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與基督宗教的千年糾結
★舉世聞名的中東史權威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教授Bernard Lewise勾勒千百年來歐洲與伊斯蘭種種種微妙的互動關係
在西方的傳統歷史中,「發現」一詞通常是用在描述這樣的過程,即歐洲(尤其西歐)人由十五世紀開始,汲汲於發現世界各個角落。本書的主題則有別於此,亦即「發現」的意義有所異同。這個「發現」開始得較早,但繼續得較晚,在該過程中,歐洲人並非發現陌生、遙遠地方蠻族的人,而是本身是受到來自回教國家的勘查者所發現與觀察的化外之民。
中世紀時阿拉伯回教世界的文明,在在都超越基督教歐洲。在數學、醫學乃至整個科學方面,學會阿拉伯文就可接觸到當時最先進的知識。
世界一流的中東史家柏納.路易斯教授,以翻轉西方學者心目中傳統的焦點之氣勢,探討了回教徒對西方認知的來源與性質。這部生動活潑的作品,勾勒數世紀以來歐洲與伊斯蘭種種彼此影響的微妙方式,以回教徒觀點重述了像是圖爾戰役、十字軍東征、勒班陀戰役,和維也納之圍等廣為人知的歷史事件。作者引述伊斯蘭學者專家的史料,描述他們對西方文物的觀感,像是對庭園、繪畫、議會、衛生、儀態,乃至婦女衣領等等的印象。
※本書原書名《穆斯林發現歐洲》
作者簡介:
柏納.路易斯 Bernard Lewis
英裔美國猶太歷史學者,舉世聞名的中東史權威。一九一六年生於倫敦,曾任倫敦亞非學院中東史教授、普林斯頓大學道奇(Cleveland E. Dodge)近東研究基金會榮譽教授,並服務於康乃爾大學。
著作等身,包括《中東的種族和奴隸》、《近代土耳其的崛起》、《伊斯坦堡和鄂圖曼文明》、《衝突的文化:地理大發現時代的基督徒、回教徒和猶太教徒》和《閃族與反閃族》等著作。譯成中文的有《中東:自基督教興起至二十世紀末》、《哪裡出了錯》和《阿拉伯人的歷史》等書。《曾經,穆斯林雄視歐洲》目前已譯為多國語文,計有法文、德文、義大利文、日文,和土耳其文、波斯文、印尼文,以及伊斯蘭世界的其他語文。
譯者簡介:
李中文
輔仁大學德國語文學研究所碩士,現為專職譯者。譯有《亞歷山大大帝》、《神秘古蘭經》、《海盜》、《曾經,穆斯林雄視歐洲》、《愛因斯坦在柏林》、《何謂哲學問題》、《論時間》等書。
章節試閱
2穆斯林的世界觀
The Muslim View of the World
回教國家的命名
數世紀以來,西方世界想出了多種劃分人類世界的辦法。希臘人將這個世界劃分成希臘人和蠻族,猶太人則將它劃分成猶太人和非猶太人(Gentiles)。後來希臘人還構思了地理上的分類,將世界看成由兩個大陸所組成,也就是他們的歐洲和位在愛琴海彼岸的亞洲。等到後來愛琴海彼岸的亞洲似乎變得廣大而遙遠時,就有了中亞和廣義的亞洲的名稱。之後,亞洲(也就是非歐洲)還有所劃分,位於地中海南岸的部分,有了希臘文和拉丁文的新名稱──希臘文叫做Libya,拉丁文叫做Africa。至於中世紀世界,在歐洲人起初是劃分成基督教世界和異教世界,後來則盡屬於由各君主所統轄的基督教世界。而現代世界所採用的,則是以民族國家為基本的分類,作為認同與忠誠的決定因素。
回教徒對世界和人類的觀點,有著不同的架構。直到十九世紀,撰寫歷史和地理的回教徒,根本不知上述歐洲人給的名稱。亞洲未被知道,界定模糊的歐洲(名字拼做Urūfa),最多是一筆帶過,而非洲呢(阿拉伯文為Ifrīqiya),似乎只代表著馬格里布(Maghrib)東部,即突尼西亞和附近地帶。回教徒地理學者將世界區分成幾個「氣候區」(Iqlīm)(源自古希臘文的clima),但這不過只是地理學上的分類,從現代西方用語中的各大陸名稱來看,並未放進任何政治或者文化的涵義,回教徒的史料實際上並沒有引用過這些氣候區的概念,在回教人民的共同感中好像也沒有什麼地位。
