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維坦》全書分為四部分,分別為〈論人類〉、〈論國家〉、〈論基督教體系的國家〉,以及〈論黑暗之國(Kingdom of Darkness)〉。書中霍布斯陳述他對社會基礎與政府合法性的看法。在人類的自然狀態下,有一些人可能比別人更強壯或更聰明,但沒有一個人會強壯到或聰明到不怕在暴力下死亡。當受到死亡威脅時,在自然狀態下的人必然會盡一切所能來保護他自己。霍布斯認為保護自己免於暴力死亡就是人類最高的必要,而權力就是來自於必要。
霍布斯認為社會要和平就必需要有社會契約。社會是一群人在一個威權之下,而每個人都將所有的自然權力交付給這威權,讓它來維持內部和平和進行外部防禦,只保留自己免於一死的權力。這個主權,無論是君主制、貴族制或民主制(霍布斯較中意君主制),都必須是一個「利維坦」,一個絕對的威權。
作者簡介:
湯瑪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
英國政治哲學家,創立了機械唯物主義的完整體系,認為宇宙是所有機械運動著的廣延物體的總和。他提出「自然狀態」和國家起源說,認為國家是人們為了遵守「自然法」而訂立契約所形成的,是一部人造的機器人,當君主可以履行該契約所約定的保證人民安全的職責時,人民應該對君主完全忠誠。於1651年所出版的《利維坦》一書,為之後所有的西方政治哲學發展奠定根基。霍布斯的思想對其後的孟德斯鳩和盧梭有深刻影響,但同時,他的社會契約論與絕對君主制又有其獨特性。
譯者簡介:
莊方旗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博士,研究主題為古羅馬史詩與文學、古希臘悲劇與政治思想。研究興趣為西方政治思想、古希臘羅馬政治思想、政治思想史。
章節試閱
第一章 論感覺
關於人類的各種思想,可先分別來看,然後結合起來,或探究他們彼此間的關係。分別來看,物體有自身的外觀形貌,這是一般常說的「對象」(object)。所謂的對象使得眼睛、耳朵和人體其他部位運作,多元的運作產生多元的現象。
種種現象的起源就是所謂的感覺(sense)。人心中的概念,整體的或部分的都源自感官,由此衍生而來。
欲知感覺的由來,此事非當務之急,我已另有文章詳述。不過為了完全符合我的立論,我將簡要說明。
感覺的起因是身體之外部的物體施壓在每個器官,直接施壓如味覺和觸覺,間接施壓如視覺、聽覺和嗅覺。這般壓力經由神經傳導,和身體的薄膜,持續向內傳達到心和腦,產生內心的抵抗或反彈,反彈是解除看似外在物體的施壓。這種表象和想像就是人們說的感覺。如同光和顏色之於眼睛,聲音之於耳朵,氣味之於鼻子,味道之於舌頭。
在身體其他部位則是冷熱軟硬等可辨識的感覺(feeling)。所有的這些性質稱為感知物(sensible)。之所以有感覺,是因為物體的運動影響著各器官,受此施壓只會產生不同的運動(因為運動只會產生運動)。此等現象對我們而言,是幻想以及如同清醒的作夢。
對眼睛施壓和摩擦,讓我們產生光感。施壓在耳朵,則我們會察覺聲響。因此我們之所以能看見和聽見,係因身體受強烈但無法觀察到的行動所致。聲光既在發聲及發光之物體中,則無法從中分離。我們知道眼前所見的事物在一處,而形體在另一處,在一定的距離時,此實體好像包含幻影,然而實體和幻影並非同一回事。因此所有感覺原來只是幻影。如上述,是因為外部物體運動和施壓在我們的眼睛、耳朵和其他器官上所致。
