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十一世紀第一個十年的這段時間裡,可說是人權與國際規範各方面均表現黯淡的時期。在新的國際權力政治下,此時期所誕生的法律與國際公約,內容似乎更傾向於美軍的關達那摩軍事基地,而非過去的瑞士日內瓦。
澳洲在這段期間裡,已經破壞了過去因尊重人權所建立的聲望。澳洲政府支持了不符合國際法的戰爭、破壞國際條約、拒絕對澳洲公民提供保護使其公民遭到秘密的引渡與非法拘留。並且,澳洲還立法引進了秘密箝制言論自由以及過於嚴苛的反恐法律。
在這本書中,澳洲的知名律師與人權擁護者-朱利安‧伯納塞得,他為那些前來澳洲尋求政治庇護的難民們,明確地為其權利提出了感性與有智慧的辯護,並且指出,保護人權與尊重法治精神的重要性。此外,他也闡釋了許多人類文明社會中的重要價值基礎,並且帶領讀者一起去瀏覽世界歷史上最著名的審判。這些審判的結果,時常都出於人類的偏見、驕傲自滿、運氣、或者(更有影響力的)人類的固執,以及法庭中的辯護技巧。作者也回顧了澳洲社會在當代所發生的一些重要案件,包括:大衛.希克斯、傑克.湯瑪斯以及范阮的案件等。
本書對於正義、法律、人權、倫理等議題,以及如何建構一個良善的人類社會,提出強而有力、切合時代的思考。同時,本書也是一本內容充滿激情、雄辯的書,它嘗試為這個恐怖的時代-當「國家安全」可以成為摧毀民主的基本原則,以及對法律與人權應予尊重的藉口-提出了一些警語。
作者簡介:
朱利安‧伯納塞得 (Julian Burnside)是澳大利亞的律師。他的專長雖是商業訴訟,但也深刻投入人權工作,並且特別關心前來澳洲尋求政治庇護的難民們。他目前擔任「自由維多利亞」(Liberty Victoria) 此一人權團體的總裁,也因深愛藝術,同時是「墨爾本藝術場域45街」(Melbourne arts venue fortyfivedownstairs)與「米亞他基金會」(Mietta Foundation)的主席。他曾出版過一本兒童讀物-「瑪蒂爾達和龍」(Matilda and the Dragon)。並且,他也將澳洲政治難民拘留營中,難民們所寫的書信彙編成冊,出版了「從無到零」(From Nothing to Zero)一書。另外,他還出版了一本有關英文語言使用的書——「看看字詞」(Wordwatching)。
譯者簡介:
楊宗翰
1979年出生於台灣台北市。2009年獲得「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與台達電文教基金會聯合獎學金」全額學費獎助,負笈英倫,現為英國劍橋大學法律學院研究生(Wolfson Colleg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國立台北大學法學士、犯罪學研究所碩士,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肄業。律師、高考法制、司法特考監獄官等國家考試及格,曾經從事犯罪矯正與法律實務工作,並且關心法治、刑事司法與人權、環境保護等議題。
章節試閱
第二章 法律職業──究竟是追求正義,抑或只是一種工作?(二○○四年三月)
