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人權的發展,即是再現一段抵抗的歷史。」
台灣經過三十八年的戒嚴,以及國內長久以來獨特的政治變遷,回顧這段時期,制度侵害人權的現象未曾消失,為再現這段抵抗的歷史,不讓悲劇重演,本書收錄在地人權的論述結晶,記錄台灣人權實踐的軌跡與圖像。
【司法】
檢察官為了打擊犯罪而侵害人權、少年司法以管訓或保護之名行使人權的侵害、司法偵審無法充分反映人在現實中的多樣性而難以保障人權。「合法程序」卻剝奪個人基本權利,我們面對著法律是否還能稱之為法律的嚴肅課題。
【死刑】
死亡作為刑罰,是否合理?生命權作為人權是否可以成立?
【轉型正義】
恐怖統治的真正恐怖之處,不是統治手段的殘忍,而是人們的順從。
閱讀關於不正義的歷史記錄是為了瞭解迫害如何發生,而我們每一個人都有責任做出不同的選擇,不讓侵害人權的事件一再重演。
作者簡介:
陳瑤華(主編&導讀)
德國波昂大學哲學博士,現為東吳大學哲學系教授。曾任台灣女性學學會理事長。主要研究領域為康德哲學、人權哲學、女性主義哲學及轉型正義理論。著有《人權不是舶來品:跨文化哲學的人權探究》。
陳俊宏(主編)
英國倫敦政經學院政治學博士,現為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東吳大學人權學程主任。主要研究領域為人權理論、民主理論、當代政治理論。
王曉丹(導讀)
英國華威大學法學博士,現為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法人類學、法律與文化、法律與社會、法律與性別、法社會學與法理學。
龔維正(導讀)
德國特里爾大學哲學博士,現為華梵大學哲學系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分析哲學、倫理學、人權哲學、女性主義哲學。
章節試閱
轉型正義與人權保障:導讀/陳瑤華
六○年代一群德國高中生興高彩烈到法國鄉間騎腳踏車旅行,途中在一間農舍前的空地休息。大家七嘴八舌地暢談一路上的見聞。突然農舍的女主人開門走出來,請求她們離開。她的家人全都在奧史維玆集中營的毒氣室中喪生,既使過了十多年,仍然無法忍受德語交談的聲音。
這一群年輕人並沒有參與納粹的恐怖統治,為甚麼必須承受過去極權統治所帶來的後果呢?被稱為「納粹」是德國人的原罪嗎?
德國哲學家雅斯培認為罪責有很多種,既使沒有直接參與,仍然有消極、間接使之可能的責任。再者,就算過去曾經參與反抗希特勒的陣營,也必須面對受害者家破人亡、無法止息的傷痛;以及這個無可挽回的傷害所帶來的仇恨。一九七〇年,當德國總理威利布蘭特(Willy Brandt)在波蘭華沙的尤太禁區下跪時,很多人都為之動容。他曾經是對抗希特勒的英雄,但他沒有逃避他作為當時西德波昂(Bonn)政府領導人對受害者的責任,必須還給受害家屬一個公開、正式的道歉,作為不會重蹈覆轍的承諾。
台灣經歷一八九五到一九四五年,長達五十年日本的殖民統治;又經歷三十八年多的戒嚴及動員戡亂的法制,至少有超過五分之四世紀的時間,大多數的台灣住民生活在軍人、警察的濫權、不同意見者動輒得咎的世界中。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既使距離解嚴已經超過二十五年後的現在,既使有所謂「補償」的各種措施和條例,受難者仍然必須忍受過去加諸自身的暴行,自己找尋正義和真相。對比於德國政府戰戰兢兢地唯恐極權的迫害行動有可能再起,任何美化極權暴行的言論和行動都必須投入更多人力物力,釐清真相以正視聽;台灣的政府和民間仍然遮遮掩掩,不願面對被神格化的統治者,其實是掩護劊子手及情報頭子的作為,給殘害人權各種重新來過的機會。
誰該給後威權社會的台灣住民一個不會重蹈覆轍的承諾?
