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為一切經驗之源。與環境互動的棲身之處(場域)、棲身之源(源頭)與棲身途徑(媒介)的「身體」,其重要性在於它是銘刻社會結構的場所、建構社會的手段,和連結個體與社會的管道,換言之,「身體」是我思故我在的起點和終點,也是連接社會文化的耦合點,吾「身」即成社會,無「身」不成社會。
從學術研究到課程,近年來各大專校院紛紛開設身體與性別課程,除了翻譯西方學術書籍作為教科書之外,也用在地學者的本土經驗研究作為輔助教材,但仍需要更多專業知識普及化的資料以做為教學和推廣之用,是以本書十篇學術論文,以「性別‧身體‧文化」為主題,從觀看他者中凝視自己,也從文化中召喚性別和身體的學術研究。
作者簡介:
陳宜亨
健行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助理教授
陳偉杰
開南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兼兩岸人才培育中心主任
張維元
福建省龍岩學院文學與傳媒學院副教授
王婉甄
健行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黃馨慧
台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兼任助理教授
杜聖聰
銘傳大學廣播電視學系助理教授
楊喨智
玄奘大學資訊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杜厚霖
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生
莊旻達
台北市立大學都會產業經營與行銷學系助理教授
李偉敬
台灣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博士
宜蘭縣中道高中輔導主任兼性平會執行祕書
謝易達
慈濟科技大學全人教育中心助理教授兼圖書館館長
周德榮
國立聯合大學共同教學中心專任助理教授
宋惠中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觀光與休閒管理系助理教授
章節試閱
當我們「同」在一起?:台灣同性婚姻的爭議與挑戰
陳宜亨、陳偉杰
壹、前言
同性婚姻合法不僅僅是在「權利」上有所爭議,同時也衝擊社會大眾價值觀的認同與改變。2015 年,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同性婚姻做出合法的裁決後,意味著美國在聯邦層級上承認同性伴侶有權進入婚姻制度,並且將及於全美各州。然而,Obergefel (135 S. Ct. 2584, 2015)案的裁決一出,社會大眾出現不同的論述意見,即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在職場上對於同性戀者的不友善仍然存在(Cunningam-Parmeter, 2015: 1101),源於社會大眾的態度,而社會大眾的價值傾向可謂左右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重要的因素之一。美國透過社會大眾對同性婚姻價值認同的變遷,逐步達成同性婚姻合法化之路。反觀台灣,在倡議性別平等之際,是否真正意識到民眾對「多元性別」認同以及賦權存在的落差,本文試圖梳理台灣在同性婚姻議題上所面對的爭議與挑戰,並且嘗試提出可供解決的途徑,希冀達成真正的性別平等。
