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告人反被告?
辛苦蒐集證據卻是白忙一場?
隨時可能下架的網頁資料如何蒐證?
證據在第三方怎麼辦?
我能用測謊證明清白嗎?
這是市面上第一本以「證據」為核心的生活法律書
20個真實判決改編的案例
從事前蒐證到事後舉證
不講解太多複雜的法律條文
只提供最實用的行動指南
讓你在面對糾紛時
◆ 搶先站穩第一步 ◆
專業推薦
苗博雅 臺北市議員
杜怡靜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律學院院長
陳俊元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李秉錡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劉欣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作者簡介:
張倍齊
家恒法律事務所律師,Podcast法律護身符節目主持人,同時是兩個男寶的爸。
擅長法律案件的事前風險評估,透過評估、證據分析,建立當事人下一步訴訟決策方向,秉持著正直的心、客觀的角度,為當事人提供最有利的法律建議。
經歷: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扶助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認證家事專科律師
臺北市松山社區大學、中山社區大學講師
臺北律師公會生技醫藥暨衛生委員會委員
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委員
豐富的演講經驗及多家公司行號法律顧問
作者序
作者序
筆者從事律師實務工作以來,深感法律不會自動保護受害人,要獲得法律有效的保障、要伸張權利、要贏得訴訟,常常不是在比誰比較懂「法律」,都是在比誰有比較多的「證據」。
因為有糾紛的雙方,常常是各說各話,訴訟兩造各自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說法,呈現的事實版本總是大相徑庭,在兩造講的不一樣的情況下,法院、地檢署就要依證據判斷真偽,而證據較為充分的那一方,當然就比較有機會勝訴。
然而,即使知道訴訟中證據的重要性,那又該如何合法蒐證、舉證,用證據說話?
舉例如常見的民事糾紛:公寓大廈噪音、臭氣、漏水問題,或是會牽扯到刑事的車禍糾紛,當事人不是不了解法律上有權利可以主張,而是不知道怎麼蒐集足夠的證據以呈現給法院或地檢署。而且在蒐證的過程當中,也常有:「偷偷錄音會不會違法?」、「拿著手機對別人蒐證會不會違法?」、「配偶疑似外遇,要怎麼合法蒐證才不會被告?」等疑慮。
即使當事人有意委任律師處理,到了律師事務所找律師,律師請當事人提供證據,好為訴訟作準備,常常是已經來不及蒐證了。例如,想調取監視器畫面,但畫面早已洗掉;或是想私下錄音錄下證據,但對方早已有防備,已經無法蒐證了。
本書就是意識到當事人面臨法律糾紛,常不知道如何蒐證、舉證,筆者分析法院判決,透過一則則真實法院判決改編的案例,提供最實用的合法蒐證、舉證方式,讀者看完本書後應會有蒐證的「即戰力」,知道如何為即將發生的糾紛預先做準備。「三軍未發,糧草先行」,訴訟就像打仗,也需要糧草,沒有充足的證據就進行訴訟,在筆者看來,是非常冒險的事情。證據的蒐集,不只有利於訴訟進行,在訴訟前蒐集完整,當對方發現你有充足的證據,有時候甚至可以不戰而屈人之兵,或者「以戰逼和」,相信掌握這些合法蒐證的方式,應能對讀者有些許幫助。此外,本書也解答常見對於訴訟的疑問、找律師的訣竅,供讀者參考。
本書的完成,謝謝高于婷主編接受筆者提出的構想,並協助作者建立初步的架構,也感謝新學林出版社李惠婷主編與編輯同仁,多次針對本書的細心校對與章節調整,使本書更適合閱讀、疏漏之處更為減少。謝謝太太昕郁在我撰寫本書的時候,分擔更多照顧小孩的責任,讓本書得以順利完成。謝謝讀者願意拿起這本書閱讀,也祝福讀者在法治社會中,能更懂得運用知識,保護自己與家人。
作者序
筆者從事律師實務工作以來,深感法律不會自動保護受害人,要獲得法律有效的保障、要伸張權利、要贏得訴訟,常常不是在比誰比較懂「法律」,都是在比誰有比較多的「證據」。
因為有糾紛的雙方,常常是各說各話,訴訟兩造各自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說法,呈現的事實版本總是大相徑庭,在兩造講的不一樣的情況下,法院、地檢署就要依證據判斷真偽,而證據較為充分的那一方,當然就比較有機會勝訴。
然而,即使知道訴訟中證據的重要性,那又該如何合法蒐證、舉證,用證據說話?
舉例如常見的民事糾紛:公寓大廈噪音、臭...