大多數的人類行為,都是基於許多的原因而成,而最終導致人類行為的因素,通常也是非常的複雜。就拿我當初之所以選擇進入法學院的理由來說,我對法律所存有的印象,就跟與我同時進入法學院的那些同學一樣,我們選擇法律的理由,固然是對「實現正義」這件事,具有一些熱誠,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我們也考慮到法律這個行業在未來可能帶來的高收入。我認為,當一個「法律人」慢慢地享受到權力的滋味時,他心中對於金錢的渴望就會越來越高,反之,對於「追求正義」的意識,相對地在他心中就會慢慢地被淡忘了。
即使,我們都了解深為「法律人」內心的這種變化過程,我的那些法學院同學們在當時還是參與了一些關懷社會正義的活動:從大到爭取婦女平權、反越戰、反傾銷等,或小到向學校爭取學生停車位的平等分配。
不過,從這幾十年的觀察下來,我還是印證了當年早已預知的一個趨勢。當初那些一起從法學院畢業的同學,後來還是逐漸走上賺取高額報酬的道路,因為這對他們來說,還是比較簡單,也是比較可取的方向。很快地,為正義奉獻以及改革司法的這些理念,都早已成為過眼雲煙,只有在那種天真、懷抱理想主義的青年身上才得以尋覓到這份熱誠與理想。大多數的律師所抱持的想法是:單純地服務客戶的需求,不需要去管客戶的那些需求是多麼地腐化或不合理。當然,若是要他們去參與社區的義務法律扶助,那更是件幾乎不可能的事。律師們就在處理法院傳票、爭議遺囑、稅務、過失傷害、違約等等,一個又一個的案件裡,逐漸向金錢利益屈服,與「實現理想」的目標就漸行漸遠。對律師們來說,面對金錢利益的誘惑,背離當初追求正義的理想,就變成是一件非常自然又容易的事情了。
儘管如此,我和湯姆.斯托帕德仍都認為,律師的天職就是實現正義。在湯姆他所寫的「職業違規」(Professional Foul)這本書中,書裡面有一個角色,告訴在遊樂場中大聲哭喊著「這不公平呀!」的一個孩童──追尋正義是一種無止盡的衝動。我們對正義的觀感與信念,將隨著「法律人」的生涯發展,而逐漸崩解,最終不復存在。在成為法律系的學生之初,我們都毫無疑問地認為,正義絕對是一種崇高的象徵。但在從事法律實務工作時,在面對客戶不斷地抱怨聲中,我們對事實會越來越感到悲觀,甚至質疑:正義與法律,似乎是不相關的兩碼子事。這時,我們不免會想起德國的俾斯麥,他曾經說過這麼一句話:「你喜歡吃香腸,但看了香腸的製造過程後,你可能就會不敢吃了。」而你可能會喜歡法律,但接觸了法律實務之後,你是否還會喜歡法律呢?
無怪乎,我們對於正義的理想,原來早就在這些法律實務的工作裡,被消磨殆盡了。
我的法律生涯前期
其實,在法律界裡面所謂的「理想主義」以及「利慾薰心」,這兩者不必然會形成一個僵局。尋求一種表面上的妥協,始終還是可行的。早在我開始律師執業之初,我就從維多利亞大法官——約翰.楊爵士那裡學得了這個秘密。他在一場歡迎我們這些菜鳥律師的演講上,曾經說過讓我印象非常深刻的一段話。而我直到現在仍始終牢記這段話,一方面,是因為他當時一直強迫我們要牢記下來,另一方面,也是因為我在之後的許多歡迎新律師加入的不同場合裡,仍然不斷地聽到重複的內容。他敦促我們必須要記住:「在任何律師事務所裡,發生的每一件事,都一定會對某個人具有極端重要的意義。」我確實深深受到這段話的鼓舞,因為我當初之所以會踏進法律實務界,其實完全是一個意外。而我也從不期待自己能夠接辦到任何重要的大案子。