理論上,台灣的「性平三法」(即《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應已落實性別平等,而台灣民眾在性別平等知識上早已建構完整知識體系。事實上,「性別平等」的觀念早已深入日常生活中,但是知識要轉換為行為,這個過程還涉及了態度,而態度這個階段則是在同性婚姻中還涉及對「多元性別」的爭議。同性婚姻合法的議題確實引發民眾不同意見的論述,民主制度可貴之處就是廣納民眾不同的意見;因此,公部門提供「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搜集民眾的意見,對於同性婚姻合法責成共識。但民調的起伏卻也顯示台灣民眾對同性婚姻合法化仍存在著歧見與爭議,這也是本研究將要處理的焦點。
貳、台灣同性婚姻權利的爭議
同性婚姻權利合法的爭議,透過社會運動的倡議,逐漸增加能見度,對於「同性戀」的現象不再避而不談,而是正視這個已存在的事實。台灣,身處亞洲華人文化圈中,儘管現代化、民主化在台灣深根已久,無法改變的部分則是存在甚至內化成生活的傳統價值,例如:傳統家庭價值,特別是傳宗接代的觀念仍舊維持一定的影響力。台灣對於同性婚姻議題的探討大多數著重憲法以及家庭法等制度面向的問題,其主要核心在於主張同性伴侶的婚姻權利合法化,是基於婚姻平等,同性伴侶有權選擇進入婚姻,在婚姻制度中與異性夫婦一樣擁有相同的權利與義務。所有的家庭都應該擁有基本權利及保障,例如社會保障,健康保險以及醫療保障等,不能因性別或者性別傾向而有所區別,不能以道德或者法律去質疑獲得這些基本權利的事實。
一、同性戀與傳統社會價值的拉扯
當AIDS 病毒首次發現於同性戀者身上,西方社會文化即隱然將同性戀者與AIDS 的傳染畫上等號,其將之歸咎於同性間的親密性行為氾濫、吸食毒品等因素,甚至認為同性戀者是一種瘟疫的起源,導致人們將同性戀者和AIDS 產生道德上的恐慌(蔡宜臻、呂佩珍、梁蕙芳,2013: 272)。西方社會對同性戀者的偏見與刻板印象,導致一連串對同性戀者仇視與敵意,甚至危及同性戀者個人人身安全。
台灣對AIDS 的接觸時間晚於西方國家,對於AIDS 的起源與傳染途徑的不瞭解,誤以為同性戀者即為AIDS 的帶原者,將同性行為視為不道德與犯罪。Yang(2007)將道德經驗納入華人社會中,可以看到汙名化對華人而言,則事關「面子」問題。「面子」象徵華人在社會人際關係的脈絡,且與道德、家庭聲譽有關。在異性戀的主流社會價值下,同性戀者的「不同」與負面印象常被視為不道德,違背社會道德規範,使家人蒙羞,這種泛道德的貶抑與譴責,造成台灣同性戀者社會地位的邊緣化。
社會對同志的偏見甚至出現在工作場合及學習過程中;在職場上,同志遭受歧視或者被解雇,只因為其性別取向。例如:台灣的「晶晶書店」事件可以看到對同志仍存有偏見,而產生仇恨犯罪,其所傳達出的即是對同志的歧視(張宏誠,2006a:42)。同志相較異性戀者所處的社會地位是弱勢的,使其成為社會中遭到邊緣化的一群。台灣社會對同志的歧視非僅出現在職場上,甚至在學習過程中也會產生歧視,例如:屏東縣高樹鄉的「葉永鋕事件」,更說明性別的負面刻板印象。
二、文化背景─破壞人倫與家庭關係
同性戀是個人與社會文化脈絡下交互影響所形成的社會現象,其形成的歷程有所不同,對其認同也會有所差異。當主流社會所存在的是異性戀價值體系的情況下,「認同」同性戀者是一種牴觸現實社會價值觀的表現。
美國精神醫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在1973 年將同性戀從心理異常名單中剔除,在此之前,西方國家,不論歐洲、美國曾長時期將同性戀視為精神疾病的一種,對有同性傾向者進行治療與矯正,試圖將性傾向「治好」回歸異性戀者的性傾向。
