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九版時,民事訴訟法之全部,計分第一編至第九編,未及一年,法令更替,發生結構性之變動,將其中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第五百六十八條至第六百四十條自民事訴訟法中劃出,由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制定施行之家事事件法所取代;此後,凡原屬人事訴訟程序規定之事項,悉依新法規定踐行其程序,然新法取代以外之民事訴訟法仍繼續適用。
因立法過於倉促,未同時將繼續適用之民事訴法配合修正,以致若干規定與新法牴觸、重複、競合、遺漏或有其他不相容之情形,甚至新法亦有此缺失。延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距新法施行後幾近一年,前述民事訴訟法始配合修正施
行,以補原規定之不足。新法所定婚姻、親子關係之訴訟,雖與舊法分離,仍不失其民事訴訟之本質,必須準用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兩者聯成一體,訴訟程序方能順利進行。因此,本書就現行民事訴訟法之全部,並結合新法之規定,援原人事訴訟程序所定順序:婚姻、收養、親子、監護及輔助宣告暨死亡宣告程序逐項論列,旨在便於新舊法比較其優劣。
因婚姻、親子關係深入每個家庭,爲社會組織之基礎,依新法踐行之訴訟程序,足以影響我國固有文化、倫常、民族感情、善良風俗,以及隨時代演進而形成新的道德觀念,成爲吾人現實倫理生活之規範,遠非一般財產權訴訟可比。综觀新法之内容,其中值得商榷者約有:訴訟與非訟事件分類之不當、誤列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爲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所定當事人適格及承受訴訟之失序、違背身分訴訟之基本原則等等,適用時輕重失衡,捉襟見肘,有待實務上依據法理爲增、刪、補充及其他合於社會倫常生活之銓釋,以減少因新法施行所衍生之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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