6-3
Q.03 父母皆為未成年人時,是否得以單獨行使親權? 6-5
Q.04 「受託監護人」之法律地位為何? 6-6
Q.05 父母得為胎兒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則若胎兒出生前已死亡,於其死亡時有權為遺囑指定監護者,該指定監護效力如何? 6-7
Q.06 遺囑指定監護得否附條件? 6-8
Q.07 「受監護人之財產」,是否僅限於受監護人之「特有財產」? 6-8
Q.08 「生活保持義務」與「生活扶助義務」之異同? 6-9
Q.09 夫妻之扶養義務是否以受扶養權利人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又夫妻間扶養性質為何? 6-10
Q.10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義務,其實體法上之依據為何? 6-12
Q.11 我國就「未成年子女」之受扶養順序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是否妥當? 6-14
Q.12 若直系血親卑親屬既無維持生活之能力又無謀生能力,是否適用民法第1118條減輕義務之規定而仍應負扶養義務? 6-15
Q.13 被推定為家長之人,是否以有行為能力為必要? 6-16
Q.14 家長管理家務時,應盡何種之注意義務? 6-17
Q.15 「遺產酌給權人」於親屬會議召集人中之屬性為何? 6-17
考題參照6-19
參考文獻6-20
Chapter 7 遺產繼承人
主題概說7-3
Q.01 有效重婚之配偶有無繼承權?兩位配偶間之應繼分應如何計算? 7-5
Q.02 「代位繼承」之性質為何? 7-6
Q.03 被代位人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是否仍有代位繼承之適用? 7-7
Q.04 被代位繼承人之配偶是否有代位繼承權? 7-9
Q.05 非因民法第1145條而「喪失繼承權」之情形,是否構成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例如被代位人拋棄繼承或終止收養) 7-10
Q.06 「繼承開始後」方「喪失繼承權」者,是否仍有代位繼承之適用? 7-11
Q.07 被繼承人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其親等較遠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究為代位繼承或本位繼承? 7-12
Q.08 已致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於死者,是否須受刑之宣告後方適用本款而喪失繼承權? 7-13
Q.09 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是否喪失繼承權? 7-14
Q.10 「傷害致死」是否包括於本款之情形內? 7-15
Q.11 關於相對失權事由,繼承人是否須有「圖利自己之意圖」此項主觀要件方構成失權? 7-16
Q.12 是否得以不具備遺囑方式,而認定被繼承人記載於該遺囑上之表示失權行為不符「要式性」而無效? 7-17
Q.13 表示失權後是否得因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繼承權? 7-18
Q.14 繼承人失權後始出生之子女,有無代位繼承權? 7-19
Q.15 繼承人失權後始收養之子女,有無代位繼承權? 7-20
Q.16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 7-21
Q.17 「繼承回復請求權訴訟」之性質? 7-23
Q.18 由僭稱繼承人、表見繼承人或侵害繼承權之共同繼承人受讓財產之(惡意)第三人,是否得為繼承回復請求之相對人? 7-24
Q.19 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物上返還請求權之關係? 7-26
Q.20 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時效後,可否再行使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7-28
Q.21 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第768、768條之1「所有權時效取得」間之關係? 7-29
Q.22 真正繼承人未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而死亡時,其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否得由其繼承人所繼承? 7-31
Q.23 民法第1146條第2項「繼承回復請求權期間」之性質為何? 7-32
Q.24 繼承回復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僭稱繼承人是否取得繼承權? 7-34