台灣社會對於「同性戀」名詞的概念其接觸的時間要晚於西方國家,早期對具有同性傾向者,以閩南語的「玻璃」、「腳仙」泛稱,或者借用古代男寵文化中「相公」、「人妖」或「斷袖」、「龍陽」等等(駱俊宏等, 2005:63),這些名詞的運用多帶貶抑的意涵。同性戀對華人文化與歷史來說並非不存在,自西漢高祖至東漢寧帝,就有帝王有過同性戀的史跡,中國古代稱之為「男色」或「男風」,各朝代的法律與道德對男風持容忍的態度(康正果,1996:109)。在中國社會中,同性戀者被視為是破壞傳統文化以及犯罪行為,後與西方的Homosexuality 概念揉合後,更帶有「變態、偏差」的意涵。
1980 年代之前,台灣社會針對同性戀議題的態度是不承認,故意忽略同性戀既存的事實,甚至否定同性戀群體的存在,幾乎不願意與同性戀者有所接觸。此後,隨著台灣首例AIDS 病例官方文獻引用外國的研究與概念,對於有同性傾向者,才廣泛使用同性戀的用語論述。由於在同性戀語詞尚未被運用之前,台灣社會對有同性傾向者多因歷史文化之故,已存有偏頗的負面印象;爾後隨著在AIDS 相關研究與報導上,多以同性戀者為主題,使台灣大眾對同性戀者更添汙名化的負面想像。社會大眾對同性戀者之間所追求的基本需求-相愛,則多不給予祝福,同性戀者無法獲得家人的認同,轉趨成為社會邊緣的群體。
理論上,天主教、基督教教義中將同性行為視為一種罪惡的觀念不易在台灣出現;事實上,台灣所承載的中華文化,特別是以儒家文化為基礎的情況下,儒家的觀點逐漸內化成為生活習慣的一部分,進而影響法律制度、政治體制的形成,特別是家庭,是為穩定社會的主要來源。儘管現代化、民主化使台灣轉型成為民主國家,然而,儒家思想對台灣家庭與婚姻的建構仍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華人社會中對家庭的依賴以及重視程度,致使同性戀者對是否公開自己性傾向難以抉擇,缺乏自我認同感的情況之下,面對爭取自身權利所遭遇到來自家庭的反對阻力而卻步,而台灣所處的華人圈中,同性戀者要跳脫家庭以及華人社會價值體系,凸顯個人自主權利,確實有窒礙難行之處。
由於「同性戀」被異性戀主流社會價值貼上「負面」標籤後,同性之間的愛、相互吸引與行為,則被認為是一種噁心與罪犯,對同性戀者存在的是一種仇視與敵意(方佳俊譯,Nussbaum 著,2007:203-208),這使得許多同性戀者在發現自己的同性傾向後,對在社會上的處境感到焦慮。一般社會大眾所認知的同性戀是一種行為,而非真正體現在社會價值與制度運行中「身分」的認同;一旦認同同性戀者的「身分」,那麼伴隨而來的將是授與權利與義務,對早期台灣社會而言,要認同同性戀者的身分有其困難。
此外,個人與家庭間綿密的關係,進而建立龐大的家族、宗族關係是台灣建構和諧社會關係網絡中的一部分。家族對個人的影響力與約束力勝於法律制度對個人的約束力,這是台灣獨特的社會價值。家人的認同與支持,可以強化同性戀者對自我認同感。對目前台灣社會而言,文化價值與傳統之故,維持穩定的家庭關係成為社會重要的核心價值之一。而穩定的家庭關係來自婚姻與下一代的繁衍,儘管時代的變遷、知識的普及、個人主義抬頭,社會核心價值已逐漸質變中;然而,無法否認的事實在於,絕大多數的社會價值仍舊將婚姻視為人生中必要達成的重要目標。
對於同性伴侶而言,以生物方式生育就目前為止,確實有技術層面上的困難,這是無法否認存在的事實。然而,排除生物生育觀點的因素,同性婚姻是否無法達成婚姻中的生育,就實際情況而言,可以透過人工生殖,以及領養的方式解決生育的問題。另外,生育對於婚姻的重要性隨時代的轉變而逐漸遞減,取而代之的是兩人之間相互許諾的情感基礎。婚姻獨特
的排他性,有助建立雙方穩定的關係,是一種個人的承諾,是一種社會大眾的認同,以及制度上的保障,是社會上多數共識所建構的制度,其中隱含由古至今的倫理與道德。