誠如雅斯培所言,罪責的反思不僅僅只是停留在對加害者的追訴而已,還包括公佈真相、還原歷史、教育下一代,建立責任政治及法治,以避免重蹈覆轍。恐怖統治可以橫行無阻,一定有許多使之可能的共犯結構,後威權的社會必須好好反省及面對。無論行政、立法與司法,都是這個共犯結構的一環,需要徹底的檢討。當希特勒開始區隔尤太與非尤太人的生活領域時,部分尤太社群甚至非常認同,使這樣的區隔更有組織地進行。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認為尤太人如果不是一個那麼有秩序、有組織的群體,說不定集體的屠殺不會那麼容易進行。
大部分處於後威權社會的人們會羞於承認自己過去沒有反抗,當然更不願承認自己的沈默是使恐怖統治可以暢行無阻的原因。社會對過去、自己對自己、自己對家人、自己對他人保持沈默是最「安全」的方式,因為無須替自己或他人加害或受害提出合理的解釋和辯護。理論上,清算加害陣營黨派首腦的罪責僅需要成立獨立的調查機構,展開證據的蒐集和舉證,不算太難(既使這樣,台灣社會還是看不到歷任國家的領導人肯這樣做)。不過對社會整體而言,反思自己面對他人無辜被拘捕、拷打、失蹤、槍斃卻噤聲、保持沈默,才是杜絕威權體制復辟的不二法門。這些對過去迫害及殘暴經驗的反思,不應只是個人、隱藏式的私下進行,而是應該透過公開、集體討論的方式來面對。因為恐怖統治的真正恐怖之處,不是因為統治手段的殘忍而已,而是人們的順從。明明知道很多的制度、法律是錯的,竟然還繼續屈從!在這樣的屈從之中,正義沒有聲音,沒有一個人會獲得真正的安全。
由以上可知,認識過去統治的不正義不僅僅只在乎真相大白、還給受害者及社會一個正義而已。更積極而言,在檢討不正義如何發生的當下,也讓我們看到人是可以作出不同及多元選擇的,不一定只有英雄式的殉道和委曲求全而已。在這兩個極端之中,人們還是有可能作出各式各樣的選擇,而且仍然可以集體地不順從和行動。在討論為甚麼人需要有過去不正義經驗的記憶時,最哲學性的回答莫過於自我的「解放」與「自由」。因為只有瞭解到自己其實可以有其他不同的選擇,並且為此感到懊悔時,人才有可能從自己造成的牢籠中解放出來,獲得真正的自由,建立責任政治。
對目前台灣的年輕人而言,日治時期、戒嚴和白色恐怖好像是上一代距離自己十分遙遠的事。就像之前提到的德國高中生,可以無憂無慮地騎著腳踏車悠遊在法國美麗如畫的鄉間。為甚麼仍然需要面對過去恐怖統治的記憶呢?選擇遺忘(所謂「忘記背後、努力向前」)不是更能感受生活的舒適和愜意嗎?
開頭這個故事的主角之一,後來成為萬湖會議紀念館的館長,這一趟法國鄉間的旅行徹底改變了他的生命。歷史是不能逆轉的,但未來可以。記憶、記錄過去的不正義是為了理解現在、扭轉未來。而且每一個人都有無法抵賴,必須承擔未來可能的不正義之責任。說自己無可選擇是推諉責任,因為讓曾經發生的事一再重演,沒有作出不同的選擇就是諉過、不負責任。
受到黨派政治化轉型正義的誤導,一般人會認為轉型正義只是政治鬥爭的手段而已。殊不知,轉型正義最重要的關鍵是反思過去不正義的集體記憶,認識到自己的自由,並且願意保障這個得來不易的自由,承擔維護人權的責任。記憶不是為了延續隔離與仇恨,記憶是為了理解不同的可能性,以及自己在這些可能性當中可以作出的選擇。歷史記憶的找尋、維護和重建,為的是從錯誤中學到教訓,讓過去受到強權壓迫者可以慢慢獲得解放,社會也能逐漸脫離被監看的恐懼而擁有真正的自由。
這個單元中有兩篇文章:第一篇是林山田〈五十年來的台灣法制〉;第二篇劉熙明〈蔣中正與蔣經國在戒嚴時期「不當審判」中的角色〉。
第一篇雖然是法制史的專門著作,但藉由追溯台灣戒嚴、動員及戡亂體制的由來,可以讓我們清楚看到台灣五○到九○年代,涉及國家體制及刑罰的「法令」和「法律」,其實都只有臨時條款或行政命令的特性,卻凌駕憲法及一般法律之上,成為鞏固政權、侵害人權的工具。既使在一九八七年解嚴後,這些「法令」僅在名稱上去除「動員」、「戡亂」等字眼,依然無視於憲法保障人權的基本規範,繼續成為侵害人權的工具。
