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書主要在闡述理則學,原名為《邏輯學體系》(A System of Logic),反映十九世紀後葉西方資產階級經驗主義思想的一部代表性的邏輯著作,是英國經驗主義歸納邏輯的總結。
此書主要在闡述理則學,通稱邏輯,源自古典希臘語 (logos),最初的意思是「詞語」或「言語」(引申出意思「思維」或「推理」);1902年嚴復譯著《穆勒名學》,將其意譯為「名學」,音譯為「邏輯」。它經常被稱為是對論證評價準則的研究,儘管邏輯的精確定義在哲學家之間是有爭議的事情。但這個主題還是有所依據的,邏輯學家的任務是相同的: 提出大量的有效和謬誤的推論,從而允許人們區別出好論證和壞論證。
作者簡介:
約翰‧斯圖亞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英國著名哲學家及經濟學家,十九世紀影響力極大的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支持邊沁的功利主義。
譯者簡介:
嚴 復(1854~1921)
福建福州人,初名傳初,改名宗光,字又陵,後又名復,字幾道,晚號野老人,中國近代啟蒙思想家、翻譯家。
嚴復系?地將西方的社會學、政治學、政治經濟學、哲學和自然科學介?到中國,他陸續翻譯了《天演論》、《原富》、《群己權界論》、《群學肄言》、《社會通詮》、《法意》、《穆勒名學》、《名學淺說》等八部名著。他的譯著在當時影響巨大,是中國二十世?最重要啟蒙譯著。嚴復的翻譯考究、嚴謹,每個譯稱都經深思熟慮,他提出的「信、達、雅」的翻譯標準對後世的翻譯工作產生深遠影響。
章節試閱
引論
第一節 論開宗界說本非定論
世之言名學者。不獨其書人而殊也。即其界說已參差矣。自著書之人。所用之文字雖同。而所達之意旨多異。言厖義歧。固其所耳。如義理之學。法律之學。凡為書者。界說之紛。與此正同。此由其學所包事義廣狹。初無定畛。故於發端之始。姑為界說。以隱括所欲發揮講論之大意。且亦有先為臆造界說。而後此所言。即以望文生義。此則本學所謂丐詞者也。(丐詞乃名學言理厲禁。譬如天文。有文昌、老人諸星。其名本人所命。乃既命之後。而謂其星為文明壽考諸應。此之謂丐詞。)
然此乃本學未極其精之徵驗也。夫為書者。欲發端界說之皆同。必自其書所言之皆同始。凡物皆可為界說。界說者。決擇一物所具之同德。以釋解其物之定名也。故必盡其物所具之德而喻於心。夫而後知決擇以為此界。況夫一學之精深廣遠。所并包之事理。至為繁賾。往往為一界說於今。及其學之擴充。則見以為未盡。良由於散殊者或難盡窺。則不能隱括之而為總義故也。譬如於物質之理。非博觀而明辨者。不能為質學(俗翻化學)之界說。此所以生理之學。治化之學。其界說至今猶為爭論之端。是知學未造夫其極者。其界說不為定論。其學之方進而未止者。其界說亦屢變不居。而開宗明義之界說。極所能為。不過取郛眾說。而吾今所立。亦特標其所欲討論思辨者而已。是非然否。後之人任自為之。然而曰是非吾名學之界說。則不可也。
第二節 辨邏輯之為學為術
案。邏輯此翻名學。其名義始於希臘。為邏各斯一根之轉。邏各斯一名兼二義。在心之意。出口之詞。皆以此名。引而申之。則為論為學。故今日泰西諸學。其西名多以羅支結響。羅支即邏輯也。如斐洛羅支之為字學。唆休羅支之為群學。什可羅支之為心學。拜訶羅支之為生學是已。精而微之。則吾生最貴之一物。亦名邏各斯。(天演論下卷十三篇。所謂有物渾成字曰清淨之理。即此物也。)此如佛氏所舉之阿德門。基督教所稱之靈魂。老子所謂道。孟子所謂性。皆此物也。故邏各斯名義。最為奧衍。而本學之所以稱邏輯者。以如貝根言。是學為一切法之法。一切學之學。明其為體之尊。為用之廣。則變邏各斯為邏輯以名之。學者可以知其學之精深廣大矣。邏輯最初譯本。為固陋所及見者。有明季之名理探。乃李之藻所譯。近日稅務司譯有辨學啟蒙。曰探曰辨。皆不足與本學之深廣相副。必求其近。姑以名學譯之。蓋中文惟名字所涵。其奧衍精博。與邏各斯字差相若。而學問思辨。皆所以求誠正名之事。不得舍其全而用其偏也。
俗謂名學為思議之術。近代名學專家。(此指魏得利。魏官教言牧長。著名學、言語學二書。)始取前說附益之。而為界說曰。名學者。思議之學。而因以明其術者也。歐洲數百年來。科學駸駸日臻勝境。獨名學沿習陳腐。其進甚微。頗為學人所詬病。獨是家所得。方之他人為多。其著說風行一時。而時始知重。審其界說之義。以學兼術。蓋必能析思之體。通其層累曲折之致。夫而後能遽所以然之理。而著為所當然之法。以施於用。其義之善。較然無疑。今夫一思之用。其心境之所呈。心力之所待。與其間不可亂不可缺之秩序。使非昭晰無疑。將何所基而立致思之術。詔為慮之方乎。故知方術既行。致知斯在。世之不待學而能者。其術必至淺耳。即有術焉。初不本於專科之學。亦以其術所本之學方多。抑非謂其無學也。蓋人事外緣。至為繁賾。往往求一事之能行。必先盡多物之性致眾理之知而後可。故曰不學無術也。
然則名學者。義兼夫術與學者也。乃思之學。本於學而得思之術者也。顧思之一言。自常俗觀之。若至明 。而以科學(格致之事至於醫藥。皆為科學。名數質力四科之學也。名學雖其理有以統諸學。而自為一科學。科學理瑩語確。故其律令最嚴。)之法律繩之。則歧義甚眾。蓋常俗所用之名。幾無一焉。無歧義矣。窮一事之理。思也。致一物之情。亦思也。雖名學之事。方舍情而言理。而窮理有自同然而之獨然者。有自既然以推未然者。前思後亦思也。其混而無所專屬如此。格物內籀之事。與幾何外籀之功。其在名學。釐然兩物。而在常俗之意。無區別也。然則欲定名學之義。必先定思之義而後可。
治名學者。其所謂思。多從前義。(自同然而之獨然。)而此書所用。轉取後義。(自既然以推未然。)蓋後義較廣。而著書者宗旨不同。各適己事。非有意於叛前人也。吾此時決擇之當否。將入後而自明。第思之一言。既已多涵如此。吾寧取其兼賅彌廣之義。不必主於其一偏者也。
第三節 論名學乃求誠之學術
雖然。思之一言。尚不足以盡名學之界域也。自亞里斯多德以邏輯為持論本原。然其為書。持論部居第三。而解字第一。析詞第二。又有專論界說及分類諸術者。是知名學所包。本為甚廣。或謂此三四部者。乃為持論張本。解字所以為析詞。析詞所以為連珠。(義見卷中。)即至界說分類諸章。作者之意。亦以連珠法例而後為之。連珠者。持論證理最要之器也。然則部分雖繁。要終以論思為歸宿耳。此其言似矣。顧其中亦有專為字詞二物而發。窮端竟委。至為詳盡者。不必僅為持論地也。雖輓近法國學者。纂著阿賴耶名學。亦以論思之術為其界說。然每見世人於語言精當。部分辨 。與凡物之秩然有序者。皆曰合於名學矣。且見人稱名學大家。及云善為名理。與云名言名論。意皆不必專指其論思之合法也。記醜而博。機鋒警捷。排難如弄丸。釋紛如破環。不徒所聞見多也。所聞所見。皆若素部勒以聽當機之指揮因應者。皆當此稱。由是觀之。名學之界域。上本古人。中稽述作。下至常語單辭。若皆未必以論思一端盡其量者。性靈之用。思議二者之外。尚有事焉。亦為名學之所統攝者。灼然可知也。
故若取名學而界之曰。名學者。所以討論人類心知。以之求誠之學。將可以賅心德之用。而亦不悖於古。不戾於俗矣。夫名學雖大。然舍求真實不虛之事理無可言者。而一切名學之所有事。若名。若詞。若類。若界。與凡其學之所統治者。皆為此一大事而起義。人之生也。非誠無以自存。非誠無以接物。而求誠之道。名學言之。夫求誠所以自為也。而有時乎為人。為人奈何。設教是已。教人常以言詞。然其術非名學之所治。名學所治者。不外一己用思求誠之所當然。至於諭人教人之道。則又有專術焉以分治之。此如言語術。教育術。二者皆專治之者矣。名學所論人心之能事。皆自明而誠。其明其誠。皆以自為。故雖六合之中。具有性靈之物。舍我無餘。我之能治名學自若。我之得為名學大家自若。而名學之所討論。為斯一人發者。猶其為過去未來世中無數人發也。
第四節 言名學論推知不論元知
夫以名學為求誠之學。優於以名學為論思之學矣。顧後之病於過寬。猶前之病於過狹也。誠者非他。真實無妄之知是已。人之得是知也。有二道焉。有徑而知者。有紆而知者。徑而知者。謂之元知。謂之覺性。紆而知者。謂之推知。謂之證悟。故元知為智慧之本始。一切知識。皆由此推。聞一言而斷其為誠妄。考一事而分其為虛實。能此者。正賴有元知為之首基。有覺性為之根據。設其無此。則事理無從以推。而吾人智識之事廢矣。
誠之以覺性通者。如四體之所觸。中心之所感。譬如昔者之哀樂。今日之飽飢。凡此皆己之所獨知徑知者。初無待他物他事。推證而後悟其然也。其待推證而知者。大抵境不相同。如言南極火山。北溟冰海。抑時不相接。如史冊所紀載。他如數學中問題證論之事。故境與時異者則以左驗陳跡推之。其數理奧殫則據公論界說。與夫一題之與數求之。幾何算術。皆此物也。總之凡心知可通之物。不此則彼。非其推知。即其元知。非覺性所本具。即由覺性而遞推者耳。
人具覺性。而知識從之推演。此其端有幾。與其所以異於後起之智慧為何。其省察之方何若。其識別之事何居。凡此皆名學所不事者。以其為最初不二之物。非言語文字所可析。亦以其為他學所專論。非名學之所兼治。
凡知之原於覺性者。即知即誠。絕無疑義。亦無轉語。如一人所見所覺。無論接以官骸。抑或由於心知。誠見誠覺。不待更問。故不假文字言說。勘其誠妄。無文字言說矣。於名學復何所事之有。
然所不可不謹者。世人常即推知。以為元知。往往一事一理。其人得之。本由推較。第久習之餘。其推較至速。瞬息即辨。有若元知。其實否也。此如一事。久為異宗智學家所論定者。則觀物一事是已。人眼見物。遠近之差。淺者恆謂本於元知。不知眼之所見。止於色冪深淺。初無遠近之數。呈於眼界。當云見遠見近之頃。其所見者。實物形大小。色分深淺。其由此而分別遠近。正由推較。其推較之術。由眼簾瞳孔之縱縮有異。由已知遠近之物。形色不同。然後本所已知。推之當境。特自有生以還。操之甚熟。其推較若無推較者。而人遂曰元知。不知方其孩 之初。此事固由學而成。閱歷而得。且須年久。其事益精。以其益精。知非見性。故觀物之頃。所謂元知。止於形色。至於遠近虛實。則皆待推而知。推知可妄。故名學言之。元知無妄。故名學不言。
案。穆勒氏舉此。其恉在誡人勿以推知為元知。此事最關誠妄。今請更舉世俗易誤之事。以備學者參觀。如朝日初出。晚日將入。其時真日皆在地平之下。人眼所見。特蒙氣所映發之光景耳。人謂見日。此無異以鏡花水月為真花真月也。又眼為腦氣所統。而眼簾受病者。往往著影不磨。遇感輒現。而人以眼簾所呈。拓之於外。遂謂當境實見種種異物。不知所見者乃眼簾中影。彷彿外物。非若平時外物形色。收之眼簾也。自不知此理。而世人目能見物者。遂以日多。而一切妖妄之說興矣。
是故欲究心知之用。自明而誠之理。莫切於先區何者為元知。何者為推知。顧其事不屬於名學。而他科之學言之。心學之書。必有專章明人心之知。何者為覺性所本有。何者由於外鑠。待閱歷學問而後明。即若古今聚訟之端。如物質之真幻。神道之有無。與夫神質二者之終為同異。宇宙二物。(謂無限之空與不盡之時。)為心中之意。抑心外之端。空之與物。時之與變。是一是二。皆其所深窮而詳辨者。至於名學。無取更為覆論。但三占從二。以神質為真實。謂空時為不幻可耳。然其物皆不二而最初。無由推證其所以然。但知其為覺性所同具而已。餘若意。(西名恭什布脫。)若覺。(西名悲爾什布脫。)若識。(去聲。訓記。西名孟摩利。)若信。(讀如篤信之信。西名比栗甫。)皆求誠時心知之用。而為心學所必言。名學雖據之發端。而其物之為覺性元知。抑可更析他端。進求本始。所不問也。其他哲學疑義。人心感情通理之機。何者為本然。何者為後起。帝天之凜。同類之仁。果有良知良能。不待學而具者耶。抑繼性成善。自明而誠者耶。皆當訪諸他科。而非本學之所有事者矣。
故名學所講。在於推知。謂其學為求誠之學。固也。顧其所重。尤專在求。據已知以推未知。徵既然以 未然。其已知既然。為公例可也。(此為外籀術。)為散著可也。(此為內籀術。)名學所辨論。非所信者也。在所據所徵以為信者。蓋信一理一言者。必不徒信也。必有其所以信者。此所以信者。正名學所精考微驗。而不敢苟者也。告吾以所以信者。吾能決其所信之當否。使其人信一理一言。而無所以信者之可言。雖有名學。末如之何也已。(元知、覺性。皆所信而無所以信之可言者。下愚之人亦有所信而無所以信之可言者。莫須有、黠稽是已。)
第五節 論名學所以統諸學之理
自人心莫不有知。而所知者。元知少而推知多。故名學之所統治者。不獨諸科學已也。即至日用常行之事。何一為名學之所不關乎。大之此心之公理。小之至一物一事之然否。皆推證參伍而後可知者也。故推證參伍者。生人之一大事也。無日。無時。無一息之頃。能無所推。苟非耳目之所親。官骸之所接。皆必參伍焉。而後心知其虛實。此不必學問藝術之事而後然也。處於人群。生有執業。不如此其業不治。所處不安。治人之官司。御兵之將帥。為舟師。為醫者。為農。為工。為商。一言蔽之。皆察當前之符驗。而知其所當行已耳。凡皆測虛實。審情偽。而行其方。是方也。其所自為可也。其他人之所立。守而用之可也。為此而善。其業亦善。而其生休。為此而不善。其業亦不善。而其生病焉。故推證者。人心不可離之用也。推證不徒名學之事也。致知之事。莫能外之。
雖然。名學與致知異。謂名學之所治。與致知同其廣遠可也。謂致知之事。即名學之事。不可也。致知者。執役者也。而名學者。聽斷者也。名學非能求左驗也。左驗具。而名學定可用不可用焉。名學非能實測也。非能造端也。非能探索也。其職在聽斷。執醫之業。問名學曰。慕蹶之候云何。名學不置對也。彼欲求此。必資之一己之實測。與平生之閱歷者。抑他人之實測閱歷。而垂諸簡策者。而是實測閱歷者。有當有否。則名學能以片言決之矣。察其案以論其治法。審治法以驗其方藥。是真名學事也。是故名學不與人以證。而能教人何物之足證。與如何以決其證之是非。不言某事之證為某。而言以何因緣。此可證彼。若夫求一事之左驗。實測造端之功。則致知之事。科學之所分治。名學雖欲為之。有不暇矣。
故貝根曰。名學者。學學也。凡學必有所據。謂之原。(西名棣達。此言所與常俗曰案。)由所據而得所求。謂之委。又必有其所憑者以為證。與其所證之理以為符。名學者。詳審於原委之際。證符之間。則笵之公例大法焉而已矣。使是二者之相屬。誠有不容疑不可倍之公例大法。行於其中。則凡一切分科之學。析理之書。與斯人之一言一行。與是例是法不可不合。不合則失誠而為妄。而委與符皆違事實矣。故斯人種智。舍夫元知而外。其餘之尋原竟委。發證合符。無閒先知其例法而求合。抑玄契例法而不自知。但使其理誠真。其言誠信。則其與名學所著而列之者。斷斷乎其必合也。
