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認購權證基本概念
國內資本市場的發展,在近幾年市場微利化及投資風險大增下,許多投資人因傳統投資工具無法提供長期合理報酬,及有效控制風險,因而轉向近年開放的新興金融商品。重視交易策略靈活性及短期操作績效的投資者,轉向以權證及選擇權等,高財務槓桿及可多空操作的商品市場。這些投資行為的改變,宣告了國內資本市場已邁入金融創新、知識理財的年代。因此,如何善用這些創新的「衍生性金融商品」(Derivative Financial Products),以提高理財績效,將是未來投資人在投資理財上,不可忽視的重要課題。
我國認購權證市場的發展,始於民國86年。台灣證券交易所自民國86年6月起,開始接受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權證」(Call Warrants)。權證發行初期,由於股市正處於多頭市場,認購權證市場蓬勃發展,成為台灣新興起的金融商品。
民國92年1月2日起,開放「認售權證」(Put Warrants),並放寬「行使比例」之規定。民國92年3月,櫃檯買賣中心,開始接受上櫃權證申請發行與掛牌交易。由於權證的發行速度,遠比股票上市來得快,且發行時間短,產品設計又多樣化,券商看好這個市場利基,乃群起搶攻市場佔有率,使得92年權證發行倍增,發行檔數高達321檔,較民國91年成長超過1.5倍,成長極快速。
民國95年,券商為了發行權證,因避險而買賣權證標的股票的損失,以及權證的交易損失,是否列為費用抵稅的問題,產生爭議,因而停發權證數月,市場一度萎縮。95年6月復發權證後,券商為了滿足投資人的需求,推出各式各樣設計條件不同的權證,使權證市場的產品更趨多元化,權證發行總數高達833檔。
民國96年6月15日,立法院順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券商發行權證避險操作的損失,以及權證的交易損失,都可合併計算,列為費用抵稅,且可回溯至96年1月1日實施。券商受到權證稅法修正的激勵,引發權證的搶發熱潮,迄96年年底,權證發行總數達2,787檔,較95年的833檔,共增加1,954檔,台灣權證市場進入快速成長階段。
為了提升權證之流動性,台灣證券交易所自民國98年1月6日起,實施「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機制」。由流動量提供者,提供應買及應賣之報價,解決目前投資人想買買不到,想賣賣不掉等流動性不足之現象,使投資買賣更有效率,進而增加交易量,並活絡權證市場。此項新制,使權證交易進出容易,預期認購權證將成為投資人智識理財的重要金融商品。
認購權證是典型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發行的券商,可以服務客戶增加收入;政府可以有可觀的稅收;投資大眾可以有「以小搏大」參與投資,追求財富的理財工具,未來的發展遠景相當樂觀。
本章將就認購權證的基本概念,包括:權證的意義、權證名稱與權證代碼、認購權證的類型、認購權證的內容、認購權證的特性及認購權證的投資風險,逐項加以探討。
1.1
權證的意義
權證(Warrants)是一種權利契約,持有人有權利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或特定到期日,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股票。權證依其「權利內容」分類,可分為「認購權證」(Call Warrants)與「認售權證」(Put Warrants)兩種。
1.1-1 認購權證
