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籠之外的人們,只一味鄙視籠內的冰冷與陰暗
但籠內遭霸凌的人權,籠外之人又豈能能置之度外?
台灣治安確實更形惡化了,以至每所監獄的收容人數都超過標準,只可以「人滿為患」四字形容。再這樣下去,台灣恐將成為所謂的「監獄王國」……
李界木博士的真情告白與獄政建言,字句刻劃最不為人知的獄中祕辛:
保外就醫或病院移送,是睡著的權利?「依我在監獄所見,罹患癌症者,均未獲保外就醫,總是要等到『人之將死』時,才准其保外就醫。我在宜監期間,就曾有三、四名患者是在保外就醫後兩週內即死亡的。也因為獄方懂得在最後關鍵時刻將燙手山芋送出監外,所以就不必負起人犯病死獄中的責任,亦可免卻人犯家屬之指責。然而這種『治罪』重於『治病』認知、草菅人命的手法,不僅嚴重違反『人權』,簡直悖離『人性」,不該是一個有理性、講仁道的政府應有的作為……
類似的情況實在太多,獄中的「同學」(受刑人)深盼我能代他們訴苦與伸冤,我也希望可以讓多數終身與監獄絕緣的人,能對監獄多一點比較符合實際的認識。寄望自己能像一根小火柴般,盡力燃燒以發出一點微微的光源,照亮社會黑暗的一面。」
作者簡介:
作者/李界木博士
台灣宜蘭人
美國格林威治大學環境科學博士學位
台灣人權協會(FAHR)創始人並任理事
華府台灣人權協會會長
亞洲資源中心董事
亞洲太平洋公義和平中心董事等人權組織職位
曾任國際環保協會理事及會長
曾任世界台灣同鄉會會長
名列美國名人錄和世界名人錄
發表三十九篇專業論文及
四冊專業(台灣自然生態叢書)書刊
著作:
《一粒麥籽落土》
《還我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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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人依姓氏/姓名筆劃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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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試閱
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保障
關於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保障的課題,台灣各監獄目前的實際狀況是:服刑者受到了「行刑累進處遇條件」的限制,並無法「自由」及「秘密」地通訊。除了收發信件受檢、禁止和他監友人通信、接見訪客得被監視或監聽外,亦無法使用電話(除非家中有重大事故發生而經特准者)及收送電子郵件,更遑論可以上網吸收新知、擴展視野,以為將來回歸社會之預作準備了!
更糟糕的狀況是,由於主管長官公務繁忙,信件之登錄、檢查等工作,多委由雜役(自受刑人中指定充當)或身分同為受刑人的「組長」代勞;於是這些人便可以在沒有任何法源支持下,公開且任意地窺讀別人的隱私。試想,假若該「組長」是出身於黑社會的幫派份子,或是積惡難返、存心不良的歹徒,對於被其窺知隱私之無辜者,難道沒有造成日後財產甚至生命威脅的顧慮嗎?
而如果真的發生不測情事,這責任,將該由誰來承擔?獄政法令本身即已違憲,執行方式卻又如此弊端百出,這對於受刑人人權的侵害,實無異於火上澆油、雪上加霜啊!
此外,〈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四至五十九條,還詳載了關於接見及
寄發書信之範圍、次數、場所、有無監視……等種種約束及規定,這些也全都
違背大法官解釋「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的精神;依我之見,應當全部刪除。由於「閱讀」是我獄中生涯中極重要的一項活動,所以與此相關的一些不合理的限制,於我而言,感觸格外深刻;舉例來說,「受刑人不能收受精裝版書籍」的規定,以及獄方執行該規定的手法,就令人完全無法認同。
因為考量精裝版書籍有可能成為藏匿毒品或其他非法信息的工具,為了預防萬一並方便管理,所以以便有了上述「受刑人不能收受精裝版書籍」的規定。而一旦有人寄送精裝版書籍給受刑人,獄方一貫的處理方式,便是將該精裝書的封面硬生生地撕毀後,再交到受刑人手中。殊不知這樣一本被扯掉封皮的精裝書,不但失去美觀,還往往損及裝訂,尤有甚者,連書背內側接合書頁的纖維層也遭毀壞,不但連一般平裝書籍都不如,簡直還零散稀爛到不成一本書。贈書人情願付出較高的價格購買精裝書,無非是想讓讀書者享有更具品質的閱讀感受,豈料對方收到的竟是這樣面目全非的破書爛冊,真是情何以堪。
如果真的為了防堵有心人士濫用精裝書犯罪,而非得有這「必要之惡」,那麼在執行的手法上,其實只要細膩一點,也可免卻這踐踏人權的指控。比如以X光顯影檢測,或以緝毒犬協助嗅聞,都能夠取代撕毀書冊的粗暴行徑。只是我們的獄政單位便宜行事慣了,而維護受刑人的尊嚴與權益,也從來不是他們認知中覺得重要的工作,所以更細緻、更文明,但卻也更複雜、更麻煩的方法,他們就欠缺去開發或嘗試的意願了;而受刑人在這件事上,也只能持續吃悶虧。