第六節 考名學之利用於何而見
由是而名學之全體明。亦由是而名學之大用見矣。夫物物爭存。而存者必有其所以存。使名學常存不廢。則名學之為利用可知。苟推知之事。欲其旡妄。則無閒先知後行。抑先行後知。其合於名學之法例一也。然而通理責合者。易旡妄乎。抑偶得闇合者。易旡妄乎。此又不假深辨而自明矣。世固有不知名學。而著書談道。冥契玄符者矣。即科學之殊。亦有不深名學。而所得為不少者。人類先名學而出者。不知幾何世。使不通名學。而所思輒誤。則人事一日無盡利之推行。即本學且無由為緣起。故謂必通名學而後能思者。無異言必審養生。而後知飲食。先有韜鈐。而後有兵戰也。是以不待奈端動例之興。而世有營造矣。不待歌白尼日宗之說。而世有律歷矣。然而三例未興。營造之能。固有止境。八星未喻。律歷之制。方滋積差。是知名學未昌。格物窮理之家。其所能為必儉也。即有一二先覺之士。將聖之資。可無待於名學。而熙攘之眾。中才為多。欲使由之而知其道。免其妄而進於誠。是非析其理而著其法焉。斯無望已。且名學與格物窮理有相需之用。亦有相益之形也。故每聞科學釋一難題。進一勝境。則名學之業。亦有增高。而今日尚有二三科學。功苦道悠。未臻美善。不徒所得甚微。而是甚微者。尚非可據。則政以人類才力之微譾。所治於名學者未深。乏利器以善其事耳。然則詎非以其學為道高用寡。不必亟講也哉。
第七節 標明本學界說
是故名學者。論人心知識之用於推知者也。自本已知以求未知之塗術。至於旁通發揮。凡以佐致知之功者。皆名學之所有事者也。故其所論。莫先於名。名者。言語文字也。言語文字。思之器也。以之窮理。以之喻人。莫能外焉。於是乎有界說之用。亦於是乎有分類之學。蓋得此而後吾心日積之理。有以見其會通。有以施其綱紀。可默識而不至於遺忘。且部勒徽別之。以為他日更窮新理之用。故界說明而分類精者。不可瑩以疑似之說。何則。彼所以推驗之者有其具也。凡此皆推知之功用。證論之器資。而即為名學所界域而統治者。至於上追心本。求人心之原行。若覺性念思之屬。雖事為首基。而名學可資其用。而不必議。蓋其物不二。而無關於參伍錯綜之功故也。
是以名學正務。在取窮理致知之心術而分析之。以觀其變。與夫心之餘能。凡所以輔窮理致知之用者。於是知其層累曲折矣。則笵之為大法公例焉。以勘他日所據之以為證驗者之當否。所由之以得事實者之圓滿也。
雖然。分析心術。以求其層累曲折之致矣。非曰分之至精。析之至微。至於不二之心德。所謂人心之原行者而後止也。吾名學之事。故無事此。今夫析一事物之變。以求其層累曲折者。與考一事理之實。而具其左證符驗者不同。考一事理之實者。由甲知乙。由乙知丙。如是遞推。至於知癸。其事相承。不可一缺。設有缺者。諸證墜地。而析一事物之變者。行遠自邇。登高自卑。每進一解。皆為至寶。不必後此之果能賡續也。此如質學。以今能事。所得原行。至五六十。就令他日術精。知今原行。皆為合質。而前者所得。要為丕基。不可廢棄。蓋是五六十者。雖非真實原行。而世間物質。皆所化合。而質學今茲所明。皆真非妄故耳。今名學所分析。而據之以為發論之基者。義正同此。
故此書所分析心術。而求其層累曲折之致者。至所以為窮理致知之用而止。言其推知。置其元知。蓋名學者。其用主於別是非辨誠偽也。夫苟能是。何多求焉。吾聞訾謷名學者曰。人之用其筋肋手足也。不必知其經首之會。而後能也。此得其一而遺其一之說也。向使一肋受傷。而肢體為之偏廢。欲為治療。非深明於其經首之會者。必不能也。故聞詖遁之辭。而欲辨其生心害政之所以然者。非於人心之用。達其幽隱離合之變者。或不能也。雖然。其事固有所底也。使達其幽隱離合之變。而足以變其生心害政之所以然矣。沿不知止。過於所以為知言之用者。斯真無解於訾謷者之言矣。故曰。彼遺其一而得其一也。名學者。求誠之學也。亦知言之學也。故其析心術也。猶治樂者之審音也。知六律之清濁合散。明隔八之相生。足其事矣。至於察音浪之短長。考震蕩之度數。則音學之事。而非合樂者之所要圖矣。哈德禮。李一德。洛克。汗特。之數公者。皆兼精於名理二學者也。顧其所異同。皆在於理學。而一入名學之域。則匪所紛爭焉。不佞所以嚴名理二學之界者。正以為吾名學之精確不易故耳。(理學其西文本名謂之出形氣學。與格物諸形氣學為對。故亦繙神學、智學、愛智學。日本人謂之哲學。顧輓近科學獨有愛智以名其全。而一切性靈之學則歸於心學。哲學之名似尚未安也。)
然而名學固無待於理學。而理學欲無待於名學。則不能也。蓋理學之無待於名學者。惟其言覺性元知。事取內觀。辨證道斷者耳。自此以降。但有原委之可言。證符之足論。則必質成於名學。而一聽名學之取裁焉。由是觀之。則名學之視理學。猶其視他諸學矣。不能以一日之長讓理學。亦不得謂名學於理學近。而於他學遠也。故名學之不可混於理學。猶其學之不可混於他學。理學與他學。容有未定之疑義也。名學以無疑。決他學之有疑。不容有疑義也。是書所標之名理。所舉之義言。無一非論定者。則不佞所能自信者也。
第一章 論名學必以分析語言為始事(凡及語言皆兼文字)
第一節 論名之不可苟
言名學者。深淺精粗雖殊。要皆以正名為始事。名家謂名曰端。(其說見後。)端有分類。今之所為。從常法耳。其所以然之故。無俟深明也。夫講名學者。將以為致思之術。而語言者。思之大器。使其器不具不精。抑用之而不得其術。其事將有紛淆觝滯之憂。而所得有不可深信者矣。故使人於心聲心畫之事。習為潦倒不精。而於名言也。苟然而已。以如是之心習。而為窮理致知之功。將無異於疇人子弟。持管窺天。而不知伸縮裁量。使光度之合於其目也。
自夫窮理致知。為名學之本業。而無閒在心以意。在口以詞。皆必有文字語言為之用。使其人於世閒之名物。眊然不達其義。苟而用之。則其所窮之理。所致之知。大抵皆誤。有必然者。是故言名學者以謂欲治其學。非於發軔之始。先去其叢過之端。則雖有至精之術。至嚴之例。將無所託始。而皆為無益之學矣。夫具察遠顯微之鏡者。將以驗物也。乃今用之。而物形皆失其真。則為之師者。非先教之用鏡之方。取其相合而有助於目力者。又烏從以施其循誘遜節之教乎。此名學始教。所以莫不先治語言。而求祛其蔽也。
不寧惟是。夫名學者知言之學也。言必有名。使於名之義蘊昧然。則無以察言。而知言學廢。故正名之事不僅以敕過已也。欲知言。先正名。其事有不容已者。
且名學之事。吾於引論既言之矣。凡以跡推知之所由來。理有有徵而不容疑。有無徵而不可信。吾心疑信之用。當以何者為指南。使由之而不惑乎。事理之呈於吾前。其以覺性官骸接者。不待再驗矣。降此乃有別。別之奈何。論其證據是已。名學所以審鞠證據者也。顧欲言審鞠之方。必先察所審鞠之物。徒名不足以與此也。故正名而外。莫重於析詞。夫事固有其可思。而亦有其不可思。理固有其可窮。而亦有雖窮而不至者。凡此皆必待詞晰而後可言也。
第二節 論析詞第一層工夫
無論設何等問題。其對答之言。必成一詞。或一有謂之句法而後可。蓋非一詞。非一有謂之句法。則是非然否無由施。而可信不可信之異。亦無由見。故誠妄之理。必詞定而後可分。所謂誠者非他。言與事合者也。所謂妄者非他。言與事爽者也。取一切之言。而考其義蘊同異者。實無異考天下凡可設之問題。與凡可以是非然否者耳。夫曰天下可設之問題有幾。曰可下之斷語幾何。曰斯人所稱之詞。其有謂者凡幾類。此特一事而所從言之者異耳。自天下疑信之理。可論之事。莫不以言為之。故但取諸種之詞。而考其義蘊之同異。斯古今所設之問題。與其所信之理。皆可由此而得其所以然也。
則試即最簡極易之詞而先觀之。將見詞者。聯二名執兩端而成者也。試為詞之界說曰。詞者何。執兩端而離合之者也。兩端猶二名也。可以喻矣。今云地為圓物。此乃執地與圓物兩端而合之者也。如云耶穌不生於歐洲。耶穌。一端也。生於歐洲者。又一端也。此一詞。乃執二者而離之也。
是故凡詞必具三物。詞主。一也。所謂。二也。綴系。三也。(詞主一曰句主。如前文地與耶穌。皆句主也。圓物及生於歐洲。則所謂之名也。而綴系則為與不也。名少者一字。多者無數字。綴系非名。而有正有負。有見有隱。如前文為字正系也。不字負系也。正系為字而外。如曰、如是、如乃、如爰、皆常用者。行文句法隱系多。而見系少。)詞主。言者意之所屬。有離合之可言者也。所謂者。所離所合之物若德也。而離合之實。則於綴系見之。
今置綴系以為後論。則將見言雖至簡。必有二名。特離合之情不同而已。且是二名者。常居一詞之首尾。此自古名家。稱名曰端之所由來也。析詞見物。其事如此。人聞一語。而欲致其然否之情。一名不足。必聞二名而後可。為疑為信。必意存兩物而後能。物者何。可名之物也。近世理家。多舍物而言意。彼曰言者離合二意之所成也。又曰詞主。所謂二者皆意之名。而無與於物。以一意合諸他意。如地與圓。然之事也。以一意離諸他意。如耶穌與生歐洲者。否之事也。夫謂名為物之名。抑意之名。二者孰是孰非。初學之人。尚不足以與此。則姑置勿論可也。今但云必遇兩物。而後有然否是非之可論。此兩物者。形下之物可也。形上之物可也。非二其在心。不能成分別見。非二其在口。不能成詞。一物止於可念。二物而後可思。一物止於可名。二物而後可議。此不易之定理也。
設吾今而皦然曰日。此其所皦然者。固不得謂之無所念。而人之聞吾聲者。亦皆知吾意之所屬也。使吾少焉而叩聞者曰。吾所云是耶非耶。吾子亦信之否耶。彼必茫然不知所以置對也。何則。一名不足與於然否信不信也。乃今吾將於日而有所謂。且擇其最簡之所謂而云之。曰日在。當此之時。設從旁人而叩之。彼將曰然。其可以然者何。云日者一名。云日在者二名故也。二名云何。日一而凡在之物又其一也。或者曰。但云日。則日固在矣。何必更云在耶。曰。是不然。日而不在。固可思議之一事也。僅云日。日之不必在。猶僅云吾父。吾父之不必在也。猶僅云有角圓形。有角圓形之不必在。且無所在也。故使吾僅云日。僅云吾父。僅云有角圓形。則吾詞為未畢。世無人焉能然否之也。能誠妄之也。必曰日在。吾父在。有角圓形在。夫而後世之人於其一則然而信之矣。於其次則或然或否。或信或不信之矣。於其終乃咸曰否。而莫之能信也。
第三節 論欲觀物宜先審名
夫成詞而後有是非。詞而析之。其先見者如右。此其義雖至淺。而所關甚鉅。顧詞之可論者眾矣。其先及此者。以其理不待既詳名類。而已可言也。今者欲益進而論詞。則將見欲曉夫詞之義者。非進明夫名之義不能也。詞必有兩端。推其一名。以離合於一名者也。人方為是詞也。口其名而心其物。必物有所以離合者。而後於其名而離合之。是故欲究乎詞之義。必更審夫名之義。且取夫名與物之相待者。豫考而微論之而後可。
或曰。既云物有離合而後名有離合矣。且究詞必先審名。而審名自知物始。則曷先觀物之為得理乎。夫名之無實久矣。故窮理而徒於名求之。最其所得。將不過昔人立為是名者之旨。名學之所求者。物之誠也。非昔人之旨也。故其名而求之。不若即物以求者之易得真也。此其陳義甚高。第欲從其言。豈惟吾難之。將天下莫有能者。果用其術。必盡棄前人之功。而謂窮理盡性之事。自是人始而後可。今試問一人所知於萬物者。舍其所受諸人。存者幾何。即若人能即物窮理矣。而所得又甚多矣。顧曰是一人之所得。過於古今人類之所共得者。彼之得者皆實。而人類之所先得共得者。誠妄方不可知。有是理乎。
用一人之心思耳目。而各審夫物。其所稱舉而別屬者。必囿於其心思耳目之界域無疑也。而後之人欲知其事之當否。所為之詳略。又必即其所立之名而求之。則何若起事於名。由名審物之為徑乎。名之存而傳者。非一人心思耳目之所得也。乃無數人心思耳目之所得也。非不知人類之於名也。固亦有稱舉其無所稱舉。而別屬其無事別屬者。而此又非初學之所敢議也。故名學之始基。必即名以起事。迨學進而有以見古人之失。然後匡之。彼先立虛義。以轅軛天下之實物。而後乃徐審其立義之當否者。此其塗術。繩以名學之義。固先有其不合者矣。奈之何其從之也。
第二章 論名
第一節 論名乃物之名,非意之名
名家郝伯斯。嘗為名之界說曰。名者。徽識也。以一字或數字為之。用以起吾心舊有之意於己。亦以宣吾心今有之意於人者也。此其界簡易明白。吾無間然。雖名之能事。實不止起意於己。示意於人。顧皆由此二者而生。此吾於他日所當更詳者也。
精而論之。名物之名乎。抑意之名乎。自古今之公言常法觀之。則名者固物名也。而理家或以為未盡。則以名為意之名。謂由物起意。由意得名。其為分雖微。而於名理之所係至重。郝伯斯睿於名理者也。察其意。亦以後說為當。故其說曰。方言之頃。言者所用之名。皆以名其意。而非以名其意所由起之物。蓋方吾言石。其以石之音。而得為塊然一物之徽識者。以人聞是音。知吾之意方在石也。聞名而知吾意。則名固意名也。
然而有辨。夫謂方吾言石。其吾心之所存。與所 而起於聞者之心者。乃石之意而非石。此其說固無可議。顧吾終從常說。而以名為物名者。亦自有說。如云日。是固天上之日之名。而非吾意中之日之名。蓋名之於言也。非但使聞吾言者意吾意也。夫固將有所謂。而 其吾信也。信者信其事。而非信其意也。設吾曰日者所以為旦也。此非曰以吾日意。起旦之意也。夫固曰有天象焉曰日行者。(自注。此而析之至微。將為覺性。而非意境。)以是為因。而有旦晝之變現也。吾為前言。固以白其事實耳。則以名名物。為徑為實。而以名名意。為迂為虛。此吾是書所用之名。所以終從常說以為物名。不從理家之說以為意名也。
然而名者固以名物矣。其所名者果何物歟。將為此答。則宜列諸類之名。以詳論之。
第二節 有不為名之字,必與他字合而後成名
欲取諸種之名。區以別之。須先知言語文字中。有其不為名。而必合之而後成名者。如之。如其。至一切文律所謂區別字。如佳花之佳字。跋來之跋字。吾子之吾字。凡此皆不能獨指為名。而加以所謂者也。設有曰佳難常。佳獨立。之好我。其孔莊。則於言為不詞。而曰佳美也。之為語助。其為指屬之字。此則訓釋之詞。即字為名。原無不詞之誚。至於當語。則必曰佳景難常。佳人獨立。之子好我。其容孔莊。夫而後詞完義備耳。
