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史學大師Arno Borst在這部經典之作中,從字裏行間探究各類史料,不但深入當代的心靈,而且扣合現代的闡釋,從社會、經濟、法律、政治、宗教,乃至日常生活、精神狀態等多元角度詳加分析,更藉由時空不同的文獻排比,來凸顯中古千年之間文化形貌的嬗變。 本書所選的史料有繁瑣、有詼諧,有哲學沉思、有奇聞異談,皆力求精確轉譯。至於作者導讀之風格,並非艱澀的學究文體,而是飽學之士揮灑自如的靈光閃現,因此極富盛譽,成為永不落架的好書。其中考證之詳實,可作為史學方法的範例;闡述之精微,可成為西洋史的輔助教材;而廣博的文化論述模式,更讓歷史研究跨出狹隘的學術範疇。
為了使華文讀者能夠一如西方知識分子對書中之歷史背景心領神會,中文版特地製作大量地圖與相關註釋,並精選中古人士所繪之圖像,讓展卷之人皆能毫無窒礙地盡窺歐洲之傳統文化風貌。
作者簡介:
阿諾•伯斯特 (Arno Borst,1925-2007) 曾任德國康斯坦茲大學歷史系教授。其著作獲頒各大歷史人文獎項: 德國研究協會獎(1956)、哥廷根科學研究院獎(1966)、波登湖文學獎(1979)、德國史學家獎(1986)、國際巴爾贊大獎(1996),並於1998年榮獲德國聯邦一級十字勳章。
章節試閱
1-2 家庭
祖先
倫巴第國王羅塔瑞於643 年以拉丁文編纂的法典序言中,召喚出歷代國王的家族史:
「奉上帝之名!本人,至尊之羅塔瑞特(即羅塔瑞),倫巴第民族第十七任國王。蒙上帝恩寵,此乃本人執政之第八年,及三十八歲之齡,乃第二載。自倫巴第人抵達義大利,亦即吾之祖先、當代國王亞伯因藉上帝之助而率領入境,已屆七十六年。吾身處帕維亞之王宮,為汝輩祈福!無論今昔,我輩均關懷蒼生之福祉,以下之條文即為明證。尤其憂煩於貧民持續之窘迫、豪強過度之徵斂;我輩明瞭蒼生為暴力所苦。遂鑒於全能上帝之悲憫,視修正現行法規為急務,期將『一切早期法規改善更新、汰冗補全』(查士丁尼《新法》第七章)。我輩計畫將之輯為一冊,使人人依法和平度日,並藉由對此之信賴,而得以抵禦仇敵,保障人身、土地之安全。
「縱使如此,我輩仍應將大致可從耆老處聽聞而來之倫巴第民族歷代國王名銜,於此羊皮紙上列出,以利後世追憶。首任國王為古因恩家族之亞基孟德。——第二任為拉米希歐。——第三任為列特。第四任為列特之子基爾德歐希。第五任為基爾德歐希之子高德歐希。第六任為高德歐希之子卡拉弗。第七任為卡拉弗之子塔脫。塔脫與威尼吉斯俱為卡拉弗之子,而第八任國王即為威尼吉斯之子瓦修,亦即塔脫之侄。第九任為瓦塔瑞。——第十任為高斯家族之奧多因。第十一任為奧多因之子亞伯因,亦即前述率軍抵達義大利者。——第十二任為貝列歐斯家族之科列弗。第十三任為科列弗之子奧塔瑞。——第十四任為圖林根人、亞納瓦斯家族之亞基魯爾夫。第十五任為亞基魯爾夫之子亞達瓦爾德。——第十六任為高普家族之哈瑞瓦爾德。
「奉上帝之名!如上所述,本人乃第十七任國王羅塔瑞特,為哈魯德家族之納多因之子。納多因為諾索之子,諾索為亞達孟德之子,亞達孟德為亞拉曼之子,亞拉曼為希爾索之子,希爾索為威希羅之子,威希羅為威侯之子,威侯為馮修之子,馮修為法修之子,法修為曼摩之子,曼摩為烏斯特波拉之子。」(史料出處:Edictus ceteraeque Langobardorum leges)