不說別的,我自己本身就曾是這顢頇規定下的受害者。在我入監期間,我女兒曾自美國寄來孫女的照片,她將孫女的照片製成月曆,其精美程度與一般坊間販售的明星月曆可說是一般無二;本想以此一解我思孫之情,不料卻被獄方拒收。當時遭拒收的原因是:累進處遇四級的受刑者,尚無收閱私人照片的權限。於是女兒再將孫女一系列的活動照片編輯成冊,並飾以精裝封面,本以為可透過內人從接見窗口處,以「書籍」名義交到我手中,沒想到獄方又以「受刑人不能收受精裝版書籍」為理由而拒絕。這種規定,不但抹煞受刑人通訊的自由,更惡意阻逆受刑人親情的交流,真是不合乎人道的、侵犯基本人權的作為,實在值得提出讓社會大眾來共議與檢討。
我至今仍不明白,我們的獄政單位動輒以「親情」做為懲罰受刑人的工具,其意義何在?其居心何毒?我在前文曾經說過,一個人犯錯之後,最能讓他感到愧疚與懊悔的對象,都是自家親人,而不會是社會國家;而最能讓他決定洗心革面、改過自新的動力,都是親情的召喚,而非法條刑期的箝制。然而我們的獄政單位卻倒行逆施,竟冷血地以會客與通訊的次數,做為獎懲受刑人的籌碼與道具,而完全低估了親情可能在受刑人身上發揮的重要教化效益。試問,累進處遇四級至一級的受刑人,對親情的渴望會有程度上的不同嗎?而《憲法》對其基本人權的保障,也該有或多或少的差別嗎?
我們每年花費大筆預算在檢查、防堵、壓制受刑人可能的思想與行為上的脫軌,成效卻似乎無法彰顯;這表示了一味的檢查、防堵、壓制,可能只是緣木求魚的下下之策,是一種浪費的作為!何不試試以受刑人最渴望的「親情」做輔具,來慰撫、疏導、矯治犯罪者,或許這種軟性的訴求,才能收到更優質、更深層的教化效果啊!
凌遲接見權利
《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五條有關監視及停止接見之規定如下:「接見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現有妨害監獄紀律,得停止接見。」又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補充:「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細究上述規定之內容,其本質皆違悖了《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之精神,但我們的獄政單位,卻理直氣壯地拿它來做為懲罰受刑人的法源後盾。又前述〈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四至五十九條,其法源位階比《監獄行刑法》更低(僅屬行政命令),但其中對於接見的諸多規定,更是嚴重違憲。這一點,確乎值得大家關注並提出來檢討。
剝奪保外就醫或病院移送的權利
〈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對監獄醫療設備之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明文:「收容機構……在組織上應有精神病醫療部門,俾利診斷,必要時,可從事於心理異常病狀之療治。」同條第二項指出:「患病之收容人需要特殊治療者,應移送特別病院或公立醫院。」同條第三項亦指出:「醫務組織內應設置合格之牙科醫師,為在監人服務。」對於精神病及精神異常犯人之規定,在其第八十二條第一項指出:「對於精神病犯,不得收容於普通監獄,應儘速將其移送病院。」然而以上之規則,台灣無一項遵照辦理。
我們的《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時,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就醫,或移送病監或醫院……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事實上,依我在監獄所見,罹患癌症者,均未獲保外就醫,總是要等到「人之將死」時,才准其保外就醫。我在宜監期間,就曾有三、四名患者是在保外就醫後兩週內即死亡的。也因為獄方懂得在最後關鍵時刻將燙手山芋送出監外,所以就不必負起人犯病死獄中的責任,亦可免卻人犯家屬之指責。然而這種「治罪」重於「治病」認知、草菅人命的手法,不僅嚴重違反「人權」,簡直悖離「人性」,不該是一個有理性、講仁道的政府應有的作為啊!
本書第三章〈一樣米養百樣人〉「幾個典型人物」裡提到的「吸毒中風的半植物人」T君,就是一個葬送在這種顢頇政策下的悲慘實例。當初監獄病房為了收容他,搞得大家人仰馬翻不說,病囚本身痛苦的哭泣、哀號與怒吼,也因為醫療設備的不夠完備而一次比一次深沉、猛烈。目睹這種情形,眾人即便心生惻隱,卻也束手無策,只能眼睜睜看著同學在主管單位刻意的消極不作為之下,透過時間的流逝,一點一滴慢慢地自我「解脫」。
而除了T君的例子,我所知道最誇張的,是獄中病室還曾收容過合併患有中風、HIV(愛滋病)及TB(肺結核)的受刑人!這種「頂級」的嚴重病患,對專業醫療與照料的高度需要,是眾所皆知、不在話下的,然而在我們法務部現行的規定與管理之下,卻只把一切問題交給「時間」去解決,對病囚的苦痛與悲號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當然,也更不管是否浪費人民的納稅錢了!