案。西字區為八類。一曰名物。二曰動作。三曰區別。四曰形況。五曰代名。六曰綴句。七曰綴名。八曰嗟歎。名物。如天地山川是也。動作。如愛惡歌哭是也。區別。如方圓美醜。所以別名物者也。形況。如勃然、莞爾、頎然、黝然。凡以寫動作之不同。抑區別之殊等者也。代名者。我爾彼汝是已。綴句如然而。如且。如爾迺。如抑。如雖然。如第。綴名如之。如與。如若。如及。嗟歎若嗚呼。若猗歟。若唉。若叱嗟。此其大略也。而中文則宜增語助一類。焉哉乎也。為西文之所無者。但西文用字母以切音成字。是以八類之字。易於為別。中文以六書制字。形意事聲為經。假借轉注為緯。字形既立。不容增損。故變之以聲。在古有長短緩急之讀。迨四聲用。而有讀破之法。本緩者急之。本仄者平之。凡以為虛實異用之別而已。故西文不可為名之字。五尺之蒙。有以知之。而中文則名非名之間。非達於文理者不能辨也。能文字者。正在用虛為實。用實為虛之事。故同一字也。在此為名物。在彼為動作。為區別。為形況。在讀者自得之耳。其用散見於小學諸書。無專書言文律也。
名物居一詞之兩端。故詞主與所謂皆名物。此常道也。而有時區別之字。可以為所謂。如云雪白。是以區別字為所謂也。(雪白句。其綴系字隱。若顯之。則云雪乃白。中文綴系隱者最多。與西文異。)且有時可為詞主。如云白為本色是已。凡區別字如是用者。其在文律。謂曰文橢。文橢者。如橢員然。形削而意在也。若全言之。當云雪為白物。今但云雪白。意已具矣。(中文文橢最多。故分類析義。非通人不能。)希臘羅馬二國文字最精。其區別字。為詞主。為所謂皆通。而吾英語言。固有時而不能用。如云地員可也。第若云員則易轉。於英文為失律。當云員體易轉。始合法也。(員則易轉。中文正通。可知震旦文字。文橢之用最多。)雖然。此皆文律之事。無關名學宏旨。自名學言之。則區別之字。既有所別。斯有其物。則謂名物區別二類之字皆名可也。名物區別代名三類而外。無有能為詞主與所謂者。非有所傅合。皆不能自為名。
凡字不能自為名者。希臘名家謂之沁加特歌勒馬的。此云合謂。蓋待合而後有謂也。其可居一詞之兩端而為詞主所謂者。謂之加特歌勒馬的。此云謂。其字本有所謂也。聚二類之字而成一名者。有時謂之雜端。如此立名。本為蛇足。本學之事。但取其為一名而已。雜否固不論也。
其用字雖多。而所指但一。此自一物之名。不能為二。如云。其地以古先哲人之區畫。而為後王之所都者。此名用字雖多。萃有謂合謂二屬以為之。然自名家觀之。一物而已。指一地而已。凡別一名眾名之法。在取其名其加以所謂。則試觀為一事乎。為二事乎。斯名之為一為二可知。如前名云。其地以古先哲人之區畫而為後王之所都者今廢矣。此固一事也。則不能為二名。又如云。倫敦令尹諾基約翰茲晨化去。此亦一事。則倫敦令尹與諾基約翰不能為兩名。雖緣此詞。人知諾基嘗為倫敦之令尹。顧早為其名之所涵。不因云化去而後知其然也。第云倫敦令尹與諾基約翰云云。則云化去知為兩事。故二名耳。
右之所明。皆至淺之義。稍知文律文理者。莫不知之。固無取於贅論。則請繼此而言以義分名之事。
第三節 論有公名有專名
凡名必有所名之物。物或實或虛無論已。顧物物不必皆有專名。物之貴者。與別之而後事便者。乃有專名。此於人約翰。路嘉。毛嬙。西施。是已。於地如倫敦。柏林。泰山。黃河。是已。於畜宋鵲。韓盧。獅子花。玉鼻騂。是已。其他雖言語所常道。固無取而一一專名之。而意有所屬。乃加以區別之字。如言此日。如言穀城山下黃石。雖乃之其字為他日他石所同用。而當為言之頃。固專指一日一石。而非餘日餘石所得混也。
由是而公名生焉。公名者。類同德無數物之名也。物有公名。非僅以濟語言之窮而已。夫語言固公名之一事。顧公名之用不止此。必公名立而後有通謂之詞。而後可以離合一德於無窮之同物。而民智乃以日充也。是故物有專名有公名者。自有言語以來。其事已起。而為名物至大之分殊也。
故公名界說曰。用其名而有以謂無窮之物者。曰公名。而用其名其所謂止於一物者。曰專名。譬如人。公名也。設吾於人而有所謂。則吾所謂者。統約翰。佐芝。妥瑪。馬理。至於前古後世無窮之眾而通言之。無所揚抑輕重者。蓋物之克膺是名而為人者。固有同具之形德。今吾一言謂之。是同德者莫或外也。設吾曰后稷。則所云者止於棄之一身而止矣。雖古之為稷者不止棄。而吾之所言。意專指棄。非取古中國稷官而通謂之也。設吾又曰。中國三代以降享國最久之人君。此其名用字雖眾。亦一人也。設有所謂。亦謂此一人而已。或又為公名界說曰。公名者。通一類之名也。此雖可用。然不若前界之善。何以故。界說律令。不得以義深界義淺者。公名與類。二義深淺。尚未可知。自我觀之。類義為深。公名義淺。與其以類界公名。不若以公名界類。類者何。統無數之物。而共一公名者也。乃合律令也。專名之對為公名。然公名又與總名異。人於公名而有所謂。其所謂者。加於同名之物。總名不然。設有所謂。謂其總者。不謂其散者。如曰英國第七十六隊步軍。此總名也。如曰中國翰林院。此又總名也。苟於斯二者。而有所謂。必謂其全軍全署。如一物然。如曰英國第七十六隊步軍最健戰。此固謂其一軍。非必曰隊中之卒。如約翰如雅各如威廉等。人人皆健戰也。如曰中國翰林院在京師。此亦謂其一署之僚。非曰如某如某。乃在京師也。且總名者。自其內之合而成之者言之為總名。如會。如軍。如鄉。如黨。自其外之離立者言之。又為公名。何則。天下固不止一會一軍一鄉一黨也。
第四節 言名有 察之別
其次。名之分殊。莫要於 察。察名何。所以名物也。 名何。所以名物之德也。如約翰。如海。如几。皆物之名也。以其昭著故曰察。如智。如義。如壽考。如凶短折。皆德之名也。以其附於物而後見。又可離其物而為言。故曰 。(中文之義。 者懸也。意離於物。若孤懸然。故以取譯。)名或可 可察。視其用之如何。若白。前云雪白。其白為察名。此猶言雪為白物。凡白物之名也。今設云白馬之白。前白為區別字。合馬而成察名。後白言色。謂物之德。則為 名。不可混也。人。察名也。仁。 名也。人之德也。老。察名也。而考為 名。前謂物。後謂德也。
案。 察之名。於中文最難辨。而在西文固無難。其形音皆變故也。如察名之白。英語淮脫也。 名之白。英語淮脫業斯也。獨中文 察用雖不同。而字則無異。讀者必合其位與義而審之。而後可得。西文有一察名。大抵皆有一 名為配。中文亦然。如周易八卦。乾健坤順云云。皆指物德。皆妙眾物而為言者也。 西文曰阿布斯脫拉脫。此言提。猶燒藥而提其精者然。
以 察中文之無所分別。譯事至此幾窮。故稍變本文為之。期於共喻其理已耳。
名有 察之分。自希臘諸理家始。希臘諸公談理。雖未必皆臻勝境。顧設立名義。則往往見極。後有更易。觸處成病。即如所謂 名。本名物德。乃洛克(英理學家)以謂一公名之立。實皆妙眾物以為之。遂 稱公名為 名。而置物德於無所名。物德而無所名。名學幾無由以發論。今者此書。寧復希臘之舊。而洛克。康智侖。諸家之說。不敢從也。
或曰。名有公專之分矣。又有 察之異。則所謂 名者。為公名乎。抑專名乎。曰 名有專者。有公者。蓋有一 而統眾德。則其名為公。此如德之本名。所名不一德也。仁義忠信是已。又如色。不一色也。青赤黑黃是已。他如塵。如根。皆如類已。顧亦有專為一德之名者。如可見之德。可觸之德。如平。如方。此皆不二。則皆專名而已。要之於 名而論公專。固不若別存 名。而不以公專論之為善也。
難者曰。不獨 名所以名物德。而有時區別之字加於名物之前者。亦所以名德也。而子分前之名德者為 名矣。又謂後之名德者為察名。此何說耶。吾不聞白牛之白。前白之言色。異於後白之言色也。顧前察而後 者。其義何居。曰是不然。欲知同名而異用。必從所謂而後見之。如今云雪白。乳白。絮白者。固非謂雪乳絮三者之為色也。謂三者之具是色耳。至云白雪之白。吾所謂者。固在色而非在雪也。故知言雪白乳白絮白者。其白為凡白者之物名。故曰察。而云白雪之白者。其白為色名。色物德也。故稱 。非不知物之有是名者。由其有是德也。然此可謂名因德起。不可合德物二者而一之。如謂有仁之德而後為人。然心人與仁而一之。固不可耳。此其理觀於下節分名之事。而自明矣。
第五節 論名有涵義有不涵義
名之以義區者曰涵不涵。此為第三分類。乃名物一最要區別。而關於文字語言之全體者也。何謂不涵之名。其名專名一物。或專指一德。義盡於名。則皆無所涵者。其命一名。而義涵一德。或不止一德者。則所謂有涵之名耳。不涵之名。如約翰。如倫敦。如英倫。此專名一物。而無涵義者也。如白。(白牛第白。白二之字。)如長。(如云一節之長。長字。)如善。(如云繼之者善也。善字。)此專名一德而無涵義者也。是以皆為不涵。而白。(如言其白如茶。白字。)長。(如言寸有所長。長字。)善。(如言性本善。善字。)又皆有涵之名。何以故。蓋三者皆物之名。命其物而涵其義。如白以命白物矣。(如雪。如素。如海沬。)而涵白之德。方其言時。所謂在物。而所涵在義。吾今曰善。此其名實舉古今無數善人。自蘇格拉第。郝務得等。至於無窮之善人。而一命之。而此無數人。所以能膺是號者。以有善德之故。必有是德。而後統於是名。無是德者。所不統也。
是故凡公名而察者。皆為有涵。如曰人。公名亦察名也。其所命之物。如彼得。如約翰。如馬理。至於無窮。凡已古未古之男若女。皆統於此名者也。然是無窮之物。其所由統於是名者。則以具同德之故。其同德惟何。取其顯者而數之。則具體一也。含生二也。秉彝三也。所同有之外形四也。兩間之物。合於此四德者。皆命為人。使有物焉。有其一而亡其三。有其二而亡其二。甚至有其三而亡其一。將皆不得冒於此名。蓋僅具體。則土石非人也。僅具體而含生。則草木非人也。即具體含生而有秉彝之性矣。獨其外形大異。則若古所謂四靈之畜。猶之不得稱人也。今設於非洲奧區得一物焉。其聰明思理。與人正等。獨其形似象。吾恐俗將曰此靈象耳。不曰人也。往有詞家瑞茀德者。撰小說言馬國焉。有倫理政教。名曰彙寧牡。不稱人也。又使物類之中。具人之三德。而獨少秉彝之性。思慮道絕。使果有之。世亦將肇錫之以新名。未必遂混爾以人稱也。(自注云。吾於此若有疑詞者。其說見後。)由是人之為名。涵前者之諸德。而命物之涵此德者。其所命者。物而非德。其所涵者。德而非物。德自有名故也。故公名而察者。命物而涵德。所命者見其名之廣狹。所函者見其名之淺深。廣狹者謂之外幟。深淺者謂之內弸。
有涵之名。亦曰定稱之名。蓋其物之稱。定於所涵之德故也。雪絮之所以稱白物。以有白之德。彼得。雅各。威尼。稱人。以其具人之德也。名由德定。必有同德。而後有同稱。
名之公而察者。皆有涵固矣。乃至 名。本以稱德。亦有時乎有涵。以德又有德。命者一德而涵者又一德故也。此如弊字。凶德之名也。弊不一弊。則其所命者廣。而涵害義。未有無害而可名弊者也。譬如今言馬之行遲。是為一弊。此不必便為凶德。但馬而有此。不便主人。或致害事。故稱弊耳。弊為 名。而涵害德。然則 名亦有所涵。以為其內弸者矣。
公名有涵。具如前論。獨至專名。實皆無涵。蓋專名之立。理同徽識。取便指呼。施諸言論。不必命名皆有義也。今如有人。命其子為保羅。抑呼其犬為凱撒。凡此之名。皆同徽識。初無有義居於其閒。固知人物立名。多緣事義。但名以義立。既立之後。常與義分。今如西俗。父子不妨同稱。則人名約翰。或以父名約翰而爾。又如地名汾陰。以居汾水以南之故。假使此為定義。則凡名約翰。其父當必同稱。而不爾也。即汾陰之名。亦不常涵前義。何則。假使忽逢地震。陵谷變遷。汾水遠移數百里外。汾陰之名。未必遂改。由此可知其名與事。兩非相傅。假其相傅。其事既變。厥名必更。以其不更。故不相屬。名事不屬。故知無涵。
夫專名不涵固矣。然亦有專名而涵者。蓋人取專物而命之以名。所以便於舉似。聞者得其聲而不知其義。凡此皆不涵者也。然亦有由名得義之專名。物雖止一。而德著於斯。則非不涵者矣。此如云日。日止一耳。又如奉一神之教者之云神。神亦一也。然必云二者之名。乃專非公。亦視其為說何如耳。諦而論之。即謂日與神皆公名可也。嘗聞古者數日並出矣。疇人子弟亦謂恆星皆日。能自發光矣。然則日公名也。員輿之上。信多神之教者。居人類大半。則神又公名也。公名而察。故皆有涵。可勿具論。第吾今所欲辨。尚有真專名而涵者。如此之名。專即其所涵之一德。如云某公之獨子。又如云羅馬之始皇帝。又有其名所涵之德。即其定名之事。其理必不可二。如云蘇格拉第之父。又有其事但為一物之所能有者。如云撰著伊釐遏德之人。(伊釐遏德希臘古詩作者。名鄂謨爾。)又如云弒顯理括特者。雖著書弒君。有時不皆出於一手。然英文之律。凡以底字定名。皆有專指。(西文名物既有眾獨之別。而又有定名之區別字。故不能誤。)有時雖無定名專指之字。而觀其本文上下。其義自瞭。如云凱撒之軍。若文 專役。則此名為專。不與其他軍混也。即至羅馬軍。十字軍。皆可用此法。而決其名之有專屬。他若多字之名。雖其主為公名。而有諸區別之字傅之。使其全名能專指而不能通謂。此如云今英國首相。夫首相。公名也。雖同時不二。而由來積多。雖在國獨立。而列邦均有。然自傅以今字而時定。別以英國而地專。則其名為專非公。不待外證。有涵專名。其義如此。總之。名之絕無所涵。盡於立為徽識之專名。聞聲知物。更無餘義。而有涵之專名。雖顧名可以思義。然其義亦在於所涵。而不存所命也。天方夜譚者。大食志怪之書也。(天方夜譚不知何人所著。其書言安息某國王。以其寵妃與奴私。殺之後。更娶他妃。御一夕。天明輒殺無赦。以是國中美人幾盡。後其宰相女自言願為王妃。父母涕泣閉距之。不可。則為具盛飾進御。夜中雞既鳴。白王言為女弟道一古事未盡。願得畢其說就死。王許之。為迎其女弟宮中。聽姊復理前語。乃其說既弔詭新奇可喜矣。且抽繹益長。猝不可罄。則請王賜一夕之命。以 續前語。入後轉勝。王甚樂之。如是者至一千有一夜。得不死。其書為各國傳譯。名一千一夜。天方夜譚。誠古今絕作也。且其書多議四城回部制度、風俗、教理、民情之事。故為通人所重也。)言盜以蜃灰識別居人屋廬。其所為亦僅識別而已。非蜃灰能言是中有可欲者。抑此為某富人居。為群盜利市也。當其為此識別也。盜之意固謂。此間屋廬。多相類者。吾覛此屋久。今捨此。後更來。且不可辨。無已。則以法為之。使無與他混。庶他時目而得之。此其所為盡此。而於其中之貧富有無。則未暇及也。惟其如此。故主人之婢摩真那見之。盡畫他屋。如盜所為。而盜之謀敗。其前畫者。固猶在也。而於盜無所用。何則。其所以為別者亡也。向使所為不止於識別。將見畫知蘊。其謀又烏從敗乎。
然則吾人以專名命物者。其所為與前盜等耳。專名之識別。不加於物也。而加於其物之意。然為無有意義之名。俾他日復見其名。或聞其聲。而思存於是物。不加於物。非以別物如盜。加於物意。則他日設於是名而有所謂。知所謂者。為吾前覯之某物也。