目錄
推薦序: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陳俊元
推薦序: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饒志民
推薦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李秉錡
推薦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劉欣宜
作者序
PART 1 開始之前你要知道……
蒐證前的基本概念
蒐證的重要性
蒐證的目的是訴訟舉證
蒐證的前提是安全合法
證據要能拿到法庭用
證據要能說服法官
蒐證與舉證的思考流程
偵查、審理重點是什麼?
有什麼證據能蒐集
蒐證過程是否會觸法?
PART 2 蒐證要這樣蒐
錄音
錄音應注意的事情
錄音應製作成錄音譯文
譯文可以請法院勘驗
私鑑定與司法鑑定
私鑑定可信度低
偷錄音合法嗎?
錄影
肖像權與蒐證權的衝突
可以錄影蒐證的標準
不要任意上傳
可否對執勤員警反蒐證?
被別人錄影蒐證?
監視器
經管委會或共有人過半數同意
位置和角度很重要
行車記錄器與GPS定位器
偷偷安裝可能構成妨害秘密
同意安裝不等於同意取用
記錄下來的資料是駕駛人的
抓外遇不是正當理由
網頁、LINE、截圖、電子郵件
數位資訊可以當作證據
可以請法院、地檢署函詢
存證信函與律師函
存證信函的功用
先想好再寫
存證信函與律師函的差別
律師存證信函
公證與認證
公證人、公證與認證
公證、認證的好處
數位證據可用「事實體驗公證」
函詢與函調
請法院或地檢署函「詢」
請法院或地檢署函「調」
訴訟目的要確定
待證事實要明確
函詢後可以補充詢問
PART 3 舉證要這樣做
車禍的舉證
車禍發生後的SOP
該不該移車?
小心肇事逃逸罪!
過失的鑑定
損害賠償的項目
修車費用的計算
除疤醫美費用的計算
勞動能力減損與鑑定
精神慰撫金
公寓大廈噪音、臭氣的舉證
證據要客觀、具體
環保局測量
警察機關協助
證人
蒐證後的處理
房屋漏水的舉證
先確認位置與可能原因
鄰居應配合檢查
漏水原因鑑定
可求償範圍
文書的舉證
當事人真意比契約名稱重要
證明「意思一致」的方法
簽名或蓋章都有效
契約經塗改仍有效
主約與附件何者效力優先?
對方欠錢不還的舉證
契約不一定要白紙黑字
建議還是有書面
沒借據,可以用物證
沒借據,可以用人證
沒還錢不一定就是詐欺
借名登記的舉證
借名登記就是人頭登記
法院對於借名登記的態度
借名登記可以隨時終止
借名登記的舉證責任
舉證有借名登記的方式
離婚「重大事由」的舉證
可以訴請離婚的11款事由
「重大事由」的例子
「重大事由」要比較責任輕重
以性生活為離婚事由的舉證
夫妻同居義務的範圍
性生活不協調的證明方式
搭配其他原因說服法官
剩餘財產的舉證
夫妻財產制的種類
夫妻財產制怎麼約定?
結算不是針對特定財產分配
了解配偶名下財產的方式
親權(監護權)行使的舉證
離婚後的監護權歸屬
監護權有權利也有義務
法院考量的原則
其他有利事項的舉證
對方不適任的舉證
社工來訪,嚴陣以待
確認親子關係與扶養費的舉證
DNA是可靠的鑑定
法院可以強制驗DNA嗎?
不驗DNA也能間接認定
扶養費的舉證
可以用測謊取代舉證嗎?
測謊是什麼?
測謊不具有「再現性」
刑事訴訟上的測謊
民事訴訟上的測謊
PART 4 你可能還想知道……
關於訴訟的常見疑問
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嗎?
揚言提告會構成恐嚇嗎?
「案重初供」是真的嗎?
告人不成會變誣告嗎?
告贏了可以要對方付訴訟費嗎?
簽和解前先看這裡!
關於找律師的貼心叮嚀
事前的心理建設?
如何找到適合的律師?
律師諮詢要收費嗎?
我的案子有幾成把握?
委任律師前要思考?
律師費怎麼計算?
律師可以幫忙我什麼?
與律師共同作戰!
和律師意見不同怎麼辦?
推薦序: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陳俊元
推薦序: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饒志民
推薦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李秉錡
推薦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劉欣宜
作者序
PART 1 開始之前你要知道……
蒐證前的基本概念
蒐證的重要性
蒐證的目的是訴訟舉證
蒐證的前提是安全合法
證據要能拿到法庭用
證據要能說服法官
蒐證與舉證的思考流程
偵查、審理重點是什麼?
有什麼證據能蒐集
蒐證過程是否會觸法?
PART 2 蒐證要這樣蒐
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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