環顧世上基督教國家中,各大學的哲學系根據亞里斯多德的某些作品,傳授另一種學說:視覺的起源是因為所見之物分散出能見的小分子散布在空中,可以讓眼睛看到。聽覺的起源是因為所聽之物散播可以聽到的因子,可以讓耳朵聽到。而理解的原因也是如此,是因為可理解之物散布可理解的因子。我並非不贊同大學沒有用處,而在此後講到大學在國家的地位時,必須讓大家知道大學充滿需要修正和沒有意義的言論。
第二章 論想像
眾所周知,當一個物體靜止不動時,除非外力介入,否則會維持靜止狀態,而當一個物體在運動時,會一直維持運動狀態。後者和前者是一樣的道理,但不容易得到認同。此因人們認為自己運動後會覺得疲乏難受,就認為所有運動的事物也會停下來休息。很少人認為休息是以一種運動取代另一種運動。學者說重物會往下掉是因為想休息,可以適當的保存自身,荒謬的是,物品竟然比人類還知道有利自我保存的知識。
當一個物體在運動狀態時,除非受阻,否則將會持續運動。阻力不能即時、但能及時阻止運動者。如同風停,浪不會立刻平息,但終會平息。運動也是如此。人的視聽不會馬上停止。當物體離開視線時,閉上眼睛後仍有物體形像,儘管形像會變得模糊,這就是拉丁人所稱的「想像」(imagination)。是透過眼睛產生形像,其他感官的原理也是如此。而希臘人稱此為幻象(fancy),意指形貌適用一切感官。因此想像只是衰減的感覺,可見於人類和其他物種,如同醒時似睡的狀態。
感覺的衰減並非運動本身的衰減,而是感官上的模糊。就像白天時日光會掩蓋星光,而星光依舊日夜閃耀。我們的眼睛、耳朵和其他感官受外界刺激,只有最強烈的刺激才能感知到。所以從視線內移走物體仍有印象(impression),而其他物品陸續在眼前出現,則對過去物品的印象就會模糊薄弱。白天人聲鼎沸,隨著時間拉長,對不在場物體的想像會愈來愈弱。由於人體的變化,會使感覺中的活動逐漸減弱,所以時空的距離對我們有同樣作用。我們無法看清遠方的細節,聲音也會微弱不清,隨時光遷移,對過去的想像會變得微弱,舉例而言,曾見過的城市、街道會不復記憶,這些喪失的感覺稱為想像。如前述,當我們表達衰減是指感覺正在流逝,衰老或成為過去,這稱為記憶(memory)。因此想像與記憶是同一件事,在不同情況下,使用不同的名稱。
眾多的記憶稱為經驗,想像只能從感官察覺,一次或分次察覺,前者是簡單想像,如曾見過的一個人,或一匹馬。其他就是複合想像(compounded)。如這次見到人,另一次見到馬,則有半人半馬(Centaur)的形像。如將自己的形像和別人的形像結合起來,他可自認是赫丘利斯(Hercules)或亞歷山大大帝(Alexander),這是閱讀傳奇故事時經常發生的情況。此為複合想像,更適當的說是心靈虛構。還有其他的想像是感官上強大的印象,如直視太陽,太陽的印象會久久不散。注視幾何圖形,則在黑暗中會出現線和角的形像。這類幻覺沒有特定名稱,也不會特別提及。
睡眠的想像稱為「夢」,夢境是由一次或多次的感覺而來,而因為腦和神經是感覺的必要器官,在睡眠中陷入麻痺狀態,此時不易受外物影響,所以睡眠中沒有想像。在夢中所經歷的是人體內的震動,當煩亂時促使腦和其他器官連動,進而出現先前的想像,如同清醒狀態。不同的是感官在麻痺狀態時無法接收外界事物,因此夢境出現的形像往往比清醒時更清晰,而讓感覺和夢境難以分辨,我認為在夢中和清醒時的不同,在於無法持續地看到同樣的人、同樣的地方、物體和行動,也沒有連貫的思想,醒來時能夠察覺夢境的荒謬,但在夢境中卻無法察覺清醒時的荒謬,我很滿意的是清醒時可以確認自己沒有在作夢,儘管作夢時還是覺得是清醒的。