三、單純對婚姻象徵意義之維護
婚姻為人生大事,象徵邁入人生的另一個階段,就華人圈而言儘管自古以來繁瑣的結婚儀式時至今日已簡化,但仍有其象徵意義。在婚姻裡面,非僅存在儀式的進行,依據社會各個不同階段對婚姻所產生的內涵與象徵意義也會有所不同,以Leach(1955)對婚姻的定義認為是權利的集合,所指出有幾項權利會由婚姻制度所支配,除了將兩個不相干家族連結在一起,其他則例如規範男女之間的性關係、法律關係、親子關係、以及財產繼承關係。婚姻,其所存的意涵不僅僅為權利與義務之間的關係,進一步看婚姻有其深層的代表意義。
婚姻被視為一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連結,透過婚姻制度轉換男人與女人在社會中的地位,並限制規範彼此之間的性行為關係,建立一個人由出生到終老合法的社會地位,構築合法婚姻下配偶的親屬關係,這些是婚姻與社會之間所衍生的部分。婚姻對於親屬關係而言,是關鍵的成因,更重要的是藉由婚姻制度構築親屬群體,持續維持家庭的存在,這些是婚姻跨文化的意涵。
有別於西方世界對婚姻與宗教之間的關係,華人世界對婚姻的認知則來自於倫理。
1. 儒家文化
婚姻是人生大事,特別對於華人而言,一個人的生命歷程中,婚姻是重要的事項,不論對於男性或女性。由古至今標示中華文化的特殊性是來自於家庭倫理,家庭倫理對華人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使以家庭倫理為核心的文化價值植基到社會各領域中。夫婦依禮締結關係,而後父子關係確立,隨之推及其他社會人際關係的運用上,婚姻正常與否維繫著社會、政治秩序的穩定。張永儁(2008)提到,由周武王分封諸侯、周公制禮作樂、孔子的攝禮歸仁一脈相傳的以倫理為天理的人文展現,即使受西方社會價值、生活型態所影響,儒家文化中所重視的家庭倫理觀始終對華人世界產生潛移默化的作用。
2. 家庭的本質為婚姻
在華人世界中特別強調家庭的重要性,而組織家庭最基本的要素來自婚姻。家族的起源本於婚姻,這是源於自然的,在《易經》:「在天地而後有萬物,有萬物而後有男女,有男女而後有夫婦,有夫婦而後有父子。」,在自然的結合下成為最根本先於其他社會單位而存在,且與社會演變緊密鑲嵌。家庭擔負起最初的教育功能的角色,傳遞知識與社會價值,且與人的生命歷程相關,因此家庭具有傳遞傳統文化內涵的深層價值。
家庭的組成,最基本的方式來自婚姻,而婚姻的形式與內涵儘管因時代變遷而有所不同,然而婚姻在華人世界中承載過去傳統倫理與文化,依舊象徵多數人生涯中必要達成的指標。傳統中國社會以家庭為社會基本單元,家不僅為個人生命的重心,更兼具社會性功能,包含個人情感部分,也代表社會結構(高旭繁、陸洛,2006:53),而婚姻是組織家庭的基本因素,推論婚姻也具有相關的功能。此外,華人世界的家庭與家族之間的關聯緊密,個人組成家庭後非僅為兩人之間的家庭,其背後所涉及的是親屬之間的認同與家族關係。
參、台灣同性婚姻權利的進程
同性戀者權利長期遭到漠視,而歐美國家在石牆運動後,同性戀者自我權利保障意識崛起,進而有一系列同性戀者權利倡議的社會運動,社會活動力強,往往對立法機關制定政策或者行政機關執行政策產生一定的影響力。除了社會運動之外,更進一步透過遊說立法機關影響政策、法案的制定,提供同性戀者合法權利的保障。反觀我國,倡議保障同性戀者的社會運動已逾10 年,民眾逐步扭轉對同性戀者負面的印象。然政府部門對於同性戀群體的主張,僅僅只有形式上的宣示,具體的法律條文卻有限,本研究試圖由民眾態度的轉變,提供公部門在制定相關法律可以參考的面向。
一、同志社會運動─開啟社會大眾「知」的契機