大多數探究白色恐怖的文獻會陷在「惡法是否亦法?」的問題,受制於「惡法」的抽象概念,無法看清:既然是「惡法」,也就是不應該存在的規定,為甚麼還會有是否是「法」的問題呢?最該思考的問題不是惡法亦法,而是如何解消「惡法」這個混淆的概念。林山田直接指出這些特殊的法令:(一)產生的脈絡,也就是在中國大陸對日本及共軍作戰的狀態,直接引用到經過五十年日本統治、後來並沒有交戰狀態的台灣社會;(二)透過不法手段讓國民大會及立法院為這些「特別」的法令背書;以及(三)違背憲法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說明這些法令並非法律,本身即違法而不應該存在。
閱讀〈五十年來的台灣法制〉一方面可以讓我們理解到檢視現有制度和法律的重要性,尤其是當這些制度和法律有侵害人權之虞,需要從最根本的觀念開始,廢除或宣布為非法,以達到維護人權之目的。同時,可以暴露威權體制暴力統治、罔顧正當程序的真實面貌,人們在這樣的制度中無辜受難。
劉熙明的〈蔣中正與蔣經國在戒嚴時期「不當審判」中的角色〉以當時公布的〈大溪檔案〉為依據,說明白色恐怖時期,情治單位的組織和架構直接聽命於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成為行政、立法、司法及監察機關的「上級」單位,可以在完全不受監督、管控的條件下,獨攬人民的生殺大權。雖然有人以「台灣處於動員戡亂的非常時期」作為理由,為這樣的措施辯護;但這篇文章清楚地指出:很多案件根本和所謂「防範未然、弭禍無形」、「保衛台灣」完全無關,大部分是因故得罪或冒犯兩蔣的威權而無故被連誅入罪,成為「不當審判」的最大受害者。兩蔣不但任由情治單位製造類似的假案及錯案,而且從始至終都主導這些案件的發生和結案。
劉熙明提出很多文獻證據,顯示蔣經國試圖以「革命大業」、「非常時期」來合理化情治單位的非常手段,甚至以各種動員、戡亂的法律,來賦予情治機關超越一般警察維護治安及法院拘留、審訊的「合法」權力。但從文章具體陳述的案例中,我們看不到這些案件與所謂「革命大業」、「非常時期」有任何可能的關連,反而看到為了鞏固專政而有的公報私仇、玩弄法律以遂行其統治意志的恐怖現象。
林山田及劉熙明以「非法」及「不當審判」討論過去的人民權利侵害,主要以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為核心,並未以「違反普世人權價值」,反駁特定「法令」、「組織」及「制度」的正當性和合理性。「人民的基本權利」概念上仍侷限於本國國民及公民,而非以普遍的「人」之概念為立基點,擴大到過去、現在及未來居住在這塊土地的所有人。
任何法律的制訂都不能侵害人的基本自由及尊嚴,一旦違反人權,就僅僅只是統治者維護其威權的工具而已。這樣的法律不僅僅應該被廢除而已,更應該正式宣布其為「非法」,而過去因為這樣法律而被入罪者不僅僅只是「不當審判」;而更是「不法審判」,政府應該釐清事情發生的真相,賠償這些受到不當審判的受害者。
換句話說,概念上「酷刑」、「奴隸」及「奴役」都因為與人作為人的基本自由和尊嚴相矛盾而不應該存在;既使相關的約定是自願的,或是基於大多數的共識,符合所謂的「法律程序」,也不具備成為法律的要件。法令的落實若是妨礙個人享有完整的人權,國際法就會要求國內的法律必須逐漸修改以維護人權。這樣的主張背後並不需要預設有高於實證法律之上的「自然法」、「道德權利」或「自然權利」,而是基於任何法律都不能以取消及侵害人權為代價,而誤使法律成為維護特定族群掌握其統治權力的工具。
轉型正義與人權保障:導讀/陳瑤華
六○年代一群德國高中生興高彩烈到法國鄉間騎腳踏車旅行,途中在一間農舍前的空地休息。大家七嘴八舌地暢談一路上的見聞。突然農舍的女主人開門走出來,請求她們離開。她的家人全都在奧史維玆集中營的毒氣室中喪生,既使過了十多年,仍然無法忍受德語交談的聲音。
這一群年輕人並沒有參與納粹的恐怖統治,為甚麼必須承受過去極權統治所帶來的後果呢?被稱為「納粹」是德國人的原罪嗎?
德國哲學家雅斯培認為罪責有很多種,既使沒有直接參與,仍然有消極、間接使之可能的責任。再者,就算過去曾經參...