尼安.史蒂芬爵士是另一位影響我、促使我意外從事律師工作的人物。在我的實習進入最後的模擬法庭階段時,當時是由阿烈斯特.亞當、史蒂芬法官(後來任職於維多利亞最高法院)與比爾.查爾司先生一同主持。當時史蒂芬法官輕鬆地靠在椅背上,臉上帶著他一貫沉著的表情,並將裝有滾輪的座椅前後地搖動著。但是,那時他卻突然從椅子上摔了下去,並且一路往下滾到法庭內通往法官席的階梯上。對於我這個菜鳥律師來說,在那當下我似乎還沒有真正地捕捉到剛剛那一幕的意義。當他走回法官席時,並已恢復他一貫所有的鎮定表情後,我則繼續了我的答辯。但在我的腦海中仍在努力地回想著,剛剛真有什麼「東西」從法官席上掉下來嗎?這件事情給我一些啟示,我發現法官與一般的常人一樣,也都會因過失而犯下錯誤。
隨後,我有幸參加了實習最終的評議會議。在經過評分後,他們一致推薦讓我獲取律師資格。我認為,作出這個決定與建議的人,對我來說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我對於他們的決定,自然感到雀躍無比,那份欣喜之情也非筆墨所能形容。就這樣,一場與一個陌生人、一段不超過三十秒的對話,卻完全地改變了我的人生方向。
在那個時候,我也拜讀了美國史上最偉大的刑事辯護律師——丹諾的自傳。他對我而言,是一個良好的典範。丹諾始終深信他的當事人,而不論案件是勝訴或是敗訴,他的當事人們也都完全相信丹諾律師已經為他們盡力了。但是,丹諾的每一次辯護,也並非單純地出自於利他的因素。曾經有一個感激的當事人問丹諾:「大律師啊!我真的不知道該怎樣感謝你呢?」丹諾回答:「敬愛的女士,你知道肥尼基人曾發明了一種叫做「錢」的東西吧!我想這就是這個問題最好的答案了。」
如果司法當局想獲得人民的尊重,那麼前提是讓每個當事人都能事先清楚地知道,為他們服務的律師都已竭盡所能的做到他們該做的事情了。如果每位參加訴訟的當事人,都能認為他們具有一個公平的機會,那麼司法系統一定可以運作得更好。
在擔任律師的頭幾年,著實讓我學習到許多有用的東西。首先,你必須學習如何接到案子,不管這些案件跟你的偶像丹諾所承辦的案件差異有多大。但至少有案子可作,你才不會餓死。其次,做律師這行,成功並不會突然就降臨到你身上,至少對我而言就是如此,因為我當初幾乎找不到任何可以承辦的案子。所以,在我從事律師職務的頭幾年,我能表現的機會非常的少,而且縱使有機會大部分的表現也都乏善可陳。我曾經懷疑過辦公桌上的電話是否故障了,否則大半天來為何都悄然無聲;我也曾經猜疑過是否有人使用了什麼陰謀,才會讓我總是接不到案子。那時候,我總感覺似乎其他大部分的朋友都表現得比我要好。
那段時間,由於我找不到案件可以承辦,所以在工作上我有許多閒暇的時間可以應用,這卻為我創造了絕佳的機會。一九七○年代末期,我就已經發現電腦是個非常好用的東西,並且開始對它產生興趣,努力鑽研。當時,我的朋友們只把我的這個行為看作是一種沒有害處的怪癖。但是,電腦功能的演變與進化,一日千里卻是令人始料未及的,更讓我無法想像。在一九八一年時,當個人電腦出現在市面上時,我就充分利用電腦來做為訴訟的輔助工具。經過幾年之後,手提電腦也相繼出現了。
更重要的是,那時候我也開始閱讀許多律師們的傳記,包括:馬修.霍爾、魯芬司.艾薩克、派翠克.哈斯丁等,以及其他多位律師。我經由閱讀他們所承辦的那些偉大的案件,而從過程中學習,並設身處地的去觀察,這些案子他們究竟是如何打贏獲得勝訴的。藉由閱讀第一手的訴訟案件資料,使我對追求崇高目標但本身仍具有許多缺陷的司法體系,有了更深一層的認識。此外,我也發現許多現今赫赫有名的辯護律師,在他們律師生涯的起始點時,也曾位列前途黯淡無望之輩。這對當時正徬徨地踏上未知前程的我來說,真可謂是打了一劑強心針,為我帶來了莫大的安慰與鼓舞呢!
