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法官不語」的傳統束縛
展現冰冷法袍下的熱血激情
法律不再是法官口中嚴謹精密的冷酷條文
而是心懷憐憫的諄諄教誨
或是氣憤難平的當頭棒喝!
日本3個月狂銷25萬冊
法官在陳述判決理由後說到:「判你死刑是不得已。對我而言,實在希望你盡可能地活得久一點。」乍聽之下這段話是有些矛盾,但再繼續聽下去,法官說到:「然後在有生之年不斷地向遺族謝罪。」事件是因被告欲槍殺同一幫派的組長,卻不小心將槍口朝外,亂槍射殺了店外路過的普通老百姓而起。法官最後以黑幫份子特有的人命輕視論,判決被告死刑,於陳述理由後,說出了上述的那段話。
其實書中有很多案件是法官的說教和作者心得。書中欲表達更多的其實是判決背後法官的思維,和無論是作者或法官對法律現狀的不滿。本書吸引一般讀者的應該是各個案件發生的來龍去脈,就像現今的八卦社會新聞一般迅速抓住眾人目光,讓一般沒有辦法進入法庭旁聽的我們有個機會體會裡面所上演的種種戲碼。但比注重時效性、卻缺少深度的的社會新聞多了些對法的解說,和加重法官這個角色於情理面的戲份。本書同樣也適合對法律有興趣和研讀法律的一般讀者閱讀。
每一則案例都有一個醒目的標題,點出這一則判例的主題,看了標題之後會令人莞爾一笑。其實法官並不是我們所想像中那樣的嚴肅,反而是從話中可以感受到法官人性化的一面。從此書可以看出,法官對於社會上所發生的案件,並非只從法律的觀點來看,也多了點閱讀上的樂趣。
「死刑是不得已的,對我來說,你最好給我活久一點」(在宣判死刑之後)。如果認為法官只是宣讀乾燥無味的判決書,那就大錯特錯了。其實,判決書有無聊的,有深入的,也有說教的。在同一案件上很快做出數個判決方能獲得賞識的世界裡,亦有將六法全書置於身旁,不在乎前途,才開始講話的法官。本書是蒐集法庭上充滿個性、直接發自口中、日本首見的語錄集。如果讀了這本書,成為陪審員也是指日可待的!
作者簡介:
長嶺超輝
九州大學法學部畢業後,以通過律師考為目的,邊兼職補習班講師、一邊苦讀,但或許是外務太多,或是上帝的不憫,硬生生遭受到七次落榜的打擊。現在以寫作為業,並於各法庭旁聽。2005年將六位法官的經歷、過去發言和判決文等,一針見血地批露於最高法院法官的國民審查網站中,而受到迴響。
譯者簡介:
林錚顗
學歷:台大歷史系畢業
東京大學東洋史學研究所碩士畢業
經歷:旅居西雅圖十餘年
為當地華文報紙《西華報》和《華聲報》撰寫評論、專欄多年
譯作:《住宅巡禮》
《住宅讀本》
《意中的建築》(上下)
《鏡像下的日本人》
《華麗的雙輪主義》
章節試閱
第一章 死刑?無期徒刑?