我國在同性戀者倡議的社會運動歷程中,透過其主張訴求看到台灣社會大眾對於同性戀者態度立場的脈絡。在剛起步階段其所遭遇的是來自社會大眾的質疑、歧視以及政府部門冷處理的態度,此外,媒體發言或者對同性戀者相關報導的偏頗,這些都是我國同性戀者權利倡議過程中所遭遇的問題。最重要的是,台灣在同性平權倡議運動之初,社會大眾普遍對同性戀者是不友善的態度,導致不論本身是否為同性戀者對活動參與意願不高。
無論是政治、社會、經濟方面的資源,要凝聚對同性戀者的支持,確實有其障礙。主要是與「同性戀者」相關的議題在台灣一直以來都是隱晦、避而不談的現象,同性戀者本身要「現身」支持同性戀者的遊行,除了要對抗來自社會異樣眼光之外,還得克服來自家庭、同儕的壓力。另外,非同性戀者「現身」支持遊行,則考量到被貼上同性戀者的標籤而卻步,賴鈺麟(2003)提到,台灣同性戀者的邊緣處境,來自性傾向的歧視。對同性戀者而言是一種傷害,導致同志不敢現身遊行主張自身權利與認同,消除社會上對於性傾向的歧視,將會是促進同性戀者權利保障的第一步。
台灣的同志大遊行,則成為亞洲地區同志運動的代表性活動,是亞洲最大的同志遊行運動。台灣同志平權運動由1990 年代以來,透過不同的方式,例如:社群集結、文化藝術、立法保障、社會倡議運動、教育宣傳等等。希望透過不同形式的活動,鼓勵同性戀者對自我的認同、扭轉社會大眾對同性戀者負面刻板印象,經由集結社會大眾的共識,進而促使政府部門在同性戀者權利相關議題上有所回應。同志大遊行所倡議的同性戀者權益保障,不論具體落實層面有多少,至少已經達成開啟民眾「知道」同性戀者,透過不斷的對話,即使對話的過程可能有衝突、誤解,但是如果沒有「接觸」、「對話」,同性戀者的議題將不會登上「公共政策」的制定的範疇,這是同志大遊行可見的成效。
二、同性婚姻權利倡議的困境─知識與態度的落差
人權保障不是一句形式上的口號,而是要落實在日常生活的態度中,方能真正達成保障人權的行為。理論上,我國藉由教育傳遞性別平等的知識體系已有一定的成效,校園重視性別平等,這當然包含對同性戀者等多元、非傳統性別的瞭解。經驗上,儘管對於同性戀已具備相關知識,但在日常生活中,要真正落實對同性戀者友好的態度,恐怕還有努力的空間。
取徑美國同性婚姻合法的歷程,儘管目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Obergefell 一案裁決同性婚姻合法,卻仍有些範疇未列入法律保障。聯邦法律並未禁止職場上的性別傾向歧視。即使聯邦憲法裡明確禁止性別歧視,卻未將性別傾向列入其中,雇主仍舊可以因為員工的性別傾向而將之解雇。在強調宗教自由的前提下,神職人員仍可以自由選擇是否為同性伴侶證婚。在法律領域看似取得勝利結果的同性婚姻,在文化、社會價值等日常生活中,仍有努力達成「平等」的空間。
台灣同志大遊行,可謂倡議同志權益社會運動的先驅,直至今日該運動已成為亞洲最大的同志權益倡議運動。
當我們「同」在一起?:台灣同性婚姻的爭議與挑戰
陳宜亨、陳偉杰
壹、前言
同性婚姻合法不僅僅是在「權利」上有所爭議,同時也衝擊社會大眾價值觀的認同與改變。2015 年,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同性婚姻做出合法的裁決後,意味著美國在聯邦層級上承認同性伴侶有權進入婚姻制度,並且將及於全美各州。然而,Obergefel (135 S. Ct. 2584, 2015)案的裁決一出,社會大眾出現不同的論述意見,即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在職場上對於同性戀者的不友善仍然存在(Cunningam-Parmeter, 2015: 1101),源於社會大眾的態度,而社會大眾的價值傾向可...