這個具有自覺意識的序言給人一種印象:一個王朝在宣布其極盡慈悲之胸懷,似乎只是對那位被提及四次之多的全能上帝負有責任,而非對於人類之盟邦有此義務。這位日耳曼人的國王借用了羅馬皇權的配件來裝點門面,增添自己的尊嚴:「至尊」的頭銜、查士丁尼大帝為其帝國規劃的循環曆算方式、出自查士丁尼所編法典的引句、拉丁文的書寫方式,並且將至今以來由耆老口頭傳述的紀律以書面確定。這位蠻族領袖緊抓羅馬的傳統行為模式不放,而且在宣告革新的表達方式中,甚至喚起了一種文化復興的理念,其強度遠遠超過佩脫拉克所願意承認的範圍。但是羅塔瑞並不以乞靈於基督教上帝和上古帝國為滿足。
序言的第二部分開始一段自白,之後便不像一般的法典前言。羅塔瑞並未解釋他為何在此寫下兩串譜系;這真的只是為了供後世追憶嗎?憂慮遺忘是容易理解的,因為從口耳相傳過渡到法典編纂的過程中,一切未被記下的事物很容易顯得多餘無用。可是為什麼國王如此在意這份內容貧瘠的名單?而且又為什麼讓它直接記錄在法典內?只有透過更仔細的觀察,才能得出答案。
這兩份名單並未包含年代數字,只有在亞伯因那兒透露出一些時間的端倪。我們從其他的史料得知,倫巴第人在亞伯因的領導下,於西元568年踏上義大利之境,而羅塔瑞可以如此換算年代:他生活在76年之後。他並未使用一個普世的時間基點,就像由貝達所推廣、以基督誕生為準的年代計算方式,或是像沿用至今、以羅馬建城為始的曆算法則。兩串名單的時間基點乃是羅塔瑞身處的當代,第一個自遠而近,第二個則由近推遠。至於這個源頭位在時間尺度的哪個位置,帕維亞城內並無人聞問;經由我們今日的人推算,國王的名單也許可以推至五世紀初,而家族的譜系則約可上溯三百五十年的歷史。對羅塔瑞而言,名字既非標示過去,也絕非表明歷史。他直言不諱,提供他訊息者的國王名單也許並不完整,而僅僅在亞伯因的部分簡略說明這位國王和其民族的歷史。
但是我們仍可將這份國王名單轉變成歷史,因為在羅塔瑞之後的一個半世紀,在倫巴第王國被併入卡洛林帝國的衰頹之際,「執事」保羅用文字記錄下倫巴第人的傳統。從他筆下得知,古因恩家族竟被視為倫巴第人中最重要的氏族;因此,當羅塔瑞將首位國王亞基孟德的家世點出,便增添國王許多威望,而高過個人事功所能帶來的聲譽。保羅談到拉米希歐乃是一位妓女的第七個兒子,被母親丟入水井中,而由湊巧騎馬經過的國王亞基孟德以長矛將他自水中拉起。拉米希歐的出身可疑,但是也許並非像保羅這位修士所認為的那麼低賤;日耳曼的豐饒女神涅爾瑟絲同樣是有七個兒子,其祭祀方式也與水有關。棄嬰也許是一個神話中的天神後裔,只不過身為基督徒的羅塔瑞不願詳談。
第三任國王的名字開啟了一段長達七代的血脈相承;因為按照保羅的說法,瓦塔瑞乃是前任國王瓦修的孩子。另一個新的世系則始於奧多因,而氏族之名再度被提及,那就是高斯。這個由首位弗里奧(Friaul)公爵擁有的名字,與瑞典的一個部族名稱高登、以及奧丁的別名同源;我們在奧多因這兒再度看到神明後裔的影子。在帕維亞公爵接下來的改朝換代中,羅塔瑞在亞基魯爾夫身上亦談到了家族。至於被他稱為圖林根人——原文為Turingus——也許是個誤會;畢竟,此人在登基之前乃是杜林公爵,從未被記成圖林根人。總的來說,這份名單對於國王的居所或職務,均不若其氏族關係來得重視。