審判長也迷惑
判你死刑是不得已的。
對我來說,你最好給我活久一點。
在群馬縣前橋市深夜發生的「小酒館濫射事件」中,射殺四人的暴力集團幹部的被告人,按照求刑,宣告死刑判決。
────────────────
前橋地院 久我泰博審判長
當時五十三歲二○○五、三、二八[說諭]
→ 頁 二四、二八、一五六
一看之下覺得矛盾,真正的意思是••••••
被告人奉命殺害競爭對手的組長,而在小酒館裡將槍口對準談笑中的「標的物」。然而,是否因為過度興奮而失去平常的判斷力,不只在小酒館店裡,為何還在店門口對著外面開槍?由於這個「濫射事件」,導致與這些人沒有任何瓜葛的一個平民的人生,就這樣毫無道理地被剝奪了。更沒道理的是,應該成為標的物的組長,竟然只有他一個人的生命被搶救回來。
雖然某些人只有置身於那種黑暗的世界中才能活下去也說不定,但也可以說存在著「給正經人士帶來麻煩的傢伙,是流氓本身臭不可言的事」之類的規則。像這種狙殺平民的暴力團體之間的對抗,乃是單純的恐怖主義。這一點完全沒有辯解的餘地。
即便如此,一邊非難「暴力集團特有的人命輕視的理論」,並宣告以極刑,但一邊卻又說:「希望活久一點」,這樣的說法到底是什麼意思呢?雖然看起來有點矛盾,還好之後又補上一段說諭:「請繼續向遺族謝罪!」
不要躲進宗教裡,
請每天過著謝罪的日子
對於因殺人、殺人未遂、逮捕監禁致死、屍體毀壞、違反爆裂物取締罰則、違反火焰瓶處罰法等而被起訴的前奧姆真理教的第四號人物井上嘉浩,撤銷死刑之求刑,宣判無期徒刑,在二審逆轉又改為死刑。(二○○七年現在、最高法院訴訟中)。
───────────────────
東京地院 井上弘道審判長
當時四十七歲 二○○六、六、六[說諭]
P.17
給前奧姆真理教第四號人物
從被告人接受這個說諭之後,據說,一向在看守所內持續進行的冥想修行,突然間就停止了。這個男子,原本性格樸直,是原教祖松本智津夫口中的「修行天才」。想必,對於所設定的課題逐漸越來越清晰,而心滿意足吧。他這樣的優點,沒有被發揮在正確的方向上,深感懊惱。
有關被告人一次次插手於震驚社會的兇惡罪行,當時媒體所猜想的刑罰是「死刑」,而且意見相當一致。即使判決理由也斷言說:「被告的刑事責任極為重大」、「選擇死刑當然是許可的,甚至吾寧說應該選擇死刑。」
話雖如此,但改判無期徒刑的原因是,法官認定,若非出自松本的心理性人格誘導(Mind Control),便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負責奧姆事件的其他法官決不插手之處,井上推事卻積極地涉入。他不採用平常所用的精神科醫師之精神鑑定,而採納社會心理學者的「心理鑑定」等,很努力地盡量找出正確的事實關係。
P.18
上訴吧,
我勸你去請求其他法院的判斷。
因殺害兩位認識的女性,並且用奪取的現金卡領取兩百萬日幣等,以強盜殺人罪遭到起訴的女性被告人,按求刑的要求被宣判了死刑。
──────────────────
宮崎地院 小松平內審判長
當時五十一歲 二○○一、六、二十[附言]
頁一九二
P.19
宣判極刑的壓力
日本全國的刑事法官,一邊相互觀察氣氛,一邊累積出來的默契,稱為「量刑行情」。它是「在這類事件中,如果又有這樣的事情的話,適用什麼程度的刑罰呢?應該給予緩刑嗎?」這種判斷標準的基準。在法律上,雖然規定了刑罰的上限與下限,卻沒有寫出量刑的行情。
原本法官就是按照出示給法庭的證據,基於「自由心證」而做出判決,即使是相同的事件,也會出現量刑輕重的不同,吾寧說這是很自然的事情吧。
