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那法律之「後」呢?且聽憲聖怎麼說
「憲聖」者乃:
一次推翻大法官們四次(釋字第471號、第528 號、第567 號、第670 號),「合憲」實則「違憲」解釋憲法,獨步天下、傲視群倫之「憲政聖人」也。
所有法律人作夢都不敢想的事
要能夠推翻大法官們4 次違憲的解釋,才夠資格寫書、出書。
「欠缺道德與良善,專家只不過是一隻訓練有素的狗」這是愛因斯坦之經典名言,美國前大法官Holmes 亦言:「 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 憲聖豐厚的道德人生經驗,除了良善的拯千萬生民於水火之外,尚且提供予所有大法官們再檲、再練、再教育的機會,並奉勸所有國家領導人,切勿迷信法律萬能,須知「上天不可欺,下民更難虐。」
作者簡介:
林宜榮,男,1954 年生,3個孩子。
作者序
天下第一訟師(憲聖) 自序
訟師(憲聖)不是律師。
1954年3月29日,中國最東南邊陲一個小鄉鎮--台東鎮(現改制為台東市),誕生了一位曠古訟師,3.29當時為「青年節」,家家戶戶大門口都要懸掛國旗,普天同慶舉國歡騰,隆重的慶賀偉大的憲聖降世,於焉展開了夢幻般奇蹟似的一生,憲聖主修土木工程,早期立志不做大官,献身於工程事業,有意栽花,慘澹經營花開花謝了卻春!三十功名盡成塵與土! 40歲不到由負30萬元,即賺得大多數人十輩子也賺不到的財富,「不做大官,不賺大錢」,亦迅即變成了「不做大官,不存大錢」,完成「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取之於大眾還之於大眾」心志,一得一失間無心插柳,反倒於司法天地劈荊斬棘,開創出獨步天下傲視群倫,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輝煌事功,得遂計天下利、求萬世名之素志,暮年冬日暖勝春,而這一切冥冥中似早有定數,所著【阿拉伯風情畫】一書封面,因感遊牧民族迥異於我國,「一日之計在於昏」的觀念,在極難得的情況拍得彩霞滿天萬丈光芒的夕照,作為書的封面,夕陽無限好只是近黃昏!憲聖無限好的人生,亦將始於晚年?!
距前著民國70年出版之【阿拉伯風情畫】一書後(得國家圖書館列「限館內閱讀」,以當今科技保存三千年自無問題),恍似進入了時光,轉眼間35個寒暑了無雲煙!期間偶而興起提筆著述,於報章發表數篇,以舒胸懷外,餘則潛心於司法天地,早年即因股票、房地產輕輕鬆鬆即賺得億萬家產,成為台東地區最大民間二胎金主,為求確保債權,自強制執行法入門且專精,然亦不敵一次股票、房地產大崩盤,一夕間竟頓成兩袖清風!繁華落盡,縱然專精於強制執行法,手頭上仍存留數千萬債權,債務人全都一貧如洗,強制執行法倒背如流,你又能奈何?空有現值上億的債權,也不過是廢紙百餘張而已!