故取專名而謂之者。如今指以示人曰。此人為布侖。此人為斯密。或曰此邑為約克。不過告以其名。等於無所謂也。且苟欲是地合於其意中所有之一地。則更即所知而告之曰。此為約克即閔士特大教寺之所在者。然此不過用其人之所前知。而非於名有新義也。設今取一有涵之名而謂之。則其事大異此。如曰其城以白石為之。此於聽者。或為新知之事。其得此新知者由以白石為之五字。成一有涵之名故也。故如是之名。其能事不止於識別。其立也。亦不止於僅備遺忘而已。名固徽識也。然此為有義之徽識。如兵弁之軍衣焉。兵之同所屬者衣同。物之具同德者名同也。而德者即其所涵之義也。在物稱德。在名稱所涵。
夫有涵之名。以德而立固矣。而即謂為其德之名。則大不可。蓋有涵之名。取以命具德之同物。猶專名之命專物。特專名其德不自名見耳。故即名以求其物者。異於從名而尋其義。一物固有數名。而名之義各異者有之矣。有古人焉。吾知其名曰蘇芳匿斯古。而他日又謂之曰蘇格拉第之父。是二名者。所謂特一人耳。而其稱互異。異者以其二用。前者所以識別。後者所以指事也。設吾更謂其人為男子。為希臘人。為雅典人。為像工。為老者。為廉節士。為勇者。凡此之名。固非蘇芳匿斯古所得獨。彼與無數人焉。克共有之。其取而謂之也。各有其所以然之故。聞者苟知其訓。則每舉一名。將由之而得其人之行實。惟不知者。將徒聞其以稱是人。而不得所謂也。故往往知名為先。而通義居後。且知其名。並知其所名之物矣。而問以義。乃茫然者。亦多有之。不見孩提之子乎。孰為其兄。孰為其父。皆能言之。而所以父此人。兄此人。而不父兄其餘者。彼固茫然莫能辨也。故曰名無間有涵無涵。皆以命物。而非以名其物之德也。
有時知其名之有所涵矣。亦知所涵之為何德矣。第所涵之淺深多寡。因之以定其名者。有不可得而決也。此如人之一名。其所涵之德。生也。秉彝之性也。而又有一定之外形焉。顧欲斷然言必何形而後有人之稱。則未易也。設今於未經人跡之區。得一新種。吾不知其異於常形者必幾許。而後可靳人之號而別錫之以新名也。即至秉彝。雖為恆性。亦有等差。吾不知物之可企為人者。其至少之分當得幾何。其至多之分定為幾何。古及今無定論也。如是者。其公名之義。常泛而難以指實。然此泛而難以指實者。亦不必遂為言語之梗。而有時轉以便事。此余於論分類術時。將詳言之者。兩間之物。雖顯然不淆。而各自為類。顧其界畛之際。常以漸而不以頓。欲於自然之中。求所謂等次截然分明者。蓋幾幾無是物也。則物德分限之泛而難指也亦宜。
用一名而於其義憮然者。是謂不審。欲祛不審之弊。非用名至慎者不能。跡其習之所由來。大抵用有涵之名。而於所涵昧然。其所知者。不過即所命之物。泛然苟然。得其所同然者。此吾人自有生髫稚以來。觀物學語之同情也。今如一稚子。其漸知人字白字之義。其始必聞諸長者。見若等外物。加以此名。徐乃為其推概分析之事於不自知。用以得是諸所名者之同德。第人白二言。其推概分析之事至易。初不待學問而後能。萬物之中所稱為人。諸相之中所號為白。其與他物他相。絕不相蒙。故易為也。至於他物餘事。必由學問。而後不為疑似之所熒。下此則往往徒為皮相。見其相似。遽稱同名。而是名所涵之德。因而茫昧模糊。泛然而言。憮然以思。其於名義之間。無異齠齔之兒之云兄弟姑媦已耳。今夫嫛婗之子之遘一新物而不知其稱也。彼未嘗因之而或疑訝也。常有長者焉。從其旁而辟咡詔之故也。及歲之後。違其父師。而耳目所 聞。新者愈眾。彼非自用其權衡焉。勢固不可。由是遇一物而不知其名。則據其外之形似。以類之於所前知之某物。譬如地上之物。所前知者沙也。土石也。茲行深山。俯拾一物。則姑即所最似者亦沙之土之石之而已矣。以俗之為此。故有一物之名。貤稱日遠。至於無可舉之定義。其所命之物懸殊。至於無可言之同德。其民之文字語言。遂以日窳。而不足以為窮理致知之器者。蓋不止一國之語言也。且用名不審者。不獨無學之童騃氓俗然也。科學之家。其用名宜最審矣。乃有時其破壞文字也。與彼正同。此其故坐無所知一也。或坐苟且。不顧舊名之有定義。而猥以稱新物之貌似而實不同者。意以謂必如是。乃不至於駭俗。由此而一名所命。日以益棼。所命益棼。則所涵之德。日以益寡。前後互視。遂不知其名內外之界果為何也。
案。所謂一物之名。貤稱日遠。至無可舉之定義。此弊諸國之語言皆然。而中國尤甚。培因曰。今試觀石之一名。概以稱山中礦質之物矣。乃果中之堅者亦稱石。膀胱之積垢致淋病者亦稱石。且同為石也。乃質理密緻。略加磨礱。又謂之玉。其可揭為薄鱗而透明者。又謂之馬加。鐵養可吸鐵者。則謂之磁石。夫語言之紛。至於如此。則欲用之以為致知窮理之事。毫釐不可苟之功。遂至難矣。即為界說。勢且不能。蓋界說之事。在舉所命之物之同德。以釋其名也。今物之同名者。不必有同德。而同德者。又不必有同名。界說之事。烏由起乎。是以治科學者。往往棄置利俗之名。別立新稱。以求言思不離於軌轍。蓋其事誠有所不得已也。培因之言如此。顧吾謂中國尤甚者。蓋西學自希臘亞里斯多德以來。常教學人先為界說。故其人非甚不學。尚不至偭規畔矩。而為破壞文字之事也。獨中國不然。其訓請非界說也。同名互訓。以見古今之異言而已。且科學弗治。則不能盡物之性。用名雖誤。無由自知。故五緯非星也。而名星矣。鯨鯤鱘鰉非魚也。而從魚矣。石炭不可以名煤。汞養不可以名砂。諸如此者。不勝僂指。然此猶為中國所前有者耳。海通以來。遐方之物。詭用異體。充牣於市。斯其立名。尤不可通。此如火輪船。自鳴鐘。自來水。自來火。電氣。象皮。(其物名茵陳勒勃。樹膠所製。)洋槍之屬幾無名而不謬。此真穆勒氏所謂坐無所知者矣。嘗記英群學家魯拔約翰為余言。南非洲新開。歐人驅牛運致裝物入境。黑人見之則大駭。私相議曰。是厖然大形。而行于于者。非鬼物耶。白人力能使物。必遣此怪。來殘吾類。觀其頭各戴二利 。可以知矣。已而偵之。覺無他異。且牛甚馴伏。行稍遲。御者輒鞭之。或用利錣刺其股。則大悟曰。前說非也。是特白人之妻耳。故為之負裝。不力雖遭鞭刺。不敢叛怨。是特白人之妻耳。蓋彼俗以婦人任重也。遂相說以解。通其語者。為記其實如是。嗟乎。智各囿於耳目之所及。彼黑人者。何嘗不據其已明之理。相傳之說。以為推乎。不實驗於事物。而師心自用。抑篤信其古人之說者。可懼也夫。
物名多憮而不精。常語皆然。而其弊於講論性靈。考覈道德之言乃大見。此其因言語之病。致其理之聚訟而難明。其學之拘閡而不進者。凡治是學之家。皆能言之矣。雖然。事經數百千年之後。欲革其舊。使悉從其新。甚難。就令能之。恐於本學亦未必遂有大益也。是故為今之計。凡愛智家所得為。與所當勉圖其難者。在用舊有之文字詞義。而力求有以祛不審不賅之弊也。求祛其不審不賅之弊。則莫若取一切公且察之物名。而定所涵之物德。使舉似之頃。聞者讀者。瞭然於持論者心意之所存。庶幾有其遏末流之加甚者耳。顧其事難之中尤有難者。則在定其所名之物德矣。而又使其名所命之物。無大加亦無大減。其廣狹之量。不大變夫前。而古之建言。凡生人所信守服執者。理非甚違。大較猶立。此則俟後之治文字者。
彼取物名而為界說者。皆欲定所涵之物德。而去其不審不賅之弊者也。故其為界說也。或襮其涵義。抑析其名義而得之。試觀自古人著書言道德以來。其爭辨之最棼。其互攻之最烈者。莫若其最大公名之界說。則吾此章所指物名不精之弊。有以明其非過實之言矣。(此如柏拉圖主客論諸書。大抵設為主客以發明公字、恕字、誠字、自由字之義。往往數百往復。終莫能明。然其書最發人神智也。)
然宜知名無定涵。與名之有歧義者異。一名而數訓者。文字中固多有之。然雖歧而不惑。蓋其義皆定。而聞者所已知。故雖歧不害也。且世間之物無涯。而人之為名有數。則一名數用。亦以濟人事之窮。未必遂為詬病也。故不可與有涵而不審不賅者一概論也。歧義之名。直異物異德之名。而其形與音偶合而已。至形同而讀異者。已為區別。尤不得鹵莽而一之矣。
第六節 論名有正負之殊
名之第四區分。曰有正負。正者如人。如木。如善。負者如非人。如非木。如不善。凡名之正而察者。皆有負者與之並立。故吾人既定一物一類之名矣。將自有一名以統宇內之餘物。亦以便言者之總論。使其正者為有涵之名。則其負者亦為有涵。特所涵絕異。不為前德之有。而為前德之亡也。如言非白。此名所命。乃籠天下之物。而獨距白者。故其名所涵。乃白德之不存也。不存之德。亦為一德。苟具斯德。則被此名。故有負名之察者。則亦有負名之 者。
案。穆勒之意。以謂。正負二名。統宇內一切物。如曰人。其名盡人類矣。又曰非人。則物之不可以人稱者皆屬之。是宇內萬物。無能外此二名者矣。顧其弟子培因之意。不以謂然。曰正負二名。不能盡宇內之物也。如云白不白。僅能統物之可以色論者。至於色界以外之物。無白不白之可言。則二名加之。為無謂矣。雖然。名家之意。終謂即以不白之名。被之聲味。不為悖義。且從培因之說。其為分難。故仍穆說也。
又案。正負之名。指物德之存亡。與差等之名大異。且亦與反對之名不同。譬如小大二名。非正負也。賢愚二名。亦非正負也。蓋小大之間。尚有齊等。賢愚之際。猶有中材也。惟不大而後為大之負。可以盡物。言不大者。自平等以下。至於更小。皆盡之矣。言非愚。自中材以上。至於賢聖。并舉之矣。由是而推。知美醜巧拙忠奸善惡諸字。皆不足為正負。而尋常對偶之字。如晴雨方員之屬。愈不可以正負言。反對之字。獨有無動靜數偶可謂正負。餘即生死。亦幾幾不得為正負之名也。(說見後段。)
名固有似正而實負。而亦有似負而實正者。如云不便。本負名也。然其名所涵者。不止於便。德之不存。而兼涵煩惱。窒礙。諸義。則可正也。他若不妙。亦負名也。顧所涵者。不止於妙亡。亦兼有凶災之意。則亦正也。至如遊手。誠正名也。叩其何義。則不事事耳。無常識耳。非負名耶。至若醒不 也。邪不正也。皆形正義負之名。可類推也。
正負二名而外。有別為一類者。是為缺憾之名。缺憾之名者。兼涵正負之德者也。正者其物所應有。負者其物所今亡。譬如瞽。無目者也。抑不能視者也。顧其名必被於當有目當能視之物。使非詞章寓言。其斷不被於木石水土明矣。人畜可以瞽稱。如曰盲人瞎馬。以其本有見性故也。又曰盲進。又曰瞽說。大抵皆謂宜見而不見者。惟文字中有時言盲風。而井之枯者曰眢井。雖為寓言。然亦必其有不盲不眢之時。而後有以得此。故曰缺憾之名。同時而涵二德。一曰本有。一曰今無。以其兩涵。故於正負之外。而別為一屬。(故死亦缺憾之名。物本無生者。不得稱死。)
第七節 論名有對待獨立之殊
名之第五區分曰對待與獨立。顧獨立之義。名家謂未盡善。故不若即用其負名。曰無對待之為愈也。對待之名。如父子。如君臣。如言同言等。言不同言不等。言長短。言體用。言因果。凡此皆對待之名。對待之名。無慮皆偶。當言其一。先有其一在於言外。與為對待。譬如方謂一人為子。意中必有其親。方言一事為因。所論必及其果。謂一距之遠者。以有近者與之方也。謂一物為同者。必有所同者與之較也。對待之名。常語皆異。惟言同則二物一名。所對之名。與本名合也。
使對待之名為察。則其名必皆有涵。其所命者物。其所涵者德。其德必有 名。故有同物之名。斯有同德之名。於父子兄弟之名。亦有父子兄弟之德之名。前名皆察。而後名皆 。(西文物德異字。而中文則同字而異義。如云是其生也。與吾同物。此察名也。至云雖其同有同乎。則 名也。父父、子子、君君、臣臣諸語。皆上察下 。上物名下德名。尤易見矣。)第對待諸名所涵之德。與常名所涵者。同乎抑異乎。此又可得而言也。
或曰。對待之名。其所涵之德。即所謂倫理者耳。顧其能言。盡於此矣。設更問之曰。倫理果何物耶。吾決其不能置對也。此誠由來言理論道諸家。所謂甚精微渺不可猝言者。顧自吾觀之。誠不知對待所涵之義。何由而較他名所涵者加精微也。且其物之可言。似較諸他名所涵為尤易。必能言對待之所涵。而後言他名所涵之物德。乃迎刃解耳。
則試即一對待之名而論之。譬如父子。是二名者。其所命之物不同。而其名之所由起。以為所涵之義者。則共一事實也。夫二名誠不可謂為同德。為父者。誠異於為子。然方吾謂一人曰父。更謂一人曰子。其所指之事實。則無有殊也。言甲為乙父。與言乙為甲子者。特同事而異云耳。豈有異乎。甲之所以為父。乙之所以為子。初非兩事。設取而擘析之。將見其為一聯形氣之事銜接而成。是二人為之事主。而父子對待之名。從之以生。故是名之所涵者。此一聯形氣之事是已。斯為其名之義。亦為其名之全義而無餘。其名之所求達者此義。而所謂倫理者。即在此形氣之事之中。是以古希臘學者。其言人倫。有所謂倫基者。即此謂也。倫基者。一切對待之義所由起也。
互對之名。同一倫基。倫基一事可也。眾事可也。既為此涵之義。亦即為彼涵之義。如觀貝然。所見不同。而終於一物。父子一名。所涵者此事。本之以為父道。子之一名。其所涵者亦此事。本之以為子道。直所從言之異路。而義初無二致也。推之凡有對待之名。皆有對待之基。有一事而兩家與於其際者。皆有對待之名。而其事遂為二名之所共涵。
是故以二名而稱對待者。皆有第三物處於其間。倫理是已。(此倫字所名較廣。不若舊義之專主於人也。)如是之名。非二不備。欲明夫此。必及其彼。孤言其一。將莫能喻。蓋獨立之名。雖兩間無餘物。猶可以存。對待之名。謂能孤存者。在口不能詞。在心不能意者也。
案。此節所指。皆對待之名。而無對之論。幾不齒及。審其用意。以既明對待。則無對者不言而喻。然不止此。蓋自名理言之。天下無無對之名也。今如但言淺近。則父子夫婦諸名。為異名之對待。朋友一名。為同名之對待。而無所對待者。如水風草木諸名。不並舉而可論者是也。顧培因氏及諸名家則謂不然。人心之思。歷異始覺。故一言水。必有其非水者。一言風草木。必有其非風非草非木者。與之為對。而後可言可思。何有無對獨立者乎。假使世間僅此一物。則其別既泯。其覺遂亡。覺且不能。何往思議。故曰天下無無對獨立者也。往者釋氏嘗以真如為無對矣。而景教(本為耶穌教之一宗。今取之以名其全教。名家固有此法。)則以上帝為無對矣。顧其說推之至盡。未有不自相違反者。是以不二之門。文字言語道斷。而為不可思議也。今穆勒氏所言。固先指其粗近。而未暇遂及其精微。然透宗之義。學者又不可不略明也。
第八節 論名有一義有歧義有引喻之義
名家區名。恆云名有一義歧義之異。顧特用字異耳。不可謂即名之體。有二類之別。如前者之五事也。一義之名。其用只一。最為貞信。然此求之言語文字之中。不獨難得。蓋幾絕無。夫字義本一。自不知者取而用之。不幸通傳。異義遂眾。而不足以為致知窮理之資。故居今而求一義之名。轉在後起之科學也。他如常用名義。歧者最眾。俯拾即是。不假深搜。如中文師字。既訓軍旅。又稱所從受業解惑之人。又如田字。既為受耕之地。又為從禽之功。名有數義。絕不相蒙。直是異名。偶爾音形相合已耳。(本文所學。皆為英字。譯者以中文易之。)以其群歧。言思多惑。是故欲治名學。先從審歧義始。
