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瘋狂?或是正常?
是有罪?或是免責?
究竟如何判決,才能彰顯真正的正義?
1981年,美國青年辛克利為了證明自己對影星茱蒂‧佛斯特偉大的愛,刺殺總統雷根。隔年陪審團以精神異常之名,判定無罪。
2011年,挪威青年布列維克為了宣揚極端政治理念,濫殺77人,震驚社會。經過兩次精神鑑定,判決翻盤,以布列維克神智清楚為由重判21年徒刑。
對於可能精神異常的嫌犯,司法界與精神科醫師究竟以何種標準,來判定嫌犯的生與死?
在現代司法案件中,嫌犯因精神異常而得以無罪或減刑,已很普遍。但這觀念並非自古就有,遲至十九世紀,英國才第一次出現此類判例。經過將近兩百年的法庭辯論,司法終於在正常與瘋狂的天平上,逐漸取得平衡。
自十八世紀以降逐漸成熟的臨床精神醫學,以及晚近兩百年來英美地區累積的案例與法庭判決,對當代司法精神鑑定起了關鍵的指引作用。但這些具有歷史意義的個案史,卻少有人仔細推敲、了解其前後脈絡。
本書作者楊添圍是國內少數司法精神醫學的專家,採取歷史辯證的觀點,將許多具有指標意義的著名案例,做了深入淺出的探討。透過行刺維多利亞女王而遭流放澳洲的愛德華‧奧斯福、因愛慕女演員茱蒂‧福斯特而刺殺雷根的辛克利,到血洗烏托亞島的挪威殺人魔布列維克等案的詳盡介紹,作者解釋精神異常抗辯的觀念演變、評鑑標準、各派觀點與輿論媒體的影響。由於事涉人權、正義等面向,這類案件向來頗多爭議,法庭上攻防不斷,因此讀來饒富趣味,堪稱一本精神異常抗辯的歷史演義。
書籍特色
*國內第一本以歷史角度耙梳司法精神醫學發展的本土著作。
*列舉歐美許多轟動一時的著名案例,透過既淺顯又詳盡的分析,讓讀者明瞭精神異常抗辯的流變,展現出現代社會對於人權、正義觀念的不斷修正,以期讓受害者與精神異常的者的正義皆能得到伸張。
*不論是精神醫學界、法界人士或一般讀者,都能在知識性與閱讀樂趣上收穫豐富。
作者簡介:
楊添圍
1963年生,臺北艋舺人。高雄醫學院醫學系畢業後,在臺北市立療養院完成精神科住院醫師訓練,目前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精神科主治醫師。2015年9月中開始兼任院區院長。
為了探索犯罪學與精神疾病相關性,2007年取得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學位。楊添圍除了一般精神疾病的診療工作之外,最主要熱衷於司法精神鑑定的工作,以及司法精神醫學的教育訓練。除了精神科醫師工作外,偶而,會在臉書上發表精神醫學、異常行為以及犯罪相關的網誌。
曾與周仁宇醫師合譯《人我之間:客體關係理論與實務》一書。
各界推薦
名人推薦:
王浩威(精神科醫師、作家)
吳文正(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副執行長、前台灣精神醫學會司法精神醫學次專科學術召集人)
吳建昌(臺大醫院精神醫學部主任、臺灣大學醫教生倫所副教授)
吳佳璇(精神科醫師、作家)
陳嘉新(國立陽明大學科技與社會研究所助理教授、精神科專科醫師)
張麗卿(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教授、台灣刑事法學會理事長)
鄭重推薦(按姓氏筆劃排列)
名人推薦:王浩威(精神科醫師、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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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麗卿(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教授、台灣刑事法學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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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試閱
第六章
辛克利案與精神異常抗辯改革
我在1981年三月三十日的行動賦予我生命特殊的意義,沒有任何形式的監禁或住院可以玷污我的歷史行動。華盛頓希爾頓飯店外的槍擊,是世界歷史上,最偉大的愛情。為了贏得一個女孩的心,我犧牲自己,犯下終極罪行。這愛的展示前所未有。但是,美國公眾感受到我做了什麼?茱蒂‧福斯特感受到我做了什麼?沒有任何人明白嗎?