這份名單的意圖所在,正透過它對某些事情沉默未語而洩漏了出來。首先,它沒有提及國王的死因。塔脫乃是被侄子瓦修擊斃,而由後者繼承了王位。瓦塔瑞之後,舊的王室宗族並未絕滅;塔脫之孫希爾第吉斯反抗著奧多因的篡位,後來遭到殲滅。亞伯因和科列弗皆被謀殺,而「執事」保羅則揣測奧塔瑞和亞達瓦爾德亦有相同之命運;亞達瓦爾德是被豪強起義所驅逐。這份名單掩飾了倫巴第王位承續的不連貫,以及王室宗族內部的衝突不合、其他貴族的覬覦權位。另外,羅塔瑞也不提某些國王試圖藉由婚姻關係來促成政權的延續。至少亞基魯爾夫和羅塔瑞本人,就是與前任國王之遺孀結婚的;還有許多國王是在其他日耳曼的重要家族中尋找婚配對象。對中古早期的貴族而言,母系方面的血脈通常很重要,但是對羅塔瑞而言,此處涉及的是王權,乃男人之事。這種父系為重的政權秩序是利用譜系的方式,與部族宗教的神祇相結合;這種現象在盎格魯薩克遜的國王身上也可以看到。政權與宗教確保了血統的延續和國王的威望,而世代承繼則保障了法律秩序。因此,這部日耳曼民族的法典展示了國王的家譜;這對一個王族嬗變相當快速、而且弒君動搖共存基礎的國度,乃是極為重要的。
當歷代國王被充分認證,羅塔瑞似乎就無法將自己的祖先忝列進去。第二串名單中,除了羅塔瑞自己之外,無人出自先前的國王名冊,而這再度表明萬世一系並不存在。在這兒,羅塔瑞於剛才個別論及的所有氏族關係之上,談到了他的父親和其家族:哈魯德。即使它應該與凱撒於七百年前提到的北日德蘭半島上的哈魯德家族並無直接關聯,但是此時則是相當顯赫。不過在上溯父祖之時,幾乎只見人名,並未向我們說明歷史。這樣的名單結構,似乎就像二十世紀初期東南非的酋長族譜。透過其他的史料分析,證實出長達三百五十年的相關人名;但是其中的資料並不完全,畢竟就這段時間而言,只提供了八、九代人的訊息,可以想像其簡略。不清楚的地方還有:是否它完全只牽扯個人,而未涉及像阿雷曼人那樣的部族名稱,或是神明的化身。除非在這十二代人的頂端存在著唯一的女性——烏斯特波拉似乎是一位春神。
假如我們業已記得當代人聽到名單上每一個名字就想起來的所有傳聞,那麼羅塔瑞的先祖名單想必讓歷代國王所喚起的印象深烙人心。國王的威望是奠基在其父親、家族,乃至於神明的起源。生育繁衍之環環相扣,繼續存在於統治者的血脈中,使法律秩序的生活型態超越謀殺篡廢、擺脫歷史變革,而得到保全;它的根基埋在宗教神話之中。回顧序言開端,顯現出羅馬和日耳曼觀點上的差異:前者按照政治事件所作的紀年,與生命的循環交替並不相稱;對基督教上帝的呼喚,也與族譜中蘊藏力量的奧丁、涅爾瑟絲、烏斯特波拉等神祇毫不搭調。然而羅塔瑞的追溯卻不能以矛盾、枯燥視之;他抗拒著歷史的嬗變與權貴的篡奪,保障其政權的穩固和人民的共處。暴力雖能讓人攫取土地與性命,但是血緣的綿延卻較一切暴力更為長久。
子孫
方濟會修士溫特圖爾的約翰於他的拉丁文編年史中,敘述一段當時廣為人知的逆倫事件:
「人主下凡一三四三年後之四旬齋期中,於艾斯塔伐亞(?)境內發生一駭人聽聞之弒父罪行。彼處有一家之主,原本殷實,育有數子,而遭領主強徵重斂,導致家產盡乎蕩然,陷入貧苦之境。由於困窘至極,如今前往長子之處,以求贍養;抑或至少予一乳牛,多少緩其窘迫。然而兩項請求皆為其子所拒,於是父謂子曰:『吾今日為飢餓所迫,不免行竊;吾寧可向汝竊取,畢竟汝之財產性命,除上帝之外,皆出自吾身。』語畢即走;其子則揚言,若對方偷盜任何一物,將以死相脅。縱使如此,其父仍於某一熟悉之處,慄慄然牽走其子之乳牛。
「其子聞訊,迅速追躡父親之行蹤,終而追上,並將父親及贓物一併抓住,拖至就近之法庭,向法官告發。幼子聞之,向兄長語曰:『汝萬不可真將吾等父親逼上死路!倘若果真做去,非但玷污上帝,且讓吾等子孫盡皆蒙羞。』然見兄長未因此語而氣消,反而更堅心中之惡計,胞弟遂不加理睬,欲尋友伴,意圖阻止兄長展開之罪行。當此之際,所述之兄長糾纏法官,務使竊盜依法懲處。法官會同一切同座之人、訴訟代理者,好言相勸,咸認不應以刑法對付其父,蓋因此於上帝之教會乃大不義之事;然而了無成效。法官只得勉為其難,展開訴訟,判其父以絞刑。