Q.25 繼承權受侵害之時點? 7-36
Q.26 拋棄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效果?拋棄權利後對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是否有所影響? 7-37
考題參照7-40
參考文獻7-42
Chapter 8 遺產之繼承:繼承效力、分割、拋棄
主題概說8-4
Q.01 繼承人未於訴訟上主張有限責任抗辯時,法院應如何下判決? 8-7
Q.02 若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經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聲請法院執行,其應如何救濟? 8-9
Q.03 若繼承人未在訴訟中主張有限責任抗辯,法院因而下一個無保留支付之判決。則繼承人得否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再行主張有限責任之抗辯,而阻止強制執行之效力? 8-12
Q.04 若僅有部分繼承人受民法第1148 條之1 贈與時,該贈與物之價值是否視為屬於全部繼承人之所得遺產? 8-13
Q.05 當共同繼承人中有人受有民法第1148 條之1 之生前贈與而致所得遺產增加時,其他未受有該生前贈與之繼承人,是否亦應在該限度負遺產債務之連帶責任? 8-15
Q.06 將民法第1148 條之1 之生前贈與視為所得遺產清償債務後,繼承人內部相互間應如何分擔? 8-17
Q.07 受有民法第1148 條之1 生前贈與之繼承人若拋棄繼承,是否仍須將其生前贈與視為所得遺產? 8-19
Q.08 被繼承人完納罰金之義務,是否得為繼承之標的? 8-21
Q.09 無權代理人繼承本人時其無權代理行為之效力如何? 8-21
Q.10 遺產酌給之程度究竟為何? 8-22
Q.11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及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決議時,受酌給權利人(此際為親屬會議之召集人)應如何保障自己之權利? 8-24
Q.12 「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何? 8-25
Q.13 遺產酌給請求權有無最高額度之限制? 8-26
Q.14 繼承人是否得處分其應繼分? 8-27
Q.15 民法第1157 條第1 項所定「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是否包括受遺贈人在內? 8-28
Q.16 民法第1157 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是否得以遺產或債務數額尚未確定為由,拒絕清償債務? 8-29
Q.17 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是否須報明其扣除擔保標的物價額後之剩餘債權? 8-31
Q.18 違反清算程序時,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時,繼承人賠償責任之性質為何? 8-32
Q.19 民法第1161 條第2 項之不當受領返還請求權,是否以不當受領人於受領時,明知有不當受領為要件/惡意為要件? 8-34
Q.20 受有損害債權人之不當受領返還請求權,其性質如何? 8-34
Q.21 拋棄繼承人是否為民法第1163 條所定之繼承人? 8-35
Q.22 關於民法第1162 條之2 第1 項及第2 項繼承人針對未受償而須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之部分,繼承人內部是否有連帶責任之適用? 8-37
Q.23 民法第1162 條之2 第1 項與第2 項之立法是否妥當? 8-38
Q.24 遺產分割判決之性質? 8-41
Q.25 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時,繼承人不得請求分割遺產。然而全體繼承人可否一致同意分割或將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 8-42
Q.26 繼承人間相互協議之不分割契約,並無如禁止分割之遺產定有時間限制。因此解釋上是否應有時間之限制?若有限制則以幾年為限? 8-43
Q.27 民法第1165 條第1 項條文中之「他人」,依文義解釋,是否包括共同繼承人中之一人? 8-44
Q.28 若未保留胎兒應繼分即逕為遺產分割者,分割行為既屬無效,則應如何救濟? 8-45
Q.29 母亦為共同繼承人時,母法定代理胎兒為遺產分割之協議效力如何? 8-46
Q.30 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或委託他人代為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時,繼承人得否事後再主張因分得之物有瑕疵,而主張契約解除權(即對全部遺產重行分割)? 8-47