認購權證(Call Warrants),依照其字面的意義,就是「買進股票權利的憑證」,係由綜合券商針對單一上市股票、一組上市股票、或加權指數為標的,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投資認購權證,就是購買「作多」的權證。投資者看好標的股票的未來前景,預期未來該「標的股票價格」會上揚,而且會高於當初購買權證時的「履約價格」。投資人只要付出一筆權利金,即可取得權證,有權利(但無義務)在合約有效期間(美式)或到期日(歐式),依照「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買「約定數量」之「標的股票」,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
【案例一】
認購權證的觀念,其實早就存在於我們的日常生活之中。例如,陳友達向房屋公司預訂一棟房子,雙方約定成交金額為800萬元,訂金為10萬元,約定在1年之內,以800萬元購買這棟房子。
陳友達付了10萬元訂金,與房屋公司簽署一張認購契約,約好1年之內,保留一個權利,此權利使陳友達可以延長做決定的時間,在此期間內,陳友達可決定是否以當初約定的價格800萬元去購買房子,過期無效。
假設1年內,房價飆漲到900萬元,陳友達當然會立即繳足餘款,買下房子,享受增值。假設1年內,房價下跌至700萬元,陳友達可以放棄訂金10萬元,而以700萬元的代價,另外買一棟房子。當我們把「買進房子的權利」,換成「買進股票的權利」,這就是「認購權證」。
案例一是認購權證的最基本形式。對陳友達而言,由於簽訂這個契約,他可以延長籌款的時間。如果房價大漲,他可以依照當初約定,去履行這個契約,付出800萬元,買下這棟房子。由於陳友達先前已經付出10萬元的訂金,執行這個契約後,總計付了810萬元,由於這棟房子市價已上漲為900萬元,陳友達等於淨賺90萬元。如果房價下跌,他可以選擇放棄執行這個契約,此時他的損失,就是當初為這個契約所付出的10萬元訂金。
【案例二】
林奇美以每單位3元,向群益證券公司買了一個權利,擁有在6個月之內的任何一天,以每股35元的價格,買入一張聯電股票的權利。這樣,林奇美就是買了一張聯電的「認購權證」。
林奇美所購買的這張認購權證,群益證券公司是「發行人」;約定的期間6個月,稱為權證的「存續期間」;約定的價格35元,稱為權證的「履約價格」;約定的證券是聯電股票,稱為「標的股票」;每張認購權證可以買一張股票,其「行使比例」是1:1;而3元就是這張權證的價格,稱為「權利金」。
如果在6個月之內,聯電股價上漲超過35元,那麼林奇美就有權利以35元向群益證券公司買到一張聯電的股票;如果在6個月中,聯電股價一直低於35元,林奇美並沒有義務以35元買進聯電的股票。
由上例可知,認購權證是由綜合券商所發行的有價證券,買入認購權證的人,有權利在「約定期間」,依照「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買進「約定數量」的「標的股票」。
就案例二加以分析。林奇美以每單位3元的代價,向群益證券購買一張聯電的「認購權證」,雙方約定在6個月之內,林奇美都可以每股35元的價格,向群益證券公司購買一張聯電股票。
於是,我們可以推論,若聯電股價上漲到38元以上(35元 + 3元 = 38元),林奇美即有利可圖;反之,若聯電股價在38元以下,林奇美將產生虧損,但是無論股價下跌得多慘,頂多損失3元。林奇美認購權證的盈虧,如圖1-1所示。
更重要的一個觀念是,認購權證本身就是一種「有價證券」,當群益證券公司發行上述的聯電認購權證之後,並不只賣給林奇美,還賣給市場上其他投資人,然後再將這個權證,以每單位3元的價格,在集中市場掛牌上市。換言之,林奇美不一定要向群益證券公司請求履約,以獲利了結;他同時可以在聯電權證市價上漲的時候,將權利賣掉,獲利出場,這就是認購權證的次級交易市場。
1.1-2 認售權證