「欲將處決之際,行刑者試圖挽救其父之生命。此人命令群眾肅靜,待寂靜無聲之後,大喝道:『不知眾人意下如何?吾認為,且讓在場眾人之中罪孽最為深重者伏法就刑,方為正理。』眾皆響應,俱認就法律秩序、於理性戒律,皆應如此。行刑者又喝道:『理應伏法之人,即為此一手捻繩索、欲殺其父之惡魔之子!』然而對方絲毫未受嚇唬,反而親手絞死其父。於此之際,其弟率呼喚而來之友伴返抵,目睹此景,立即於眾目睽睽之下,衝向無恥兄長,以劍戳刺,取其性命;並使之曝屍當場,受蟲犬之咬嚙。惟動物竟畏其惡毒,未敢碰觸,彷彿對方乃中毒而亡。」(史料出處:Die Chronik Johanns von Winterthur)
這是歷史教化嗎?你應尊敬讓你於世間幸福安康的父母。托缽修士的敘述,乃是對十誡中第四誡所下的註腳,證實了筆法中有《聖經》的那種譴責。這位父親服膺所羅門《箴言》30:8中虔誠之人懇求必需食糧的語句,要求贍養。兒子硬拉父親前往法庭,按《雅各書》2:6所言,乃是富有之人褻瀆上帝之舉。法官對這位父親加以判刑,則有如猶太無道君王希律迫害使徒;而這位父親被拖赴處決的場景,就如《馬加比二書》6: 28中虔誠老者以利亞撒的遭遇;弒父者的屍體處理,則與《申命記》28: 26中,上帝威脅違反誡律者的下場一樣。這本自1340年左右開始、即由位於霖道之修院中的方濟會修士寫下的編年史裡面,滿是這類的當代軼聞,與《聖經》中的事件相互映照。出身市民家庭的約翰,想要藉此向生於亂世的城市教徒們提供行為上的道德準繩。
我們則是以另一種態度來閱讀這段故事。這位出生溫特圖爾的修士為我們見證了當代農民的日常生活情形;這些人對於氣候、收成之憂煩,他並不陌生。他的記錄讓我們更接近那些自己無法執筆為文的人群。這篇沒有其他旁證的故事,也是源自於口耳相傳,很可能是在慘劇之後即經由漫遊在外的教團弟兄在霖道直接把消息散播開來。此案在何處發生,無法從拉丁文的表述in territorio Eistavensi中準確得知。在空間上比艾歇斯泰特更密切的是紐恩布格湖畔的艾斯塔伐亞,或稱作司泰菲斯;此處乃薩伏衣一處城堡指揮官的轄區,而這塊地是賜給艾斯塔伐亞–謝諾之領主的。也許他們讓農民失去了財產,但是沒有任何與事者為這個血案而責怪那些撫台的酷政,而約翰也只有間接透過《聖經》的引文來譴責法官;此人可能是領主的一位官員。
所有的憤怒都落在長子身上,雖然他不盡然是因為世代之間的衝突而逆倫,而是站在維護農民權利的立場。父親允許兒子們脫離家庭的控制,並且交付適當的財產,亦即「分家」。以這樣的方式,父親喪失了對子女財產的動用權;同時,兒子們不再與父親同住,而有了自己的家庭。長大成人的兒子並無義務援助一貧如洗的父親;這個時期的法律促進小家庭和私產制的發展,而不再支持著氏族的結合與其經濟共同體。當父親取走兒子的乳牛,就是蓄意而為,公然犯下竊盜罪。不論是一位孕婦,或是一位過路的旅客、車夫,在特別危急的狀況下拿取他人的物品,都不被允許;定居的農家之間,架起了堅固的籬笆。由於乳牛價值不菲,已涉及了死罪;私產意識也在此急劇地作用著。此外再加上十二世紀以來推行地方和平的趨勢,嚴格的肉刑取代了以金錢贖罪。