1982年七月九日《紐約時報》報導,引用辛克利在審判後兩週,由聖伊莉莎白醫院寄給媒體的信件。
「史上最偉大的愛情展示」
從未謀面的影迷
雷根遇刺案發生在1981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一,距美國總統隆納‧雷根(Ronald Regan)上任僅69天。這天中午他在首都哥倫比亞特區的希爾頓酒店和工會團體代表一起午餐並發表講話,離開酒店時與其他三人被約翰‧辛克利(John W Hinckley Jr.)以左輪手槍擊中。
這位青年行刺總統的動機不是政治陰謀,而是來自於他對一位女演員茱蒂‧福斯特(Jodie Foster)的長期迷戀。
辛克利在青少年時期就是個內向退縮的人,少有人際關係。1973年秋天,他升學到拉巴克德州理工大學後,在學校兩年,多半是讀書、看電視、聽音樂和彈吉他。
1976年春天,他突然輟學去加州好萊塢,希望成為一位作曲家。
根據辯方精神科醫師威廉‧卡本特的說法,在好萊塢期間,辛克利迷上了由馬丁‧史柯西斯執導,勞勃‧狄尼洛主演的電影《計程車司機》(Taxi Driver)。據稱他看了至少十五遍,並顯然將自己想像成、或是認同影片中勞勃扮演的男主角崔維斯‧拜克爾。
辛克利也虛構了一位女友,藉此向父母要錢。這位虛構人物林恩,後來還成為檢辯雙方不同的解釋。辛克利在好萊塢六個月一事無成,1976年秋天當錢也花用完畢後,他不得不回到老家科羅拉多州埃弗格林,首府丹佛市西方的一個高級居住區。
1977年他又試著去好萊塢一趟,還是沒有成功,所以又復學回德州理工兩年直到1980年冬天。1979年八月他擁有生平第一支槍,並且開始練習射擊,那年的聖誕節他已沒有回家。據卡本特醫師證詞,他在這段時間生活沒有目標,而且還曾用手槍對著自己的太陽穴兩次,玩「俄羅斯輪盤」。不過檢方認為,這個證詞只出現於辛克利接受醫師檢查之時,可信度值得懷疑。
1980年初,家人要求他接受健康檢查,因為他外表憔悴,體型過胖。除了焦慮和壓力,醫師沒有發現太大問題。家人安排他去看一位心理師,也期待他有生活目標。因此,在1980年九月十六日他和家人簽下書面協定,獲得三千六百美元去報考耶魯大學的寫作班,如果還是不順利,他同意再回學校念書。
實際上,他從《時人》雜誌上得知茱蒂‧福斯特已於1980年進入紐海文的耶魯大學就讀後,因此才向父母提出這項要求。他開始寫情書,並兩次打電話給茱蒂‧福斯特。他離開紐海文回到拉巴克,買了更多槍枝,然後開始尾隨當時競選連任的吉米‧卡特總統。他發現,自己可以很輕易地走到總統身邊,其中一次甚至只有一步之遙。1980年十月九日,他在納許維爾國際機場因非法攜帶武器而被處以罰金。
1980年十月二十日辛克利因為花完錢而回到埃弗格林,父母為兒子找了精神科醫師。父母和醫師都同意,辛克利應該找個工作,搬出家裡獨立自主。1980年十一月三十日他到華盛頓,開始注意到總統當選人雷根。美國總統大選依慣例於十一月初舉行,總統當選人為擊敗時任總統卡特的雷根,並預定於隔年一月二十日就職。
1980年十二月八日晚間約翰‧藍儂遇刺身亡,讓辛克利十分震驚,他趕去紐約加入一起哀悼的民眾之中。之後,他再度經過紐海文,寄給茱蒂‧福斯特更多詩和情書。1981年二月九日到十九日他往返紐海文、華盛頓與紐約之間。他向多位證人說,他在藍儂遭暗殺的公寓前企圖拔槍了結自己,但是無法做到。他又寫了許多提及暗殺的詩給茱蒂‧福斯特。辛克利的書信與詩,常常提到死亡、暗殺的內容、一些閱讀心得與對於文學的感想,後來都成為法庭上的證物,裡面所述說的內容,到底是文學或感情的囈語?還是精神病理的展現?這也成為交互詰問的焦點。
1981年二月十九日他回到埃弗格林,二月二十七日和精神科醫師最後一次會談。因為未能履行與父母的工作約定,三月一日他又離開去紐約、紐海文,又寫了信給茱蒂‧福斯特,提到「茱蒂,今晚過後,我和藍儂將會有許多共同之處,一切都是為了妳」。
刺殺行動開始