民國59年復學,以全校最後第二名的成績進入南榮工專,即一心向學,4學期中有3學期是全班第一名,成為標準的「浪子回頭金不換」,讓先父母喜出望外,轉入高雄正修工專,醉心於歐美哲學大家天地,一頭又栽進黨外運動,開展出風起雲湧光彩萬千的人生。
民國60年在國文老師鼓勵下買了第一本憲法專書,因之對憲法亦有了基本的認知,訟師不是法律系畢業,除於民國66在中興大學,夜間部選修二個憲法學分外,即没再修過任何法律學分,二個學分換得二個釋憲案,進而推翻了大法官們4次的違憲解釋,此可謂行憲以來最有價值憲法學分。
訟師初因親人涉訟,偵查中及其後第一、二審,均皆委任律師全程辯護,然而,最終仍以「冤案」做收!全程訟師以被告輔佐人的身分參與,先後與四名律師討論研商案情,先是「你把你所說的全部都整理出來」,待訟師將所整理出來的資料提出,該律師竟然將訟師所「整理出來的資料」一字不改,僅只署名後即呈於法庭,訟師驚嘆「律師」者委實方便,第一審敗訴,上訴高等法院後另委任花蓮當地律師,該二審律師見有利可圖更肆無忌憚,竟然誑稱與法官交情如何如何,一如司法黃牛般要親人「花錢消災」,親人因公職在身,迫於現實,無奈的交與「消災錢」,而法官也如律師所言道:「只要你承認犯罪,我就給你緩刑機會」,受冤親人滿腹委屈,在法庭上一把鼻涕一把眼淚的自承「犯行不諱」,於是在「坦白從寬」下,一椿冤案,在訟師眼下活生生的演出,後經了解法官並未收取「消災錢」,確信法官之清廉,遭不肖律師欺瞞,經此切膚之痛,深感律師夠「專業」,但不夠「專心」、「用心」,甚且跟本「所用非心」,且極少數不肖份子,只「用心」於律師費、「消災錢」,訟師為親人初炙律師,即遍體鱗傷感慨萬千,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當下痛下決心:「以後再上法院絕不找律師,一切自己來。」漫漫訟爭於焉展開。
好的醫師有月入上百萬元數十萬元,而不好的醫師月入僅僅數萬元,好的醫師叫你上天堂,不好的醫師叫你下地獄,個中高下有如天壤之別,醫師界如此,律師界當然也没什大不同,好的律師叫你上天堂,不好的律師叫你入牢房,在所多有,營利性質的律師事務所,一般案件,按件計酬一般收費,「律師」老爺只一般看待,極少數不肖「律師」手上數十、上百件案子,又要注意股票漲跌,又要打高爾夫球,又要喝花酒交際,又要找小老婆::,那來時間專注一般案件特殊狀況?遞個狀、出個庭,應個卯,即告了事,口袋即麥克麥克,對一些唯利是圖的「律師」,委任案件按件「論」酬方能得其青睞,美其名謂之曰:「成功報酬」,這報酬一「論」不多付數十倍、上百倍的律師費,也是難於獲得重視用心的,就中首推劉泰英大掌櫃交保案,再者吳淑珍案因律師漫天要價,被解除委任案是屬個中精典。於美國高昂的律師費尤令人咋舌,如轟動全球,美式足球巨星辛普森殺妻案,其可花上千萬美元請全美最好的律師為其辯護,法官在其無罪判決後,僅能倖倖然的說:「我判他無罪,並非說他未殺妻,而是没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他有殺妻罪。」一言道破「證據」何其重要。
而一般大型律師事務所,並非以民、刑事訴訟案件為主要收入,其締結國際商務契約抽成,為上市公司保管股票,訴訟成功報酬抽成,海商訴訟,國際商務仲裁::等等,方是主要大宗收入來源,由理律律師事務所助理劉偉杰(非律師)盜賣保管股票案,可以看出律師事務所,可掌控龐大利益,何其驚人!區區一名普通助理,即能輕鬆捲走40餘億鉅款潛逃,實令人駭然,而理律律師事務所未因之倒閉破產,可知大律師事務所可觀獲利?實非常人所悉。