然歧義雖訓義懸殊。苟易識別。尚無大累也。獨至引喻之義。以其彌近遂多亂真。而為求誠學術之荊棘矣。夫引喻之義。其始皆有牽涉。及用之既久。乃忘分殊。此如中文風字。本言地氣動者。不知何時。貤名狂易之疾。然而本喻義也。乃傳說既久。遂謂人得狂疾。乃風入恆幹。亂其神慮。又如朕字。初云朕兆。降而為支那天子之自稱。遂與塞黈懸旒。同為穆穆高拱之意。他若節竹約也。乃訓用財之嗇。乃為奉使之符。乃為守義死貞之事。榮木之華也。而為污辱之反對。英草之秀也。而為出群拔俗之姿。豪野彘耳。乃稱人傑。徑微行也。而名過圓心線。凡此皆引喻之義。離其初名。以意為轉。大抵由於耳目之顯。而假以達心意之微。其本義之存。尚可跡而得也。其名雖異於歧義者之逕庭。而諦以言之。終為二而不可合。自古窾言之眾。繆說之滋。莫若即歧義為同名。尤莫若以喻義為本義。此余於後卷匡謬發窾之章。所當與學者反覆而詳辨者也。
第三章 論可名之物
第一節 言欲正名非歷數可名之物,不可兼論亞里斯多德舊立之十倫
今試取前論而覆觀之。則見所論定者。名學為審勘證據之學。一也。言證據則必有其可證可據者。可證可據必以詞。惟詞而後有是非之可論。然否之可施。二也。顧詞必有二名之離合。惟詞必執其兩端。故吾心所然否是非者。亦必思屬夫二物。二物者。即兩端之所指。得正負之綴系而以成詞者也。是故知凡名之所命者。無異知凡天下可言之物(詞主。)與凡所可取之以言他物(所謂)者也。三也。吾於前章既取一切之名。審其分殊。察其內外義之廣狹深淺矣。此非徒然也。亦將由此而審其所命之物已耳。乃今將取一切之物。區以別之。設於此而克有所明。然後返而更觀一詞之所以為離合者。庶幾察言脩詞之功。差以易歟。
今夫名學之事。必基於類族辨物。而後有真功實效之可言者。古之學者其知之矣。亞里斯多德者。古名學之碩師也。所為具在。雖以言思精。不必盡然。以云體大。後莫能過。嘗取宇內萬物。分為十倫。十倫於希臘文名加特可理。於拉體諾文稱布理的加門。將以盡宇內可名之物者也。意亦曰。凡天下之可言。無閒大小精粗。為 為察。為正為負。有對無對。已名未名。但使其物為人心所可思。言語所可議。莫能外此十倫者。為列其端如左。(十倫二字。用名理。採舊譯。)
薩布斯坦思阿。此言物。言質。
觀特塔思。此言數。言量。
瓜力塔思。此言德。言品。
胡里勒底倭。此言倫。言對待。言相屬。
阿格知倭。此言感。言施。
巴思倭。此言應。言受。
烏辟。此言位。言方所。言界。
觀度。此言時。言期。言世。
悉塔思。此言形。言勢。言容。
哈辟塔思。此言服。言習。言止。
右之分類。其為舛漏。乃不待諦觀而始見。如帳簿然。不過取常稱之名物而粗條之。於物理固未深察。亦未嘗有析微窮變之功也。其於物也。闕漏複杳。有其莫屬。而又有其兩屬者。如是而云分類。何異為動物之學者。區其所論。為人獸馬驢駒乎。已標對待為一類矣。乃更取感應施受形習之類而分標之。世豈有舍感應形習以言對待。而能賅盡精確者耶。位時二倫。亦同此失。位與形非兩物也。特所從言異耳。即區服習為第十倫。其失亦易見也。故所謂十倫。物德二類。足以盡之。何必十乎。且十倫所謂物者。自在之物也。則將以何倫處人心之感覺。與其他情想乎。如願望。如歡欣。如恐懼。情也。如聲。如臭。如味。感也。如哀。如樂。如思慮。如識別。如懷想。凡此人心之用。又何倫以待之。吾意自其學者言之。固曰是數物者。感應二倫可分屬也。雖然大謬。蓋是數物者。自其用而言之。屬之感應可也。自其體而言之。屬之感應大不可也。覺意情思之事。其為真實不幻。與萬物同。而於前設之十倫。固無可屬也。
案。穆勒氏訾議亞里斯多德十倫之粗。可謂入其室而操其戈者矣。吾聞泰西理學。自法人特嘉爾之說出。而後有心物之辨。而名理乃益精。自特以前。二者之分。皆未精審。故其學有形氣。名裴輯。有神化。名美台裴輯。美台裴輯者。猶云超夫形氣之學也。而柏拉圖學派。至以心性之德。同於有形。亞里斯多德親受業其門。則無怪以物概之矣。顧其分類。雖為穆勒氏所掊擊。而後人尚有以穆為失亞旨者。如培因云。亞之十倫。非以盡一切可名之物也。非取言語所可謂之物以區分之也。亞之意固謂。置一物於此。其可以言可以謂者。凡幾事耳。故十倫非以類族辨物也。十倫所以詢事考言也。今取喜怒哀樂而問十倫當屬何者。十倫不汝對也。設曰。人心之情。如喜怒哀樂所可論者伊何。則彼將曰。是可以論其本物也。可以量言也。可以品言也。可以所對待感應言也。自其本旨而觀之。則穆勒氏之所訾議者。彼未必皆任受也。培因之說如此。雖然。培說固亞立為十倫之本旨。然其學數傳之後。實有執十倫以統攝可名之物者。故從培因氏之說。有以申十倫之舊義。用穆勒氏之說。所以救亞學之末流。此言所以各有攸當也。
第二節 論用名之難,以經俗用而多歧義
夫古人於名物之事。其分屬之本盡善如此。乃今吾黨以後起之得所藉而易為功也。思更為之。期於無憾。則將見即此類物之事。已有其甚難為者。以常用之名。多歧義故也。蓋欲盡可名之物。則必先立一凡物之公名。顧求諸習用之中。何名可用耶。吾英文字。徒有其 者。曰額悉斯定期。(譯言在。言住。言存。言有。)有其 矣。更求其察。則幾於無義不歧。此誠文字之大不幸。而無可如何者也。今吾試取一名。以命一切群有。無閒為有形。為無形。為道。為器。為物德。為人情。但與無為反對者。皆可以名。則其習用者皆不離薩布斯坦思之義。(義已見前。)顧薩布斯坦思不足以盡群有也。傳於物者為德為相。生於心者為意為覺。但使可論。不可謂無。而又非薩布斯坦思之名所可攝。既前論之矣。由是則將稱之為鄂卜捷乎。(此言品。)為丁格乎。(此言物。)恐一矢口。聽者以為有形象體質者矣。使有人言物為一物。而其德別為一物。聞者得勿訝其不詞乎。方吾取可名之物而類分之也。意學者將謂此如格物多識之事。取天生之物。顏別部居。既區以為動植金石諸大部矣。徐而支分派析。科等州家之也。何則。彼以謂必有形體而後得稱物也。今設置品物二名而不用。則英字之中。宜若莫庇音。(此言然者。內典亦譯作如。)考庇音本始。實涵額悉斯定斯義。似以額悉斯定斯為 名。以庇音為察名。可毫髮無憾矣。詎知本義固爾。而世俗濫用率稱。為日綦久。義之歧混。乃過於前。故以常義言庇音。與薩布斯坦思二名。實相通轉。特庇音雖屬形質。尚可通稱鬼神。不若薩布斯坦思偏於形質之意。其義乃愈隘耳。然物德人意。不稱庇音。庇音者。能掁觸人意而具諸德者也。是以上帝靈魂。用此者喻。而設以是名加諸形相色聲。智慧德行。人將謂我如古之理家。以名德為含生之物。抑如柏拉圖學派。張義理自在之談。或如伊辟鳩魯舊說。以道德為有形。能自人身旁魄四射。如放光然。以與他之官骸相接。此無他。謂名德為庇音。則聽者之意。屬於質象故也。
以文字之有此缺憾也。於是一時名學之士。不得已而假一既僿且俚之拉體諾名曰嬰剔諦者(此言然言在)而用之。南歐學者。始立此名。固以為 。非以為察。觀其字體。可以見也。乃自名家假為察名。其義乃常察非 。其同時所立之字。曰額生思。(義均前名。後乃漸轉為精。)義亦由 轉察。至其末流乃以名壺鼎中物。(如丹家煉液名額生思。至今藥肆酒家。凡取一物之精。則名額生思。)斯其義破壞。不可復取之以為名理之事矣。故二字之中。獨嬰剔諦為變差寡。顧心學所用之名。歷久之餘。義多偭古。特淺深異耳。無由獨完也。假如今者。謂一心德為嬰剔諦。雖負形抱質之意。不若庇音之深。然亦未嘗盡脫其累也。大抵如是之名。所命至廣。而涵義至純。當其立名。所涵者不過與無為反對。而歷時之後。本義漸差。譬如始義為在。為存。為有。而其所以在。所以存。所以有。或自有形。或惟體物。或為意境。無所異也。乃歷時之後。人意自生。而純者遂雜。在也浸假而為自在矣。存也浸假以為獨存矣。有也浸假而為分有矣。夫其名之所命。既必其自在獨存分有之品物。斯德相之麗於物而後有而後存。而後得其所在者。胥非其名之所得統矣。故其始差也。常命物而舍德。自物德既距而不得入。斯人心意識之事。亦從之不為其名之所並稱矣。夫人類能言。而知德者寡。則名之由廣而狹。義之由純而雜也固宜。所可異者。名學之士。窮理之家。以名義之僭差。方群苦於心之精微。書不能文。言不能達矣。乃著書談道之際。其有所稱舉也。往往置一物本有之名字。而率稱他名。流轉之餘。名義彌蕪。遂使甚精義蘊。無名可稱。彼名知言。而苟於為言如此。則於世俗。又何怪乎。此器之所以日窳。而道之所以難明也夫。
譬工之為業也。求器之善者而無從。則其次莫若深知其器之所以窳。此余所以詳論諸名意也。務使學者知所不得已而用之名。其義大抵歧雜。必求其純。無此物也。雖然。義不純矣。而用之必精。使無所疑者。則著書者之責也。故吾方不拘拘於一名。而隨在各審其宜者而用之。苟吾意之能達。又何必拘拘一義。而自矜精審乎。蓋文字之道。為其嚴潔精審易。而求理之無不達難。苟必純於一義而置其餘。將必至理具於心。而無所託以為喻。就令自我作始。悉立新名。而如讀與聞者之不通其義何哉。夫名學之事。多妙萬物為言。其解人本為雜索。但使稱名指物之頃。得藉習聞之舊義。以通其思。如瞥見光景。得大解悟者。此正講是學者之所勤求。而義訓微差。或有不暇計及者矣。
且用不精之文字。以求達至精之思。凡此言與聽者之所交難者。亦未必皆無其利也。名學一大事因緣。正以為此。夫名之多憮而不精。義之少純而恆雜。此不獨利俗之言語然也。即在愛智求誠之家。方不知何時而免此。使器必待其宋削吳刀。而材必求其規員繩直。而後成幎爾之輪。掣然之輻者。將民無望於攻車之用。而奚取於所謂國工者哉。名學之事。何以異此。正惟得此。而後此學之切於人事見耳。
用名之難。既明如右。乃今將進而數可名之物。則請先言意。蓋物類最簡。而心知所始。莫意若也。第此所謂意。乃從其最廣之義。夫固無假丁寧。而為學者所共悉者矣。
第三節 論意理
意與覺雖二名。而在義言。實為同物。凡吾心之所覺者皆意也。心之有覺。如身之有生。故待覺而心見。積意而心存。第自謠俗之言語觀之。則覺意二名。若有異者。蓋常語謂覺。多屬於官。如耳目之所聞見。肢膚之所掁觸。或以專屬情感而言。別於思想之事。(西語覺為非林。其義誠如所論。而中文覺字。尚無此弊也。)然此自俗義。無關重輕。正如言性靈。乃有時專言思慮之理。而不兼感奮之情。與解覺字。事恰相反。甚者至謂惟有觸根。可以云覺。取義愈狹。去理彌遙。皆非本學所取者也。
意為幹為綱。而感情思三者為支為目。所謂思(讀去聲)者。心有所思之意之名。自一花一葉。偏反不見之小思。至於智者詩人。所為窮天際地之大慮。無閒深淺。皆名為思。第所不可不謹者。此所謂思。全屬在心。不關外物。如云。人方思日。或思天帝。日與天帝。是物非思。思者。獨其心中所懸日輪與帝載耳。後二者純為心境之端。而與所思外物。釐然為二。即如所信之理。日帝有無。亦為其意。不涉在物。至想像之事。本屬心造。而意物二者。亦當細區。譬如吾思天吳。此與吾思昨日所嘗饅首。抑思翌晨當發之花。事正相等。顧從來未可之天吳。其異於吾意中之天吳。與今亡之饅首。未發之晨花。其異於吾意中饅首晨花者。不能有毫末殊也。是故三者真妄雖異。而於當思之頃。皆為無物。要皆所思。不得稱思。至於言感。義與前同。當知感為意境。而與感我之外物大異。如見白物。以具白德。吾感其白。是在感者自為一物。既非白物。亦非白德。第文字中能生感者。常有其名。(如云白馬白牛。)即其物德。亦可稱舉。(如云白馬之白。第二白字。)獨至感意。尚虛無名。蓋言語文字。事資日用。既非所亟。乃未立稱。儻欲明辨。不嫌辭費。如云白色之感。抑言白之所感。名同詁訓。義必不淆。取濟名稱之窮而已。夫白物外因。白德傅物。而感白在人。三者絕非同物。(一物一德一意。)蓋雖感白之意。起於外緣。然而絕無外緣。仍有感白。(狂易之人以其昏亂。往往有此。)事亦偶有。理非難思。由是可知。感與物德。本非同事。固宜異名。依今文字。假有根心所生。眼見白色。用前二名。皆為違誤。而理有不晰者矣。此其事之所以為缺憾也。獨至聞官之感。則其名早立。如音字是已。且有一屬之名。以別諸音之異。此緣是官。覺感之時。當前不必有物。故能離因言果。特立專名。欲證此理。祗須閉眼聽樂。設想世間一切盡滅。僅有音聲。與吾聞者。則悟事之易於離緣為想者。其得特別之名亦易也。至於餘官之感。大抵在物之德。在心之感。共稱一名。不為異字。此如色味諸名。皆同此闕。辨色知味。所辨所知。皆其意境。而淺者以為在物。則亦名淆之耳。
第四節 言意屬心知與氣質之變,先意而有者異,兼論何者為別見
言感為意。知其與所感之外物殊矣。尤當知其與當感之時。體中之變大異。使於此而不分。以言心理。未有不謬者也。蓋方其為感也。體中氣質之變常先之。而吾心由是而覺感。故是變為物之近因。而不可謂為吾心之所覺。二者辨微而嚴。不可不審也。今如吾見青色。心覺其然。是名為感。而吾眼簾中影。與 伏(俗名腦氣筋)腦中之變。所以使吾覺此青色者。是為氣質之變。吾心實無所知。須待科學審驗而後告我者也。青色之感。屬於心知。眼腦之變。屬於氣質。後因前果。釐然不同。其所以淆亂者。緣常俗分感為二。一曰體感。一曰心感。不知以心學之理言之。是分最為無據。凡感皆心。無所謂體。特所由不同。由外物者。雖官受變。而覺感者心。與發中之感。心所覺者。無以異也。果無所異。因有不同。可分者因。而不在果。分感為二。乃分其果。豈足據乎。
由外生感。先變於形。形變之餘。心斯有覺。而近世言心諸家。輒謂變覺之間有第三事。其事云何。是名別見。(西名波塞布知阿。)別見者。心即感。因加別識也。先別後感。幾若同時。二者皆心所為。而有健順施受之異。方其為別。以其健德。卉然而施。方其為感。本其順體。隤然而受。至於發中之感。雖無外因。而有別見。此如人知天有上帝。身有靈魂。至一切形上之物者。皆此心健德之所為也。
別見既心之所施。則無論其物何等精微。自我觀之。終為一意。抑吾心覺性之一事耳。顧吾此言。非於心理有所特標。亦非判別見不由外因者為真為妄也。乃近頗有人。訾吾於心德發見。不過略加區分。以謂等於一心變境。無可精析。以求異同。不知吾於此事。所以默不多談者。良以其事非名學之所宜問也。即如所稱別見。此心所以為知。無間形上形下。但其所別是物非心。既涉有無。即同信否。特其信否。覺性所為。無待外證而已。今有一石。恰當吾前。由彼而生諸種感意。此吾心之所知也。但謂吾心此物。乃由所見外物而來。此無異言必有物因。乃生感果。則其所信。實由元知。既由元知。斯無可證。名學所言。事止於此。至夫元知公例。與云必何因緣。而後元知可信。此非名學。吾已前言。苟若求通。請咨心學。
