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解密中國大陸國家級的海洋戰略及大數據
★深入分析海洋強國的海上維權及執法政策
★精準透視未來中國海軍的建設利益及現代化發展
在中國大陸推動「海洋強國」戰略的同時,暗潮洶湧之南海局勢劇變,迄至2016年7月12日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公布南海仲裁結果,並引發中國大陸強烈抨擊與反彈,使其恐面臨的困境關鍵主要有二:第一,中國大陸在礁盤上填礁造島恐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1款,所謂「島嶼」的定義,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平面而「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中國大陸則是採取人工造島方式,除破壞自然海洋生態環境外,更造成國際爭議與反對聲浪;第二,公約第121條第3款,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這些岩礁上沒有水源,四面環海無經濟作物,均是依靠船艦運補來滿足島上駐軍或人員之飲水需求。
因此,除在主張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時,除將備受國際爭議外,水源之匱乏亦影響駐軍的數量與士氣,對維護海上交通線造成困擾,形成海軍在南海維權與協助執法時之隱憂。同時對於建設「海洋強國」理想目標勢必造成相當衝擊與影響。透由此書可透視中國大陸在海洋權益的機會與挑戰,值得您深入探索瞭解「海洋強國」戰略當前處境與後續發展……
作者簡介:
鍾永和
國防大學中共軍事事務研究所 法學碩士
章節試閱
§研究動機
中國大陸在1978 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後,第二代領導人鄧小平大力推動改革開放政策,不僅積極引進外資,也力求國家與世界接軌。隨著中國大陸經濟發展逐漸熱絡,經濟發展需要原物料、生產製造商品以及能源運輸均需要依賴海洋。為保護對外貿易發展且基於捍衛海洋主權和開發海洋資源之所需,中國人民解放軍(以下簡稱:解放軍)海軍職能出現明顯的轉變,其中又以1982 年劉華清任海軍司令員,積極推動海軍現代化同時規劃三階段海洋戰略對其發展影響最為重要。國家海洋戰略是一個國家與海洋有關的一切事務之重要依據。但主要運用軍事、政治、經濟及外交等方式維護海洋權益(Mari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 以下簡稱:維權)的重要政策依託。本文以軍事層面與海上維權及協助執法為主要研究方向。而解放軍海軍的發展目標是,先區域後全球,從近海到遠洋,期能打造藍水海軍,以維護和開發「藍色領土」任務,中國大陸海軍的發展也不斷地朝這個思維向前邁進。在現實國際局勢變化方面,1991 年後中國大陸在南海和東海的領土主權爭端,是其安全之重大隱患,海洋權益被嚴重侵犯,「資源被掠奪、島嶼被侵佔、劃界有爭議、海洋國土被分割」。對於捍衛國家海洋權益,中國大陸強調的是「在國家管轄海域範圍內的主權、主權權利、管轄權和管制權」,包括對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以及大陸礁層內之海洋生物和礦資之開發,以及海洋旅遊之事業之推展等。此外,國際海洋局勢驟變,自2008 年來解放軍海軍為維護中國大陸海外人民權益及其他相關海上利益而執行亞丁灣護航行動,同時執行打擊海上犯罪及恐怖主義等非戰爭軍事行動。諸多跡證顯示,解放軍海軍必須肩負維權和確保國家利益重責,同時突顯出海軍在不斷面對新型威脅與海上維權執法上,需要不斷提升其軍事實力。因此在安全戰略發展上由棕水海軍邁向藍水海軍。
中共強調黨指揮槍、以黨領政,由黨決定的政治決策可看出後續國家建設發展的重心及關注的方向。更須以國家總體發展來思考軍隊素質的現代化,尤其在軍改推動下,強調法制的重要,而幹部操守廉潔須精進國防現代化始能收效。海軍在軍改後,須朝軍力提升與海洋法制化發展,方能與時俱進。我國學者林文程曾表示:此時期中國大陸之海洋策略,仍然為發展海洋或維護權益盡了心力,例如開始大力提升海軍裝備、推動珍珠鏈(String of Pearls)戰略以維護從非洲和中東到中國大陸之海上運輸線、以及逐漸完善經略海洋之組織和法制化,包括於1992 年2 月25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6 年5 月15 日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8 年6 月26 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等等,均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而立法規範執行。1996 年江澤民掌權時期,提出以國家「軟性手法」(Soft Approaches)對周邊國施加影響的「新安全觀」,強調「以對話增進互信,以協商化解矛盾,以合作謀求穩定」的模式與他國互動,較不趨向武力對抗。2004 年胡錦濤正式接任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後,支持解放軍海軍外向型的任務,以確保中國大陸在境外、海洋和電磁空間的新興利益,這意味著解放軍海軍的投射能力有所突破。