訟師既決定選擇往孤絕的路走,於是上圖書館找資料,大量閱讀法學叢書,學術理論實務判例並進,每遇個案思考、擬稿、撰狀、打字一人全包,投入各個案所花時間精神數十、百倍於律師,常於半夜奮筆疾書,每件個案均全力以赴,務求盡善盡美,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憲法官司::等等不一而足,千錘百鍊越挫越勇,終於民國88年打贏憲法官司(釋字第484號),奇蹟似一摘憲法訟爭桂冠,推翻了財政部行之數十年違憲的行政命令,重建對司法的信心,建立個人訟爭無比的自信。成功聲請解釋憲法後,再告司法院名敗實勝,受敗訴判決,司法院雖知理虧,非但不思改正,反變本加厲,自釋字第566號後將聲請人名字全部省略不記,此一未結歷史公案,訟師本決意聯合所有釋憲案聲請人,向司法院抗爭,然不知自何時起?又偷偷的將聲請人名字全部完整公布。
告贏一般官署不甚稀奇,訟師前無古人後無來者(再覆審取消後,再無可能一次告贏三個最高行政機關),告贏全國最高司法行政機關----法務部、行政院、考試院,一舉平反法務部違法處分及行政院、考試院錯誤的決定,打贏「根本不可能贏」的行政訴訟官司(起訴前請教多名律師皆曰「根本不能告了」),才算稀罕才算高明,打贏了金字塔頂端的官司,登上司法爭訟極峰,訟師所為再次證明,打贏超級高難度的官司,實非一般「律師」所能。
訟師另一大勝利即是以「成功的程序杯葛,使強制執行延宕五年餘」,迫使法院空前的公告6次第1次拍賣,才得順利拍定,而點交更是讓執行法官吃了二頓排頭,無功而返,最後還二次的出動庭長強勢作為,才順利的完成點交,使當事人由中獲取數百萬元可觀利益,上舉數端,皆非常人所能臆度者。
一般案件實務上所牽涉相關法條,最多也只不過十來條,對大學畢業的人來說其實不難,要說難者是其程序,這即是一般從未進過法院小民難以理解者,訟師早期因不識「訴訟法」之重要性,明明有理卻無處講,好端端的被「技術擊倒」,明明該贏的官司卻輸了,不過失敗為成功之母,深加檢討悉心研究,在失敗中成長提升;中期針鋒相對中,就曾有多位法官在法庭上以肯定語氣質疑:「這些狀子都是你寫的嗎?」、「是」、法官:「你是那個法律系畢業的?」、「不是法律系畢業的」,法官:「你不要在這裡上課。」、法官:「你為什麼不去考司法官、律師?」、法官:「要不是你案子早就結了」、法官:「怎麼問你?你都没意見?」(案子經法官詳問原告和證人後,原告在法官勸諭:「你應該告證人,不是告他,撤回起訴」,憲聖僅以三字「没意見」,迅速結束一場無謂訟爭)、法官:「你不要指揮法庭」,::等,類此謬讚不勝枚舉層出不窮。
攀上訴訟天梯,訟師則老實不客氣,擺起架子教訓起後生晚輩,就以三刑案同時被起訴:「::殆視法律如無物::請從重量刑,勿諭知緩刑,以資警懲。」訟師同時被起訴三刑案計可判五年重刑,訟師依然無懼據理力爭,在「球員兼裁判」合擊,法官違法禁止訟師行使詰問權下,終蒙冤被判處六月有期徒刑,一如往例未到最後關頭絕不輕言放棄,該案於尋求非常上訴救濟後,猶以冤案暫時告結。
晚近三件冤案被起訴,可合判十九年重刑,然於訴訟過程中,最後一筆不動產遭拍賣,人生極慘狀況下,再造新屋完成後,即罹患嚴重的憂鬱症,無法用心於訟事,受冤遭判刑三年,入獄二月憂鬱症痊癒,向獄方申請取得原判決書,一望即看出天大的破綻,並發現憲法第八條之「拒絕」、「提審」、「追究」等司法新天地,如哥倫布發現新大陸般,在黑牢中發現,從未有人論及之憲法第八條第4項之「追究」之規定,並將之運用於實務,考倒一大群地院、高院、最高法院之法官,憲聖將如基督山恩仇記般,運用前所未有的訴訟程序,展開絕地大反攻,在民國104年7月27日十年追訴期屆滿前一天提出告訴狀,誓必平反冤案,對濫權偽造刑案起訴之檢察官完成完美的報復,為我國形同虛設之刑法第125條規定開創空前的案例,喚醒沈睡了80年之法條。