1981年三月五日,由於錢又花盡,他打電話回家,家人提供他回家的旅費。三月七日到機場後,父親他說為了履行他們之前的約定,他不能回家,但是會讓他有地方住。三月七日到三月二十五日之間,辛克利都住在丹佛市附近的汽車旅館。辛克利的母親在父親不知情下,讓辛克利回家拿了些東西。辛克萊還賣掉幾把槍,典當了自己鍾愛的吉他和打字機來籌錢。他告訴母親,他想去好萊塢再試一次機會,母親載她去機場。辛克利下車後,母親遞給他一百美元現金,辛克利向母親說著,「媽,我要感謝所有的事情,我要感謝妳為我所做的一切事情」,似乎在向自己的母親訣別。
辛克利在好萊塢待一天後,1981年三月二十六日早上他花費一百一十七‧八美元,搭灰狗巴士前往華盛頓。這是一趟四天的車程,走走停停,中途會休息讓乘客吃飯。他腦海中想著的是,到達華盛頓後,再搭車去紐海文。腦海中,他想著如何在自己心愛的女子面前戲劇化地死去,或者是殺了她後自殺。辛克利行李中放著幾本書,《麥田捕手》、莎翁名劇《羅密歐與茱麗葉》,《泰德邦迪:鄰人殺手》以及去年十二月才出版的《永遠的草莓園:紀念約翰藍儂》。
1981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天,辛克利搭乘灰狗巴士到達哥倫比亞特區,透過電話簿他找到一間AAA認可的平價飯店,入住中央公園酒店312號房。第二天一早他在繁忙的K街上走著,進入麥當勞吃了滿福堡早餐後,買了份報紙《華盛頓之星》回飯店。報紙A4版刊登了總統的行程。
希爾頓飯店前的槍擊
1981年三月三十日東部標準時間下午二點二十七分,雷根總統通過「VIP通道」離開酒店。在出口九公尺外東南側停放著正在等待的林肯禮車,而辛克利則站立在通道口東北角警戒線外的人群中。上車前,總統從人群中直接經過了辛克利的身邊,有一位女士喊著,「總統先生,總統先生」,雷根舉起左手示意。辛克利立刻掏出左輪手槍連開六槍,不過都未直接擊中雷根。第一槍打中了白宮新聞發言人詹姆斯‧布雷迪的頭部,第二槍打中聽到槍響後展開雙臂面向雷根的特區警官湯瑪斯‧德拉漢提背部,兩人陸續倒地後,辛克利與雷根之間沒有任何阻礙,祕勤局幹員忙著打開車門將雷根壓著進入禮車,幸好第三槍劃過雷根頭頂,打中了對街酒店的玻璃,而第四槍則擊中擋在車門前的祕勤局幹員提摩西‧麥卡錫的胸部。第五槍擊中了禮車車門上的防彈玻璃,第六槍子彈碎裂在車道上。後來才知道,第六槍擊中車門裝甲反彈,一部分碎裂的子彈擊中雷根左胸。
總統專車在離開槍擊現場時還不曉得總統受傷,第一時間還以為度過危機毫髮無損,但是雷根隨即出現呼吸困難,嘴唇滲血混著氣泡,並且向祕勤局幹員說「我想你弄斷了我的肋骨」,祕勤局幹員才立即決定到醫院檢查。二點三十分車隊就到達喬治華盛頓大學醫院急診。這時,祕勤局幹員還一直自責可能是護衛過程太急反而傷到雷根左胸肋骨,經過急診創傷小組診察後才發現左胸被子彈擊中。經過手術,雷根脫離險境。
在羅伯‧甘迺迪之後,美國大眾第二次在電視轉播上,看到國家元首遭到刺殺。不過,雷根是美國歷史上,首位被槍擊中後生還的總統。
辛克利的審判:專家的戰爭
辛克利刺殺案後,遭起訴十三項罪名(包括總統雷根共四位受害者)。審判自1982年五月四日開始,距離案發已超過一年。
辛克利在槍擊現場就遭聯邦幹員制伏,經過數小時偵訊後,很快就送到聯邦矯治所(Federal Correction Institute)留置,進行觀察並接受精神科評估,一直到受審宣判。
審判的重點當然是行為時的精神狀態。辯方四位專家證人,檢方二位專家證人,對於辛克利的診斷各有不同,最大差異在於辯方證人認為,辛克利在行為時處於「精神病狀態」(psychotic state),因此符合美國法律協會模範刑法典中關於精神異常無責任的認定,然而檢方證人則不認為如此。
辯方證人舉出四位專家證人,三位精神科醫師、一位臨床心理師。著名的威廉‧卡本特認為,辛克利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診斷,但是必須以比較寬廣的診斷定義來看:他的表情淡漠(blunted affect)、自現實自閉退縮(autistic retreat from reality)、社會功能退化與憂鬱自殺傾向等,都符合他所稱「進程精神分裂症」的診斷。郭德曼醫師則認為,辛克利可能符合「分裂病性人格疾患」與「邊緣性人格疾患」兩個診斷,他則傾向採用前者作為主診斷。第三位醫師則認為他是一位只有負性症狀表現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第四位臨床心理師根據其標準化心理測驗結果,認為辛克利比較具有「邊緣性人格疾患」以及「妄想性人格疾患」的傾向。所有辯方證人都認為,辛克利有重度憂鬱症,辛克利行為時,是處於精神病狀態。