心學所言。豈徒別見。即如前言心有健順二德。施受攸殊。是之別異。誠近時日耳曼理學諸家。所最重者。而法英二邦學士。引其緒者。亦繁有徒。彼謂人心於所接外物。於一切閱歷之事。能有所受。亦有所施。施者。心之能事。可謂心功。受者。心之所經。斯為心境。心功亦謂心能。心境亦名心所。此誠至精之別。而為智慧思慮之首基。不佞豈為異議。第今吾此書所欲治者。非智慮之發端。與此心之能所也。此之所急。在求明何術而得推知。故視一切心境心功。皆為此心之變現。統名意覺。無取深求。而所斤斤致謹者。則在心物之間。內外之域。此設而混。則因果之際。有言之而不能明者矣。
第五節 論志論為
若取心之發於健德者而言之。則將有一事焉。其關於名學甚鉅。非以其物之本體也。蓋有甚多有涵之名。義基於此。故不可以不論也。此如志是已。志者。有所欲為之意也。有知之倫。其得對待之名者。其義多本於兩造之所為作。其所為作者。已往可也。當境可也。未來可也。如君與民。其所以有是定稱者。非以二家所為。君之所以待民。與民之所待君者乎。他若醫者。病者。首從。師弟。皆此屬矣。且有時兩造之名雖立。而其義起於他人之所為。則兄弟是已。亦有兩造相與為矣。而必有他人所為而後其名定者。此如原告被告。立約受約。與一切訟獄刑名所稱舉者。皆此類也。由此觀之。則名之待所為而立。而遂為其涵義者。固至眾也。然而為何物乎。曰。為者。非一物之所就也。一物不足以言為。言為者必資二物。二物者何。心之志為之因。而得事焉為之果。是則真為而已矣。志一物也。而事從之。又一物也。有志而無事。有事而不由志。皆不足以為為。二者合而為出焉。吾今者欲為一舉手。此吾志也。心之意也。不紾不痺。則吾手從而舉焉。此形氣之變也。而必吾志為之先。乃有此一舉手之為。故曰為者。志之得果者也。志之有驗者也。
第六節 論物
僂指可名之物。莫先於吾心之變境。故以意為第一幹類。從之而分三支。感也。思也。情也。其感與思。既詳言之矣。至於情。以其物之不疑。故無取於深論。而事功之際。名義所生。惟志最重。故以志為第四支。而心之能所。大較備矣。乃今將進言其存於吾心之外者。則物與物德為二幹類。請先言物德二者之殊。
今夫物與德二者之間。名家為之界說者眾矣。顧其說之所標舉。非能於二者之本體有所明也。其意多嫥嫥於文字間。示學者以言物言德之術之不同。此其界說。何關名理。直論文法而已。其言曰。德者。有其得者也。故德必為某物之德。如言色然。必為某物之色。如言善然。必為某事之善也。假某物某事者。一頃滅絕。抑其所具之德已亡。則其德必無處所。不能孤立獨存也。惟物不然。物自然自在者也。當其為言也。其名之先。不必加之字。譬云石。不必曰某之石也。如云月不必曰某之月也。惟有時吾欲為對待之名。則以其有所相屬也。而先之以之。然屬矣。而其情與德之為屬又異也。何則。有其物者雖亡。而屬者尚自在也。譬云父。稱父者必有子。故曰某之父。此其用同於物德者止此矣。夫謂無子不為父固也。然此猶云子亡。則其人不宜以父稱耳。而前之稱父者。不隨其子而俱亡也。豈惟子亡不與俱亡而已。即天下之人物莫有存者。而彼巋然獨存可也。而德固何如乎。物之不存。德將焉傅。使天下無白物。將何往而遘白色也耶。此德與物之異也。昔之名家。其所以區此二類之名者如是。
凡此皆載之於尋常名學之書者也。使學者而猶昧於二名之殊用。則試求之於此等。可以喻矣。雖然。其義固未備。而於二者之本體無所發明也。夫使二名之辨。在於有之無之之居於其前。則固當先明之之義。而後能言二者之真殊明矣。彼以之之義為淺乎。諦而論之。未為淺也。則何能取之以喻他義乎。至謂物雖有屬。可以自存。而德則不爾。似也。不知物與物論。物固可以獨存。而德與德論。德亦未嘗不可以獨存也。且德無物不存。而物無德。吾不知其果何物也。故曰其義未備。而於二者之本體無所發明也。
若夫言心學者之所明。則過此遠矣。其言物也。義備而理精。以物為幹。而分形上形下為二支。形下者。體也。象也。有形質之物也。形上者。神也。心也。無形質之物也。二者心學家皆為之界說。而其說則皆不可易也。
第七節 言形體
形體者何。近世心學家為之定論矣。曰。形體者。吾心覺感之外因也。有金於此。方吾之目見而手觸之也。其色其堅其重。皆其感我者也。設吾更取而故 之。審諦之。其感我者將不止於是三。而皆與是三者暌然異也。當此之時。吾心之所覺。盡於所感者而已。而是感也。知其一切悉主於外物。為吾所隤然順受而不自由。不屬於吾心矣。且在吾形骸官體之外焉。是在外者。吾不知其果何物也。則命之曰形體是已。
或起而難之曰。子何由知是感之必因於外耶。子以感為因於外也。果有據耶。昔之言心神之學者。固有起而疑此說者矣。彼以謂吾心之感。其因且不可知。必歸之於所謂形體。抑無論何者之外因者。其說皆武斷也。此其辨諍之久。與其義之推勘而益微。固無關吾名學之事。特今欲明形體之果為何物。則試列其往復之論而觀之。於吾學未必無助也。則自其無可疑之說而言之。此所謂形體者。其接於吾心。實由於同時畢現之叢感。凡有心知之倫。其覺物也。莫不由此。叢感者何。今如吾所據而書之几案。吾心之知有此也。必以其可見而知之形式大小。此叢於吾目者也。又以其可揣而知之形式大小。此叢於吾身手膚肋者也。則又有其重輕焉。又有其堅脆焉。此亦叢於身手膚肋者也。叩之而得聲。感以耳也。睇之而得色。感以目也。至於質理 相。凡一切此几之所具者。吾皆官以接之。以為吾感。且如是之感。吾心受之不自今始也。自初生以來。遇之者多。而習之者久矣。是諸感者。大抵一時並呈。抑以次而得之。則吾之所得自為者也。又以其常合而不離也。於是吾思其一。餘者將不期而自集。集之又集。是無數感者。乃相附而不可分。方雜糅於吾心。以成此一物之覺。故如一几者。此心學之家如洛克。如赫脫理。所稱為錯綜之意者也。(此意字作想像解。與覺意稍異。)
而心學家又曰。今有一形於此。視之澤然以黃。臭之鬱然以香。撫之攣然以員。嘗之滋然以甘者。吾知其為橘也。設去其澤然黃者。而無施以他色。奪其鬱然香者。而無畀以他臭。毀其攣然員者。而無賦以他形。絕其滋然甘者。而無予以他味。舉凡可以根塵接者。皆褫之而無被以其他。則是橘之所餘留者。不等於無物耶。使猶有物。存者為何。其曰猶存。於何而見。夫察一物之在亡。非官莫可用也。而官之所以訊於吾心者。以其感也。且吾知是諸感之為雜糅錯綜也。常有公理大例焉。行於其間。而非旁午雜遝。紛然萃也。是故其見於此者。為如是之叢感。而他所他時之所遇。其叢感將與此同其局法秩序焉。此所謂天理物則。而造化之玄符也。雖然。是叢感者。叢於吾心矣。又不必有物焉以為之底質。使是感者。有所附麗蘊積。以呈於吾官也。夫曰有其底質。以為叢感之所託寓者。誠人心之窮於為思。彼見此粲然而呈者。既常萃而不分矣。且必有其局法秩序矣。使其無所附麗蘊積。則若失據而難思。故以為有此底質者。人心之則於習。而為思之不得已也。雖然。即謂其誠有。乃今忽毀而無存。獨是叢感者。尚呈而如故。則底質之乍亡。將於何而覺之。不知其已亡。則雖以為猶存可也。然則他日之亡。將以為存矣。則今日之云存。安知其非亡歟。是故所謂形體者。與所感者不可以二也。非曰其誠一也。無以知其為二。則雖二之。等於一也。然則形體者。雖曰眾感之聚而秩然有則者。誰曰不然。此意宗愛智家形體之界說也。(泰西愛智家向分三宗。有意宗。有理宗。有名宗。詳見後卷。)
昧昧以思之。齗齗而辨之。非以為苟察而止也。將以求物誠之所底。此今心學所以多可據之進步也。折中前論者曰。凡吾心之所覺而受之者。夫既至賾而不可亂矣。亦既各有其秩然常然者矣。則理之可推而知者。不獨是叢感者。其相為係屬。有其不易之法則也。且必有其外因焉。不屬於吾心。而具自然之性。以其自然(自然猶行自有自以)之性。而定此秩然常然。所發現於諸感。而覺之以吾心者。此諸宗學者之定論也。是之外因。昔之學者謂曰薩布斯他丹。(此言底質。梵語曰淨。)而為諸德諸形諸相之所附著。格物疇人。取便言談。謂之曰質。(西言馬太。)顧是物也。雖有如是之名稱。而其物之有無。必不可以推證而得之。比格利者。英之愛智家。而絀底質之說者也。自其難起。學者應之曰。底質者。元知之事也。以感為果。則必有因。如云無因。非心之理。又以其物非吾心身之所得張主也。故外之。是故以形體為吾心覺感之外因者。思理不得不如是者也。過是以往。非所知矣。雖異者持論之際。嘗絀此說。然而至於為用。及乎談言措思之際。亦與此同。亦以吾心感意為緣於外因而後起也。故其事必為元知。與吾心之覺感為同物。夫既為元知矣。斯無可證。無可證斯非名學之所關。而為心神之學。
即意宗所立界說。以形體為眾感之聚。秩然有則。捨此更無餘物者。後之愛智家亦不從也。夫後賢最重之旨。在底質之事。其有無均不可知。所可知者。止於秩然之眾感。過斯以往。不得贊一詞。其言有非也。而其言無者亦非。故雖德儒汗德。其所標舉。與比格利、洛克二家無稍差殊。汗德之言性靈與物體也。至謂有自在世界。與對待世界絕殊。立紐美諾之名。(譯言淨言本體。)以命萬物之本體。與斐訥美諾(譯言發言)之感於吾心。物所可接之形表為反對。似其意主於以可接者為幻相。而以不可接者為真體矣。然亦明言物之可知者。盡於形表。(汗德尚謂一切形表色相有法實二義。實者吾心之所受。而法者吾心之所施。)自吾人有生以後。常為氣質之拘。於物本體。斷無可接而知之理。則紐美諾終為神閟之事而已矣。英理家罕木勒登。亦謂至物本體。斯無對待。此無對待之本體。為外為內。吾無所知。知者知其不可思議而已。即言其有。亦必自其所發現者紆迴而通之。從其形表之接於吾心者而思之。顧吾心有習。欲以為無所循附延緣而不克也。是故人心一切之知。主於所發現之形表。形表者何。不可知者之所形。不可見者之所表也。吾英理家之言如此。至法之孤生。則說與此同。面加明夬。孤生之學。原於日耳曼。頗有變本加厲之處。故其學多言物體生初。天則之事。而所言乃與前人若合符節如此。則是分慮一致。異塗同歸。而此理必為定論。愈無疑矣。
尚有進者。夫以形體為因。而吾心之叢感為果。因果之間。判然二物。非若父子相傳。二者必相似也。夫既曰其因不可思議矣。則相似與否。奚有定論。世人好為因果相似之言。則試問袷衣料峭。為此春寒。晨鐘砰訇。發於擊者。正不知吾身寒意。吾耳聲聞。與東風老衲。有何相似之處。體之底質。何由而與吾心之感意必同。物之至精。奚由與吾官之接塵相合。彼誤者可以自失矣。夫以一物為因。一事為果者。不過謂得此為因。則果從之耳。此義而外。非所云也。總諸家前後之所發明者如此。則吾得為學者正告曰。人心於物。所謂知者。盡於覺意。至其本體。本無所知。亦無由知。
案。右所紬繹。乃釋氏一切。有為法皆幻非實真詮。亦淨名居士不二法門言說文字道斷的解。及法蘭西碩士特嘉爾出。乃標意不可妄。意住我住之旨。而中庸誠者物之終始。不誠無物之義。愈可見矣。其末段因果殊物一例。膚於談理者。往往倍之。如云種瓜得瓜。種豆得豆。據此遂謂因果當同。第不知彼所謂因者。謂瓜豆種子乎。謂種者之人乎。抑謂種者之事乎。三者任取其一。與後來瓜豆。實無一相似者。若曰誠如此言。則為善者何以獲善報。為惡者何以獲惡報。不知此乃平陂往復之事。與名家所謂因果。絕不相同。謂之因果者。常俗之用名誤耳。譬如旋規作圜。有其趨左之前半規。則亦有其轉而趣右之後半規。同一線也。二者會合。而圜成焉。此謂之消息可。謂前半規之左者為因。後半規之右者為果。不可也。何則。屈伸存於一物。而起滅不為二事故也。噫。考理求極。恆言誠有可用之時。顧其理者常不及其棼。當者常不如其謬。此察邇正名之學。所以端於無所苟也。
第八節 論心
吾之類可名之物也先意。而此復言心。何耶。曰。意者。心之覺。非心之本體也。若夫言心之本體。則雖形神不同。固亦物也。亦薩布斯坦思也。亦庇音也。其與形體。同為自在自然之物。特內外異耳。夫體之界說。既曰感所由起之外因矣。(或曰感所由起不可思議之外因。更精湛。)則心之界說當云何。雖然。既明夫體之為物矣。由此而言心非難也。蓋吾之所知夫體者。既為不可思議起感之外因矣。則吾之所識夫心者。亦惟其為不可思議之覺感而受感者矣。其所覺且受者。固不止感。凡意之屬。皆其所覺受者也。體者。不測之外物。能感吾心。使為種種覺念者也。心者。不測之內物。能為是覺念者也。茲之言心。固無取於若前之言體。詳列諸家所駁辨。以明舍夫積意。舍夫綿延不絕之心功心境而外。心之自在本體。果為有無也。顧所不可不明者。是能思能感之內主。與夫致思生感之外因。舍其發現者以為言。則二者同於不可思議已耳。
不獨先我者莫之知也。而後此之莫能明。固可決耳。是故雖為吾心。而吾之所知。不逾此綿綿若存之覺意。而所謂覺意者。感也。思也。情也。志也。與其所錯綜雜糅。而為一切之心德者是已。此吾父所前言者也。(穆勒約翰父名穆勒雅各。心學識志也。)若有物焉。吾以為我。吾以為吾心。而與是綿綿若存者異。心非思也。非情也。能為是思而有此情者也。向使無思無情。特心無所為而不得其朕耳。而其本體固恆住而自在也。雖然。吾以為我矣。吾以為吾心矣。而吾於我。於吾心之本體。又無所知。知者其變現之覺意也。抑非心也。若形體焉。吾緣所感而以為外因。而此所謂我者。吾亦緣覺意而識其為內主。是故我方不自知我。姑即其能思有覺者而稱焉。就令他日吾於我有所新知。將不過新悟此心之能事。為吾所前忽者。又非其本體也。亦意耳。思耳。所欲耳。寧有他哉。
是故謂外物為形體。形體者。不靈之外因。而吾感為之果。以內物為心神。心神者。含靈之內主。(西言薩布捷特)能為覺。而有一切意念者也。顧吾於形體心神。舍其所循附發現之德相意念。以形氣之囿。均之無能思議。形上形下之物。所能名。所可言。盡此。今將置之。而論最後名物之一類。
案。穆勒雖累云於心學元知之事不談。然其所不談者。特未定之說耳。至定論要旨。亦未嘗宛舌而固聲也。如前二節。於萬物吾心之本體。其指示學者。至親切矣。實總額里思羅馬至於竺乾今歐言心論性諸家之所得。而具其要略於此。惟其知之明。故其言之晰如此也。大抵心學之事。古與今有不同者。古之言萬物本體也。以其不可見。則取一切所附著而發見者。如物之色相。如心之意識。而妄之。此般若六如之喻。所以為要偈也。自特嘉爾倡尊疑之學。而結果於惟意非幻。於是世間一切可以對待論者。無往非實。但人心有域。於無對者不可思議已耳。此斯賓塞氏言學。所以發端於不可知可知之分。而第一義海(斯賓塞天演學首卷)著破幻之論。而謂二者互為之根也。竊嘗謂萬物本體。雖不可知。而可知者止於感覺。但物德有本末之殊。而心知有先後之異。此如占位歷時二事。物舍此無以為有。吾心舍此無以為知。占位者宇。歷時者宙。體與宇為同物。其為發見也同時而并呈。心與宙為同物。其為發見也歷時而遞變。并呈者著為一局。遞變者衍為一宗。而一局一宗之中。皆有其井然不紛。秩然不紊者以為理。以為自然之律令。自然律令者。不同地而皆然。不同時而皆合。此吾生學問之所以大可恃。而學明者術立。理得者功成也。無他。亦盡於對待之域而已。是域而外。固無從學。即學之。亦於人事殆無涉也。