夢的起源在於人體內的煩亂,不同的煩亂會導致不同的夢境,所以睡在冷的地方,會產生恐懼的夢(腦與體內各部的運動互相影響)。在清醒狀態時一旦動怒,身體的某些部分會產生熱,所以入眠時同樣部位受熱也會產生怒感,於是腦中浮現敵人的樣子。同樣的,在清醒時因關愛而心生欲望,慾望導致身體的某些部分會產生熱,所以入睡時腦中會產生關愛的想像。總之,夢境與清醒時的想像相反,清醒時的行動由此處開始,作夢時則會從另一邊開始。
關於分辨清醒和作夢,最困難的是無法觀察到自己入睡的樣子。在無法安穩就寢的環境下,或在椅子上打瞌睡,很容易產生恐懼的念頭而深受困擾,在痛苦時讓自己入睡,引起粗野和過度的幻想,很容易察覺是在作夢。謀殺凱撒的布魯特斯,在與奧古斯都(Augustus)在腓立比決戰的前夕,看到讓他害怕的形影,史家認為他看到幻影。然而考慮當時的情境,則可輕易判斷他只是作了個短夢。因為那時他坐在營帳中,沉思和煩惱所做的暴行,在寒夜中朦朧入睡很容易產生可怕的夢境,這樣的恐懼讓他醒來,所見的形影也漸漸消失。當時他憂心忡忡,不覺得自己已經入睡,也不認為是在作夢,而認為自己產生了幻覺。無獨有偶,膽小和迷信的人容易受恐怖傳說影響,在暗處容易產生幻想,而認為自己看到幽靈亡魂在墓地飄移。其實不過是幻覺,或是無賴才會利用無知的恐懼,裝神弄鬼和故弄玄虛。
過去異教的起源多半是無法區分夢境、幻想和真實的感覺,而崇拜精靈妖怪。時至今日,鄉野村民依舊相信鬼怪精靈。我想女巫沒有任何神力,該當受罰,因為他們錯誤的信仰和性質近似宗教,而非知識技藝上的危害,他們以聖水符咒驅魔來裝神弄鬼。上帝無疑可以創造奇象,但不輕易示人,凡人恐懼這樣的威能更甚於自然力,然而這對基督信仰毫無意義。而惡人即使知道不正確,還是假託神力惑眾,因此智者不會輕信此等,而要以理性來證明其是否可信。假如擺脫對鬼怪的迷信、對夢境的預測和錯誤的預言能盡數掃除,野心者就會利用這些單純的人,讓他們更加表現出公民服從。
這應該是學校老師的工作,但他們卻支持這樣的邪說。他們不知道想像和感覺,有什麼教什麼,有人說想像是自發性的而沒有原因。有人說這由意志而來,善念由神所指引,惡念則由魔鬼引出。或說上帝給人灌注善念,有人說感官接收各種事物,傳達給常識,常識傳達給幻想,幻想再傳達到記憶,再由記憶傳達給判斷。這樣只是字詞置換,仍無法知其所以然。
文字和符號會引發想像,此為所謂的理解(understanding),人和動物皆有理解,如狗能理解叫聲,其他動物也是如此。屬於人特有的理解,不只是意念方面的理解,而是概念和思想,對事物名稱的持續性和結構以肯定、否定和其他形式的言說來表示,此番理解容後討論。
第一章 論感覺
關於人類的各種思想,可先分別來看,然後結合起來,或探究他們彼此間的關係。分別來看,物體有自身的外觀形貌,這是一般常說的「對象」(object)。所謂的對象使得眼睛、耳朵和人體其他部位運作,多元的運作產生多元的現象。
種種現象的起源就是所謂的感覺(sense)。人心中的概念,整體的或部分的都源自感官,由此衍生而來。
欲知感覺的由來,此事非當務之急,我已另有文章詳述。不過為了完全符合我的立論,我將簡要說明。
感覺的起因是身體之外部的物體施壓在每個器官,直接施壓如味覺和觸覺,間接施壓如視覺、聽覺和...