作者序
總序:跨學科的人權研究/陳瑤華、陳俊宏
人權教育的推動在台灣雖然已經行之多年,但相關的教材、書籍依然很難找到。現有的資料大部分是譯介國外的著作,攸關本土議題的人權論述卻是屈指可數。究其原因,主要和「人權」概念的不夠普及有關,尤其經歷超過四十年的威權統治,權利意識薄弱,即使文獻論述涉及作為人的基本權利,仍然習慣以督促個人或團體自求多福,而非訴求國家盡到人權保障之責。另一方面,即使著作涉及人權議題,但通常不會將其論述關連到「人權」,而是將權利的議題僅僅放在憲法保障之基本公民權的層次,而非作為人必須享有的權利。公民權的享有指的是:擁有權利的個人受到侵犯時可以援引這個國家的法律來保障他們的權利。因此,公民權侷限於本國公民,但人權不受限於此。人權的存在並不依賴於任何特定政府的承認,或是基於國家的法律規定而來。不過,隨著國際人權體制的發展,國際人權的標準對於主權國家的限制,以及主權國家的法律體系無論在司法解釋還是裁決上,越來越多援引國際人權規範,也使得國家法律與國際人權法之間,公民權與人權之間越來越難以做明顯的區別。
另一個原因是人權論述受到不同學科領域區隔的限制,使相關的理論與經驗的研究產生隔閡,無法完整顯示部分與整體所構成的人權議題。以地球暖化議題為例,即使相關研究涉及氣候變遷及自然災害的應變,政府的政策及措施會影響個人經濟及社會的權利,如工作權與居住權,但在科際研究未作必要的整合並進行人權的考量之下,很難看出議題的全貌。尤其是學科研究的方法和表述模式的差異,專業門檻及術語的不同,而且各自表述,缺乏共同的人權語彙,導致具有人權高度的思想與實證研究,難以相互印證與溝通,成果自然難以累積及精進。如此一來,社會大眾很難從相關研究中獲得人權的知識與意識,監督政府盡到人權保障之責。
以上這些原因的惡性循環,讓台灣的人權教育無法展現出其應有的風貌。很多重要的研究成果也因為專業領域門檻及能見度的差異,無法將人權研究成果的進步,貢獻到社會大眾的人權教育上。
基於以上這樣的考量,本書兩冊結合哲學、法律及法理學、政治學、社會學及公衛等人文及社會科學關注人權的學者,一起編撰以台灣本地議題為關注點的跨領域人權讀本,第一冊以公民及政治權利為探討的焦點,第二冊則以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為主。第一冊包括三個單元,司法、死刑及轉型正義,第二冊則包括勞動、新移民、貧窮及原住民族四個單元,由陳俊宏教授及陳瑤華教授分別擔任此兩冊的主編。負責第一冊單元導讀的學者包括:政大法律系的王曉丹教授、華梵大學哲學系的龔維正教授及東吳大學哲學系陳瑤華教授。第二冊則由中研院社會所的張晉芬教授、陽明公衛所的黃嵩立教授、東吳哲學系的范芯華教授、台大法律系的陳妙芬教授負責導讀。
經過以上八位學者超過一年時間的文獻篩選討論會,淘汰部分文字艱深、內容過度專技的文獻。並且去蕪存菁,選出最後的文獻,每一單元的導讀人都花費非常多的時間編輯選出的文獻。因為人權議題涉及人權侵害所導致的不正義,所以和以下八個概念相關:「傷害」、「恐懼」、「人道」(涵蓋「不人道」)、「善的生活」(尤其無法達到最起碼的程度)、「壓制」、「沈默以對」、「不正義」和「奴役」。每一單元除了至少編入一篇正式的論文外,也蒐集一般性的雜誌及網路報導,使抽象的人權概念可以結合實際的生活經驗。而文字敘述方面,也盡量以簡明易懂的文獻作為選輯的目標。
每一單元後皆有問題討論及人權實踐方面的行動建議,讀者除了可以針對相關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其他讀者相互議論及爭辯外,也可以成為兼職的人權捍衛者,參與後續部落格相關訊息的建構與流通,並且有機會將自己完成的成果上傳,分享給作者、導讀者、出版社編輯及其他的讀者。使閱讀本書的經驗不會停留在個人單方面的自我對話,而是能累積相關的經驗到公共的空間,加深台灣在民主及人權的思考及對話。
更重要的是,期待這兩冊的讀本能有拋磚引玉的作用,藉由蒐集國內相關的人權論述,讓過去台灣違反人權的事件不會平白消失,而正面的人權實踐也能夠有所累積,成為台灣發展其獨特歷史文化傳承的一部分。