第九節 論物之所有而先言德(物之所有,他處逕譯作德,即十倫之瓜力塔思)
苟既明夫物。斯物之德可不煩言喻矣。使舍物之所以感我者。吾於物為無所知。則究極言之。其所以感我者。即其德而已矣。夫自人心言之則為感。自物體言之則為德。然則是二名者。非其物之果有異也。特所從言之異路。設為二名。便言論耳。言物之所有。常分為三目。德也。(十倫曰瓜力塔思。)量也。(曩亦稱數。十倫曰觀特塔思。)倫也。(十倫曰胡里勒底倭。量倫實皆物德。同為物之所得故也。特析言之。則有三者之別耳。)請先言德。而量與倫二者。繼今言之。
則試舉一形相以明之。如前舉之白。方吾謂一物為白。謂一物有白之德。如雪。吾之言果何謂歟。豈非曰當雪之與吾官接也。吾覺一種之專感。是專感者。人謂之白也耶。設再叩曰。子何由知官之所接者為雪耶。將無曰。此無他途。緣所感覺耳。緣吾心覺是一局。抑是一宗之叢感。心知其非雪莫能為也。方吾謂之為白也。亦曰於是局是宗叢感之內。有其一焉。為白色耳。
前之所言。言物德者之一解也。然有他解焉。彼則曰。形相之物。舍其所感。吾無由覺。固也。故以雪當前。吾心感白。吾乃謂雪為具白德。以有前事。乃生後名。前事者。後名之義所由起也。然因果終為兩事。不可混而一之也。在雪之白德。與在心之感白。不可謂同。德固在物也。是故當云雪以具白德故。而有感白之能。以有此能。吾心乃感。然則方吾謂雪為白也。非但曰吾之所感於雪者有是白也。亦曰雪具是德。是性。是能。而後有是感耳。其言如此。前義止於吾心。而後義屬於外物也。
顧二義雖異。而名學於二者無所用其決擇也。言心性者。語之至詳。而自吾觀之。二者之分。不關理實。特強作解事者必欲分之耳。常人每聞二名。雖實一義。心輒以為必有異事焉當之。不知此如觀物。以人眼易位。而呈異形。形雖異。物只一也。夫曰在物為德。在心為感。言在者。指其物之為一也。一者何。以物為因。而吾心緣官而有覺也。乃今以二名之故。遂謂其物不可以同。而於理解又無所進。則何益耶。故吾終以前說為已足。而諸家之爭。或以物德為自在。或謂物有致感之精。此其理固非吾之所得與也。昔法之名家摩賴耶問一醫曰。不知罌粟何以食之而寐。醫曰。以其物有令人嗜睡之性耳。摩乃大笑。謂理家主物有專能之說者。皆此類也。
摩何以笑。笑醫之為是答也。等於無所答耳。彼非能言其所以然也。不過取摩所問而複述之耳。然則謂雪之所以能為白者。以含白性。其與人直云雪從白覺。豈有異耶。設必問吾之覺白。何者為因。則應之曰即其物耳。其物非他。此當前一局一宗之叢感也。且於異後異時。更逢此物。是一局一宗一叢感。當與此時此地遇者正同。至矣盡矣。蔑以加矣。既知其可知之因矣。乃必叩寂索隱。求其所謂精者。所謂性者。以謂必有是精是性。乃有如是之感覺者。於理解果有進耶。使彼又問物何以能感。吾雖深思。不能答也。亦祇曰。此乃物我本然。天之所設已耳。雖使我於問答二義之間。更設無數他解。環接鱗次。以為解義。究之物我之間。終歸未達。此無數義。非蛇足耶。則言物以具性儲精而後生感者。轉不若言物為感因之無所漏而直捷簡當。明矣。
雖然。若必取二家之說而定其孰長。恐所論將無畔岸。而為名學出位之思。致取足吾事。寧調停其說。使二者皆莫吾疵。而於理又無所倍。則將曰。謂某物有某德者。其名以吾心之所感為之基。如此不獨為前二家所不疵。且與名家言倫者可以一律。倫與德皆物之所有也。倫有倫基。則德有德基。白之德在物。而其名基於吾心之感白。彼白而我白之。而我白實彼白所由起。名學之論物德也。於物德之名之所涵也。其所重皆在感。過是以往。非推證物理之所資也。感既有徵。物德斯在。物既感我。自有其能。何勞辨乎。
案。使穆勒之言有合。則中土藥經所言諸藥之性為無所發明矣。藥經之言藥也。凡為一藥。必有一性。而究之所謂寒溫和平有毒者。果奚由驗乎。曰從其效而云之已耳。得其效於人身。推之以為諸藥之性。則其所云云。與法士摩賴耶所嘲之醫。果有異乎。
第十節 言倫
前謂物之有德。以吾心所感為之基。今倫者。猶物之一德也。特物德之基在感。而物倫之基在事。事者兩物所共之事也。故言德。物與覺心足矣。言倫。物與覺心之外。必益之以第三物焉。故德盡於二。而倫及於三。此不易者也。
兩物遇而倫生焉。對待之名。因之以起。故欲觀倫之果為何物。莫若歷舉對待之名。而察其所同有者為何義。蓋即諸異而取其同。此求公名之義之定法也。
則請即其甚暌者而論之。人有謂一物同於彼物者矣。有謂一物異於彼物者矣。有謂二物為相近者矣。有謂二物為相遠者矣。以其位。則有前後並立者焉。以其形。則有大小相等者焉。一事以為因。一事以為果。一人謂之主。一人謂之奴。或君之。或臣之。或親之。或子之。有夫婦。有師徒。此司契。彼司徹。此訟者。彼所訟。至於一切能所二名之所分。富哉名乎。凡此皆對待而立者也。而是中果有一義焉。為是諸名之同有者乎。
則請姑置同異。此非專論不明也。至於其他。固可一言蔽也。且必求所同涵。亦僅僅此一而已。不能多也。是一惟何。曰。必有一事焉。或去。或來。或今。為對待之物之所共者。(此即中文交涉二字。而所以不云交涉者。因交涉待解。而名學例不得以待解之字。解他名也。)而此一事。即亞里斯多德以來治名學者。所稱之倫基。如有二形於此。有大小之可論。則其倫基為何。豈非彼可為此之所容。而尚有窕而不塞者耶。又如主奴。豈非惟此所命。彼將陳力趨功而為此之所利也耶。而其事之出於心服與否。又不論也。(此當云使者事者。不當云主奴。亦不當云君臣。蓋此謂之主奴君臣。非此基所得盡。尚有名分之事。如所謂三謂之義是已。)諸如此倫。殆難悉數。然可知二物相為對待。必有一事。抑一宗之事。而為二者所同涉。又使一事抑一宗之事。關夫兩造。是兩造者。將必有對待之名。基於前事。民生世間。必有與立。即令無所相涉。將亦有同類並世之稱也。是故物必有交。無由獨立。而其交自至常極泛。以漸及於事之特起。情之專屬。所立之名。從之為異。而對待之名。與萬物之交情。相為廣狹。有可思之交。即有可立之名也。
然則物倫之基於交。猶物德之基於感。其義可以見矣。顧二者所基雖異。而皆本於吾心之覺則同。使無覺心。則二者之物情皆不可見。今如言國民交際。其名為國律所常有事者。如貰者。貸者。(以財假人謂之貸。借財於人謂之貰。)貨主。任事。保父。孤兒。此其倫基。實不外主名與涉於其事者之思慮情志。與其所發施之事為而已。使主名當局者。不知顧名思義。溺其所當為之職分。抑侵其所與交者應享之利權。則將出於訟。訟而李官慮其獄而斷之。斷矣。則將有可見之為作。如所施之刑罰然。無疑義也。前者已言之矣。為者非他。志因而事果也。而所謂事者。舍人心之感覺情意。又無可言也。然則物倫固基於交。而交。析以言之。又無往而非此心之意境。非不知是所謂思慮情志者。必有物體焉為之外因。又必有心神焉為之內主。而後感有所由起。意有所從覺也。特非覺意。則心與物二者皆不可知。而與無等耳。故曰。倫德所基雖殊。而原於吾心之覺則一也。
物必有倫。相屬之謂也。其相屬之情。不必皆若前所舉似者之繁重也。蓋事物最簡之倫。莫若先後與同時。假使吾言天曙先於日出。則先後之倫。基於二事而止。非有第三事。參於其際。以為之基也。而或謂其所基者。在於秩然之序。然此秩然之序。即見於天曙日出二事之中。非二事之餘。別存其一事。而為此秩然之序也。方吾心之為覺。是二事者。相承而來。而即以為序。序之覺。非第三覺也。非先覺事。而後覺其相承也。且以時言者。不僅是天曙日出二事已也。凡有二覺。非其先後。即其同時。二法之外。不能有三。故言感言意。最簡之倫。盡於二者。欲更析以求其易簡者。莫之能也。
第十一節 言同異
論同異之倫。與前言先後之倫差相似。今試即感意之最簡者觀之。假如所感者為二白色。抑所感者為一白一黑。則吾謂前之二感為同。後之二感為異。此亦倫也。而為之基者乃何事耶。曰。先有二感。而同若異之意從之。則請但言其同。夫曰同者。固吾心之一意也。觀物者之心所也。顧是意為別於二感之外為第三覺耶。抑若先後之倫。無第三覺。而即存於二感之中耶。此未易即為了義者也。特二法之間。無間為此為彼。所決然可知者。同異之分。根於覺性。此不徒無可復析。且常用此。以析吾心他法者也。是故物倫之有同異。與以時言之有先後同時。其為物實與餘倫迥別。而各自為類者也。二事雖皆物德。而基於事情。言基事情。即基覺意。此覺意者。屬於最初。迥異常等。而為不可分析解說者也。
然言同異。有簡有繁。最簡同異。不可分析解說。而其繁者。又當分析為言。其義始見。如有二物相似。而是二物。皆為合體。此其相似。固可析也。有體中諸部。部部相似。一也。有諸部位置。格局大同。二也。如傳神之與本人骨相。如圖畫之與本地景物。離合之際。當有幾分。而後可稱相似耶。俳優者之擬人聲音笑貌也。欲其全似。必有其無數之分似而後能之。容止坐作。造次相承。一也。音聲清濁。言語頓挫。二也。所喜稱道。名物辭氣。三也。笑貌態色。取達意想。四也。四者之外。不知幾事。然則簡同無所析。而繁同覺意。正可析也。
凡事物異同。皆覺意之異同也。譬如今云此物為彼物相似。所謂似者。固必在德。而德舍感無可言也。然則云二物相似者。無異言二覺相似明矣。而云二德相似。愈為覺似無疑。獨至二倫相似。似者雖亦在覺。顧其所指。在於對待之情。對待情同。是謂比例。布理安之於赫脫爾。猶斐立白之於亞烈山者。同父子也。康摩勒之於吾英。猶拿破崙之於法者。同為革命之閏朝也。雖後之比例。不若前者比例密合而無間。顧其相似之比。皆必於倫基求之。則無疑也。
然則言物之似。固有等差。自其無所分殊。至於相似而極微淺者。皆可言也。如辭章設喻。有言聖人之心之於象也。猶息土之於種也。蓋聖人之心。得象而生無窮之理義。猶息土得種。而出無窮之嘉實也。故聖心於象。息土於種。有其可比例者。其比例之倫基云何。得其能生。衍其同物是已。是故善為喻者。見兩物之對待。而審其倫基。復有兩物。但使倫基能有所同。皆可取之以為喻。往往物愈相絕。其發義愈警。其喻人也亦愈速。此所謂罕譬者也。然則物之可以相似論者。其多寡淺深之際。豈有窮哉。
然而無窮矣。而言同之詖辭窾言以起。此吾黨所不可不詳。而吾見能違之者寡也。夫物有相似。至無毫髮之差。而二者不可復辨。則往往謂之同物。而其實非同物也。吾云往往者。有不盡然之辭也。蓋兩物可見如二人焉。其極似雖至於相亂。不謂同也。獨至言心之意境。則恆用之。如云今見某物。使我所感。與昨者同。又如吾之所見。與某所見正同。甚者或言與之為一。此其用同用一之義。可謂不審者矣。蓋昨日之感。已去不回。今之所覺。又為一意。雖與前極似。固非同物。命曰一同。疑誤斯在。又兩人之意。法不能同。非若言與同席。二人所坐。固一席也。意非席比。如何可同。必以為同。是同之為名。有歧義矣。又如人云同病。或云同官。凡此皆以相似為同物。與所謂同舟共濟。同國同患難諸同之義大有異。以其用字之不詳。而以相似為同物。理由是而晦。意由此而棼。輓近名家。知致謹於此者。獨威得理而已。
餘名與此義近者。則若齊均埒等是已。等者。數之不殊者也。以德言則謂之似。以量以數言則謂之等。量也。數也。其為物之德均也。則請由物倫。而言物量何如。
第十二節 言量
試設兩物焉。匪所不同。其不同獨量而已。如一格倫水與一不止一格倫水。此一格倫水之當吾前。而吾知之者。如他物然。以一局之叢感也。十格倫水之當吾前。而吾知之者亦然。今吾不以十格倫為一格倫者。則二感之間。固有異也。又試以一格倫之水。與一格倫之酒較。而吾不迷者。亦以二者之叢感異也。顧前後二異。其所以為異。又有異焉。前之異也。異於其量。而後之異也。異於其品。量異者。品同也。品異也。量同也。此所以為異之異。誠有能言其故者歟。是誠可析以益求其所謂元知者耶。抑此即元知。而不可以更析也。二者皆非吾名學之所宜問也。然則名學之所得言者何。曰。當吾覺一格倫之水之叢感。與吾覺一格倫之酒之叢感也。是二感者固異。而又未嘗盡異也。有所同。有所異。而其所同者。即一格倫十格倫二水者之所以為異也。水與酒之所同。一與十之所異。人之所謂數。所謂量者。量之同異之無可解。等於德之同異之無可解。獨吾所欲言者。量之同異。猶德之同異。必以感為之分。持十格倫之水。而視之飲之者。其心之所覺。與持一格倫之水而視之飲之者。不可謂盡同也。察一尺之木。與審五尺之木者。其所覺必有異也。其所以異。吾不知也。事固有人人之所知。而為人人之所不自解。生而瞽者。不知何者為白色。欲告之以見白之為何狀。固不能也。蓋其事皆以官接。以心知。然則物量之基之於叢感。猶物德物倫之基於叢感。即覺即知。無可析言也已。
第十三節 申言物德基於人心之覺
品與量皆物之德也。而皆基於吾心所受於彼之叢感。而其名以立。然則雖謂為其物致感之能。無不可也。品與量之外。則有倫。又物德也。以言其基。則大抵亦等於品量。倫之有基。在其所同之事。而事舍心之所感。中之所發者以為言。則無物也。然則雖曰是對待者致感之能。又蔑不可也。雖然。倫固有其後起而繁者。而亦有其為元知而簡者。簡者何倫。若相次之與同時。若相似之與不肖是已。凡此其名之所由起。皆即存於本物。非對待者之外。別有所同涉之事也。如此。故其義不可以更析。雖然。如此之倫。固不必別有覺意以為之基。而其本物。則皆覺意之事也。言同者。吾意同也。言相次者。亦吾意之相次也。萬物固皆意境。惟其意境。而後吾與物可以知接。而一切之智慧學術生焉。故方論及於萬物。而明者謂其所論。皆一心之覺知也。
案。觀於此言。而以與特嘉爾所謂積意成我。意恆住故我恆住諸語。合而思之。則知孟子所謂萬物皆備於我一言。此為之的解。何則。我而外無物也。非無物也。雖有而無異於無也。然知其備於我矣。乃從此而黜即物窮理之說。又不可也。蓋我雖意主。而物為意因。不即因而言果。則其意必不誠。此莊周所以云心止於符。而英儒貝根亦標以心親物之義也。
第十四節 申言心德舍覺感而無可言
前之論萬物也。其於形體也詳。而於心神也略。蓋以謂道無二致。知形體則心神可不煩言解也。吾心之德。其所由發見者。與外物之德。豈有異哉。亦基於所覺感者而已矣。雖然。心德有健順二者之可言。故言心德者。言其所以感人矣。而舍其自感之情則不備也。凡心之德。莫不如此。義兼能所。不可偏廢也。雖然。言心之自感者矣。而可指者不過其所起之意念也。吾今謂一心曰敬。又一心曰鬼。又一心曰睿。又一心曰愷悌。凡此亦謂其內主所呈之意念情志。有合於是數者之稱。且為其所常常發見者耳。夫固自其可見者而稱之。不然。末以云也。