執業一段時間之後,我發現自己大部分的時間,都投入在從事稅務與公司的案件當中。但是,在一九八○年代,澳大利亞公司併購潮發生時,我有更多的機會見識到當時著名的律師,如:傑夫.雪爾、雷.芬科史坦、朗.馬可、亞倫.高柏格、羅勃.李克特、湯姆.休斯、尼爾.麥可菲等人,他們是如何來處理這類的案件。隨著時間的流轉,我累積了越來越多的辦案經驗,一點一滴地吸收,我持續不斷地學習著辯護的技巧。這時,我雖然還沒有達到有如我的偶像丹諾那樣高的境界,但是,至少我已經可以窺見到通往那個境界的道路了。
接下來,更幸運的是,我有機會能參與許多重要的案件:一九九六年喬治.培爾大主教企圖阻止安德列斯・瑟雷農辦理攝影展案、一九九八年澳洲海洋協會與Patrick Stevedores之間的爭訟、廣播公司的現金調查案、坦帕的政治庇護者案等。這些案件的共通性就是,它們都具有超越當事人層次的重要性指標。這些案子不僅內容十分有趣,而且也釋放出很重要的訊息:法院在自由經濟的社會中,是如何來扮演公正守護者的角色,以便能幫助社會中的弱者向強勢者主張他們的權利。
我相信在大部分的情況下,法院都能妥貼又適切地發揮這項重要的功能。
正義與法治
我對於目前澳洲的法治狀況,仍然抱持著不盡全然滿意的看法。很明顯的,包括:澳洲總理——約翰•霍華德以及司法部長菲利浦.魯道克,他們都對於應視「法治」為一種理想的理念,沒有深刻的體認。他們經常對於司法毫不保留的加以抨擊,並且,不論是現任的法務部長或是前任的戴瑞.威廉斯,都沒有站出來對遭受抨擊而保持沉默的法官們,加以保護或支持。讓我們來看看以下幾個案例:
.霍華德政府抨擊高等法院在馬保與威克案件中所作的決定。
.參議員賀佛南曾猛烈抨擊邁克爾.柯比法官,霍華德總理雖然表態中立,但私底下卻幫著參議員搧風點火。
.魯道克先生在過去擔任移民部部長時,曾經常性地對於政治難民上訴到聯邦法院的案件,加以抨擊。在此特別要強調的是,他甚至還建議某些態度較激進的法官,應該回歸到原先司法審查原有的被動地位。而當時的司法部長戴瑞.威廉斯在應該挺身而出為法院的立場作出辯護的時候,卻始終維持他一貫沉默無比的態度。
.政府不斷地嘗試要限縮司法在政治難民法庭上的審查能力,並使這個可作成攸關難民之生死決定的法庭,在程序上存有瑕疵。
.澳洲政府對於援助大衛.希克斯與馬道.哈比比的行動上,徹底失敗。這兩個澳洲公民,被強勢的盟國強制拘留在關達那摩灣,既沒有獲得起訴,也沒有機會面對公開地審判。澳洲政府對此一案件並不關心,這也充分展現了當局對於法治精神的不尊重。
.最惡名昭彰的事,可能就是澳洲總理對於澳洲國會通過權利法案的反應。霍華德總理竟然如是說:權利法案的通過,很可能對澳洲政府未來該如何經營生意產生干擾。由此可知,何者才是他個人對權利法案關切的重點所在。
我認為,任何關於權利法案的討論,都可能因為權利法案內容本身的不確定性,以及它可能有的言外之意,而引起司法積極主義者與保守主義者之間的爭論。在一個民主憲政國家中,憲法或是已經通過的權利法案,將會對於國會的立法權力加以限制。而在一個民主社會中,我想必須由「某人」來決定,國會的所作所為是否已經超越了此一限制。而憲法,就是要賦予司法與法院這樣的職權,以便能對國會的權限有所制約。
一般來說,政府並不喜歡它的權力受到限制。而當法官依據憲法,指責國會已經超過了憲法所能容許的界線時,那麼受到批判的政府,便會傾向對司法加以反擊,並且將這些依據憲法來執法的法官歸類為司法的激進份子。上述這種情形,特別容易發生在憲法本身界線模糊的地方,或是當考慮到現有社會本身的條件時。在這裡,我們會清楚看到兩種相互對立的觀點:憲法的概念與意涵究竟是單一、固定的,抑或是會隨著社會的條件而有所變遷?