Q.31 裁判分割時,各繼承人得否事後再主張因分得之物有瑕疵而解約、再行請求重行分割? 8-49
Q.32 民法第1171 條第2 項所定五年期間之性質為何? 8-50
Q.33 民法第1172 條係就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扣還之規定。然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享有債權時,應如何為遺產分割? 8-51
Q.34 免除歸扣之表示,若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時,應如何處理? 8-53
Q.35 曾受有特種贈與之拋棄繼承人,是否負有歸扣義務? 8-55
Q.36 受有特種贈與之喪失繼承權人,是否須負歸扣義務? 8-57
Q.37 被代位人受有特種贈與後死亡時,是否應由代位繼承人負歸扣義務? 8-58
Q.38 代位繼承人從被繼承人受有特種贈與時,是否應負歸扣之義務? 8-59
Q.39 若係生前特種贈與,然卻以被繼承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之死因贈與方式為之者,則是否為歸扣之標的? 8-61
Q.40 繼承人受贈與後,贈與物已滅失或毀損者,是否仍應歸扣? 8-62
Q.41 何人得為歸扣權利人? 8-63
Q.42 歸扣免除之時期是否不限於「贈與當時」?(被繼承人可否以遺囑免除歸扣之表示?) 8-64
Q.43 免除歸扣後得否撤回? 8-65
Q.44 歸扣效力之發生時點? 8-65
Q.45 特種贈與價額大於應繼分價額時,歸扣義務人是否應返還超過之部分? 8-66
Q.46 拋棄繼承行為之性質? 8-68
Q.47 繼承人為拋棄繼承之表示後,可否再向法院「撤回」其拋棄繼承之表示? 8-69
Q.48 繼承人拋棄繼承致使債權人之債權無法完全獲清償,此際其債權人得否依民法第244 條聲請法院撤銷拋棄繼承? 8-70
Q.49 民法第1176 條代位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時,其應繼分如何歸屬?(民§1176 Ⅰ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者」,是否包括代位繼承人?) 8-73
Q.50 拋棄「指定應繼分」時,該拋棄人之應繼分,究應以「指定應繼分之比例」歸屬於其他繼承人,或應依「法定應繼分比例」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8-76
Q.51 遺產管理人就已知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未為報明或聲明者,是否亦僅得就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1182 之規定,對於管理人所已知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有無其適用?) 8-77
Q.52 民法第1184 條所稱「視為繼承人之代理」,其內涵如何?亦即遺產管理人之法律地位如何? 8-78
Q.53 國庫之財產取得,究為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 8-79
考題參照8-81
參考文獻8-87
Chapter 9 遺囑
主題概說9-4
Q.01 以遺囑選任「他人」為應繼分之指定者,該「他人」有無資格之限制? 9-7
Q.02 自書遺囑之遺囑人,得否以蓋章代替簽名? 9-8
Q.03 遺囑人若省略向公證人口述之程序,而逕將自己書寫之遺囑全文交與公證人做成公證遺囑者,該公證遺囑是否仍為有效? 9-9
Q.04 得否以閱覽代替宣讀? 9-10
Q.05 若密封遺囑內容有增減、塗改時,是否類推民法第1190 條? 9-11
Q.06 將遺囑密封之行為,是否須由遺囑人自行為之? 9-12
Q.07 若代筆人漏未再度簽名,該遺囑有效否? 9-13
Q.08 若無遺囑人之親筆簽名,則該筆記口授遺囑有效否? 9-14
Q.09 「遺產債權人」是否屬於得將遺囑提經親屬會議認定之「利害關係人」? 9-15
Q.10 口授遺囑經認定後,於執行遺囑前,是否仍須為提示始能執行? 9-16
Q.11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是否得為遺囑見證人? 9-16
Q.12 代筆遺囑之代筆見證人、或筆記口授遺囑之作成筆記見證人,倘為法律所定之缺格者,該遺囑效力如何? 9-17
Q.13 遺囑人是否得委託「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代為指定遺囑執行人? 9-18
Q.14 若被指定之人或委託指定之人不願就任或受指定時,應何如? 9-19
Q.15 繼承人得否為遺囑執行人? 9-20