認售權證(Put Warrants),依照其字面的意義,就是「賣出股票權利的憑證」,係由綜合券商針對單一上市股票、一組上市股票、或加權指數為標的,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投資認售權證,就是購買「作空」的權證。投資者看空標的股票的未來前景,預期未來該「標的股票價格」會下跌,而且會低於當初購買權證時的「履約價格」。投資人只要付出一筆權利金,即可取得權證,有權利(但無義務)在合約有效期間(美式)或到期日(歐式),依照「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賣出「約定數量」之「標的股票」,或以現金方式收取差價。
民國86年6月,認購權證市場開放以來,由於發行「認售權證」相關的配套措施,尚未完成,且因法令規定證券公司不能放空股票等因素,使證券公司作業上無法發行認售權證。
民國92年1月2日起,台灣證券交易所開放券商「認售權證」發行之申請,並放寬「存續期間」與「行使比例」之規定,為投資人提供完整操作工具。認購權證與認售權證之基本交易方式,詳見表1-1。
1.2
權證名稱與權證代碼
1.2-1 權證名稱
權證的名稱,無論是認購權證或認售權證,都是以發行券商的二字簡稱,再加上01、02等兩位數字組成。如日盛21、寶來18。
在各家券商不斷發行之後,有些券商的兩位數字已不敷使用,只好加上英文字,如「元大99」之後,接著的是「元大A1」等。
1.2-2 認購權證代碼
認購權證代碼,乃是認購權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編號。依證券交易所的規定,認購權證的代碼編號有五碼,分為兩種。
一、個股型認購權證代碼
認購權證代碼,原由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後來改為五位阿拉伯數字。個股型認購權證代碼,由05001開始,前兩碼05代表「個股型認購權證」;後三碼依上市的順序,給予編號。隨著權證市場逐漸發展,個股型認購權證代碼與名稱也不斷累積,分別由03、04、05、06、07等開頭。代碼用完之後,又重新由03001開始循環。
二、組合型認購權證代碼
組合型認購權證代碼,由08001開始,前兩碼08代表「組合型認購權證」;後三碼依上市的順序,給予編號。
1.2-3 認售權證代碼
權證的發行,除了「檔數」增加外,權證的「種類」也不斷增加。在民國86年,權證市場一開始時,所有的權證,都是「認購權證」,所有的標的股票,都是「上市股票」。在92年開始有了「認售權證」,同年也出現以「上櫃股票」為標的之權證。
權證代碼後面加個P,如04234P,代表「認售權證」,P是Put(賣權)的簡寫,例如04234P的「元大JK」,是以宏達電(2498)為標的之認售權證。
一、個股型上市認售權證
03×××P、04×××P、05×××P、06×××P、07×××P。
二、組合型上市認售權證
08×××P。
1.2-4 上櫃股票權證名稱與權證代碼
以「上櫃股票」為標的股票的權證代碼,由70001開始,權證名稱是在券商兩字簡稱之後,加一個P,例如代碼為71552的「工銀PE」,標的股票是上櫃的中美晶(5483)。
1.3
認購權證的類型
1.3-1 美式與歐式認購權證
依據「契約權利執行時點」來區分,可以區分為美式認購權證與歐式認購權證。
所謂「契約權利的執行時點」,是指認購權證持有人,依照履約價格(執行價格)要求履約買進標的股票的時間點。
一、美式認購權證
美式認購權證(American-Style Warrant),其持有人可在權證到期日屆滿之前的任一交易日,向發行券商要求按照履約價格,執行買進標的股票的權利。
二、歐式認購權證
歐式認購權證(European-Style Warrant),其持有人只能在權證到期日當天,才能要求執行買進標的股票的權利。
1.3-2 個股型、組合型與指數型認購權證
依據「標的股票」的內容來區分,可以區分為個股型認購權證、組合型認購權證與指數型認購權證。
一、個股型認購權證
以單一個股為權利標的,所發行的認購權證,稱為「個股型認購權證」(Single Stock Warrant)。在台灣的認購權證市場中,以個股型認購權證佔絕大部分。由於權證價格與標的股票價格的連動性高,只要看一檔標的股票的漲跌,就可以判斷認購權證的走勢。這種權證具有避險簡單、價格反應靈敏等好處,通常有較強的爆發力。