將世界劃分成各個國家和民族,這對西方世界的自我認知、和對忠誠的界定滿重要,但相對於回教世界卻不重要。領土的命名甚至不重要到,許多國家都沒有特定的國名。現代回教世界中的許多國名,有很多都是最近才定的。有些取自古字,如敘利亞、巴勒斯坦或利比亞;有些是中世紀時的行省名,如伊拉克或突尼西亞;有些則是全新的創制,如巴基斯坦。阿拉伯和土耳其的國名儘管自古就有,但國名由民眾來決定的方式,卻是引自現代西方。阿拉伯文中本來沒有阿拉伯的國土名稱,卻不得不利用這個慣用語來表示阿拉伯人的國土或半島。至於土耳其的名字,儘管西洋人用了幾百年,卻要等到十二世紀才納入土耳其文,先前是用做朝代名或地名,這時才成為國名。像這種同一名稱在古時用於邦國、省份或首都,或城市名被用在指稱周遭的某國,都是常有的事。十九世紀以前,並沒有哪個主權國是以領土名來界定的。其實,領土的名字被用做國名,在那時是被看成有失尊嚴的。
聖戰與戰爭家族
種族名方面也是如此,儘管程度較小。例如阿拉伯人、波斯人或土耳其人等等的種族,在回教文學中輪廓鮮明,這些族群的成員以語言、文化來界定,而血統有時也是回教徒個體自信的重要部分。不過,這些在政治方面並沒有什麼重要性。回教君主在界定統治權,或定立封號時,用的通常不是民族名,就連種族、語言,或地域,也沒被看成國家身分的天然基礎。
在回教徒的世界觀中,人類基本上劃分成伊斯蘭家族(Dār al-Islām,House of Islam,一譯伊斯蘭之家)和戰爭家族(Dār al-Harb, House of War,一譯戰爭之家)。前者涵蓋了所有遵守回教律法的國家,大致說來就是回教帝國;後者則是除此之外的地方。既然天上只有一位真主,所以地上也只有一位統治者和一套律法(譯註:回教徒稱做教法)。伊斯蘭家族就概念而言是單一的共同體,由單一的國家和領袖所治理。對於領土中願意接受統治的不信道者,國家要予以容忍和保護,不消說,他們得是某個受許可的宗教的信徒,而非崇拜多神的人(譯註:也就是信仰一神的基督教和猶太教徒)。回教教法畢竟不承認,在回教之外還有什麼永久存在的共同體。回教徒的看法是,所有人終究都會接受回教,或是臣服於回教的統治的。在這期間的奮鬥到底、直至完成,便是回教徒的宗教職責。
回教教法學者稱這種奮鬥為吉哈德(jihād),阿拉伯文的意思是努力、奮鬥,而盡這種職責就叫做Mujāhid。這個詞在《古蘭經》中出現多次,表示對異教徒(不信道者)發動的戰爭。在回教擴張的前數百年中,這是通常的意思。根據教法(sharīa),也就是古典教法學者所說的神意法,在伊斯蘭家族與戰爭家族之間的這種戰爭狀態,在宗教與教法上是種義務,只能以全人類的改宗或臣服來了結。所以就教法學說的觀點來看,並無所謂回教國家與非回教國家之間的和約。這種只能以回教的全勝來告終的戰爭,是不會被終結的;只有在不得不休戰的權宜之計下才能被中斷。教法學者認為,這種休戰只能是暫時的。休戰不可以超過十年,且隨時可以由回教徒片面中止,不過根據回教教法,在恢復戰爭前要適時告知對方。
在這相對和平的期間,與異教者的互通往來是禁止的。回教教法在應受法律禁止和道義指責的行動上,有著明確的區別。進到戰爭家族就屬於後者,一般的教法學者公認,回教徒到戰爭家族唯一的合法理由,是贖回戰俘。連通商都不受准許,儘管一些當局允許,在不得已時可以從基督教國取得食物補給1。
休戰和通行證
就像大部分的教法一樣,有關吉哈德的教法也是在回曆頭一個半世紀內形成的。當時阿拉伯軍向著法國、拜占庭、中國和印度挺進,而伊斯蘭最終的全面勝利彷彿不僅是必不可免,且是隨即降臨的。自此之後,各方都出現了合法教條和政治現實之間的落差,但統治者與軍人們予以忽略,教法學者也設法掩飾。在實際上和原理中都存續了一、兩個世紀的伊斯蘭大國,分裂成了諸小國。長久且勢不可擋的吉哈德告一段落,伊斯蘭世界和其他地方之間建立了互相容忍的關係。其他地方雖仍被認定並命名為戰爭家族,但使之臣服的時刻,卻從偉大的歷史時刻,推遲到救世主降臨的時刻。在這期間,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邦國之間的邊境,進入了相對穩定的狀況,亦即和平多過爭戰。和平有時會被掠奪所破壞,國界有時會因戰爭而挪移,不過像這種挪移,自收復失土與十字軍東征時期以來,卻可能意味著穆斯林勢力範圍的消長。