推薦序
擬後現代的原初狀態
「後現代」(Postmodern)不僅是「現代」(Modern)之後,也隱含著「原初狀態」:不被成規所制約;不循理性常態之思維,卻直指本然的真如,不戴上莊嚴或虛假的面具。
這本書《性別‧ 身體‧ 文化:凝視與召喚》所收錄的10 篇論文中,看似多元、差異且分延,卻充分表現「原初狀態」的恣意奔放;保有赤子之心的純真關懷。它們探討「同性婚姻」、「同志消費」、「情慾殖民」、「跨性別書寫」、「老兵之離散記憶與情慾」、「原住民文化創意」⋯⋯等「非主流社會」所關懷的議題。更重要的是,它去中心、去結構、反主流、反主體性,有如希臘神話中的「酒神」戴奧尼索斯(Dionysos)的恣意狂歡,卻又展現神祕的氣氛。祛除虛假、協調、融貫的表象,直指人心深處的情慾與荒謬。
全書將「性別、身體、文化」晦澀、隱喻置於嚴肅的「學術」討論中,既呈現社會中的某些斷裂分解,又關懷長期被壓抑、被漠視、或被視為「禁忌」的議題。藉用許多聳動的語彙,描述解析社會本質的存在。例如:以「情慾殖民與國族認同」去探析台北市「波多野結衣悠遊卡事件」;以性別轉換的經驗去論述「跨性別書寫」;用「十七號出入口」去隱喻老兵年少時(17歲),在十七號碼頭的生離死別;乃至亂世暮年所追憶的青春戀情( 或是超過半個世紀以上的同性戀情),卻也「正經八百」地去談道教(孫不二)的身體性命觀、原住民文化創意;甚至「補教業」的現象⋯⋯,這些恣意奔放的議題或意識,正與「後現代的原初狀態」相仿彿。
本書中的多位作者為我熟識的年輕學者,能關懷這些多元議題,又提出社會學、人類學乃至文化上的分析探索,非常值得敬佩。主其事者徵余為序,謹於付梓前夕,略誌數語,暢言所感,是為之序。
社政系教授 劉阿榮
謹誌於元智大學
擬後現代的原初狀態
「後現代」(Postmodern)不僅是「現代」(Modern)之後,也隱含著「原初狀態」:不被成規所制約;不循理性常態之思維,卻直指本然的真如,不戴上莊嚴或虛假的面具。
這本書《性別‧ 身體‧ 文化:凝視與召喚》所收錄的10 篇論文中,看似多元、差異且分延,卻充分表現「原初狀態」的恣意奔放;保有赤子之心的純真關懷。它們探討「同性婚姻」、「同志消費」、「情慾殖民」、「跨性別書寫」、「老兵之離散記憶與情慾」、「原住民文化創意」⋯⋯等「非主流社會」所關懷的議題。更重要的是,它去中心、去結構、反主流、反主...