人權的保障不但包括國家必須保證每一個人平等享有公民及政治的基本自由,也包括平等享有包括經濟、社會及文化方面的基本保障;而其落實,通常有賴每一個人承擔監督政府落實的責任。每一個人在享有自由和權利的程度方面,通常會受到國家行政、立法及司法政策及法律之左右,因為這些規定一方面認可特定的生活及生存的形式;另一方面也排除或不認可其他的生活及生存的形式。如何讓這些因生活及生存的形式不被認可或被排除的群體和個人,同樣享有最基本的公民、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之保障,是國家必須承擔的義務;也是每一個人的職責,消極而言不去妨礙其他人享有這些基本的人權保障,積極方面則需監督政府,在政策及法律方面不會造成基本人權的侵犯和平等享有。
從以上的角度來看,人權研究蓬勃及細緻的發展,對於政府落實人權保障,發揮積極的監督作用。而這不僅僅只是針對國家對人權的侵害,還包括各種結構性及制度性的因素,使特定群體和個人的權利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因此,當在地的學術研究無法針對人權受到侵害及制度性議題提出建設性的批判及反思,除了反應這個區域人權觀念的薄弱外,也同時顯示出國家對於人權保障的制度性缺失,還沒有受到完整的檢視。
台灣經過三十八年的戒嚴,以及長久以來被國際邊緣化的特殊處境,和其他後工業國家相比,人權觀念的建立和流傳相對薄弱。在地的相關研究和發展,短期內很難有較大的進步。學術研究是否能夠擁有監督政府落實人權保障的功能,由於成果相當有限,目前還很難作確切的評估。
值得慶幸的部分在於:不同的學科領域都有顯示特定族群和群體弱勢處境的相關研究,這些研究雖然沒有關連於人權概念,也沒有將自身的研究歸類為人權的研究,但實際上卻暴露國家特定的政策及法令,區隔出特定的群體和個人,影響她們的生存和法律地位。由於這些在地的研究資料分散在不同的學科領域,應用的文獻資料也限制在特定的專業,一般人比較不容易閱讀和理解。這本選輯的目的即在打破學科領域的「疆域」概念,期待能集結在地人權論述的成果,清楚地再現台灣的人權問題。雖然國外的理論及人權論述有助於我們理解台灣的人權問題,但這些理論和經驗都奠基於特定的物理環境和社會文化脈絡,往往無法具體地呈現台灣獨特的人文及地理情境。在理解現象及提供解決方案方面,還需要有更接近現實處境的材料。
總序:跨學科的人權研究/陳瑤華、陳俊宏
人權教育的推動在台灣雖然已經行之多年,但相關的教材、書籍依然很難找到。現有的資料大部分是譯介國外的著作,攸關本土議題的人權論述卻是屈指可數。究其原因,主要和「人權」概念的不夠普及有關,尤其經歷超過四十年的威權統治,權利意識薄弱,即使文獻論述涉及作為人的基本權利,仍然習慣以督促個人或團體自求多福,而非訴求國家盡到人權保障之責。另一方面,即使著作涉及人權議題,但通常不會將其論述關連到「人權」,而是將權利的議題僅僅放在憲法保障之基本公民權的層次,而非作為人...
目錄
總序:跨學科的人權研究/陳瑤華、陳俊宏
分冊序:台灣人權實踐的軌跡與圖像:公民與政治權利篇/陳俊宏
司法人權
導讀/王曉丹
〈檢察獨立或檢察獨霸〉施慶堂
〈新少年司法與矯治制度實施十年的光與影〉李茂生
〈聆聽「失語」的被害人-女性主義法學觀點〉王曉丹
死刑人權
導讀/龔維正
〈小警察的輓歌-盧正案〉蔡崇隆
〈殺戮的艱難〉張娟芬
轉型正義與人權保障
導讀/陳瑤華
〈五十年來的台灣法治〉林山田
〈蔣中正與蔣經國在戒嚴時期「不當審判」中的角色〉劉熙明
總序:跨學科的人權研究/陳瑤華、陳俊宏
分冊序:台灣人權實踐的軌跡與圖像:公民與政治權利篇/陳俊宏
司法人權
導讀/王曉丹
〈檢察獨立或檢察獨霸〉施慶堂
〈新少年司法與矯治制度實施十年的光與影〉李茂生
〈聆聽「失語」的被害人-女性主義法學觀點〉王曉丹
死刑人權
導讀/龔維正
〈小警察的輓歌-盧正案〉蔡崇隆
〈殺戮的艱難〉張娟芬
轉型正義與人權保障
導讀/陳瑤華
〈五十年來的台灣法治〉林山田
〈蔣中正與蔣經國在戒嚴時期「不當審判」中的角色〉劉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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