二、組合型認購權證
以數支股票組合為權利標的,所發行的認購權證,稱為「組合型認購權證」(Basket Warrants)。組合型認購權證之標的股票,為兩種以上個股的組合。通常都會有一個「中心概念」,針對某個投資主題,來選擇個股組成。認購權證發行公司,通常會選擇相同產業的股票成為一群,如鋼鐵股、金融股或電子股等,組合成為組合型認購權證。在台灣的認購權證市場中,組合型的認購權證較少。
三、指數型認購權證
以數十支或數百支股票組成的大盤股價指數或類股股價指數為權利標的,所發行的認購權證,稱為「指數型認購權證」(Index Warrants)。目前除原有以「台灣證券交易所台灣50指數」(簡稱台灣50指數)為標的之指數型認購權證,如08002(寶來A5)、08004(元京AD)、08006(寶來B4)。98年5月1日起,證交所推出「金融保險指數型權證」,如08155(元大DT);「電子類指數型權證」,如08170(富邦NG);「加權指數指數型權證」,如08121(寶來AC)。
1.3-3 價內、價平與價外認購權證
認購權證是以「固定價格」(履約價格)認購股票的權利。當「標的股票價格」改變時,認購權證所表現出來的價值特性,也不太相同。
以「標的股票價格和履約價格之間的相對關係」,來描述認購權證價格的狀態,可以分為價內、價平及價外三種。認購權證可能在某一時點屬於價外狀態;經一段時間的股價上漲,在另一時點屬於價平或價內狀態。
一、價內認購權證
履約價格低,標的股票價格大於履約價格的權證,稱為「價內認購權證」。
當標的股票價格大於履約價格越多,認購權證越屬於價內狀態。這時標的股票價格上漲1元時,認購權證價格的上漲,將接近1元,因此,認購權證的價格走勢和標的股票價格越來越接近。標的股票價格和認購權證價格變化差異不大,投資的風險和獲利也大致相同。
二、價平認購權證
履約價格適中,標的股票價格等於履約價格的權證,稱為「價平認購權證」。
在價平的情況下,認購權證不具有「內含價值」,投資人願意買進認購權證,主要是預期未來標的股票價格會上漲,使得認購權證能夠進入具有內含價值的價內區。所以,買進價平認購權證是比較具有進取性的投資人,其總成本是他所付出的權利金。
三、價外認購權證
履約價格高,標的股票價格小於履約價格的權證,稱為「價外認購權證」。
當標的股票價格小於履約價格越多,認購權證越屬於價外狀態。這時標的股票價格上漲1元時,認購權證的價格變動,遠小於1元,權證價格受標的股票價格影響的程度很小。可是當標的股票價格經過大幅度的上漲之後,認購權證價格的增長速度,比標的股票價格為快,帶給投資人極大的獲利空間。
認購權證「標的股票價格」與「履約價格」的關係,詳見表1-2。投資人若對於標的股票股價上漲的預期,很有信心,則可選擇「價外認購權證」,以增加在標的股票股價上漲時的獲利空間;投資人若預期股價會漲,又擔心與實際情況有所出入,則應選擇「價內認購權證」,賺取認購權證價格上漲的空間,亦減少標的股票價格下跌時造成的損失。
1.3-4 標準型、重設型與上限型認購權證
認購權證從形式來分,可分為標準型認購權證、重設型認購權證與上限型認購權證。這三類認購權證,皆有不同的特性,投資人在決定投資之前,允宜分辨不同類型認購權證的用途與限制,衡量風險的高低與潛在的獲利能力,俾自己的權利可獲得較佳的保障。
一、標準型認購權證
沒有任何附加條件的認購權證,稱為「標準型認購權證」;又稱「一般型認購權證」。
標準型認購權證是台灣權證市場中最常見的類型。設定的條款,大多簡單且容易理解,所有的條件,在發行時都已經在契約內明文規定。除了遇到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時,履約價格會往下調低,行使比例會往上調高外,其他情況都不會變動,也是一般投資人最容易入門的權證類型。
二、重設型認購權證