就算比較引發相似事件的被告人時,將會發現彼此的刑罰的內容有相當大的分歧,這也是個問題。因此,嚴肅的審判,使用「行情」之類的說詞,也許不相稱,但量刑行情,也應該被當作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法律之下的平等」的表現而受到尊重。
犧牲者兩人、受害金額兩百萬日圓的強盜殺人事件,根據行情,也應該是死刑吧(二審的判決維持死刑判決)。不過,就算是窮凶極惡的人,由自己的手來收拾,總會猶豫不決吧。或許是對量刑行情的現狀之抗議也說不定。這是小松審判長含淚的、破例的附言。
剝奪一條尊貴的生命所犯的罪,
用被告的一生來償還,是相稱的,
關於假釋,在可能的範圍內,
希望能夠慎重地運用。
以猥褻為目的,誘拐廣島縣小學一年級女學童,而後再將她殺害,因而以殺人罪遭起訴的秘魯籍的男子。審判長以「雖然是殘忍的犯罪行為,但沒有計畫性」為由,撤去死刑之求刑,改判無期徒刑之後所附加的話。
────────────────
廣島地院 岩倉廣修審判長
當時四十九歲 二○○六、七、四[附言]
P.21
無期徒刑等於「懲役十五年∼四十年」這樣的現狀
所謂「無期」,是什麼意思呢?如果查字典的話,會出現「沒有期限」這樣的解釋。那麼,通常浮現在我們腦海的是,「一直」「永久的」之類的東西嘍。
刑法上所謂的無期徒刑,原本也應該想定為一種終身刑。可是實際上,服刑十年以上的無期徒刑犯人,根據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卻是「假釋」的對象,不過,回歸社會的條件是,必須有「悔改之狀」(為了自己的過失悔改,有反省的心情)。
這個「悔改之狀」的樂觀與曖昧,經常受到批判,相反地,倘若將「悔改之狀」的意義做狹隘的解釋,那麼即使在日本,無須修正法律就能夠實現終身刑了。儘管已經是二十一世紀了,在某個女幼童殺害事件中,仙台高等法院的泉山禎治審判長在宣判無期徒刑的時候,仍附帶說:「假釋之際,請問問遺族的意見」。
在一九九八年六月,最高檢察廳發出的通告中,要求全國的檢察廳,將按死刑事件程度看待的惡質之人,置於「(特)無期事件」之上,如果有接受來自典獄長等的假釋磋商,盡可能地送出「不准」的意見書。
可是,全國的監獄,大大小小都已是超過法定人數的「滿室狀態」,是否導入終身刑,仍是個現實的問題。
我了解你想早日解脫的心情,
繼續活下去或許也是很艱辛的,
好好地看著地獄,
希望你去承受重罪之苦!
對有關因殺人、被害人的住家縱火等罪遭受起訴的被告人,推翻死刑而宣告無期徒刑的判決之時。
─────────────────
大阪地院 大島隆明審判長
當時四十四歲 一九九九、六、二五[說諭]
審判官的說明責任
大島推事而後在接受《讀賣新聞》訪問時,回顧當時的情形說:「地獄之類的字眼,是否適當?我現在也不知道。」採用「地獄」二字來表現活著面對每個贖罪的日子,聽說是他在判決當天早上決定的。
被告人是被害女性的外遇對象。被害人和丈夫、女兒三人一起生活。因為女方提出分手,所以男方計畫殺害她。被告人深夜侵入員工家庭宿舍,在房間裡灑上汽油然後放火。用菜刀刺殺了被火勢驚醒的夫婦,而睡眠中的兩歲的女兒則被活活燒死。
由於竟然造成了三人死亡,整個輿論似乎也是「當然死刑」之類的氣氛。不過,令大島推事掛心的,是被告的「交往對象也已經不在了,活下去也沒用處,不如以死負責」這種不負責任之想法。
推事說:「如何將無期徒刑的意義傳達給被告,並使其了解呢?我不想留下任何後悔。」在司法傳統上有所謂「審判官不辯解(想說的全部傾住於判決書中,之後就不能有藉口)」這樣的態度。然而身為法律這麼強大的權力之責任承擔者,大島推事率直的意見,從某個意義上來說,難道不能說已盡到說明的責任了嗎?