這些變化,連同與外部世界的外交和商貿關係的進展,給教法學者帶來新的問題。他們以老練的解釋,在這個(和其他)領域做了回應。聖戰的職責得到了修飾和重新詮釋。要與戰爭家族達到停戰,只能憑藉有期限的休戰,這樣的休戰可以視情況而展期,於是乎就變成了經過合法調整的和平狀態。
有些教法學者甚至還承認,在伊斯蘭家族和戰爭家族之間還有著過渡狀態,亦即停戰或盟約的家族(Dāral-Şulh, Dāral-`Ahd)。當中有些非穆斯林邦國,與穆斯林邦國成立契約關係,方式是承認穆斯林的宗主權並納貢,而維持各自的政府型態、保有若干自主權。藉由貢品的認定,穆斯林統治者及其教法顧問,就可擴大與非穆斯林邦國盟約(`Ahd)的範圍,涵蓋種種有關政治、軍事和商貿事體的協議。來自戰爭家族的非穆斯林還可以訪問穆斯林邦國,並核發一張通行證,叫做amān。據教法學者的規定,成年男子穆斯林都可核發amān給一人或數人。穆斯林邦國的元首還可核發一份團體amān給較大的團體,像是某市的市民、某主權國的臣民,或是某商貿公司。這種核發amān的做法,大大推動了在穆斯林和基督宗教國之間商貿與外交關係的拓展,給穆斯林城市中當地歐洲商人族群的興起,提供了合法的準繩。但厚此薄彼的是,到基督宗教歐洲的穆斯林訪問者是沒有amān的,僑民就更不用說了。amān純粹是穆斯林用在和平接觸的合法慣例。然而隨著彼此權勢的消長,這些關係逐漸不再以伊斯蘭教法來調整,而是由歐洲的商貿和外交實踐來主導。
與外教並存的辦法和典故
不管就理念或就教法而言,伊斯蘭家族都是單一的,不論其宗派、地域、民族或是其他出現在穆斯林之間的差異,某種強烈的普遍認同感總是存在、且將繼續存在的。因此,穆斯林也順理成章將戰爭家族視為類似的整體。據說,先知穆罕默德曾經說過:「不信道的人是同一國的。」這句話的內容和屬性都明顯不實,不過卻也顯示了某種普遍態度,反映在穆斯林的著作和實踐中。這種極重大的人類劃分就存在於穆斯林和不信道者之間。如果穆斯林之間的劃分僅屬次要,那麼不信道者之間,尤其是伊斯蘭轄區之外的人之間的劃分,也就更無關緊要了。
話說回來,對於被一概而論的不信道者,穆斯林其實還是承認其中有某些重要區別的。區別之一就是擁有或沒有天啟的宗教之間的區別。對於無神或多神的人,就只能在受死或伊斯蘭教之間抉擇。猶太教徒或基督信徒則被認為,他們擁有的不過是可替代的默示,於是在兩個選擇之外還多了第三個,也就是順服。所謂順服就是納貢和承認穆斯林的宗主權。死刑則可減免成徭役。根據穆斯林的法令,凡順服的人可以獲得邦國的保護。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依據某協定,阿拉伯文叫做dhimma。受惠於協定的人就叫做協定之民,也就是ahl al-dhimma或簡稱為dhimmīs。這個詞一般是用於猶太人、基督信徒,以及其他成為穆斯林邦國子民的人。服從這種dhimma,他們就得以信奉自己的宗教,保有自己敬拜的場所而各行其是,只要他們明白承認伊斯蘭的優先地位和穆斯林的宗主權。這種公認表現在遵從神意法加諸在他們身上的種種規定,如穿著的衣服、騎乘的馱獸、攜帶的武器等等事項,大部分這種限制與其說有著具體實際的性質,不如說是種社會象徵。真正加諸在不信道者身上的經濟負擔只有財稅。他們要繳納較多的稅,這稅制承襲自先前的伊朗拜占庭帝國。尤其,凡是非穆斯林的成年男子都要徵收人頭稅,阿拉伯文叫做jizya。