原來,獄政單位所採取的這種「拖」字訣的措施,不僅延誤就醫良機、造成受刑人病情加劇,而且還養大了醫療花費,使得受刑人債台高築。我所見過的兩名因罹患癌症而過逝的獄友,他們身後所欠下的醫療費用,每人都將近百萬元!最後在政府追討無門的狀態下,當然又是靠全民買單。
再說到陳水扁前總統保外就醫一事。關於此,國內外媒體以及人權相關組織,曾經有過許多討論及關注的作為,大家已都耳熟能詳,我便不再贅言。只是綜觀這雜音轟然、紛擾不斷的始末,可說多是因執政者的「濫權行為」與「報復心態」而起,實在令人不勝慨嘆。一個真正尊重人權的法治國家,怎能做出如此不盡仁道之事?法務部一再地拒絕讓陳前總統保外就醫,又一再為他們的「司馬昭之心」費盡唇舌解釋,只不過是欲蓋彌彰,加深了人們對法務部所屬單位推諉責任、殘忍不仁的負面印象罷了!
自訂法令,自己帶頭違法
《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規定「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應拒絕收監」。但前章述及之病囚T君,多年來中風插管,無法自理、不能言語、沒有意識,至今卻仍躺在監獄的病床上。另有一位老大B君罹患骨髓炎,申請保外就醫屢次不准,最後送到醫院時,不過兩天就去逝了。
還有一位罹患胃癌的老榮民C君,則也在送到聖母醫院不久後旋即病死。又《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亦規定「罹急性傳染病者」不收監,但宜監仍收留愛滋病患多名(愛滋病雖非屬急性傳染病,但其罹病後果嚴重,故其傳染風險特易引起恐慌),更遑論還有上述之「三重病囚」(合併患有中風、愛滋病及肺結核的受刑人)!至於「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者,同樣也在《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不收監」者之列,但前文提到的「九十六歲高齡的國際運毒現行犯」,以及「多年來中風插管,無法自理、不能言語、沒有意識」的T君,卻是兩個最明顯的反證。為什麼這種違反法令的例子層出不窮?
更何況這被倒行逆施的,還是咱自家自訂的法律!這在在都突顯出獄政單位「人治凌駕法治」、「知法卻無視於法」的可議心態。《監獄行刑法》第十五條規定:「受刑人新入監者,應先獨居監禁,其期限為三個月。」但據吾人親身經歷,我本身及我所知道的同期受刑人中,並沒有一個曾先獨居監禁過的。同法第十六條規定「應儘先獨居監禁」的受刑人,有第一項「刑期不滿六個月者」、第二項「因犯他罪在審理中者」、第三項「惡性重大顯有影響他人之虞者」、第四項「曾受徒刑之執行者」,而第十八條規定「應分別監禁於指定之監獄,或於監獄內分界監禁之」的受刑人,不論第一項「刑期在十年以上者」、第二項「有犯罪之習慣者」、第三項「對於其他受刑人顯有不良之影響者」、第四項「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這些條文亦都形同虛設,至少在我兩年的受刑期間內(歷經北監、宜監及自強外役監),從未見施行過。另〈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應獨居監禁」及第二十七條「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晝間應雜居監禁,夜間得獨居監禁」也是虛設條文,監獄內的實際執行方式,與之全然不同。
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保障
關於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保障的課題,台灣各監獄目前的實際狀況是:服刑者受到了「行刑累進處遇條件」的限制,並無法「自由」及「秘密」地通訊。除了收發信件受檢、禁止和他監友人通信、接見訪客得被監視或監聽外,亦無法使用電話(除非家中有重大事故發生而經特准者)及收送電子郵件,更遑論可以上網吸收新知、擴展視野,以為將來回歸社會之預作準備了!
更糟糕的狀況是,由於主管長官公務繁忙,信件之登錄、檢查等工作,多委由雜役(自受刑人中指定充當)或身分同為受刑人的「組長」代勞;於是這些人便可以在沒有任...
目錄
推薦序
自序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監獄的生活與管理
>>入監服刑的基本認識
>>編級與累進處遇
>>獄中生活實況
>>監獄的醫療
>>外役監的優惠待遇
第三章 一樣米養百樣人
>>幾位典型的人物
>>監獄是微型的封閉社會
>>監獄不是你的家
>>受刑人的心聲
第四章 淺論獄政改革
>>受刑人失去自由,連人權也被剝奪
>>被扭曲的假釋
>>成效不彰的教化
>>不合時宜的軍事化管制
>>毒販氾濫的監獄
>>分類收監易於管理
>>數位科技化的獄政管理
>>綜合全書論述的幾點建議
推薦序
自序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監獄的生活與管理
>>入監服刑的基本認識
>>編級與累進處遇
>>獄中生活實況
>>監獄的醫療
>>外役監的優惠待遇
第三章 一樣米養百樣人
>>幾位典型的人物
>>監獄是微型的封閉社會
>>監獄不是你的家
>>受刑人的心聲
第四章 淺論獄政改革
>>受刑人失去自由,連人權也被剝奪
>>被扭曲的假釋
>>成效不彰的教化
>>不合時宜的軍事化管制
>>毒販氾濫的監獄
>>分類收監易於管理
>>數位科技化的獄政管理
>>綜合全書論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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