解放軍海軍著眼於信息化條件下海上局部戰爭的特點規律,全面提高近海綜合作戰能力、戰略嚇阻(Strategic Deterrence)與反擊能力,逐步發展遠海合作與應對非傳統安全威脅能力,推動海軍建設整體轉型。進入21 世紀後,解放軍海軍除維持傳統作戰任務外,還面臨眾多維護海洋安全(Maritime Security)、海洋權益、確保海上交通線(Sea Line of Communications, SLOCs)安全、協助執法消弭危害海上航行安全活動等非軍事作戰任務。迄至胡錦濤2012 年11 月8 日於十八大政治報告時,揭櫫「建設海洋強國」的發展目標,主張「堅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此時海洋權益即是國家必須捍衛的主要核心所在。2013 年3 月14 日習近平全面接班第五任領導人,7 月30 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體學習時,強調「關心
海洋、認識海洋、經略海洋,推動海洋強國建設」,明確中國大陸對海洋之經營,已非昔日消極保衛領海主權和安全而已,而是明確提出建設海洋強國的規劃,積極落實海上維權行動。
海洋權益是一個國家在海上的權利和利益的總稱。從權利的角度講,包括領土主權、主權權利、管轄權。具體來說,在領海任何國家都享有完全排他性的領土主權,這和陸地的主權性質相同;其次在毗連區享有一定的權利,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享有勘探、開發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此外還有管轄權,不論是在領海、專屬經濟區,或是大陸架,國家皆具有管轄權。諸多跡證顯示,中國大陸的海洋權益在不斷擴大,亦有學者認為中國大陸的海洋權益在不斷延伸。經過將近40 年的改革開放,中國大陸的綜合國力增強,其海洋權益愈多也愈重要。這是由於行使和海上維權的能力不斷增強的緣故,欲維護中國的重要海洋權益,海軍則是擔任這個不容忽視的重要角色。從維護海上權益的現實需要而論,海上執法機關為海洋利益維護之主要機構。海上執法機關依「海洋強國」理念持續開展,隨著全球化趨勢與因應國內外情勢變化而不斷調整組織結構。在海上有多支執法力量,除了海軍以外,尚有農業部、公安部、海洋局、交通部、海關等多個部門,呈現多頭管理、執法分散情形。這是中國大陸為解決早期海上執法力量不足的因應作法,惟這種各支隊伍自成體系,各自建設,導致低層次的重複建設,造成資源浪費。相較於海軍事權統一、執行效能與機動力極高,成為維護中國大陸海洋權益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中國大陸在東海、南海與鄰國有海上主權爭議,2013 年3 月的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職能轉變方案》,將原先的海監、漁政等分屬不同部門的海上執法力量整合在一起,提高效率和協調能力。重新組建後以中國海警為主要海上執法能力,2018 年3 月海警回歸武警系統其功能未受影響,在海上執法上如果需要便可獲得海軍的支援,海軍艦艇通常部署在數10 浬遠的後方待命,擔任後方強力支援的角色。中國大陸順應世界潮流實現了海上執法主體的統一,目前在海上執法機關體制改革後,強調「先移交、後整編」模式進行,故尚無法在短時間內提升海上執法能力,需要在一定條件下動用海軍力量協助完成海上執法任務。從其他國家的實踐上看,海軍仍然是國家海上執法單位中最具執行力的重要武裝部隊。
此外,亞太地區海洋安全形勢,隨著中國大陸軍力擴張及區域所在國家利益與主權爭端而顯得變動不定。尤其美中事先將各自軍事戰略定位於長期之假想敵,予雙方關係帶來挑戰。而美國認為在此區域擁有其既定之利益,故運用國家情報體系,以進行搜查、監聽、調查等等。因此在2009 年3 月,美國在南海發生「無瑕號」(USNS Impeccable)事件,被中國大陸認為是情報蒐集之活動,並遭抨擊侵犯其國家相關海洋權益;2012 年4 月,中菲在黃岩島發生衝突;以及2012 年9月11 日,日本政府將釣魚台列嶼「國有化」後,引發中日兩國一連串的衝突對峙等事件,突顯解放軍海軍在中國大陸對國家主權領土完整議題愈加重視,並且持續加大海洋管理、維權力度,海上維權執法的重要角色亦愈來愈受到關注。