這個逆子並非毫無奧援;必有某人迅速密告他父親的作為,因此他可以抓到「現行犯」。在逮捕的過程中,他已升格為「舉發者」,屬於見狀呼喊的「檢舉人」之列。這些人之後會成為在法官面前替原告加以保證的「宣誓輔助人」;通常是原告自行將竊賊拖到法院。對於法官和那些陪審員而言,這種法律狀態很簡單:針對現行犯,將不會向層級較高、具有生殺大權的法庭上訴;若原告沒有要求寬宥,竊賊多半立刻被判刑絞死。在執行時,甚至連正式的絞架都不需要,就近有棵樹木便足夠了。不過,法院轄區中的裁判民團體大概仍必須在場,畢竟基本上就是由他們來進行死刑判決的。因此行刑者以一語雙關的方式合法地向他們提問。畢竟偶爾會有人違法處死罪犯,或是由原告親手報仇。這兩者則同時在此處出現。
方濟會修士並不想知道這一切法律方面的行為模式,因為對他而言,父親的形象是神聖的。身為弟弟的人也是如此認為,遂將司法至上解釋成褻瀆上帝;而法官和陪審員也有此意,他們談到這在天主教會中實屬不當;行刑者更是咒罵原告為惡魔之子。一家之主的造物者化身,遭受到了侮辱。敘事者所引用的《舊約》文句即已說明,父權主義的觀念並非基督教所獨有,而且這尤其是受到紛擾的農村社區所期盼的。一般的社會行為模式並不適用於家庭之中,畢竟家庭是一個整體;當其中一人陷入困境,所有成員必定予以協助,而不論堂區神父或法官對此有何見解。在這個事件之後,約翰的編年史直接敘述施瓦本的一次可怕饑荒,農民與其家人受苦受難,同樣動手行竊;但是因為他們全與兒女共享,方濟會修士絲毫沒有加以指責。若有人不承認這個危急之時互助合作的團體,自外於一切的生活型態,將得不到法律保護而無寧日可言,甚至可能被人殺害,而兇手則不必接受制裁。在贊同此理的群眾面前,胞弟為至親報仇雪恨。他還拒絕把被刺死的兄長埋葬起來;收屍乃是近親最重要的義務,只有對於處決的罪犯才會加以拒絕。甚至最為低賤的動物也經由牠們的行為,確認此項復仇實乃天理昭彰。我們這位編年史作者加以贊同,卻沒有想到要去引述第五誡,或是記起擁有司法權之世俗領主有其刑罰的獨占地位。
中古早期的氏族組織早已解體。這戶農家似乎沒有祖先可言;在衝突之中,既無伯叔父從中插手,更無姻親或其他親戚加以干涉;身為弟弟的人並未招集堂表兄弟,而是請朋友幫忙。他在對抗兄長時所乞靈的對象,已不再是像國王羅塔瑞所訴求的祖先,而是有朝一日會繼承家產及聲譽的子孫。不僅僅是農民,包括在中古後期的貴族和市民之中,跨越世代的家庭凝聚力主要是以共同的財產為基礎,而非共同的起源。畢竟此時人類的生存,已很少像中古早期那樣受世仇、殺戮所威脅,而是較常被饑荒所迫,並嫉妒他人擁有食糧。在十四世紀的經濟危機中,家庭再度顯示它就是對抗生活變遷的最佳防護;不過,如今人們的守護神已不再是遠古神話中的始祖,而是無所不在的天父。
小結
兩篇文章對家庭看法的明顯歧異,只有一部分是因為第一篇涉及的是高階貴族,第二篇則為農民之家。基本上,家庭結構的時代變遷才是緣由所在。在中古早期慣以「家族」稱呼的家庭,主要指的是宗族共同體,亦即氏族。彼此的關係是基於共同的血緣,並追溯到一位具有神力的始祖。由於這個基點既非位於前朝,亦非位於今日,因此這種家族很難釐清關係;古老的祖先在今日擁有眾多後裔,其中包括那些已不在家宅或村莊之內共同生活的人。在中古早期,居處一處的團體並非親屬關係最重要的標誌。家庭、氏族、部族、民族彼此之間的差異模糊難辨;畢竟,宗族共同體尚有許多旁系親屬,並且不斷分支出去。人們並無自己的氏族名稱。就像一切早期的見證,羅塔瑞的名單只標出人名,也就是我們今日所謂沒有冠姓的名字。