夫言心之所自感。固如是矣。而言其感物。則其事與形體之為感。因大抵同也。物之致感也。常由官骸。以及感主。而心之致感不同。不由官骸。而以情思為接。此凡人類毀譽之義。皆基於此。今有稱一人品者。稱其人品。無異稱其心習也。設吾以其人之心習為可好。此無異言我思其心。實好之也。且其義不止此。當吾之稱是言。不但心焉好之也。又自以其好為宜然。故稱如是之名也。往往舉一名而具二義。稱者所指之心德。一也。稱者所自具之心德。感於所稱而然者。二也。如有人曰。某真好義。則所稱者之好義。與稱者之以為好義。同時見矣。凡有所稱。莫不如此。而其事又皆止於覺感之中。由所稱而知一人之心習。其思慮情志。是能感物者之為何。亦由所稱。而見其所感者思慮情志之何如也。此感應之機。同時並立。使缺其一。則其事不可見矣。
且由此而知。不獨心之為物。有感應也。即在外物。亦時有之。故稱物之德。其名不但以所感於官形者為之基。譬如言一圖畫之美。其所以有是稱者。不僅圖畫之美也。而人心之欣悅見焉。顧欣悅者情也。非形感也。見圖畫之美者。形感也。悅圖畫之美者。心情也。然則美之一名。所謂德基。實兼兩物。心情形感。同時並見。而前之徒言形感。有未盡也。
第十五節 總結全章所類之名物
無間形上於形下。蓋至此而群有可名之物盡矣。亦至此吾心所得舉之以思議群有者亦盡矣。吾之類族辨物也。始於覺意。而致嚴於內外之分。夫在心之意。不獨與意之所存者。大有異也。而當心之覺。實與吾官之形變不同。此不可混也。至於意之為物。則以一幹而分四支。因於物而接以官者謂之感。(西語不以情為感。而中文則情感混。)系於物而轉於心者謂之思。(讀去聲。)不可自解者曰情。(如哀樂欣戚之屬。)將以有為者曰志。凡此皆最初之心德。而屬諸元知者也。雖諸家謂感物之間。事資別見。而吾不特舉之者。竊謂別見與信。初非兩物。而信又為思之一端。故無庸特立也。至於為作。(此兼言行而言。)則志而事從之。志之得果者也。
次於意。乃及物。物有形上形下。形下者體也。形上者心也。(自此非中文所謂五藏之內團心。亦非腦脊髓之謂。三物皆體也。)體之終存者質。心之為用者神。神質二物之本然。古今理家言之者眾矣。而卒莫指實。故今者舍其異議。從其大同。則神質二物。所可知者。在其發見。而發見非他。惟吾心之所覺已耳。故體者外因。而心者內主。外因內主二者。其本體皆不測者也。皆不可思議者也。意物而外。有可名者。乃物之德。德以一幹而分三支。曰品也。倫也。量也。(品獨言則稱德。別言則稱品。)品如物然。吾所知者。皆其感意。舍其感意。無可言也。既為感意。前既舉之矣。何取而別為一類耶。曰。從世俗之常稱也。故曰。感為德基。而德之可言。惟心所感。其次則有倫。倫之簡者。若相似與不相似。並存與不並存。誠與常倫有間。所宜分著。至於其他。對待之情。皆基於事。而事又不外感意之聯屬錯綜者耳。非殊物也。其三則為量。量者。數也。數之為殊亦在意覺。大小多寡淺深輕重繁簡之分。舍心所覺。物於何有。是知凡物所具以為分殊者。皆待吾心之覺知而後有。品倫與量。三者皆然。即在倫之極簡。所謂與常德異者。而其相似與否。同時與否。亦即感以云。非能外感而為有也。獨是二倫本於元知。而關於觀物者至重。為他覺所由分。不宜為意若德之所屬。而誠宜特標之以自為一類者也。
然則總前之所得。析之極於至精。而宇內可名言者四。
引論
第一節 論開宗界說本非定論
世之言名學者。不獨其書人而殊也。即其界說已參差矣。自著書之人。所用之文字雖同。而所達之意旨多異。言厖義歧。固其所耳。如義理之學。法律之學。凡為書者。界說之紛。與此正同。此由其學所包事義廣狹。初無定畛。故於發端之始。姑為界說。以隱括所欲發揮講論之大意。且亦有先為臆造界說。而後此所言。即以望文生義。此則本學所謂丐詞者也。(丐詞乃名學言理厲禁。譬如天文。有文昌、老人諸星。其名本人所命。乃既命之後。而謂其星為文明壽考諸應。此之謂丐詞。)
然此乃本學未極其精之徵驗也。夫為書者...
目錄
目 錄
引論001
第一節 論開宗界說本非定論001
第二節 辨邏輯之為學為術002
第三節 論名學乃求誠之學術004
第四節 言名學論推知不論元知006
第五節 論名學所以統諸學之理010
第六節 考名學之利用於何而見012
第七節 標明本學界說013
卷上
第一章 論名學必以分析語言為始事018
第一節 論名之不可苟018
第二節 論析詞第一層工夫019
第三節 論欲觀物宜先審名022
第二章 論名025
第一節 論名乃物之名,非意之名025
第二節 有不為名之字,必與他字合而後成名026
第三節 論有公名有專名029
第四節 言名有 察之別031
第五節 論名有涵義有不涵義034
第六節 論名有正負之殊045
第七節 論名有對待獨立之殊047
第八節 論名有一義有歧義有引喻之義050
第三章 論可名之物052
第一節 言欲正名非歷數可名之物,不可兼論亞理斯多德舊立之十倫052
第二節 論用名之難,以經俗用而多歧義055
第三節 論意理059
第四節 言意屬心知與氣質之變,先意而有者異,兼論何者為別見061
第五節 論志論為064
第六節 論物065
第七節 言形體067
第八節 論心073
第九節 論物之所有而先言德076
第十節 言倫079
第十一節 言同異082
第十二節 言量085
第十三節 申言物德基於人心之覺086
第十四節 申言心德舍覺感而無可言087
第十五節 總結全章所類之名物089
第四章 論詞094
第一節 論綴系之體用094
第二節 分詞之正負096
第三節 分詞之繁簡098
第四節 論詞有全偏渾獨之分101
第五章 論詞之義蘊104
第一節 論名家有以一詞為離合二意者104
第二節 論名家有以一詞為離合二名者108
第三節 論名家有以一詞為辨物類族之事者111
第四節 論詞究為何物117
第五節 論詞表四倫,曰相承曰並著曰自在曰因果119
第六節 言四倫而外,尚有主達相似之義者123
第七節 論詞之兩端皆 名,或一端為 名者127
第六章 論申詞131
第一節 論常德寓德二詞之異131
第二節 論常德之詞無關新理,直是複詞133
第三節 言一物之名不涵公性136
第四節 明待證真詞與申詞異137
第五節 論觀詞二術139
第七章 論類別事物之理法兼釋五旌141
第一節 論分類與命名相關之理141
第二節 何謂五旌142
第三節 論類與別145
第四節 論品物固有真殊將何如,而後可區之以為類別148
第五節 明何物為五旌之差153
第六節 言舉差德有常用之差有專門之差155
第七節 論撰157
第八節 說寓159
第八章 論界說161
第一節 釋界161
第二節 言有可析之義,則其名為可界之名163
第三節 論界說有全有曲二者之別云何165
第四節 論釋名疏義異於界說167
第五節 有名界說有物界說,而所謂物界說者,要不外名之界說,
益以本物自在與名相應之義已耳,非有異也173
第六節 推界說之中有釋名有甄實,即至意境所存之物,求諸世間
而絕無者,其界說之可以析言,亦猶是也178
第七節 界說雖緣名而立,然必格物精而後,所以界名者當故界
說者知物以後之事也181
卷中
第一章 論推證大凡190
第一節 總覈卷上大旨190
第二節 論有非推證而名推證者192
第三節 論推證正術區為內籀外籀196
第二章 論外籀聯珠201
第一節 釋聯珠201
第二節 論曲全公例乃為複詞,並無精義208
第三節 論外籀所據公例真實為何212
第四節 前例他觀214
第三章 言聯珠於名學功用惟何216
第一節 問有以聯珠為丐詞之尤者,其說信歟216
第二節 明舊說之所以為淺217
第三節 論凡推籀之事非由公以及專乃用彼以推,此皆本諸睽孤之
事微,所謂普及者也220
第四節 言公詞之立乃所以總散著之理,以資默識,而聯珠諸例乃
所以表襮解釋公詞之術229
第五節 故聯珠之真用乃非所以為推而實所以為驗233
第六節 論外籀之真正法門究為何式238
第七節 論內籀外籀對待之情241
第八節 答客難243
第九節 論法名學246
第四章 論籀繹及外籀科學248
第一節 泛論籀繹之用248
第二節 言籀繹者纍內籀之所推證者而為之248
第三節 言籀繹之事以徽跡徽251
第四節 論外籀科學所由起254
第五節 論科學何以不皆外籀而有試驗科學257
第六節 科學之所以成外籀即由實測試驗260
第七節 言科學漸成外籀之致262
第五章 論滿證所以明必然之理者266
第一節 論幾何證確以其題多設事之故266
第二節 設事亦本於真物,而一有所甚一有所亡269
第三節 言形學亦本於公論,公論無設事者271
第四節 言公論之理由見聞試驗而立272
第五節 釋難275
第六節 駁呼威理所持公論之說278
第六章 續前所論291
第一節 言凡外籀之學皆由內籀291
第二節 言數學所有之公例非為申詞,而皆閱歷內籀之所會通293
第三節 問數學公例有設事否297
第四節 論凡滿證之學術固無往而不設事299
第五節 滿證之界說300
第七章 考異303
第一節 論斯賓塞爾所主之通例303
第二節 論其例非人類閱歷之總果306
第三節 亦不得謂其例之行於每思309
第四節 再答客難317
第五節 覆審哲學家漢密登,所謂相滅與不中立二例321
卷下
第一章 通論內籀大旨326
第一節 言內籀術之關係326
第二節 言內籀不獨為科學塗術,民生日用在在必需327
第二章 論有名內籀實非內籀331
第一節 論內籀非檃 之詞331
第二節 論數學以遞推為內籀,其義亦非333
第三節 論內籀與總錄不同335
第四節 論呼博士所言之內籀術337
第三章 論內籀基礎346
第一節 論自然常然346
第二節 論自然常然一語有不信時350
第三節 標舉內籀名學之問題353
第四章 論自然公例355
第一節 言自然常然者以眾常然成一常然,是眾常然名為公例355
第二節 論內籀有精粗之殊,然精者以粗者為基礎358
第三節 問世有內籀公例可用之,以勘一切內籀公例之虛實者乎361
第五章 論因果364
第一節 論因果乃見象相承最大公例364
第二節 明因果者有為之後,莫不有其為之前而已368
第三節 論合諸緣而成一因370
第四節 以能所分因緣者乃為妄見375
第五節 有時所結之果即在物德之中378
第六節 徒居見象之先就令恆然不成為因,必恆居其先而無所待,
乃為真因380
第七節 問因果有同時並著者乎384
第八節 論恆住因387
第九節 常住因所結諸果,雖常並著不成公例390
第十節 論全力恆住之理391
第十一節 論惟志願乃為造業因之說399
第六章 論并因413
第一節 論并因有二法門,一協和之合一變化之合413
第二節 論因果以和合并因例為常,其餘例為變416
第三節 問果之於因有比例否420
第七章 論觀察試驗422
第一節 論心之析觀422
第二節 其次析於事實425
第三節 論試驗之優於觀察者426
第四節 論觀察之優於試驗者429
第八章 論內籀四術433
第一節 言統同術433
第二節 論別異術437
第三節 論統同別異二術之相關438
第四節 論同異合術441
第五節 論歸餘術443
第六節 論消息術445
第七節 論消息術之限域451
第九章 設事以明內籀四術之用456
第一節 黎闢諸金成毒之理456
第二節 論引感電例459
第三節 衛勒斯博士露理463
第四節 博浪塞迦論人屍殭腐之理470
第五節 論歸餘術之程式476
第六節 答客難481
第十章 論眾多之因錯綜之果488
第一節 言一果可以有數因488
第二節 言統同術之所以弱即由前理489
第三節 論原因之眾何以一一求之493
第四節 論并因得果之現象如見於物質者495
第五節 論并因得果如見於動力者498
第六節 論繁果籀例三術502
第七節 論徒觀察之不得實504
第八節 論專主試驗之不行506
第十一章 論繁果籀例以兼用外籀為宗511
第一節 言第一候以內籀求分因之簡例511
第二節 言第二候以聯珠證眾因之合果516
第三節 言第三候以實驗印證其例之果然518
第十二章 論解例522
第一節 釋何謂解例522
第二節 解例第一術析所見繁果之例,為同時並著分因之例523
第三節 論第二術在審二見象,而得其間所銜接者524
第四節 論凡解例皆以大例解其小例,每析彌大其例愈公525
第五節 言解例之第三術乃以大例攝諸小例529
第六節 釋解例之實義530
第十三章 雜舉解例之事實533
第一節 解例之疊見於科學者533
第二節 解例之事見於化學者535
第三節 博浪塞迦於察驗 伏時所為解例之事537
第四節 考新得之例於繁果而得解例539
第五節 經驗之例得外籀而證解者541
第六節 解例之見於心靈學者543
第七節 謂諸科學皆有漸成外籀之勢545
目 錄
引論001
第一節 論開宗界說本非定論001
第二節 辨邏輯之為學為術002
第三節 論名學乃求誠之學術004
第四節 言名學論推知不論元知006
第五節 論名學所以統諸學之理010
第六節 考名學之利用於何而見012
第七節 標明本學界說013
卷上
第一章 論名學必以分析語言為始事018
第一節 論名之不可苟018
第二節 論析詞第一層工夫019
第三節 論欲觀物宜先審名022
第二章 論名025
第一節 論名乃物之名,非意之名025
第二節 有不為名之字,必與他字合而後成名026
第三節 論有公名有專名029
第四節 言名有 察之別031
第五節 論...
購物須知
關於二手書說明:
商品建檔資料為新書及二手書共用,因是二手商品,實際狀況可能已與建檔資料有差異,購買二手書時,請務必檢視商品書況、備註說明及書況影片,收到商品將以書況影片內呈現為準。若有差異時僅可提供退貨處理,無法換貨或再補寄。
商品版權法律說明:
TAAZE 單純提供網路二手書託售平台予消費者,並不涉入書本作者與原出版商間之任何糾紛;敬請各界鑒察。
退換貨說明:
二手書籍商品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二手影音商品(例如CD、DVD等),恕不提供10天猶豫期退貨。
二手商品無法提供換貨服務,僅能辦理退貨。如須退貨,請保持該商品及其附件的完整性(包含書籍封底之TAAZE物流條碼)。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
退換貨原則、
二手CD、DVD退換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