海軍在全球為國際軍種,其功能與職責亦有別於其他執法部門或機構,具有高度使命感與服從性,但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上必須明確自身的任務與權責。因此,解放軍海軍不論面對傳統或非傳統安全威脅,以及不論平時與戰時期間均受命於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明確任務與執行方式。除了戰時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外,在現階段和平的大背景下依法行使海上維權職責對於國家安全,人民的利益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當今尤為重要的是,在海域協助執法維權時更需協同其他海上維權部門,進而提升其海上維權的綜合戰力和執行效能,如此對國家海洋權益保障具有深遠之歷史意義。
2013 年3 月17 日,中國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出席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曾提出「中國夢」亦是「海洋強國夢」。在此論述主軸下再參據中共第十八屆二中全會「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簡稱「大部制」方案),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將海上執法單位整合成立「中國海警局」,2018 年3 月在兩會後,通過國務院「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使海警併入武警體系,指揮權回到中共中央軍委會手裡,顯示中共高層對海洋安全能力建構的重視,未來對於海上維權與執法勢必更高度關切與推展相關作為,且態度及立場恐更加堅定。然而,統合海上執法權責、確立海軍重點在海上協助執法與維權定位與行為準則,皆是悉察中國大陸海洋安全能力重點。過去以往文獻及學者文章,大多論述海軍武器裝備或是軍力發展,而鮮少研究及探討海軍在海上協助維權及執法的層面,以及海軍與海上執法機關協調合作機制之探討,因此這亦成為本文的重要研究動機之一。另一方面,2013 年11 月9 日,中共第十八屆三中全會由習近平確定陸權與海權並重的戰略方針,提出發展海洋經濟、建設海洋強國和強大國防的戰略部署;2015 年5 月,發表《中國的軍事戰略》白皮書,直指海軍戰略逐步實現從近海防禦型轉向「近海防禦與遠海護衛型結合」,這些無論是政策方針或是政府職能變革,抑或是海軍權責轉變,可以推論的是,海軍除了追尋航向遠洋成為藍水海軍外,更會為確保核心利益(Core Interests),持續擴張其軍力。這種兼顧「權益維護」與「權力護衛」的軍隊建設與協力執法作法具有研究意義,為本文之主要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中國大陸在1978 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後,第二代領導人鄧小平大力推動改革開放政策,不僅積極引進外資,也力求國家與世界接軌。隨著中國大陸經濟發展逐漸熱絡,經濟發展需要原物料、生產製造商品以及能源運輸均需要依賴海洋。為保護對外貿易發展且基於捍衛海洋主權和開發海洋資源之所需,中國人民解放軍(以下簡稱:解放軍)海軍職能出現明顯的轉變,其中又以1982 年劉華清任海軍司令員,積極推動海軍現代化同時規劃三階段海洋戰略對其發展影響最為重要。國家海洋戰略是一個國家與海洋有關的一切事務之重要依據。但主要運用軍事...
推薦序
中國大陸自1978 年改革開放後,力求經濟提升並謀求與世界接軌。然而,經貿與能源運輸皆須依賴海洋,加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施行後,各沿海國亟欲謀求龐大海洋利益。因此,領海主權與海洋權益更是中國大陸歷任國家領導人關注之焦點,亦形塑出「具中國特色」之海洋安全觀,且持續透由海軍及海上執法機關以保障國家整體利益。
其次,2013 年前中國大陸涉海機關多達十多個,稱為「九龍鬧海」(九為虛數)或「五龍治海」,惟未能有一支綜合統一的海上執法力量。直到2013 年3 月10 日,「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通過後,對外統一以「中國海警局」為名;2018 年3 月22 日在《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提出中國海警回歸至武裝警察體系,海上執法綜理權限轉為中共中央軍委會。海軍與海警則為海洋管理之兩大定海神針,兩者在改革後其合作與互助程序相對簡化(毋須透由國務院),亦使其協調互助機制持續推展擴大,同時催化海軍現代化發展與性能提升,加快推動「海洋強國」之進程。此外,海軍具有國土延伸之意涵,除須主專傳統作戰任務外,在當今非傳統安全威脅下,必須肩負非戰爭軍事行動之能力,維護海上交通線並確保海外公民權益,並且形成海上維權與協助執法之重要角色。尤其中國大陸在2015年5 月《中國的軍事戰略》中,指出「近海防禦與遠海護衛型結合」目標,除追尋航向遠洋成為藍水海軍,更為確保核心利益,持續擴張其軍力。此兼顧「權益維護」與「權力護衛」之軍隊建設與協力執法深具研究意義。