作者序
國家與政府的出現是人類開啟文明的根本──霍布斯《利維坦》的唯一訊息
臺大政治系教授陳思賢
英國大哲霍布斯(一五八八-一六七九)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重要的一位人物,他對於近代歐洲啟蒙政治思想的出現有開創之功,也對於政治哲學上最古老的問題──我們為什麼要有國家──提供了權威性的答案。這個答案也許並非最究竟、唯一的答案,但是迄今無人能推翻。
霍布斯畢生致力於研究人存在於世間所可能面對的一切知識──也就是「哲學」之整體,它包含了認識自然、認識人類自身與認識人的社會組織等三個面向,而最後把它們都放入「上帝所創造的世界」這個基督教的根本教義中。因霍布斯在其一生中建立起他自己獨特的神學觀,故我們可以如是說:他在這特別的神學觀下尋求解釋「哲學知識」(萬有與人類的根本意義),企圖建立人類安身立命的終極原則。無疑地,這也應該是任何一位哲學家心中的原始召喚,但是衡諸近世西洋大儒,霍布斯可謂最接近目標矣。這乃因他的決心與付出是巨大的──他從年輕起就立志完成對於天、地、人三方面的認識,為了成就完整哲學體系,終身專心致志於學思,放棄出仕的機會與厚祿(他曾是太子查理二世的家庭老師),孜孜於「啟蒙」後世,終於留下傳世卷帙。
《利維坦》一書發表於一六五一年,迄今超過三個半世紀,但是其要旨絲毫沒有褪色。要了解本書理論的精神,得先細究其封面的一幅畫。
圖解:在英國的山河大地之上,浮現了一個君王,右手執劍左手執宗教儀杖,護衛著這塊土地。此君王之身軀乃由無數「小人」所構成,此即意味著經由社會契約這樣一個神聖的盟約樹立了「君主」,而「君主」守護國家、土地與立約之百姓。
這部書旨在點出一國之內若無政治秩序的可怕(霍布斯親身經歷英國內戰的殺戮與混亂,目睹鄉親朋友間竟落得兵戎相見,誠人世悲劇),因此極力推出「政治義務」(political obligation)此一觀念,也就是人有服從國家作為「主權機構」(sovereignty)的道德義務。何故?因為國家乃是人根據天生理性互訂社會契約所成立,其出現有裨大眾行為規範與社會秩序的建立;而人當初既在自由意志下同意設立「主權機構」以保和平,則爾後自有對其服從之義務,這個義務就是「政治義務」。這個機構乃是「政治體」(body politic),也就是國家(commonwealth)的意思,而其管理通常是由「君王」(monarch)主其職,因此「君王」也就是「主權者」(the sovereign)。
在《利維坦》中,霍布斯花了一半的篇幅來解說此義,這就是他整體學說中的政治哲學。而另一半的篇幅中,他剖析基督教信仰與人類生命間的關係(當然是指對信仰者而言),這即是他的政治神學。欲了解霍布斯思想全貌,二者不可偏廢,畢竟對他而言,人在獲得現世的安定後,生命的意義在於追求救贖與永生(進入天國),因此政治哲學加上政治神學才是一個完整的人生指引。
《利維坦》在政治哲學上的貢獻,約有以下兩端:
一、是為系統性社會契約理論第一人
社會契約理論其實自古即有,但多失之粗疏或點到為止,直到霍布斯才依嚴謹之「解析幾何式演繹法則」建構出來,他甚以此新方法論自豪。早在一六四二年他即已出版之《論公民》(De Cive),乃為《利維坦》第二卷〈論國家〉中社會契約理論之原型。而在《論公民》序言中,霍布斯自述:「近代物理科學始自伽利略,而近代政治科學理論則始自本書。」他著成社會契約論之關鍵靈感,乃來自於早些年前往歐陸拜訪伽利略時得到的「物體恆動定律」之啟發,他認為人也是「在社會群體中不斷動作、行動的個體」。因此以人的感覺(sense)、慾望(desire)、激情(passion)與思想(deliberation)作為解釋人的連鎖社會行動背後的根本動力,而副之以精密之演繹推論而成其契約理論。
二、是為主權者理論之集大成
主權者理論始自十六世紀末法國之包丹(Jean Bodin),但是完成於十七世紀中葉之霍布斯。簡言之,包丹只有言其然,並未詳析其所以然。在宗教紛爭下,包丹熱切希望法蘭西之安定與統一,因此著《國家論六篇》(Six Books on Commonwealth)揭櫫「主權者」之概念,申明其為地境內「最高、唯一與不可分割」(supreme, unique and undivided)之統治權力。但同樣期待英格蘭自內戰恢復安定之霍布斯,卻以每一個人對陷於自然狀態下「人人相敵」(a war of everyone against everyone)之深深畏懼,來解釋一國臣民樹立「主權者」之必然決心;此決心將給予「主權者」絕對之權力,因唯有絕對之權力才能保障絕對之秩序。此「主權者」勢大威猛如利維坦(舊約聖經中之海怪),是「正義的尺度」(measure of Justice)也如同「會死的神祇」(mortal god),作為一切人事的「公正仲裁者」(impartial arbiter)。對霍布斯來說,參與立約的是眾多獨立思辨秩序與生死間關係的人民──「原子化的個人」,他們堅定的盟約意志在瞬間樹立了「利維坦」這個集眾志而成的「主權者」。這個「利維坦」在概念上是個「人造之人」(artificial man),而眾多「自然人」的生命財產需要靠他的出現才能得到保障。既然此孔武有力且巨大的「人造之人」是保全「自然人」之生存與福祉的唯一可能,因此它是至高、唯一與不可分割的權威體(但由一國之君這個特定的自然人所代表);然而當盟約意志瓦解時,利維坦亦立時崩解,山河大地頓失守護者。