檢方兩位專家證人,其中一位醫師認為辛克利有「自戀性人格疾患」和「類分裂性人格疾患」,另一位是聯邦矯治所的精神科醫師,認為辛克利有「自戀性人格疾患」。兩人都認為,辛克利縱使想法與行為奇特怪異,但是,都不符合精神病狀態。
檢方也指出辛克利的學業表現不差,他還可以四處旅行,能力也算是不錯,給茱蒂‧福斯特的信件內容中顯露對於電影的過度認同,只是一種平常人的幻想和文學抒發。至於辯方認為辛克利過度認同電影人物,而將虛構女友林恩描繪成類似《計程車司機》中,男主角崔維斯‧拜克爾原本喜歡的總統候選人助理貝琪,檢方則認為這件事只是代表他能力不錯,會說謊來讓自己獲益,並且指出他向精神科醫師宣稱玩過「俄羅斯輪盤」,其實是羈押九個月後才出現的說詞。除此之外,檢方也找到辛克利案發前在丹佛與華盛頓中央公園飯店住宿的旅館女服務員以及逮捕他的聯邦幹員,都出庭作證指認與辛克利接觸的經驗來看,他表現一般,沒有什麼特別不尋常的狀況。
在檢辯攻防之後,陪審團將對這案件作成決定。
法官給予陪審團的指引,刑事犯罪證據常提到的「合理懷疑」,後來也是所謂精神異常抗辯改革的焦點,算是相當詳盡:
如果公正地比較和考量所有的證據之後,你可以坦誠地說你有這樣的疑問,這對你而言具有重要性,導致你猶豫而無法下決定,那麼你有一個合理的懷疑。但是,如果經過公正地比較和考量所有的證據,並充分考慮到可假定被告為無辜的所有證據後,你可以誠實地說,你對於被告有罪的堅定信念,就算是在對你個人而言,更沉重、更嚴肅和重要的事情上,也不會導致你猶豫不決,那麼你沒有一個合理的懷疑。
在美國刑事案件中要證明被告刑事上有罪,檢方必須提出有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讓陪審團信服;再者,在華盛頓特區法院,檢方必須超越合理懷疑地證明被告並無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或者是即使其疾病或缺陷存在,其行為也超越合理懷疑地沒有受到實質影響。
因此,法官繼續提到精神異常抗辯部分,對於陪審團的指引:
法律規定陪審團應做出因精神異常而無罪的判定:如果被告在犯罪行為時,因為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的結果,缺乏使其行為依循法律要求的實質能力,或者是,缺乏實質能力去感知其行為的違法性。
這就是我們已經相當熟習的美國法律學會模範刑法典對於精神異常無罪的建議。在1972年後,為聯邦法庭以及美國多數州所遵循。
其後的陪審團指引,可以總結地了解法庭上的運作:
每個人都被假定為心智健全。也就是說,無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並且必須對其行為負責。
然而一但證據指出,他可能有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時,這項假定就不復存在。
「精神異常」一詞,不需要被告呈現時間或地點的定向感缺失。
「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不管其醫學標籤為何,包括任何實質地影響其心智或情緒過程,以及實質地損害其行為控制的異常心智狀況。
「行為控制」一詞,是指一個人調節和控制自己行為和行動的過程與能力。