dhimmi(協定之民,一譯被保護民)一詞只用來表示那些住在穆斯林領土,並接受穆斯林邦國治理的猶太人和基督信徒。在穆斯林領土外的基督信徒,阿拉伯文叫做harbī,也就是戰爭家族的居民。只要是由戰爭家族來到伊斯蘭家族的訪問者或暫時僑民,只要不違法亂紀就叫做muista ’min,也就是持有amān的人。於是在穆斯林世界中的非穆斯林,關於協定之民的訊息是最完整而確切的,而有關來自戰爭家族的居留者的消息,也就是muista ’min,也就較為偏頗而不可靠了。
這樣的分別是很明顯的。前面說過,區別彼此的主要依據是宗教。猶太人和基督信徒就像伊斯蘭本身一樣,被看作宗教──政治族群,只是地位較低。不容諱言,若說將猶太教、基督宗教和伊斯蘭教劃分階級,是要等到伊斯蘭的出現,而且只有穆斯林才有能力識別先前兩種宗教,作為他們的宗教啟示和政治體的型態之確切前身,這種觀念是很成問題的2。不管是早先的基督徒、猶太人或是遠古的任何信仰,都不曾見過這種見解。穆斯林認為,穆罕默德的出現和《古蘭經》的降示,標誌著一系列類似的事件的最終示現,真主的意欲藉此得以顯示給人類。真主派遣過許多先知,預告人類將收到一部天啟的天經。穆罕默德是先知的封印,《古蘭經》是最終、最完全的啟示。先前所有重要的啟示也都蘊含在其中。只要是沒有涵蓋到的,都是由於先前對於降示經文的訛傳或曲解云云。
不管是猶太人或基督信徒,在伊斯蘭來講都不陌生。在伊斯蘭之前的阿拉伯歷史中,這兩種宗教都曾出現過。這皆為穆罕默德所知,也出現在《古蘭經》中和遠古的傳統中。就某種程度來說,伊斯蘭之界定本身,是反對先前的信仰的,即反對猶太教與基督宗教,一如穆罕默德早年發動戰爭之反對阿拉伯的異教信仰。當《古蘭經》(第一一二章)表示「祂是真主,是獨一的主;真主是萬物所仰賴的;祂沒有生產,也沒有被生產;沒有任何物做祂的匹敵」3時,這是在駁斥基督神學。經中(第十六章一一五)指出「你們可以吃真主賞賜你們的合法而佳美的食物,你們應感謝真主的恩惠……」時,這是在摒棄猶太教一些飲食的戒律
4。至於區隔和並存的原則,見之於第一○九章:「你說:『不信道的人們啊!我不崇拜你們所崇拜的,你們也不崇拜我所崇拜的;我不會崇拜你們所崇拜的,你們也不會崇拜我所崇拜的;你們有你們的宗教,我也有我的宗教。』5(譯註:宗教一句與現行《古蘭經中文譯解》有出入,現依照英文譯出)這是個新的見解,在基督宗教或猶太教的信仰和實踐中都是未見先例的。
2穆斯林的世界觀
The Muslim View of the World
回教國家的命名
數世紀以來,西方世界想出了多種劃分人類世界的辦法。希臘人將這個世界劃分成希臘人和蠻族,猶太人則將它劃分成猶太人和非猶太人(Gentiles)。後來希臘人還構思了地理上的分類,將世界看成由兩個大陸所組成,也就是他們的歐洲和位在愛琴海彼岸的亞洲。等到後來愛琴海彼岸的亞洲似乎變得廣大而遙遠時,就有了中亞和廣義的亞洲的名稱。之後,亞洲(也就是非歐洲)還有所劃分,位於地中海南岸的部分,有了希臘文和拉丁文的新名稱──希臘文叫做Libya,拉丁文叫做Africa...
目錄
中譯版編按
作者按
二○○一年平裝版序
初版序
1 接觸與衝擊
2 穆斯林的世界觀
3 語文和翻譯
4 媒介及中間人
5 穆斯林學者看西洋
6 宗教
7 經濟事務:認識與接觸
8 政府及正義
9 科學與技術
10 文化生活
11 社交生活
12 結論
註釋
中譯版編按
作者按
二○○一年平裝版序
初版序
1 接觸與衝擊
2 穆斯林的世界觀
3 語文和翻譯
4 媒介及中間人
5 穆斯林學者看西洋
6 宗教
7 經濟事務:認識與接觸
8 政府及正義
9 科學與技術
10 文化生活
11 社交生活
12 結論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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