於法庭上義正詞嚴明正抗議法官、檢察官,一般律師萬不敢為,一般律師上得法庭面對法官,面對衣食父母,大多均畢躬畢敬,訟師對法律專業是否不及律師,尚有可議,但打起官司,站上法庭,不像律師般顧忌「飯碗」投鼠忌器,訟師能寫律師所不能寫,敢言律師所不敢言,上得法庭對不公不義者絕不假辭色,訟師不具律師身份上法庭,固有先天上的不足,然而在法庭上無所顧忌的揮灑,則是律師所難比擬,釋憲案、告贏三大行政機關二案,推翻大法官們4次的違憲解釋,足證筆者具迥異於律師獨到精闢之法律見解。
訟師不具律師身份,千辛萬苦打贏官司未得讚譽,往往被反譏為「鑽法律漏洞」、「狡滑之徒」、「訟棍」::,一般平民要打贏官司,比律師難上百倍千倍,好不容易打贏官司,不予喝采,卻又要飽受此等奚落反諷,其實一般平民要能「鑽法律漏洞」打贏官司,即可見其高明,超高難度的釋憲案、告贏全國最高三大行政機構,推翻大法官們4次的違憲解釋,絕非「鑽法律漏洞」所能倖至,訟師在此首先要糾正法界中人,見不得人好的酸葡萄心態,實應調整,非但不應批評,反應多予獨立訴訟之平民鼓勵加油,並積極予以協助。絕大多數律師終生未打贏過憲法官司,告贏過中央部、會、院,告贏過全國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不屑」杯葛強制執行程序,訟師獨步及此絕非偶然。
所幸拜民主法治之賜,平民百姓見官不必先矮半截,要不如專制時代,入得衙門便磕頭如搗蒜,驚堂木一拍,牛頭馬面兩側侍候,庭杖威聲震天,三魂七魄早已失了大半,無知小老百姓從何告起?縱是「狡滑之徒」、「刁民」一個,上法庭也須時時擔心那深不可測的「三十大板」;早期訟者進入森森法庭,週身便透起一股涼意,法官問話結巴相對,出了法庭渾然不知剛剛在法庭上說了些啥?訟師便曾遇一位責任心極強的律師(法官轉任)對筆者謂:「每次開辯論庭,我都緊張得手腳冰冷。」並手握訟師之手証實果真冰冷冒汗,當過法官的律師上法庭都如此膽戰心驚,況論一般小民?而今民主法治可貴之處,確實使冤案少了許多,若非拜民主之賜,訟師恐終年屁股紅腫,唉喲!唉喲!叫痛上醫院都來不及!那有閒功夫上法院,人民互告即恐怖如此,甭說訟師所擅長的專告強權高官、政府機關了。所幸生逢得時,要否在戒嚴時期膽敢上告「司法行政部」(今之法務部),總統的老師,訟師怕早已被以「流氓」送綠島「管訓」多年,此誠屬拜民主法治所賜。
無論如何一般平民百性,身處弱肉強食的現實中,「司法」是在受盡冤欺後,為求取自身清白、保障權益,唯一最有力最有效的途徑,但「司法」有時卻如利刃雙面,可載舟亦可覆舟,社會上的弱勢族群,一旦上了法院依舊是最弱勢的族群,「司法」終究是專為懂法律者所服務,打官司也是非錢莫辦,人處於最困難無助時,法律是最情非得已下最昂貴的消費,是受冤小民最終求以保護自己唯一方式,然則司法也有所不逮,所謂人事無窮,法條有限也!是民主法治專業的叢林法則,這是現實的無奈!訟師服務台灣台東監獄期間,辦理受刑人新收調查,面對過上萬人次受刑人(也因此看過上萬份刑事確定判決書),調查談話時聲稱受冤者不乏其人,個中冤情千奇百怪不一而足,就中因「不懂法律」、「沒錢」、「請不起律師」、「被律師誤了」(憲聖晚近法律諮詢,聽太多太多當事人抱怨其律師!)為最,面對此等個案每每令人感嘆再三,訟師深切覺悟捍衛司法公義,非律師所專屬,訟師智勇過人膽識包天,數履訟爭大勝小輸,迄今化險為夷,可証民主法治之可貴清明也,有幸擠身「懂法律者」極峯之列,暗嘆弱勢族群面對「司法」時之無助無奈。