政府的舉證責任是要超越合理懷疑地證明,被告在1981年三月三十日並未罹患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抑或,被告於當日仍然有實質能力,可以讓他的行為依循法律要求,或者是可以感知自己行為的錯誤性。如果政府沒有辦法確認前述情形,超越合理懷疑地讓諸位消除疑慮,那麼諸位應當判定因精神異常而無罪。
陪審團指引其實就很清楚地表達,在1962年同樣是華盛頓特區,上訴法院的麥克當諾判決(McDonald decision)所立下的舉證責任規範,不過,這時的精神異常抗辯準則,則是採用美國法律學會模範刑法典法則。
總言之,如果被告未提出任何精神異常的證據,法院無需證明其心智健全;但是,一但被告提請精神異常抗辯,政府檢察官就必須「超越合理懷疑地」證明被告沒有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或者是,被告即使有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前述情形都沒有「實質地」影響被告「感知其行為錯誤性」(廣義的認知準則),或是,「使其行為依循法律的要求」(控制準則)。
根據律師的建議,被告沒有出庭作證,1982年六月二十一日,經過三天閉門討論後,約翰‧辛克利被法庭陪審團判定因精神異常而無罪。
之後他被送入華盛頓特區的聖伊莉莎白醫院進行治療,迄今仍然住在那裡。
辛克利案後的全民運動:抨擊精神異常抗辯
美國人普遍對此一判定感到震驚,媒體與各界充斥著對於判決的批評。美國著名的司法精神醫學學者保羅‧艾波鮑姆形容,當時好像是整個美國社會坐上陪審團位置,然後做出一致的判定,認為辛克利應該對其行為受罰負責。
然後,站在被告證人立場的精神醫學專家,還有精神異常抗辯的立法,這時候就站上了被告的位置。
艾波鮑姆指出,辛克利審判後,改革的浪潮分為以下幾個重點:限縮精神異常抗辯、廢除精神異常抗辯或替代精神異常抗辯、改變舉證責限制專家證詞以及因精神異常而無罪的留置問題。
因精神異常而無罪的留置
在經歷過六十與七十年代,所謂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的美國精神醫療,原本已經逐漸擺脫將嚴重精神疾病患者,或者是犯過罪的病患,長期留置於醫院的時代,不像在大西洋彼岸的英國。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因精神異常而無罪者,可以基於醫療上的評估在數年後或短期內,回到社區。
辛克利案後,因精神異常而無罪的病患,再次可能面臨長期──如果不是終身──留置於醫院的命運。如我們在達倫案件中所看到的,當時病患因精神異常而無罪,出院與否多半仰賴其醫療機構的判斷,而未必有一套標準法定程序(達倫本人就數度進出醫院)。
不過,在1980年代及辛克利案後的案件,病人如果具有危險性,就可能被留置於醫院,甚至於超過如果被判有罪應服的最高刑期,而且之後每次評估時,病患皆須舉證自己不再具有危險性,或是精神不再異常,正如198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鍾斯判決所揭示的原則。批評者認為,聯邦最高法院基於公共安全與危險性的決定,對病患而言,根本就是「將鑰匙給丟了」。
由於因精神異常而無罪的病患多半必須長期留置,加上無受審能力的嚴重精神疾病患者也留置在醫院中,以及,因為微罪入獄,或是無法讓自己得到適當辯護的精神疾病患者集中於看守所,或再度因病轉送至醫院,形成在去機構化運動後一波反挫現象,這時病患不再因病大量地留置於醫院,而是因犯罪而留置於監獄、病監或醫院,學者於是稱之為轉機構化(trans-institutionalization)或再機構化(re-institutionalization)的現象。
第六章
辛克利案與精神異常抗辯改革
我在1981年三月三十日的行動賦予我生命特殊的意義,沒有任何形式的監禁或住院可以玷污我的歷史行動。華盛頓希爾頓飯店外的槍擊,是世界歷史上,最偉大的愛情。為了贏得一個女孩的心,我犧牲自己,犯下終極罪行。這愛的展示前所未有。但是,美國公眾感受到我做了什麼?茱蒂‧福斯特感受到我做了什麼?沒有任何人明白嗎?