因此霍布斯給予「利維坦」一個理性的起源,它是上帝造人類時讓人類憑藉天生理性自然就會「思辨」出的一個「政治設計」,所以他認為人類能夠使用這種「政治理性」來經營政治生活,實屬於上帝設計的「自然國度」(the natural kingdom of God)內必然之理。但是上帝還有一個國度就不是人類可以參與或是理解的,那就是上帝的「預言國度」(the prophetic kingdom of God)。這牽涉到基督教義,也就是本書的第三部與第四部的內容。
上帝的「預言國度」由一連串的「天啟」(revelations)組成,已實現的是為「歷史」,例如創世、造人與諾亞方舟/洪水等;但還未實現的就是「預言」(prophesies)了,例如末世與審判。人類各個君王的責任是在末世到來之前的歷史中勉力維持政治秩序,等到千禧年時真正的君王──上帝──將降臨,而俗世君主就把統治權(替天牧民)交還給上帝,卸除階段性的任務。
在千禧年之前漫長的人世歷史與政治中,俗世君王的責任是維持社會秩序與護持正統基督教義,因此他得以同時手握寶劍與宗教權杖,這是明顯的政教合一觀念,也符合英國國教的實況。因此霍布斯是極力反對羅馬的梵諦岡教宗的,他甚至認為羅馬教宗宛如古代宰制全境的羅馬帝國之再現,陰魂不死坐在當初羅馬皇帝的寶座上,企圖壓榨操控日耳曼歐洲。他的最激烈指控竟然是:羅馬教宗無異於「敵基督」(anti-Christ,即是撒但),是世界人類最大的威脅與禍患。
《利維坦》這部書於一六五一年出版,這時間點其實頗耐人尋味。一六四九至一六五一年,英國有兩年的時間全國陷於「承諾服從爭議」(the Engagement Controversy)中,也就是舉國是否應該服從弒君的克倫威爾新政權?照霍布斯主權理論的邏輯,他是肯定的──凡有「實然」(de facto)統治權者就應享有「法理」、「應然」(de jure)統治權;換句話說,如果統治者失能失職搞到國家分崩離析、烽火連天的話,那他就已喪失統治正當性了,而人民造反有理。這等於說,霍布斯是主張人民平時應絕對服從,不可造反的;但如果造反成功──發動內戰且成功拿下統治權,則就有法理上的正當性了。霍布斯理論有這樣一個特色,其實讓他吃足苦頭,兩面不是人:在英國內戰初期,他的理論可想而知受到「造反的」議會黨的排斥與痛剿,他只得流亡海外;但「清教徒革命」成功後他又在「承諾服從爭議」中站在支持新統治者的立場,保皇派自然恨之入骨。
但我們綜觀霍布斯的理論,它是相當縝密合於邏輯的。人民訂約成立「利維坦」、樹立主權者給予其莫大權柄,也不過是希望因此得以安身立命好好活下去,但如果統治者辜負此託付,弄到國境內災殃連連民不聊生,那麼當初的託付自然失效,「承諾服從」也可撤回,而「天命」(其實是人民的盟約)將在新的統治者身上,只要後者能穩定局面、掌握「實然」統治權即可。這就是「效用主義」的成分了。
霍布斯的政治理論採用「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之觀念作為基礎,但又可歸於「效用主義」(utilitarianism)的思維模式,可說是為現代社會理論創下典範。當代社會理論在立說上有「自然權利」與「效用主義」兩大流派,互不相屬,但霍布斯兼為其祖,融於其社會契約中,不但對於當代民主政治理論有奠基之功,也對近世社會哲學之方法論有莫大啟發。從啟蒙時代以來,他對於人文社會思想史的貢獻,不但是全面性的,也是最深刻、最鞭辟入裡的。這的確少有人能及,說他是英吉利之光,應不為過。我們願意再重複強調一次:若伽利略標誌了新物理科學的開始,則霍布斯代表了新社會理論的起點。
國家與政府的出現是人類開啟文明的根本──霍布斯《利維坦》的唯一訊息
臺大政治系教授陳思賢
英國大哲霍布斯(一五八八-一六七九)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重要的一位人物,他對於近代歐洲啟蒙政治思想的出現有開創之功,也對於政治哲學上最古老的問題──我們為什麼要有國家──提供了權威性的答案。這個答案也許並非最究竟、唯一的答案,但是迄今無人能推翻。
霍布斯畢生致力於研究人存在於世間所可能面對的一切知識──也就是「哲學」之整體,它包含了認識自然、認識人類自身與認識人的社會組織等三個面向,而最後把它們都放入「上...