若選擇抱持第一種觀點,那麼就會導致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德瑞德・史考特案中,做出了一個非常糟糕的判決(詳情請見第二十八章)。九位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其中有七位認為:在美國獨立宣言中,「人生而平等」這句話裡面關於「人」的解釋,並不包括非裔的美國黑人。
奧利佛.霍姆斯法官卻贊成另一種憲法的解釋觀點。他認為:「人類字詞的意義,並不像水晶一樣,完全不會有任何錯誤,或永遠也不需要做改變。這些字詞,它們只是我們思想的外衣,將會隨著各種情況、時間,而做大幅度地變動。」
我之所以會提出這個爭議性的議題來探討,實在是有感目前社會改革中的迫切性,絕非偶然為之。值得我們更進一步去了解的是,最近對於司法體系的批判,已經全然忽視了法院所需要面對的高度複雜性,以及社會改革中那種潛移默化的過程演進。我們也應該要注意,這些對司法體系的抨擊,反而會使法治更加陷入危機。
我發現在處理對前來澳洲尋求政治庇護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中,法治精神受到侵犯的情形其嚴重性是特別令人憂心不安的。基於這個原因,任何關心法治的人,都應持續來關注這樣的發展趨勢。然而,此一問題也會以不同的形式出現:主要是因為有些法律本身就是不公正的。例如:根據澳洲的移民法規定,到澳大利亞來尋求政治庇護者,若在通關時被發現沒有持有合法的澳洲簽證時,他們就必須被無限期的拘留。這項法律規定,其內容之可議性幾乎是讓人無法想像的,它可以適用於我們社會裡的所有成員,例如:所有的猶太人,或是全部金髮碧眼的孩子。
在距今超過二千多年以前,索福克勒斯就曾在他的安提戈涅劇本裡,呈現了法治議題的矛盾性。在劇本一開始,底比斯的國王伊特克雷斯,與他流亡的兄弟波里尼斯,為爭奪王位而互相殘殺。新國王克雷隆下令波里尼斯的屍體將不能被埋葬,要任其曝屍在山坡上,並讓野狗與禿鷲啃食之。只要有任何人膽敢將他的屍體埋葬,就必須接受被石頭砸死的刑罰。波里尼斯的妹妹──安提戈涅,在知道國王所下的命令的前提下,她仍然打算將哥哥的屍體好好地加以妥善埋葬。她所堅持的,只是一個道德信念:因為他畢竟還是我的兄弟,手足之情難捨棄。
安提戈涅的另一位妹妹──伊斯美妮,雖然對這件事也表示同情之意,但是卻非常恐懼要去做她自己都認為是正確的事。她們兩個人爭辯的內容如下:
安提戈涅:我將不會逼迫妳,絕對不會。如果妳認為這是不應該的,那也沒有關係;但是,我還是會竭誠地歡迎妳能跟我一起來做這件事。相反地,妳也可以依照妳的意願去做妳想做的事,但是我自己仍將埋葬他。對我來說,我可以不惜一死來完成這件事。我的靈魂將因此而獲得安息,與我所愛的兄長一起安息,因為我是清白的;我渴望這樣地死去勝過眼前的苟且而活,因為我深知在那個死後的世界裡,我並沒有犯罪。但是,如果妳很脆弱,要妳違背這些法令,妳終將會感到有罪惡感的存在,縱使是破壞了這些法令根本無損上帝的榮耀。
伊斯美妮:我並不覺得有罪惡感,而是事實上,我並沒有能力可以去做這樣違法的事。
安提戈涅:我想那是妳的推託之辭,不過這無損我的決定,我仍然要去將我的兄長給予妥善地安葬好。
我們對於安提戈涅的堅決與伊斯美妮的脆弱,寄予一樣地同情之意。
然而,後來安提戈涅的犯罪行為被發現了,安提戈涅被帶到了國王的面前。她就如同自然法學派法學家的見解一般,為自己的犯罪行為展開辯解。國王指控她觸犯了他先前所設立的法令。但是她卻答辯道:
是的。但是這些法令並不是由宙斯所創設的。這些法令,只是由居住在上帝之下的人們,憑著所謂的正義所制定的。我並不相信,這樣制定的法令就是具有絕對的權力,人類終究還是不可以違背那些雖未明文條列,但卻具有永恆效力的自然法。沒有人知道自然法的緣起,因為它不只是存在於昨天或今天,它的存在是永恆的。
我想,我可以毫不羞愧地回答上帝,為何我會選擇犯下這個罪。因為,我必須這樣做!即使我並沒有得到您在法令上的許可。假使,我必須為此而提早結束我的生命,我仍將感覺到我已經從中獲益了。如果我必須這樣苟且偷生地活在當下,那麼死難道不也是一種解脫嗎?