任何領域之「第一」決非僥倖可得,其成就之歷程亦非常人所可臆度,就如訟師所面對之官非,對絕大多的眾生可說是已絕望,然此者對訟師而言,方始是一更大喜樂之開端,石破天驚的成就,可說全多奠基於九死一生中,是置之死地而後生的喜悅,人生二大無奈,一與天爭壽元,一與人(法官)以法律爭輸贏,前則為人生定則,無可奈何,後則則難僅以是非論斷,如憲聖晚近之勝訴官司,就屢讓法官們判得無可奈何外,亦感無比敬重心折;而憲聖之被告開庭,均至花蓮火車站接送憲聖,被告開車接送原告出庭,此於法界亦聞所未聞,一審判決後被告即自動匯率予憲聖,憲聖以法學專業教育說服被告,令被告心悅誠服認賠,讀者不信可上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官網查尋103年度花簡字第361號判決,向被告查證。
本書最大特色為書中所舉之案例均為作者親身經歷者,非由書本上所得或道聼途說引述,憲聖本係不識法律為何物之平民百姓,以通常之生活經驗二度順利勝訴憲法官司,推翻大法官們4次的違憲解釋,這在中國的歷史中,當屬空前絕後,是所有法律人連做夢都不敢想的事,「大法官們的解釋可以被推翻」,正符憲聖一生所堅持「向不可能挑戰,且要創造不可能」的信念,足證「法律不應脫離一般人之生活經驗」,法律應不專只保障懂法律者,應不專只服務懂法律者,透過通常人之生活經驗即應可理解的法律制度,才足以提升司法公信力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本書的出版,正式宣告作者已天、人全然淬煉完成,足堪當「匹夫而為百世師,一言而為天下法」,開展全新師天下人生的斐頁,自早年的土木工程師、作業導師、拳師、武師、靈修師、訟師,早具72變之廣大神通,再經受冤遠赴「綠島大學」深造,閉關的囚徒(在「火燒島」中得以超脫於膚淺的思考、思想的概念,使整個身、心、靈合一,均昇華進入極度深層「冥思」的最高境界),正如齊天大聖在困於太上老君煉丹爐中,使無比神通再向上無比翻昇,亦因之練成憲聖金剛之軀。由坐擁億萬家產,落迫到成為手握數千萬債權,還得靠政府救助的超級貧戶,上窮碧落下黃泉,嚐盡人生冷暖,看盡人生百態,再昇華至得為千萬生民爭公義,真是千金散盡還復來!
民國70年3月29日生日同日結婚,出版【阿拉伯風情畫】一書以為記念,本書序言最後要特別感謝我一生的最愛,要非有賢內助裘秀慧女士賣命無悔的支持,不會有今日的天下師,超脫於三界之外,「異人類」極端狂傲之憲聖,無人能忍受,然再堅強的人也有他脆弱的一面,就如憲聖在人生最低潮的時候,罹患了嚴重的憂鬱症,將近一年一天22小時以上倒臥於床上,她非但不離不棄,扛起一家生計,甚至坐於病塌之側,緊握作者之手深情而言:「看你痛苦的樣子,太苦了!如果能用我的生命換得你的健康,我情願明天就死去。」天地至情!何以至斯!!!獨憲聖有幸得之,特別要感謝老天爺的恩賜。
天下第一訟師(憲聖) 自序
訟師(憲聖)不是律師。
1954年3月29日,中國最東南邊陲一個小鄉鎮--台東鎮(現改制為台東市),誕生了一位曠古訟師,3.29當時為「青年節」,家家戶戶大門口都要懸掛國旗,普天同慶舉國歡騰,隆重的慶賀偉大的憲聖降世,於焉展開了夢幻般奇蹟似的一生,憲聖主修土木工程,早期立志不做大官,献身於工程事業,有意栽花,慘澹經營花開花謝了卻春!三十功名盡成塵與土! 40歲不到由負30萬元,即賺得大多數人十輩子也賺不到的財富,「不做大官,不賺大錢」,亦迅即變成了「不做大官,不存大錢」,完成「取之於社會...