在發行一段時間內,可以重新設定其履約價格的認購權證,稱為「重設型認購權證」(Reset Warrant)。
重設型認購權證,放寬了「履約價格」固定的條件。證券公司為了保障投資人的風險,以避免標的股票價格大幅下跌,造成購買認購權證的損失,在認購權證發行條款中規定履約價格調整的條件和規則。履約價格可隨標的股票價格下跌而往下重新訂定;若是標的股票價格上漲,則維持原價不向上調整。
當標的股票價格下跌,觸及重設價格時,權證之履約價格可自動向下重設,認購權證的價格,不會受標的股票價格劇烈下跌而遭受損失,投資人可以受到「重設條款」的保護。相對的,投資人所受的保護越高,此類型的認購權證價格也越高。在重設期過後,重設型權證即與一般型權證無異。
例如,某重設型認購權證,有向下重設的條款,在發行時,標的股票價格與履約價格均為60元,條款規定當標的股票價格下跌到發行價格的80%時,履約價格重設一次,重新調整成原來履約價格的80%。
這一檔重設型認購權證,發行時標的股票價格為60元,發行後標的股票價格跌落至48元,觸發履約價格重設生效,履約價格改成48元(60元×80% = 48元)。由於條款規定履約價格只重設一次,即使後來標的股票價格持續下跌,履約價格也不再改變。若後來標的股票價格上漲至48元,此認購權證即成為價平狀態,比沒有重設條款的權證,更早開始有認購股票的價值存在(見圖1-2)。
重設型認購權證,對投資人最有利的情況是,剛發生履約價格向下重設後,股價旋即向上攀高,認購權證的價值將大幅增加。
三、上限型認購權證
標準型認購權證,增加一個上限價格的條款,就形成「上限型認購權證」(Caps Warrant)。認購權證訂有上限價格,在契約有效期間中的任何一天,一旦標的股票收盤價高於或等於事先約定之「上限價格」時,權證即視為到期,契約即自動終止,證券公司自動以當日標的股票價格,結算投資人的損益,並將計算後之金額,退還給投資人,投資人不用另外提出履約申請。上限型認購權證的一般上限履約價格是標的股票價格的150%∼200%。
這種認購權證向上獲利的機會受到限制,在到期前,如果標的股票價格超過上限價格時,認購權證即提前結束,存續期間可能較其他認購權證短,犧牲了投資人標的股票上漲超過上限價格的獲利,因此,上限型權證價格較標準型權證便宜。當投資人預期標的股票價格微幅上漲,不至於超過上限價格太多,可以考慮購買這種類型的認購權證。一方面因付出的權利金較少,可享受價格較低的好處,具有較高的槓桿倍數,更有利於投機操作,又可獲得股價上漲的利潤。
例如,某上限型認購權證,在發行時的標的股票價格與履約價格均為50元,其「上限價格」條款,約定上限價格為發行時標的股票價格的130%,因此,上限價格為:50元×130% = 65元,也就是說,根據發行條款,標的股票價格一旦觸及上限價格,認購權證就自動終止(見圖1-3)。
圖1-3 上限型認購權證上限價格
1.4
認購權證的內容
認購權證和股票極為相似,同樣也是載明權利和義務的有價證券。一張認購權證,除了列示認購權證的基本發行條件之外,還包括履約、到期日等完整條款。所有這些契約條件,都記載在公開說明書中,其內容如下。
一、發行公司
發行公司(Issuer)係發行本認購權證的證券公司;又稱為「發行人」。依據交易所規定,發行人在募集認購權證時,應提出公開說明書,以供投資人在買賣前可先行參考。
二、發行日期
發行日期為證券公司在集中市場推出此認購權證,並接受投資人申購的起始日。從這一天起,可以開始向投資大眾承銷此認購權證。
三、存續期間
權證於集中市場掛牌,開始交易的日期,稱為「上市日」。認購權證自上市買賣日(含)起算,至到期日為止的時間,稱為「存續期間」(Expiration Time);又稱為「執行期間」。存續期間代表認購權證的壽命長短,為投資人可以執行購買標的股票權利的有效期間。
認購權證在公開說明書上都會註明「發行日」及「到期日」。到期日如為非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營業日。權證持有人履行買賣「標的股票」之權利,稱為「履約」。在存續期間內,認購權證持有人,可以隨時申請履約者,稱為「美式認購權證」;若僅有在到期當天方可申請履約者,稱為「歐式認購權證」。
