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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流暢的解析,豐富答題思考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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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須以智慧型手機掃描題目旁邊的QR code來連結到各題的說明錄音檔)
作者簡介:
張璐
台大法研所民事法組
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民事法學組考試榜首
執業律師
來自彰化農村,自北上就讀大學後,已伏居台北近13年。儘管難以真正喜歡台北,但無可否認,她卻是我最為熟悉的環境之一。近半的真實人生在此上演,開閉多種的身分轉換,遭遇此前未曾有的迷惘、困惑及反抗。寫作本書的同時,因著至親的離去,常難以自抑的回望彼時一路而來的足跡。發現自己並未如自己所以為的,離家那樣遠。
作者序
這是我的第四本書,寫作時序正好接在《物權法實務必考熱區》後。某種程度來說,可以將本書的內容視為是將該書中所介紹、思考的見解,實際應用於解題。書中所援引的實務、學說見解,大抵可在該書找到進一步的說明。
本書內容的安排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為爭點整理,第二部分則是試題解析。與債法不同,物權法的考題爭點均較為具體、明確。因此,在爭點整理中,筆者將物權法的議題切分為35個爭點,分別擇要介紹。功能上,或許可以將它看作是一種總複習。進入試題練習前,不妨先行翻閱瀏覽;練習後若有疑問,也可回溯相關的爭點查找、思考。第二部分試題解析,筆者延續「分析」和「參考擬答」的模式,在分析中以較為平實、易讀的文字說明問題,引領各位思考;參考擬答部分則以較為精煉的文字作答,期待能在有限的字數裡,表達最詳盡的內容。
有別於以往解題書的特色則是「有聲錄音」的部分。約莫是將近完稿的時候,我向承勳提出提議,在文字之外,針對每個試題另行錄製一段說明,包括試題的分析、擬答各段落何以如此鋪陳以及要旨的解釋等等,也獲得他的贊同。因之,本書除文字的說明外,在每題編號旁均放上QR CODE供各位掃描以連結到各題的說明音檔。儘管是考試用書,在目的、屬性上未免有著濃烈的功利色彩。但一直以來我仍希望,即便是考試用書,自己的文字寫作仍舊可以是有溫度的,不那麼難以接近,也沒有如此巨大的隔閡,能夠溫暖和煦的引領人進入艱深的概念叢林。但文字畢竟有其極限,聲音可能更讓人能夠親近。因此,雖然我的提議大幅的增加了自己的工作量,也耗費編輯同仁的精力,但終究完成了,希望各位會喜歡這樣的設計。必須說明的是,如各位認為文字說明已然清晰,理解上沒有困難,那麼就無須耗費時間再聽音檔說明。兩者在內容上是相同的,只是表述的方式、用語以及文氣不同。
寫作上一本書時,經歷至親驟逝,腰椎也因長期的工作習慣,導致椎間盤突出並對於神經形成嚴重壓迫。那時,一邊感受著神經壓迫所帶來的麻痺、無力感,一邊敲著鍵盤完成初稿。不知怎的,同樣的過程竟在本書的書寫歷程裡再次出現,至親驟逝、頸椎椎間盤壓迫神經。如此熟悉的無力痠麻感,在在進一步限制了我僅存不多的工作時間。
準備國家考試所需要的,或許是遠勝過我的意志力和毅力。無論是初次準備或已落榜多次,準備的過程裡,似乎都很難不面臨一種「花了這樣長的時間但卻一事無成的失望」。迷失在成堆的書籍裡,不知所措,甚至逐漸失去希望。但希望本是無所謂有,無所謂無的。這正如地上的路,走的人多了,便成了路。讀書也是。從來不會有什麼樣的天啟會突然顯現,只有經年累積之後的體悟。有些人悟得快了些,有些人慢了點,如是而已。希望本書可以在這條路上,起到些許助益。國家考試是一條艱辛、漫長的路,能夠支持人堅持下去的,或許從來不是一些教訓或勉勵,而是當我們發現始終存在某些人靜靜地相信自己後,那股不願辜負他們的倔強。
最後,本書的完成感謝王蘋、CC、CASH的細心校對及編排,斧正許多文字上的疏漏、錯誤。也感謝承勳答應我的要求,將全書以再生紙張印製。當然,更要感謝的是曾經在每一個地方上過我的課的同學,沒有你們的提問、詰難,不可能會有本書的思考。
I did not do this alone.