目錄
一、天下第一訟師(憲聖)自序............
二、解惑之部:奇摩網站知識十則最佳解答......
三、民事訴訟之部:......................
貢獻予法界及法官學院,二則永遠最佳的負面教材。
上告總統的老師。
法官為奉承上意,故意違反證據法則濫判,其心可殊。
對造律師所不會,超級高明的上訴聲明。
司法奇文共賞,法官經驗不足,寫小說式的判決。
四、行政訴訟之部:............................
一則值得大書特書,有担當的判決,惜因最高行政法院,
遲延判決,美中不足。
一封永遠無法送達的信。..............................................
懼強凌弱,經不起一告,虛有其表的—法務部長陳定南。....
踢到鐵板了! ..........................................................
九年陳案,僅開庭二次,合計約40 分鐘,證明憲聖起訴
書寫得入情入理入法,得以果決神速的判決。..............
五、刑事訴訟之部:............
含冤待雪,冤獄一年閉關靈修昇華,憲聖「綠島大學」再
深造,發現憲法中無人所知之寶藏,基督山恩仇記現世版。
六、憲法之部:...............
( 一) 憲聖聲請之釋字第484 號
司法院降格淪為財政部的「財務院」。
( 二) 為刑事訴訟法第33 條規定違憲,聲請法官提出解釋
憲法不獲,民國96 年修正本法條,證明憲聖之先知
先覺。.......................
( 三) 大法官們解釋憲法不保障人民憲法個人的權利。......
證明「大法官們」違憲自定懶惰條款。
( 四) 不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 條規定違憲。................
證明「大法官們」無知的玩弄文字遊戲。
令使司法院乖得像258 萬一樣的異議書。
( 五) 簡析憲法第八條第四項之「追究」...............
發現憲法中之新大陸,未被開發的處女地,證明國
家尚欠人民一部「追究法」。
( 六) 林宜榮代理柯O 海聲請解釋憲法書。...................
推翻絕對中的絕對,論證所有有關「強制工作」之
法律全部都違憲,證明大法官們從來都不懂不會。
證實「托拉斯形態犯罪組織規模,己非單一檢察官
所能所敢偵查」, 令審檢束手無策,憲聖未卜先知。
( 七) 核爆釋憲,揭發「大法官們」最醜陋的嘴臉。.......
「大法官們」不會解釋憲法,愚昧無知4 次違憲的
解釋。
七、論定總統馬英九的歷史地位 ........
不僅是「無能」, 而是違背誓詞,奴隸人民,腦殘式的「無
感」。
血染寶島,康熙第二。
一封無法寄出的自薦書。
一、天下第一訟師(憲聖)自序............
二、解惑之部:奇摩網站知識十則最佳解答......
三、民事訴訟之部:......................
貢獻予法界及法官學院,二則永遠最佳的負面教材。
上告總統的老師。
法官為奉承上意,故意違反證據法則濫判,其心可殊。
對造律師所不會,超級高明的上訴聲明。
司法奇文共賞,法官經驗不足,寫小說式的判決。
四、行政訴訟之部:............................
一則值得大書特書,有担當的判決,惜因最高行政法院,
遲延判決,美中不足。
一封永遠無法送達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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