Q.16 於我國現行法下,遺囑執行人是否應享有報酬請求權? 9-21
Q.17 遺囑執行人於執行職務時,應負何等注意義務? 9-21
Q.18 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是否限於有正當理由時,始可辭任? 9-22
Q.19 所謂「選定遺囑執行人」是否為親屬會議之義務? 9-22
Q.20 遺囑執行人之法律上地位為何? 9-23
Q.21 編制遺產清冊,雖為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應執行之職務,但是否得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免其編製之義務? 9-25
Q.22 繼承人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時,其效力如何? 9-26
Q.23 遺囑執行人有二人,而其二人意思不一致,而無法依多數決決定時,應何如? 9-27
Q.24 我國是否承認「共同遺囑」? 9-27
Q.25 「牴觸」之意義或判別標準為何? 9-29
Q.26 遺囑人雖先後立下二內容相牴觸之遺囑,然遺囑上記載之年月日均相同而無從判斷先後。該二遺囑效力究竟為何? 9-30
Q.27 遺囑人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究何所指? 9-31
Q.28 十六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為牴觸遺囑之行為時,其遺囑是否視為撤回? 9-32
Q.29 遺囑人廢棄遺囑後又使之回復原狀時,該遺囑是否復活? 9-33
Q.30 第一遺囑第二遺囑內容相牴觸而被視為撤回後,復以第三遺囑明示撤回第二遺囑,則第一遺囑之效力? 9-34
Q.31 第一遺囑第二遺囑內容相牴觸而被視為撤回後,遺囑人故意廢棄與第一遺囑相牴觸之第二遺囑,令第二遺囑視為撤回,則該第一遺囑
之效力? 9-34
Q.32 第一遺囑與第二遺囑內容相牴觸,惟第二遺囑為附解除條件,而於遺囑人死亡前,解除條件成就而失效時,該第一遺囑之效力? 9-35
Q.33 遺囑人立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內容相牴觸,惟該生前行為無效或被撤銷時,則遺囑之效力為何? 9-35
Q.34 我國是否承認「包括遺贈」? 9-37
Q.35 遺贈標的物所生孳息,歸屬於何人及何時? 9-38
Q.36 遺贈侵害特留分時,效力如何? 9-39
Q.37 以償金請求權為遺贈者,若遺囑人生前已行使權利而受領償金時,該遺贈是否因此而無效? 9-40
Q.38 受遺贈人如不履行其負擔時,遺贈義務人得否拒絕遺贈物之交付? 9-41
Q.39 受益人得否為負擔之履行請求權人? 9-43
Q.40 關於「債務免除」之遺贈,是否得拋棄? 9-44
Q.41 附負擔之遺贈,若受贈人依法拋棄受贈權時,其遺贈財產應歸屬於遺產,則原遺贈上所存之負擔是否消滅? 9-44
Q.42 「死因贈與」究竟為附條件或期限之贈與? 9-46
Q.43 侵害特留分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9-47
Q.44 特留分扣減權之法律性質為何? 9-49
Q.45 生前特種贈與侵害特留分時,是否屬於扣減權之行使對象? 9-52
Q.46 死因贈與,是否屬於扣減權之行使對象? 9-53
Q.47 特留分扣減權之時效期間法無明文,則性質為何?是否因時間經過而消滅? 9-54
Q.48 扣減權得否讓與? 9-56
Q.49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是否得代位特留分權人行使扣減權? 9-57
Q.50 受遺贈人若將應受扣減之遺贈標的物轉讓於第三人之場合,是否得對該第三人行使扣減權? 9-58
Q.51 繼承人向受遺贈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時,受遺贈人是否得以「價額補償」,以免除返還現物之義務? 9-59
Q.52 受扣減之受遺贈人因無資力不能返還遺贈標的物或償還其價額時,扣減權利人之損害應由何人負擔? 9-60
考題參照9-61
參考文獻9-65
Chapter 1 通則:親屬關係之建立與解消
主題概說1-2
Q.01 身分法之特殊性及原理原則? 1-3
Q.02 配偶是否屬於親屬? 1-4
Q.03 認領是否為親子關係發生之原因? 1-5
Q.04 夫妻一方之「自然死亡」,是否構成婚姻解消之事由? 1-7
Q.05 配偶一方死亡後,生存配偶再婚,此時,生存配偶與死亡配偶一方之姻親關係是否消滅? 1-9
Q.06 死亡宣告之效力,是否與自然死亡相同,亦使婚姻關係於推定死亡之日起解消? 1-10
Q.07 受死亡宣告之失蹤人,得否於死亡宣告後再婚? 1-12
Q.08 設撤銷死亡宣告時,生存配偶未曾另有婚姻,則原婚姻關係狀...
購物須知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