張璐 2017.4.18於芬園
這是我的第四本書,寫作時序正好接在《物權法實務必考熱區》後。某種程度來說,可以將本書的內容視為是將該書中所介紹、思考的見解,實際應用於解題。書中所援引的實務、學說見解,大抵可在該書找到進一步的說明。
本書內容的安排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為爭點整理,第二部分則是試題解析。與債法不同,物權法的考題爭點均較為具體、明確。因此,在爭點整理中,筆者將物權法的議題切分為35個爭點,分別擇要介紹。功能上,或許可以將它看作是一種總複習。進入試題練習前,不妨先行翻閱瀏覽;練習後若有疑問,也可回溯相關的爭點查找、思考...
目錄
PART A 物權編重要爭點整理
1 通則A-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及效力A-3
爭點1 物權法定主義A-3
爭點2 排他效力、優先效力A-3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A-4
壹、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4
爭點3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A-4
爭點4 善意取得制度A-4
貳、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7
爭點5 民法第759條及登記處分原則A-7
爭點6 時效取得制度A-9
2 完全物權-所有權A-11
section 1 所有權之保護A-11
爭點7 物上請求權A-11
section 2 不動產物權A-12
爭點8 鄰地通行權A-12
爭點9 越界建築A-13
爭點10 區分所有建築物A-14
section 3 動產物權A-16
爭點11 添附A-16
section 4 共有A-17
壹、分別共有A-17
一 共有之內部關係A-17
爭點12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A-16
爭點13 應有部分之處分A-18
爭點14 共有物之處分A-19
爭點15 共有物之管理A-20
二 共有之外部關係A-22
爭點16 民法第821條之適用範圍A-22
三 分割A-23
爭點17 共有物之分割A-23
貳、公同共有A-25
爭點18 公同共有之內外部關係A-25
3 定限物權A-28
section 1 擔保物權A-28
壹、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A-28
爭點19 抵押權之取得A-28
爭點20 抵押權之特性A-28
爭點21 抵押權之效力A-31
爭點22 抵押權之實行A-32
爭點23 法定地上權A-36
爭點24 抵押權人之次序權A-37
爭點25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分擔A-38
爭點26 共同抵押A-40
爭點27 最高限額抵押A-42
貳、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A-44
爭點28 動產質權A-44
爭點29 債權質權A-45
參、留置權A-46
爭點30 留置權A-46
肆、讓與擔保A-46
爭點31 讓與擔保之構造及性質A-46
section 2 用益物權A-47
壹、地上權A-47
爭點32 地上權A-47
貳、不動產役權A-49
爭點33 不動產役權A-49
4 占有A-51
爭點34 占有之取得、消滅及效力A-51
爭點35 占有之保護A-52
PART B 試題精選解析
1 通則B-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B-3
1.1.1 物權法定主義【104台大A卷(節錄)】B-3
1.1.2 物權法定主義【102地政士】B-5
1.1.3 排他效力、優先效力【101輔大民商法組(節錄)】B-7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B-8
壹、物權變動之要件B-8
一 物權行為之概念B-8
1.2.1 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96東吳E組(節錄)】B-8
1.2.2 不動產之認定、不動產物權移轉之要件【96律師(節錄)】B-10
二 物權變動之公示要件B-12
1.2.3 動產及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93律師】B-12
貳、公信原則-善意取得制度B-14
一 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B-14
1.2.4 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以他人不動產供擔保之不當得利【98高考─法制(三等)】B-14
1.2.5 租賃標的物返還、無權處分、善意取得當事人間債之關係【105台大A卷】B-17
二 動產善意取得及其例外B-24
1.2.6 動產物權讓與、縮短給付、現實交付、指示取得、動產物權善意取得【103台大B卷】B-24
1.2.7 動產物權善意取得、無損益中性行為【104政大民法組】B-27
1.2.8 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之權利行使期間【93政大財經法組】B-29
1.2.9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之權利主體【95東吳E組】B-31
三 借名登記B-33
1.2.10 借名登記、無權處分、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當事人債之關係【改編自99政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B-33
參、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B-45