民國86年6月,認購權證市場開放時,認購權證之存續期間,訂為1年以上,2年以下。92年1月調整為權證自申請上市掛牌至終止上市之期間,可為6個月至2年不等。投資人必須特別注意所持有權證之存續期間,以免喪失履約之權利。
認購權證是一種具有時間限制的有價證券,它只有在合約規定的時間內,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權證到期時,合約即失效,持有人不得再向發行人請求行使權利。
四、標的證券
標的證券(Underlying Securities)為持有本認購權證之投資人,可以向發行人執行購買的股票;又稱為「標的股票」。
認購權證之「標的物」,可以是任何金融商品,譬如普通股、期貨、利率等。目前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認購權證,限定標的物為股票。因此,認購權證可視為「認購股票的權利憑證」。標的股票價格的波動,將對權證的價格造成立即影響。因此,權證有如標的股票的影子。
五、認購權證種類
認購權證依「契約權利的執行時點」來區分,可以區分為「歐式認購權證」和「美式認購權證」兩種。
美式認購權證因隨時可以請求履約,比歐式認購權證具有較多的優勢,因此,美式認購權證的價格相對會比較高。
六、發行單位總數
發行單位總數(Issuer Size),為本認購權證可以在市面上流通的單位數目,如貳仟萬個單位。從發行單位總數,可以看出未來流通籌碼有多少。
七、發行金額
每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發行單位總數,就是「發行金額」。
八、每單位發行價格
發行人自行銷售所發行認購權證之單位價格,稱為每單位「發行價格」(Issuing Price)。
認購權證發行券商,考量發行成本和獲利率後,根據權證評價理論計算出來的發行訂價,即為「發行價格」。每單位發行價格,可以用絕對金額和百分比兩種方式表達。
1.絕對金額
直接以每單位認購權證多少元表示者,稱為「權利金」。例如1.639元。
一般來說,權證「發行價格」,大約在標的股票價格的1%∼15%之間,而以7%∼10%最常見。
2.百分比
間接以發行日前一營業日標的股票收盤價之百分比表示者,稱為「權利金比率」。例如2.27%(群益54)。
權利金比率 =
對「賣方」而言,發行價格是發行券商提供權證(承擔標的股票上漲風險)的報償。對「買方」來說,發行價格是投資人購買一個單位權證時,必須支付給發行人的金額;代表持有人付給發行人一筆代價,以換取認購權證合約所表彰的所有權利,又稱為「權利金」(Premium)。投資人若在初級市場向發行人申購權證,則「發行價格」就是權利金;投資人若在集中市場買賣權證,則權利金是指權證的市場價格,此市場價格便是「權證價格」(Warrant Price)。
九、每單位履約價格
持有本認購權證的投資人,在履約(執行權利)時,每認購一股標的股票,所必須付出的金額,稱為「履約價格」(Strike Price);又稱「執行價格」(Exercise Price)。
認購權證的履約價格,在發行時,都已經訂定在發行條款內,除非標的股票發生除權、除息等情形時,履約價格才會隨之變動。
發行認購權證的券商,通常根據申請發行前一天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設定其履約價格,如履約價格為發行日前一營業日標的股票收盤價之150%。發行當時的履約價格,通常都高出標的股票的價格,這個履約價格就等於是未來標的股票價格上漲的「預定目標」。
如果投資人打算持有該公司的股票以作為長期投資,自然可以按照履約價格去履約換股。相反的,如果投資人純粹就獲利的考量,則只要在認購權證上漲,或是看空標的股票的後勢時,直接在集中市場賣出該權證,以賺取價差。
十、行使比例