1982年七月九日《紐約時報》報導,引用辛克利在審判後兩週,由聖伊莉莎白醫院寄給媒體的信件。
「史上最偉大的愛情展示」
從未謀面的影迷
雷根遇刺案發生在1981年三月三十日...
目錄
【推薦序一】法學與精神醫學的重要橋樑/張麗卿
【推薦序二】英美精神異常抗辯的歷史演義/吳文正
【推薦語】
【自序】我們終將克服難關
第一章 馬克諾頓:揭開現代精神異常抗辯的序幕
前言
早期的免責觀念
瘋人、孩童與野獸/是非對錯準則的起源
啟蒙時代到工業革命之間的數個審判
肚子裡的魔鬼與邪惡的管家/特魯里戲院槍殺案與妄想準則
貝林罕的絞刑台:妄想準則的否定?
行刺女王:妄想準則以及不可抗拒之疾病衝動
世紀之審:丹尼爾.馬克諾頓案
案件經過/審判過程
貴族院的五個提問:歷史性的馬克諾頓判決
【不可不知的重要人物】
再生之旅:從弒君者到正直善良的公民
重生的自由人/「我殺了維多利亞」
等候女王發落/尾聲
第二章 馬克諾頓法則與不可抗拒之衝動
馬克諾頓法則之個別元素
1. 心智疾病/2. 理性缺損/3. 知曉/4. 行為之本性與特質
5. 錯誤
對馬克諾頓法則的批評
新罕布夏法則:產物法則的前身
不可抗拒之衝動?
從不可抗拒衝動到自我控制準則
【不可不知的重要人物】
蘇格蘭人馬克諾頓
黑衣女王的八次劫難/帝國崛起:不安的維多利亞時代
馬克諾頓的刺殺/審判與監禁/後語
第三章 醫療準則的法庭實驗與典範再臨:從達倫法則到模範刑法典
馬克諾頓法則,廢或存?
產物法則與達倫判決
達倫案:三度入院竊賊引發的法庭實驗
實驗的結果
1962年麥克當諾判決
典範再臨:模範刑法典法則
第四章 以疾病之名:局部精神異常與單一狂躁症
精神異常:宛如野獸或全然瘋狂?
精神異常的各種樣貌
單一狂躁症
昂希妲‧葛尼耶與殺人狂躁症
專家證人:精神科醫師出庭
局部精神異常與妄想準則
典範轉移:診斷概念的改變
第五章 來自蘇格蘭的另類思考:減輕責任
局部精神異常與部分責任
「瘋老爺」汀沃案
引進英格蘭
減輕責任立法之後
第六章 狂烈的愛:辛克利案與精神異常抗辯改革
「史上最偉大的愛情展示」
從未謀面的影迷/刺殺行動開始
希爾頓飯店前的槍擊
辛克利的審判:專家的戰爭
全民運動:抨擊精神異常抗辯
因精神異常而無罪的留置/力圖改革:限縮、廢除或替代
舉證責任與專家證詞
改革成效
廢除精神異常抗辯/限縮法律準則/舉證責任
有罪但有精神疾病
第七章 精神異常抗辯別來無恙
普世原則:認知準則與控制準則
疾病原則與產物法則
無罪,但自由了?
挪威悲劇:722大屠殺
壞或瘋
專家的戰爭或輿論的審判?
【延伸閱讀】
【推薦序一】法學與精神醫學的重要橋樑/張麗卿
【推薦序二】英美精神異常抗辯的歷史演義/吳文正
【推薦語】
【自序】我們終將克服難關
第一章 馬克諾頓:揭開現代精神異常抗辯的序幕
前言
早期的免責觀念
瘋人、孩童與野獸/是非對錯準則的起源
啟蒙時代到工業革命之間的數個審判
肚子裡的魔鬼與邪惡的管家/特魯里戲院槍殺案與妄想準則
貝林罕的絞刑台:妄想準則的否定?
行刺女王:妄想準則以及不可抗拒之疾病衝動
世紀之審:丹尼爾.馬克諾頓案
案件經過/審判過程
貴族院的五個提問:歷史性的馬克諾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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