1.2.11 不動產物權時效取得、典物不回贖之效果、債權移轉其從權利之移轉【89司法官】B-45
1.2.12 出資興建建築物、不動產所有權原始取得、推定租賃【102公證人】B-50
肆、時效取得B-54
1.2.13 就自己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對自己共有土地時效取得地上權、物上返還請求權【94司法官(節錄)】B-54
1.2.14 物上請求權、所有權物上請求權於其他物權之
準用、時效取得地上權【99律師】B-56
1.2.15 占有狀態之繼承、時效取得地上權【97司法事務官】B-61
1.2.16 時效取得地上權、土地上建物為違章建築、共有土地之時效取得地上權、地上權之排他性【98輔大民商法組】B-63
2 完全物權-所有權B-65
section 1 物上請求權B-65
壹、請求權人B-65
2.1.1 物上返還請求權、其他物權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準用、用益權之優先效力【88律師】B-65
2.1.2 物上請求權、共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抵押權人之物上請求權【99輔大民商法組】B-67
貳、占有狀態之認定B-70
2.1.3 無權占有、物上返還請求、占有狀態之認定、機關占有、物上妨害除去請求【102司法官】B-70
參、占有本權之認定B-74
2.1.4 占有連鎖【97政大民法組(節錄)】B-74
2.1.5 物上返還請求權、占有本權【94司法官(節錄)】B-77
2.1.6 使用借貸之債權物權化、類推適用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誠信原則【99台大B卷】B-79
2.1.7 債權物權化、誠信原則、權利失效【103台大A卷】B-83
2.1.8 不動產物權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變動、物上
請求權、權益歸屬型不當得利【96台大A卷】B-88
肆、物上請求權之限制?B-92
2.1.9 物上返還請求、不當得利、公用地役關係【103台大B卷】B-92
伍、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及其他物權之準用B-97
2.1.10 自助行為、公力救濟之例外、占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101台大A卷】B-97
2.1.11 物上返還請求權、讓與擔保、質權之消滅
【105 司法官】B-100
2.1.12 違章建築之讓與、事實上處分權、物上返還請求權、無權占有【105 律師】B-103
section 2 不動產物權B-109
壹、相鄰關係B-109
一 過水權B-109
2.2.1 相鄰關係於土地利用權人之準用、過水權、償金之性質、所有權之限制【97台大A卷】B-109
三 通行權B-113
2.2.2 管線鋪設權【105 台大B 卷】B-113
2.2.3 無償通行權、任意行為【88 司法官(節錄)】B-117
三 越界建築B-119
2.2.4 越界建築【102 北大(節錄)】B-119
四 區分所有建築物B-121
㈠ 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關係B-121
2.2.5 專有部分之概念、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比例決定、共有專用【103地政士】B-121
2.2.6 專有部分之概念、共有物出賣、分管契約之效力【100 司法官】B-124
㈡ 區分所有建物之處分上一體性B-128
2.2.7 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處分上一體性
【98 政大民法組】B-128
㈢ 區分所有建物之用益關係B-130
2.2.8 違章建築之移轉、專用權之約定、無權占有、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共有人之不當得利請求【95政大財經法組】B-130
2.2.9 專用權之取得、處分上一體性【103北大】B-134
2.2.10 區分所有人權利與義務之繼受【99東吳E組】B-139
2.2.11 規約之效力【改編自98軍法官】B-141
㈣ 停車位問題B-145
2.2.12 停車位之性質、專用權之取得、法定停車位【92政大】B-145
section 3 動產物權B-150
2.3.1 動產加工【82律師】B-150
2.3.2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構成要件準用不當得利【104關務─關稅法務(三等)】B-152
2.3.3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天然孳息收取權、不動產之成分【85司法官㈡】B-154
section 4 共有B-157
壹、分別共有B-157
一 共有之內部關係B-157
㈠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B-157
2.4.1 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98律師(節錄)】B-157
㈡ 應有部分之處分B-159
2.4.2 應有部分設定質權、質權成立之要件、共有物之處分、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92司法官】B-159
2.4.3 應有部分之處分、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基地租賃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103高考─法制(三等)】B-163
2.4.4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基地租賃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104台大A卷(節錄)】B-165