當它需要突顯差異的時後,就添上父親的名字,或是之於家族的其他提示;這種體系,讓斯堪地那維亞的命名特別強韌地被保存了下來。自己的名字經常作為「傳承之名」,而在血親之內原封不動地傳承下去;也有不少出於母系的名字。中古早期的家族是與較大型的盟邦緊密結合,亦即宗族共同體。法律是部族規範,宗教是對宛如神祇的始祖加以膜拜,政權乃是與祖先血緣最近之氏族的優先權利。置身於這種廣闊的地表,讓人很容易忽視無數也發生在近親之間的殘殺;這些也許會危及未來,但是並不影響家族的根源。
自十一、十二世紀以來,人們就愈來愈常使用「家庭」這個字眼。在個人的名字之外——這些名字經常不斷傳遞下去,成為「傳承之名」——如今出現了自己的姓;自十三世紀起,這個習俗就普遍地擴展。如今,家庭主要是指居於同一房舍的家人,也就是共同居住、共有產業的共同體;它乃是圍繞著私有物產而組成的。就此而言,貴族正居於前導地位;他們從十一世紀就開始依照祖傳的城堡、也就是以「家宅」來稱呼。藉由此種方式,家庭的界域就比先前更能清楚劃分,並且以「戶」為單位,在內部贏得較高的凝聚性。一般由丈夫、妻子、未成年子女所組成的家庭,大概一直都是以3.5左右的口數來計算;這種較小的單位根本就是今日家庭的翻版,而將旁系親屬和業已成年的子女排除在外。家庭的記憶很少會追溯到祖父那一代;對於威脅其前途的事物,這個財產共同體的反應則是愈趨敏銳。它需要子嗣,好讓祖上基業傳遞下去,而且還能藉由婚配而取得新的繼承權。只有這些界域分明的家庭可消可長,因為它們已不再嵌入進一步的盟邦之內。此時由領土的劃分取代部族和民族的地位,著重地產的清楚界定,強化家庭的自我本位。具體化之後的法律秩序,並未干預家庭的內部結構;法律標準與家庭倫理可能相互牴觸。家庭與宗教的關聯性也較為鬆弛,因為至少在原則上,教會的那些結合體既不能被理解為宗族共同體,也根本不是財產共同體。
縱使一切有所變化,仍可辨識出一般中古家庭的基本模型。它仍是一個父權至上的團體;基於生養,父親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力,代表著出身與傳統的力量。家庭是一個負責教育的團體;文化或是技術方面的傳統行為模式,均傳遞給下一代。家庭是一個生活團體;沒有成員會被排擠,也不太需要分工或是分齡處理,然而在危難之際,將不免生死一搏。它是一個超越個體生命的團體;許多世代前後相接,名譽或財產均強加於後人身上。不論是以氏族或是以家庭為重,它都是那麼理所當然,而且無所不在,以致中古史料很少加以詳述。正是這個沉默運作的生活型態,在面對生死存亡之際提供了最有效的保護。
1-2 家庭祖先倫巴第國王羅塔瑞於643 年以拉丁文編纂的法典序言中,召喚出歷代國王的家族史:「奉上帝之名!本人,至尊之羅塔瑞特(即羅塔瑞),倫巴第民族第十七任國王。蒙上帝恩寵,此乃本人執政之第八年,及三十八歲之齡,乃第二載。自倫巴第人抵達義大利,亦即吾之祖先、當代國王亞伯因藉上帝之助而率領入境,已屆七十六年。吾身處帕維亞之王宮,為汝輩祈福!無論今昔,我輩均關懷蒼生之福祉,以下之條文即為明證。尤其憂煩於貧民持續之窘迫、豪強過度之徵斂;我輩明瞭蒼生為暴力所苦。遂鑒於全能上帝之悲憫,視修正現行法規為急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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