每一單位認購權證,可以兌換標的股票之股數,稱為「行使比例」(Conversion Ratio);又稱「執行比例」或「換股比例」。若行使比例為1:1,表示一單位認購權證,可以兌換一單位的股票。
依據交易所的規定,認購權證在發行初期的行使比例為1:1,也就是說,每一單位權證可向發行人認購標的股票一股。由於股票交易單位為一千股(即一張股票為一千股),權證的交易單位也是一千單位(即一張權證為一千單位)。民國92年1月,除了原來一張權證對應一張標的股票(行使比例1:1)的方式外,發行人亦可發行以一張權證對應一百股標的股票(行使比例1:0.1)的權證。目前發行的認購權證,行使比例有1.000、0.500、0.200、0.100、0.010多種規格。民國98年5月11日起,證交所推出「指數型權證」,其行使比例有0.01、0.02、0.05(金融保險與電子類);0.001、0.002、0.005(加權指數)等。隨著權證市場的發展,權證商品越來越多元化,行使比例的規格,將如同新加坡權證市場,沒有什麼限制。
行使比例直接影響權證的價值,相同條件的認購權證,擁有較高行使比例者,價值越高。
十一、履約期間
一般美式認購權證,履約期間是自認購權證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買賣日起,至認購權證存續期間屆滿日或視為到期日止;歐式認購權證則只能在到期日才能履約。
十二、履約給付方式
認購權證的「履約給付方式」(Way of Settlement),可分為證券給付、現金結算與證券給付但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方式履約,三種方式。
1.證券給付
證券給付主要應用在個股型的認購權證。投資人以履約價格向發行券商買入權證之「標的股票」。發行券商需以庫存股票實物交割,或在市場上買入股票支應。
2.現金結算
現金結算主要應用在組合型認購權證、指數型認購權證及上限型認購權證。發行人依照履約申請日標的股票的收盤價,計算該收盤價與履約價格的價差,再乘上申請的權證單位數和行使比例,而以現金方式結算給予投資人。華僑及外國人購買認購權證,履約給付,一律以現金結算為限。
現金結算餘額的計算式如下:
現金結算餘額 =(結算日標的股票收盤價 - 履約價格)×持有數量(權證數量×行使比例)
3.證券給付但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方式履約
基本上以「證券給付」為優先,但發行人可以選擇「現金結算」方式,取代證券給付。結算方式的選擇權在發行券商。
1.5
認購權證的特性
認購權證是投資人以「認購股票」為權利的金融商品,也是一種可以安全而且自由買賣的金融投資工具。利用「認購權證」與「標的股票」連動的特性,當標的股票上漲時,認購權證可享有極高的報酬率,很適合小額投資人,這是「認購權證」所具有的魅力。權證市場開放以來,已經吸引越來越多的投資人,加入投資行列。可是,投資人在購買之前,應對其特性進行深入的瞭解,方可有效趨吉避兇,以達到獲利的目的。
1.5-1 投資門檻低
認購權證是投資人付出一筆權利金,申購一個買進股票的權利。因此,認購權證價格遠較標的股票價格為低,購買一張標的股票的資金,通常可以買進多張的權證,這是認購權證最迷人之處,投資人只需支付小額權利金,就可以參與交易。買進一張股票,通常需要二、三萬元、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這使得許多只有小錢的投資人,沒有機會投資股票獲利。但是一個單位的認購權證,只要支付幾千元或幾百元的價格,就可以購得。由於購買權證,只要很少的錢就可以操作,而能享受股票上漲的好處。對於資金部位較小的投資人,非常具有吸引力。
1.5-2 槓桿效果大
運用較少的資金進行投資,以獲得較高的財務報酬,稱為「財務槓桿」。
一年期的認購權證,其財務槓桿效果通常介於3倍到6倍之間,比股票融資融券的1.4倍到2.5倍,要高出許多。這代表你可以用1塊錢資金,操作3塊錢到6塊錢的股票。因此,投資「認購權證」的報酬率,遠高於僅投資「標的股票」的報酬率,以小搏大的效應,可以發揮得淋漓盡致。
