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前曾於93年至105年間,編纂蒐集各級行政法院自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於90年1月1日施行以來,至103年12月31日為止,14年內適用本法所作成之相關裁判要旨彙編共計11輯,包括法條文字之解釋及涵攝於該當案件事實中之結論,作為行政機關處理相關案件之參考,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依法行政。上開各輯彙編自付梓以來,廣受各界重視,本部爰續編輯各級行政法院於104年度適用本法所作成之裁判,而成「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以下簡稱本彙編),俾落實本法目的。 二、本彙編所選錄之行政法院裁判,係利用司法院建置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以本法名稱「行政程序法」為「全文檢索語詞」收集而得。檢索範圍係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臺中、高雄等3所高等行政法院自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以下簡稱「上開年度」)所作成之裁判,約計有最高行政法院696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7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45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19則,合計共2,407則裁判。惟限於篇幅,本彙編所選錄者,主要係以各級行政法院裁判理由就本法規定所示法律見解較具參考價值、盡量不與前10輯彙編相重複,並以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為優先。最後總計選錄最高行政法院78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0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4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則,合計共108則裁判。至於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判決,囿於篇幅所限,僅能暫予割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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