2.4.5 應有部分設定用益物權【98司法官(節錄)】B-168
㈢ 共有物之處分B-170
2.4.6 共有土地處分、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原則、共有物出賣時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裁判分割【90 司法官】B-170
2.4.7 共有物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92司法官】B-174
2.4.8 共有物之管理、共有物之處分【103司法官】B-174
2.4.9 共有物設定抵押權【102北大(節錄)】B-177
2.4.10 共有人間約定拘束特定繼受人之效力、共有物之處分、在自己共有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不分割協議【93政大民法組(節錄)】B-178
㈣ 共有物之管理B-182
2.4.11 共有物管理方法之決定【96律師(節錄)】B-182
2.4.12 共有物之管理方法、管理決定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9地政士】B-183
2.4.13 分管協議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8司法官(節錄)】B-185
2.4.14 管理協議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8 東吳】B-187
2.4.15 分管契約之終止、占有連鎖【91司法官(節錄)】B-188
㈤ 共有物之分割B-191
1. 分割自由與不分割協議B-191
2.4.16 應有部分自由處分、不分割協議之效力【97司法官】B-191
2. 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B-195
2.4.17 裁判分割之訴之聲明、履行分割協議之訴之聲明【88司法官(節錄)】B-195
2.4.18 裁判分割【91司法官(節錄)】B-198
2.4.19 裁判分割、合併分割、分割之補償【103東吳A組】B-199
2.4.20 變價分割、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101東吳E組】B-203
3. 分割之效力-擔保物權之處理B-205
2.4.21 共有物分割擔保物權之處理【104高考─法制(三等)】B-205
2.4.22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及其例外【91律師(節錄)】B-206
2.4.23 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時之處理【98律師(節錄)】B-207
2.4.24 共有物之處分、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時之處理【101司法官】B-209
二 共有之外部關係B-212
2.4.25 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104台大A卷(節錄)】B-212
2.4.26 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分別共有對外之債權行使【103律師】B-214
貳、公同共有B-219
2.4.27 共有人無權出租共有物、公同共有之權利行使【87律師】B-219
2.4.28 分別共有對外權利之行使、公同共有對外權利之行使【99東吳A組】B-222
2.4.29 公同共有之權利行使、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性質【101政大民法組】B-226
3 定限物權B-229
section 1 擔保物權B-229
壹、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B-229
一 抵押權B-229
㈠ 抵押權之取得及特性B-229
3.1.1 抵押權之標的、物權法定主義及其緩和、流抵契約之適法性【95司法官】B-229
3.1.2 抵押權善意取得、抵押權成立上從屬性【96東吳E組(節錄)】B-232
3.1.3 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之不可分性【93司法官(節錄)】B-234
3.1.4 抵押權之從屬性、債之更改、債之變更、債之同一性及其擔保之存續【97東吳A、C組】B-237
3.1.5 抵押權之成立上從屬性、抵押權借名登記【105台大A卷】B-240
3.1.6 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86司法官】B-244
3.1.7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及其例外、債務承擔、物上代位性【91律師(節錄)】B-247
3.1.8 抵押權不可分性及其例外、債務承擔【102律師(節錄)】B-249
㈡ 抵押權之備擔保債權範圍及標的範圍B-251
3.1.9 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100地特─法制(三等)】B-251
3.1.10 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抵押人主張債務人之抗辯、抵押人承受權之範圍【作者自編】B-253
3.1.11 抵押權擔保標的物範圍、從物、分離物、天然孳息【100台大B卷】B-256
3.1.12 抵押權標的物範圍【96律師(節錄)】B-258
3.1.13 抵押權擔保標的物範圍、共同抵押、物權之優先效力、設定抵押後設定用益關係【104律師(節錄)】B-260
3.1.14 抵押權之保全、抵押權標的物範圍、分離物【99政大民法組】B-264
㈢ 抵押權之實行B-267
1. 拍賣及併付拍賣B-267