1.5-3 權利具有時限性
認購權證是一種具有「時限性」的有價證券,購買任何權證,都必須先清楚其「到期日」,過期後就不具效力。同時,它的價值受時間因素的影響相當大,即所謂的「時間價值」(Time Value)。距離到期日越近,時間價值會快速衰減。如果認購權證到期日屆滿,而標的股票價格沒有超過履約價格,就成為廢紙一張,所投入的資金,將會血本無歸。因此,權證為短線的操作工具,不適合長期持有。大盤處於多頭格局中,標的股票價格亦在上漲波段的認購權證,乃是投資人出手操作的良好金融商品,但不能以「長期投資」來經營。
1.5-4 風險有限,獲利無窮
投資人只要付出一筆很少的權利金,即可取得購買「標的股票」的權利,且僅有權利沒有義務。所以,當股票價格上漲時,權證的槓桿倍數高,享有極高的報酬率,具有無限獲利的想像空間;但當股票下跌時,投資人可在市場上將認購權證賣出,以控制損失;即使在最極端的情況下,投資人最大的損失,也僅損失所支付的「權利金」而已。因此,認購權證是「風險有限,獲利無窮」。
不過,投資人必須注意的是,認購權證的價值(即權利金)有可能會跌到零,如果你將所有資金押在認購權證上,也可能會賠得血本無歸。
1.6
認購權證的投資風險
凡是投資,都有風險。認購權證與一般股票大不相同,其所衍生的風險,也不相同。認購權證主要的風險,包括下列各項。
1.6-1 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
認購權證是由證券公司發行的。認購權證的履約,是向發行認購權證的「證券公司」提出,而非向交易所或標的股票發行公司提出。如果發行認購權證的券商發生財務危機,則投資人將面臨無法履約的風險,此為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所以,投資人於投資權證時,應儘量選擇經營穩健且信用良好的發行公司。
1.6-2 時間價值衰減的風險
權證投資與股票投資,最大的差異之一,就是權證有一定的「存續期間」。投資權證是拿「時間價值」,去換取對「標的股票」股價波動的期待。認購權證上市上櫃之後,它的「存續期間」隨著日子一天天過去,時間價值就慢慢流失。如果此時標的股票處於整理的盤勢,時間價值的衰減,將會侵蝕權證的獲利。
在權證發行初期,時間價值不會減少太快,但過了一段時日之後,時間價值會快速衰減,到了接近到期日時,衰減速度會更快。當認購權證到期時,若不具履約價值,投資人會損失全部的投資,此為「時間價值衰減的風險」。
1.6-3 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權證投資的另一重要考量因素是,權證能否以合理價格及適度的流動性,順利在市場上買賣。
大多數權證發行數量都在20,000單位至50,000單位之間,以1,000單位為1張換算,2萬張到5萬張的發行張數並不多。當交易量過少時,會導致流動性不足,行情看好時,一股難求;行情看跌時,卻又無法脫手。而且,權證的交易量,也會隨到期日的接近,而有衰減的現象。此為「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1.6-4 高槓桿的風險
權證是以「權利金」交易,買進的價格,比標的股票的價格來得低。但是權證的漲跌幅,卻是依照標的股票的漲跌幅來計算,所以,權證的價格漲跌波動幅度甚大,是一種高槓桿的投資工具。買賣權證,看對行情時,可以有「高報酬」;但看錯行情時,就可能會有「高風險」。在多頭走勢中,若「標的股票」上漲7%,權證有可能上漲30%,甚至超過30%,權證的槓桿是現股的4倍。但是若「標的股票」下跌7%,權證也可能下跌30%。如果標的股票遇到重大利空而有大跌之虞時,權證的價值甚至可能會趨近於零,導致全數的權利金都賠光,這是高槓桿所帶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