目錄
導讀
第一部 論人類
第一章 論感覺
第二章 論想像
第三章 關於思想的結果或連續
第四章 論語言
第五章 論推理與科學
第六章 通稱為激情的自發運動:其內部起源、以及表達這些起源的言詞
第七章 論述的終結和決議
第八章 論智慧的德行及缺陷
第九章 論知識的分類
第十章 論權力、身價、尊嚴、榮譽及身分
第十一章 論舉止的差異
第十二章 論宗教
第十三章 以幸福與苦難論人類的自然狀態
第十四章 論第一與第二自然法以及契約
第十五章 論其他自然法
第十六章 論人、授權人、由人代表的事物
第二部 論國家
第十七章 國家的起源、發生和定義
第十八章 論主權的確立
第十九章 國家的種類和主權的繼承
第二十章 論父系統治和專制統治
第二十一章 論人民的自由
第二十二章 論政治的和私人的團體
第二十三章 論政務大臣
第二十四章 論國家的養分與生育
第二十五章 論建議
第二十六章 論國法(civil law)
第二十七章 論罪行、寬恕與減罪
第二十八章 論賞罰
第二十九章 論國家衰弱和瓦解的因素
第三十章 主權者的職權
第三十一章 上帝國度的天性
第三部 論基督教體系的國家
第三十二章 論基督教體系的政治原理
第三十三章 論《聖經》篇章的數目、年代、範圍、根據與注疏者
第三十四章 《聖經》各章中聖靈、天使與神感的意義
第三十五章 天國、神聖、聖潔與聖餐在《聖經》中的意義
第三十六章 上帝之道與先知之言
第三十七章 奇蹟與其用處
第三十八章 論永生、地獄、得救、來世及贖罪在《聖經》中的意義
第三十九章 教會一詞在《聖經》中的意義
第四十章 亞伯拉罕、摩西、大祭司與猶太諸王在上帝國的權利
第四十一章 神聖救主的職責
第四十二章 論教權
第四十三章 論人進入天國的必要條件
第四部 論黑暗之國(Kingdom of Darkness)
第四十四章 論誤解《聖經》所引起靈的黑暗
第四十五章 論魔鬼學(Demonology)及其他異教的宗教遺跡
第四十六章 論無用的哲學與荒誕傳統所造成的黑暗
第四十七章 論這種黑暗所產生的利益及其歸屬的問題
回顧及結論
湯瑪斯‧霍布斯年表
譯名對照表
導讀
第一部 論人類
第一章 論感覺
第二章 論想像
第三章 關於思想的結果或連續
第四章 論語言
第五章 論推理與科學
第六章 通稱為激情的自發運動:其內部起源、以及表達這些起源的言詞
第七章 論述的終結和決議
第八章 論智慧的德行及缺陷
第九章 論知識的分類
第十章 論權力、身價、尊嚴、榮譽及身分
第十一章 論舉止的差異
第十二章 論宗教
第十三章 以幸福與苦難論人類的自然狀態
第十四章 論第一與第二自然法以及契約
第十五章 論其他自然法
第十六章 論人、授權人、由人代表的事物
第二部 論國家
第十七章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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