犯人要殺人很簡單,
但是,國家要做出死刑的判決,卻是件很困難的事情。
各位,我想你們無法了解,
但情況就是這樣。
對於因殺人、掠奪未成年人等罪名遭到起訴的男子,推翻死刑之求刑,改判無期徒刑。休庭後,向著被害人家族所在的旁聽席,破例所說的一番話。
──────────────────
前橋地院 久我泰博審判長
當時五十一歲 二○○三年、十、九 [休庭後]
→ 頁 十四、二八、一五六
P.25
「事件的悲慘程度」與「量刑行情」的左右為難
從明天開始就是暑假了,就在這樣的一個日子裡。一個男子邊開著車,邊向在學校的結業典禮之後正準備返家的高中一年級女學生問路。轉眼間,這個女生被強推進車內,而且很悽慘地被帶著到處繞,最後在山中遭到勒斃。
男子打電話到女學生家,向她父母胡謅說:「拿五十萬來,就讓你女兒回去。」結果取走現金二十三萬日圓。該男子好像是要與分手的妻兒見面,因此,需要一筆錢買手槍來威脅兒童協談中心。好一個難以了解的一個動機。
久我審判長在判決理由中,反覆強調犯行的殘忍與卑劣的程度。想到被害人家人的心情,真想現在立刻就勒緊被告的脖子。可是,將「犧牲者一名」「缺乏計畫性」這樣的論據,與過去的重大事件的量刑行情相對照時,一旦本案判下死刑,將導致整體平衡的崩解。這也許是他的想法吧。
被告人什麼也沒考慮的部分,不會令審判長感到苦惱嗎?此外,東京高等法院的白木勇審判長(→頁一六○),推翻了一審判決。做出了被害人只一人而給予死刑判決的異例。
P.26
應該接受的刑罰,
除死刑之外沒有別的了。
對於因白天,侵入大阪教育大學附屬池田小學,用尖銳物殺害八名兒童,並使其中包含兩位教師的十五人負傷的被告人宅間守的公開審判。
──────────────────
大阪地院 川合昌幸審判長
當時五十歲 二○○三、八、二八[理由]
P.27
那個判決,是為了誰?
聽任乖僻的自卑情結增強其幅度,徹底厭惡自己的一事無成。另一方面,又企圖用「把我搞成這個樣子的,就是這個社會」等說法來自我正當化。然後又以那樣的習氣,自私地要求「希望判死刑」。
川合審判長正想宣讀判決主文時,話就被打斷了,宅間一直重複著「最後讓我說說。反正是死刑嘛!」等不規則的發言。結果,審判長命令宅間退出法庭。某一位被害人的家族說:「即使嘴巴塞起來,我也希望在宅間的眼前,宣判他死刑。」
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從判決確定算起六個月內,法務大臣有義務下達死刑執行命令,可是這個規定從一開始就沒被遵守。從確定到執行,平均耗時七年五個月(平成八∼十七年),而本案卻是特例,在不到一年之內很快地就行刑完畢。
除死刑之外沒有別的。這樣的結果,對於想死的人,國家反而幫助他達成願望的樣子。或許也可以這麼認為,對於宅間那種類型的人而言,或許終身刑才是全面去面對自己的罪行,最強有力、最令人覺得恐怖的「極刑」吧?
P.28
即使無期徒刑也沒辦法呀。
對於因七起襲擊上年紀者的馬路強盜事件導致兩名死亡、十七萬日圓被搶奪,而以強盜致死之罪遭起訴的男子的判決。按照求刑之要求,判決為無期徒刑。男子只回答說:「是。」
────────────────
前橋地院 久我泰博審判長
當時五十一歲 二○○六、三、九[說諭]
→ 頁 十四、二四、一五六
P.29
久我推事第三次出場
根據男子供述,犯行的動機是,到菲律賓酒吧玩需要錢。那個叫做菲律賓酒吧的,是個什麼樣的地方?就算是搶奪他人的錢也想去的、有趣得令人無法抗拒的桃源鄉吧?