我必須承認,犯了這個罪會使我感到有點兒哀傷。但是,假如我讓我的兄長的屍體暴露在荒野之外,任其自行消長,那將會讓我更加難過。所以,我並不覺得我最終的選擇是錯誤的。
如果我現在所做的,在您的眼中是那樣愚不可及,那麼也許一個同樣愚蠢的法官也會相同地指責我的罪行。
(如果我是她的律師,我將會建議她應該一併地對抗最後的判刑結果。)
第二章 法律職業──究竟是追求正義,抑或只是一種工作?(二○○四年三月)大多數的人類行為,都是基於許多的原因而成,而最終導致人類行為的因素,通常也是非常的複雜。就拿我當初之所以選擇進入法學院的理由來說,我對法律所存有的印象,就跟與我同時進入法學院的那些同學一樣,我們選擇法律的理由,固然是對「實現正義」這件事,具有一些熱誠,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我們也考慮到法律這個行業在未來可能帶來的高收入。我認為,當一個「法律人」慢慢地享受到權力的滋味時,他心中對於金錢的渴望就會越來越高,反之,對於「追求正義」的意識...
目錄
序
推薦序
前言
第一部分 我的基本價值觀
第一章 學校生活
第二章 法律職業──究竟是追求正義,抑或只是一種工作?
第二部分 前來澳洲尋求政治庇護者
導論
第三章 披著自由外衣的專制主義
第四章 邁向公平正義的社會──超越自我設限
第五章 澳洲違反人性的犯罪──一點也不「有趣」
第六章 所謂「太平洋式」的解決方案
第七章 湯尼.艾伯特──柔性行銷大師
第八章 誠信問題:日常生活中的道德
第九章 澳洲對於政治難民的政策
第三部分 恐怖主義時代的人權議題
導論
第十章 恐怖主義的過去與現在──從火藥案到關達那摩
第十一章 人權與國際法
第十二章 在恐怖的氛圍裡,保障人權
第十三章 大衛.希克斯──傳聞與脅迫證據
第十四章 對權利宣言的議論
第十五章 人身保護令
第十六章 德萊弗斯事件
第十七章 反恐法律:監控傑克‧湯瑪斯
第十八章 霍華德政府的 「平等澳洲」
第四部分 正義與非正義
導論
第十九章 通往正義之路
第二十章 范阮案──澳洲與死刑制度
第二十一章 羅傑.凱斯曼案
第二十二章 李奧波德和勞勃案
第二十三章 奧斯卡.史萊特案
第二十四章 阿多夫.貝克案
第二十五章 斯特凡.基司科案
第二十六章 火燒車案
第二十七章 史考特.伯勒男孩案
第二十八章 德瑞德.史考特案
第二十九章 克里本案
第三十章 阿瑪.蘭特布瑞案
第三十一章 「黑書」案
附錄
I. 諾魯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保障個人自由
II. 澳洲移民法第198B與494B條
III. 日內瓦第三公約:與戰俘處遇相關的部分 [1949]
注解
致謝
譯名對照
序
推薦序
前言
第一部分 我的基本價值觀
第一章 學校生活
第二章 法律職業──究竟是追求正義,抑或只是一種工作?
第二部分 前來澳洲尋求政治庇護者
導論
第三章 披著自由外衣的專制主義
第四章 邁向公平正義的社會──超越自我設限
第五章 澳洲違反人性的犯罪──一點也不「有趣」
第六章 所謂「太平洋式」的解決方案
第七章 湯尼.艾伯特──柔性行銷大師
第八章 誠信問題:日常生活中的道德
第九章 澳洲對於政治難民的政策
第三部分 恐怖主義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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