3.1.15 併付拍賣、設定抵押權後復設定用益物權【96司法官】B-267
3.1.16 併付拍賣、附屬物、物的獨立性【104輔大】B-270
3.1.17 物權優先效力、抵押權人之權利、併付拍賣【95書記官(四等)】B-272
3.1.18 併付拍賣、抵押權人之物上請求權、設定抵押權後設定用益物權【103台大A卷】B-275
3.1.19 用益物權之設定有礙抵押權、物權之優先效力、併付拍賣【102律師(節錄)】B-280
2. 法定地上權B-283
3.1.20 併付拍賣、法定地上權【84司法官】B-283
3.1.21 法定地上權、物權法定主義【101台大B卷】B-285
3.1.22 房屋對於建物之使用權、法定用益物權【92律師】B-289
3.1.23 法定地上權【98公證人】B-292
3.1.24 抵押權實行及房屋對土地之利用權源【104律師(節錄)】B-295
3. 流抵約款B-297
3.1.25 經登記之流抵約款效力、流抵契約、經登記流抵權人的第三人異議之訴權利【99司法官㈡】B-297
3.1.26 流抵約款之效力、經登記之流抵約款效力【99台大A卷】B-301
3.1.27 流抵約款經登記之效力【改編自100台大A卷】B-305
3.1.28 基地租賃登記地上權、抵押權之標的、流抵契約【105東吳E組】B-309
㈢ 抵押權之次序B-314
3.1.29 抵押權次序讓與、抵押權次序拋棄【97律師】B-314
3.1.30 抵押權次序讓與、抵押權次序拋棄【98 政大公法組】B-317
㈣ 多數擔保競合B-320
1. 共同抵押B-320
3.1.31 共同抵押、自由選擇權保障主義、共同抵押之內部分擔【97 關稅法務(三等)】B-320
3.1.32 共同抵押、自由選擇權保障主義、共同抵押之內部分擔及求償【104 政大財經法組】B-322
3.1.33 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責任分擔、保證人之承受權及求償權【101書記官(三等)】B-325
3.1.34 物上保證人及保證人之分擔部分【101律師】B-330
二 最高限額抵押權B-335
3.1.35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否認【99 政大財經法組】B-335
3.1.36 抵押權與土地登記簿附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消滅上從屬性【100 律師】B-338
3.1.37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被擔保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債權最高限額【90律師】B-341
3.1.38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債務抵充順序、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塗銷請求權【97司事官㈡】B-343
貳、質權及權利質權B-347
3.1.39 轉質權、責任轉質【95律師】B-347
3.1.40 質權設定之要件【93司法官(節錄)】B-350
3.1.41 債權質權設定中債務人之抵銷權【89司法官(節錄)】B-351
3.1.42 質權之行使【101地特─法制(三等)】B-353
參、讓與擔保B-355
3.1.43 信託讓與擔保【103司法官(節錄)】B-355
section 2 用益物權B-358
壹、地上權B-358
一 普通地上權B-358
3.2.1 物權關係中債之約定對第三人之拘束力【104司法官】B-358
3.2.2 不動產物權設定之要式性、地上權與法定更新、一物一權主義【94律師】B-364
3.2.3 地上權之終止、積欠地租【97北大】B-367
3.2.4 地上權消滅之事由、地上權因違反土地使用應
遵守之方法而終止、地上權因欠租而終止、地
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102高大甲組】B-369
3.2.5 塗銷請求、補償請求、同時履行抗辯【84律師】B-372
二 區分地上權B-373
3.2.6 優先效力、物上請求權之準用、區分地上權【95輔大民商法組】B-373
貳、不動產役權B-377
3.2.7 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主體、不動產役權之設定客體【91政大民法組】B-377
3.2.8 不動產役權之時效取得【102輔大】B-380
3.2.9 形成判決、基地租賃與地上權、人役權與不動產役權的區別【104台大B卷】B-381
3.2.10 定存續期間典權之延長、回贖期間、處分上一體性【102政大民法組】B-386
3.2.11 絕賣條款之效力【100軍法官】B-389
PART A 物權編重要爭點整理
1 通則A-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及效力A-3
爭點1 物權法定主義A-3
爭點2 排他效力、優先效力A-3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A-4
壹、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4
爭點3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A-4
爭點4 善意取得制度A-4
貳、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7
爭點5 民法第759條及登記處分原則A-7
爭點6 時效取得制度A-9
2 完全物權-所有權A-11
section 1 所有權之保護A-11
爭點7 物上請求權A-11
section 2 不動產物權A-12
爭點8 鄰地通行權A-12
爭點9 越界建築A-13
爭點10 區分所有建築物A-14
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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