據說,犧牲者其中一人,是在喝酒之後的回家途中,從背後遭到男人的襲擊,而摔落行人步道旁的水溝裡,臉和頭還分別被踢了數次。被害男性當時的皮包內只帶著五百日圓。如果表明身上沒帶現金,請求饒命的話,作為一個男人應該沒有襲擊的理由。可是,男人連這樣辯解的機會也不給,從一開始就不分青紅皂白拳腳相向,施加暴力。
這個男人,假如想要錢,至少用嘴巴說一聲「錢拿出來」,或許連恐嚇的手段也嫌麻煩吧?
突如其來的道路怪客之犯行,竟然弄出了兩條人命。既然如此,為什麼不是死刑而是無期徒刑呢?或許「沒有殺害的企圖」之類的因素,是個很大的原因,但我想藉著這一章,向第三度登場的久我推事,探詢他的真意。
P.30
專欄
b>自己的事,卻自稱「法院」喲
當法官在法庭上敘述自己的想法的時候,既不用「我」也不用「本官」,但為何選擇建築物的名稱「法院」作為主詞?例如,「法院是這麼想的」「即使是法院也很擔心」等之類的獨特措辭。固然在英語等語言中,有著以生物以外的東西作為主詞的「無生物主詞語法結構」,但是,在日文中會有少許怪異的感覺。
身為一個不混入私人情感,始終承擔司法系統的一部分責任的人,客觀地為「法律的聲音」代言,這或許含有自我演出的意味在內也說不定。在那種嚴肅的氣氛中,對於瞬間突然冒出了法官的由衷之言和價值觀,反而會湧出許多的趣味來。
在本書中,想一步步弄清楚「所謂法院是什麼樣的機構?」敬請期待!
第一章 死刑?無期徒刑?審判長也迷惑判你死刑是不得已的。對我來說,你最好給我活久一點。在群馬縣前橋市深夜發生的「小酒館濫射事件」中,射殺四人的暴力集團幹部的被告人,按照求刑,宣告死刑判決。────────────────前橋地院 久我泰博審判長當時五十三歲二○○五、三、二八[說諭]→ 頁 二四、二八、一五六一看之下覺得矛盾,真正的意思是••••••被告人奉命殺害競爭對手的組長,而在小酒館裡將槍口對準談笑中的「標的物」。然而,是否因為過度興奮而失去平常的判斷力,不只在小酒館店裡,為何...
目錄
第一章 死刑?無期徒刑?
──審判長也迷惑
專欄 自己的事,卻自稱「法院」喲
第二章 喂,行行好吧!
──太過糟糕的被告人
專欄 法官的唯一服裝
第三章 不只演藝人員而且連權力者也……
──在審判官前面老實點
專欄 「法官」與「推事」
第四章 被告無罪
──不屈服於「定罪率99.9%」
專欄 陪審法官
第五章 交出反省書來!
──拙劣的辯白之後,接踵而至的
專欄 討論是個「秘密」而且「全員一致」
第六章 哭吧、審判長
──法庭是人生的修行場所
專欄 司法權的獨立
第七章 偶而甚至也會說愛
──法庭的愛恨劇
專欄 檢察官
第八章 指責褒獎、讚揚貶抑
──向法官學習教誨的技術
專欄 檢察官決定審判的國家?
第九章 代替無法說話的被害人辯解
──開始被認識的「第三位當事人」
專欄 律師
第十章 拜託,給我振作起來
──法官懇切的祈求
專欄 「非常有法律用語味道」的大眾傳播用語
第一章 死刑?無期徒刑?
──審判長也迷惑
專欄 自己的事,卻自稱「法院」喲
第二章 喂,行行好吧!
──太過糟糕的被告人
專欄 法官的唯一服裝
第三章 不只演藝人員而且連權力者也……
──在審判官前面老實點
專欄 「法官」與「推事」
第四章 被告無罪
──不屈服於「定罪率99.9%」
專欄 陪審法官
第五章 交出反省書來!
──拙劣的辯白之後,接踵而至的
專欄 討論是個「秘密」而且「全員一致」
第六章 哭吧、審判長
──法庭是人生的修行場所
專...
購物須知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