作者序
「身體」作為與環境互動的棲身之處(場域)、棲身之源(源頭)與棲身的途徑(媒介),其重要性在於它是銘刻社會結構的場所、建構社會的手段,和連結個體與社會的管道,換言之,「身體」是我思故我在的起點和終點、連接社會文化的耦合點,吾「身」即成社會,無「身」不成社會。
我們非常「慣習」擁有和使用自己的身體,卻也容易以「遮蔽」身體之後的「我」去經驗和理解世界,這種「自動遮蔽」的「身體化」人類本質,猶如柏拉圖的「洞穴之喻」(人類所認識的世界,好比住在洞穴裡的人,背向洞口,面向洞壁,只看見影子而看不見投射影子的實物),讓我們失去了「以身體為本」的覺醒觀察和建構現實世界其他面向的可能性。
西方對於「身體」的研究可上溯自希臘哲學時期,逐漸隱沒後,才又在1980 年代後重新回到學術研究典範中,主要以社會學為主,並在後現代的影響下,向政治/藝術/電影/媒體/文化/醫學人類學⋯⋯等諸多學科領域各自蔓延與縫合,呈現一種跨文化、去中心典範、差異而延異的多元風貌。主要繼受歐美學術思想的台灣學界,近十餘年也逐漸有研究社群甚至專業研究所(例如性別研究所)從事相關研究。
從學術研究到課程,近十餘年來各大專校院紛紛開設關於身體與性別課程,除了翻譯西方學術書籍作為教科書之外,也用在地學者的本土經驗研究作為輔助教材,但仍需要更多專業知識普及化的閱讀理解資料以做為教學和研究推廣之用,是以本書以「性別‧ 身體‧ 文化」為主題,尤其希望看到其中二者或三者之間的共伴影響——一種從觀看他者中凝視自己,從文化中召喚性別和身體的學術研究。
本書得以付梓,需感謝科技部予以部分計畫經費補助(計畫編號:NSC104-2741-G-819-001),全書論文均經由雙向匿名審查通過,再經原作者修改後集結編印。作者群感謝巨流圖書編輯團隊之餘,並囑咐末學代為撰寫序文,向各方申致謝忱。
閔宇經 代表作者群
謹識於中壢
「身體」作為與環境互動的棲身之處(場域)、棲身之源(源頭)與棲身的途徑(媒介),其重要性在於它是銘刻社會結構的場所、建構社會的手段,和連結個體與社會的管道,換言之,「身體」是我思故我在的起點和終點、連接社會文化的耦合點,吾「身」即成社會,無「身」不成社會。
我們非常「慣習」擁有和使用自己的身體,卻也容易以「遮蔽」身體之後的「我」去經驗和理解世界,這種「自動遮蔽」的「身體化」人類本質,猶如柏拉圖的「洞穴之喻」(人類所認識的世界,好比住在洞穴裡的人,背向洞口,面向洞壁,只看見影子而看不見投射影子的...
目錄
當我們「同」在一起?:台灣同性婚姻的爭議與挑戰/陳宜亨、陳偉杰
補教介入高中生自我建構的情感、知識與資本:一個初探性的研究/張維元
道教的身體性命觀:孫不二的修道次第及其文化意涵/王婉甄
凝視下的原住民靈魂:談原住民文化創意的可能性/黃馨慧
情慾殖民與國族認同:以波多野結衣悠遊卡為例/杜聖聰、楊喨智、杜厚霖
台灣同志場域消費行為之初探/莊旻達
我國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流程與防治作為:從Jolin 演唱會播放《葉永鋕紀錄片》談起/李偉敬
台灣婦女非政府組織推動性別平權的路徑與挑戰/謝易達
跨性別書寫的議題與討論:以《彩虹陰陽蝶》為例/周德榮
異鄉人的漂流與召喚:由「十七號出入口」討論老兵的離散、記憶與情慾/宋惠中
當我們「同」在一起?:台灣同性婚姻的爭議與挑戰/陳宜亨、陳偉杰
補教介入高中生自我建構的情感、知識與資本:一個初探性的研究/張維元
道教的身體性命觀:孫不二的修道次第及其文化意涵/王婉甄
凝視下的原住民靈魂:談原住民文化創意的可能性/黃馨慧
情慾殖民與國族認同:以波多野結衣悠遊卡為例/杜聖聰、楊喨智、杜厚霖
台灣同志場域消費行為之初探/莊旻達
我國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流程與防治作為:從Jolin 演唱會播放《葉永鋕紀錄片》談起/李偉敬
台灣婦女非政府組織推動性別平權的路徑與挑戰/謝易達
跨性別書寫的議題與...
購物須知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