本書內容係採用研究方法中的「文獻分析法」,除能確保信度與效度外,更能提升本書之重要價值。此外,更靈活運用「相關資料庫大數據資料分析法」,透由中國知網(CNKI)相關期刊其探討之熱議程度,以合理闡述中國大陸海軍協助海上執法與維權之趨勢外,並運用相關數據具體客觀解釋「海洋政策」、「海軍維權與協助執法」以及「軍力現代化」三者之相互關係與運作模式。同時推論海軍未來發展方向與重要職責所在,最後提出海軍現代化發展與建設重點分析評估、成果與發現以及後續建議。本書共區分為六章,首先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探討中國大陸海洋安全觀;第三章說明海軍部隊海上維權;第四章闡述海軍部隊協助執法;第五章析論海軍軍力發展與海洋安全觀的持續變遷;第六章為結論之部分。
本書能欣然實現,首應對董慧明老師表達個人最誠摯之謝意,使本書得以在107 年7 月於「秀威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期出版。此外,更要感謝我的家人長期的支持與鼓勵,形成本人最堅實強固之後盾,始能無後顧之憂全心專注投入此著作,使本書能更具深度與廣度,開拓讀者寬闊之視野,更對中國大陸海軍在於海上協助執法與維權方面,能夠有更進一步深入的瞭解。期望本書能在兼顧理論與實務下,運用大數據的概念,以較為具體客觀的角度,進而探討中國大陸海軍在於海上維權與協助執法之職責與定位,以及對提升現代化發展與功能轉變之影響。最後,本書若有錯誤之處,尚祈崇敬之學術先進與忠實之讀者們,能不吝指正賜教。
中國大陸自1978 年改革開放後,力求經濟提升並謀求與世界接軌。然而,經貿與能源運輸皆須依賴海洋,加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施行後,各沿海國亟欲謀求龐大海洋利益。因此,領海主權與海洋權益更是中國大陸歷任國家領導人關注之焦點,亦形塑出「具中國特色」之海洋安全觀,且持續透由海軍及海上執法機關以保障國家整體利益。
其次,2013 年前中國大陸涉海機關多達十多個,稱為「九龍鬧海」(九為虛數)或「五龍治海」,惟未能有一支綜合統一的海上執法力量。直到2013 年3 月10 日,「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通過後,對外統一以...
目錄
推薦序 3
作者序 4
第一章 緒論 9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9
第二節 文獻回顧與探討 15
第三節 研究設計 37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44
第二章 中國大陸海洋安全觀 46
第一節 海洋安全核心內容 47
第二節 海洋利益與海軍任務目標 59
第三節 海軍軍事戰略之演進 72
第四節 小結 83
第三章 海軍部隊海上維權 88
第一節 海軍海上維權職責與法源依據 89
第二節 海上維權案例分析 103
第三節 海軍協助維權所面臨之問題與處境 114
第四節 小結 126
第四章 海軍部隊協助執法 129
第一節 國家海洋政策對海軍之影響 129
第二節 海軍協助執法的職責與定位 143
第三節 海上協助執法實例研析 156
第四節 小結 169
第五章 海軍軍力發展與海洋安全觀的持續變遷 174
第一節 當前局勢下解放軍海軍現代化轉型 174
第二節 中國大陸海洋安全觀未來發展與影響 186
第三節 海洋安全觀對海軍的轉變與思考方向 194
第四節 小結 204
第六章 結論 208
第一節 總結分析 208
第二節 研究成果與發現 216
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 220
參考文獻 223
推薦序 3
作者序 4
第一章 緒論 9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9
第二節 文獻回顧與探討 15
第三節 研究設計 37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44
第二章 中國大陸海洋安全觀 46
第一節 海洋安全核心內容 47
第二節 海洋利益與海軍任務目標 59
第三節 海軍軍事戰略之演進 72
第四節 小結 83
第三章 海軍部隊海上維權 88
第一節 海軍海上維權職責與法源依據 89
第二節 海上維權案例分析 103
第三節 海軍協助維權所面臨之問題與處境 114
第四節 小結 126
第四章 海軍部隊協助執法 129
第一節 國家海洋政策對海軍之影響 129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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